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9号)显示,经查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在执业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000636.SZ)2016年度审计报告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主要事实: 一、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决定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配合操作,于2016年3月24日,由宁夏顺亿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合计约5469万元;同时由风华高科出资5500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约定投资标的为协议受让宁夏顺亿合法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资产,宁夏顺亿与宏信证券就该收益权转让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宏信证券收到风华高科的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2016年期间,风华高科通过上述方法虚假转让应收账款,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约6192.12万元,占风华高科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05%。 二、立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1.立信所对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时,关注到应收账款金额大且出现难以收回迹象、原价转让应收账款的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等情况,认为应收账款的完整性、存在和计价等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关注到理财产品金额大、2016年新增较多短期投资等情况,认为理财产品的存在、准确性、计价和列报等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但未相应调整有关的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存款等科目的风险评估结论。 2.风华高科根据其与粤盛资产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和《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和12月15日向粤盛资产支付预付款66万元和季付款199.9万元两笔费用;在2016年12月15日向宏信证券申请提前赎回资产,于12月19日收到本金及投资收益合计约5699万元,其中投资收益约199万元。理财产品的购买时间、金额与应收账款转让时间、金额高度一致,且投资顾问费的支出明显高于投资收益的收入,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重大异常,立信所未考虑是否存在特别风险。 3.立信所对应收账款转让与购买理财产品、支付投资顾问费等事项的相关认定,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与理财产品的存在认定、应收账款的计价认定与财务报表整体利润等异常,未能将其作为关联事项进行必要关注,保持合理怀疑。 综上,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风险应对程序存在缺陷。立信所将应收账款和包含理财产品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均评为具有重大错报风险,指出需关注上期期后事项涉及的债权转让事项,关注期后是否有重大情况变动并考虑补充审计程序。但在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时,立信所未能对上述项目的相关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直接信赖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立信所基于执行2015年度期后事项审计时审核了债权转让合同和对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及宁夏顺亿进行了相关函证,2016年度审计时仅执行了检查2015年审计获得的合同和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应收账款于2016年度的变动情况,未根据应收账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 2.未充分获取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商业合理性的相关审计证据。立信所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有关应收账款转让的背景、原因、是否存在回购条款、内部控制流程等内容后,认为风华高科将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兰州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机会转让给宁夏顺亿,宁夏顺亿从该房地产项目投资中获取更大利益,因此宁夏顺亿原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具有合理商业理由。但立信所除实施询问程序以外,未实施走访广州亚利和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兰州项目现场等其他补充审计程序,所获证据不足以证明兰州房地产项目与广州亚利和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存在股权关系。同时,立信所向风华高科询问是否可以安排其前往宁夏顺亿进行现场走访时,风华高科以协调难度较大为由未能安排之后,立信所未坚持执行前往宁夏顺亿走访的程序,也未曾尝试不经风华高科协调、直接与宁夏顺亿联系走访事宜。 3.未充分获取理财产品的相关审计证据。风华高科与宏信证券签署的多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上一个月的《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同时,《资产管理合同》还明确约定,投资标的需要委托人书面认可,具体投资标的均由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中予以明确。《投资指令》显示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为风华高科转让给宁夏顺亿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在2016年年报审计时,立信所未从风华高科或宏信证券处获取投资指令函、划款指令,以及上述《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的《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证据,也未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实施其他替代程序。 4.未针对转让应收账款、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投资顾问费等相关事项合并起来产生的风险,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设计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针对投资顾问费明显高于投资收益的异常情况,立信所未对投资顾问费给予应有关注、执行专门的审计程序,而是将其列在管理费用中,对管理费用执行抽查凭证等常规审计程序。 综上,立信所在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中,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理财产品及投资顾问费相关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应用指南》(2010年修订)第54条的规定。 三、立信所出具报告及收费情况 2017年3月17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115号《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相信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审计意见认为风华高科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风华高科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宣宜辰、陈雷。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的费用总额为75万元,立信所已收取。 广东证监局认为,立信所在为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5万元,并处以75万元罚款,罚没合计150万元;对宣宜辰和陈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注册资本1.23亿人民币。官网显示,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风华高科成立于1994年3月23日,注册资本8.95亿元,于1996年11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9亿股,持股比例20.0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近期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并购活动与资产处置情况; (二)证券投资、委托贷款的发生与处置; (三)资本性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近期或计划发生的变动; (四)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仅以获取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程序。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支持鉴证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9号 当事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宣宜辰,女,1970年7月出生,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2016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陈雷,男,1986年11月出生,风华高科2016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立信所对风华高科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立信所、宣宜辰、陈雷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风华高科决定通过粤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粤盛资产)和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亿)配合操作,于2016年3月24日,由宁夏顺亿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价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宇)、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亚利)应收账款合计约5,469万元;同时由风华高科出资5,500万元,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发行的一项理财产品,约定投资标的为协议受让宁夏顺亿合法受让风华高科及其子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资产,宁夏顺亿与宏信证券就该收益权转让签署《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宏信证券收到风华高科的资金后,即全部转至宁夏顺亿。2016年期间,风华高科通过上述方法虚假转让应收账款,少计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约6,192.12万元,占风华高科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05%。 二、立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1.立信所对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时,关注到应收账款金额大且出现难以收回迹象、原价转让应收账款的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等情况,认为应收账款的完整性、存在和计价等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关注到理财产品金额大、2016年新增较多短期投资等情况,认为理财产品的存在、准确性、计价和列报等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但未相应调整有关的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存款等科目的风险评估结论。 2.风华高科根据其与粤盛资产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和《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和12月15日向粤盛资产支付预付款66万元和季付款199.9万元两笔费用;在2016年12月15日向宏信证券申请提前赎回资产,于12月19日收到本金及投资收益合计约5,699万元,其中投资收益约199万元。理财产品的购买时间、金额与应收账款转让时间、金额高度一致,且投资顾问费的支出明显高于投资收益的收入,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重大异常,立信所未考虑是否存在特别风险。 3.立信所对应收账款转让与购买理财产品、支付投资顾问费等事项的相关认定,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的存在认定与理财产品的存在认定、应收账款的计价认定与财务报表整体利润等异常,未能将其作为关联事项进行必要关注,保持合理怀疑。 综上,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风险应对程序存在缺陷 立信所将应收账款和包含理财产品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均评为具有重大错报风险,指出需关注上期期后事项涉及的债权转让事项,关注期后是否有重大情况变动并考虑补充审计程序。但在执行具体审计程序时,立信所未能对上述项目的相关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直接信赖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立信所基于执行2015年度期后事项审计时审核了债权转让合同和对广州亚利、广东新宇及宁夏顺亿进行了相关函证,2016年度审计时仅执行了检查2015年审计获得的合同和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的审计程序,未关注应收账款于2016年度的变动情况,未根据应收账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执行更多的审计程序。 2.未充分获取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商业合理性的相关审计证据。立信所询问风华高科负责财务相关人员有关应收账款转让的背景、原因、是否存在回购条款、内部控制流程等内容后,认为风华高科将广州亚利、广东新宇的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兰州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机会转让给了宁夏顺亿,宁夏顺亿能够从该房地产项目投资中获取更大利益,因此宁夏顺亿原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但立信所除实施询问程序以外,未实施走访广州亚利和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兰州项目现场等其他补充审计程序,所获证据不足以证明兰州房地产项目与广州亚利和广东新宇实际控制人存在股权关系。同时,立信所向风华高科询问是否可以安排其前往宁夏顺亿进行现场走访时,风华高科以协调难度较大为由未能安排之后,立信所未坚持执行前往宁夏顺亿走访的程序,也未曾尝试不经风华高科协调、直接与宁夏顺亿联系走访事宜。 3.未充分获取理财产品的相关审计证据。风华高科与宏信证券签署的多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上一个月的《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同时,《资产管理合同》还明确约定,投资标的需要委托人书面认可,具体投资标的均由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中予以明确。《投资指令》显示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为风华高科转让给宁夏顺亿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在2016年年报审计时,立信所未从风华高科或宏信证券处获取投资指令函、划款指令,以及上述《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的《资产委托投资管理月报》、对账单等证据,也未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实施其他替代程序。 4.未针对转让应收账款、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投资顾问费等相关事项合并起来产生的风险,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设计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针对投资顾问费明显高于投资收益的异常情况,立信所未对投资顾问费给予应有关注、执行专门的审计程序,而是将其列在管理费用中,对管理费用执行抽查凭证等常规审计程序。 综上,立信所在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中,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理财产品及投资顾问费相关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应用指南》(2010年修订)第54条的规定。 三、立信所出具报告及收费情况 2017年3月17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115号《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相信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审计意见认为风华高科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风华高科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宣宜辰、陈雷。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的费用总额为75万元,立信所已收取。 上述违法事实,有立信所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询证函、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及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立信所在为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立信所、宣宜辰、陈雷及其代理人一致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免行政处罚: 第一,立信所执行2016年度风险评估审计工作时,已充分考虑相关的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存款的风险,并实施复核验算、检查、函证等程序未发现明显异常,未调整该等科目风险评估结论的文字描述本身并不影响相关实施执行的审计工作及其对相关审计结论的支持。 第二,立信所在对风华高科2016年审计过程中未知悉及获取任何证明案涉应收账款和理财产品及投资顾问费之间存在关联的审计证据:1.理财产品的购买时间、金额与应收账款转让时间、金额并非高度一致;2.风华高科的应收账款、理财产品和投资顾问费分属不同业务环节,没有对应关系;3.粤盛资产的财务顾问费包含于风华高科2016年管理费用当中,占当期管理费用总额4亿余元的比例不足1%,在执行审计工作时未抽查到粤盛资产相关投顾协议;4.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并不固定,投资顾问费金额高于理财产品收益金额的事项本身不足以得出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重大异常”。 第三,立信所已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2016年3月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属于“以前”年度获取的审计证据,而属于“本期”获取的审计证据,且立信所已实施了必要和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不存在直接信赖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二是立信所已对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和真实性获取了充分的审计证据。1.执行了审核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查验应收账款转让交易各方的背景、访谈风华高科管理层等程序;2.立信所已经就应收账款对宁夏顺亿实施了函证程序;3.走访不属于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4.对兰州房地产项目,立信所执行了访谈风华高科管理层、获取风华高科考察兰州地产项目的资料、网络查询调查房地产项目真实性等程序,没有必要对兰州项目进行现场走访。 第四,立信所已对理财产品及投资顾问费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1.针对案涉理财产品,立信所已经实施检查、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异常,没有必要在对该等已经全额收回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实施审计程序。2.应收账款、理财产品和投资顾问费分属不同业务循环,案涉理财产品只是风华高科众多理财交易中的一笔,当期“咨询费(含顾问费)”(还包含其他费用)仅占风华高科管理费用总额的4.44%。 第五,风华高科应收账款科目财务造假行为,系由风华高科管理层和相关外部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串通合谋实施,并对审计机构予以隐瞒,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不能成立、部分予以采纳。具体如下: 第一,资产减值损失、银行存款等科目与应收账款、理财产品等事项密切相关,在对应收账款、理财产品的相关认定评价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时,立信所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评价其是否更广泛地与财务报表整体相关,进而潜在地影响多项认定。立信所在风险应对程序中实施实质性程序,不影响关于其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存在缺陷的认定。 第二,风华高科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发行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1.应收账款转让款收入时间与宏信证券理财产品投资款支付时间均为2016年3月24日,两笔交易金额高度相近;2.除了银行理财产品之外,风华高科2016年购买的委托投资理财产品只有宏信证券与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资本)先后发行的定向投资理财产品,且该类投资系近三年新增业务;3.与宏信证券约定的委托投资理财期限为2年,却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提前赎回,且当天即与银华资本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理财产品金额及操作方式与上述向宏信证券购买理财产品相同;4.向粤盛资产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明显高于投资收益。对上述异常情形,立信所未考虑是否存在特别风险。此外,不同的业务循环并不是各自完全独立,需要考虑各业务循环以及不同循环会计科目之间的关联关系,立信所未将理财产品相关认定与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转让相关认定作为关联事项进行必要关注,立信所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第三,针对应收账款事项。一是2016年3月针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基于2015年度财务报表期后事项审计目的进行,立信所基于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目的仅追加执行了访谈风华高科管理层程序,立信所未区分2015年度财务报表期后事项审计与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注意义务和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二是兰州房地产项目投资收益作为宁夏顺亿原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商业理由,立信所仅通过询问风华高科管理层访谈、获取风华高科管理层提供的资料以及网上自行查询资料等程序进行确认,既未实施走访应收账款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兰州项目现场等其他补充审计程序,也未在风华高科拒绝安排走访宁夏顺亿时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还未就该交易的商业理由对宁夏顺亿进行函证,立信所针对该项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其商业理由是否合理。 第四,针对委托投资理财产品事项。特定类别交易的重要性,不仅需考虑金额的大小,还需要考虑性质的影响,或是否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正如前述,风华高科购买粤盛资产委托宏信证券发行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立信所也将理财产品认定具有重大错报风险。在当期仅有两个定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下,未将涉案理财产品考虑是否作为属于重大类别的交易并单独实施实质性程序,而是将委托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费用与银行理财产品的财务顾问费用一起并入“管理费用”执行抽查,也未从风华高科或宏信证券处获取投资指令函、还款指令等证据,或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实施其他替代程序,立信所针对委托投资理财产品事项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当事人提出走访不属于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以及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5万元,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二、对宣宜辰和陈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根据最新数据,2020年受到疫情以及市场环境的影响,仅2020年1-7月,国内共有200多万家企业注销倒闭,其中大部分是资金链断裂,应收账款成为压垮企业的“那根稻草”。比如,万华化学、北新建材、龙蟒佰利均为化工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在2020年上半年,他们的应收账款分别达到了42.3亿元,19.7亿元,19.4亿元。龙头企业的赊销状况都这么糟糕,中小型企业的生意更是不好做,如果同时面临负债率高的困境,很有可能会濒临倒闭,这对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来说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对于应收账款问题很重视,今年出台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在“解决要账难”这个问题上,相信国家会持续给予政策支持。上市公司应收账款逐年走高截至8月31日,A股上市公司达到5.44万亿元。整体来看,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仍旧保持总量增长、增速持续放缓的趋势。A股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数据从2019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一直保持在5万亿以上。这说明商业信用盛行,大额交易的现款现货模式逐渐被分期付款等赊销形式所代替,而应收账款逐年沉淀,必然会提高收账成本,风险也会随之而来。很多上市公司对于激增的应收账款的解释是“新业务导致”,而背后的具体真正原因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应收账款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推高企业负债。由于应收账款属于流动资产,一旦无法回收,会严重阻碍企业的资金流动和日常运营,企业为了发展会大量举债。另一方面,让账面收入虚高。赊销形式被确认为收入,但是实际上没有真正的资金流入。这背后的原因很复杂,外部原因主要有社会经济环境压力,客户信用意识淡薄,隐瞒实际财务状况。内部原因则是企业风险管理不到位,盲目急于扩大市场而没有深入了解客户资信情况。最根本在于客户,客户的诚信状况和财务状况。如何拯救堆积成山的应收账款?那么,如何分散应收账款堆积风险呢?如何了解客户的诚信状况和财务状况呢?企业应收账款时间越长、赊销交易越多,其面临的信用风险越大,而企业大多数都缺乏有效的分散风险机制,甚至只顾销售增长,而忽视风险规避。而贸易保险可以帮助企业进行风险分散。贸易信用保险保障企业免遭因不可预见的客户方破产或货款拖欠而造成的财务损失,同时信用保险也是一项帮助企业管控应收账款风险的工具。信用保险机构利用自身征信网络及专业评估技术,可以帮助企业从事前调查评估,事中控制和事后催收等全面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要想防范客户不付款风险,首要步骤是要取得有关买方背景、最新的交易信息及相关市场环境信息来评估买方付款能力。因此精确及可信赖的企业资信报告可有效协助企业制定决策、保障企业获得收益。科法斯信用保险咨询服务依据商业信用报告进行信用额度审核,因此建立了一个完整且定时更新的企业数据库。科法斯企业资信服务可提供一系列由企业原始数据至信用交易额度建议的信息服务。值得一提的是,透过科法斯及其伙伴在全球100个国家设有分公司,可取得各地企业的相关信息。
■ 9月17日,二度闯关IPO的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股份”)终于迎来上会,走到距离A股最近的地方。 金融投资报记者梳理发现,问题缠身的声迅股份能否如愿冲进A股还是有点悬。历时几年,声迅股份业绩增长乏力;同时,员工人数蹊跷锐减,研发人员占比还不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应收账款还高企,业绩全赖前五大客户,风险高悬。 业绩增长乏力 公开资料显示,声迅股份是一家以智能技术和物联网平台为核心的安防整体解决方案和运营服务提供商。2017年公司业绩爆发式增长,但2018年增长明显乏力。 招股书披露,2016-2018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93亿元、3.76亿元、3.17亿元;对应各期净利润为2056.43万元、7317.24万元和7419.86万元。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95.36%、255.82%,但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增速分别为-15.66%、1.40%。 公司业绩剧烈波动的同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也在剧烈波动,只是这种波动并未与净利润的变动保持一致。招股书披露,2016-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29.93 万元、-1476.03万元、5163.01万元,与各期净利润差异甚大。 员工人数蹊跷锐减 就在公司业绩增长乏力的同时,公司员工人数蹊跷骤减,被质疑以此降低成本做靓业绩。 证监会官网显示,公司2017年和2019年披露过两次招股书,其中2017 年 招 股 书 中 披 露 , 2014年-2016年末、2017年6月30日公司员工总数分别为519人、719人、844人和809人。到了2019年的招股书中,公司披露2017年末和2018年末员工人数为769人和689人。 很明显,在经历2014-2016年员工人数的持续增长之后,2017年开始公司员工人数开始大幅减少,2017年公司员工人数从844人减少至769人,一年时间减少8.89%;2018年,员工人数下降更快,从769减少至689人,1年时间减少了10.40%。 研发人员占比不达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员工数锐减,其中的研发人员也在减少。金融投资报记者对比发现,声迅股份自称重视研发,为高新技术企业,但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却未达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 招股书披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12月6日通过复审。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中有一条“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但是,2017年招股书招股书中披露,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研发人员为63 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仅为7.79%。在2019年的招股书员工构成部分披露,截至2018年末公司研发人员降为57人,占员工总数的8.27%。 更加奇怪的是,在介绍公司主要竞争优势时公司又称现有研发人员60人。但即便是研发人员60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也只有8.71%。均不及高新技术企业10%的标准。 应收账款占营收比重近七成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声迅股份业绩上了一个台阶,应收账款也快速积累。2016-2018年,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7306.66 万 元 、 25068.61 万 元 、24077.57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6106.13 万元、23143.49 万元、21717.29万元;应收账款占各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0.77%、65.86%、60.84%;占各期营业收入的 比 例 为 31.69% 、 61.49% 、68.41%。 与此同时,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也急速下降,2016-2018年分别为2.70、2.33和1.28。 即便与同行相比较而言,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也偏低,比如2016年、2017年海康威视(002415)应收账款周转率为3.30、3.23,浩云科技(300448)为3.23、2.51;2016-2018年大华股份(002236)应收账款周转率为2.38、2.74、2.67,苏州科达(603660)为3.97、4.03、3.53。 业绩高度依赖前五大客户 应收账款高企或与声迅股份客户集中度高有关。 招股书显示,公司客户集中度明显偏高,2016-2018年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达10604.60 万 元 、 26438.80 万 元 、22217.59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高达55.04%、70.24%及69.99%。 金融投资报记者查询公司同行2016年-2018年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发现,公司依赖前五大客户的情形十分少见。比如,2016-2018年,浩云科技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18%、24.44%、23.10%;汉邦高科(300449)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 36.26%、32.20%、31.58%;大华股份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6.26%、9.40%、7.93%。 客户集中度明显高于同行且对前五大客户形成依赖的情形是否为常态?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员工人数蹊跷锐减的原因是什么?金融投资报记者将一系列的问题整理并发至公司,但截至记者发稿,仍未获回复。公司带着问题闯关前途几何,本报将持续关注。
容百科技9月3日在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关于比克电池,截至半年报应收账款余额降低至1.45亿,公司将继续积极通过货款催收、司法诉讼等方式追缴应收账款。
《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典型合同,实际上新增加的就是这两个(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如果说保理合同是适应金融类的发展,必须要增加为典型合同,那物业服务合同是适应现代社会中物业服务需求加进来的合同。如果保理合同是商事合同,那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民事合同。保理合同解决的是营商环境,物业服务合同解决的是民生环境。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一下:一、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是随着我们城市化的发展,居民小区的公共服务需要而产生的。物业服务合同它是在委托合同这一章后,它从合同标的上来讲,跟委托合同的标的是类似的,都属于提供劳务类的。《民法典(草案)》当中曾经规定,物业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曾经有这条规定,但是后来没有了,它还是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从提供劳务服务的标的上来讲,它们是属于同一类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跟其他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区别在哪?物业服务提供的劳务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多元性。物业服务的服务提供太多了,既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又包括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还包括生活秩序等等一些维护和管理,它的服务是非常广阔的。在整个小区内,小区的一些事务的管理基本上是由物业服务公司的人来负责管理。物业服务合同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视:第一,物业服务合同的连续性。建筑物建成以后,就要有物业,这时候的建筑物可能还没有卖出去,业主还没有进来,谁来负责物业?可能开发商就需要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他可能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来管理,也可能他聘请物业公司来管理,它有一个物业服务合同,在法律上把它称之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来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由他们来跟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与业主签订,对业主有没有效力?业主应不应当遵守?这是现实当中会存在的问题。这次的《民法典》对这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选聘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具有效力的,同样是需要遵守的。前期服务合同的效力什么时候能终止?必须是业主委员会与他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才能终止。第二,物业服务合同之间的连续性。因为业主有权决定是不是聘用这个物业服务人,如果我决定解聘了,不跟你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了,我另找物业服务公司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由我自己来管理。那是不是新的合同一成立,或者一生效,前面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当然是终止的,但是在物业服务上是有连续的。你在与物业服务人的交接之间,在办理交接手续期间,原来的物业人不能停止物业服务,仍然是需要提供服务的,直到有新的物业服务人接手了,你才能不用了。在此期间你提供服务,仍然可以收物业费,但是如果你在交接期间,违反了交接的义务,那你就无权收取物业费。第三,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除等,这些方面物业服务合同也有它的特殊性。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从业主一方来讲,它是业主共决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关于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共决事项,业主的人数要求是在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规定的是三分之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规定的业主共决事项有三个标准:一是三分之二;二是四分之三;三是过半数,这个事项是属于要过三分之二的。你决定解聘,必须要提前60日通知物业服务人,业主决定解聘的解除合同是任意解除的,只要业主共决,没有其他事由。为什么解除它?他干的不好吗?我管他干的好不好,我就是不用他,这是可以的。它只要求程序上共同决定,需要提前60日通知。但是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解除的原因不该物业服务人的事,不可归责于物业服务人,你应该负责赔偿。这是物业服务期满以后,物业服务人应该得到的收益。物业服务人是不是非要给你服务?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以后,也可以不同意,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但是需要提前90日通知,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其他的都需要提前90天通知。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也没说解聘,也没说续聘,但是物业服务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这时候的物业服务合同就成为了一个不定期合同,凡是不定期合同,当事人都可以有任意解除权的。什么时候都可以解除,随时可以要求。这是物业服务合同在订立履行上的一些特殊性。第四,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当然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民法典》中有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承诺的服务,有利于业主的,也视为合同的内容。这是口头的,它也可以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是亲自服务,因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业主之所以跟物业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基于对物业服务人的信用才订立合同的,物业服务人有这个能力,有这个条件,类似于这样的合同当事人都必须是亲自服务的。比如,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要亲自完成工作;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需要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要亲自保管,不能随意交给别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可以将一些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公司。比如,把哪些卫生的维护交给专业的服务公司,这是可以的;把一些绿化事项交给专业的绿化公司,这是可以的,这是属于第三人替代履行。《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了,它不得将全部的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转托给他人,或者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物业服务的各项事务分别分解以后,委托给他人负责。物业服务公司不能当二传手,这是不行的,这是违背了合同的性质。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都有哪些?这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重点问题。一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二是环境卫生,卫生的清扫、环境的美化;三是小区内的秩序管理,包括生活秩序、安全秩序。为了履行这些服务,《民法典》里特别强调了物业服务人,要按照政府的规定,实施一些管理措施,这次疫情防控当中出现的一些实务问题。我想进小区,物业服务人他不让我进,他可以吗?以前是不行的,但是这是政府的决定,根据政府的决定和安排,采取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这既是他的义务,又是他的权利。再是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一些违法治安等一些不法行为的时候,应该予以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这都是物业服务人的义务。这次《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责任的规定,高空抛物那条规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变化是,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发生损害。因为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损害的时候,物业服务人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这是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物业服务人都要采取哪些措施?那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安装摄像头,这是必要的措施。有一些建筑物会造成高空坠落,有没有必要采取防护网?这也是必要的措施,就看你需不需要。像寒冷地区会结冰凌的,恐怕真得在屋檐下采取这样的措施了,赋予了它安全保障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在履行服务业务中,应当遵循业主委员会的一些共同决定事项。比如,关于维护资金的使用。因为业主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维修资金,这是《民法典》里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也应该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物业服务人还有一项义务是公示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要把物业服务的项目、物业服务的标准、物业服务的具体负责人等等,需要把有关事项公示出来。对于法律规定,公开的事项要公开,对有关业主利益的事项,不仅要公开,还要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比如,公共用房的收益问题。小区里的外墙、广告的收益是谁的?这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是什么情况?怎么分配?物业服务人是需要报告的,是需要公示的。再比如,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是谁的?是业主的,用于维护业主的物业服务。维修资金的使用人是谁?当然是物业服务人。因此物业服务人必须对这些进行公示,进行报告。物业服务人如果不履行这个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甚至是任意的不提供服务,那当然是不行的。第五,业主的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的另外一方是业主,业主有什么义务?《民法典》中在物业服务合同里规定了业主的一些义务,有些业主的义务,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也提到过。比如,业主的报告义务。你的房屋要维修、装修,你需要报告给物业,让物业知道这件事,而且你需要遵循物业告知的注意事项。业主转让你的房屋,或者在你的住房上设定居住权,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也都应该告知物业,这些是告知义务。另外,要遵守物业管理的一些规则。比如,怎么维护小区的卫生?怎么维护小区的绿化?肯定是有一些要求,物业的要求你也应该遵守。《民法典》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业主一些义务的规定,许多也是在物业服务合同当中应该履行的事项。业主的一个很重要的义务就是交物业费,只要你聘请了物业服务,业主都应该交物业费的。甚至有的物业公司代收一些费用,如水电费,但是那不是交物业费的问题。人家提供物业服务,你就需要交物业费,除非你自己管理,那你就可以不用交付物业费。《民法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业主不能以没有接受物业服务,或者不需要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来拒交物业费。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情况,我在某小区有一套房屋,我根本就没有过去,也没有在里面住过。你现在让我交物业费,我没有接受你的服务,我也不用你,这种情况不交物业费行不行?《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了,你不能以这种理由拒绝交物业费。业主不交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经合理催告,业主仍然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我以前讲诉讼时效讲到过,我认为请求交付物业费的权利,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我的个人看法。因为物业费不是个别人的债权问题,物业费是涉及到整个的物业服务,涉及到其他人的公共利益。大家都不交物业费,物业管理还用搞吗?拖了三年没人交,费用由谁来负担?物业由谁来管理?这是需要考虑的,我觉得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这次《民法典》针对了现实当中物业服务人所采取的一些不法的催收手段,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断电、断水、断气等这样的一些措施来催收、催交物业费。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有很多,你不交物业费,我就给你断电、断水、断气,这不可以。如果他采取了这些手段怎么办?采取了这些手段我认为它是可以构成侵权的。这种情况下,你给我断电、断水一个月,这期间给我造成的损失,就当抵了我的物业费,这样可不可以?这是不可以的,因为这是两件事。业主一方有一些权利的行使,不是个人的事情,需要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比如,物业服务人的解聘和续聘,这些都不是个人的事情。对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物业服务的决定,业主应当予以接受,不能违反。二、保理合同这次《民法典》将保理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对于保理合同是不是作为典型合同的问题,大家是有争议的。一开始征求意见稿里没有保理合同,但是有个商业特许经营,后来加上了保理合同,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保理合同本身是债权转让就可以解决的,不具有典型性。但最后我们还是增加了保理合同,把“商业特许经营”去掉了,增加了保理合同,主要是保理协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保理行业这些年的发展,在实务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这次《民法典》中增加了保理合同。实际上,保理合同属于经营服务类,从体例上讲,它是放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后面。从保理合同来讲,一方是债权人转让债权,另一方是提供保理服务。债权转让中的债权只限于金融债务(货币),应收账款债权。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将来的,它不限于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从保理这方面来讲,它提供的保理服务是资金融通,资金融通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的价款。再是应收账款的催收或者管理,应收账款的担保付款。保理合同当中必须要有两项以上的保理服务内容,融通资金、应收账款的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的担保付款,这四项要有两项以上才构成保理合同。为什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里有追索权或没有追索?如果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的,保理人可以干什么?如果没有追索权的可以干什么?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保理人担保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回购应收账款。有追索权的保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把本息还给你,或者你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有追索权的,把应收账款给保理人,你不能全部留下,你还是需要给债权人,你需要扣除本息和其他费用,剩下的你还需要给债权人。如果没有追索权,应收账款的债权就是你的,你将来只能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让债务人把钱还给你,把应收账款都给保理人。保理合同中还有一个问题,保理合同是涉及到第三人,即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交易关系,就是发生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关系,因为这涉及到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以后,受让人就成为债权人了,债权人就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保理合同中是利害关系人,涉及到他将来向谁清偿的问题。债权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转让合同,债务人没有参与。这种情况是需要通知,通知以后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转让合同本身是跟债务人一起订立的,他是知道的,这当然不存在通知的问题。因为他本身就参与了签订合同,他知道这件事情。《民法典》中对保理合同的两种情况作了规定:第一种情况是债务人参与订立了保理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虚构了交易,虚构了应收账款,那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仍然是有效力的。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实际上道理很简单,这就相当于诈骗,你仍然要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有一个例外,保理人知道的例外,保理人知道这是假的,你还接受,这当然不能认可。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让约通知,通知以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才向受让人清偿。谁通知?我们以前讲债权转让,当然债权人需要通知,受让人可不可以通知?受让人也可以通知。这次的保理合同中就规定了这一条,保理人通知的时候应该怎么办?保理人通知的时候需要标明保理人的身份,并附上保理合同。这种情况下,才能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发生效力,以后债务人就不能向债权人清偿了。保理合同的标的是应收账款的债权,而且它不限于现有的,还包括将来可以发生的,将来发生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如果改变了基础交易关系呢?我原来约定给你供货,每个月供100件货物,价款100万元。现在我给你供40件货物,债权就减少了,怎么能保证这点不变?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变更基础交易,不能变更不利于保理人的交易条件,但是有利于保理人是可以的。最后,保理合同中规定的多重保理的效力问题。多重保理就是债权转让的多次转让。一般债权的多次转让,后面的转让肯定有瑕疵。但是保理是不相同的,保理人不是把全部债权都转让给你,不是买断的关系。多重保理怎么来清偿?哪个保理人先行使权利?这次保理合同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首先是登记,有登记的和没有登记的,当然是登记的优先;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债权转让通知的顺序;如果都没有登记,也确定不了通知时间,那就按照融通资金的比例,或者按照服务报酬的比例来受偿。保理合同就是债权转让,所以最后它加了一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款项支付获制度性保障 供应链金融进一步畅通融资渠道 多政策合力护航中小企业资金链“生命线”。为啃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这一硬骨头,《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日前正式颁布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多地也正在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而为了盘活企业正常的应收账款,进一步缓解其资金周转压力,多方也在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国务院办公厅7月2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此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也有望发挥更大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守护中小企业命脉,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权益保护措施奠定了坚实基础。下一步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的预算审计和监督力度。同时应将供应链金融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突破口,支持中小企业供应商开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面向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融资渠道。 资金链稳定、畅通关乎企业生存。处在产业链上下游的弱势企业的账款被拖欠、缺少稳定的融资渠道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发展。以“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这一顽疾为例,一位小企业主坦言,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就遭遇过大企业的拖欠。“我们和大企业或是国企签了合作项目,对方经常只给一个内部的不是很正规的兑付票据。要想拿到款项,要不就等很长时间,要不就只能托内部关系来兑现。在兑现的过程中,往往还要适当地‘打点’内部人。”他表示。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小企业研究所所长杨东日表示,大多数中小企业一般都围绕核心企业做产业链配套,在产业链中处于弱势地位。占用甚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增加了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加大了融资成本,严重影响中小企业扩大投资和持续发展,甚至导致一些企业濒临破产。 2018年底,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启动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梳理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逾期欠款8900多亿元,75%已得到清偿。近期,多部门进一步加大清偿中小企业欠款力度,畅通企业资金流。 作为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近日颁布。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局长梁志峰表示,条例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行政手段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付款。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日前也表示,正在积极开展中央企业欠款清欠工作,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没有分歧的欠款,该还的尽早归还。 地方也在加快清偿中小企业欠款。例如,河南日前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审计,确保年底前全部无分歧欠款实现应清尽清。对瞒报漏报、恶意拖欠、新增拖欠等行为,审计部门将加大通报、督办、追责和处罚力度。此外,昆明、黄冈等地近日也展开相关工作。 “缺少稳定的融资渠道”也长期影响着中小企业资金链稳定,盘活应收账款,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的手段之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执行会长张竞强表示,供应链金融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突破口,一直被寄予厚望。不过,以应收账款融资为例,只有1万亿元融资需求得以满足,且主要是大银行服务超大型核心企业的一级上游供应商,而处于供应链长尾端的中小企业融资缺口近12万亿元。 针对应收账款融资难题,多个部门已经有所行动。日前,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于2013年底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成,是服务于动产融资的金融基础设施。截至2020年5月底,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融资金额超11万亿元,已有18个省市财政部门与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征信中心将进一步完善平台线上融资服务,提高各方参与积极性。如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联动,引导核心企业和商业银行积极应用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研究推动从核心企业获取更全面的原始贸易信息,结合银行相应的融资产品,推动开展不占用核心企业授信、依靠原始贸易数据支持供应商融资的业务。 畅通中小企业资金链,业内人士建言还需更多举措出台。杨东日表示,无预算、超预算上项目是导致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频繁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根源。下一步要加大预算审计和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约束,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立相关管理机构,明确拖欠问题管理主体,重点纠正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同时实施黑名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近日,瑞康医药(002589.SZ)发布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告中,瑞康医药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经营性现金流、流动负债、应收账款等问题进行详尽回复,并说明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债务逾期或流动性风险。 有瑞康医药内部人士7月9日向记者表示:“受医药流通行业特性影响,上游供应商的赊销账期显著短于下游医院,业内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营运资金压力。” 对此,瑞康医药就交易所提出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和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有无变化、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监督是否充分、是否制定了适当的收账政策等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公告表示,为缓解营运资金的短缺,满足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瑞康医药积极采取供应链金融及外部融资等方式,加快应收账款回款,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瑞康医药亦建立了应收账款信用制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的同时授予其相应的信用天数,并通过公司的结算和回款制度保障销售款项按期收回。 据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末,兴证资管-瑞康医药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回收款金额6.73亿元,招商财富-瑞康医药应收账款二期资产支持证券回收款金额4.20亿元。 公告同时表明,公司2019年末非受限银行存款余额26.30亿元,较2018年度增加5.47亿元,其中证券化业务代收应收账款回款金额10.93亿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为偿还2020年1月份到期债务预留资金。 2019年,瑞康医药主要客户均为公立医疗机构,客户的回款账期较长,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为此,公司通过优化客户结构、区域结构、业务板块结构,加快应收账款回笼和推进医药流通供应链金融及资产证券化内外两个方面措施,提升营运资金效率,改善应收账款回款账期和经营性现金流。 为此,记者查询并统计了国药控股、华润医药、上海医药、九州通等7家同行企业相关数据。根据统计数据,2017年至2019年期间,医药流通行业历年平均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8.49%、71.16%、70.68%,而同期瑞康医药则仅为64.15%、67.55%、68.42%,资产负债率显著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数据显示,瑞康医药自2018年初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已累计按期偿还债项本金及利息84.61亿元,体现了公司较高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偿债信用。 公告还表明,瑞康医药利息保障倍数、现金利息保障倍数、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均大于1,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及现金流可以偿还外部到期融资本息。未来,公司将继续执行相关制度,持续强化公司偿债能力强,充分保障资金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