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贷款集中度管理,设置两个上限,开发商更要面对现实了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看到这则消息,很多人一定会想,楼市调控政策又严了,对开发商的要求更高了,楼市也要更加低迷了。显然,这样的看法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客观的,有点断章取义。因为,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都不是只考虑一个方面的问题,都不是想把哪个行业、哪个企业搞死,而是想让其更加健康、更加有序地发展,更加符合市场要求、符合发展需要。 对房地产行业来说,由于长期处于不正常、不规范、不健康的发展轨道,不仅市场本身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矛盾,与房地产市场相关联的行业,也出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如前些年的钢铁、水泥行业,就出现了虚旺,从而给近年来的供给侧改革带来了很大压力,也给经济结构造成了很大影响。而钢铁、水泥行业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因为房地产行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 而无论是钢铁、水泥行业还是房地产行业,在治理、完善、规范过程中,又无一不涉及金融领域,不与金融风险、金融安全、金融稳定密切相关。其中,银行贷款过度向产能严重过剩的钢铁、水泥等行业以及房地产领域集中,则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也是隐含风险最大的问题之一。也就是说,这些行业的整治,都需要金融企业承担相当一部分责任。如僵尸企业清理,几乎没有一家不需要银行买单的。 如果银行承担的责任多了,也就不可避免地会给银行自身带来风险和压力。而如果不承担这样的风险和压力,很多工作就难以向前推进。这是一个非常矛盾的问题,甚至是比较对立的问题。如何化解这样的矛盾、解决这样的问题,当然需要未雨绸缪,早做准备,而不是到了矛盾和风险爆发时再去解决。到时候,付出的代价就要大得多。 对房地产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说到底,就是提前化解金融领域的贷款风险,提前调整银行贷款的结构,让更多的贷款能够转向实体经济领域,而不是房地产。房地产贷款,包括居民房贷的比重,已经够高,不能再向上攀升了。一方面,房地产贷款比重过高,已经在开发商的资金链中得到充分验证,包括头部房企在内,已经没有几家开发企业的资金链是宽松的,是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安全运转的,而必须借助外力、借助不断地借新还旧。否则,就有资金链风险。如果再不进行集中度管理,更大的风险就会爆发;另一方面,居民的个人房贷,用起来很爽,特别是银行,贷款规模可以呼呼地上,工作人员的奖金也能腾腾地涨,可是,居民个人贷款的不断攀升,已经让居民家庭资产结构出现了严重不合理,过高的房产比重和负债,已经严重压制了居民的正常消费,从而影响国内大循环格局的形成,必须予以管理。 也正因为如此,管理层要对房地产贷款实施集中度管理,并分档设置了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以此来控制房地产贷款和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尤其是增长速度。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相当一部分银行需要对这个两个比重进行调整,压缩房地产贷款和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否则,将达不到管理层要求,达不到规定设置的上限。如果能够在过渡期内解决好这些问题,那么,房地产贷款和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性将大大增强。 那么,如何才能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呢?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确保银行的数据真实可靠。出台新规的目的不是当摆设,而是除风险。因此,对银行提供的数据,必须做到真实可靠,不能有任何水分。否则,就会留下隐患、出现问题。对此,管理层要组织检查和抽查,一旦发现问题,严厉追责;二是要杜绝其他方面的漏洞,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需要规范,防止这些机构向开发商、居民等提供非法贷款、非法资金支持,导致管控失灵,风险难以有效化解。如果做好了,房地产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效率就能大大提升,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谭浩俊
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正式实施。新规要求,银行业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新规实施之后,对市场的影响如何备受关注。 业内人士认为,在“房住不炒”基调之下,市场对于此次政策出台,已有部分预期。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宏观审慎工具,从供给和需求两侧入手,建立了首付比动态调整机制、试点了房企融资新规“三道红线”等,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在此背景下,房地产贷款增速持续回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房地产贷款余额44.41万亿元,同比增长14.8%,较上年回落5.2个百分点。总体看,我国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市场主体预期也趋于稳定。 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对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余额划定“红线”,有利于继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新规对市场影响有限。”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防范银行业房地产金融风险;二是助力落实“房住不炒”目标;三是推动信贷资源更多流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董希淼表示,加强管理和调整的政策方向是明确的,相信会把握好政策的节奏和力度。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不同类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分档管理,并且给目前不达标的机构充分的整改空间和时间,有助于保持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因此总体上对市场影响有限。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对7家中资大型银行、17家中资中型银行、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县域农合机构、村镇银行,共5档机构分类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比如,第一档中资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为40%、32.5%。 对于超标的银行,《通知》也设定了差别化的过渡期安排。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4年。央行有关人士表示,对个别超上限较多的银行,允许其申请延长过渡期。 “大部分银行已达标或超标幅度不大,少部分超标较多的银行未来需进一步降低房地产贷款增速。”长城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邹恒超测算,在38家上市银行中,有11家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占比超出上限,8家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上限。在2年至4年过渡期内,超标的银行不用压降存量房地产贷款,但未来增速需要下降。 “占比较低的银行可能还有增长空间。”董希淼表示,贷款余额占比超标的银行不多,因此新规总体影响有限。不过,房地产贷款面临增长“天花板”,部分银行经营将更加审慎,贷款利率和条件或有小幅调整。此外,部分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房地产贷款占比还有一定的增长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租赁贷款并不纳入房地产贷款统计,这也体现出鼓励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图。《通知》明确,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其中包括公租房建设等领域的贷款。同时,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 国泰君安分析师认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监管政策落地,稳定了市场对银行未来如何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的预期。银行业整体达标压力不大,无需过度担忧。
银根是楼市冷热的杀手锏。 文/巴九灵(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谁能料到,2020年的最后一天,房地产又被加了一圈紧箍咒。 央行及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一则通知,将银行划分为5档,针对每一档银行,都设置了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银行规模越小,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占比上限越低。 之前,针对房企的“三道红线”已经落地,那些高负债、高杠杆的房企,直接被卡住了脖子,从此踏踏实实降负债。 要知道,银根是楼市冷热的杀手锏。“三道红线”的出台,收紧了房企的银根。而如今针对银行的“两道红线”,将买房者这个口子的银根也一并收紧了。 据安信证券近日发布的研报,在“两道红线”新政下,35家上市银行中10家有指标压降需求。 研报称,不达标银行压降贷款,或将导致2021年房地产贷款余额少增4000亿左右,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少增3500亿左右。假设按照50%首付规模计算,少增3500亿个人住房贷款,意味着将减少7000亿的商品房销售额,占2019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额(159725亿元)的4.3%。 且不说这条新政的威力巨大,但确实不容小觑。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楼市在“房住不炒”的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坚定。 小巴想起,1个多月前,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发文写道: 上世纪以来,世界上130多次金融危机中,100多次与房地产有关。2008年次贷危机前,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超过当年GDP的32%。目前,我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的39%,还有大量债券、股本、信托等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可以说,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郭树清笔下的“灰犀牛”,正在一圈圈地被套上紧箍咒。 那么,这次新政究竟会对楼市带来怎么样的影响?对个人买房者而言,是否会导致房贷利率上浮,间接导致购房成本增加?下面就来看看大头的分析。 这次政策从金融入手,效果肯定比较好,因为是强制的行政手段。但政策过于一刀切,会产生许多不利影响。 对于银行来讲,房贷是一种优质资产,为了控制风险,银行会付出很大的代价。比如,对于很多地方性银行来说,房贷是其主要利润来源,实施新政后,这些银行的利润回报会受损。 再比如,很多银行是股份制私人银行,政策实际上是在干预其经营行为了。利润下滑,股东利润比降低,后果由谁来承担呢? 而且,政策把银行笼统地分为五档,没有考虑银行的实际金额比例和实际贷款金额,这也会产生问题。 既然把房贷相关的规模压低了,那银行就会变成利润导向,并造成两个问题:一个是贷不上,一个是贷得贵。银行会把仅有的份额,配置到它认为回报比较高的领域,比如利率上浮,还款期较长的个人房贷者,或把份额分配给热门城市的支行所在地。 这会把不利影响转嫁到贷款方:普通购房者的正常消费需求会得到抑制,这伤害了真正的刚需或者支柱型消费群体。 对于房地产整体,今后两极分化会更加严重。对于一二线热门城市,政策或导致楼市会有一些降温。而那些楼市本来就比较冷清的四五线城市,银行不愿意把份额分给它们,这些地区的楼市会更冷。那些想发展楼市提振经济的地区,因为缺乏贷款,显然会雪上加霜。 不过,政策设置了2—4年的过渡期,这期间可能会出台更完善的修补方案,比如有些城市要去库存,就可能对其网开一面。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房地产整体趋势变得越来越计划,市场很难再发挥决定性的配置作用。行政代替了市场主体的判断,这对楼市的健康发展不利。尽管我们希望看到宏观调控能促进楼市平稳发展,但往往结果跟不上预期。 虽然本次触及上限的银行不多,但银行业本身的发展应该有差异化,不能一刀切。我们还是想呼吁,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应采用差异化原则,采取市场化措施让房价理性回归。因为核心的问题不在供给端,而在于房地产本身的供需矛盾。 对金融机构而言,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的管理,属于首次。其背后的原因是:银行贷款需要更偏向实体经济。 疫情期间,房地产行业逆势大幅增长,但消费萎靡不振,实体经济仍然恢复缓慢。如果任由贷款向房地产流去,这种趋势无法得到遏制,一个向下的螺旋将逐渐形成: 实体经济没利润→资金流向房地产,推高房价→高房价挤压消费,增加工业成本,抽空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没利润,资金进一步流向房地产…… 通过控制银行中涉房贷款的上限,推动银行将信贷资源投放于消费,或房地产之外的其他生产、制造领域,保证实体经济领域融资的可得性。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与其他监管指标不同,在房地产贷款的集中度上,监管对于中小银行的要求要远高于大行。 因为对于中小银行来说,房贷业务占比非常大,且多集中于本地中小型城市,但中小城市经济发展不稳定,地产崩盘概率远远大于大城市。 一旦某一地区的房价下跌幅度过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高的本地中小银行,极易被牵连,造成大量坏债,导致银行的危机。 而且,在房企融资“三道红线”的压力下,中小房企本就加大了这个风险的暴露。如果再叠加中小城市房价下跌、中小行风险治理机制不健全、疫情导致的资产质量下滑等问题,本就风险抵御能力不足的中小行,无疑是当前金融系统中的大问题。 那么,这条新规的影响力有哪些? 首先,短期内对个人房贷利率的影响较小,但个人房贷的政策红利期即将结束。 2020年3月,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10多年来首次高于一般贷款利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房贷作为一种低风险产品的政策红利期已经消失。未来,个人房贷利率高于一般贷款利率或许会成为普遍现象,而且随着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规模的限制,有限的供给也会抬高房贷利率。 但是,鉴于当前多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离上限有一定距离,银行无需刻意收紧房贷,因此短期内对个人房贷利率的影响很有限。 其次,中小房企面临更大的压力,房企头部效应会越来越明显。中小房企本就缺少融资渠道,而这次新政下它们又面临更低的房地产贷款上限。因此,中小房企会加速退出市场,房地产市场的集中度会进一步提高。 再次,房价整体大涨的可能性基本杜绝,城市间分化的趋势会更加明显。 大城市本就是信贷资源供给过剩的局面,政策对大城市房价的影响较小;而中小城市的信贷资源受限,则会导致需求的减少与中小房企抛售的可能,进而导致房价与大城市进一步分化。 最后,一部分信贷资源会流向住房租赁。央行及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特别强调了“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这也打消了银行发展住房租赁有关贷款的顾虑,进一步推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其实,最近三四年,央行本来就已对全国所有银行实行房地产信贷总量控制,只不过没有拿着喇叭说而已;现在是把这种控制彻底公开化,并且划出了非常具体的刚性上限,不留退路。这份文件是把原来桌子底下的东西,拿到了桌面上。 最近三四年,房企那一端的银根是越来越紧,购房者这一端的银根则一直相对宽松——毕竟,信贷水量大,总得有出口;但现在,有条件去更坚决地落实“信贷为实体经济服务”了。 如果只收紧房企端的银根而默许购房者端的相对宽松,楼市热度不会消退。当然,收紧了购房者端的宽松银根,是可以把炒房者的热情给灭一灭,但同时难免也会导致自住者购房成本(首付变高或房贷利率上浮)的上升。 受此影响,理论上,房贷利率是要略微升高的。全国所有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占比”都被划定了刚性上限,总量被控制得更加严格,具体到我们每个购房者的新发房贷,理论上当然是要略微升高。 另外,从过去两年半的全国首套住房房贷利率走势看,目前已跌至谷底——虽然过去一整年楼市调控仍然保持高压态势,但2020年全年的房贷利率一直保持下行态势,已连续13个月未涨。该是略微上涨的时候了。 图源:德科地产频道 总之,未来几年,即便房贷利率不涨,获得房贷的难度也会是越来越大。你能做的,就是要尽量趁早,但不必强求,懂得随遇而安,不要纠结于过去的各种好。
1月4日晚,成都银行发布公告表示,其副董事长何维忠,基于对成都银行未来发展的信心,于2021 年 1 月 4 日运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增持3万股成都银行股份,增持价格区间为9.78-9.79 元/股。 成都银行公告 高管增持并未能对成都银行近日的弱势走向有所提振。继昨日跌超8%后,截至1月5日收盘,成都银行现价9.42元/股,再跌3.98%,即2021年开盘两日成都银行股价已跌11.72%,跌幅高居沪深两市4140支股票的第16位,领跌银行板块。 成都银行股市表现 值得关注的是,鉴于日前监管部门新建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成都银行正面临着较大的业务调整压力。其个人住房贷款及房地产业贷款业务将大幅收缩,而这或将对其近期股市及未来的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通知》内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占比(房地产贷款=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公司贷款中房地产行业贷款余额)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不得高于央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 同时《通知》规定了业务调整期限,截至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通知》实施之日为2021年1月1日)。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按此要求,属于中资小型银行的成都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将不得超过22.5%,个人住房贷款不得超过17.5%。 根据成都银行此前披露的2020年半年报数据,截至2020年6月末,成都银行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554.46亿元,其中公司贷款为1831.93亿元,占比72%;个人贷款712.52亿元,占比28%。 截取自成都银行2020年度半年报 公司贷款中,按行业来看,截至2020年6月末,成都银行房地产业贷款余额为248.78亿元,其中不良贷款414.8万元,不良贷款率仅0.02%。 成都银行公司贷款(部分行业) 个人贷款部分,成都银行个人购房贷款余额为662.09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为1.89亿元,不良贷款率0.29%。 成都银行个人贷款 将二者相加,即根据2020年6月30日数据,成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26.02%,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35.8%,超出监管部门“红线”较多,分别超出8.52和13.3个百分点,超出规模分别为216.81亿元和338.36亿元,居上市银行前列。 《通知》表示,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制定业务调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管理要求的调整方案,明确向管理要求边际收敛的具体举措”。按前文所述,成都银行将具有为其4年的业务调整过渡期。 根据东吴证券的测算,成都银行未来四年的净新增贷款中,个人住房贷款的占比需要压降至 5%以内,而房地产行业公司贷款需压降至0%,才能在2024年达标。 图片截取自东吴证券研报 成都银行财报数据显示,过去三年的净新增贷款中,个人购房货款占比一直高达25%-30%。截至2020年6月底,成都银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同比增速为28.1%,房地产行业公司贷款同比增速为15.7%。 而上文券商测算的5%和0%这两个临界值都明显低于最近几年的实际水平,成都银行面临的新增贷款结构调整压力可见一斑。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成都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结构十分单一,以个人购房贷款为主,根据2020年半年报数据计算,成都银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占其个人贷款比重高达92.9%。个人消费贷款占比很低,仅为0.55%,但同时不良贷款率极高,为21.1%。 但据往期财报数据显示,成都银行的消费贷规模连年走低,已由2016年度的17.46亿元,逐年下滑至如今的3.94亿元。对于近年来消费贷规模的急速压降,成都银行曾在财报中称,"基于市场判断和风险控制的需要,本行减少了个人消费贷款的投放规模。" 根据其目前的新增贷款结构,东吴证券在其研报中表示,成都银行未来如果需要调整贷款结构,预计会向对公业务及小微贷款倾斜。 中金银行组则指出,成都银行等部分城商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超限点数较多,预计与这些城商银行融资合作较为紧密的个别区域性房企或将面临开发贷边际收紧压力。 对于银行行业,虽近两日银行板块在持续上涨的大盘中持续走跌,但多家券商均指出,《通知》对银行基本面实质性影响不大。 国信证券银行团队在其研报中表示,该制度的出台是对此前房地产相关监管导向的制度化,对行业基本面实质性影响有限,大跌更多是情绪层面的反映。目前银行行业基本面稳中向好,估值处于历史低位,将维持“超配”评级。
● 按揭贷款规模料稳步增长 对于房地产按揭贷款,多位受访银行人士表示,预计2021年相关信贷政策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按揭贷款规模将稳步增长。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表述中,提出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同时‘因城施策’变成‘因地制宜’,因此重点支持居民家庭首套自住性购房需求和执行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预计仍将延续。”某股份制银行北方省份行长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2020年中报显示,36家上市银行中,除北京银行和紫金银行未详细披露个人按揭贷款数据外,其余34家银行个人按揭贷款余额为29.16万亿元,较上一年年末增长6.84%。这显示出房地产按揭贷款规模保持了稳健增长的态势。 而与房地产按揭贷款密切相关的房地产销售规模和房价走势方面,从近期多家机构对2021年的预测来看,普遍相对乐观。近期,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20-2021)》认为,2021年全国房价平均上涨5%左右;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增幅可能将保持正增长,并创历史新高。 “我们对于2021年的个人房贷业务还是比较乐观的。近期以上海、北京为代表的一、二线城市成交量出现上涨,会刺激房贷的需求。此外,5年期以上的LPR利率已经连续8个月不变,保证了银行房贷业务的利润水平。”某国有大行总行相关人士表示。 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被外界认为是房贷领域的“三条红线”制度,对于后续房贷尤其是个人按揭贷款等都有较为明显的影响。对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指出,目前发放房贷的主要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大多在“红线”之内,且对于超限机构,仍有2-4年不等的调整期,预计该制度对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两大因素决定房企融资情况 2020年货币政策总体宽松,尽管监管层对房地产领域采取融资管控措施,但总体融资压力不大。中原地产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房企发行债券融资高达7115.89亿元,较2019年上涨25%,刷新了历史纪录。 分析人士认为,2021年,两大主要因素将决定房企融资情况:货币政策和房企“三道红线”管控。从决策层对于货币政策的表述来看,“不急转弯”或为房企留出了一段红利期。在房企“三条红线”管控下,房企有息负债增速将被严格控制。 联合资信分析师韩家麒认为,预计2021年房地产行业融资环境仍将延续2020年的态势,保持适度紧缩,融资政策预计不会有大幅宽松,或将对细化领域及监管强度升级加码,在控制融资总量的同时,收缩非标准化融资规模,对主要融资渠道进行调整。 作为房企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多位银行人士预计,2021年银行涉房贷款将有所收紧。 某大行浙江地区二级分行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银行借款、债券、非标等融资渠道将会持续收窄。他进一步透露,该行目前涉房开发贷仍然实行限额管理,涉房开发贷余额在整体贷款余额占比约为5%。华东地区某大行风险管理部门人士表示,该行房企“白名单”由省行核定,具体考虑全国综合排名、经营状况、风险状况以及综合贡献度。他认为,房地产信贷政策一定是稳字当先,目前该行房地产开发贷业务一直处于收紧状态。 近日,银保监会已将2021年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填报工作的通知下发,其中,与房地产融资相关的S67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某大行华东地区二级分行行长认为,S67的修订体现了监管部门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信贷业务的风险监测,更关心房地产行业整体融资的风险情况。 “2021年的1104报表填报通知中,S67房地产融资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将涉房企业开发贷统计重点由抵押率转变为资本金比率,更加强调房地产开发业务通过提高资本金比例抵御风险,通过提高资本金比率,降低涉房开发企业的融资金额和资产负债率,将‘三条红线’监管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将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单列,纳入到统计范围内,更加注重商业银行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体现对住房基本民生的保障力度。”该行长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 房企应对措施各异 有房企人士指出,2021年,随着“三条红线”政策的逐渐落地,未来房企在拿地和融资方面都将出现分化。 韩家麒认为,现有债务负担较轻、资金较为充裕的企业将持续良性发展;而对于现有债务负担较重的企业,融资渠道收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拿地和施工节奏,企业经营将面临更大挑战。 有相关房企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2021年,公司将控制拿地金额,将主要资源投入到一、二线城市土地市场,同时加强回款,积极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目前,国资和民营房企联合开发项目成为普遍现象。有国资房企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目前其所在企业已经与民营房企龙头共同开发了不少项目,“国资可以发挥融资成本优势,合作方可以发挥项目操盘经验”。 一些财务指标并未踩线的“优等生”则选择加强与银行等机构的战略合作,提前“备粮”。近日,世茂集团与兴业银行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兴业银行将向世茂集团提供170亿元授信额度,同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 此外,有房企人士表示,未来房企融资渠道中,债券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不过发债只是一部分规模企业的盛宴。“未来行业龙头的融资优势将越来越大。”前述人士表示。 2021年,“房住不炒”基调不变,然而货币政策“不急转弯”的表述引发了热议。银行对于房地产信贷政策有何展望,多位银行业人士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预计2021年房地产开发贷仍将保持“限额管理”和“优选对手方”的策略,预计2021年房企融资环境略有收紧,而房地产按揭贷款仍将保持稳定。
房地产贷款市场再次迎来重磅新规。2020年12月31日,央行及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将银行划分为五档,分别对各档银行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在本行总贷款的占比做出上限要求,但住房租赁相关贷款暂不纳入统计,同时允许地方监管机构对第三、四、五档银行的上限做上下2.5个百分点的浮动;二是对超限银行规定了整改要求,即超限两个百分点以内的,过渡期两年,超限两个百分点及以上的,过渡期四年。调整结构,控制资金供给端总体来看,《通知》是银行的“两条红线”,与监管对房企融资的“三条红线”相互配套。“三条红线”控制房企债务规模,压缩资金需求端。“两条红线”限制银行房贷业务占比,收紧资金供给,仍然延续“房住不炒”的调控思路,限制贷款流入房地产行业的规模。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9月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71万亿,房地产贷款49万亿,占比28.8%,其中个人住房贷款34万亿,占比20%。从这个角度而言,监管设计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已经充分考虑了当前的房地产贷款比例,对于银行的管理要求也是在平均值上下浮动,大行自由度更高,而中小行限制更严格。调控思路更偏向于结构的调整,而非整体规模的压降。分银行具体来看:各银行2020半年报显示,碰到红线的银行占比在30%左右,主要是中小银行,这些银行在2021年必须降低房贷业务占比。如果考虑到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增速,到2020年底,接近或触碰红线的银行数量将在40%左右,这些银行则需要严控房贷的规模。结合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11月撰文《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对于“房地产是当前金融风险中最大灰犀牛”的定调,以及“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39%”的比例,温和稳步地对房地产行业去杠杆,将是未来几年的主旋律。新规背后的三点原因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一直是近些年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的管理,属于首次。其背后的原因可以从支持实体经济、资金流向、风险防控三个方面分析。第一,银行贷款需要更加偏向实体经济。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众多机构曾预测2020年房地产销售规模将下降最多10%,但现实恰好相反:成交量方面,2020年1-11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金额14.9万亿,同比增加1万多亿元,与2019年全年销售额仅差1万亿左右。2020年全年有望创下17万亿元的历史纪录。价格方面,全国商品房销售均价首次突破万元大关。投资方面,2020年1-11月,房地产投资累计同比5.0%……可以看到,无论是投资、销量还是价格,房地产行业都在逆势大幅增长。但在这些数据的另一面:2020年1-11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同比-4.8%;制造业投资累计同比-3.5%,基建投资累计同比1.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累计0.1%……因此,总结起来,房地产仍然快速增长,消费仍然萎靡不振,实体经济仍然恢复缓慢。房地产对于消费和其他行业的挤出效应已经毋庸置疑,如果仍然任由贷款向房地产领域流去,这种趋势无法得到遏制,一个向下的螺旋将逐渐形成:实体经济没利润→资金流向房地产,推高房价→高房价挤压消费,增加工业成本,抽空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没利润,资金进一步流向房地产……遏制这种循环,需要保证房地产贷款规模不再继续高速增长。通过控制银行中涉房贷款的上限,推动银行将信贷资源投放于消费,或房地产之外的其他生产、制造领域,保证实体经济领域融资的可得性。第二,进一步控制住房地产行业发展,保证在经济逐渐恢复的情况下,资金不过度流入房地产。为了应对疫情对于经济的影响,全球各国都向市场投放了天量货币,我国的M2、社融存量同比也都大幅度增长。一揽子货币政策的实施虽然有效地为经济托底,但是当经济逐渐恢复时,如何退出货币政策,保证过量投放的货币不流入房地产,也是一个难题。而从今年楼市特别是一线楼市的情况来看,这种调控已经刻不容缓。以北京为例,二手住宅2020年全年成交168839套,同比上涨16%;成交面积1516.18万㎡,同比上涨18%。12月份,网签数量更是单月突破2万套,创下近三年新高。市场已经普遍预期在阴跌三年后,2021年会迎来快速反弹。而此次《通知》给银行划定的两道红线,就是限制银行贷款大规模流入房地产领域。通过资金供给端的控制,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流向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最后,控制中小银行风险。与其他监管指标不同,在房地产贷款的集中度上,监管对于中小银行的要求要远高于大行,图2中列出的部分银行中,中小行的超限情况要比大行严重得多。究其原因,房贷业务作为传统优质业务,一直都被银行看重,各种资源都会优先倾向于房贷业务。中小银行由于其展业范围限制,其房贷业务也大多集中于本地城市。而当下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往往并不如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大城市的楼市行情,也渐渐呈现两极化的发展趋势。经济不振、人口被大城市虹吸、城市活力不足,中小城市房地产崩盘的概率远远大于大城市。而一旦某一地区的房价下跌幅度过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高的本地中小银行,极易被牵连,造成大量坏债,导致银行的危机。同时,中小行本身治理机制的不健全,也容易滋生房地产相关风险。2019年银保监会在对地方中小行现场检查时,曾提出中小行房地产业务的违规情况:违规为“四证”不齐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以及违规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在房企融资“三条红线”的压力下,中小房企本就加大了风险的暴露。如果再叠加中小城市房价下跌、中小行风险治理机制不健全、疫情导致的资产质量下滑等问题,本就风险抵御能力不足的中小行,无疑是当前金融系统中的大问题。因此,控制这些中小银行的房贷占比上限,也是在提前排除风险。楼市影响几何?国内房地产是一个与信贷资源高度同步共振的行业,银行又是房地产融资最主要的渠道,因此资金供给端的限制,必然会对整个房地产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个人房贷的政策红利期结束,短期内对个人房贷利率的影响较小。2020年3月,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10多年来首次高于一般贷款利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房贷作为一种低风险产品的政策红利期已经消失。未来,个人房贷利率高于一般贷款利率或许会成为普遍现象,而且随着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规模的限制,有限的供给也会抬高房贷利率。但是,鉴于当前多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距离上限都有一定距离,银行无需刻意收紧房贷,因此短期内对个人房贷利率的影响很有限。其次,中小房企面临更大的压力,房企头部效应会越来越明显。对于房企而言,在“三条红线”的政策下,本就是以降低负债比例为主要目标,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规模会随之下降,新开发房产减少后,个人住房贷款也会随之下降。因此,即便没有《通知》对银行“两条红线”的划定,房地产贷款增速也会逐渐下降。但对于中小房企而言,本就缺少融资渠道,主要资金方中小银行又面临更低的房地产贷款上限。因此,中小房企会加速退出市场,房地产市场的集中度会进一步提高。再次,房价整体大涨的可能性基本杜绝,城市间分化的趋势会更加明显。之前每次全国性房价大涨,都必然伴随着住房贷款的高速增长,而在住房贷款增速有限的情况下,房价整体大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对于大城市而言,本就是信贷资源供给过剩的局面,信贷要求对大城市房价的影响较小,影响其房价的基本面在于人口、城市发展、户籍、限购等政策,长期增长的基本面没有变化。而中小城市的信贷资源的受限,则会导致需求的减少与中小房企抛售的可能,进而导致房价与大城市进一步分化。最后,一部分信贷资源会流向住房租赁。央行及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特别强调了“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这也打消了银行发展住房租赁有关贷款的顾虑,进一步推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上交所网站昨日发布了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截至今日收盘,泉阳泉股价已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12月28日,泉阳泉收报11.04元,涨9.96%;12月29日,泉阳泉收报12.14元,涨9.96%;12月30日,泉阳泉收报13.35元,涨9.97%;今日,泉阳泉收报14.69元,涨10.04%。 经查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阳泉”,600189.SH)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2019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披露不及时、关联交易重大进展披露不及时共2宗违规行为。 (一)2019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披露不及时 2020年1月21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亿元到-3.9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3亿元到-4.9亿元。公司披露称,参股子公司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造板集团)受2019年营业收入下滑及计提坏账准备等影响亏损金额较大,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损失导致亏损,不存在影响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0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亿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6亿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包括:一是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裁定受理对森工集团进行司法重整的申请,导致人造板集团等联营企业当期资产减值损失32.2亿元;二是联营企业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位于疫情严重区域的联营企业受2019年发布的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影响,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导致人造板集团等联营企业当期资产减值损失28.4亿元。前述2项减值造成联营企业业绩变动,导致公司当期确认的投资亏损增加12亿元。 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58亿元。2020年7月28日,公司在其披露的监管问询函回复公告中表示,由于森工集团进入司法重整导致人造板集团无法持续经营和人造板集团的天然林无法采伐,造成相关联营公司出现资产减值。 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出现巨大偏差,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达10.95亿元,差异幅度达280.77%。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迟至2020年6月24日才发布业绩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另经查明,控股股东于2020年5月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披露的法院裁定受理司法重整公告中提示,联营企业股权价值可能随着控股股东重整程序推进而受到影响,具体影响仍在测算中,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同时,受疫情影响,部分位于疫情严重区域的联营企业资产减值情况无法进行现场确认,审计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但公司业绩预告时未提示相关资产可能发生大额减值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关联交易重大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0年8月25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出资5407.36万元购买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政房地产)建设的新办公楼,交易金额占公司200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24%。2011年11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吉林森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地产)收购大政房地产,大政房地产变更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履行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12月27日,公司与森工地产的母公司吉林森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建设集团)、大政房地产签订《关于购房款返还事宜的意向书》。大政房地产因未向公司交付房产且已将公司拟购房产出售给第三方,构成单方面违约。大政房地产承诺返还公司购房款及违约金,森工建设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0年1月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饮品)与森工建设集团、大政房地产签订《关于购房款确认及偿还的协议书》,大政房地产同意向公司返还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及违约利息7378.37万元,另将泉阳泉饮品对大政房地产的1277.61万元债权一并处理,合计金额8655.98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7%。 2020年1月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化解公司与大政房地产债权债务事宜的议案》,由森工建设集团以其管理的财产用于偿还大政房地产对公司的购房款及违约金债务。 按前述协议约定,合同各方已按协议要求于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成,公司收回对大政房地产享有的购房款和违约金债权8655.98万元。其中,森工建设集团将价值5598.48万元的房产抵偿给公司,该部分房产于2020年4月21日完成网签。2019年1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隆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泉公司)向森工建设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购入4套房产抵顶债务额751.27万元。对于剩余债务2306.23万元,各方于2020年1月15日、4月30日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森工建设集团将其持有的森工地产67.5%股权进行质押,并对未实际偿还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2019年12月起,公司与大政房地产的关联交易发生违约事项,并签署了上述一系列补充协议。对于关联交易的重大进展情况,公司均未及时披露,迟至2020年7月18日才披露关联交易进展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并充分提示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存在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重大进展等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7.5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尽晖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白刚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忠伟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还对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进展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控股股东在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才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和受疫情影响等因素,公司在首次披露业绩预告时准确预计相关风险事项及后续及时作出更正方面,存在一定客观困难,已酌情予以考虑。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限期内对此项纪律处分意向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泉阳泉及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时任总经理王尽晖、时任财务负责人白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忠伟、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予以通报批评。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泉阳泉成立于1998年9月29日,于1998年10月7日在上海证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0189,注册资本现为5.51亿元,总部设在吉林省长春市。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森工集团,持股比例为30.17%。 姜长龙于2016年9月26日至今任泉阳泉两届董事长。姜长龙,男,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森林资源经营部部长,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 2020年1月21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显示,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亿元至-3.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3亿元至-4.9亿元。本次亏损主要原因系公司参股子公司人造板集团2019年度亏损所致。 2020年6月24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显示,预计2019年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亿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6亿元左右。公司表示,此次业绩预告更正原因包括: 1.控股股东森工集团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吉01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吉01破申45号《决定书》。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大连三林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森工集团进行司法重整的申请。控股股东进入司法重整导致公司联营企业对森工集团的大额债权未来可回收性存在重大风险,联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计提大额坏账准备。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对联营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上述事项导致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联营企业当期资产减值损失32.2亿元。 2.企业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位于疫情严重区域的联营企业资产受2019年发布的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影响,出现减值迹象,因疫情严重无法进行现场确认。联营企业年审相关中介机构于企业所在地疫情减轻后开展现场工作,对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对联营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上述事项导致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联营企业当期资产减值损失28.4亿元。 3、公司当期对联营企业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法确认亏损16.4亿元,其业绩变动导致公司当期对其确认的投资亏损较前次业绩预告增加12亿元。 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58亿元。 2020年7月18日,公司披露关联交易进展公告显示,公司201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与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建设办公楼的议案》,决定出资5407.36万元购买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政房地产”)拟建设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与乐群街交汇处的华谷国际城1号楼一层960平方米、2号办公楼五层5600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6560平方米作为公司的新办公楼。 2011年12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购买办公楼变更为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2011年11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关联方森工地产与大政地产的股东辽宁长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长春大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书》,以现金3300万元和500万元收购其持有的大政房地产86.84%和13.16%的股权。收购完成后,森工地产(吉林森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建设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持有大政地产100%的股权,大政房地产也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公司本次向大政房地产购买办公楼的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2020年1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化解公司与大政房地产债权债务事宜的议案》,鉴于大政房地产无法按照《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的约定实现交付义务,大政房地产对公司的房产交付义务已变更为债务义务,经与开发建设集团、大政房地产协商一致,由开发建设集团以其管理的财产(包括其所属子公司及统管企业的财产和股权)用于偿还大政房地产对公司的购房款及违约金债务。 2019年12月27日,公司与开发建设集团、大政房地产签订了《关于购房款返还事宜的意向书》。鉴于大政房地产一直未与公司网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向公司实际交付房产并将公司所购房产出售于第三方,大政房地产已经构成单方面违约。大政房地产承诺向公司返还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应违约金;开发建设集团承诺愿为大政房地产对公司的上述购房款事宜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贰年。 2020年1月4日,公司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与开发建设集团、大政房地产签订了《关于购房款确认及偿还的协议书》。经协商,大政房地产同意向公司返还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应违约金,大政房地产同意向公司返还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及违约利息7378.37万元(利息以房款总额为基数,按长期贷款年利率4.9%持续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另公司控股子公司泉阳泉公司同期购入的大政房地产华谷国际城项目,金额为1277.61万元并入公司债权一并处理;即公司(含泉阳泉,以下同)对大政房地产享有购房款和违约金债权8655.98万元(最终数额以双方协议确认为准)。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5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6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5条:上市公司根据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3.3条: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29号 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泉阳泉,A股证券代码:600189; 姜长龙,时任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尽晖,时任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白刚,时任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张忠伟,时任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时军,时任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2019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披露不及时 2020年1月21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亿元到-3.9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3亿元到-4.9亿元。公司披露称,参股子公司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造板集团)受2019年营业收入下滑及计提坏账准备等影响亏损金额较大,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损失导致亏损,不存在影响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0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亿元左右,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6亿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包括:一是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裁定受理对森工集团进行司法重整的申请,导致人造板集团等联营企业当期资产减值损失32.2亿元;二是联营企业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位于疫情严重区域的联营企业受2019年发布的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影响,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导致人造板集团等联营企业当期资产减值损失28.4亿元。前述2项减值造成联营企业业绩变动,导致公司当期确认的投资亏损增加12亿元。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58亿元。2020年7月28日,公司在其披露的监管问询函回复公告中表示,由于森工集团进入司法重整导致人造板集团无法持续经营和人造板集团的天然林无法采伐,造成相关联营公司出现资产减值。 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出现巨大偏差,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达10.95亿元,差异幅度达280.77%。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迟至2020年6月24日才发布业绩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另经查明,控股股东于2020年5月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披露的法院裁定受理司法重整公告中提示,联营企业股权价值可能随着控股股东重整程序推进而受到影响,具体影响仍在测算中,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同时,受疫情影响,部分位于疫情严重区域的联营企业资产减值情况无法进行现场确认,审计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但公司业绩预告时未提示相关资产可能发生大额减值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关联交易重大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0年8月25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出资5,407.36万元购买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政房地产)建设的新办公楼,交易金额占公司200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24%。2011年11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吉林森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地产)收购大政房地产,大政房地产变更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履行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12月27日,公司与森工地产的母公司吉林森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建设集团)、大政房地产签订《关于购房款返还事宜的意向书》。大政房地产因未向公司交付房产且已将公司拟购房产出售给第三方,构成单方面违约。大政房地产承诺返还公司购房款及违约金,森工建设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0年1月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饮品)与森工建设集团、大政房地产签订《关于购房款确认及偿还的协议书》,大政房地产同意向公司返还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及违约利息7,378.37万元,另将泉阳泉饮品对大政房地产的1,277.61万元债权一并处理,合计金额8,655.98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7%。 2020年1月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化解公司与大政房地产债权债务事宜的议案》,由森工建设集团以其管理的财产用于偿还大政房地产对公司的购房款及违约金债务。 按前述协议约定,合同各方已按协议要求于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成,公司收回对大政房地产享有的购房款和违约金债权8,655.98万元。其中,森工建设集团将价值5,598.48万元的房产抵偿给公司,该部分房产于2020年4月21日完成网签。2019年1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隆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泉公司)向森工建设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购入4套房产抵顶债务额751.27万元。对于剩余债务2,306.23万元,各方于2020年1月15日、4月30日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森工建设集团将其持有的森工地产67.5%股权进行质押,并对未实际偿还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2019年12月起,公司与大政房地产的关联交易发生违约事项,并签署了上述一系列补充协议。对于关联交易的重大进展情况,公司均未及时披露,迟至2020年7月18日才披露关联交易进展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并充分提示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存在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重大进展等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7.5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尽晖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白刚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忠伟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还对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进展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控股股东在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才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和受疫情影响等因素,公司在首次披露业绩预告时准确预计相关风险事项及后续及时作出更正方面,存在一定客观困难,已酌情予以考虑。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限期内对此项纪律处分意向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时任总经理王尽晖、时任财务负责人白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忠伟、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