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在省纪委监委、哈尔滨市委坚强领导和省追逃办具体指导下,经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不懈努力,涉嫌职务犯罪、外逃17年的中国农业银行延寿县支行加信营业所原主任(股级)杜永平被成功抓获。 近日,中纪委通报了金融圈一起离奇的案例。 农业银行(行情601288,诊股)(港股01288)网点管理人员贪污公款潜逃17年,期间洗白身份、整容换脸、躲在洗浴中心,然而法网恢恢,2月18日,在省纪委监委、哈尔滨市委坚强领导和省追逃办具体指导下,经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不懈努力,涉嫌职务犯罪、外逃17年的中国农业银行延寿县支行加信营业所原主任(股级)杜永平被成功抓获。 农行一外逃17年职务犯罪嫌疑人落网 曾靠整容“换脸” 2月18日,在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哈尔滨市委坚强领导和省追逃办具体指导下,经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不懈努力,涉嫌职务犯罪、外逃17年的中国农业银行延寿县支行加信营业所原主任(股级)杜永平被成功抓获。 这是哈尔滨市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充分运用大数据和高科技手段,综合运用政策、法律、心理等战法,与公安机关有序衔接、密切配合,全力打好追逃追赃攻坚战取得的又一战果。 杜永平,男,1960年2月出生。2000年至2004年,杜永平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延寿县支行加信营业所主任职务之便,贪污巨额公款,2004年9月潜逃,被公安部列为B级通缉犯,悬赏10万元追逃。2005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给予其行政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后,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对此案高度重视,市追逃办协调哈尔滨市公安局、延寿县纪委监委、延寿县公安局,联合成立追逃专班,综合分析各类信息,全面深入研判,精准制定追逃方案。 鉴于该案时间跨度长、基础信息不完整、追逃难度大,追逃专班充分运用大数据排查等手段,全方位多角度查找杜永平藏身的蛛丝马迹。经过一次次细致严密的排查,办案人员发现杜永平亲属经常与大连市一名男子联系,行为可疑。追逃专班立即以杜永平为轴,深入研判其亲属与大连市联系情况,结果均指向一个名叫“于化龙”的男子。但其十分狡猾,频繁更换手机、电子设备及手机号码,行踪也飘忽不定,侦查一度陷入困境。办案人员深入大连市旅顺口区,对“于化龙”秘密调查,但见到其相貌后,却深感失望,“于化龙”与杜永平面容不一致!追逃专班没有放弃,继续查找更多信息,2021年春节期间,“于化龙”再次以非常隐秘的方式与杜永平亲属频繁联系,经全面研判分析比对,最终确定“于化龙”就是整容后的杜永平! 锁定目标后,追逃专班办案人员于2月18日,在大连市旅顺口区成功将已经整容并洗白身份的杜永平抓获。据杜永平交代,2004年9月,他潜逃后分阶段打车逃至大连市,整容后隐姓埋名17年,前期居住在洗浴中心等不记名场所,后期与洗浴中心服务员郑某某相识并处为男女朋友。2010年,又以郑某某名义在旅顺口区购买一处房产并居住,但他每天仍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四处躲藏,最终还是没有躲过追逃的“天罗地网”。 哈尔滨市追逃办负责人表示,杜永平的成功抓捕,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有贪必肃、有腐必惩、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鲜明态度,充分表明了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充分释放了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充分体现了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今后,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压实责任,精准施策,不断织密“天网”,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对腐败分子切断后路、绝其幻想,以追逃追赃新的更大成效,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 银行反腐不断 2月1日,上海市纪委监委日前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穆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穆矢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从上海市纪委监委获悉,经查,穆矢身为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底线失守,价值观变异,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把国家托付管理的金融资源当作家庭谋利工具,凭借对金融业务的熟悉钻政策“空子”,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在国家审计期间,为防备日后可能被组织查处,与他人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在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中投资入股;家风不正,夫妻共贪,生活腐化;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隐瞒境外存款,数额较大。 依据有关规定,上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穆矢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而在过去的2020年,金融反腐呈现高度密集态势,反腐成果显著。根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18日,去年金融领域至少有83人被查。 被查的83人中,59人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中小银行有23人、国有大行有13人、省一级联社有10人、股份行有9人、政策性银行有4人;15人来自监管机构;剩下的被查的9人中,金融控股集团、评级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分别有2人、2人、2人、2人、1人。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信息,从金融领域查处的腐败问题情况看,有的严重违背党中央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有的利用审批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还有的违背中央金融工作方针政策盲目扩张、无序经营。这些金融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金融工作稳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持续深入推进金融反腐,对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确保经济平稳健康有序运行,至关重要。 2月1日,《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18-2020)》在京发布,该白皮书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联合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共1573件,从年度分布来看,2018年审结264件;2019年审结688件,同比增长160.61%;2020年审结621件,同比下降9.74%。 白皮书同时预计,在相关监管制度不断“扎牢”之后,预计相关案件的审结态势会进入“触顶回落”走势。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的“高发”领域看,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等案件量排名靠前,有期徒刑刑期主要分布在一年至三年;从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年龄分布看,30-39岁占比最高,占34.88%,涉案工作人员多为基层员工。平均涉案金额为717.48万元,损失金额主要分布在百万元以上,占比超四成。 “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普遍比较年轻,入职工作时间可能都不算特别长,很容易成为犯罪的被告人。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加强内部人员法律教育培训的时间要长,不管是做警示教育还是以其他方式,都需要开展常态化教育。同时,需要在已有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对涉及到贷款审批这种很强权力效应的岗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才能防范相应的风险。”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慧称。 整体上来看,在金融反腐高压之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审结态势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不过,白皮书认为,在相关监管制度不断“扎牢”之后,预计相关案件的审结态势会进入“触顶回落”走势。 从上述统计结果还可以看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银行是涉案最多的金融机构类型,涉案工作人员多为基层员工,且年龄集中在30岁至39岁,学历较高。白皮书由此认为,需加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法律教育学习常态化,不断健全监管机制,实现业务合规和管理的“全覆盖”,有效化解此类监管风险。 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港股03988)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近年来,新形势下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包括个别领导干部金融犯罪行为影响极其恶劣;相关犯罪行为给银行造成的损失非常大;违法犯罪罪名比较集中,从2013-2020年期间,各大银行高管受贿案件近百件;金融从业人员新型违法犯罪表现突出,如利用资管业务中“优先劣后”的安排为自己的亲属输送利益等。
1月5日,上海检察机关智联检察研究中心长风基地正式揭牌。会上,长风基地发布电子数据实验室战略合作项目,360成为首批战略合作伙伴之一,合作将围绕网络犯罪预防、风险预警、数据智联展开。此外,360集团副总裁兼首席安全官杜跃进博士、360天枢智库秘书长韩李云博士受聘为长风基地网络犯罪办案团队智库专家。随后,杜跃进博士在现场发表了“适应大安全时代:安全大脑为核心的安全能力体系”主题演讲。 据了解,长风基地电子数据实验室战略合作项目共包含五大研发项目,即开发电子证据筛查应用系统及软件、开发电子证据庭审举证可视化应用系统及软件、建设网络犯罪社区智联预警系统、建立社区涉企综合治理大数据共享平台、建立互联网企业合规信息共享平台。360与长风基地建立战略合作后,将与其他合作伙伴一起,加快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帮助预防网络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为上海普陀区数字化转型和城区治理现代化贡献力量。 揭牌仪式后,长风基地举办了网络犯罪办案团队智库专家聘任仪式,360集团副总裁兼首席安全官杜跃进博士、360天枢智库秘书长韩李云博士受聘为长风基地网络犯罪办案团队智库专家,同时受聘的还有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魏昌东,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企业反腐败与合规研究院院长李翔,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涂龙科、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总监方海峰等9名专家。网络犯罪办案团队未来将聚焦当前网络犯罪发展现状,着力研究网络犯罪理论与实践难题,探索、建立、完善网络犯罪规制的有效路径、制度和机制,力求打造一个内容详实、数据丰富、形式创新的综合型实务研究基地。 随后,杜跃进博士在“适应大安全时代”的主题演讲中指出,2020年疫情的流行,使我们更直观地感受到数字技术的价值。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迎来了“爆炸”式的增长,网络犯罪快速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跨地域、跨国界、跨平台等全新的网络犯罪形式频出,对安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数智时代,物理世界、数字世界和人类社会深度交织导致了复杂巨系统的产生,安全一定是会被重新定义的。”杜跃进博士强调,数智时代必须坚持三个最核心的安全观,即没有绝对安全、对抗视角是最核心的安全观、实战是检验安全的唯一标准。为了应对数智时代的新安全挑战,唯有协同才能赢得博弈。 面对数智时代的安全威胁,安全也需要不断演变和进化,才能有效应对新安全威胁,“未来的安全,归根结底是要建设一套安全能力体系。”杜跃进博士在演讲的最后说到。
对非法集资犯罪、非法讨债等的刑罚、打击力度升级。 12月26日,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五年,同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将起刑点由拘役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加大对个人和单位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力度。 本次修正案新增条文中,还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据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 多位业内专家学者表示,本次修正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自1995年设立以来进行的第一次立法层面上的“大手术”。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犯罪手段花样翻新,原有刑罚惩处力度已不能匹配打击非法集资的现实需要。此次重刑立法,体现了我国对于严厉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全面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决心和要求。 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讨债”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同时将高利贷等债务的非法性予以立法确认,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消除了此前司法实践中非法讨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引发的争议。 “对于非法集资类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的判决,在2021年修正案正式实施后,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比如会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年以上的判决,集资诈骗罪即便是从犯,也难见到低于三年的判决,相关被告人的罚金也不会限制在50万元之内,可能会出现高罚金案件。”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对表示。 就已经立案还未判决的案件、尚未立案未被处理的案件如何适用本次修正案,多位律师均向记者表示,在办理中的刑事案件遵从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换言之,如果相关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实施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即便在这之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都还是适用旧的规定,而对于跨越了2021年3月1日,前后都实施了相关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则以新法规定为准。 非法集资刑事立法25年首次“大手术” 非法集资刑事立法始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项罪名得以面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指出,迄今为止,除刑法修正案(九)在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之外,这25年时间里,本次修正案是首次对两罪在立法层面“动手术”。 曾杰对记者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力度非常之大,总体方向就是从严从重处罚。修正案未对具体犯罪行为模式、构成要件进行任何修改,而是专门针对处罚规定进行修正,这体现了很明确的风向,国家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对于金融活动规范化的重视始终在加强。 具体而言,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时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何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5条规定,这类情形就是指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曾杰解释道。 不过,本次修正案未就“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定义,这或许会造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定的困难。在曾杰看来,“这种情况肯定只是暂时性的,后续司法部门极有可能出台数额和情节等相关标准。”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集资诈骗罪量刑起点由拘役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不仅如此,修正案还规定集资诈骗罪如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此前规定,数额巨大标准是30万元以上),就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则是无期徒刑,且不再需要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正案还明确取消了罚金限额(把目前50万元的最高限额改为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两大罪名的罚金数额上不封顶,也无下限。换言之,法官根据非法集资数额,综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自由裁量,灵活运用罚金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指出,非法集资类犯罪立法层面大改背后或存在两大考量,第一,旧有法条的刑期档只有两个,而现实中过亿元的网贷案件频发,在破亿或10亿元后没有区分度;第二,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监管给出了“严惩”的明确信号。 事实上,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据最高检统计,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 曾杰对记者表示,这一次大的修改主要是强化了对于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也意味着国家对于金融领域的监管是持续性的,也是为了应对金融业态的不断多样化、金融犯罪的手段不断新型化的举措。 在肖飒看来,刑法修正案正式出台,再结合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司法打击和行政处置并重并举,将带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新格局。 非法讨债入刑填补立法空白 对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非法讨债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等非法债务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多位业内律师表示,这一新增条文填补了对高利贷整治乃至对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它将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明确评价为犯罪,从立法上对该行为的‘正当性’予以否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尤其高利贷、‘套路贷’衍生的暴力、‘软暴力’等危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既配合国家对整个金融秩序的整治,又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施行后,对于非法讨债行为的打击将有法可依,也将有效遏制非法讨债行为的发生。”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丰表示。 需要指出的是,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高利放贷后以暴力或者“软暴力”催讨债务的行为,均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些更在此基础之上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甚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曾杰看来,此次非法讨债行为单独定性为成罪,也是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进行的回应。此前法律学界一直在讨论,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无事生非,而就债务问题发生的一些暴力侵扰是否属于无事生非,能否视作寻衅滋事,一直存在争议。当前直接将非法讨债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该问题就不存在争议了。 有分析人士进一步指出,较此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不同,本次修正案减轻了量刑标准。在刑罚上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改成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某种意义上,该规定纠正了之前对催收类寻衅滋事定罪过重的行为。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偶有发生,社会各界要求预防和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呼声非常强烈。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说,这是适应最新情况、回应社会关切的及时之举,也是惩治违法犯罪、扎牢法律底线的必要之举。 从现实来看,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就在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残忍手段和恶劣影响几乎与成人案件无异,却因为此前规定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免于处罚。2019年10月,辽宁大连发生一起13岁少年杀害10岁少女的惨剧。令人震惊的是,凶手竟然装模作样两次前往受害人家中咨询案情。在案件水落石出后,因少年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结果一度引起了网友热议。 无论如何,年龄绝不是罪恶的保护伞,低龄也不再是逃脱惩罚的“免罪金牌”。事实上,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早已不同以往;借由网络信息的下沉,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智也呈现早熟倾向。正因如此,民法总则此前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到了八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责年龄下调到12岁,充分考虑了时代的发展特征和孩子的成长规律,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做出了修改,但是刑法修正案并没有把最低刑责年龄从14岁普遍降低到12岁,而是通过设置严格的条件、审慎的程序,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进行个别调整。比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必要程序、“情节恶劣”的综合裁量,等等。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再怎么谨慎都不为过。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专家所介绍的那样:对预防未成人犯罪施行分级预防,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开展矫治,对犯罪行为惩处的同时进行帮教。 我们也必须看到,比起惩处“小恶魔”,防止“小恶魔”的诞生更具长远意义。“问题少年”不会无中生有,从教育缺位到情感缺失,从家庭失责到学校失教,任何一个成长环节的断开,都有可能导致最终走上歧途。对全社会而言,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关心和爱护,留意他们的行为习惯、精神观念、心理状态,加强学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教育,比所有的遗憾都更有用。 良法善治。期待这柄愈磨愈锋利的法律之剑,能够带来足够的警示作用。愿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茁壮成长。
我国刑法完成新一轮大修。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条。从12月27日公布的全文内容来看,此次修正围绕近年多个热点问题作了调整或增补,涉及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抢公交车方向盘入刑、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等内容。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修改,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极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 此外,近期,多地又出现新冠疫情零星病例。疫情暴露出我国在公共卫生体系上的一些短板。为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修正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 同时,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相衔接,修正案(十一)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在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同武看来,此次修改符合社会时代的要求,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制,从传染源、传播途径等渠道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强化了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规定。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业禁止作了专门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因此,对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从业禁止。“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健全从业禁止信息获知、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具体制度,切实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岳仲明说。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落地,60万元行政处罚也将成为历史。此前证监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披造假等行为顶格60万元的处罚,与一些发行人造成的规模高达数十亿上百亿的造假行为极为不匹配。”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修正案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刑事责任追究,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使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获刑十年。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证监会官网在12月26日晚上发文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修正案同时完善了非法集资犯罪规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完善洗钱犯罪,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规定为犯罪。 此外,修正案着力打击药品“黑作坊”,将高空抛物、抢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大学、引诱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写入刑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与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4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证监会26日在官方网站发文祝贺“刑法修正案”通过,指出“刑法修正案”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 大幅提高刑罚力度 强化对“关键少数”刑事追责 “刑法修正案”主要从四个方面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二是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三是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四是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对于本次刑法修改,证监会发文指出,这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些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场反映强烈。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修正案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资本市场风清气正、长足发展夯实法制基石 “刑法修正案”也得到了专家学者、行业人士的高度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修正案把资本市场中犯罪行为高发的几个关键点“一网打尽”,对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提升广大投资者的安全感,以及优化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刘俊海强调:“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此次刑法修改对实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信用责任之间的同频共振作用显著,如果有人继续铤而走险,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南开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则认为,刑罚力度大幅提高,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也让企图通过犯法获利之徒心存畏惧,有助于实现“不敢违”。 渤海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许达认为,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优化资本市场生态。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也表示,在资本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大背景下,零容忍必是大势所趋。 田利辉表示,目前,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和刑事追责已经构成了对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效的惩戒体系,为资本市场风清气正、长足发展夯实了法制基石。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判决,对赖小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贪污所得财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此外,赖小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赖小民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在二十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三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同时,赖小民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赖小民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虽然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