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游族网络(行情002174,诊股)董事长林奇被投毒的消息在网络流传。 23日,多家媒体采访游族网络高层,得到回复称:游族网络高管与核心骨干员工悉数在岗,公司正常运转,并被告知高管投毒内斗系谣言。同时游族网络发布公告称:林奇是因为身体不适入院,经过治疗病情已经稳定。而23日当晚,上海警方公布了案件细节,证实游族网络董事长CEO林奇疑似中毒,并拘留了嫌疑人同事许某。 简单地说,游族网络事件颇具戏剧性:从最先公司向媒体辟谣“被投毒系谣言”,到后来公告避重就轻,再到后来被警方通报“打脸”,以致游族网络不得不承认董事长林奇意外住院的事实。不过,投资人可能并不关心事件背后的戏剧性,但是投资人关心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而信息准确及时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尤其是注册制改革,监管部门一直在致力于改善信息披露质量。 游族网络23日的信息披露并不完整,含糊其辞,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当天资本市场游族网络的下跌,但是事件本身发生在16日,报警是在17日,信息披露本身已经滞后的情况下,再发布不完整的误导性信息,很显然这是一种耍“小聪明”的行为,这种“小聪明”也往往意味着公司背后有一些潜在目的性。建议监管层对其跟进监管,因为这很可能已经涉嫌信披违规。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表示,“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披露澄清公告。”《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董事长住院,嫌疑人是高管,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传闻已起。按照前述规则,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信息发生的实际情况,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而在董事长CEO无法履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更要说明公司中是否有人暂代履行CEO等关键职务职责。即使事件细节无法公开,也应该指明事件性质,并说明无法完整披露细节的原因,比如正在侦办过程当中。以此来契合信披规则,让投资人及时获知该获知的信息,做出相应的买卖决策。 而很显然,游族网络在信披上耍了点“小聪明”,将刑事案件描述为“身体不适”,没有披露事件的关键点,模糊了关键信息,即这是一起影响到公司日常经营的刑事案件,这绝不能理解为是表述不准确,甚至可以推定“身体不适”是披露前绞尽脑汁的一种有意表述。模糊掉关键信息的动机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有可能的动机也许就是减缓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的下跌。 就游族网络的经营层面来看,游族网络当年从页游起势,后来逐渐向手游发展。但是游族网络的业绩却由于新的游戏项目缺乏而出现下滑。而从资产负债表结构看,存贷双高,根据游族网络2020年三季报,公司货币资金14.61亿元,而短期借款却高达19.01亿元。CEO林奇股权质押比重高企,并频频减持公司股份,2019年6月到2020年7月,林奇减持接近1亿股,套现15.87亿。伴随游族网络业绩下滑,和控制人减持的,是其股价的下跌。 而从游族网络内部人事层面,则不停传来项目人员集体出走的事件。比如公司核心游戏《少年三国志》的无限工作室核心人员几乎全部出走,创办了一家叫乐府互娱的公司。可以看出公司本质的问题,在于缺乏对游戏开发持续投入的耐心,内部留不住人才,公司实际控制人过度关注资本市场,而忽视了经营本身。 也许,正是因为公司重点在资本市场,才会以“小聪明”来延缓市场消息的发酵。此外,有市场传闻12月20日是游族网络员工持股减持到期日;以及在17日到24日之间,是否存在着内幕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等等,这些可能涉嫌更为严重的违法,公司应该向投资者有所交代,监管部门也应该就这些予以调查清楚。 不能让耍“小聪明”的人在资本市场非法获利,可能才是遏制此类信息披露企图打擦边球或者说违规的行为关键所在,而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也是这两年监管者治理信息披露违规的最重要手段。当然,笔者也呼吁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对投资者耍“小聪明”,否则在当前严监管的大背景下,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今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12月12日,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宣布: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 金融如何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助力“30·60目标”?日前,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引领下的中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开展了一系列讨论。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提出四条建议:一是以碳中和为约束条件,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保证绿色项目、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目录中的项目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二是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逐步将披露要求扩大到金融机构,碳排放和碳足迹应该成为披露的基本要求;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并适时要求其披露环境和气候风险敞口、压力测试或情景分析结果,尤其是煤电行业的风险;四是强化碳市场金融属性,金融机构要参与进来,需要有碳远期和其他金融产品来作为管理工具,也希望通过这些工具来提升碳市场流动性。此外,要注重发挥绿色科技在农业、工业领域的运用;要利用多边开发机构催化器的作用,撬动更多其他方面的资金和资源。 中国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殷红表示,为实现“30·60目标”,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是个很好的抓手和切入点。2017年12月,作为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成果,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启动。工商银行与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分别担任中方及英方试点牵头机构,组织推动试点金融机构根据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气候信息披露框架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三年来,试点取得积极进展,中方参与机构已增至15家,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态,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及首席财务官莱斯利·马斯多普(Leslie Maasdorp)表示,“绿色”和“可持续”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关注,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已经成为趋势。除了中国,其他金砖国家及许多其他国家也开始关注绿色金融,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将逐步深化。多边开发银行在推动绿色金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在金砖国家及更广泛的范围内助力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些挑战,例如,绿色金融的创新和科技手段的使用仍需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绿色金融标准尚未统一等。 香港能源交易公司首席执行官黄杰夫表示,推进中国碳市场和碳金融的发展,要充分借鉴欧洲、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碳市场和碳金融方面的经验。一方面,需要充分认识到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强化碳市场在碳减排和配置绿色金融资源中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发展碳金融产品和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提高市场流动性,帮助管理碳价格;另一方面,在借鉴国际经验推动碳定价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中国发展现状与国际实践的差异性,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总裁孟萌表示,广东在粤港澳大湾区应对气候变化及绿色金融合作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工作,比如与香港建立了粤港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机制,成立合作小组,制定2020年粤港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计划;在环境信息披露、碳标签等方面与港澳机构开展了合作研究;还与港澳一道组建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为大湾区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提供支撑。未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将在跨境人民币通道参与广东碳市场的实践基础上,为粤港澳投资机构参与广东碳市场提供支持,并探索以碳普惠等自愿减排产品为切入点,推动大湾区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淡马锡新加坡总部企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及管理常务董事吉姆·赫里(Gim Huay)分享了淡马锡在实践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三类经验。首先是测量投资组合当中的碳排放,淡马锡已开始测量和管理碳足迹,在关注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关心ESG影响;二是追随可持续发展的脚步,尤其是在农业、工业和材料等行业,发展和利用新兴技术、黑科技等,通过全球行动减缓气候变化、减少全球碳排放;三是通过融资支持碳市场发展,推动碳减排。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1号)显示,经查明,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股份”,831479)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截至2019年底,湘联股份共为实际控制人陈为军民间借贷提供担保4笔,合计金额561.4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7.18%,截至目前尚未审议及披露。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信息披露违规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2019年期间,湘联股份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长等责任主体因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涉及多笔诉讼,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陈为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分别为1107.01万元、3716.1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4.17%、47.55%;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湘联股份、湘联科技、陈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2062.47万元、4977.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39%、63.69%;湖南港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陈为军、湘联科技买卖合同纠纷1笔,涉及金额2078.1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59%。上述事项构成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项,截至目前尚未披露。 2、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未及时披露。2019年5月30日,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湘联科技所持500万股进行质押,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93%,累计质押股份数1671.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如湘联科技所持被质押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2019年7月29日,湘联科技所持全部股份1671.03万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如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上述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 3、破产重整事项未及时披露。2019年8月19日,湘联股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湘联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迟至2019年10月22日补充披露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湘联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股权质押、股权冻结、破产重整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4条、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湘联股份成立于2011年4月15日,注册资本3866万人民币,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3.22%。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当事人陈为军,持股比例100%。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湘联股份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出具的(2019)湘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十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挂牌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挂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4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5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1号 关于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湘联股份”),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为军。 陈为军,男,1971年9月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刘宗高,男,1963年8月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湘联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截至2019年底,挂牌公司共为实际控制人陈为军民间借贷提供担保4笔,合计金额5,614,72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7.18%,截至目前尚未审议及披露。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二、信息披露违规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9年期间,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长等责任主体因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涉及多笔诉讼,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科技”)、陈为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分别为11,070,090.25元、37,161,337.25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4.17%、47.55%;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湘联股份、湘联科技、陈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笔,涉及金额20,624,671.75元、49,776,014.61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39%、63.69%;湖南港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诉湘联股份、陈为军、湘联科技买卖合同纠纷1笔,涉及金额20,781,666.88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6.59%。上述事项构成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项,截至目前尚未披露。 2、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未及时披露 2019年5月30日,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湘联科技所持5,000,000股进行质押,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93%,累计质押股份数16,710,3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39%。如湘联科技所持被质押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2019年7月29日,湘联科技所持全部股份16,710,345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2239%。如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尚未披露上述股权质押、司法冻结信息。 3、破产重整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年8月19日,湘联股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湘联股份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迟至2019年10月22日补充披露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股权质押、股权冻结、破产重整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1.4条、1.5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为军、董事会秘书刘宗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4日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亲切关心和大力支持,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些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场反映强烈。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厉健2021年1月11日,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来股份,代码:300393)发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中来股份发出《关注函》。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中来股份未及时披露投资理财亏损情况,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关注函》显示,中来股份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金额总计20000万元,并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披露、4月30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其中,三支基金产品于2020年6月30日资产净值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2021年1月10日下午,公司披露《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称上述基金产品在2020年12月内亏损15868.22万元, 主要原因系基金投资的股票市值出现大幅度下降,截至目前相关基金产品尚未完全平仓,公司称已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仲裁。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并要求公司核实并说明泓盛资产与前海正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基金产品的实际募资规模及其他投资方,公司获取投资明细、资产净值等信息的约定及具体执行情况,并按月列示相关基金产品运作期 间内的具体投向、杠杆运用及净值变动情况,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与相关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负责人等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合作等关系等问题。历史成交显示,2021年1月11日,中来股份股票收盘价9.50元/股,日跌幅高达20.03%。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目前我们已经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一旦证监会对中来股份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厉健律师提示,暂定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0日间买入中来股份股票,并在2021年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19年11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等。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1月11日,中来股份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9000万元—1150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2.71%—62.99%,上年同期盈利24320.46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较大,主要原因为公司购买的委托理财(认购私募基金)在报告期内大额亏损,对净利润影响-16820.66万元。公开资料显示,中来股份于2014年9月12日股票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材料(塑料软膜)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材料销售;太阳能技术服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1月30日,中来股份登记股东总户数27333户。(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2003年至今,代理投资者起诉7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厉健团队索赔热线:13806513406
为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期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完全匹配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可转债的规章,对其进行系统规制。 《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公开公平公正、预留空间的原则。 《管理办法》共23条,涵盖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监管处罚、规则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一是关于交易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现行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同时要根据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明确强制赎回条款触发前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证券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职责等。二是关于信息披露。以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可转债的特点以及交易所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披露重大事件进行了完善。三是关于转股价格。按照兼顾发行人、股东与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结合现行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修正及调整进行了完善。四是关于受托管理制度。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明确受托管理人职责要求等。五是关于监管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关于规则衔接。《管理办法》不改变可转债现有发行规则,同时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预留一定的制度空间。七是关于新老划断。《管理办法》施行日及施行日以后发行申请被受理的可转债适用本办法,但是本办法有关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赎回回售等交易环节的要求,一体适用于已经发行和尚未发行的可转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继续支持可转债市场规范发展,丰富企业直接融资工具,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可转债市场秩序的行为,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证监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亲切关心和大力支持,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些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场反映强烈。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