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金融”机构监管细则陆续出炉,商业保理企业等将实行名单制管理。 9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印发《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简称《方案》)的函,对商业保理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此外,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9月24日召集各地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国有大行等举行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行、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监管工作会议。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银保监会要求各省市金融监管局,对商业保理企业精准实施分类。对商业保理企业精准分类是有效开展处置工作的前提。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金融监管局)要充分采取非现场审查、现场检查、约谈、引入第三方参与核查等多种方式,摸清、摸透本辖区商业保理企业底数,做到分类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 《方案》要求,各地金融监管局初步分类结果确定后,要广泛征求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相关方面提出异议的,要认真组织核查并答复。优先将股东背景、资金实力、业务经验、合规经营、经营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初选为拟纳入监管名单企业,切实发挥对市场的示范引领作用。 其中,对新设立的或设立后未开展业务的商业保理企业,要在其实际经营半年后再考虑是否纳入监管名单,融资租赁企业剥离兼营的保理业务新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除外。 《方案》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责任在地方政府,各金融监管局要负起名单制管理主体责任,把好审查关。监管名单要坚持宁缺毋滥,防止“带病”纳入。银保监会主要审查各项形式要件是否齐全。时间安排上,争取在今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两批监管名单。 此外,加强评估论证。监管名单公示前,要加强评估论证,充分考虑不同公示方式的法律风险和市场影响,合理确定公示范围。各金融监管局可以选择仅向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公示;向社会公示的,相关表述要措辞严谨、依法合规,避免引发负面舆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各金融监管局要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原则,加强对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的跟踪监测。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及时从监管名单内移出,并按程序公示和向银保监会报告。 监管名单确定后,各金融监管局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与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开展再保理、信用保险等业务合作。同时,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管理进行有效衔接,加大对非正常经营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联合惩戒力度,稳妥有序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减量增质,净化市场生态。各金融监管局要进一步督促“空冗“失联”等非正常经营企业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对各项监管指标良好、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暂时不满足“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和“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两项监管要求的,可适当延长整改期。 去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目前,多地金融监管局正在对“类金融”企业清理整顿。 8月末,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按照《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已决定对天津盛富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105家商业保理公司立案调查。因多次联系未果,向上述公司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9月4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要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原则,加强对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的跟踪监测,对发现已列入监管名单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按照有关程序上报银保监会,将企业移出监管名单。 (作者:辛继召 编辑:周鹏峰)
港股市场2018年受贸易战影响、2019年受香港社会事件影响,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一直萎靡不振。在全球大放水的环境下,美股不断创出新高,A股也迎来阶段性的牛市行情,港股年初至今依旧大跌10%。 而在香港上市的50余家信贷企业里,盛业资本是少有的几家股价是正增长的公司,跑赢大盘10个点,背后的基本面支撑是什么呢? 8月20日盛业资本公布的2020年中期业绩报告给了应有的答案——报告显示,盛业资本2020年上半年保理及其他服务收入为人民币3.23亿元,同比增长36.2%;税后盈利为人民币1.83亿元,同比增长46.3%。 疫情之下,在众多企业遭受重创之际,盛业资本大超市场预期地交出了优秀的答卷。 一, 疫情冲击下盛业业绩亮眼 今年上半年,新冠疫情肆虐全球,对实体经济造成重大打击。而盛业资本实行100%线上贷款申请流程,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因此,盛业实现了收入和净利润强劲的两位数增长,保持了过去几年高速增长的趋势。 从营收结构来看,保理及其他服务收入达3.23亿元,同比增长36%。 其中,盛业保理服务的利息收入2.26亿元,同比增长16%,占总收入的91%。而其他服务收入达到了2200万元,同比大涨241%,其中包括融资撮合收入及与发行ABS的合作伙伴提供的供应链信息技术管理服务收入。另外,盛业出售保理资产收益达7500万元,同比增长109%。 上半年,盛业出售保理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亿,出售保理资产收益达人民币7,500万元,同比增长109%,收益率为6%。 以上的业绩表明,盛业逐渐朝轻资产模式发展,进一步降低对表内融资的依赖,集团正在从金融科技平台化创新的发展中受益,实现内生性增长。 支出方面,盛业为了加强金融科技解决方案和盛易通保理云平台的能力,研发支出增长了20%。 相得益彰的是,2020年上半年末,盛业研发人员人数同比增长超过60%,占员工总数的37%,而2019年6月底这一比例为34%,足以可见盛业作为金融科技企业对研发的重视程度。 运营成本方面,为了满足进一步提高效率和客户体验的高增长阶段,盛业继续招聘人才,为公司长远发展储备后续力量。 同期,盛业实现净利润1.83亿元,同比增长46%,净利率56.5%,比去年同比高3.9个百分点,比2019年下半年高10.4个百分点。在疫情冲击和保理企业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盛业依旧保持超高净利率的正增长,足以彰显企业的发展实力。 截至上半年末,盛业借款余额为18.82亿元,同比增长13%;日均借款为17.1亿元,同比增长36%。而在此期间,公司为融资业务拓展而增加的成本仅为1900万元,展现出盛业较为高效的运营水平。 2020年上半年,在疫情的冲击下,以银行为代表的机构坏账率激增。而盛业维持成立以来保持的零坏账率的记录,仅因复工延迟原因导致0.76%的展期率,充分说明盛业重交易的风控模式和数字化系统是经的起考验的。 由于疫情的影响暂未消除,基于谨慎的态度和和合规考量,虽然盛业没有坏账率,但是2020年上半年公司提高了减值拨备率,以应对短期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增加的局面。 二, 盛业资本未来高增长有保障 盛业聚焦付款周期较长的基建工程、医药医疗及能源化工三大抗经济周期属性强、体量大的优质产业。 而随着今年二季度基建行业触底反弹同比增长7.8%,而且伴随着"内循环经济"的到来,国内基建承担着为GDP增长更重要的角色,基建市场为盛业带来更多潜在想象力。而且,现在如火如荼的"新基建"项目未来也会是盛业的新增长点。 能源方面,虽然上半年价格出现波动,但是盛业基于审核的经营理念,只与不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大型蓝筹企业建立合作,从而规避了经营风险。 受益于人口老龄化加速和中产阶层持续扩大,我国医药产业处于长期结构性上升趋势之中,疫情更是催化了医疗服务的发展。盛业与医药商业物流蓝筹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为其提供融资服务,是一个可持续的高增长赛道。 盛业目前的杠杆率还不到1倍,而监管允许不超过十倍的杠杆,目前行业的平均水平为4-5倍,可见未来的杠杆空间还十分充足。 上半年,盛业不断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如银团贷款、发行资产支持债券、与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信贷基金合作以及扩大海外资金渠道,逐渐提升公司杠杆率,为长期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如今,盛业与辉立资本和领创智信组成投资团开展电子银行合作,正在申请新加坡数字批发银行牌照,为公司在东南亚地区的业务开展迈出坚实的一步。 截至今年上半年,公司已经与国内外34家金融机构和资金方达成合作,同比增加18家。随着杠杆比率的不断优化提升,盛业在未来有巨大的成长空间。 2020年上半年,盛业股权收益率为14.9%,较去年上半年的11.6%大幅提升。每股盈利也同比上升43%到0.2元/股。 相信在业绩的驱动下,未来盛业也会迎来估值上的稳步提升。 三, 盛业长期价值显现 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商业保理企业--盛业一直深受国际市场关注,其主要机构投资人包括新加坡主权基金淡马锡旗下兰亭投资,中国太平信托,以及美国泰山投资集团。 此外,凭借在市值、流通性、公司及行业发展多方面的优异表现,盛业已在3月被顺利纳入恒生指数及港股通。国际资本市场的认可,进一步验证了盛业较高的投资价值潜力及良好发展前景。这也将有利于增强股票流动性,实现公司市值的进一步增量。 自疫情发生以来,港股及环球资本市场纷纷进入动荡期,盛业依然"稳坐钓鱼台",不单跑赢恒生指数及同业可比的代表性公司,也基本收复了"失地"。被纳入港股通之后,盛业资本亦获得"北水"青睐,港股通持股占比正持续提升。 根据Frost&Sullivan(弗若斯特沙利文)最新报告, 商业保理业务量从2014-2019年复合增长率达74%。在行业规范层面上,2019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首份《中国商业保理板块治理的正式通知》,对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提供了监管依据,对未来市场进入者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对"集团附属"保理公司也有明确的风险资产曝露限制,所以"第三方"商业保理服务提供商进入强者恒强的阶段。 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方"商业保理业务占纯商业保理业务的28.6%,而"集团附属"保理业务占71.4%。盛业与10家蓝筹核心企业买家合作的业务,占基础设施、医疗、能源三大重点行业应收账款总额的80%,显示了该类核心客户合作的重要意义。 图:中国保理应收账款周转率 来源:DBS研报 在10家蓝筹核心企业买家中,应收账款总额和潜在供应商数量分别达到2万亿元和超过74万家,而目前盛业占该应收账款/客户收购市场份额的少于1%。可见,盛业资本的目标市场仍有实质性上升空间。 一个高速成长的优秀企业,它的成功离不开经营者对行业的潜心深耕和持续的创新投入。简单概括就是,盛业资本的运营逻辑以及对行业和政策的精准把握使得它快速壮大。而未来,盛业资本还将以更加优异的表现,向资本市场予以丰厚的回报。
距离案件受理已过579天,中超控股与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再次回到“原点”。 近日,中超控股对外披露了与众邦保理合同纠纷案的最新进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超控股法务负责人盛海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来看,武汉中院的裁定结果对上市公司是有利的。上市公司此前被判承担近3亿元的连带担保责任,这对上市公司是个不小的负担。因原黄陂区法院民事判决被撤回,目前上市公司的危机已暂时解除,重新回到审理起点。” 一审判决被裁定撤销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中超控股原实控人、法人黄锦光控股的广东鹏锦与众邦保理签订系列《保理业务合同》进行保理融资。随后,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中超控股分别与众邦保理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目前,广东鹏锦未按约定回收应收账款,各方保证人也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 2018年11月29日,众邦保理以“《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起诉中超控股。不过,此次起诉因黄锦光投案自首而“流产”。2019年1月9日,众邦保理以《保理业务合同》违约重新起诉中超控股,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受理。 在这起案件中,中超控股方面表示,对于上述担保行为属于完全不知情。据黄锦光向法院提供的书面材料,中超控股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在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情况下私下签订的,公章也是私刻的,中超控股并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公司使用。 而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其中有3名董事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其余2名董事为关联董事黄锦光、黄润明,且中超控股的印章系黄锦光伪造私刻。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超控股为广东鹏锦提供担保,提供的是非关联担保,此类担保经过董事会决议即可。众邦保理只要从形式上审查了董事会决议,且表决人数符合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就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从而认定一审原告众邦保理构成善意相对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中超控股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在二审过程中,上述判决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邦保理与广东鹏锦的资金往来情况频繁、复杂,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中超控股对广东鹏锦保理融资款回购义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审计的情况下,应综合审计结果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以查明此间事实。中超控股对本案所涉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中加盖的公司公章及《董事会决议》中3位独立董事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签名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本案是否有真实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函》,对于众邦保理善意相对人的认定以及中超控股为众邦保理的保理融资款提供担保的认定均有直接影响。” 该案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晓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回重审说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事实并没有查清楚。”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向记者透露:“一审法院认为,众邦保理是善意相对人,本案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法院则认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结合签字是否真实以及历史往来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可以看出,两级法院都认为,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形下,众邦保理的合法诉求应予以维护,但对于‘表见代理’是否成立,两级法院的关注点稍有不同。重审程序中,董事会决议中相关签字是否真实、其他历史往来中涉及的签字情况,将是重审的审查重点。” 事实认定是案件的关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审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查封了中超控股2.84亿元资产。对此,吴晓斌表示,“重审合议庭组成后,上市公司可以提出解封申请。目前来看,解封上述资产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不大,但对后续案件的进展存在积极意义。” 吴晓斌向记者介绍称,“该案目前属于检索类案,待事实认定清楚后,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本案存在一定的参考意义。” 王智斌认为,“同案同判有个前提,就是案件基本事实与同类案件相近。中超控股与众邦保理的合同纠纷案,问题恰恰出现在事实认定上,所以目前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会对该案产生直接影响。真正影响案件走向的是各方的举证能力,举证情况将影响法院对基础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案件裁定的最终走向。” “此次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公司对于未来的重审结果还是充满信心的,这一裁定结果也会增强金融机构、股东、客户、供应商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盛海良向记者感慨称,“公司相信,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也会查清事实,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8月3日发布关于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告。上述公告显示,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北京市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现采取公开遴选方式,选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各8家参与2020年度现场检查工作。 公告称,原则上服务期满后,根据服务考评结果,可进行下一年度合同续签,最多可续三年。具体安排如下:预计2020年8月下旬至9月底开展本年度行业现场检查;检查对象为北京市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公司,约200家左右;检查内容为检查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公司的财务情况、风险情况并对每家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报告。
《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典型合同,实际上新增加的就是这两个(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如果说保理合同是适应金融类的发展,必须要增加为典型合同,那物业服务合同是适应现代社会中物业服务需求加进来的合同。如果保理合同是商事合同,那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民事合同。保理合同解决的是营商环境,物业服务合同解决的是民生环境。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一下:一、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是随着我们城市化的发展,居民小区的公共服务需要而产生的。物业服务合同它是在委托合同这一章后,它从合同标的上来讲,跟委托合同的标的是类似的,都属于提供劳务类的。《民法典(草案)》当中曾经规定,物业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曾经有这条规定,但是后来没有了,它还是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从提供劳务服务的标的上来讲,它们是属于同一类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跟其他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区别在哪?物业服务提供的劳务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多元性。物业服务的服务提供太多了,既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又包括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还包括生活秩序等等一些维护和管理,它的服务是非常广阔的。在整个小区内,小区的一些事务的管理基本上是由物业服务公司的人来负责管理。物业服务合同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视:第一,物业服务合同的连续性。建筑物建成以后,就要有物业,这时候的建筑物可能还没有卖出去,业主还没有进来,谁来负责物业?可能开发商就需要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他可能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来管理,也可能他聘请物业公司来管理,它有一个物业服务合同,在法律上把它称之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来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由他们来跟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与业主签订,对业主有没有效力?业主应不应当遵守?这是现实当中会存在的问题。这次的《民法典》对这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选聘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具有效力的,同样是需要遵守的。前期服务合同的效力什么时候能终止?必须是业主委员会与他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才能终止。第二,物业服务合同之间的连续性。因为业主有权决定是不是聘用这个物业服务人,如果我决定解聘了,不跟你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了,我另找物业服务公司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由我自己来管理。那是不是新的合同一成立,或者一生效,前面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当然是终止的,但是在物业服务上是有连续的。你在与物业服务人的交接之间,在办理交接手续期间,原来的物业人不能停止物业服务,仍然是需要提供服务的,直到有新的物业服务人接手了,你才能不用了。在此期间你提供服务,仍然可以收物业费,但是如果你在交接期间,违反了交接的义务,那你就无权收取物业费。第三,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除等,这些方面物业服务合同也有它的特殊性。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从业主一方来讲,它是业主共决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关于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共决事项,业主的人数要求是在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规定的是三分之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规定的业主共决事项有三个标准:一是三分之二;二是四分之三;三是过半数,这个事项是属于要过三分之二的。你决定解聘,必须要提前60日通知物业服务人,业主决定解聘的解除合同是任意解除的,只要业主共决,没有其他事由。为什么解除它?他干的不好吗?我管他干的好不好,我就是不用他,这是可以的。它只要求程序上共同决定,需要提前60日通知。但是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解除的原因不该物业服务人的事,不可归责于物业服务人,你应该负责赔偿。这是物业服务期满以后,物业服务人应该得到的收益。物业服务人是不是非要给你服务?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以后,也可以不同意,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但是需要提前90日通知,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其他的都需要提前90天通知。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也没说解聘,也没说续聘,但是物业服务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这时候的物业服务合同就成为了一个不定期合同,凡是不定期合同,当事人都可以有任意解除权的。什么时候都可以解除,随时可以要求。这是物业服务合同在订立履行上的一些特殊性。第四,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当然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民法典》中有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承诺的服务,有利于业主的,也视为合同的内容。这是口头的,它也可以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是亲自服务,因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业主之所以跟物业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基于对物业服务人的信用才订立合同的,物业服务人有这个能力,有这个条件,类似于这样的合同当事人都必须是亲自服务的。比如,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要亲自完成工作;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需要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要亲自保管,不能随意交给别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可以将一些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公司。比如,把哪些卫生的维护交给专业的服务公司,这是可以的;把一些绿化事项交给专业的绿化公司,这是可以的,这是属于第三人替代履行。《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了,它不得将全部的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转托给他人,或者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物业服务的各项事务分别分解以后,委托给他人负责。物业服务公司不能当二传手,这是不行的,这是违背了合同的性质。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都有哪些?这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重点问题。一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二是环境卫生,卫生的清扫、环境的美化;三是小区内的秩序管理,包括生活秩序、安全秩序。为了履行这些服务,《民法典》里特别强调了物业服务人,要按照政府的规定,实施一些管理措施,这次疫情防控当中出现的一些实务问题。我想进小区,物业服务人他不让我进,他可以吗?以前是不行的,但是这是政府的决定,根据政府的决定和安排,采取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这既是他的义务,又是他的权利。再是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一些违法治安等一些不法行为的时候,应该予以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这都是物业服务人的义务。这次《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责任的规定,高空抛物那条规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变化是,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发生损害。因为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损害的时候,物业服务人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这是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物业服务人都要采取哪些措施?那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安装摄像头,这是必要的措施。有一些建筑物会造成高空坠落,有没有必要采取防护网?这也是必要的措施,就看你需不需要。像寒冷地区会结冰凌的,恐怕真得在屋檐下采取这样的措施了,赋予了它安全保障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在履行服务业务中,应当遵循业主委员会的一些共同决定事项。比如,关于维护资金的使用。因为业主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维修资金,这是《民法典》里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也应该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物业服务人还有一项义务是公示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要把物业服务的项目、物业服务的标准、物业服务的具体负责人等等,需要把有关事项公示出来。对于法律规定,公开的事项要公开,对有关业主利益的事项,不仅要公开,还要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比如,公共用房的收益问题。小区里的外墙、广告的收益是谁的?这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是什么情况?怎么分配?物业服务人是需要报告的,是需要公示的。再比如,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是谁的?是业主的,用于维护业主的物业服务。维修资金的使用人是谁?当然是物业服务人。因此物业服务人必须对这些进行公示,进行报告。物业服务人如果不履行这个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甚至是任意的不提供服务,那当然是不行的。第五,业主的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的另外一方是业主,业主有什么义务?《民法典》中在物业服务合同里规定了业主的一些义务,有些业主的义务,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也提到过。比如,业主的报告义务。你的房屋要维修、装修,你需要报告给物业,让物业知道这件事,而且你需要遵循物业告知的注意事项。业主转让你的房屋,或者在你的住房上设定居住权,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也都应该告知物业,这些是告知义务。另外,要遵守物业管理的一些规则。比如,怎么维护小区的卫生?怎么维护小区的绿化?肯定是有一些要求,物业的要求你也应该遵守。《民法典》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业主一些义务的规定,许多也是在物业服务合同当中应该履行的事项。业主的一个很重要的义务就是交物业费,只要你聘请了物业服务,业主都应该交物业费的。甚至有的物业公司代收一些费用,如水电费,但是那不是交物业费的问题。人家提供物业服务,你就需要交物业费,除非你自己管理,那你就可以不用交付物业费。《民法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业主不能以没有接受物业服务,或者不需要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来拒交物业费。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情况,我在某小区有一套房屋,我根本就没有过去,也没有在里面住过。你现在让我交物业费,我没有接受你的服务,我也不用你,这种情况不交物业费行不行?《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了,你不能以这种理由拒绝交物业费。业主不交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经合理催告,业主仍然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我以前讲诉讼时效讲到过,我认为请求交付物业费的权利,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我的个人看法。因为物业费不是个别人的债权问题,物业费是涉及到整个的物业服务,涉及到其他人的公共利益。大家都不交物业费,物业管理还用搞吗?拖了三年没人交,费用由谁来负担?物业由谁来管理?这是需要考虑的,我觉得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这次《民法典》针对了现实当中物业服务人所采取的一些不法的催收手段,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断电、断水、断气等这样的一些措施来催收、催交物业费。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有很多,你不交物业费,我就给你断电、断水、断气,这不可以。如果他采取了这些手段怎么办?采取了这些手段我认为它是可以构成侵权的。这种情况下,你给我断电、断水一个月,这期间给我造成的损失,就当抵了我的物业费,这样可不可以?这是不可以的,因为这是两件事。业主一方有一些权利的行使,不是个人的事情,需要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比如,物业服务人的解聘和续聘,这些都不是个人的事情。对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物业服务的决定,业主应当予以接受,不能违反。二、保理合同这次《民法典》将保理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对于保理合同是不是作为典型合同的问题,大家是有争议的。一开始征求意见稿里没有保理合同,但是有个商业特许经营,后来加上了保理合同,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保理合同本身是债权转让就可以解决的,不具有典型性。但最后我们还是增加了保理合同,把“商业特许经营”去掉了,增加了保理合同,主要是保理协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保理行业这些年的发展,在实务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这次《民法典》中增加了保理合同。实际上,保理合同属于经营服务类,从体例上讲,它是放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后面。从保理合同来讲,一方是债权人转让债权,另一方是提供保理服务。债权转让中的债权只限于金融债务(货币),应收账款债权。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可以是现有的,也可以是将来的,它不限于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从保理这方面来讲,它提供的保理服务是资金融通,资金融通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的价款。再是应收账款的催收或者管理,应收账款的担保付款。保理合同当中必须要有两项以上的保理服务内容,融通资金、应收账款的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的担保付款,这四项要有两项以上才构成保理合同。为什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里有追索权或没有追索?如果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的,保理人可以干什么?如果没有追索权的可以干什么?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保理人担保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回购应收账款。有追索权的保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把本息还给你,或者你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有追索权的,把应收账款给保理人,你不能全部留下,你还是需要给债权人,你需要扣除本息和其他费用,剩下的你还需要给债权人。如果没有追索权,应收账款的债权就是你的,你将来只能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让债务人把钱还给你,把应收账款都给保理人。保理合同中还有一个问题,保理合同是涉及到第三人,即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交易关系,就是发生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关系,因为这涉及到债权转让。债权转让以后,受让人就成为债权人了,债权人就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保理合同中是利害关系人,涉及到他将来向谁清偿的问题。债权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转让合同,债务人没有参与。这种情况是需要通知,通知以后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转让合同本身是跟债务人一起订立的,他是知道的,这当然不存在通知的问题。因为他本身就参与了签订合同,他知道这件事情。《民法典》中对保理合同的两种情况作了规定:第一种情况是债务人参与订立了保理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虚构了交易,虚构了应收账款,那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仍然是有效力的。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实际上道理很简单,这就相当于诈骗,你仍然要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有一个例外,保理人知道的例外,保理人知道这是假的,你还接受,这当然不能认可。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让约通知,通知以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才向受让人清偿。谁通知?我们以前讲债权转让,当然债权人需要通知,受让人可不可以通知?受让人也可以通知。这次的保理合同中就规定了这一条,保理人通知的时候应该怎么办?保理人通知的时候需要标明保理人的身份,并附上保理合同。这种情况下,才能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发生效力,以后债务人就不能向债权人清偿了。保理合同的标的是应收账款的债权,而且它不限于现有的,还包括将来可以发生的,将来发生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如果改变了基础交易关系呢?我原来约定给你供货,每个月供100件货物,价款100万元。现在我给你供40件货物,债权就减少了,怎么能保证这点不变?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变更基础交易,不能变更不利于保理人的交易条件,但是有利于保理人是可以的。最后,保理合同中规定的多重保理的效力问题。多重保理就是债权转让的多次转让。一般债权的多次转让,后面的转让肯定有瑕疵。但是保理是不相同的,保理人不是把全部债权都转让给你,不是买断的关系。多重保理怎么来清偿?哪个保理人先行使权利?这次保理合同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首先是登记,有登记的和没有登记的,当然是登记的优先;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债权转让通知的顺序;如果都没有登记,也确定不了通知时间,那就按照融通资金的比例,或者按照服务报酬的比例来受偿。保理合同就是债权转让,所以最后它加了一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一、前言 提起商业保理行业,很多投资者或许表示有点陌生,但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商业保理已经逐渐成为它们日常经营与融资周转活动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测算,近6年来,商业保理企业已累计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达3万亿元,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300万家,仅2018年就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1.2万亿元,受益的中小微企业高达120万家。不少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2018年为起点,经历高速增长初创期的商业保理行业进入了成长期。 图:中国商业保理市场呈现高速增长趋势 而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商业保理企业——盛业资本(股份代码:6069.HK)一直深受国际市场关注。目前,已被成功纳入MSCI全球小型股指数——中国指数、恒生综合指数及深港通标的范围。其主要机构投资人包括新加坡主权基金淡马锡旗下兰亭投资,中国太平信托,以及美国泰山投资集团。 图:2017年7月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图:2019年10月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自疫情发生以来,港股及环球资本市场纷纷进入动荡期,盛业资本依然“稳坐钓鱼台”,不单跑赢恒生指数及同业可比的代表性公司,也基本收复了“失地”。被纳入港股通之后,盛业资本亦获得“北水”青睐,港股通持股占比正持续提升。 图:盛业资本客户数目复合增长率高达171% 就核心业务来看,目前盛业资本聚焦在保理业务,即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帐款融资。 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是,盛业资本通过信息科技的创新应用,重塑供应链金融的模式,实现了高效快速了解客户及交易的真实性,并有效的降低风险及提供融资的速度。盛业资本充分发挥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优势,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打造便捷、高效、安全且低成本的优质供应链金融服务及信息科技服务。 据公司官网介绍,盛业资本旗下盛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外资注册资本金最大的商业保理公司之一, 注册资金达2亿美元。截至2019年12月,盛业资本累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逾340亿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并为中小微企业管理逾720亿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 除此之外,盛业资本也在商业模式上不断创新,将供应链金融平台化,利用金融科技让更多资金方和中小微企业直接对接合作,而盛业科技在其中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领先打通供应链金融2B助贷模式。 据不完全统计,行业内约有一万多家保理公司,盛业资本凭借什么可以迅速做到第三方保理商龙头,其背后成功的逻辑是什么?有没有一些独门秘籍可供参考?接下来,就让我们通过与盛业资本首席战略官原野先生的对话交流,来揭开集团成长的“神秘面纱”。 二、揭开“供应链金融龙头”的神秘面纱 1、拥抱监管,厚积薄发 2012年,当商业保理还被归在商务部的试点监管下,彼时仅有不足300家企业涉足保理业务,几年时间过去,商业保理的注册公司如今已多达1.2万家。 原本,商业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然而在行业探索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利用行业初期监管规则的不明朗,将商业保理变为自己的“表外融资”渠道,也有一些第三方机构从民间渠道获取资金,并将服务对象扩展到没有真实交易支撑的个人贷款者,致使行业中出现不少乱象,公众对包括商业保理在内的类金融行业也产生了不少误解。 也就是在商业保理被纳入商务部试点监管的翌年,盛业资本成立,七年时间里成长为行业中的领先企业。目前盛业资本的应收账款融资总额位居独立第三方商业保理行业第一,在该领域占有6%的市场份额。公司过往3年的的净利润复合增长超过80%,于2019年达到近3亿人民币的净利润。 图:盛业资本收入及利润增长 在原野看来,盛业资本这么快速地成长,一方面是早入场的先发优势,另一方面则是公司的战略比较聚焦,“我们做得早又比较专注,有的金融企业做B端业务觉得速度慢,就转型去做C端P2P,最终就会欲速则不达。我们只做B端业务,聚焦产业场景,所有业务都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围绕供应链上下游去不断加深产业理解和沉淀多维度交易数据、从而提升风控能力及获客能力,最终形成我们的护城河和供应链生态。 所谓厚积薄发,虽然我们的创始团队和高管都很年轻,但是我们相信“专注”的力量,愿意做时间的朋友。” 2018年,商业保理业务被纳入银保监会监管范围,又于2019年10月,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205号文”),文件对商业保理做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其中包括对资金来源的限制,要求商业保理机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得与同业进行拆借,或是从网贷机构、私募机构融资。 原野表示,盛业资本的做法一直是拥抱监管,“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界限,在界限内尽可能地创新。监管趋严一定会促使行业良性发展,汰弱留强最终拥抱监管的企业才会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初期的步伐可以迈得稳一点,不随波逐流,打好合规基础,未来才可能弯道超车。我们作为上市公司,更应该注意合规风险,为我们的股东和客户负责。拥抱监管,并不代表克制创新。我们目前34%的员工都是IT人员,我们的贷款流程已实现100%线上无纸化,同时接入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中登网,使我们可以更高效快速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在资料提交及审批流程上减少了80%的时间。我们自主研发的盛易通云平台以及大数据中心,可以让客户体验更便捷,风控更智能。我们向核心企业提供的工程管理平台系统,可以让供应链管理更高效,数据采集和对账更及时。我们跟大型国有银行合作助贷业务,基于我们的金融科技系统做获客和联合风控,让更多中小微企业受益。我们也获取了更多海内外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的授信和支持,并筹划发行更多创新模式的ABS。 总而言之,我们被监管认可,才能使客户放心,从而接受我们更多的创新产品。” 除了拥抱监管带来的渗透率增长之外,盛业资本还遇上了抗疫复工这一个“大风口”,为了提振经济,盘活供应链,中小微企业成为短中期国家扶持的重点。“国家要扶持中小微企业,银行要拓展供应链场景中的中小微企业客户,那么盛业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银行的合作伙伴,借助金融科技响应号召。我们的银行合作方可以联合盛业对产业的理解和数据驱动的风控能力,更加有效地把控和降低坏账风险。由于效率的提升和风险的控制,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也会更加合理,更加符合监管要求。我们对合规和监管的重视,也使银行更信任我们,从而成为其长期金融科技合作伙伴。” 2、化竞争为合作,打造共赢平台 205号文除了对资金来源做了相关限制外,也对商业保理业务的主体间接地有所限制,要求商业保理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保理业务脱离不开产业场景,而拥有强大企业背景的保理公司具备天然的优势”,但原野认为他们并不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而是潜在合作伙伴,“从监管的角度,保理行业的存在是为了服务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如果让大企业自己做,保理业务很容易变成大企业的表外融资工具,不仅帮不到中小微企业,反而让大企业更长地拖延了账期。这项规定就是为了确保保理行业能够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同时合理分散集中度风险。在此监管环境下,企业背景的保理公司就需要转型,会倾向于找到我们这样的独立保理机构合作,从而更专业、更合理的服务上下游企业。这是一个政策上的利好,更是一个难得的机会让我们通过合作渗透到其他行业和领域中去。今年初期已经有多家大型企业背景保理公司跟我们开展了合作,这将会是一个趋势。” “银行方面,其实也一直都是我们的合作伙伴,而非竞争对手。因为供应链的周期较长,节点较多,传统银行保理产品所覆盖的节点通常在结算周期的末端,而且比较看重买方及贷款企业的股东背景,需要买方配合确权。而盛业的保理产品,比如订单保理、到货保理和应收保理,可以覆盖到更早期的节点,通过多维数据交叉验证,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这些都是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可以更灵活和多元化的解决中小微企业的现金流管理痛点。我们的合作态度是非常开放的,更希望打造一个数据驱动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一头对接产业资产端,另一头对接多元化的资金端,形成一个桥梁。我们会不断的连接产业场景,深化产业理解,使我们的数据更及时更真实,我们的平台价值就会日益凸显。” 3、“1+N”模式深入产业场景 商业保理本质上是应收帐款融资,在没有资产抵押物的情况下控制风险,就需要非常谨慎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创新的商业模式去应对各类潜在风险及挑战,包括疫情等黑天鹅事件带来的意外系统性风险。在这方面,盛业资本有自己的一套体系。 “选对抗经济周期和国家鼓励的行业,同时选对商业信用风险较低以及经济较有实力的区域,其实就可以帮我们规避很大一部分的系统性风险。盛业资本主要聚焦于基建、医药、能源三个产业的交易,这三个行业的共同特点就是属于基础民生行业,非常抗经济周期,且市场规模庞大。三个行业的应收账款总额有大概2.5万亿人民币的规模,而且供应商非常分散、单笔贷款金额较小(约200万人民币左右)且账期适中(三至六个月)。” “医药已经经历了两票制的政策改革,目前正处于一个良性快速发展的阶段;能源比如石油是国家战略物资,成品油贸易都会采取价格锁定机制从而不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长期看来都是比较稳定的;基建则是拉动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除了行业,核心买家的选择也非常重要,我们的策略是“1+N”,其中“1”为大型央国企、及上市公司,而“N”为广大的优质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这是一个很大的供应链生态。过往,国家全年GDP中有将近三成是由96家央企贡献的,其中有十多家和我们长期合作。只要确定交易的真实性,这些国企核心买方都会履约付款,所以在该商业模式下,保理的风险其实是可控的。我们过去5年累计处理了约730亿人民币的应收帐款,收入复合率增长超过60%,但是我的坏账率一直保持在0%,这就验证了我们的商业模式的合理性和风控系统的可靠性。” “保理行业的一个现状是,中小微企业没有完善的征信画像体系,审核企业自身的财务数据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完全不足以做一个风控的信用评判。我们的风控系统核心理念是 ‘重交易,轻主体’,更看重贷款企业在交易环节的数据和记录,而不是其股东背景和资产规模。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贷款客户大部分都是中小微企业,但是我们的每笔贷款都需要对底层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逻辑以及具体项目做尽调和数据分析。这是一个比较务实和符合市场环境的风控模式,我们认为只有深入的接入产业场景,并积累充足的交易数据,才可以在供应链金融这个领域上持续发展。” 为了验证交易的真实性,盛业资本与这些核心企业进行了战略合作,用产业数据,交易数据以及第三方数据进行交叉对比验证,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除了接入人行征信和中登网系统之外,我们还会对接核心企业的集中公开采购数据系统,同时通过舆情监控,大数据分析、到货视频验证、工程管理平台等实时数据分析技术,用一套组合拳打造一套成熟的保理业务风控和运营的独特模式。” “比如我们和建筑行业的龙头央企保持战略合作,我们为其供应链上游中小微供应商提供多元化和更灵活的保理融资服务,在我们的支持下供应商就不必去找成本较高的民间借贷,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供应商的整体贷款和经营成本,也就间接降低了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成本及采购成本。商业保理是一个生态化的服务,必须要更专注产业,才能更精确。” 4、“一体两翼”战略 —— 以供应链金融为核心,开创数字化与国际化的发展新思路 深耕国内保理市场之余,盛业资本也没有停下全球化的脚步。原野告诉:“因为创始人是新加坡人,股东还有新加坡主权基金淡马锡旗下的兰亭投资,我们的国际化程度很高,商业保理在海外比较成熟,因此我们有这方面的资源和经验。” “盛业资本未来的发展会遵循‘一体两翼’的原则,一体就是坚持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供应链金融为核心,以‘盛业科技’及‘盛业国际’为双翼,通过数字科技提升风控效率与服务质量,并向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延伸拓展,两者并驾齐驱赋能战略发展。在海外业务上,我们正在申请新加坡电子银行牌照,后续在亚太区域化发展,也会有更好的前景。我们的愿景是成为亚太最值得信赖的供应链金融科技平台,打造一个生态。” 关于本次疫情对整体经济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影响,原野认为:“疫情对全球实体经济在未来18个月还是比较不乐观的。这次并不是金融机构引发的黑天鹅事件,而是由全球性卫生事件引发的整体流动性停摆,包括人流、物流、资金流等。虽然各国政府都在量化撒钱,这次必定会对经济、世界格局、政治和人文习惯造成一些永久性的改变。大家将会重新考虑‘供应链’的布局和定位。中国的国际供应链龙头地位中短期不会改变,所以我们的业务重心还是都放在国内。盛业目前业务规模还不到目前聚焦的三大行业应收账款规模的1%,未来还有很大的潜力有待发掘。当然,疫情也造成了一些局部供应链产能向东南亚转移,会产生一些区域性的机遇。所以我们这次申请新加坡电子银行牌照,其实是在为开拓东南亚供应链市场铺路。这是一个前瞻性的布局。” “中国是这次最先从疫情中走出来的国家,虽然也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和巨大的代价。中国政府将继续推动科技进步。目前从科创板新规和“新基建”等政策中可以看出一个大方向。同时中小微企业供应链的流动性问题已经得到了高层的高度重视。近期银保监会高层频频在公开场合鼓励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鼓励利用科技提供更有效的金融服务。相关部门也表示未来科创板欢迎金融科技企业上市。所以当政府严格整顿清理了P2P互联网金融,现在正筹备打开“一扇窗”,就是加大对B2B及供应链金融科技公司的支持。” “我个人觉得这是最坏的时代,同时也可能是最好的时代... 一大波企业将在这次疫情中承受巨大压力,比如消费、旅游、制造、中小地产等,但是也会有一批新晋公司在这次危机后迅速崛起,比如数据科技、高端制造、商业服务、生物医药、供应链金融等。而对盛业而言,似乎是后者,我们会加快科技升级并加大资金杠杆稳定市场地位,同时放眼全球。三年后世界格局会非常不一样,我相信盛业也会非常不一样。” 三、结尾部分 通过本次与盛业资本首席战略官原野先生的对话,我们更加了解了商业保理这个行业的运作模式,也逐渐清晰了作为行业第一股的盛业资本独特商业模式和前瞻性的战略布局,也对公司的内在价值和未来的成长潜力有了更深的认识。 一个健康发展的优秀企业,它的成功离不开背后对行业的潜心深耕和持续的创新投入,简单概括就是,盛业资本的运营逻辑以及对行业和政策的精准把握使得它快速壮大。而未来,盛业资本还将带来怎样的亮眼表现,作为行业领先公司会否被资本市场长期挖掘,让我们拭目以待。
上交所向因“区块链概念”暴涨之后又连跌的易见股份(600093.SH)发出问询函,要求易见股份解释自身及子公司的业务合理合规性、风险敞口等问题。10月28日至11月1日易见股份曾因贴近“区块链”热点而收到4个涨停板;而11月25日至27日又连续3天下跌,25日更是以跌停报收。由银保监会接手、商业保理业务监管趋严之后,易见股份的困境是目前整个商业保理行业的缩影。 易见股份前身是禾嘉股份,1997年上市。2012年九天工贸(现控股股东九天控股的前身)以3.17亿元收购了禾嘉股份23.57%的股份,成为大股东。2017年,禾嘉股份更名为易见股份。从2015年开始,该公司开始以供应链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为主,目前还有一部分是基于公司“易见区块”平台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从财务报表中可知,易见股份的主要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于旗下的子公司。其中,供应链业务在云南滇中供应链公司和贵州易见供应链公司;商业保理业务在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公司和深圳滇中商业保理公司;而信息业务主要在深圳市榕时代科技公司。 账面业绩膨胀迅速 现金流枯竭 自从开展供应链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以来,易见股份账面业绩增长非常迅猛:2015年净利润3.35亿元,2016年6.03亿元,2017年8.16亿元,2018年8.14亿元,2019年前三季度已经达到7.77亿元。 2018年度,该公司的营业收入145.06亿元,利润率达到5.61%。而同行业的怡亚通(002183.SZ)2018年营收700多亿元,净利润2亿元;瑞茂通(600180.SH)营收381亿元,净利润4.75亿元,利润率和易见股份相比完全不是一个数量级。 一个不和谐现象是,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和净利润呈现出巨大的反差,差额有近100亿之巨。2015年至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累计归母净利润33.44亿元,扣非后净利润30.95亿元。同期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累计金额-63亿元。 在易见股份公司11月28日凌晨发布的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网络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中解释说,公司的现金流为负,正反映了公司保理业务的扩张。然而2019年三季报显示,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息收入总额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0%,这与业务扩张的解释不符。 公司的现金流状况确实堪忧。2019年三季度,公司不仅经营现金流为负,投资现金流和筹资现金流也为负。尽管公司账面上有货币资金,但绝大多数是受限资金。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公司账上货币资金有6.68亿元,受限货币资金的数额达到了5.5亿元,受限资产合计达到7.41亿元。 除此之外,公司的长期债务和利息支出在增加。数据显示,自2016年以来,公司的有息负债长期维持在高位,2016年为32.05亿元,2017年进一步增长至38.01亿元,2018年有所下降,但2019年3季度又再度攀升至34.09亿元。 监管趋严 保理业务资金来源堪忧 目前,我国在供应链金融和商业保理等金融业务的管理方面,并没有要求必须有相应金融牌照的企业才能开展。2019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开始将这一领域的管理正规化、严格化。 《通知》中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资金来源提出了严格要求: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不得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业务,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平台融资。 《通知》同时要求,保理业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在这种背景下,近年来一路狂奔的易见股份现金流处于枯竭状况也是可以预料的。为此,他们在A股市场上简直是“锱铢必较”: 2019年6月3日公告显示,由于拖欠兴业银行昆明分行的质押贷款,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九天控股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兴业银行要求轮候冻结(所谓轮候冻结,是指对已被法院冻结的股份,其他法院也要求进行冻结,只要前一冻结一经解除,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这部分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7.51%,占公司总股本的 6.67%。 经过紧张的协商与公关,于6月14日解除了轮候冻结。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股份轮候冻结解除后,九天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仍然全部处于冻结状态中,同时其中绝大部分股份处于质押状态。11月22日,九天控股质押的股份中的6.26%做了解押。 11月16日,易见股份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拟在普惠金融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定向融资计划,由公司股东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支撑业绩的子公司是“皮包公司” 2017年4月,易见股份花120万元收购深圳市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其后8个月时间就为易见股份贡献了净利润1.03亿元,2018年实现净利润2.07亿元,2019年1-6月净利润是6,653.5万元,毛利率高达99.9%,销售净利率高达80%,而该公司2017年和2018年的社保缴纳人数仅有18人和3人。 另一家负责商业保理业务的子公司——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公司,是易见股份2017年10月17日注册成立的新公司,易见股份直接持股51.61%,通过浙银基金间接持股48.39%,合计持股100%。公司成立的第二年就实现净利润3.2亿元,2019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2.5亿元,成为易见股份最大的利润来源。然而根据天眼查的数据,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17年和2018年没有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易见股份对此的解释是,深圳市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业务与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公司的商业保理业务所需的人力资源是与公司其他部分共享的,后期会有增加和调整——换句话说,这两家支撑公司主要业绩的子公司其实仅仅是用来走账的“皮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