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近日公布了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表,其中,深市沃华医药(002107)拔得头筹,公司将于2021年1月21日披露年报。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4日,沪深两市有705家公司公布2020年年报业绩预告,其中252家公司预喜,占比超过三成。 17家公司净利增幅将超400% 根据沪深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表,沃华医药将于2021年1月21日披露年报;沪市方面,ST南化(600301)、上海家化(600315)、宏发股份(600885)3家公司将于2月3日披露年报。截至昨日,两市已有705家上市公司预告了年报业绩,预喜的有252家,占比35.74%;预降的有269家,占比38.15%;其余公司业绩不确定。 “各板块预告披露规则有所不同。总体来看,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披露要求相对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在满足对应披露情形时强制披露季报、半年报业绩预告,而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则未作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仅需在满足对应披露情形时强制披露年报业绩预告。”浙商证券(601878)研究员王杨表示,所有年报业绩预告截止日期均为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在预喜公司中,天赐材料(002709)、达安基因(002030)、海欣食品(002702)、星网宇达(002829)、好想你(002582)、宇环数控(002903)、甘化科工(000576)、长盈精密(300115)、康泰医学(300869)、汤臣倍健(300146)、北新建材(000786)、东方园林(002310)、广东鸿图(002101)、新五丰(600975)、名臣健康(002919)、高科石化(002778)、光洋股份(002708)17家公司预计净利润最大增幅超过400%。在净利润金额方面,目前预计净利排名靠前的是立讯精密(002475)、迈瑞医疗(300760)、比亚迪(002594)、分众传媒(002027)、山西汾酒(600809)、歌尔股份(002241)、北新建材、滨江集团(002244)、汇川技术(300124)、好想你,这些公司预告净利润上限区间为222993万元至730642万元。 消费行业需求或大增 个股方面,目前业绩增速较高的是天赐材料,公司预计2020年净利润同比增长下限为3882.84%,2020年年初至今,公司股价与业绩双双增长,是名副其实的“大牛股”。机构表示,回顾公司本轮行情,公司股价上涨主要业绩推动,估值变化不大,但业绩增长的原因其实为产品涨价带来的业绩弹性。 迈瑞医疗作为国内医疗器械龙头企业三大板块业绩均保持稳定增长。2020年抗疫助力公司业绩增长,加速海外推广进程。迈瑞产品性能不断优化,高端产品国产替代未来可期,中低端产品可兼顾二级及以下医院需求。 “部分投资者还担忧,由于2020年一季度基本面被疫情砸出‘深坑’,低基数效应下2021年全部A股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速的高点将在2021年一季度,2020年基本面将因此逐季度依次下滑,市场承压。”海通证券投资策略分析师荀玉根认为,借鉴2009-2010年经验,预计2021年乳制品、餐饮、超市等大众消费需求或将大增。此外,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和健康意识的提升,预计专科医院、高端医疗器械、医疗美容、养生保健等医疗服务领域需求也有望提升。 投资策略上,国开证券分析师孙征认为,A股稳中求进,从估值驱动向业绩驱动切换,上半年行业配置建议关注估值修复:周期性行业(采掘、有色金属、化工)、金融业(保险、证券);地产链(建筑装饰、轻工家居);增长深化:汽车、汽配、家电;下半年可以关注信用收紧期配置主线核心资产:医药、食饮、电子。 记者 张曌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钢跃、周毅在执业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股票名称“*ST金贵(002716)”,002716.SZ)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存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等问题。 天健所在确定金贵银业2019年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以金贵银业利润总额绝对值为基准,以1%为经验百分比进行计算。在2019年存在巨额亏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诉讼赔偿事项大幅增加、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充分考虑2019年度重要性水平基准的合理性;此外,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未充分记录预付账款期后测试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天健所及签字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刘钢跃、周毅于2021年1月23日前接受监管谈话。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7月18日,注册资本1.55亿人民币。 *ST金贵成立于2004年11月8日,注册资本22.10亿元,于2014年1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曹永贵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5亿股,持股比例21.3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规定: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钢跃、周毅: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对你们执业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在确定2019年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以金贵银业利润总额绝对值为基准,以1%为经验百分比进行计算。在2019年存在巨额亏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诉讼赔偿事项大幅增加、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你们未充分考虑2019年度重要性水平基准的合理性。 此外,你们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未充分记录预付账款期后测试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刘钢跃、周毅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刘钢跃、周毅于2021年1月23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4日
12月28日,游族网络(行情002174,诊股)毫无悬念地跌停,这也意味着该公司自12月24日以来,3个交易日的跌停达到了近15%。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游族网络股价的跌停也证明了该公司董事长林奇去世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同时也间接证明了林奇中毒住院事件是一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进而也证明了游族网络在涉及到林奇中毒住院信息披露上确实存在着违规的嫌疑。而这个疑团不应该持续下去。 董事长林奇的去世是游族网络公司的一大损失。但在林奇去世的问题上,公司方面也给市场留下了两个谜团。一个是林奇的死因成了一个谜团;另一个就是在涉及到林奇住院的信息披露上,也留下了一个谜团,即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的嫌疑。 对于第一个谜团相信警方最终会给我们以真相。对于林奇的死因,市场普遍认为是中毒身亡,包括医生与警方都认为有中毒的迹象。而且媒体的报道称,投毒者许垚购入100多份慢性毒药持续投毒,警方也在12月23日晚19时许发布警情通报显示,嫌疑人许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相关侦查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但令人怪异的是,公司方面却对“投毒”一事闭口不谈。23日下午,游族网络联席总裁陈芳还在朋友圈回应,“没内斗,人都在”,称“流言才是毒药”。有媒体报道游族网络回应此事,称相关消息为谣言,已安排律师函。实际上,直到12月28日,公司方面仍然没有提及“投毒”或“中毒”,只是称“林奇先生不幸去世”。因此,这其中到底是怎样一个谜团,只能等待警方来给我们解开了。 但游族网络涉嫌信披违规这个疑团却是需要A股市场自己来解开的。应该说,在林奇中毒住院这件事情上,游族网络信息披露违规的嫌疑还是很大的。 首先,林奇是12月16日晚入院的,院方在治疗过程中第一时间与警方取得联系。根据警方的通报,警方是12月17日17时许接到报警的。12月18日,陆续有消息称林奇住院治疗,但游族网络在深交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回应称,近期有关林奇身体状况的谣言不属实。很显然,游族网络发布的是虚假信息。 其次,12月23日下午,林奇疑遭公司高层投毒而入院的消息传遍网络。游族网络联席总裁陈芳在朋友圈回应,“没内斗,人都在”,称“流言才是毒药”,甚至表示“还是听听歌吧”。而当晚公司方面发布《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仍称“林奇先生日前因身体不适入院,经治疗目前身体状况稳定并在持续好转。”当晚20时许,游族网络官方公众号发布《关于林奇先生近况的说明:三个放心和一点希望》一文,称林奇于12月16日晚返家途中出现急性不适症状,目前正在住院恢复治疗,各项体征稳定。很显然,不论是公司高管陈芳还是游族网络公司,都在发布不实信息。 而游族网络的上述做法显然是违规的。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披露澄清公告。而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这里的“重大事件”,第三十条明确提到“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因此,游族网络对林奇真实病情的掩盖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有明显的信披违规嫌疑。 也正因如此,监管部门需要对游族网络涉嫌信披违规一事给出一个说法。毕竟该公司的股价下跌了不少,投资者因此蒙受了损失。而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游族网络涉嫌信披违规这件事情上,监管部门需要及时介入,弄清游族网络信披涉嫌违规的真相,同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于对湖南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4号)显示,经查,湖南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皕成科技”,839327)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0年3月27日,皕成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衡阳志成物流有限公司向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1500万元,皕成科技以机械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2020年6月13日,皕成科技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715万元,由子公司衡阳志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两笔担保皕成科技均未及时披露。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15年至2018年8月期间,公司向锦华采石场支付投资性质款项,其中有576万元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2011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另有955.89万元通过先支付给锦华采石场现场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再投入采石场日常经营。公司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湖南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皕成科技成立于2008年6月23日,注册资本6780.41万人民币,邓金营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7.88%。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挂牌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44号 湖南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相关规定,我局对湖南皕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皕成科技”)进行了核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 2020年3月27日,皕成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衡阳志成物流有限公司向湖南衡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1500万元,皕成科技以机械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2020年6月13日,皕成科技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融资715万元,由子公司衡阳志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两笔担保皕成科技均未及时披露。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015年至2018年8月期间,公司向锦华采石场支付投资性质款项,其中有576万元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2011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另有955.89万元通过先支付给锦华采石场现场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再投入采石场日常经营。公司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65号)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存在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公司治理不规范两宗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合计51万元;对华海财险董事长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 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华海财险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华海财险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华海财险于2014年3月21日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2014年12月9日正式开业。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烟台,注册资本12亿元。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65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内9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鸣 当事人:赵小鸣 身份证号:37063419691026XXXX 职务:华海财险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保险总公司阜内大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海财险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华海财险、赵小鸣未向我会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海财险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行为证据等证据证明。 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亲切关心和大力支持,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些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场反映强烈。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