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小微企业贷款借贷搭售转嫁成本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 近期,根据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问题线索,国办督查室在先期暗访的基础上,协调中国银保监会及北京银保监局组成核查组赴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简称建行北分)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简称平安北分)就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问题依法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两家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未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部署要求,执行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抵押类小微企业贷款存在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问题,变相抬升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增加了小微企业负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行北分个别客户经理违规向小微企业借款客户搭售人身险产品 核查发现,建行北分下辖通州分行个别客户经理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要求小微企业借款客户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购买“贷无忧”人身险产品。该产品以借款人为被保险人,以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为保险责任,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间,建行北分下辖通州分行新发放抵押类小微企业贷款137笔、累计发放金额5.92亿元。其中47笔、累计发放金额1.93亿元小微企业贷款的借款人购买了“贷无忧”人身险产品,占全部发放金额的32.60%,占全部发放笔数的34.31%,保费合计47.91万元。 此外,建行北分部分客户经理在推介“贷无忧”人身险产品时,利用银行优势地位,通过话术变相误导客户,使其认为该人身险产品为发放贷款所必须的风险防控措施,导致部分客户错误理解并购买了“贷无忧”人身险产品。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间,建行北分新发放抵押类小微企业贷款2114笔、累计发放金额98.11亿元。其中160笔、累计发放金额6.19亿元小微企业贷款的借款人购买了“贷无忧”人身险产品,占全部发放金额的6.31%,占全部发放笔数的7.57%,保费合计201.85万元。 二、建行北分违规将押品评估费转嫁给小微企业借款客户承担 核查发现,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间,建行北分新发放抵押类小微企业贷款2114笔,上述2114笔贷款押品评估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涉及评估费约为295.58万元。 三、建行北分未区分押品风险状况,要求所有小微企业借款客户为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并承担相应保费 核查发现,建行北分未对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是否属于“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影响而造成损失的押品”进行区分,“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小微企业借款客户为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并承担相应保费,客观上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间,建行北分新发放抵押类小微企业贷款2114笔,上述2114笔贷款抵押物全部购买财产保险,并由小微企业借款客户承担保费,保费合计849.22万元。 此外,建行北分部分客户经理存在变相引导客户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行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间,建行北分新发放抵押类小微企业贷款2114笔,上述2114笔贷款抵押物全部购买财产保险。其中,1393笔购买了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财产保险,占比65.89%。 四、平安北分违规在个人经营贷款过程中搭售高额人身险产品 核查发现,平安北分违规向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搭售平安福人身险产品。该产品以重大疾病、身故、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为保险责任,交费频次为年交、交费年期10至30年。2017年6月14日至2019年4月30日间,该行办理个人抵押经营贷款业务4721笔,累计发放金额133.73亿元。其中1295笔、累计发放金额41.58亿元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购买了平安福人身险产品,占全部发放笔数的27.43%,占全部发放金额的31.09%,保费合计2327.78万元。核查组对部分借款人进行了电话回访及见面访谈,其中13位借款人反映该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存在强行将购买保险与贷款进行挂钩、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损害其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办理贷款时必须上保险,贷款额度与保费金额挂钩(客户经理要求保费一般为贷款额度的1%),不买保险则贷款利率上调等。 从督查情况看,建行北分、平安北分对国家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重大决策部署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未切实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未真正落实对小微企业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对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行为搞变通、打擦边球,内部监督检查缺失,业务、合规、审计三道防线未能切实发挥作用,对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行为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遏制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影响了国家有关惠企利民政策举措的落实效果,削弱了小微企业的获得感。此外,两家银行过于重视发展中间业务收入等经营效益类考核指标,对保险销售设定的激励机制较高,使得基层业务人员多以短期利益为先,忽视了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导致小微企业客户利益受到损害。 中国银保监会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已经约谈建设银行总行、平安银行总行,责令其立查立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全行存在的问题。北京银保监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行北分、平安北分有关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责成两家银行严格落实整改要求,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行北分已经暂停向小微企业借款人销售“贷无忧”保险,明确由银行承担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对不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影响造成损失的押品不再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平安北分已经停止向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销售保险产品。 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要任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带头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确保小微企业信贷综合融资成本在2018年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有关部门要推动和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全面履行社会责任,落实对小微企业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实质性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就业扩大和新动能成长。有关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企业融资成本、对冲减费让利政策效果的行为,必须坚决整治查处、绝不姑息。国办督查室将对相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持续关注,加大督查力度,切实维护中央政令畅通,确保令行禁止。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 2019年11月18日
央行4年来首次下调7天逆回购利率,债牛再度启动? 11月18日,央行开展1800亿7天期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下调至2.5%,较上次下调5个基点,距离最近的一次下调发生在2015年10月27日。这也是10月25日以来首次开展7天期逆回购。11月5日,同为货币市场利率的MLF(中期借贷便利)招标利率同样下调5bp。 18日,10年期国债收益率大幅下行近1.1个百分点,截至午盘报3.225%。“相当于调低了利率走廊的下限,是政策性微调,控制释放量,降低融资成本,债市反应较强,但预计此后仍然会以区间震荡为主。”中航信托债券投资经理朱伟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这是四年多来首次下调7天期逆回购中标利率。根据近几年的经验,央行政策利率一般都是联动调节,没有单独调节MLF利率而不调节OMO(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的现象。对于银行,下调利率有利于降低平均边际资金成本,特别是对于银行间市场资金融入量较大、民企信贷占比较高的中小银行,货币市场利率下行有利于降低其负债端成本。”民生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解运亮对记者表示,本周三将公布新的LPR(贷款报价利率)报价,央行在此之前下调MLF利率和OMO利率,可以充分引导LPR利率下行,推动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铺路本月LPR下行 央行逆周期调节政策继续发力。11月18日当日无逆回购到期。 截至上午10点,DR001较上交易日下降1.78BP收至2.69%,DR007较上交易日下降7.92BP收至2.70%,资金面压力有所缓解。10年期国债主力连续上涨0.40%,债市全面向好。 “此次7天期逆回购利率下调,有望扭转此前4个月货币市场利率整体边际走高,且8月和10月的DR007平均利率水平已高于上年同期的状况,意味着从11月开始,‘宽货币’势头有望恢复。”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各界也预计,本周三LPR报价利率有望下行。“央行在此之前下调MLF利率和OMO利率,可以充分引导LPR利率下行,推动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下调OMO利率的时点在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前后比较好,这样可以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起到相互配合的作用。”解运亮表示。 11月16日,央行发布的《2019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一方面强调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不再提“把好货币供给总闸门”;另一方面,强调需警惕通胀预期发散,货币政策会预调微调以稳定经济主体的通胀预期。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也对记者表示,逆周期调节仍需信用端发力。10月M2增速维持平稳,M1增速仍在3.3%的低位徘徊,其实也印证了当前经济面临的压力在于信用端需求不足。M2增速相对平稳则体现了当前货币政策在流动性供给端相对稳健的调控策略。考虑到经济下行压力,适当地提升M2增速,压低货币市场资金利率水平,也有利于降低银行负债成本,刺激银行信贷投放意愿,同时引导LPR利率进一步走低。 债市大涨,未来或以区间震荡为主 10月以来,债市悲观情绪弥漫,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8月接近3%的最低点一路攀升至3.4%附近,此前央行的十足定力也使得债券交易员开始做空债市。 不过,随着MLF、逆回购利率的调降,债市悲观情绪有所缓解,11月18日债市大涨,10年期国债收益率跌至3.2%附近。 “部分银行理财配置盘有资金配置的需求,因此对于利率债仍然是保持越跌越买的观点,就通胀而言,虽然的确制约了部分央行政策空间,但主要关注的还是核心通胀。”某股份行资管人士对记者表示。 未来,各界预计政策微调仍将持续,但比起降准,央行更可能运用更为低调的工具。野村证券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陆挺近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预计MLF利率调降可能会在2020年春天后出现,但鉴于10月经济运行数据仍存下行压力,MLF调降提前的可能性也在增加。 不过,多位债市交易员提及,鉴于后续央行难以大幅放松货币政策,且地方政府债的后续发行可能造成挤出效应,目前仍对债市持谨慎观望的态度。 国务院早在9月就明确提前下达2020年专项债部分新增额度,但目前实际额度尚未下达。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认为,在当前的政策观察窗口,即便加速推进专项债额度下发,最快也要等到12月,考虑到专项债发行与基建投资之间的滞后效应,预计将在明年上半年形成有效投资。野村证券预计,明年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提升至超过3万亿元的水平,较今年的2.15万亿元大幅攀升。 相比之下,此前外资对债市的看法较中资更为乐观。瑞银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监孙祺近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此前央行货币政策操作较为谨慎,引发了市场对于近期货币政策调整的顾虑,相比之下,外资的观点更为积极。当收益率攀升至3.3%时,虽然外资并不会大幅加仓做多,但的确会出现试探性买入的现象,整体而言外资的买入意向要比中资更强。加之中美利差目前维持在近150bp,人民币汇率企稳回升,人民币债券的配置价值进一步凸显。
湖南建工股权风云变幻:多银行尽调 兴湘集团已入股 今年2月以来,已有多家机构赴湖南建工考察交流,举行洽谈,开展合作对接。 湖南建工集团新一轮股权变动正在谋划中。 11月18日,新京报记者自湖南建工集团获悉,其内部一次会议上明确指出,集团股权多元化拟引入的几家银行将到下属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湖南建工号称“建筑湘军的排头兵”,目前正在向“世界500强”的目标冲刺。公开资料显示,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赴湖南建工考察交流、洽谈合作。 11月18日,新京报记者自工商资料获悉,湖南建工控股已经在今年5月接替湖南省国资委成为湖南建工集团的直接全资控股股东,并在近日迎来兴湘集团入股,后者为湖南省属唯一国资平台。 财务方面,湖南建工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1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个多百分点。截至2019年9月30日,湖南建工集团资产总计533.93亿元,负债合计400.89亿元。 股权多元化拟引入数家银行 新京报记者自湖南建工集团官方获悉,11月11日,集团召开深化改革工作推进会,总结集团前三季度深化改革成效,重点部署下一步集团及子公司“双百行动”综合改革工作。 据悉,湖南建工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谈毅在会上介绍,集团深化改革方案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包括改革背景、改革措施和改革愿景。改革措施的总要求是“五突破一加强”,主要是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突破、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突破、市场化经营机制突破、激励约束机制突破和历史遗留问题突破,以及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谈毅针对下一步工作开展指出,集团股权多元化拟引入的几家银行将到下属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几家银行将在两周内同时进行,由子公司做好配合。 此外,湖南建工集团财务资产部在会上提出,四家银行尽职调查,包括下一步审计评估,要求财务资料提供要真实合规,时间节点暂定9月30日。 据新京报记者梳理,今年2月以来,已有中国光大集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等多家机构赴湖南建工考察交流,举行洽谈,开展合作对接。 据湖南建工官网新闻,11月14日,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文爱华一行到集团洽谈交流。文爱华表示,湖南建工集团作为湖南省大型国有企业,实力雄厚、品牌影响力大、发展前景广阔;建行与建工合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感情和合作基础,期待双方下阶段加强交流,积极探寻合作模式,继续为建工集团的改革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服务,助推建工集团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获湖南省属唯一国资平台合作与入股 在谋划股权多样化之际,湖南建工集团的上层股权架构也在悄然生变。 工商资料显示,今年5月,湖南建工发生多项变更,股东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变更为湖南建工控股,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湖南建工集团企业发改部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上述变更系“国企改革的需要”。 湖南建工控股成立于2018年5月,注册资本37亿元,原由湖南省国资委独资。 工商资料显示,11月14日,湖南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建工控股”)发生投资人变更,新增股东兴湘集团,目前湖南建工控股股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兴湘集团。 随着兴湘集团的入股,湖南建工控股市场主体类型已由“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湖南建工集团已于11月12日与湖南兴湘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湖南兴湘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杨国平表示,湖南建工集团作为湖南省建筑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很强的品牌优势,规模大,影响力强;兴湘集团将积极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平台作用,竭力为湖南建工集团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全方位支持和服务。他期待双方在各个领域加深拓展,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双赢发展。 湖南建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叶新平则就此次合作表示,希望以此次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湖南兴湘集团的合作,共享双方产业资源与行业优势,全面加强联系对接,达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目的。 兴湘集团全称为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据悉为湖南省属唯一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注册资本300亿元,员工9244人;集团目前拥有全资子公司10家、控股子公司4家、事业单位9家、托管企业2家,参股企业14家,信用评级AA+。 兴湘集团官网介绍显示,其在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中被确定为省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充分发挥“三平台三功能”作用,做实股权运营、基金投资、资产管理、金融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五大业务板块,服务湖南国企改革发展、转型升级和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 兴湘集团表示,其通过国有产权划转和托管等方式,重组整合了多家企业,接收了省国资委划转的22户省属监管企业部分国有股权,有效壮大了企业运营能力,逐步充实了集团资本;截至2019年7月底,集团总资产达到456亿元,净资产396亿元。 兴湘集团还表示,集团积极组建基金群,充分发挥基金抓手作用,积极参与省属国企及其他企业改革重组,全力助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新兴产业发展和省属国企转型升级。 湖南建工曾在今年9月的一份发行文件中表述称,政府支持力度仍较大是其主要优势之一,“近年来,湖南建工持续获得政府在资金、改革改制等方面的支持,后续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望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 曾爆发腐败窝案 提出进入“世界500强” 湖南建工集团成立于1952年7月,是一家具有勘察设计、科学研究、高等职业教育、建筑安装、路桥施工、水利水电施工、新能源建设、设备制造、房地产开发、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进出口贸易、城市综合运营等综合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集团注册资本金200亿元,年生产(施工)能力2000亿元以上,连续14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 据悉,在2019湖南企业100强榜单中,湖南建工名列第4位,排名与上年度持平。 2018年底,中纪委下属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报道称,湖南建工集团爆发腐败窝案,多名高管与中层干部相继被查。 今年1月,新京报独家报道,湖南建工原董事长刘运武犯受贿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决书显示,刘运武曾为多个下属牟取利益。 今年2月,湖南建工召开2019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工作会议,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叶新平表示,集团上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创新,围绕集团改革发展的既定目标,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建设“廉洁建工”,为集团挺进“世界500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与管理生态。 虽然一度发生腐败案,但湖南建工的业务仍保持快速发展。 在10月29日召开的湖南建工集团第一次党代会上,湖南建工集团重申进入“世界500强”的目标。湖南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杨平在上述会议发言称,湖南建工要以挺进“世界500强”为目标,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和资产证券化为抓手,着力推进业务整合和结构调整。 叶新平在工作报告中提出,湖南建工以挺进“世界500强”为目标,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和资产证券化为抓手,以业务整合和结构调整为重点,将集团打造成为集规划、设计、咨询、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建筑价值链一体化的总承包集成服务商,以投资为先导,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发展产融结合,推行“产业经营+资本运作”双轮驱动,积极向“现代投资建设集团”转型升级。 11月1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湖南建工集团2019年三季报显示,其实现营业总收入628.1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1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1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个多百分点。 截至2019年9月30日,湖南建工集团资产总计533.93亿元,负债合计400.89亿元。 今年9月的发行文件显示,湖南建工集团2016-2018年末及2019年3月末的负债总额分别为152.13亿元、241.46亿元、307.34亿元和340.77亿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2.68%、70.75%、73.01%和74.19%。 湖南建工集团在上述发行文件中表示,其资产负债率处于行业平均水平,且应付账款及预收款项等经营性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较大,但若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提高,公司未来整体债务偿还将面临一定压力。
11月18日消息,中国人保早盘低开后迅速下跌,至午后14时前后跌停,,股价报7.16元,成交11.42亿元。以跌停价计算,该公司市值蒸发超280亿元。此前,中国人保已连续8天收阴线。相比之下,同日解禁的上海银行早盘同样是小幅低开,但是随后迅速拉升全天收涨0.88%。 消息面: 中国人保今日有约45.9亿限售股上市流通,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38%,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股份约为38.02亿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6%;战略投资者则持有股份合计约为7.89亿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78%。
猪肉价格下来了,接下来货币政策怎么走? 北京新发地市场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11月17日,白条猪(瘦)和白条猪(肥)平均价分别为20.00元/斤和15.25元/斤,相较月初下降超过3元。这对于望“肉”兴叹的消费者来说是个好事情。 从全国情况来看,据农业农村部监测,上周(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14日)猪肉价格为49.84元/公斤,也较前一周环比下降4.4%。 如今猪肉价格回落,是否意味着通胀预期就此消散? 就在今天上午,央行将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下调5个基点至2.50%,为2015年10月以来首次。两周前,央行下调了中期借贷便利(MLF)操利率5个基点至3.25%,是逾三年来首次下调该利率。分析师认为,央行近期连续下调政策利率,显示降息周期已正式开启。 此外,从央行最新发布的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也可以找到政策趋向放松的蛛丝马迹。比如,和二季度报告相比,三季度报告在提到稳健的货币政策时删除了“要松紧适度”、“把好货币供给总闸门”的描述,并将“适时适度进行逆周期调节”改为“加强逆周期调节”,这意味着货币政策较二季度将会有所边际放松。 平安证券表示,从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来看,后续的货币政策大概率为温和宽松。这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其一,货币政策强调保持定力,要主动维护好我国在主要经济体中少数实行常态货币政策国家的地位;其二,未来的通胀仍存在不确定性,要警惕通胀预期发散,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货币政策的宽松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在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中国经济不存在持续通胀或通缩的基础。但在食品价格指数同比上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未来一段时间需警惕通胀预期发散。 央行认为,总体来看,猪瘟疫情等造成的供给冲击尚需一定时间平复,短期内消费物价仍面临上行压力,预计CPI受食品价格上涨的冲击将在2020年下半年后逐步消退。因此,注重预期引导,防止通胀预期发散,保持物价水平总体稳定是央行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之一。 “下一阶段,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松紧适度,根据经济增长和价格形势变化及时预调微调,稳定经济主体的通胀预期,促进总体物价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运行。”央行表示。 今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猪肉市场受到非洲猪瘟和环保限养政策的影响,价格持续上涨,并推动居民消费价格(CPI)涨幅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刚刚过去的10月CPI同比上涨3.8%,涨幅比上月扩大0.8个百分点。其中,10月份猪肉价格同比上涨101.3%,影响CPI上涨约2.43个百分点。 海通证券姜超认为,目前CPI上行加速、PPI环比改善,都不支持央行实施大幅宽松的政策。虽然CPI的确呈现食品和非食品的分化,但肉类涨价直接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如果货币政策过于宽松,容易引发通胀预期的扩散,从而导致通胀预期的自我实现,形成全面通胀、进入恶性循环。
永兴材料内幕交易案曝出惊天巨亏 3人累计亏损1387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3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永兴材料”,2019年8月8日更名)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案中,出现了3宗内幕交易。据统计,3宗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交易分别获利5487.93元、亏损1166.37万元、亏损221.39万元,合计亏损1387.21万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进行关于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的商谈合作。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公司股票停牌。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号)显示,当事人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2月6日,刘同良参与了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2017年1月19日至6月9日,刘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交易“永兴特钢”股票, 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刘同良操作“周某平”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3.70万股,成交金额106.75万元。累计卖出3.70万股,成交金额107.70万元。实际获利7523.03元。2017年2月28日,刘同良操作“刘同良”信用账户买入“永兴特钢”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14.78万元。3月3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14.65万元。实际亏损2035.1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5487.93元。 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显示,刘某程系合纵锂业股东殷某(据中国经济网查询,殷某为殷英)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刘某程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2017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 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260万元、40万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09.72万元、305.16万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83.86万股,成交金额2316.26万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100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1166.37万元。麦剑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见面接触,账户资金来源与刘某程有关联,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单一集中交易“永兴特钢”股票,交易金额较麦剑伟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麦剑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显示,廖某为合纵锂业股东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纵锂业董事。廖某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杨健与廖某的妻子孙某艳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新西兰华人圈聚会。2017年4月,杨健向孙某艳提出借款请求。5月9日,廖某、孙某艳与杨健在新西兰一处茶馆见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杨健提供了借款。 2017年6月5日、6日,杨健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286.40万元、200万元。2017年6月5日至7日,杨健操作该户共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18.21万股,成交金额499.55万元。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0.54万元。实际亏损221.39万元。杨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其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廖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账户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杨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州久立特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9日。后来整体变更设立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8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000000388。2015年5月15日上市。 2019年8月8日,公司名称由“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永兴特钢”变更为“永兴材料”。 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股票停牌。2017年6月30日,永兴特钢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首次披露了对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收购事项。2017年11月29日,永兴特钢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2018年4月25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称,合纵锂业拟与上游相关企业进行业务整合,以达到上游原料与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的匹配。鉴于整合计划尚在协商论证中,可能涉及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短期内无法确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终止后,各方视情协商后续方案。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后,公司仍持有合纵锂业25.7549%的股权。 2018年11月8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收购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永兴特钢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97亿元收购旭锂矿业81.4329%的股权(7028.95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公司于2017年7月通过增资已持有旭锂矿业12.19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的旭锂矿业股权新增81.4329%,合计持股比例达93.6280%,从而成为其控股股东。 2018年12月12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转让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永兴特钢于2017年7月和2017年9月分别通过增资和股权受让获得合纵锂业14.2857%和11.4691%的股权,合计持有合纵锂业25.7549%股权。因合纵锂业与公司目前从事锂电新材料的下属子公司分处两地,交通不便,业务有一定重合,为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公司拟将持有的合纵锂业25.7549%股权以人民币1.75亿元转让给湖南锂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春科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中大技术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高效利用锂云母矿制备电池级碳酸锂等锂产品及钾、铷、铯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规模化生产的高科技企业。目前,永兴材料已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当事人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而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仍持有该公司6.36%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当事人廖某为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合纵锂业董事廖斌。 旭锂矿业已于2018年11月19日更名为江西永诚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永兴材料目前持有该公司93.63%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号) 〔2019〕10号 当事人:刘同良,男,1966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同良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同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同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公司股票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2月6日,刘同良参与了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 二、刘同良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2017年1月19日至6月9日,刘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交易“永兴特钢”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周某平”账户 “周某平”账户,2007年2月2日开立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0XXXXX20,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刘同良操作“周某平”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37,000股,成交金额1,067,510元。累计卖出37,000股,成交金额1,076,967.8元。实际获利7,523.03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 (二)关于“刘同良”账户 “刘同良”信用账户,2014年7月16日开立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9XXXXXXXX22,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2017年2月28日,刘同良操作该户买入“永兴特钢”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147,800元。3月3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146,500元。实际亏损2,035.1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 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5,487.93元。 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 〔2019〕11号 当事人:麦剑伟,男,1978年9月出生,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麦剑伟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麦剑伟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了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麦剑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某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下午,公司股票临时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刘某程系合纵锂业股东殷某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刘某程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 二、麦剑伟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2017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 麦剑伟于2017年4月13日在方正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别墅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XX26,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2,600,000元、400,000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097,202元、3,051,550.2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838,591股,成交金额23,162,647.66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100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11,663,700.07元。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麦剑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见面接触,账户资金来源与刘某程有关联,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单一集中交易“永兴特钢”股票,交易金额较麦剑伟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麦剑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麦剑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其买入“永兴特钢”股票主要是基于看好特种钢铁行业预期将有新的成长机会,而不是该公司的某项并购事件;第二,该次投资行为已有巨额亏损,对其处以50万元巨额罚款过于严厉,恳请酌情考虑适当宽免。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麦剑伟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系基于看好特种钢铁行业预期成长机会的申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麦剑伟的账户交易记录、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其申辩理由不足以排除其交易异常性,不予采纳。第二,当事人发生巨额亏损不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在审理中已经充分考虑了麦剑伟违法情形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 〔2019〕12号 当事人:杨健,女,1955年8月出生,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健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某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下午,公司股票临时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廖某为合纵锂业股东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纵锂业董事。廖某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 二、杨健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杨健与廖某的妻子孙某艳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新西兰华人圈聚会。2017年4月,杨健向孙某艳提出借款请求。5月9日,廖某、孙某艳与杨健在新西兰一处茶馆见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杨健提供了借款。 杨健于1997年11月6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09XXXXXX71,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2017年6月5日、6日,杨健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2,864,000元、2,000,000元。2017年6月5日至7日,杨健操作该户共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182,100股,成交金额4,995,465元。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05,355元。实际亏损2,213,876.06元。 杨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其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廖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账户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杨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
“宽货币”势头恢复 央行时隔四年首下调7天逆回购利率 “宽货币”势头不等于“大水漫灌”。 新京报讯继中长期资金补充工具MLF(中期借贷便利)“降息”后,短端资金补充工具逆回购的利率也进行了下调。 11月18日,逆回购时隔15个交易日再次“开张”,央行开展1800亿7天期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下调至2.5%,较上次下调5个基点。这是7天逆回购操作利率2015年10月27日以来首次下调。由于今日无逆回购到期,故公开市场净投放1800亿。 市场对这一消息迅速反应。截至10时40分,上证指数上涨0.17%,接近2900点,深证成指上涨0.2%。银行间现券收益率下行,10年期国债活跃券收益率跌破3.20%。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11月已开展了6000亿元MLF操作,叠加今天1800亿元7天期逆回购操作,反映央行继续通过“OMO+MLF”的政策工具组合,长短搭配,确保流动性合理充裕,稳定流动性预期。 他还提到,央行在上周六(11月16日)发布的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将之前的“适时适度进行逆周期调节”调整为“加强逆周期调节”,今天开展的逆回购操作,就是央行加强逆周期调节的具体体现。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分析称,此次7天期逆回购利率下调,有望扭转此前四个月货币市场利率整体边际走高、且8月和10月的DR007平均利率水平已高于上年同期的状况,意味着从11月开始,“宽货币”势头有望恢复。 “这一方面将降低金融机构平均边际资金成本,推动本周三1年期LPR恢复下行态势,进而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另一方面,这也是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背景下,监管层释放出清晰的逆周期政策调节力度加大信号,将有助于稳定市场信心和四季度宏观经济运行。”王青称。 他还预计,伴随新LPR改革进一步疏通“宽货币”向“宽信用”传导渠道,未来伴随货币市场利率持续走低,1年期LPR将保持下行势头,这将激活企业贷款需求,制造业和基建投资增速有望提升,进而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稳投资、稳增长目标,四季度GDP同比增速下破6.0%的概率不大。 此前一天,在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需求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和对策”研讨会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冯科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最近货币政策使用确实有所转松,但放在全球降息潮下,我们跟进的幅度还算相对较小,因为我们要考虑到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和预期等。从资管新规看,中国融资结构中有很多企业用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需要大量的融资接力棒,资管新规如果限制了太多工具,企业容易出现一些融资困境。现在适当调整是可以预期的,可能未来还会有一些松动。 值得一提的是,“宽货币”势头不等于“大水漫灌”。央行在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将继续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继续保持定力,把握好政策力度和节奏,加强逆周期调节,加强结构调整,妥善应对经济短期下行压力,坚决不搞“大水漫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