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昨日披露的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万银处罚公示〔2020〕4号)显示,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存在以下4类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有关金融统计管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人民币管理、征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2020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给予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0.1万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天眼查显示,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由中国银行(601988.SH)控股9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我国刑法完成新一轮大修。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条。从12月27日公布的全文内容来看,此次修正围绕近年多个热点问题作了调整或增补,涉及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抢公交车方向盘入刑、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等内容。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修改,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极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 此外,近期,多地又出现新冠疫情零星病例。疫情暴露出我国在公共卫生体系上的一些短板。为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修正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 同时,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犯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相衔接,修正案(十一)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在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同武看来,此次修改符合社会时代的要求,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制,从传染源、传播途径等渠道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强化了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规定。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业禁止作了专门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因此,对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从业禁止。“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健全从业禁止信息获知、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具体制度,切实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岳仲明说。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落地,60万元行政处罚也将成为历史。此前证监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披造假等行为顶格60万元的处罚,与一些发行人造成的规模高达数十亿上百亿的造假行为极为不匹配。”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修正案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刑事责任追究,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使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获刑十年。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证监会官网在12月26日晚上发文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下一步,证监会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修正案同时完善了非法集资犯罪规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完善洗钱犯罪,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规定为犯罪。 此外,修正案着力打击药品“黑作坊”,将高空抛物、抢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大学、引诱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写入刑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央行网站昨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蒙银罚字[2020]第6号-第8号),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存在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占压财政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等5宗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6万元。 蔺云时任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对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罚款1万元。 李瑞森时任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对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罚款2万元。 以下为全文:
新京报讯(记者 王艺 实习生 赵英然 邹晓桐)12月24日,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引发关注。《办法》明确规定,经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的女员工,每月可有1至2日适当休息。对此,有人担心该规定会加剧女性就业歧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姜颖表示,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有更具体程序性的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截图。“可以明确女性在什么情况下属于重度痛经,应该履行哪些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该知道如何去认定。”姜颖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并以此理由解雇员工,便会造成违法。对于该项规定是否会加剧女性就业的问题,姜颖表示,现实中女性职工被歧视由来已久,与该项规定没有关系。姜颖教授认为,上述《办法》是对我国已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的延续,在得到认可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上升至国家层面的法律中。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东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年9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当事人陈志阳负管理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东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罚款18万元;对陈志阳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昨日公示的《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2020年52号)显示,经检验,本次发现10家企业生产的1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其中,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芍花堂”,832265)名列其中。 上述检查结果显示,经甘南藏族自治州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标示为甘肃三陇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生产的1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本次检查发现,由甘肃岐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车前草不符合规定。该产品包装规格为1kg/袋,药品批号170726,检验依据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合格检验项为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检验单位为庆阳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对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控制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涉及单位已经或正在进行立案查处,将于三个月内公开处理结果。对不合格产品及涉及的相关单位,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管,督促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6日,注册资本1.25亿人民币,李明辉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5.07%。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主办券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8号)显示,经查,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晨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报备文件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2019年曲靖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报备材料发文日期存在多处错误。二是首席风险官定期工作报告中,部分报告存在日期错误,个别报告无首席风险官签名。 二、信息技术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信息技术部截至检查日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员工仅有10人,不满足《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第3.1.1.3条“总部技术部门人员不少于8人,对于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公司应达到11人”的人员配备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创办于2002年3月,是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板块旗下的期货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是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前在北京、上海、昆明、蒙自、楚雄、曲靖设立有分公司和营业部,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上海滇晟商贸有限公司。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另外40%股份。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总计持股99.99%(直接持股51%)。中国铜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9.32%。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公司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签字人员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38号 关于对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报备文件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2019年曲靖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报备材料发文日期存在多处错误。二是首席风险官定期工作报告中,部分报告存在日期错误,个别报告无首席风险官签名。 二、信息技术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信息技术部截至检查日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员工仅有10人,不满足《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第3.1.1.3条“总部技术部门人员不少于8人,对于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公司应达到11人”的人员配备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