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松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5号、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松原分行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对员工行为管理缺失;审核人员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未对贷款人贷款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逻辑一致性进行严格把关,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等违法违规行为。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吴大为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时任主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和“三级贷款审批”过程中的审批人,对该行发生的出具假结清证明、虚假贷款及私自更改借据收款人账户,截留贷款资金和未移交二级档案等问题,监督管理不严、履职不到位,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孙敬东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时任纪委书记、兼任主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B角和“三级贷款审批”过程中的贷款审批人,对该行发生的5笔虚假贷款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上海银保监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在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要扩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 上海银保监局指出,近年来,上海保险市场蓬勃发展,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仍是引发消费投诉的重要原因。对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实践证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能够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是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上海银保监局介绍,《通知》扩大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并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销售流程和“双录”(即录音录像)用语的要求,增加了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应用,适当简化流程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通知》共十条二十七款,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地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但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已经适用的范围除外。 《通知》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将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扩大至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
12月30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的《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于此前规定,新的管理规约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和紧急情况下应急预案的内容,并将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降低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大会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规约的修订是健全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物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对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管理小区事务,激发基层治理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谁来当物业“管家”、业主委员会由谁构成、房屋漏水是否要申请“大修金”……住宅小区的许多事儿,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如何争取“最大公约数”?管理规约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九大事项,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 其中,业主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相比于此前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新的管理规约对表决门槛有所降低。 “根据《民法典》关于业主表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管理规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项修订将大幅降低业主表决的门槛,有利于形成共同决定。 同时,结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规约首次将“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明确纳入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对于这2个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在小区内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历来是管理规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除了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规定、有序停放机动车、遵守阳台封闭的有关规定之外,相比于此前规定,新的管理规约特别增加了垃圾分类和促进文明行为的相关内容。 规约中提出,业主应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不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遵守《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物业服务企业临时撤场导致小区进入失管状态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此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内容也被写入新的管理规约中。 规约提出,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文件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13日。
近年来,上海保险市场蓬勃发展,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仍是引发消费投诉的重要原因。而“双录”则是监管对销售误导祭出的利器。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的《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是在原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保险“双录”的进一步加强。 所谓“双录”,指的是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对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实践证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能够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是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上海银保监局的上述《通知》则扩大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并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销售流程和“双录”用语的要求,增加了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应用,适当简化流程,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具体来说,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此次《通知》规定在上海地区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均需实施“双录”。 而在原保监会于2017年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需要实施“双录”。与此相比,此次《通知》的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显然发生扩大。 而在录制内容上,《通知》增加了销售人员对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的量化说明、投保人经销售人员询问作出是否已如实告知的答复、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信息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同时,此次《通知》前置消保审查,要求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部门事先审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完善全流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在鼓励新技术运用方面,《通知》积极推进语音播报、远程“双录”等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使用,并提出相应的合规要求,且规定远程“双录”不得违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等有关监管要求。 除此之外,此次《通知》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双录”基本用语示例,保险公司在基本用语示例的基础上制定销售用语,并提供保险中介机构一体适用,促进消费者通过各渠道购买保险时获得相对一致的客户体验。 据了解,《通知》将分两个阶段实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试点开展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完善内控措施;2021年4月1日,《通知》将正式实施。 上海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指导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断强化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并将各机构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促进上海地区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0]101号)显示,佳宁娜(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佳宁娜(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19日,注册资本8000万港币。该公司为英属处女岛达成集团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32-36号)显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银行”,601128.SH)盐城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放无真实用途贷款虚增存贷款规模;个人消费和经营性贷款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 当事人王亚军对上述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票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刘文对上述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沈锋对上述发放无真实用途贷款虚增存贷款规模负直接管理责任;陈纳对上述个人消费和经营性贷款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罚款人民币7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王亚军、刘文、沈锋、陈纳分别警告,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成立于2014年8月11日。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日,注册资本27.41亿元,于2016年9月30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47亿股,持股比例9.01%。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6年6月20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关于王亚军任职资格的批复》(盐银监复〔2016〕45号)显示,核准王亚军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500米距离却绕道两公里”“无障碍升降平台体验不佳”“无障碍通道摆满共享单车”……近年来,各地无障碍设施快速普及,无障碍通道基本实现有效连接,让残疾人出行逐渐便利。然而普通人看来问题不大的设计,却可能因为细节考虑不周、日常管理不善、缺乏统筹规划让残疾人深感不便。城市无障碍通道不能一建了之,需要不断在疏通中维护,不断在反馈中优化。 换位思考是完善设计的重点。近年来,各地无障碍导引砖成为人行道标配,新建过街天桥大部分配备升降电梯,地铁出入口设置升降平台……在普通人看来,无障碍设施已经足够完善,其实不然。唯有换位思考才能真正发现需求。酒店高级管理细则中有一条要求,房间摆设完后服务人员应当坐在椅子上环视四周,因为站立的姿态可能会忽略一些细节。这个原则在残疾人服务中同样适用,从残疾人电梯摁键位置、电梯速度、使用方法,到残疾人通道坡度、预留宽度、拐弯弧度等等,都应当尊重残疾人的生理习惯和使用习惯。只有更多征求残疾人群体的意见,从他们的角度出发,才能真正做好服务。 维护管理是畅通无障碍通道的保障。无障碍通道与公路一样,只有不断地维护管理才能保持畅通。然而当前一些无障碍通道或是年久失修,或是后期维护不当,或是存在断头路、撞头路,不仅沦为摆设,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沿途店铺和市民,将共享单车或货品摆放在无障碍通道中,也使残疾人寸步难行。事实上,再完善的设计、再普及的设施,如果没有定期的维护都将无法发挥价值。各地道路等管理机构都应该重视无障碍通道的日常管理和疏通,依托城管、环卫、街道等力量对辖区内无障碍通道进行定期巡察、检修和管理,让城市的每一个细节都充分体现对残疾人的呵护。 着眼整体布局是提升整体服务的关键。绕道、折腾、不便……残疾人对无障碍设施的不满与建设过程的各自为政分不开。因为无法实现高效连接,导致部分设置体验不佳。如有残疾人反映,地铁站有一个出口设置残疾人电梯,但出口外的人行天桥却没有设置电梯,过马路需要绕道前方十字路口。这种各自独立的设计,让残疾人望路兴叹有苦难言。完善整体设计就是要对城市的无障碍通道路网进行精细规划,让选择更自由、更多元,让衔接更流畅、更人性。据悉广州、深圳等地已开始着手路网优化,甚至出台无障碍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这或许将成为无障碍设施优化的新方向。 无障碍通道体现一座城市对残疾人群体的尊重和呵护,唯有换位思考、精于管理、统筹规划,才能让残疾人的出行更加便捷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