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5日信息,由于未备案开展公估业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备案,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被责令停业,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 吉林银保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5月,吉林银保监局对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备案开展公估业务的违规行为。2019年12月,吉林银保监局向该公司下发监管意见书,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前完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工作,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备案。 时任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云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设立吉林省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批复截屏、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屏、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六位一体车险台账、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吉林银保监局监管函、吉林银保监局办公室监管意见等证据证明。 吉林银保监局指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三条,决定作出责令安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停业,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张云喜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三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张云喜警告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据中国银保监会4日消息,由于虚列咨询费,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被罚款十万元,两名有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 海南银保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存在虚列咨询费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罚款十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张敏永、杨海红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起草过程中,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于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等科学合理建议予以充分吸收采纳。 《办法》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提高执法公信力,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全面规范,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整合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办法》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了立案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 二是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办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处罚工作全流程做了规范,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加以总结固化,同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处罚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三是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办法》在规范处罚工作流程的同时,也注重推动加大处罚执法力度,例如优化管辖规定,便于及时就近执法,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处罚效率,明确对屡查屡犯、不配合监管执法、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强调人员责任追究,规定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等。 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听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图片来源:微摄 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办法》)。 起草过程中,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于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等科学合理建议予以充分吸收采纳。 《办法》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提高执法公信力,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全面规范,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整合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办法》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了立案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 二是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办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处罚工作全流程做了规范,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加以总结固化,同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处罚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三是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办法》在规范处罚工作流程的同时,也注重推动加大处罚执法力度,例如优化管辖规定,便于及时就近执法,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处罚效率,明确对屡查屡犯、不配合监管执法、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强调人员责任追究,规定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等。 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听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起草原则是什么?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全流程规范。对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到决定与执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全流程规范。二是融合统一。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融合的基础上,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统一规范。三是优化完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监管处罚法治化水平。同时以制度整合为契机,将监管处罚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提升监管处罚效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10章104条,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的种类,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明确了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情形。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的流程及程序要求、证据的种类,以及各类证据取证要求。第五章至第六章规定了案件移送审理的标准和材料要求,审理案件的基本规范,以及行政处罚委审议案件的议事规则。第七章至第八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与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等。第九章规定了违法实施处罚的法律责任。第十章为附则,明确了相关概念、《办法》实施时间等。 三、《办法》在进一步加大处罚执法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构建了银行业、保险业统一协调的处罚工作机制,为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规定,《办法》坚持依法严格处罚的基调,推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 在处罚管辖方面,优化管辖权限规定,加强监管联动,统筹调配监管资源,便于及时就近查处。在查处衔接方面,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标准,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工作质效。在处罚适用方面,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强调对于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在人员问责方面,规定查处银行保险机构的同时,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步进行调查和追究。在纪法衔接方面,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 下一步,在《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中,银保监会将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问责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治理金融市场乱象,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办法》规定了哪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一是构建“查审分离”工作机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权力,形成有效制衡。二是明确回避规则,规定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存在与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三是规范调查取证,要求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书。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依法充分收集证据。四是规定事先告知,要求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适度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五是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民法典通过了,不少人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典当然具有积极意义,很多人都在大加赞扬。 但是,这里想唱个反调。 有人唱反调,才能保持清醒,才可能进步。 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恐怕是过了,民法典的遗憾、缺憾还是很多,远远称不上“全书”。民法典内在的不协调也是大量存在的。 1 “不够中国” 中国民法典其实不够中国,比如民法典对中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没有真正的关注。具体表现在: 1)不接地气。 在广大农村,买卖牛羊马驴等牲畜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规范;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过于抽象,规定了等于什么都没说,帮工关系没有规定,遇到纠纷法官还得看着办,等等。 2)不接传统。 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完全忽视了中国传统的叔伯姑舅等亲属关系。 规定兄姐为第二顺序监护人几乎没有实际意义,实行了三十余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很多人根本就没有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姐妹年龄相近,如何担得起监护责任? 在其他近亲属关系方面,同样也没有把传统的叔伯姑舅等亲属关系包括进来,当然这也可能是中国秉持打破家族主义传统的有意识的作为。 实践中已经出现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问题,法典没有涉及。 2 “不够现代” 现代社会也是资本社会、商业社会,但民法典对资本的最重要工具证券未作任何正面规定,对现代的服务合同只有很少的规定(如物业服务合同)。 而服务产业正在兴起,占GDP的比重在逐年提高,大量的其他服务合同没有规范;对商业中很常见的清算合同(交互计算合同)、调解和解合同没有任何规定,只能继续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了。 信托虽然起源于英美法系,但中国也早已引进了信托制度,并且信托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巨大作用。然而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民法典完全无视信托的存在。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 生育技术的应用已经是一个现实。但民法典完全回避了这一技术问题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 1“举个例子” 下面以涉及证券的相关部分为例,仔细说说: 合同法编运输合同部分规定了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是不可转让单据。仓储合同部分规定了仓单,但仓单的转让需要背书并且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这当然是不方便仓单转让)。 海商法则对提单做了专门规定,提单可以是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可背书的指示提单,无记名提单。 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有专门的票据法。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因此转让票据应为背书。 在民法典担保物权部分涉及到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仓单、提单等证券的规定,但几乎都是错误(与实践脱节)的! 权利质权部分规定票据、提单、仓单交付权利凭证质权即设立;所谓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要登记票据设质。 票据设质若不背书,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如无凭证,试问到哪个机构去登记?很简单的背书就解决了(包括电子汇票系统中做背书,而不是登记)。仓单设质直接交付按照仓储合同的规定有效吗?没有保管人的签字,仓单实际持有人如何独立行使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我国经济生活中,仓单、提单的质押纠纷不少。民法典本应正视实践中的问题,作出回应,但是如今一部法典对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协调、不统一,并没有消除自身不同条款之间的分歧,很难说是成功的。 或许,立法者或者说民法典的起草者根本就不知道实践中的证券为何物。 而解决之道是,民法典总则或债权编本应该对证券,对有价证券,对提单、仓单等等做出概括的统一的规定,其他单行法或者民法典相关部分再做出详细规定。 以上为例,不一而足。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题:七大看点解析民法典草案如何回应百姓关切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罗沙、白阳 5月22日,作为今年全国两会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将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草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高空抛物坠物、性骚扰、手机APP收集个人信息等社会热点和百姓关切,草案均进行了直接回应。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体现了对疫情防控有针对性的考量。 看点1—— 疫情相关: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明确物业应急处置责任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最新修改: ——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草案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实践中存在监护人被隔离,导致被监护人缺乏照料的状况。草案这一修改非常必要。”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委员说,监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加强对特殊情况下被监护人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基层组织等及时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相关情况并采取措施。 ——草案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对于疫情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疫情期间,物业在社区疫情防控中承担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有目共睹。”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代表说,通过立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有助于物业开展相关工作,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草案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看点2—— 物权编:明确居住权,破解业主维权与维修难题 草案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代表对此表示,这一制度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在涉及房屋的债务追溯、银行拍卖等时,居住权的确立也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 此外,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怎么办、小区业主维权难、公共维修资金常年“沉睡”等社会热点,草案均有明确规定: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高子程说,民法典草案筑牢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坚实基础,让百姓财产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为调整物业纠纷等民商关系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也为地方出台细则提供空间。 看点3—— 合同编:增加物业服务合同、完善电子合同,对高利贷和“霸王条款”说“不” 大到买房,小到交水电费,人们的生活离不开各种合同。针对近年来合同领域的新问题,草案在合同编中作出一系列规定,亮点如下: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草案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行情603883,诊股)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习惯养成的需要,草案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以立法形式,肯定电子合同未来发展前景。”黄绮说,这保障了商事活动中双方合同可以通过便捷的电子合同方式订立,减少了书面合同订立的繁复性。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对于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的商家“霸王条款”,草案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双方平等。以前,我们更多考虑的是形式平等。随着社会发展,大家对合同本质平等的要求越来越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煜宇委员表示,草案对格式条款制度的细化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看点4—— 人格权编: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关注性骚扰与基因科研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代表委员普遍认为,这是民法典立法的重大创新,有助于强化对人格尊严的全面保护。 手机APP悄悄收集个人信息?骚扰电话令人忍无可忍?……回应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草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谓浓墨重彩。 ——明确隐私的定义。草案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委员认为,“私人生活安宁”写入隐私权,不仅是文字上的完善,更延展充实了法律的保护范围。“这意味着,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他说。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草案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就是要通过立法来制裁侵害行为、抚慰受害者心灵。明确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义务,是为了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具针对性,也有助于第一时间保留、掌握证据。”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委员说。 此外,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草案明确了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 看点5—— 婚姻家庭编:设立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 草案中备受关注的婚姻家庭编,着眼于促进家庭和谐,解决当前百姓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我国离婚率逐年升高,‘闪婚’‘闪离’现象越来越多。设立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离婚自由’并不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一级巡视员杨明仑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在许多国家都有实施。这项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况。 ——明明是无过错方,离婚后却“人财两空”;离婚后发现莫名其妙“被欠债”……草案对此类现象说“不”,体现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 草案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高子程表示,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家庭成员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加大了对婚姻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力度,有利于引导人们提高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和谐社会关系,并为司法裁判提供更为明确的制度保障。 看点6—— 继承编:扩大遗赠扶养协议范围,增加新遗嘱形式 随着社会发展,百姓财富增加,财产继承问题日益重要。草案在继承编中对现行继承法的多处修改,有利于遗产得到妥善保管和顺利分割,促进家庭和睦。 ——保障“老有所依”,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与时俱进,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现实中存在立遗嘱人要改变遗嘱时,却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情况。”黄绮说,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彰显法律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新的遗嘱形式让立遗嘱人的表达方式尽可能不受客观条件限制,也是社会民事活动更具活力的体现。 此外,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草案还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好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看点7—— 侵权责任编:破解高空抛物坠物难题,防止“自助行为”被滥用 ——在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草案侵权责任编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草案多管齐下: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高子程表示,草案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既有利于受害人索赔,也有利于督导相关方自觉履行职责义务。 ——为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还对“自助行为”制度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草案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草案同时明确,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立自助行为制度,有利于公众在生活中遇到各种突发情况时灵活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宗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委员认为,维护自身权益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为前提,草案吸收各方面意见,对这项制度增加设置了必要条件,引导大家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防止这项制度被滥用。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规定,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并加强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参与采写记者:谢昊、黄安琪、周闻韬、兰天鸣)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庞博
证监会昨日起就新起草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特别规定》)征求意见。整体看,《特别规定》借鉴科创板经验,紧扣存量板块特点,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 从主要内容看,《特别规定》复制了科创板的主要制度,并根据创业板实际予以优化。具体包括:将参与询价的投资者限定为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明确以询价方式发行的项目,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报告;允许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为不同配售对象最多提出3个报价;询价定价参考网下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优先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等“四个值”;对战略配售不设门槛,允许高管员工通过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对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设门槛。 《特别规定》授权交易所制定具体的要求。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时,剔除最高报价的具体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规定;网下初始配售比例提高到与科创板一致,由交易所根据创业板实际和测算情况确定网上网下回拨比例;沿用科创板及其他板块关于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优先配售的制度,由交易所设定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借鉴科创板,要求一定比例网下配售股份设置限售期的做法,由交易所明确具体限售股份比例。 《特别规定》结合创业板存量改革特点,增强了制度安排的包容度。《特别规定》保留了创业板现行的直接定价制度,仍允许公开发行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IPO项目直接定价发行。同时规定,直接定价的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以及境外市场价格;尚未盈利企业也不得直接定价,鼓励发行人通过市场化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 为应对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时,因大量弃购加重包销风险的情况,《特别规定》还增加了两项备用制度: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如果网上网下投资者弃购数量较大,可以就弃购部分向网下投资者进行二次配售。 未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制度实施情况,对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也相应修改完善,实现各板块基础制度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