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近日,深交所公布了关于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领益智造”,002600.SZ)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南东存在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两宗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诺。2017年7月26日,汪南东作为领益智造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配偶何丽婵、儿子汪彦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即2018年2月13日)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汪南东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7日累计被动减持领益智造股份合计1.39亿股,金额合计14.77亿元。汪南东未履行前述股份限售承诺,且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其持有的领益智造股份在限售期内被转让。 二、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1日,汪南东作为领益智造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领益智造股份5282.25万股,占领益智造总股本的比例为0.77%,涉及金额5.67亿元,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深交所指出,汪南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11.1条,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及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据领益智造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自2011年7月15日上市之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汪南东。2018年2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曾芳勤。汪南东自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8月20日任领益智造董事、副董事长,随后因个人原因离任。 截至2020年9月30日,汪南东为领益智造第二大股东,持有2.60亿股,持股比例3.70%,全部为冻结状态。 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涉及承诺事项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该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经本所多次提醒后仍未签署; (二)前述的声明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其作出的公开承诺,数额较大。 相关当事人存在涉及承诺的违规行为,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承诺,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本所综合考虑其违规金额、比例,以及造成的市场影响等,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汪南东,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汪南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诺 2017年7月26日,汪南东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配偶何丽婵、儿子汪彦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即2018年2月13日)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汪南东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7日累计被动减持领益智造股份合计138,732,957股,金额合计1,477,130,054元。汪南东未履行前述股份限售承诺,且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其持有的领益智造股份在限售期内被转让。 二、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1日,汪南东作为领益智造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领益智造股份52,822,498股,占领益智造总股本的比例为0.77%,涉及金额566,561,272.16元,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汪南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11.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汪南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领益智造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汪南东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安徽证监局发现解明海作为上市公司志邦家居(股票代码:603801)的监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而解明海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属于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志邦家居股票11.5万股,交易金额284.7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有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有关规定。 安徽证监局表示,为督促解明海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决定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解明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安徽证监局。同时,安徽证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志邦家居2019年年报显示,解明海自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此前曾在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彩虹装饰工程公司、志邦厨柜厂工作,历任志邦有限班长、经理。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解明海: 我局发现你作为上市公司志邦家居(股票代码:603801)的监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而你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属于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志邦家居股票11.5万股,交易金额284.7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有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有关规定。 为督促你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在延期一次之后,仁东控股终于就深交所的关注函作出了回复。12月21日晚,仁东控股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称,经自查崇左中烁自成立以来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不存在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在定期报告披露窗口期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仁东控股曾是一只两年多内股价暴涨近5倍的大牛股,但自今年11月25日迎来第一个跌停后,公司股价出现了“闪崩”,连续13个交易日一字跌停。12月14日晚,深交所向仁东控股下发了措辞严厉的关注函,点名要求公司说明其股东崇左中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崇左中烁”)的设立时间、原因、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并自查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崇左中烁自第一笔交易开始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说明该机构的资金来源,自查相关交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等。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崇左中烁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高管,即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石山、上市公司副总经理黄浩、上市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刘长勇、上市公司行政部负责人邵明亚。 在对关注函的回复中,仁东控股称,崇左中烁彼时设立的主要原因是,在2019年初,崇左中烁各合伙人了解到上市公司大股东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在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融资担保,其对应的2亿元贷款当时已处于逾期状态,将触发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违约处置被平仓。为了避免该等平仓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王石山、黄浩、刘长勇、邵明亚一同发起设立了崇左中烁,对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担保对应的贷款进行重组,以承接债务的形式收购了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具体来看,崇左中烁分别在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3月19日间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2109.04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7%,均价为18.76元/股。 在2020年9月24日至9月28日、11月23日至12月15日,崇左中烁还曾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906.79万股公司股份(含12月15日被动平仓而卖出的4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交易均价为21.07元/股。 据披露,王石山、黄浩、刘长勇和邵明亚为崇左中烁最终出资人,分别持有崇左中烁约25%的权益。崇左中烁无实际控制人。 值得注意的是,仁东控股并未就公司董事和高管通过参股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发布任何公告。在2019年的年报中,仁东控股披露董监高的持股数量时,王石山、黄浩、刘长勇这3名高管的持股数都是0。 对此,仁东控股认为,崇左中烁现有合伙人是上市公司员工(含董事、高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并非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直接持股。根据相关规则,崇左中烁作为上市公司员工(含董事、高管)设立的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法合规、无需披露。
视频加载中,请稍候... 自动播放 play 李德林-大佬的秘庄与明庄 向前 向后 德御系的钱从何来呢?德御系在不断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同时拿下不少银行的股权,然后再在这些银行进行抵押融资,银行变成了田老板的私人血库。 德御系的田文军真是一个粗鲁的人,都21世纪了,还在玩儿秘密坐庄。现在的大佬们坐庄那都是鸣鼓而攻之的明庄。当然,一个成功的明庄,那是需要进行修炼的,要把自己推向价值投资的标杆位置,要跟时间做朋友。 当煤老板遇到股票,犹如暴发户进了会所。田文军跟那种搂着小姐提醒编剧要将剧本写得正能量一点的煤老板不一样,他离开山西一开始没有进入高雅的文化圈,而是捣腾起了玉米,还弄到纳斯达克上市了。 忽悠完美国人,田文军接着忽悠日本人孙正义,搞了个杂粮饮料。田文军发现整上市公司太容易,美国人、日本人都让自己给忽悠了。回A股吧,田文军连续拿下北讯集团、宏磊股份,也就是后来的仁东控股。在A股连下两城之后,田文军膨胀了,将旗下的金融业务包装成稳盛金融送到纳斯达克。 美国人发现,这个山西人又来了,都纷纷围观。没想到一年时间,稳盛金融的股价经历了建仓、洗盘、拉升等一系列惊涛骇浪之后,股价从10元拉到465美金,让美国人感叹高攀不起。稳盛金融在纳斯达克妖出天际线之前,田文军留给A股的印象是点石成金的圣手,只要德御系进入,股价都会扶摇直上。宏磊股份更是从4.6元起步,穿越了2015年的股灾,一直摸高到41元的高位,两年涨幅高达9倍。 可德御系的钱从何来呢?德御系在不断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同时拿下不少银行的股权,然后再在这些银行进行抵押融资,银行变成了田老板的私人血库。 田文军是真的膨胀了,2015年的股灾你都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穿越赚钱?徐翔就栽在2015年了。田文军还是年轻了,同样是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你看看人家高瓴的张磊,拿着格力的股权跟银行们进行谈判,鸣鼓而攻之从银行放杠杆去抢筹,没事儿。 尽管现在一些大佬坐明庄的手法,跟当年的德隆系在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方面如出一辙,为啥没事儿呢?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田文军,你为啥非要先拿银行股权,再去银行抵押呢?凡是庄家控制了上市公司,又去控制一大堆金融企业,很容易出问题的。田文军在坐庄方面,显得极不克制。你都成上市公司大股东了,还偷偷摸摸地弄资金去坐庄。一年时间内就把股价翻9倍,这个市场,搁谁都看不下去啊。 看看人家张磊,总是在关键时点,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把自己的人设塑造成价值投资者。跟时间做朋友,时间长了,自然会有人来抬轿子的。 田文军被证监会抓住坐庄的尾巴,还别不服气。A股曾经有一位大佬,旗下的保险公司路子很野,专门在财报截止日前两天买入股票,买的时候测算精准,从不超过5%的举牌线,而又恰恰能进入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之中,财报一公布,散户们一看保险进入,股价冲高,大佬立即抽身走人。 还有大佬,专门在财报初始日,或者截止日之前进行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大宗交易往往只能看出席位,然后整个市场就进入猜谜语阶段。等到财报一公布,大佬进入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以至于大佬所在席位出现在大宗交易名单之中,不少人没有等财报出来就纷纷追涨,大佬买入的股票犹如坐上直升机。当然,大家情绪高涨等待赚钱的时候,大佬往往会说:此股发展不及预期,走人了。鬼知道他们背后的交易秘密。 怎么判断一个大佬是否在坐明庄呢?有的大佬喜欢买困境翻转的股票,把自己打扮成一个救世主,或者是先知的形象。当然,还有的大佬喜欢买短时间内已经涨了两三倍的股票。明庄容易给人印象就是,有大佬在,有肉吃。股价再上涨个一两倍,大佬就成了时间的朋友,封神了,标志就是这个时候大佬喜欢出书了。坐明庄的大佬他们往往都直接从银行融资,给人的印象就是正大光明。相比当年的德隆系,他们塑造的人设是阳光的价值投资者。 其实只要问一下,为啥老股东要在涨几倍后通过大宗或者约定转让的方式走人?他们的资金流向何处?大佬的很多阳光私募资金又来之何处呢?大佬们敢不敢接受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的大数据调查,尤其是内幕交易的调查?后续我们会通过大数据的蛛丝马迹,继续拨开大佬坐明庄的画皮。面对大佬坐明庄,也许,老百姓会说,猪八戒调戏白骨精,自上圈套。
近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对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风险警示情形及退市相关交易安排等进一步完善优化。需要注意的是,除去ST,2020年度将是上市公司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首个适用年度,如果有公司2020年报数据触及新规财务类指标,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据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前三季度,资本市场中有超过100家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的公司,抛开ST部分,仍有55家公司符合上述标准。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12月4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布的关于对郭庆、殷筱华、潘爱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2020年11月2日,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治信息”,300571.SZ)披露《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称因对少数股权购买时点判断有误,对平治信息2020年10月29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由6.62亿元更正为9.50亿元。此外,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平治信息存在未准确披露供应商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庆、财务总监殷筱华、董事会秘书潘爱斌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郭庆、殷筱华、潘爱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郭庆、殷筱华、潘爱斌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2点30分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并于2020年12月14日前向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平治信息前身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5日。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成功上市,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代码为300571。目前注册资本为1.20亿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郭庆,持股3180.60万股,持股比例25.53%。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数字阅读和智慧家庭业务。 郭庆于2015年8月23日起至今任平治信息董事长、总经理。郭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10月出生,2003年12月毕业于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博士研究生学历。1996年6月至1999年12月任浙大网新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2000年2月至2004年4月任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副总裁,主管技术、研发;2004年7月-2007年6月任浙江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2007年7月至2012年8月任杭州平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年8月起至今任平治信息董事长、总经理。 殷筱华于2015年8月23日起至今任平治信息财务总监。殷筱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2月出生,1992年毕业于江西工业大学化工系环境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2002年3月至2007年11月任浙大网新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创业板上市)财务部经理,兼任浙江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7年12月任杭州平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8月任平治信息董事、财务总监,2012年9月辞去董事职务。2014年2月起任平治信息董事,现任平治信息董事、财务总监。 潘爱斌于2015年8月23日起至今任平治信息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潘爱斌,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1995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计算机系软件专业。1999年1月至2005年12月在浙江浙大网新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创业板上市)工作,历任客户经理,市场部经理。2006年1月至2009年11月在杭州舒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2009年12月在杭州平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2012年8月至今任平治信息副总经理,2014年2月起任平治信息董事会秘书。 2020年11月2日,平治信息披露《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显示,经公司事后审查发现,由于财务人员对少数股权购买时点判断有误,误将原应在2020年10月上旬作为购买日时点的深圳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49.00%的少数股权以2020年9月30日作为购买时点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导致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交易性金融负债、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权益等科目以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存在差错。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由6.62亿元更正为9.50亿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郭庆、殷筱华、潘爱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郭庆、殷筱华、潘爱斌: 一、2020年11月2日,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称因对少数股权购买时点判断有误,对公司2020年10月29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由661,647,757元更正为949,983,277元。 二、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未准确披露供应商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庆、财务总监殷筱华、董事会秘书潘爱斌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2点30分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于2020年12月1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