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12月15日公布的3篇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6、117、118号)显示,经查,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存在多项问题。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6号)显示,新纪元期货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江苏证监局判定,上述问题反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7号)显示,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存在未实地调研,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118号显示,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判定,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到该局对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要求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决定对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纪元期货成立于1995年3月15日,注册资本3.75亿人民币,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0%。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为王良平,持股比例85.22%。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首批会员单位,可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公司目前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鑫纪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深圳、南京、上海4家分公司及北京、南京、徐州、南通、苏州、杭州、广州、重庆8家营业部,业务范围辐射全国各地。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6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经纪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建立健全机制对居间人实施有效管理,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 二是未能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存在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金额错误等情况。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7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独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在开展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恪守职责、谨慎勤勉,存在未实地调研,多份尽调报告内容雷同等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是你公司违反内部规定要求,委托没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君富财富(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五是你公司未对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离职的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董迪君等3人进行离任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六是你公司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更换投资经理后,未按照约定方式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及我局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2020〕118号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通过FISS系统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未准确划分应收款项账龄和未准确计量和确认预计负债的问题。 你公司报送风险监管报表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到我局对你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现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塔证券”,股票代码601236)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红塔证券存在四宗违规行为:一、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红塔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未对廉洁从业作出规定;《红塔证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二、公司董事会未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三、在员工离职办理流程中,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四、公司未对股东方开展廉洁从业的辅导和宣传工作。 云南证监局指出,红塔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红塔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红塔证券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廉洁从业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云南证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红塔证券是在对云南省三家信托投资公司(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重组的基础上,由红塔集团等13家国内知名企业共同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2002年1月31日,公司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3月23日,公司正式开业。2015年12月23日,公司股东变更为11家,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19年7月5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236。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四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七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红塔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未对廉洁从业作出规定;《红塔证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 二、公司董事会未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 三、在员工离职办理流程中,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四、公司未对股东方开展廉洁从业的辅导和宣传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廉洁从业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股权质押被强制平仓,根据减持规定,需要符合大股东高管减持规定,如何处罚强制平仓违反减持规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最近仁东控股(行情002647,诊股)不断刷屏,在于曾经是涨数倍的牛股庄股,可是瞬息之间,股价迎来了14个跌停,不仅仅引发杠杆两融资金爆仓,还引发股权质押危机,出现强制平仓,2020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仁东信息发来的《被动减持股份的告知函》,仁东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所持有的公司965.3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72%股份被强制平仓。权益变动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18日。股权质押者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机构是可以选择平仓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仁东信息是仁东控股的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必须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是若干规定》,另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因此券商减持股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说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另外还必须遵守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因此强制平仓占公司总股本1.72%股份,已经违背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是若干规定》没有提前公告和超比例减持,另外965.36万股,按照当时的价格,减持金额超过亿元,亿元强平,是不是属于大额减持,这需要监管确认,18年6月份的时候,各大媒体都报道过一则消息,大额股权质押需经监管部门同意方能卖出不允许强行平仓,这一规定是不是继续执行,如果继续执行,没有得到监管部门同意,实际上又是一个违规强平。 新的证券法规定,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问题是违规减持算到谁的头上,是仁东控股股东仁东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还是强制平仓的机构身上,这就是一个大问题,算到仁东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身上,会觉得很冤,毕竟卖出股份不是自己,可是算到机构身上,机构也会觉得很冤,仁东控股连续跌停,不利用翘板资金撬开跌停板减持,以后可能就是没有机会,股价如果继续下跌,质押股权融资就可能出现很大损失。但是股权质押融资本身就是存在风险的,不是保本收益,机构从自己利益出发违规强制平仓是不太合适的,没有及时平仓带来的损失应该向股权质押融资者继续追讨,而不是利用股价反弹强制违规平仓。 但是既然强制平仓确实是违规的,证券法又白纸黑字的对违规减持做出了规定,不根据证券法做出处罚,那就不是依法治市了,证券法的规定就成为了没有牙齿的框架子,不足以震慑市场违规违法者,这与零容忍是完全背离的。证监会如果不对本次强平作出相应的处罚,以后还会有违规违法强平出现,那么证监会又该如何应对,这就是一个大问题,总不能前面的不处罚单单处罚后面的,这是难以服众的,会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4号)显示,2020年10月12日,锦泰期货有限公司(简称“锦泰期货”)发生恒生交易系统故障,该系统中断53分钟。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该事件定性为较大事件。 经调查,锦泰期货在此事件中存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锦泰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锦泰期货应对上述问题积极整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升交易系统安全性和应急处置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整改验收。 锦泰期货官网显示,锦泰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注册资本50715万元,主要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是江苏最大的省属企业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期货平台。公司总部位于南京玄武湖畔,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江苏锦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并在重点城市设立9家营业部。公司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单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单位。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锦泰期货第一大股东,持股40%。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十七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重要信息系统的故障备份设施和灾难备份设施,保证业务活动连续。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限制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锦泰期货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2日,你公司发生恒生交易系统故障,该系统中断53分钟。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规定,该事件定性为较大事件。 经调查,你公司在此事件中存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积极整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升交易系统安全性和应急处置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整改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9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赛伯乐投资)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0〕44号)、关于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5号)。 经查,赛伯乐投资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赛伯乐投资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 陈保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赛伯乐投资成立于2011年7月26日,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公司股东为创业乾坤(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浚晨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2020〕44号 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关于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5号 陈保明: 经查,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伯乐投资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监管撤销违法违规股东入股保险公司的行政许可、“清退”违规股东后,对相关保险公司的处罚,也正在逐步落地。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第65号罚单,处罚对象是华海财险。理由是华海财险在增资申请中存在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罚款51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据悉,因2016年5月至8月华海财险增资申请中,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存在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原保监会已于2018年2月,撤销了这两家公司增资华海财险的行政许可。此次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的处罚中,上述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是一个重要原因。 据悉,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因报送虚假材料和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而作出的罚款额,已是相关罚款的最高金额,系顶格罚款。 对于此次处罚,华海财险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将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正视历史遗留问题、逐一对照、认真整改。 华海财险还表示,目前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经营管理稳健、人员队伍稳定,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今后,华海财险将继续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各项监管要求,并以此次处罚为警示,吸取教训、严格整改,坚守风险底线,依法合规经营,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不懈努力。 增资申请时报送虚假资料,公司被罚50万、责任人被罚10万 银保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华海财险存在的违法行为中,一类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月至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即华海财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 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 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悉,针对上述增资申请中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原保监会已于2018年2月,撤销了上述的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两家公司增资华海财险的行政许可。 银保监会最新处罚决定书显示,华海财险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据该条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书称,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公司治理不规范,被罚1万 华海财险存在的第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公司治理不规范,具体包括: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 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 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 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银保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行为证据等证据证明。 处罚决定书称,该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银保监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在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 因无法还钱,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领着低保的陈蔓对此一无所知。生活在陈蔓周围的“亲人”中,唯一和她有血缘关系的是外公王某某。 近日,该案件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 12月16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金水法院表示,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 金水法院指出,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该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该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15日,光明日报客户端发表署名为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的评论称,9岁孤女无力还父债被限制高消费是机械执法。 这篇评论文章称,就房产本身而言,买房人付款行为发生在2012年,2017年起诉要房。这五年房价肯定上涨了。法院以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为由不把房判给购房者,对女孩的保护无疑是有利的。在其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即使背起这55万的债,受益人也是女孩。如果如报道所言,杀妻的丈夫拿走的55万有一部分用于抚养孩子,那孩子也是客观上的受益者。 但也有人同情买房者,认为买卖合同无效,买房者拿不到房,法院判决陈蔓还钱也没钱还,除了限制高消费,买房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诚然,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就是要解决申请人如何讨还被骗的购房款问题。由于债务人死亡,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以其遗留的财产进行清偿,但当财产仅仅只是一套房产,且有人居住时,拍卖房产还债就是个难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但本案陈蔓作为房产继承人似乎又成了义务的承担者,不符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条件,这或许正是其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 不过,仅依民诉法规定将9岁的陈蔓作为被执行人,与民事实体法明显相悖。因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9岁的未成年人在民法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陈蔓继承财产利益可以,但涉及财产被执行之类则不行。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将9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决非规定之本意。如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可9岁的陈蔓哪里理解执行通知书意义何在,她又怎能实施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 还有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可见,限制消费令是一种很严肃的法律措施,适用一个9岁的孩子极不严肃。 最后,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可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对于9岁的陈蔓又能适用吗?姑且不说她是否违反规定,即便是违反了,也不适用拘留,更不能以犯罪论处。这亦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所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根本不适用于一个9岁的孩子,法院做出这样的决定,顶多是一次机械执法而已。解决父亲的债务纠纷只有等到陈蔓成年以后,依据继承房产的情况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不仅如此,基于国家监护理论,今后,有关部门还应该时刻关注着陈蔓的生活,适当的时候介入救助。从报道看,陈蔓仅有外公照顾,但在小陈蔓的印象里,外公大多数时间孤身坐在电脑旁搜资料、看文书,特喜欢打官司,“很神秘,每次和人说话都关着门”。一旦失去外公的照顾,有关部门就应当担负起监护的职责。 即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些原则不应该只是停留于静止的文字表述,而是要落实到鲜活的个案中。让该法规定的社会保护、政府保护以及司法保护不是止于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