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白酒概念板块大涨近4% 7只个股获超24亿元大单资金抢筹) 本报记者 吴珊 见习记者 楚丽君“今年6月份以来,贵州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山西汾酒、古井贡酒、洋河股份等龙头企业纷纷针对旗下次高端及以上产品提价。近日剑南春又针对旗下金、银剑南系列产品及牛栏山针对三牛系列产品等进行提价,在春节旺季之前酒企又将开启新一轮涨价。”方正证券在最新研报中指出。对于这一轮涨价,方正证券认为,相较于近期市场同样较为关注的调味品提价,白酒的涨价逻辑有所不同。白酒企业提价主要受市场供需关系驱动:白酒产品不以成本而以消费心理定价,目的是满足消费者不断消费升级的需求。白酒生产的成本及包材占总成本比重较低,公司毛利率较高。与被动抵消成本上涨不同,其定价主要受供需关系的影响。随着白酒的涨价,白酒股在近期的表现也可圈可点。12月份以来截至12月14日收盘,白酒概念板块累计涨16.40%,大幅跑赢同期上证指数(-0.67%),板块内多只个股表现亮眼,大豪科技、老白干酒、广东明珠、山西汾酒、古井贡酒、ST舍得、青海春天、金种子酒、青青稞酒等9只个股月涨幅均超20%。今日白酒概念股再度活跃,截至12月14日收盘,白酒概念板块涨3.93%,位列同花顺板块涨幅前列,板块内有超九成个股上涨,其中,有4只个股强势涨停,分别是青海春天、金种子酒、老白干酒和大豪科技。从今日资金流向来看,《证券日报》记者根据同花顺数据统计发现,今日有16只白酒概念股呈现大单资金净流入态势,占比近六成,其中,老白干酒大单资金净流入居首,达到73921.95万元,五粮液大单资金净流入次之,为61312.75万元,泸州老窖、古井贡酒、金种子酒、顺鑫农业和洋河股份大单资金净流入也均在10000万元以上,上述7只个股合计吸金24.13亿元。对此,私募排排网资深研究员刘有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白酒板块调整了一段时间之后,近期再次不断上涨,不少个股再创历史新高,说明白酒行业的景气度依旧维持在较高的位置,慢牛趋势不改,可以继续长期稳定关注。关于白酒行业的资机会,机构纷纷表示看好。奶酪基金基金经理庄宏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们长期看好高端白酒这个行业。复盘过去30年白酒行业的产量,政策调整实施和经济发展是白酒行业产量变化的重要诱因。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使“少喝酒喝好酒”成为一种消费趋势,所以,尽管近两年白酒行业整体规模从高峰1300多万吨,下降至700万吨附近,但高端白酒仍呈现供需两旺的局面。中小白酒企业加速退出市场,也带来了龙头公司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另外,由于社交属性的存在,令品牌名酒具备更强的提价能力,得以长期维持高毛利水平。“今年以来,白酒行业景气度高涨,行业全年涨幅突破,近期多只白酒个股更是屡创新高。疫情之下白酒行业虽然也受到一定影响,但是相对于其他行业受影响较轻,恢复较快,各大白酒企业全年业绩也有望维持较好增长,并且未来盈利增长确定性较高,因此得到资本市场青睐。从市场格局来看,我国白酒行业产量持续走低,预计未来将缓降至500万千升-600万千升左右。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白酒独特的消费需求地位,在未来,消费升级带来的白酒高端化进程将是大多数白酒企业增长的动力,行业整体有望维持高景气状态。”富荣基金权益投资部总监邓宇翔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干明资管高级研究员陈雯瑾表示,四季度白酒板块仍然维持较高景气度,抱团情绪可能不因年末调仓风格转变而减弱。临近双节白酒销售旺季叠加近期行业主要企业推出的提价控货政策,白酒有望在跨年期迎来量价齐升,其中提价正是行业成长的重要驱动力;伴随明年稳货币扩财政、“十四五”效应短期催化,白酒消费还有提振空间。近期也有不少机构看好白酒概念板块股票,最近一个月内,有13只个股获机构给予“买入“或“增持”等看好评级,其中,古井贡酒获得12家机构看好评级,看好评级家数最多,其次是贵州茅台获8家机构看好评级,水井坊、泸州老窖、山西汾酒、顺鑫农业、五粮液等5只个股均获超3家机构看好评级。投资策略方面,天风证券表示,白酒板块持续走高,茅台开瓶率提升,五粮液减量提价,老窖头曲新价格执行;洋河M6+市场动销良好,拐点临近。白酒行业IPO+借壳+并购等资本运作频频,资本化率不断提升。波动中持续坚守高弹性标的,高端白酒持续推荐贵州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重点推荐泸州老窖,次高端推荐口子窖,关注洋河股份、ST舍得。庄宏东认为,从估值水平看,白酒的估值已经处于历史高位,未来能否继续维持难以判断,对待白酒板块需要更多的谨慎。从配置组合上建议攻守兼备,打好投资组合拳。刘有华表示,白酒板块不能以短线的思维逻辑去对待,更不能以波段操作的手段去操作,而是中长线的资产配置品之一。所以可以预判的是,春节旺季即将来临,量价齐升的预期下,白酒板块也有望继续维持目前的强势走势。表:12月14日涨幅超2%白酒概念股一览 制表:楚丽君(编辑 孙倩)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发布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富滇银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6月、7月分别制作的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相关宣传推介材料由理财银行部、消费者保护与服务部内设合规风控团队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审查。涉及的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未出具合规意见书。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富滇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审计管理办法》(2020年版)未对审计频次、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等进行规定。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宣传推介材料审核要点较为简略,且多为形式审核要求。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宣传推介材料使用了“风格稳健”的宣传用语。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1号〕)第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的规定。 此外,云南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还发现,富滇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风控人员职责界定,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销售业务考核等工作暂未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规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富滇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30日,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在对昆明市商业银行进行增资扩股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基础上成立的云南省第一家省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富利快线”是2014年富滇银行携手易方达基金推出的升级版余额理财产品。根据此前相关资料的介绍,富利快线对接的是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基金A。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8号 关于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7日至18日,我局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2020年6月、7月分别制作的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相关宣传推介材料由理财银行部、消费者保护与服务部内设合规风控团队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审查。涉及的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未出具合规意见书。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富滇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审计管理办法》( 2020年版)未对审计频次、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等进行规定。 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你行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宣传推 介材料审核要点较为简略,且多为形式审核要求。违反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 至第四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 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你行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宣传推介材料使用了“风格稳 健”的宣传用语。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 条的规定。 五、你行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1号〕)第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的规定。 此外,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风控 人员职责界定,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销售业务考核等工作暂未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规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你行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南岭民爆(002096.SZ)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截至今日收盘报12.44元,跌幅9.99%;昨日,南岭民爆收盘报13.82元,跌幅9.97%。 昨日,南岭民爆因跌幅偏离值达7%的证券而登上龙虎榜。 截至三季度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南岭民爆的第六大流通股股东,其持股数量为224.10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604%。 资料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代码600030.SH,港股代码HK.06030)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7.62%、15.47%。公司前身为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中信公司、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中信上海信托投资公司和中信宁波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出资设立。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7号、58号、59号)显示,经查,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混乱,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三是交易对手和交易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等规定。 安健作为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对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安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赵彤作为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对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赵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吴琼作为川财证券副总裁(2013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分管自营业务,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吴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川财证券官网显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前身为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财政出资兴办的四川省川财证券公司,是全国首家由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体转制而成的专业证券公司。经过三十余载的变革与成长,现今公司已发展成为由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资本和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共同持股的证券公司。是A类A级券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1.81%;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规定: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 (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二)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三)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四)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从严标准执行。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健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安健: 经查,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混乱,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等规定。你作为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27日 关于对赵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赵彤: 经查,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等规定。你作为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27日 关于对吴琼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琼: 经查,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债券交易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混乱,债券交易部门岗位人员未有效隔离和管理,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存在混合操作。二是债券交易行为管控不足,部分业务人员利用个人通讯工具询价,部分交易询价记录缺失,个别交易存在先成交后申请的情况。三是交易对手和交易债券管理不到位,资管产品投资债券的交易中,存在买入的债券未入池公司债券池白名单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7号)第二条等规定。你作为川财证券副总裁(2013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分管自营业务,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1月27日
券中社讯,12月24日北京市金融融监管局表示,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在15日召开创立大会,18日拿到营业执照,拟于年前开业,“两区”政策发布后首家外资控股券商落地北京。大和证券是继瑞银证券、瑞信方正证券、高盛高华证券后北京第四家外资控股合资券商,由大和证券集团总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出资比例、北京熙诚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三家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51%、33%、16%。 市金融监管局表示,从2018年起派专人对接大和证券,帮助大和证券协调落地北京的各类事项,持续为大和证券落地北京保驾护航。下一步,市金融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托“两区”政策优势,为北京市金融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配套服务,支持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机构落户北京。
券中社讯,近期深交所披露多份监管函,发现东莞证券保代文斌、杨娜在奇德新材IPO项目上存在违规行为,如招股书多处数据调整且差异较大、事实披露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同一数据前后披露存在不一致。深交所还发现国信证券(002736)保代王水兵、杨涛,作为日发纺织IPO项目上也有违规情形,未重点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形,核查结论不审慎。
12月9日,华宝证券产融结合交流会在上海举办,会上同步发布了华宝证券“2021年蓝宝书·中国宝武130年特刊”。 据了解,今年的“蓝宝书”——《钢铁生态圈2021产业研究年度报告》是华宝证券产业研究“蓝宝书”的第二本,内容涵盖宏观政策以及钢铁、新材料、智慧服务、资源环境等产业的研究成果,为资本市场投资者解读钢铁生态圈的投资价值,运用资本市场力量赋能钢铁生态圈各板块发展,在共同促进中国宝武高质量钢铁生态圈建设中发挥了有效作用。 华宝证券总裁、党委副书记刘加海表示,围绕中国宝武产融结合战略,紧密结合集团钢铁生态圈金融需求,以服务中国宝武“共建高质量钢铁生态圈”为使命,华宝证券正在成为聚焦钢铁生态圈证券服务的特色券商。 在构建了行业内颇具特色的金融产品研究团队后,华宝证券正在打造具有“产融结合特色”的产业研究团队。从组建到现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团队聚焦钢铁生态圈相关领域,先后为国有资本投融管退等多个项目提供研究咨询服务,搭建起了具有华宝证券特色的专家智库平台,有效利用金融手段助推产业发展。 刘加海表示,华宝证券产业研究团队由来自钢铁、有色、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型研究员组成,这些研究员大都长期深入企业一线、具有深厚产业研究背景与金融专业素养。过去一年,华宝证券产业研究团队组建成立并在服务钢铁生态圈和机构投资者方面小试牛刀,先后协助中国宝武完成多个并购及新产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配合中国宝武多家子公司制定战略规划;积极开展周期性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策划研究,探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新途径;从资本和行业周期角度,探索非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策划研究,服务pre-IPO战略设计。(许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