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行为,因为银行相对比较安全,也可以随时存取,相信很多人都有存钱的习惯,然而银行也开始出台新的规定。银行新规定:2021年起,在银行有以下存款的储户,将会被永久冻结!据央行数据显示,2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02万亿元。随着各种金融信贷产品的出现,大多数人的消费习惯逐渐改变。虽然理财方式越来越多,但仍然有很多人最相信银行。随着中国经济越来越发达,很多家长选择让孩子前往国外留学,而家人为了给予支持,跨境转账变得很频繁,但银行出台的新规定,那就是“取消跨区域手续费,同时,每个人每年向国外的汇款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这项规定一出,很多想给国外亲人汇款的可就麻烦了,如果想给亲人多汇点钱,可能还需找朋友帮忙。虽然出台的新规给大家生活带来了不便,但这也是为了打击金融机构的非法洗钱活动。如果这些不法分子遇到资金问题,需要转移资金,他们将被立即调查,一旦出现资金问题,经过严格调查,这些人的存款将被直接冻结,即使使用现金,也不能进行交易。而作为一家有利可图的机构,银行也是一家相当于资本周转的中介机构。银行将部分资金贷给有需要的人,并从中赚取利息和手续费。实际上,这些措施并非针对我们守法的公民,而是主要针对具有非法收入的公司和个人。一旦这些人或公司遇到问题并需要转账,将对其进行严格调查。银行这项新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如果您的银行账户中有大量外汇转账交易,银行将冻结该账户,避免非法资金外流。相信很多人都可以理解银行颁布的这项新规定。毕竟,这可以保护大多数人自身的利益,相信会得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47号)显示,经现场检查,金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期货”)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治理不健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未按规定程序召开、未进行会议记录;董事会无投票记录,董事长选举程序缺失;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对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湖南证监局判定其以上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居间人管理存在较大缺陷,内部控制管理薄弱。公司对居间人尽职调查存在瑕疵,未按公司规定对部分居间人开发的客户及时进行回访,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对客户反映的居间人存在喊单等禁止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以上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金信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湖南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信期货成立于1995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1.80亿人民币,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5.43%,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湘油泵”,603319.SH)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8.11%。 湘油泵2019年年报显示,金信期货为公司直接持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47号 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不健全。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未按规定程序召开、未进行会议记录;董事会无投票记录,董事长选举程序缺失;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对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上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二是居间人管理存在较大缺陷,内部控制管理薄弱。对居间人尽职调查存在瑕疵,未按公司规定对部分居间人开发的客户及时进行回访,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对客户反映的居间人存在喊单等禁止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以上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9]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黔东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8-11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在办理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 当事人石渠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吴远刚负管理责任;赖立权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东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石渠江、吴远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赖立权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图片来源:微摄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地方政府、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投资者给予了广泛关注。总体上,各方认为出台《规定》十分必要,其对于防范化解行业风险、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优化促进良性发展生态意义重大,赞同《规定》的总体思路、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建议尽快出台,并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同时,各方也提出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意见,其中绝大多数已吸收予以采纳。 《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股权质押被强制平仓,根据减持规定,需要符合大股东高管减持规定,如何处罚强制平仓违反减持规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最近仁东控股(行情002647,诊股)不断刷屏,在于曾经是涨数倍的牛股庄股,可是瞬息之间,股价迎来了14个跌停,不仅仅引发杠杆两融资金爆仓,还引发股权质押危机,出现强制平仓,2020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仁东信息发来的《被动减持股份的告知函》,仁东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所持有的公司965.3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72%股份被强制平仓。权益变动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18日。股权质押者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机构是可以选择平仓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仁东信息是仁东控股的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必须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是若干规定》,另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因此券商减持股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说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另外还必须遵守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因此强制平仓占公司总股本1.72%股份,已经违背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是若干规定》没有提前公告和超比例减持,另外965.36万股,按照当时的价格,减持金额超过亿元,亿元强平,是不是属于大额减持,这需要监管确认,18年6月份的时候,各大媒体都报道过一则消息,大额股权质押需经监管部门同意方能卖出不允许强行平仓,这一规定是不是继续执行,如果继续执行,没有得到监管部门同意,实际上又是一个违规强平。 新的证券法规定,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问题是违规减持算到谁的头上,是仁东控股股东仁东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还是强制平仓的机构身上,这就是一个大问题,算到仁东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仁东天津身上,会觉得很冤,毕竟卖出股份不是自己,可是算到机构身上,机构也会觉得很冤,仁东控股连续跌停,不利用翘板资金撬开跌停板减持,以后可能就是没有机会,股价如果继续下跌,质押股权融资就可能出现很大损失。但是股权质押融资本身就是存在风险的,不是保本收益,机构从自己利益出发违规强制平仓是不太合适的,没有及时平仓带来的损失应该向股权质押融资者继续追讨,而不是利用股价反弹强制违规平仓。 但是既然强制平仓确实是违规的,证券法又白纸黑字的对违规减持做出了规定,不根据证券法做出处罚,那就不是依法治市了,证券法的规定就成为了没有牙齿的框架子,不足以震慑市场违规违法者,这与零容忍是完全背离的。证监会如果不对本次强平作出相应的处罚,以后还会有违规违法强平出现,那么证监会又该如何应对,这就是一个大问题,总不能前面的不处罚单单处罚后面的,这是难以服众的,会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安徽证监局发现解明海作为上市公司志邦家居(股票代码:603801)的监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而解明海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属于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志邦家居股票11.5万股,交易金额284.7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有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有关规定。 安徽证监局表示,为督促解明海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决定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解明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安徽证监局。同时,安徽证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志邦家居2019年年报显示,解明海自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此前曾在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彩虹装饰工程公司、志邦厨柜厂工作,历任志邦有限班长、经理。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解明海: 我局发现你作为上市公司志邦家居(股票代码:603801)的监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而你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属于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志邦家居股票11.5万股,交易金额284.7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有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有关规定。 为督促你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外管罚〔2020〕2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东阳支行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8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东阳市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4万元。 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第8点: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