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明确提出中国将力争实现“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以来,绿色发展正在成为各行各业未来规划的重要部分。刚刚闭幕的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度重申这一目标。 在推动实现该目标的过程中,金融业可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实现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协调推进?如何探索推动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投资中的生态环境准入体系?要回答好这一系列问题,离不开顶层设计对绿色发展的重视,也离不开跨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第一,要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第二,要把自然保护的需求纳入国际经济发展规划和各项政策方针的制定过程中,促进财政、金融、商贸和保护部门之间的深度对话和联动;第三,要推动信息的收集和分享,为各项决策提供支撑。”12月1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副司长周志华在“一个长江”可持续发展论坛上如此表示。 信息匮乏、标准缺失成为ESG领域的重要制约因素 在保护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方面,金融的重要作用正与日俱增。“金融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绿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发展部总监助理、世界交易所联合会可持续工作组副主席李莹莹表示,近年来全球ESG投资规模保持高速增长,今年二季度末,中国成为欧洲和美国之外规模最大的被动型可持续发展基金市场。 这一成绩值得赞叹,但远未达到理想状态。标准的缺失、有效信息的匮乏让金融行业难以有效评估企业、项目是否生态友好。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副秘书长房志介绍,目前中国企业在ESG信息披露的整体成绩还有待提高。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从全球范围实践来看,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要求逐渐从“鼓励性披露”,向“不披露就解释”和“强制披露”递进,并且致力于建立更多的可量化指标标准。而从我国内地实践来看,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以及生态环境部等都对企业ESG信息披露有一定的相关要求。上交所在科创板股票注册要求中加入了对ESG相关信息作出强制披露的要求,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保护环境、保障产品安全、维护员工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从2009年到2020年,A股上市公司发布ESG报告的数量从371份增长至1021份,数量增幅持续稳定。到今年6月为止,约有27%的上市公司发布了ESG报告,其中沪深300上市公司2020年有259家发布报告,占比超过86%。 然而,尽管上市企业开始逐渐关注ESG相关信息的披露,但披露的质量整体偏低。数据披露不全、标准不一、缺乏可对比数据、披露形式不规范、缺乏合理内控审核等问题明显。这让投资者难以判断企业实际践行ESG的效果。 要加强相关披露,不仅需要金融监管进一步明晰信息披露的框架和标准。实际上,即便仅仅考虑物种、景观保护领域内部,很多活动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仍是空白的。周志华表示,当前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活动标准是不明确的;而其他一些领域的一些标准又比较零散,难以整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造成困惑。 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二级巡视员、CBD COP15中方谈判代表刘宁则强调,“国内ESG投资最大的制约因素之一是信息缺乏,尤其是生物多样性相关信息。希望上市公司、科研机构有更多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信息披露尝试,能够在投资领域逐步完善生物多样性的准入标准,对影响生物多样性的潜在项目进行充分论证。例如,在重要区域,生物多样性不仅被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而且在决策程序中也应该具有非常关键的地位。” 华泰证券研究所联席负责人张光耀则提示,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诸多有别于发达国家的地方,需要有自己的工具和方法去认识和评价企业,解决ESG投资决策的现实障碍。 需将环境风险因素纳入金融机构投资决策机制 “客观来看,在环保领域,与私营部门、社会机构、社会团体几个关键的利益相关方相比,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相对偏低。从全球范围来看,包括欧盟等发达国家都是如此。对金融行业从业者,他们很难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价值或者跟自己行业的依存关系。另外,相比投资回报周期很长的生物多样性来说,市场机遇和市场价值会对金融业有更大的吸引力。”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履约二处副室主任王也表示。 要改变这一现状,要让金融机构更多意识到自己所投资项目未来潜在的风险点。例如,在评估度假村项目时,就得考虑到它对生态系统资源有很高的依赖性;如果投资一款以某种植物为原料的化妆品,应该意识到这个项目某种特定的植物资源或者遗传资源的依赖性很高。在投资者做决策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都得考虑到上述环境因素。 王也表示,金融机构、投资者要站在未来十年、二十年的角度,考虑投资结构。“比如,如果一个项目因为很高的依赖性而破坏了某种生物多样性资源,将对此后的投资行为产生负面影响;或者未来政策变化,也会加强对此类不当投资活动的约束。”她提示,金融行业的从业者越早意识到这样一个风险点,就可以越早地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中来,掌握主动权。 北京大学环境与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徐晋涛也表示,相关的政策法规与时俱进非常重要,同时改变也面临困难。“改变标准会触碰很多既得利益,例如改变燃油标准可能会影响到能源企业。但是,如果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不能与时俱进,不能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带来的环保新目标,就可能成为助纣为虐的政策。未来,相关法规必须注重社会责任,要把上述环保标准落在实处,使其真正成为项目能否上马的关键因素之一。”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釆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7号)显示,经查明,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观察”,832923)有以下违规事实:视观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洪涛持有挂牌公司全部股份815.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全部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如上述冻结股权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视观察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0年8月26日补充披露。 视观察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视观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据天眼查APP显示,2002年6月26日,淄博东华测绘有限公司成立。2004年5月18日,公司名称由“淄博东华测绘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金润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9日,济南市工商局准予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30日,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崔洪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0.94%,同时,崔洪涛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李莉莉为公司董事。 视观察官网显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1600万元。公司是专业从事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及地下管线探测安全评估、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房产测绘、土地勘测、土地规划等内外业一体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证企业。 2015年7月31日,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2018年2月6日,主办券商更换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精选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7号 关于对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釆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视观察),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2711室。 崔洪涛,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 李莉莉,女,1977年11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视观察有以下违规事实:视观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洪涛持有挂牌公司全部股份815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4%)全部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如上述冻结股权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视观察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2020年8月26日补充披露。 视观察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视观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莉莉,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崔洪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6号)显示,经查明,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康”,832779)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7月15日,东方明康更正披露了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对定期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东方明康对原列入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外部服务费追溯调整计入了当期费用,对2016年至2018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181.13万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161.02万元,调整后2016年净利润-342.15万元,调整比例为-112.49%;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181.13万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690.33万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509.20万元,调整比例为-26.24%。 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5.09万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130.57万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45.47万元,调整比例为-65.17%;调整影响2017年净资产-266.23万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820.90万元,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554.67万元,调整比例为-32.43%。 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92.92万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340.35万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247.42万元,调整比例为-27.30%;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359.15万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1278.26万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919.11万元,调整比例为-28.10%。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判定,东方明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进、财务负责人蒋桂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东方明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进、蒋桂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方明康成立于2001年5月29日,注册资本1297.45万人民币,张进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38.64%。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76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明康医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明康),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A单元709号。 张进,男,1963年1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兼公司2016年年报财务负责人。 蒋桂云,女,1975年1月出生,时任公司2017至2018年年报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东方明康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7月15日,东方明康更正披露了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对定期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做出说明。东方明康对原列入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外部服务费追溯调整计入了当期费用,对2016年至2018年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影响2016年净利润-1,811,320.75元,调整前2016年净利润-1,610,207.76元,调整后2016年净利润-3,421,528.51元,调整比例为-112.49%;调整影响2016年净资产-1,811,320.75元,调整前2016年期末净资产6,903,329.33元,调整后2016年期末净资产5,092,008.58元,调整比例为-26.24%。 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850,943.40元,调整前2017年净利润1,305,672.43元,调整后2017年净利润454,729.03元,调整比例为-65.17%;调整影响2017年净资产-2,662,264.15元,调整前2017年期末净资产8,209,001.76元,调整后2017年期末净资产5,546,737.61元,调整比例为-32.43%。 调整影响2018年净利润-929,245.28元,调整前2018年净利润3,403,477.18元,调整后2018年净利润2,474,231.90元,调整比例为-27.30%;调整影响2018年净资产-3,591,509.43元,调整前2018年期末净资产12,782,578.94元,调整后2018年期末净资产9,191,069.51元,调整比例为-28.10%。 东方明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进、财务负责人蒋桂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东方明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进、蒋桂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年12月10日
2017年1月,慧球科技“1001项议案”闹剧震惊市场。事后,监管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并认定“1001项议案”闹剧违反了公司守法义务及董事会职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披露渠道、信披内容违反法律规定,“1001项议案”的炮制者鲜言被重罚。 回看“1001项议案”闹剧,其所产生的最恶劣的影响是扰乱信息披露秩序,把信披当儿戏。可从上述处罚措施来看,对于这种闹剧式的行为本身,监管似乎没有针对性的规则予以应对。换言之,碰到鲜言这类完全不讲道理的闹事者,监管反而有些“治不了”。 有了前车之鉴,退市新规有意改变这一情况,利用退市这一武器,对故意扰乱市场的极个别人制定应对措施,防止“1001项议案”闹剧再度上演。 退市新规新增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退市指标,具体包括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及交易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述前三点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跟交易所“拗断”了,该说不说,不该说瞎说,就是“1001项议案”闹剧的样子。或许是担心以后会有极个别公司有新花样,退市新规又加了“兜底条款”——交易所认为其有问题的都算,把“大杀器”交给交易所,不让鲜言们钻监管漏洞。 此外,退市新规还针对“财报保真”增加了一条规则,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限期内不改正”的退市指标。 这条标准也是面对新形势新问题而提出的举措。近年来,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可董监高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案例频频出现。如2020年4月24日兆新股份发布2019年年报,公司多名董监高表示,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从新证券法的角度来看,上述董监高的行为似乎没有什么问题。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新增了董监高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异议制度,目的在于促使董监高充分行使相关权利,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可从上市公司角度来说,如果董监高集体不能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那说明公司内部有很大的问题,连董监高都有异议,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何保护? 基于此,退市新规在允许上市公司董监高异议制度的前提下,新增了“财报保真”的标准,并把“无法保真”的董事数量限制在半数以下,即如果一半以上董事都不能保真,那就抓紧整改,到期整改不了就先停牌,不行就退市。 这其实也是让董监高自己做事时心里掂量掂量。“财报不保真”的情况往往出现在有股权之争的公司中,董监高宣布“不保真”成了一种斗争手段,而不是从真实情况出发,发表真实观点,这恰恰是利用了新证券法的异议制度,董监高为了背后利益一表态就完事,最终损害了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退市新规新增该标准,是让各方在争夺上市公司股权时守着底线,不能肆意妄为,要不就等退市了再去争。 其实,退市新规新增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标准,核心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向市场明确这些违规行为要付出公司退市的重大代价,参与各方应以此为戒,绝不能触碰红线。鲜言们不再出现,才是退市新规最好的政策效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泽信息”,300209.SZ)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天泽信息开展了现场检查,在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四宗违规行为: 一、关于2019年年报延期披露信息不准确:公司2019年年报两次延期,除疫情影响外,延期主要原因为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有棵树”)未积极配合年报审计工作,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审计材料。公司披露的年报延期相关公告未能完整、充分、准确的披露年报延期的具体原因。 二、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信息不真实: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孙伯荣自2019年4月起占用公司资金共计3,064.6万元。目前,占用资金已全额归还。你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报告书中载明“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披露不真实。 三、对外资金拆借披露不及时:2019年10月至12月,有棵树向前海鼎新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拆出资金1.36亿元,该对外资金拆借事项未及时披露。 四、业绩预告不准确: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称“净利润”)为1.13亿元至1.2亿元,2020年2月28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1.17亿元。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0.5亿元。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江苏证监局指出,天泽信息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报告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天泽信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应当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资料显示,天泽信息成立于2000年,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证券代码“300209”。公司专注于提供产业互联网IT服务,形成了现代制造、公共服务、跨境电商、海外及投资等四大业务群。 2020年7月1日,天泽信息发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变更的公告,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肖四清。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在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2019年年报延期披露信息不准确 你公司2019年年报两次延期,除疫情影响外,延期主要原因为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有棵树”)未积极配合年报审计工作,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审计材料。你公司披露的年报延期相关公告未能完整、充分、准确的披露年报延期的具体原因。 二、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信息不真实 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孙伯荣自2019年4月起占用公司资金共计3,064.6万元。目前,占用资金已全额归还。你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报告书中载明“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披露不真实。 三、对外资金拆借披露不及时 2019年10月至12月,有棵树向前海鼎新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拆出资金13,619.70万元,该对外资金拆借事项未及时披露。 四、业绩预告不准确 你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称“净利润”)为1.13亿元至1.2亿元,2020年2月28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1.17亿元。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0.5亿元。你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报告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ST金花1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及相关监管关注的决定,金花股份、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及有关责任人被予以通报批评,董事会秘书孙明予以监管关注。 ST金花此次被上交所纪律处分,是此前因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导致公司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并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等违规情况引起。 根据ST金花相关公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8亿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其中包含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陕西证监局已就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行为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投资者因获取相关重要信息不及时、完整、准确而造成投资决策失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当然,也会给上市公司自身带来潜在的风险和损失。”财税专家、西北大学国际商学院客座教授仝铁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违规披露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关联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重大资金往来的情况未进行合法、完整、准确地披露等;或者上市公司对其对外重大担保、抵押、质押等事项和关联交易不披露或不完全披露、不及时披露;“还有上市公司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期限方式和要求进行有效披露等。” “此外,违法违规还有上市公司不依法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重大投资、重大借款、重大交易等事项进行披露,或者将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进行披露。”仝铁汉称。 根据公告,上交所还发布了对国金证券2名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应当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计划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等特定用途。根据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等事项,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等内控制度。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上交所认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王翔、邹丽萍作为ST金花时任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未能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等内控制度,导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募集资金。在知悉相关资金占用违规事项后,王翔、邹丽萍亦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迟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相关报告中予以披露。上交所决定,对王翔、邹丽萍予以监管关注。 对于此次处罚,仝铁汉表示,对上市公司来讲,首先应树立守法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构建完整的风险防控体系;其次董监高等人员应心存敬畏、勤勉履责,守住底线,不碰红线;再者,相关的中介机构应在执业过程中应恪守职责,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意见,让违法、违规行为无所遁形。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37号)显示,经查,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市通网”,831383)存在存在如下问题: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019年7月23日,公司向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提供200万元存单质押,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提供190万元一年期个人助业贷款,实质构成实际控制人变相占用公司资金。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直到2020年5月20日才清理完毕。 二、相关信息披露及内部审议程序不及时。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履行审议程序,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后才进行补充确认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楼市通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楼市通网成立于2010年7月27日,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李涛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2.50%。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19年7月23日,公司向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提供200万元存单质押,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提供190万元一年期个人助业贷款,该交易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以上关联交易构成资金占用,系实际控制人李涛占用公司资金。借款期限一年,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借款金额190万元。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公众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或者调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0〕37号 西安楼市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2019年7月23日,你公司向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提供200万元存单质押,西安银行高新科技支行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涛提供190万元一年期个人助业贷款,实质构成实际控制人变相占用公司资金。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直到2020年5月20日才清理完毕。 二、相关信息披露及内部审议程序不及时。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履行审议程序,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后才进行补充确认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