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小米首发隔空充电MIAirCharge技术,继续引领无线充电发展。依托隔空充电技术,手机不论是揣在兜里还是拿在手上,都能实现自动隔空充电,让充电摆脱线材、充电底座的束缚,进入真·无线时代。 在充电领域,小米不仅首发量产120W有线秒充,更发布了80W无线秒充,在有线充电和无线充电两个领域均处于领跑地位,此次发布的隔空充电技术是小米在充电领域的又一次大胆探索,展示了未来充电场景的无限可能性。 据介绍,从隔空充电桩到手机终端,小米打造了一套完整的隔空充电系统,拥有17项技术专利,攻克了空间定位和隔空能量传输两大核心技术。自研的隔空充电桩内置5个相位干涉天线,可以对手机进行毫秒级空间定位,精准探测手机位置。144个天线构成的相位控制阵列,通过波束成形将毫米波定向发射给手机。 在手机端,小米创新地实现了天线阵列的小型化设计,内建“信标天线”和“接收天线阵列”。信标天线通过低功耗方式在空间场内广播位置信息,14根天线组成的毫米波充电接收天线阵列,隔空接收充电桩发射的毫米波信号,通过手机内部的整流电路转化为电能,实现隔空充电。 目前,小米隔空充电技术已经实现了数米半径内的5瓦远距离充电,并支持多设备同时充电,甚至穿越异物遮挡也不降低充电效率。未来,小米隔空充电技术还可为智能手表、手环等穿戴设备隔空充电,彻底摆脱电线束缚,真正实现充电无线化。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昨日公布的津证监措施〔2020〕23号显示,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达创投”)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中科达创投予以改正。 资料显示,中科达创投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包括刘向东、谢卫栋、张宇、王晋年,持股比例分别为70%、15%、13%、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投资人补充披露基金2019年运行信息,并提示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1月28日,水利部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铁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水利通信全覆盖和水利视频监控建设应用,推进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协议,双方将坚持需求牵引、技术驱动,坚持“能共享不新建”原则,充分利用中国铁塔点多面广、遍布全国的铁塔站址资源以及通信条件稳定、电力保障完备、运维专业高效等优势,重点合作建设水利视频监控网络,深化视频监控在智慧水利中应用,弥补水利通信“短板”,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汛期,中国铁塔将利用自身的视频监控资源,优先保证对水利部的服务。双方还将围绕水利通信“盲区”信号覆盖、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打造智慧水利优秀案例等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双方将建立日常沟通机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定期协调会商,推动合作事项落实。 据悉,全国有水库近10万座,水利信息化技防最迫切的需求是在水库和水利流域周边有完备的通信覆盖、持续的电力保障、高点的视频监控及数据监测。中国铁塔在河湖水库周边的站址分布,与水利设施监测监控的需求点位、建设功能高度契合,中国铁塔的“塔、房、电、维”等优势,可直接复制用于水利高点监控和相关信息化建设,有效解决水利监控“高点难、引电难、维护难”等难题。 截至目前,在山东、甘肃、江西、湖南等28个省市,中国铁塔属地分公司与水利部门进行了深度对接。双方围绕水文监测、水库监控、河道监控、防洪救灾、水利工程监控、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多方面,合作落地400余个项目,取得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此前,中国铁塔相继与农业农村部、国家地震局、国家气象局、国家林草局等开展了全面战略合作。中国铁塔依托全国最大的铁塔站址共享平台和视频监控平台,已广泛服务农业农村、水利、环保、应急、地震、交通、北斗导航等30多个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重点行业,正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专家指出,中国铁塔依托资源和专业化能力优势,在服务通信行业的基础上,不断深化资源共享,做大社会共享文章,持续提升资源使用效率效益,节省经济社会总成本,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非常积极有益的探索。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2号)显示,2014年12月,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亚光”)控股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持股58.2%,以下简称“欣华欣”)发生巨大亏损,成都亚光面临严峻形势,成都市政府会同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确定了向成都亚光注资6亿元的解决方案。 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三家国资公司和成都亚光自然人股东之一周某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进行增资时,上述股东都表达待成都亚光把欣华欣剥离之后,通过资本市场以资产重组等方式退出的意愿。2016年4月8日,国资委批复同意成都亚光增资扩股方案。2016年4月13日,成都亚光完成增资后的工商局备案工作。2016年5月,成都永和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永和顺)、成都市第三产业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第三实业公司)组成竞买联合体受让欣华欣58.2%股权。在成都亚光增资前后,周某的配偶羊某文开始寻找有意向合作的上市公司。 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在羊某文协调下,时任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600330.SH)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潘某清,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截至2016年1月)、海宁东方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月起)刘某,时任天通股份子公司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彬等人多次前往成都亚光考察交流,但未亮明天通股份的身份。在4月中下旬成都永和顺和成都第三实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组成竞买联合体拟受让欣华欣58.2%股权后,2016年5月3日,羊某文通过电话告诉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谈成都亚光重组事宜。 2016年5月23日,天通股份股票临时停牌一天。2016年5月24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6年7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潜在交易标的为成都亚光;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摘要,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2016年11月7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公司成都亚光最近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0.00亿元,成都亚光75.73%股权所对应的营业收入额度占天通股份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天通股份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6年5月3日,公开于2016年7月22日,刘某、郑某彬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 苏思通与刘某因工作等原因认识,后同为海宁东证蓝海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并通过刘某认识郑某彬。苏思通与刘某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6次、3次、2次。苏思通与郑某彬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1次(为短信)、7次、2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苏思通与郑某彬、刘某存在通话联络,通话记录包括:2016年5月10日13点51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2016年5月14日18点39分,刘某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43秒;2016年5月17日18点20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17秒。 “蓝海七号”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韬略”)系在该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蓝海七号”基金管理人。“蓝海七号”私募基金于2016年5月9日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蓝海七号”账户,下挂1个上海股东账户(股东卡号B880×××923)和1个深圳股东账户(股东卡号089×××064)。该户由蓝海韬略控制使用。“蓝海七号”账户的交易决策人为基金经理苏思通,交易员为吴某。 “蓝海七号”账户2016年5月18日买入“天通股份”268.73万股,成交金额3249.76万元,占账户资金规模的51.58%,并于股票复牌后的第三天即2016年11月9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蓝海七号”账户最终获利523.84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蓝海韬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没收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23.84万元,并处以1571.53万元罚款(罚没合计2095.37万元);二、对苏思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前,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0号)显示,因此次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苏思通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据天眼查APP显示,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投产于1965年,原名国营亚光电工总厂,是原电子工业部部属国有大二型企业。1983年起下放成都市。是我国第一批研制生产微波半导体器件及电路的骨干企业。于1998年9月28日成立成都亚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7.38%。 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成都江海龙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1.80%。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第一大股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0%。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是前私募冠军,旗下产品“蓝海一号”曾经在2016年以180.92%的收益率夺取各大私募业绩排行冠军桂冠。据公开资料显示,蓝海韬略成立于2013年6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时间是2015年6月5日,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是苏思通,而苏思通也是“蓝海一号”产品的基金经理。据了解,苏思通是一位“80后”,当时任中国蓝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集团、新时代证券,以出手犀利而闻名,市场人称“快刀八郎”。 天通股份官网显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30)创办于1984年,拥有多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国内首家由自然人控股的上市公司,是集科研、制造、销售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过结构调整,目前天通已形成电子材料、电子部品、智能装备和产业投资四大业务板块。 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彬为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前总经理郑晓彬,郑晓彬已于2016年6月21日离任。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天通股份全资孙公司。 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称,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现金竞买标的公司股权的行为,交易对方为亚光电子股东中航深圳、成都产投、成都高投、成都创投,上述股东合计持有标的公司75.73%的股权。中航深圳、成都产投、成都高投、成都创投均为标的公司的国有股东,根据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需履行国有产权挂牌交易手续。上市公司拟遵循上述产权交易所相关程序参与上述国有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75.73%的股权的竞买。 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本次交易为公司在公开市场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竞买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016年10月25日,公司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网络竞价参与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45.29%国有股权竞拍,经多轮次竞价后,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公司停止继续竞价,因此,公司未能竞得该部分国有股权。基于公司长远利益角度的考虑,经审慎研究,并经公司2016年11月2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不再参与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43%的国有股权报价,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蓝海韬略、苏思通) 〔2020〕102号 当事人: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韬略),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1004室。 苏思通,男,1983年8月出生,时任蓝海韬略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山东省单县浮岗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蓝海韬略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蓝海韬略和苏思通的要求于2020年8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蓝海韬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4年12月,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亚光)控股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持股58.2%,以下简称欣华欣)发生巨大亏损,成都亚光面临严峻形势,成都市政府会同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确定了向成都亚光注资6亿元的解决方案。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三家国资公司和成都亚光自然人股东之一周某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进行增资时,上述股东都表达待成都亚光把欣华欣剥离之后,通过资本市场以资产重组等方式退出的意愿。2016年4月8日,国资委批复同意成都亚光增资扩股方案。2016年4月13日,成都亚光完成增资后的工商局备案工作。2016年5月,成都永和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永和顺)、成都市第三产业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第三实业公司)组成竞买联合体受让欣华欣58.2%股权。 在成都亚光增资前后,周某的配偶羊某文开始寻找有意向合作的上市公司。 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在羊某文协调下,时任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潘某清,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截至2016年1月)、海宁东方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月起)刘某,时任天通股份子公司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彬等人多次前往成都亚光考察交流,但未亮明天通股份的身份。 在4月中下旬成都永和顺和成都第三实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组成竞买联合体拟受让欣华欣58.2%股权后,2016年5月3日,羊某文通过电话告诉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谈成都亚光重组事宜。 2016年5月20日,潘某清、刘某、郑某彬等人前往成都和羊某文商谈具体细节并与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兵沟通。 2016年5月21日,羊某文安排潘某清一行对成都亚光进行参观考察。 2016年5月23日,天通股份股票临时停牌一天。 2016年5月24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6年7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潜在交易标的为成都亚光;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摘要,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2016年11月7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公司成都亚光最近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000,425,955.14元,成都亚光75.73%股权所对应的营业收入额度占天通股份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天通股份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6年5月3日,公开于2016年7月22日,刘某、郑某彬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苏思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刘某、郑某彬联络 苏思通与刘某因工作等原因认识,后同为海宁东证蓝海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并通过刘某认识郑某彬。 苏思通与刘某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6次、3次、2次。苏思通与郑某彬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1次(为短信)、7次、2次。 内幕信息形成后,苏思通与郑某彬、刘某存在通话联络,通话记录包括:2016年5月10日13点51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2016年5月14日18点39分,刘某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43秒;2016年5月17日18点20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17秒。 三、蓝海韬略控制使用“蓝海七号”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天通股份” (一)“蓝海七号”账户基本情况 “蓝海七号”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蓝海韬略系在该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蓝海七号”基金管理人。“蓝海七号”私募基金于2016年5月9日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蓝海七号”账户,下挂1个上海股东账户(股东卡号B880×××923)和1个深圳股东账户(股东卡号089×××064)。该户由蓝海韬略控制使用。“蓝海七号”账户的交易决策人为基金经理苏思通,交易员为吴某。 (二)“蓝海七号”账户交易“天通股份”的情况 “蓝海七号”账户2016年5月18日买入“天通股份”2,687,307股,成交金额32,497,616.21元,占账户资金规模的51.58%,并于股票复牌后的第三天即2016年11月9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蓝海七号”账户最终获利5,238,422.69元。 (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苏思通和刘某、郑某彬存在通讯联络,联络时点正是天通股份实际控制人潘某清等人准备前往成都正式商讨重组事宜之时,其后其管理的“蓝海七号”账户集中、大量买入“天通股份”,并在“天通股份”复牌后的第三天全部卖出,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谈话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基金合同、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蓝海韬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对蓝海韬略的内幕交易行为,苏思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蓝海韬略及苏思通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应不晚于2016年5月20日,而非2016年5月3日。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要把握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人员和内幕信息动议、策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本案中,羊某文仅仅是“传话者”,对本案收购事项无法起到实质影响,且5月3日羊某文电话告诉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谈重组事宜,也仅表达可以前往成都商谈,此时并不知商谈有何进展、能否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到本案内幕信息形成的效果。而潘某清作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策划和决策人员,是在5月20日在成都商谈时才作出的决定,此时收购事项才具有初步确定性,本案内幕信息才开始形成。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在2016年5月14日与苏思通通话联络前以及郑某彬在5月17日与苏思通通话联络前知悉内幕信息。 第三,“蓝海七号”账户买卖“天通股份”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符合其以往交易风格和交易习惯,交易行为是基于技术分析和实战经验,具有合理解释,且苏思通与郑某彬、刘某的联络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本案认定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综上,蓝海韬略和苏思通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我会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无不当。潘某清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考虑具备重组条件后还需要对成都亚光总经理团队有所了解,并对车间现场实地考察。2016年5月前,潘某清多次亲自或派人前往成都亚光,了解成都亚光总经理团队并进行实地考察,天通股份拟收购成都亚光股权事项已处于前期准备阶段。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推进情况来看,成都亚光完成增资并实现欣华欣的剥离是开展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条件,这一事项在2016年4月中下旬取得重大进展,重组条件趋于成熟。2016年5月3日,羊某文告知潘某清可以前往成都面谈重组事宜,结合相关人员前后开展的相关工作,将该时点认定为内幕信息事项的动议、筹划初始时间也即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并无不当。 第二,本案询问笔录和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羊某文于2016年5月9日联络刘某,告知其欣华欣剥离的重要进展,结合刘某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参与程度,其不晚于5月9日已足以知悉涉案资产重组事项条件趋于成熟并进入动议、筹划阶段,也即对内幕信息知情。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表明郑某彬在5月17日与苏思通通讯联络前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但综合考虑其在上市公司所任职务及在本次资产重组事项中的参与程度,其在该时点应当已知悉内幕信息。且无论郑某彬5月17日与苏思通通讯联络前是否已确定知悉内幕信息,基于刘某在与苏思通通讯联络时已确定知悉内幕信息这一事实,已足以成就苏思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这一基础事实。 第三,当事人所辩称的交易行为符合其以往交易风格和交易习惯以及基于技术分析和实战经验等理由、相关联络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等辩辞,均不足以合理解释苏思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高度吻合性、联络后不久“蓝海七号”账户即动用半仓以上规模资金买入“天通股份”的明显异常性,不足以解释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的高度吻合。 综上,我会对蓝海韬略和苏思通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238,422.69元,并处以15,715,268.07元罚款; 二、对苏思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26日
概要: 近年来,为了遏制全球气候变暖,各国携手致力于碳中和工作。 2020 年 12 月 16-18 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我国政府提出 2021 年要抓好的八项重点任务,而“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位列其中,重申我国二氧化碳的排放力争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力争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 几乎所有行业都会消耗能源,大多也会涉及到碳排放的问题。为了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我国在宏观、金融、产业政策等领域都会有举措,这势必会对产业的发展和结构的变化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回想过去几年的“供给侧改革”的影响,我们认为,“碳中和”值得高度关注。 中国在低碳方面做出了哪些努力?未来碳中和会如何推进?哪些产业受到的影响更大?本篇报告将对此展开分析。 ----------------------------------------- 1.为何要碳中和? 碳排放强度不减,气候变暖威胁袭来。进入工业化时代,全球二氧化碳( CO2 )的排放强度急剧提升。 2019 年全球 CO2 排放量达到 341.7 亿吨,是 1965 年的 3.1 倍,尤其是 2000 年以来增速明显提升。随着 CO2 浓度的短期剧增,全球气温快速升高。而一旦气候加速变暖,风暴、热浪等极端天气频繁袭来,不仅危及人类生活,也会造成较大规模的经济损失。 气候变暖要遏制,低碳减排应协同。面对全球变暖带来的威胁,世界各国意识到协同治理的重要性,而近些年的联合国气候大会正是聚焦于此。在 1992 年的大会上, 150 多个国家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作为首个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它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即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资金支持。随后 1997 年《京都协议书》的签署进一步明确减排气体的种类以及额度。 低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遏制气候变暖,为此除了制定减排措施,各国还在 2015 年的《巴黎协定》中提出长期目标: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 2 摄氏度以内,并努力限制在 1.5 摄氏度以内。至此,全球协同应对气候变暖体系初步形成。 碳中和势在必行,碳达峰需提前实现。在减碳的推进中,碳达峰和碳中和是各国追逐的重要目标。其中,碳达峰是指碳排放规模达到峰值后逐步呈现趋势性下滑的过程。而碳中和则意味着通过生态碳汇等方式,使二氧化碳的人为排放量和消除量相抵消,最终达到净碳排放为零的效果。 那么二者在时间上是什么样的关系?根据Figueres等学者的测算,如果 2016 年实现碳达峰,仍需随后的 25 年时间达到碳中和。倘若碳达峰的时间不断延缓,而要完成控制气温提升的计划,需要碳中和在更短的时间内实现,难度也将加剧。这也说明为了尽快实现碳中和,全球减碳需提速。 2.如何实现碳中和? 在全球协同减碳的过程中,中国的碳排放是什么情况?为了减碳做出了哪些的努力? 碳排放全球居首,能源和工业部门是源头。2019 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 341.7 亿吨,其中中国排放 98.3 亿吨,分别是紧随其后的美国、欧盟的 2 倍和 3 倍。中、美、欧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的比重合计为 53% ,而中国比重达到 28.8% 。回看中国碳排放较高的原因,主要在于化石燃料的过度消耗。进一步分部门看, 2018 年中国电力和供热部门的占比达到 51.4% ,而将该部分的输出分配到终端部门后,制造和建筑部门成为碳排放的主要源头。 面对碳排放居高的严峻形势,中国关于低碳建设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一方面,节能环保的投入力度增强。2007 年中国投向节能环保领域的财政支出仅为 995.8 亿元,而在 2019 年已增至 7390.2 亿元,占总支出的比重也由 2% 升至 3.1% 。 另一方面,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落实。在 2020 年 9 月的联合国大会上,中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力争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而 12 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不仅重申这一目标,还将其列为 2021 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并提出向调整能源结构、加快碳市场建设、国土绿化等方面推进。随后工信部表示将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节点,坚决压缩粗钢产量,确保粗钢产量同比下降,生态环境部和央行也表示将作出相应的部署。 那么具体的,中国的减碳工作会如何推进呢?我们认为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监控重点耗能企业,节约能源消费。在控制碳浓度提升的措施中,削减企业碳排放强度是最直接的手段,而这也是中国早期采取的主要方式。 2006 年中国开启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在钢铁、有色、煤炭等 9 个重点耗能的行业中,选取 1008 家能耗较高的企业监管,并通过技术改造引导帮助企业提升用能效率。 2011 年这一措施扩展到 1.7 万多家企业,这些企业的能耗占比达到 60% 以上,不仅监管范围有所延伸,约束力度也进一步加强。 第二、推进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并逐步拓展范围。碳排放的提高与工业经济活动规模的扩大息息相关。尽管控制企业耗能可以有效降低碳排放,但是也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由于各国难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仅依靠控制企业能耗难以实现长期目标。在兼顾经济增长和低碳建设的双重考虑下,碳交易市场应运而生,并愈发受到各国青睐。 2020 年全球共有 21 个正在实施的碳交易体系,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占比达到 9% 。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采取的是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方式来推进的。早在 2011 年 10 月,中国以试点先行的方式着手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并首次批准 7 个省市为碳交易试点。经过短期的筹备和探索,北京、上海、天津等 5 个试点地区在 2013 年先后开启碳交易机制,湖北和重庆也于 2014 年紧随其后。 全国层面的碳交易体系的筹划开始于2016年,发改委确立了纳入全国碳交易的企业范围:即在石化、化工、建材等 8 个重点排放的行业内, 2013 年至 2015 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2017 年 12 月,中国率先发布了全国发电行业的碳交易方案,随后完成了数据报送以及配额模拟交易的工作。 2021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明确提出全国碳交易体系于2月正式运行。该体系先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将碳排放配额分配给 2225 家年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发电企业,并在此基础上扩大行业范围。而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的试点市场。 从 2013 年到 2020 年,中国碳市场配额现货累计成交 4.45 亿吨,成交额达到 104.31 亿元。其中, 2020 年试点碳市场年成交额为 21.5 亿元,较 2019 年增长 3% 。当前中国的碳市场已经成为仅次于欧盟的第二大市场。从价格看,碳交易年平均成交价格从 2016 年稳步回升,这也说明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在增强。随着全国市场的开启,中国的碳成交额料将迅速攀升。 第三、改善能源结构,逐步降低煤炭和原油的比重。碳浓度提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化石燃料的过度消耗,而提升清洁能源的使用能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回看中国能源的结构,在生产端,原煤和原油合计占比从 2011 年的 86.3% 降至 2019 年的 75.5% 。在消费端,石化能源的比重更是逐步回落。相应地,无论是生产结构还是消费结构,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的占比均显著回升。 为了改善能源结构,中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已经连续五年超过1000亿美元,稳居全球第一。在较高强度的投入下,近年来中国可再生能源迅速发展。 2019 年全球太阳能(行情000591,诊股)光伏和风电机组的装机容量分别达到 5.9 亿千瓦和 6.2 亿千瓦,而中国的占比分别达到 35% 和 33.8% ,均位居全球首位。 第四、增加生态碳汇,助力碳中和。尽管从源头直接降低碳排放是实现碳达峰的重要方式,但为了实现碳中和尚不能止步于此,还需要增加生态碳汇的强度。 2010-2016 年中国陆地生态系统年均吸收约 11.1 亿吨碳,吸收了同时期人为碳排放的 45% 。不难发现生态碳汇对碳吸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何增强生态碳汇强度?关键在于提升国土绿化面积。近年来,中国的绿化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从全球范围看, 10 年至 20 年中国森林面积年均净增 193.7 万公顷,位居全球首位,是紧随其后的澳洲和印度的 4.3 倍和 7.3 倍。而从增速看,中国也以 0.93% 的年均复合增长率遥遥领先。 3.碳中和:经济和政策影响不容忽视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低碳建设已经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但距离承诺仍然需要继续努力。相比于 2005 年, 2019 年我国的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下降 48.1% ,非石化消费比重升至 15.3% 。在碳汇方面, 2019 年我国森林蓄积量达到 175.6 亿立方米,较 2005 年增加 24.2 亿立方米,均已提前实现 2020 年的目标。 然而,应对气候升温的任务仍较艰巨,而我国也在低碳建设方面提出了更高标准。 2015 年 11 月联合国气候大会召开,中国承诺在 2030 年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相比于 2005 年降幅不低于 60% 。在 2020 年 12 月举行的气候雄心峰会上,中国进一步承诺将这一强度降低 65% 。非石化能源消费的占比和森林蓄积面积也分别由 2015 年承诺的 20% 和 45 亿立方米升至 25% 和 60 亿立方米。从当前的情况看,中国在低碳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距离新的承诺目标仍有差距。这也意味着为了尽快实现碳中和,我国的减碳步伐还需提速。 几乎所有行业都会消耗能源,也会涉及到碳排放的问题。为了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我国在宏观、金融、产业政策等领域都会有举措,这势必会对产业的发展和结构的变化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值得高度关注。
1月28日,第十届中国公益节在上海举办。凭借“星星点灯·关爱留守儿童公益计划”这一保险行业标杆公益项目,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总裁俞宁分别荣获“2020年度公益推动力大奖”和“2020年度公益人物”奖。与中英人寿同膺此两项殊荣的还有广东省钟南山医学基金会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等。 据了解,2020年是中英人寿“星星点灯”公益项目的第11年,从2010年迄今,中英人寿已走过14个省份,捐建30间关爱小屋,为50多所村小送去物资,帮扶逾14万名留守儿童。对于项目新的十年,总设计师俞宁曾表示,“新的十年,推进公益活动,关注留守儿童的过程中,要关注每一个活动的深度,不能够仅仅停留在表面,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加入到这个活动中来,我们要把活动策划的更有内容,更有内涵,真正地使留守儿童,让他们能够切身地感受到我们对他们精神生活的关注。”正是基于对公益的企业责任感和强推动力,使得中英人寿11年来初心不改,为爱赋能,将公益融入经营,让善举成为常态;坚心守志,步履不止,播下善的种子,传递爱的能量。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公益节是国内首个由大众媒体联袂发起的以“公益”命名的节日。活动旨在弘扬公益精神,倡导公益行为,搭建多方深度对话、合作沟通的平台。 历经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公益节已经成为中国公益慈善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年度盛事,活动总体传播、覆盖和影响已超过6000万人次。 据悉,本次与中英人寿同时获奖的还有方太集团、三一集团、广发证券、通用汽车中国等企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9号)显示,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002252.SZ,组织机构代码60724195-1)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 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海莱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莱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5号)显示,陈杰作为上海莱士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负有责任。陈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陈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8号)显示,刘峥作为上海莱士董事会秘书,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负有责任。刘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刘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6号)显示,科瑞天诚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科瑞天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187号)显示,莱士中国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莱士中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莱士官网显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2008年在深交所中小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252),是亚洲知名的血液制品企业。打造了涵盖血液制品人血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三类别的11项产品,主要产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凝血因子VIII、冻干人凝血酶、人纤维蛋白原、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上海莱士已在近20个国家注册,是国内少数能够出口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截止目前,上海莱士在全国含在建的共有41家血浆站,血浆年生产能力达900吨,已累计销售各类血液制品超过3000万瓶。 截至2020年9月30日,Grifols,S.A.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20%;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1.30%;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5.01%。 陈杰2016年4月6日至今担任上海莱士总经理、董事长及公司董事。刘峥2007年4月6日起担任上海莱士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24195-1)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你公司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陈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杰: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作为上海莱士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60299-1)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你公司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其后,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RAASChinaLimite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RAASChinaLimited: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你公司(香港注册公司,登记证号码37185675-000-08-20-A)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你公司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你公司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未配合上海莱士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对刘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峥: 经查,2018年12月19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科瑞天诚”)所持149,412.9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8,640.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上海莱士控股股东RAASChinaLimited(简称“莱士中国”)所持150,557.0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司法冻结、329.97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被轮候冻结。此次被冻结后,科瑞天诚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8,052.96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1.77%;莱士中国所持有上海莱士股票累计被冻结150,887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30.33%。其后,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所持上海莱士股票又陆续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上海莱士于2018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控股股东所持上海莱士股份被冻结事项后,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4月26日才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作为上海莱士董事会秘书,对上海莱士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