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满足这些条件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两份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关注其他公众账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等。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有新规定! 民政部印发《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可在网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来了!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负面清单》共27条,主要措施包括: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取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和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新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等。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一)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 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 “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点,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对上述要求, 《规定》实行“新老划断”。 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二)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为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效能,《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应当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三)重申细化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要求 《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同时,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四)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 《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同时,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 (五)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 要求《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六)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总体上,《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新年伊始,近16万亿的私募基金行业迎来了重磅新规落地。 1月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基金君发现,此次正式稿相比去年9月11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更加完善,增加了将资管产品、QFII、RQFII视为合格投资者等内容,同时删除了私募注册和办公地要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等规定。 证监会表示,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基金君根据正式稿内容,整理了新规的十五大要点,供大家参考。 1、明确监管对象为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规定》首先明确了适用对象,即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规定。但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解读:新规明确了此次主要是针对在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类、股权及创投类、其他类、资产配置类等管理人,但是明确指出,并不包括券商、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的私募资管业务。 2、私募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标明“私募基金”等字样 《规定》指出,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解读:对私募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等的要求,正式稿比征求意见稿规定更加详细,标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是为了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要求,《规定》实行“新老划断”,意味着已经备案的2万多家私募不用改名字。 3、私募不得从事民间借贷、场外配资等业务 《规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解读: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得“挂羊头卖狗肉”,以私募的名义去搞民间借贷、网络借贷、场外配资等。 4、严禁出资人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 《规定》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解读: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这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比如有些私募股权结构重重叠叠,隐藏实控人,问题很多。 5、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的要说明合理性、必要性 《规定》表示,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解读:新规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管理人,但要求其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可见并非对集团化私募一刀切,而是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6、私募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规定》详细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的10种行为,也就是“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一)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四)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五)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九)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解读:基金君比对了一下,“十不得”禁止性要求的具体规定,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差不多,只将宣传推介载体中的“微信”改为“即时通讯工具”。 证监会表示,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7、私募实控人、关联方等不得募资宣传推介 《规定》同时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解读:监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得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8、将资管产品、QFII、RQFII视为合格投资者 《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解读: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删除了“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累计不得超过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累计不得超过 50 人。” 同时正式稿增加了受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管产品、QFII、RQFII,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这响应了去年9月发布的QFII/RQFII新规,QFII和RQFII可以投境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证监会也表示,《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 9、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投向明股实债、类信贷资产等 《规定》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四项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解读:新规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这主要是为了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本业,强调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 10、私募基金可为股权投资的企业提供1年内借款等 但是,《规定》也给出了例外情形,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私募基金财产是可以使用的。其要求是,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证监会表示,这个规定是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11、私募从业人员13项“不得有”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13项行为: (一)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或者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 (二)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 (三)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四)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自融行为; (五)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包括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收益等; (七)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八)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九)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十)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二)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正式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有更多细节方面的完善,比如“支付利息”改为“支付收益”。证监会表示,《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12、规范私募基金关联交易 《规定》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 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解读:有些私募的关联交易行为不规范,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侵害投资者利益,所以监管要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13、强调私募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规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解读:对投资者做好及时、准确的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一直是基本要求,此次监管强调该内容,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 14、明确法律责任、严厉打击私募违法违规行为 《规定》表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同时,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解读:《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5、设置过渡期安排、要求限期整改 《规定》指出,本规定施行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本规定,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一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处理,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不得新增此类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解读:正式稿比征求意见稿的过渡期安排规定更为详细。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央视网消息: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今天(12月29日)发布通知,结合当前新冠肺炎防控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对各地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提出十条具体要求,其中包括加强院内管理、推行预约诊疗等,各地医疗机构不得拒收中高风险地区患者。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在满足正常通行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入口开放数量,缩短患者及陪同人员等候时间。对于老年人等不适用、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群体,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入口处增设无健康码绿色通道,配备人员帮助查询健康码。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患者,医患双方应当做好隔离防护等,不得拒收中高风险地区患者。医疗机构要大力推行非急诊患者预约诊疗,实行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和预约治疗,对于老年人等不会网上预约的群体,可采取电话预约、窗口预约、亲友代办等措施。对于发热患者和预检分诊中发现的不能排除罹患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的患者,要安排专人按照指定路线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严格患者及其陪护探视管理。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探视、不陪护。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鼓励有条件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无陪护管理,采取视频等方式进行探视。特殊情况确需陪护的,陪护人员应当相对固定;除外出检查等特殊情况,患者及陪护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病区。对于因管理不到位或者责任心问题导致的医疗机构内感染事件,要坚决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22日联合商务部组织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会议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严格规范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九个不得”,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再成监管重点。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滴滴等6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 会议充分肯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严肃指出当前社区团购存在的低价倾销及由此引起的挤压就业等突出问题,希望互联网平台企业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在增创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科技创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体现更多作为、更多担当。 为严格规范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会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严格遵守“九不得”:一是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二是不得违法达成、实施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三是不得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四是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五是不得实施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六是不得利用数据优势“杀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七是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妨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八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九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洪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新规对互联网巨头有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助于规范社区团购市场秩序。 在洪勇看来,接下来,要细化社区团购“九不得”政策,抓好落实,提高针对性,防止互联网企业补贴等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其中,要注意加快推动社区团购标准的建立,细分社区团购消费人群,将社区团购与线下中小商贩目标客户进行区分。 洪勇建议,加快完善电商法律政策,组织电子商务法律专家研讨《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在互联网企业低价倾销中的应用案例;创新监管手段,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监管电商平台。 他还提出,要加快推动中小商户数字化转型。提高线上线下协作能力,提高中小商户的数字化供应链管理水平,通过数字化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从而达到稳就业、保就业的目的。(班娟娟 王文博)
“宅经济”催生社区团购模式,国信证券分析师预计社区团购市场规模2020年890亿元,同比增长78%,2021年有望达到1210亿元。 社区团购大战还要不要打?怎么打? 对于市场诟病的乱象,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提出“九不得”,其中就提到不得低价倾销,不得利用数据优势“杀熟”,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当天阿里、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滴滴6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均有参加。 “宅经济”催生社区团购模式,国信证券(行情002736,诊股)分析师预计社区团购市场规模2020年890亿元,同比增长78%,2021年有望达到1210亿元。 “九不得”约束社区团购大战 此前积极布局社区团购业务的互联网巨头们,如今被政府监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根据新华视点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于12月22日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阿里、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滴滴6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为严格规范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会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严格遵守“九不得”: 一是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 二是不得违法达成、实施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 三是不得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四是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 五是不得实施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六是不得利用数据优势“杀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是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妨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经营。 八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九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据了解,随着互联网企业入局社区团购,流量大战引发的乱象让市场诟病,比如低价倾销,挤压小菜贩的生存空间。 就在此前,已有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率先向“社区团购”“亮剑”。12月9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电商“菜品社区团购”合规经营告知书》,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实施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经营秩序。阿里巴巴、美团、滴滴、苏宁等电商社区团购相关负责人已在告知书上签字,承诺诚信依法经营,开展有序良性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早在12月11日,人民日报官方评论社区团购称,“别只惦记着几捆白菜、几斤水果的流量,科技创新的星辰大海、未来的无限可能性,其实更令人心潮澎湃。” 分析师预计今年规模达近900亿 今年在疫情影响下,生鲜电商蓬勃发展。据天眼查数据显示,2020年电商行业的企业数同比增长69%,生鲜电商企业数同比增长17%。 互联网巨头加大对社区团购的布局,也在推动社区团购步入爆发期。根据国信证券分析师称,预计社区团购市场规模2020年890亿元,同比增加78%,2021年有望达到1210亿元,“未来随着供给端配套设施完善+消费者教育提速,行业规模有望实现爆发式扩容。” 国信证券分析师谈到,玩家竞争方面,由于生鲜消费具备高频流量属性及能够覆盖下沉市场消费者,当前互联网巨头纷纷跑步入局,通过全国快速覆盖+低价折扣,各企业正处于快速抢占市场阶段。 近期,互联网巨头持续加码,或收购电商,或推出平台,或引入战投,旨在为了从社区团购中分羹。 12月9日青岛国信、阳光创投、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组成联合投资主体,向每日优鲜战略投资20亿元,是迄今为止生鲜电商在地方落地的最大规模战略投资。据了解,每日优鲜将在青岛市城阳区建设全国生态链总部产业园及智能供应链中心。 12月11日京东集团公告称,将以7亿美元战略投资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双方将在数据、技术、仓储和短链物流等领域开展合作,旨在扎根于下沉市场,服务农村、振兴地方经济。在11月30日的京东高管早会上,刘强东曾提出会亲自下场带队,带领京东打好社区团购一仗。 有媒体报道称,京东内部正筹划名为“京东优选”的社区团购项目,预计将于12月底到明年1月初正式上线。 此外,今年8月滴滴的“橙心优选”上线;9月,拼多多的“多多买菜”正式上线,盒马还成立盒马优选事业部;美团就已上线名为美团优选的APP,是社区电商平台。 人才大战:团长月入可高达5位数 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流量争夺战,背后需要人才的支撑。 根据12月8日天眼查联合拉勾发布的《2020年互联网人才招聘白皮书》,2020年生鲜电商蓬勃发展,自2月起招聘需求持续走高,至6月达到顶峰。具体来看,6月生鲜电商人才招聘需求是去年同期的2.2倍。疫情推动生鲜电商发展,社区团购模式也逐渐“回春”,各大社区团购平台于1-8月集中招聘技术人才,10月起市场、运营人才需求上涨,推动生鲜电商招聘需求在11月再达高峰。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团购除了要有强大供应链外,“团长”是关键一环。从社区团购模式来看,团长在小区居民微信群中分享产品的拼团链接,居民完成选品后下单支付,电商平台收集汇总订单后,供应商开始备货并配送到团长处,团长整理货品,居民前往自提。平台负责给团长支付佣金。 国信证券分析师称,社区团购的消费者运营在初期主要由团长负责,利用熟人关系和以较低流量成本快速实现区域覆盖,头部团长可贡献80%左右的销售额。 由于社区团购利用了熟人社交关系,多个电商平台对“团长”有极大的招聘需求,互联网企业普遍以高佣金吸引团长加盟。根据上述白皮书,生鲜电商行业招聘需求最高的岗位为运营、采购,“团长”相关职位发布量是2019年的4倍! 有媒体报道称,拼多多旗下的快团团推出明星团长项目,月流水达到20万左右就可申请成为明星团长。业绩好的明星团长,月入五位数并不稀奇,甚至是更多。
野蛮生长的社区团购迎来官方规范。12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阿里、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滴滴6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会议严肃指出了当前社区团购存在的低价倾销及由此引起的挤压就业等突出问题。 与此同时,为了严格规范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会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严格遵守“九不得”,其中包括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恶性价格竞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不得大数据“杀熟”、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不得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方面。 实际上,今年的疫情不仅让社区团购再次被激活,更让其成为了最热的风口。尤其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贴近消费者、复购率高的社区团购也成为各大企业争相布局的重点。短短几个月时间,社区团购的赛道已经聚集了美团、京东、盒马等各大巨头。 在和君咨询合伙人、连锁经营负责人文志宏看来,社区团购是疫情催熟的一种商业模式,而社区是离消费者最近的一个场景,同时也是一个拥有大量流量的场景。作为一个流量的入口,也成为各大企业进入社区团购赛道一个很重要的动机,尤其是互联网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迅速抢占市场,不少巨头纷纷开启了高额补贴来抢占团长和(港股00001)用户,在高额的补贴下,低价的商品屡见不鲜。据此前相关媒体报道称,美团优选(美团旗下社区团购)与多多买菜竞争。前一天,美团优选预告,鸡蛋1.79元/6枚,多多买菜预告1.59元/6枚。第二天正式销售日,美团跟进1.58元/6枚,多多买菜1.48元/枚。 可以看到的是,众多商业巨头的下场也给社区团购赛道带来了更加激烈的价格厮杀。通过推出秒杀活动、首单优惠、平台优惠券等方式以极低的商品价格吸引用户几乎是社区团购平台通用的手段。然而,巨头重金投入争抢用户,也激起了部分供应商的抵触情绪。 据相关媒体报道,例如沧州市华海顺达粮油调料有限公司和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了名为《关于禁止给社区团购平台供货公司供货通知》,认为以“多多买菜”“美团优选”等为代表的社区团购平台出现了严重低价现象,甚至个别品项远低于出厂价,影响严重,损害客户的利益。 此外,这场生鲜游戏产生的波澜还传导至物流企业。一位涉足仓配的快递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达出运营压力。据他介绍,企业当前为社区团购的供应商提供从仓到平台中心仓的运输服务,由于平台将商品价格压得很低,因此仓储服务的利润空间也被压缩。 与此同时,供应链成本该如何精细化管理,当前似乎超出了当局者的考虑范畴。据部分业内人士透露,为了能加速扩张门店资源,笼络更多订单,团长就算只有一单有的平台也会配送,因此履约成本并不是平台前期着重考量的因素。 事实上,各路企业的进场让社区团购开启了一轮野蛮生长,高额补贴、秒杀活动等低价商品成为各个平台获客的通用手段。一位拼团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目前来看,社区团购仍然以烧钱补贴为主要扩张手段。谁家补贴多,用户就会去哪里;团长也一个道理,谁给的佣金多,就会跟着谁走,这是导致社区团购的用户忠诚度较弱的原因。 文志宏指出,社区团购本身不是一个完整的商业模式,它属于社区商业的一部分。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社区团购都是在原有商业模式上的一种延伸。所以,是否能为消费者提供高性价比的商品仍然是社区团购最核心、最长期的竞争力。因此,供应链决定了是否能有高性价比的商品。与此同时,企业在前端运营上还需要线上线下结合,需要有足够的网点和规模来做支撑,并且需要有很好的客户体验感,包括团购下单的便利性、日常互动的便利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