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卓泳 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建立绿色金融管理制度、投资项目需进行绿色评估,深圳的金融机构明年起将迎来这些变化。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 该法规从金融机构的管理、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在诸多领域开创了全国甚至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的先河。 在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绿色金融管理制度,包括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保险绿色投资管理制度、机构投资者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等。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在金融机构的投资方面,为落实金融机构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完善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管理制度,条例创设了绿色投资评估制度:针对投资项目总额达5000万元或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超过3000吨的项目,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在投资环节严把绿色关。 而条例的重要亮点是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据了解,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标准不统一,不能满足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而监管部门对银行、公募和私募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非上市),也鲜有对其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要求。因此,条例借鉴国际绿色金融前沿实践经验,突破现有规定,要求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和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履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责任,并明确规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 绿色产业和项目通常具有投资期限长、回报率偏低等特征,与现有金融体系存在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期限错配等矛盾,因此需要政府采取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激励引导措施,为绿色金融提供充足的驱动力。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18条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此次条例优化了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确立相应制度,明确了政府服务和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多项措施。 绿色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各类产品和服务将持续涌现,但是如何在创新与风险管理之中取得平衡,成为困扰金融监管部门的难题。条例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相关职责划分,规定了绿色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加强了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 同时,条例强有力地赋予了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绿色金融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对金融机构在建立内部绿色管理制度、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和环境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规范和强化了绿色金融领域的监管职能,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创造优良法治环境。
构建以中国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外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战略举措。这既是应对国际环境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举措,也是转换中国经济增长动力的内在要求。值此之际,2020年11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国家等15国正式签署全球最大规模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的签订将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重大机遇。本文将从贸易、金融、开放、机制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利用RCEP实现内外循环的相互促进。 贸易层面:结合RCEP重塑产业链 截至2019年,东盟10国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仅次于美国、中国、日本和德国。截至2017年,RCEP区域货物和服务出口占全球比重的26.1%,高出美加墨区域11.8个百分点。自2000年以来,亚洲区域内贸易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而欧盟则呈现出持续下降趋势。RCEP区域内关税障碍的解除、区域贸易依存度的提高,有利于东亚区域内产业链的重塑。 我国政府与企业应抓住全球产业链在新冠肺炎疫情后可能发生调整(缩短与区域化)的时机,借助RCEP的签订,加强与中日韩及东盟10国间的联系,进一步强化中国在亚洲产业链中的核心位置,尽可能维护中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枢纽地位。 在强化产业链核心位置的过程中,我们应注重发挥两个“雁阵模式”优势:一是国内的“雁阵模式”,即以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为雁头,以中三角与西三角为第二梯队,以国内其他区域为第三梯队的次序发展模式;二是以中日韩为雁头,以东盟与“一带一路”沿线相对发达国家为第二梯队,以“一带一路”沿线欠发达国家为第三梯队的次序发展模式。RCEP的签署为“双雁阵模式”的实现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和契机。“双雁阵模式”的构建既有助于强化中国在亚洲地区三链(产业链、供应链与价值链)的核心地位,也有助于提升亚洲产业链的完善程度与自生能力。 金融层面:在RCEP范围内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RCEP有助于增强东亚内部伙伴国的贸易依存度和投资依存度。东亚区域内的协调发展和经贸关系的日益紧密,将会降低东亚国家对美国和欧盟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地,美元、欧元和英镑在亚洲的货币地位将会受到影响。 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来看,2010—2015年,中国通过鼓励跨境贸易与直接投资的人民币结算、大力发展以香港为代表的离岸人民币金融中心、中国央行与其他央行签署双边本币互换的旧“三位一体”策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从2018年起,中国已经开始转变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策略。新策略也可以概括为“三位一体”,包括大力发展人民币在大宗商品交易中的计价货币地位、向外国机构投资者加快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以及在周边国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培养对于人民币的真实需求。人民币的新“三位一体”策略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更加稳定、更可持续地发展。 将RCEP与新“三位一体”人民币国际化策略相结合,有助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具体表现为,第一,推动RCEP内部的跨境大宗商品交易所建设,并将包括人民币在内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来增强人民币的计价货币功能。第二,通过RCEP实现中国积极参与甚至主导的东亚产业链重塑,有助于培育人民币真实需求。第三,将中国金融市场开放、自贸区自贸港建设与RCEP结合起来,加快金融市场开放。此外,新“三位一体”的人民币国际化策略,也可与上述“双雁阵模式”构建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贸易与金融目标的相互联动和相互促进。 开放层面:将RCEP与中国自贸区自贸港相对接。 东亚区域有劳动力和资本优势,RCEP的签订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具体表现为,其一,RCEP区域有人口存量和人口红利的优势。从人口规模来看,截至2018年,RCEP区域人口占全球比重为29.7%,分别超出欧盟(6.7%)和美墨加(6.5%)23.0和23.2个百分点。从年龄结构看,截至2018年,RCEP区域拥有全球31.6%的15—64岁人口结构,分别高出欧盟(6.7%)及美墨加(13.2%)区域24.9及18.4个百分点。其二,RCEP区域有资本优势。截至2018年,RCEP区域的FDI净流入占全球净流入比重为38.3%,超出美墨加区域10个百分点。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投资都在RCEP范围内。 下一步,可将RCEP与中国自贸区自贸港有机结合起来。中国超过一半的省与直辖市已经建立了自贸区或自贸港。在自贸区自贸港下一阶段建设方面,需尽快夯实各自的内涵,结合各省市的资源禀赋与比较优势,对接RCEP区域相邻国家在生产要素方面的优势,出台具有鲜明特色的自贸区自贸港建设方案,并以此带动区域经济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例如,与日韩较为邻近的自贸区自贸港可以通过与日韩政府及企业的技术合作,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与东盟较为邻近的自贸区自贸港可以通过与东盟国家的生产合作,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 自2018年年初至今,中国国内金融市场加速开放,有助于引入更多高水平的参与者、更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拓展中国金融市场的广度与深度,也有助于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此外,RCEP的签署也会催生东亚区域内更高层次与更新形式的金融合作。 然而,近年来中国市场也越来越体会到跨境投资大进大出对国内资产价格与金融稳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加快国内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同时,也应积极监测与防控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在国内金融市场加快开放的背景下,中国央行仍有必要保留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管制,以防止跨境资本大进大出加剧国内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机制层面:进一步加强新兴市场国家主导的多边机制建设 作为全球化的受益国之一,中国应该坚定不移推动经济全球化。一方面,充分利用好现有国际多边机制作用,例如联合国、G20、WTO、贸发会议、IMF、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巴黎协定等;另一方面,继续推动由中国政府倡议的新多边机制建设,例如RCEP、“一带一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在后者的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吸引民间力量参与,提高市场化程度。此次RCEP的签署,赋予了东亚国家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未来的区域内部经贸问题可不用交给WTO仲裁,通过内部机制就可以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这也表明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秩序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本文原发于《中国社会科学报》。
原标题:最新一批移动金融App拟备案名单公示 支付机构不乐观 12月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了最新一批拟备案名单,此次拟备案名单共包括169款App,其中绝大部分属于银行App。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拟备案名单中涉及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合利宝、天翼电子商务、开店宝、易票联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旗下多款App进入拟备案名单。据移动支付网了解,目前通过移动金融App备案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有9家机构。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案情况不乐观 据移动支付网了解,目前市场上共有234张第三方支付牌照,这些牌照业务类型各不相同,有的可以进行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等多种业务,有的只能进行其中一种业务,比如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或互联网支付。 其中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拥有自己的App,但是目前通过移动金融App备案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有9家机构,算上此次公布拟备案名单中的4家,也只有13家。 去年11月,央行下发《关于发布金融行业标准加强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安全管理的通知》(237号文),并发布了《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安全管理规范》,由此我国移动金融App备案工作开始逐步展开。 备案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金融机构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升安全防护能力、提高风险监测能力,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是各方监管非常重视的问题。 此前,国通星驿旗下“通付MPOS”App、嘉联支付旗下“立刷”“立刷商户版”App、平安付旗下“壹钱包”App、移卡科技旗下“乐刷商务版”App、盒子科技旗下“钱盒商户通”App因存在不同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被点名。 其中,嘉联支付旗下“立刷”App一个月内被点名两次。 这些被点名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与旗下App均没有通过移动金融App备案。 工信部:没有形成红线意识 11月27日,在全国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会上,工信部副部长刘烈宏表示,“要紧盯反复出现问题被点名通报的重点企业,对有令不行、整改不彻底、反复出现问题、搞技术对抗的企业和App采取停止接入、行政处罚及信用管理等措施严厉处置,抓一批典型案例、通报一批违规应用、处罚一批违规企业。” 很明显,在工信部视线当中,如嘉联支付这样多次被点名的机构属于“没有形成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红线意识,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的公司,很有可能被抓为典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科技部负责人李健表示,移动金融App的备案管理和风险治理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长期工作。 接下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研究制定《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备案管理自律公约》,完善投诉处置模块等,进一步丰富完善移动金融App行业自律管理方式。 通过风险缓释降低行业整体发生风险的概率,并调动社会参与移动金融App监督治理,建立健全移动金融App行业自律管理长效机制。 附:最新一批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拟备案名单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这次新冠疫情的影响,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性已是不言而喻,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当然要用技术,用什么技术并不是问题的所在,怎样用数字技术才是真正的问题。 这实际上是一个本来不成问题的问题,即为什么要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是为了创造更好的普惠金融,不是为了发展数字技术。 所以,数字普惠金融的未来,不能只是在数字技术名词上打转,要研究普惠金融本身的金融问题,进而研究解决这些金融问题的金融方案如何通过数字技术来实现。 一、发展数字普惠金融首先必须明确普惠金融的目标人群。 2005年,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提倡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 我们不应该泛化普惠金融的对象,个人并不一定就是普惠金融的对象,小企业也不一定就是普惠金融的对象。总体上,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是相对的弱势群体。 比如学生群体,是无收入群体,但不能简单地归入弱势群体,因为其中有相当部分家庭条件并不差。 数字技术要着力研究通过什么方式,收集什么数据去精准发现这些客户,并且把金融服务触达这些客户。 二、发展数字普惠金融需要提供的是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但也说明金融服务是丰富的,不能仅仅理解为贷款。 每一个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或许需要不止一项金融服务产品,但并不是每一个服务对象都需要所有的金融服务产品。对于不同的服务对象,其所需要的适当的服务内容是不同的。 一些困难家庭、老弱病残人士,没有收入来源。这样的人群,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社会补助、医疗保险等,才是他们需要的适合的普惠金融服务。给他们发放贷款,只会加重他们的生活负担。 数字普惠金融要研究通过收集什么样的数据,精准地确认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真实和有效的需求。 三、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必须认识需求的合理性和提供服务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提倡以可负担的成本提供适当、有效的普惠金融服务,我认为既是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也是针对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 金融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当然要让服务对象承担得起成本,高利贷、过度服务等,有失普惠金融本义。同时,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其成本金融机构自身也应该承担得起,确保自身能不断发展壮大,可持续地发展普惠金融事业。 对于客户的需求,要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是提供适当、有效服务的前提。 以信贷为例。个人生活消费缺钱,企业经营资金紧张,都是资金需求。有这样的需求是不是必须要贷款满足?我们还是要分析,这样的需求是不是合理的,有效的。所谓合理、有效,就是具有还款能力的贷款需求。 再以学生为例,学生缺钱消费,不一定是家庭困难,往往是家长出于孩子教育的考虑。给这样的学生贷款,显然是不合理的。有些学生确实是家庭有困难,这需要的是救助,不是贷款,因为他的家庭无法承担他的贷款本息。再进一步说,学生贷款的还款来源不是学生自己,而是家长,在没有征得真正还款人同意的情况下给学生贷款,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数字技术应该要有助于精准分析客户需求的合理性。有一种说法,互联网金融服务了许多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服务的对象和覆盖不到的对象。现在来看,这个说法至少有失偏颇。覆盖不到的确实有,不愿意服务则不一定,实际上是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了不该服务的对象。 找到了合理的需求,满足这样的需求是不是就是对的、合理的?那也不一定。 首先,满足需求的方式需合法合规。作为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必须是持牌机构。数字技术,只是提供金融服务的工具,给客户提供的是金融服务,不是技术,必须接受相应的金融监管。不能用“白马非马”的方式混淆视听。机构合法的前提下,提供的金融业务也应该是合法合规的。 其次,金融机构提供的业务是在自身安全可控范围内的。 再次,金融机构提供的业务不可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普惠金融,要对需求和供给两方进行深入分析,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满足普惠的需求就是合理的,就应该鼓励。也不能因为应用了数字技术所以就认为是合理的。数字普惠金融的真正意义在于,数字技术有助于分别合理与不合理需求,确保提供的服务合法合规和安全有效,而不是为普惠金融冠以“数字”的名头。 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必须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的特殊性。 技术可以改变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效率、成本、体验等,但并不改变金融的本质,所以应用技术必须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区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性。以提供存贷业务为主的银行为例: 首先,银行是基于客户高度信任的机构。客户把钱存到银行,相当于是把身家性命托付给银行。所以,经营和维护信用是银行的第一要务,没有客户的信任,有再好的技术也无济于事。 其次,银行提供的大多数业务和服务都不是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一次性买卖,不是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转移或所有权转移,而是持续的服务过程,也是一个持续的风险管理过程。简单的获客营销不适合于银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更不能以流量考核搞所谓的降维营销。 第三,客户办理银行业务有很强的目的性。客户只有需要办理银行业务的时候,才会到银行网点或打开银行APP,而且要办理银行业务一般也只会在自己的开户行办理。所以,一般企业的线上获客方式,对于银行业不具有普遍意义。 第四,除了支付结算,大多数银行业务对于客户来说不具有高频性。 数字普惠金融,银行数字化转型,必须充分认识这些特点,才能实现有效的技术应用,不至于走许多弯路。 五、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必须充分研究各类数据与金融产品的相关性。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数字普惠金融,包括数字金融,用什么技术不是问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等,都是公共技术,关键问题是如何应用技术。如果经过这十几年的正反经验教训,我们还是以这些技术名词和口号来谈数字普惠金融、数字金融,就有欺世盗名之嫌了。 现在是到了充分、深入研究各类数据与金融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了。只有研究透这些关系,各类技术才能得到有效的应用,从而创新有效的普惠金融服务。前段时间关于大数据应用的介绍,往往失之于笼统模糊甚至泛化和简单化,大量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也与此有关。 首先,要分析,哪些数据可以帮助我们精准地识别有效客户。进一步,要将数据分类,哪些数据在识别有效客户中具有普遍性,哪些数据只有在特定的场景中才有效,哪些数据只针对某类客户群体才有应用价值。 其次,要分析,各类数据与信贷额度和信贷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在信贷额度确定和信贷风险评估中,并不是数据越多越好,数据的强相关性和精准性才是关键所在。同样的,不同数据在不同场景下、在不同的客户群体中,其与信贷额度和信贷风险的相关程度是不同的,需要进行精细的分类,形成不同的算法和风控模型。不存在所谓最佳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风控模型。 再次,要寻找对于借款人还贷具有强约束力的数据。借款人有还款能力、过往的信用记录良好,都是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前提条件,但这些数据并不能保证借款人今后有必然还款的意愿,因此需要有强约束条件。担保、抵押等就是此类强约束条件。在数字技术条件下,同样需要有这样的强约束条件,技术本身并不能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道德水准。因此,找到这些数据,还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 第四,在此基础上,设计相应的业务模式。一方面,所谓智能风控模型、算法模型,都需要在找出这样一系列的数据及其相关性后才能建立。同时,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场景,各类数据的相关逻辑不尽相同,风控模型当然也是各不相同的。风控模型没有最优,只有最具针对性。 第二方面,正因为客户群体不同、场景不同,业务模式也是不同的。有些业务从获客到风险评估、贷款、贷后管理到收回贷款,都完全可以在线上的闭环中完成。有些业务模式可能需要在线下获客,线下与线上相结合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在线上完成贷款、贷后管理和收回贷款。因此,数字普惠金融、数字金融,不能简单地拘泥于“数字技术”概念。 六、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必须跟上数字化创新的节奏。 监管肯定落于市场创新,但监管必须追上市场创新的节奏,不能因为监管肯定落于市场创新,就认为创新干脆不需要监管。 监管落后于市场创新的所谓落后,不是先进与落后的落后,只是时间顺序的先后。更何况,市场创新并不一定是正确的,因此,提倡市场创新,不等于市场创新相对于监管有处于道德高地的基础。 对创新需要宽容,宽容不是不监管。对监管,同样需要宽容,因为监管本身也是创新的一部分。 数字普惠金融,数字金融,如果方向是确定的,那么,创新就要有接受监管的信心。前述关于收集数据的技术、确认客户的分析模型、风控模型等,都是应该透明可监管的。 对各类技术和模型,要进行分类监管。一些要进行技术运行安全性监管。这方面在IT系统监管方面已经有不少经验和机制;一些要进行数据逻辑的监管。 比如,客户标签参数设置是否合理、风控模型的设计是否符合逻辑等;一些模型要进行人格化监管,即模型也要持证上岗,运行中出现问题随时责令下岗,某些还需要与设计人员连带追究责任,比如智能投顾模型、风控模型等。 其他如数据采集和运用的合规合法等,讨论很多,此处不赘。 七、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各类数字平台应该向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开放平台场景。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字社会的建设,会产生更多面向不同领域的公共数字平台。一方面,这些平台的产生与平台企业自身的竞争力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必然现象。 所以,不能以传统产品、行业的垄断来看待平台企业的行业集中度。平台的垄断与否,不是看集中度,而是看平台的服务方式。这就提出了一个作为具有公共品性质的平台如何与社会相处的问题。 就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数字金融而言,各类数字平台应该充分向金融机构开放,让金融机构能够高效地为平台上的各类主体提供数字金融服务。这是各类平台能够扩大发展、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数字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有人或许会说,平台上的主体都是平台企业的客户,它们有需求,应该由平台企业来满足。和对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认识一样,这可能是数字经济发展初期,社会对平台企业性质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的缘故。 比如,某人到理发店理发,用银行卡付款,这时,他人在理发店,既是理发店的客户,也是银行的客户,两个角色互相并不冲突。当平台上的客户需要金融服务时,他们就是金融机构的客户。为了让客户更好地享受平台的服务,平台就应该向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开放。 平台企业可否为平台上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当然可以,但必须申请金融业务牌照,有多少能力办多少事。办不了的,还是需要向其他金融机构开放平台。开放,包括开放客户及相关数据。平台企业到处呼吁要打通信息孤岛,到头来自身却成了信息孤岛,这不得不说是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悖论。 因此,数字平台的开放,或者说大型科技企业如何与社会相处,是下一阶段数字普惠金融,乃至整个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我国普惠金融普遍存在成本高、风险大、服务不均衡、商业模式不可持续等问题,金融机构究竟该如何破局?山东师范大学硕士生合作导师姜兆华认为,普惠金融发展“破局”,关键是打通“经络”。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是普惠金融发展的三大“痛点”。世界各国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都在积极探索,寻求破局。无论是孟加拉的乡村银行模式,还是美国的社区银行模式,目前都没研制出一个世界范围普遍公认可以根治中小微企业融资痛点的“灵丹妙药”。 和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普惠金融基础薄弱,起步较晚,需要解决的问题千差万别。近年来,通过“下沉金融服务”,初步形成了以国有金融企业为主,民间资本为辅的融资渠道。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小微企业融资新增3万亿元,同比多增1.2万亿元;支持小微经营主体3128万户,同比增长21.8%;9月份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4.92%,较2019年12月份下降了0.96个百分点。 可以说,普惠金融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地域、文化、经济差异明显的特征,普惠金融发展的不均衡性、不充分地矛盾也相对突出。 从中国经济发展实际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切肤”之痛,需要金融机构主导“唱大戏”,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以普济天下的家国情怀和扶贫攻坚的责任担当,自觉扛起振兴普惠金融的大旗。 一、突破三大“障碍”,增强免疫 普惠金融的发展首先要突破“不敢贷、不能贷、不愿贷”三大“障碍”,增强普惠金融的群体“免疫力”。 (一)突破“不敢贷”的心理障碍。小微企业贷款风险高是众所周知的事情。银行给小微企业放贷款往常也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慎之又慎。在基层有一种现象不容忽视:谁发放小微贷款多,谁的不良贷款往往就会比较多,被问责处理的可能性就越大,扣奖金、罚绩效成为大概率,弄不好还可能丢了“官帽子”。尽职免责缺乏明晰条款,在基层分支机构往往就是一纸空文。实践中,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发生,总是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瑕疵”或主客观“因素”,而这些都可能成为信贷审批人员没有完全尽职的问题,和被处理问责的依据。 (二)突破“不能贷”的政策障碍。“没有正规财务报表,没有充足抵押担保,没有规范公司治理”,这是小微企业融资的先天性“病理”,客观上增加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技术难度。目前,商业银行推广的中小微信贷产品,大都围绕房产、土地等易于变现的抵质押物来创设的,纯粹基于信用担保的中小微信贷产品并不多。没有抵押物就不能贷款的“当铺”思维,在很多商业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仍然根深蒂固。现实问题是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压根就没有抵押物,即使有也基本都抵押了,亲戚朋友能借的几乎借了遍,能押的也几乎全都押上了。中小微企业供给侧和需求侧的融资矛盾仍然是一个扯不清的“两张皮”。 (三)突破“不愿贷”的经营障碍。实事求是讲,给中小微企业贷款,很多金融机构内心是不情愿的,如果没有监管的考核指标“逼”着干,很多分支机构是不会主动干的。基层分支机构做小微企业贷款内生动力不足,普遍认为:做小微企业贷款费时间、耗人力、不赚钱、风险高,往往“赔本赚吆喝”,出力不讨好。很多人都算过一笔账:做100个1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不如做1个1亿元的国有大企业贷款赚钱来得快,也不如做100个100万元的个人按揭贷款收入来得更安全。如果单纯算银行效益账,做什么贷款可能都比做小微企业贷款划算。没有可持续的经营模式,没有成型的打法是普惠金融发展不起来的最大“困局”。 二、打通三大“经络”,活血化瘀 破解普惠金融发展困局,最关键的还是要打通“经络”,抓住数据、信用、场景三大融资要素,活血化瘀,疏通融资渠道。 (一)统一数据平台,打通信息“孤岛”经络。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难在哪?难在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既没有办法也没有工具了解到每个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目前,信息数据的重要性、安全性和应用性,受到各行各业的普遍重视,医疗卫生、机关学校、税务工商、金融机构等越来越多的行业主管单位都投入了巨资,搭建属于自己的个性化信息平台。但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本行业的个性化信息平台只是解决单一行业某个“点”上的行业应用问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信息流和数据库。大数据的闭环价值没有得到充分挖掘。数据平台分散、信息不共享,不仅仅是社会成本高低的问题,更是小微企业偿债能力强弱判断决策的问题。 (二)完善信用体系,打通抵押“当铺”经络。金融的本质是信用,目前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以至于很多商业银行过度依赖抵质押物对小微企业贷款,这是商业银行给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最大“拦路虎”。因此,基于大数据的信用体系建设,将是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精准“滴灌”的重要切口。 (三)发挥场景优势,打通融资“壁垒”经络。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优势,以支付场景为切入点,把核心企业上下游关联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串联起来,把小微企业清算个人货款的支付端口的数据链接起来,通过供应链融资,降低核心企业财务成本,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可获得性,打通小微企业融资“壁垒”。 三、激活三大“潜能”,强筋健骨 普惠金融发展模式能否长久持续下去,核心是提高金融科技的应用价值,激发“数据、系统、风控”三大核心“潜能”,形成普惠金融发展的独特优势。 (一)激活数据“潜能”,提升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通过金融科技对业务模式的解构与再造,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对中小微企业的批量获客,精准画像,在操作程序上实现了线上自动审批、智能贷后监测,从而在技术层面解决了中小微企业“缺信用、缺信息、缺信任”的融资难问题。广大中小微企业可以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接入渠道更广阔、审批更便利的运营平台,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了新的破解之法。 (二)激活系统“潜能”,提升融资成本的可负担性。普惠金融金额小、笔数多、客户分布广、资质差别大的经营特点,决定了传统银行信贷审批、放贷边际成本高。金融科技可按照实体经济的经营逻辑,发挥大数据分析价值,激活系统“潜能”,跨周期、跨行业、跨地域筛选挖掘具有一定融资承受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实现金融活水的精准滴灌。以此为基础开展的信贷业务,都是基于真实的生产和交易场景,既不需要实物资产抵押、也不需要担保圈互保,因此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系统潜能的激活,既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又降低了银行的信贷成本,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贵的问题,是一个银企双方皆大欢喜的事情。 (三)激活风控“潜能”,提升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金融科技赋能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风险防控带来了一场深刻的技术变革,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可以从更多维度收集用户的非 结构信息、动态信息,可以更加精准地反映客户的财务状况和行为偏好。通过数据的整合分析,可以更加精准地定义用户的信用状况,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更加高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驱动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走向智能化和场景化,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慢的问题,从而推动普惠金融商业模式的可持续。
相关阅读: 陈志武:银行为什么会发生危机 陈志武:金融只是富人俱乐部吗 陈志武:股市的价值不只是融资 【金融其实很简单】 在当今世界,熟知“大而不能倒”的逻辑极其重要:如果你规模小,就只能听别人的;而如果你规模太大,别人就必须听你的!这就是“规模制胜”的简单道理。那么,这个潜规则是怎么流行起来,或者是何时成为明规则的呢?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大而不能倒”只是潜规则。2008年9月15日,这一天被称为“雷曼时刻”——美国具有150多年历史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倒闭,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大地震,使次贷危机演变成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接下来的一周时间里,美国道琼斯指数下跌了20%多。各国决策层进入深度焦虑。 当时的雷曼兄弟是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总资产6000多亿美元。按照国内银行业标准看,算不上巨头。但是,就是这样一家看起来并不巨大的投资银行的倒闭,却把全球金融市场带入深渊,让各国似乎都见到了棺材。这就是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体现。 这些经历成为许多政客和非金融人士要求救助大型金融机构的理由。在雷曼兄弟倒闭之后,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没有让规模更大的金融机构“美国国际集团”和花旗集团倒掉,而是不惜花政府资金大举救助,以稳定金融体系作为目标。 那么,更深一点看,大型金融机构为何“大而不能倒”呢?倒闭的危害有多大,救助的后患又如何呢? 大型金融机构为何“大而不能倒” 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的倒闭,往往会给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经济和社会带来挑战,威胁社会稳定。 以前我们谈到,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甚至是在可能倒闭时,都会引起储户的挤兑和恐慌,然后波及其他银行等等。所以,1930年代开始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存款保险有金额限制,只能覆盖部分存款,超出上限的个人储户和企业储户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将很难收回,因此,银行倒闭会给成千上万储户带来直接损失,也会给银行的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股东带来数千亿元的投资损失,这些都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其次,一家重要银行的倒闭,容易引发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连环倒闭。即使没有传染式挤兑,也由于各金融机构之间往往有大量的相互交易,比如各类金融衍生品契约,倒闭银行作为相对交易方的金融合同要么无法履约,给其他交易方带来损失,要么就被冻结,等待漫长的破产清算。就像雷曼倒闭后,市场人士都在测算各家其他金融机构有多大头寸受影响,这种猜疑导致金融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冻结。 在这种时候,倒闭银行和其他受牵连的金融机构会甩卖大量金融资产,这对整个金融市场会有什么影响呢?——这必然导致多类金融资产价格大跌,让持有大量此类资产的金融机构也遭受重大损失,也面对破产倒闭风险。这就是所谓的大型金融机构“复杂而不能倒”。 以2008年金融危机时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为例。美国国际集团同很多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和基金公司,签订了大量CDS合约(creditdefaultswaps,也就是“信用债担保合约”),由美国国际集团给银行等提供信用债的担保。如果美国国际集团破产,那么,从它那里购买了信用债担保的银行等就不再有担保了,银行资产的风险就大幅增加,需要立即补充资本来覆盖新风险。这就危及整个金融体系,进一步放大危机。为避免这一结果,美国政府就不得不花巨资救助美国国际集团。 再次,就是会严重挫伤实体经济。一旦银行系统出现冻结,银行的借贷、结算以及其他银行业务就都会收紧,没法正常开展。你知道,银行的供血是经济正常运行的关键。而如果一家重要银行倒闭,那么其他银行也会变得非常谨慎,暂缓给企业和家庭提供新贷款、加速收回现有贷款,或者缩短信贷期限、改变贷款条件。银行供血功能的收缩迫使企业压低投资甚至减产裁员,对宏观经济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系统性风险指的是对金融稳定产生威胁的风险。这种威胁会涉及到金融系统的绝大部分,也会波及到整个经济。由于担心大型金融机构倒闭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很多国家都会强化对银行的监管,也对濒临破产的大银行提供救助。这就是“大而不能倒”。 “大而不能倒”引发道德风险 从维护金融稳定、避免系统性风险的角度看,救助大型银行免于倒闭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是,救助大型银行的代价是什么呢? 最主要的代价就是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制造的更大风险。“大而不能倒”问题的本质是,大型银行的债权人和股东相信,银行将会受到政府的援助而不会倒闭,他们的资金放在大型银行是安全的。于是,他们就会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因为反正有中央政府的保护。就这样,“大而不能倒”银行将会发放风险很高的贷款,并在其他高风险业务上下赌注,从而让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这种不良行为就是“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 一些学者研究日本的银行借贷行为发现,由于政府的援助,日本的银行易于将信贷资源分配给财力低的借款者,而这种行为助长借款人变差、没动力做好事情。总之,这些行为使资源配置到低产出领域,阻碍经济增长。 如果政府无法将救援大型银行与改革金融机构结合起来,救助行为只会鼓励大型银行重复高风险运作,损害社会资源。 那么,如何做到既确保金融体系稳定,降低系统性风险,又避免“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呢?美国前财长保尔森强调:“为了保证市场约束力能够有效控制风险,我们必须允许金融机构破产。但现在有两个因素,使人们开始期望监管措施防止金融机构破产:一是它们相互关联,所以不能破产,二是它们规模太大所以不能破产。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改变人们的这种观念,当然这就需要我们降低这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 2010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向G20首尔峰会提交了一揽子政策建议。首先,要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自己对冲损失的能力,主要是通过提高这些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应急资本和自救债券等方法实现,也包括更高的流动性要求和更加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其次,提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涵盖监管的目标、监管的独立性与资源投入、监管的具体权力、监管的持续性、并表监管、监管技术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再次,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置框架。最后,就是强化核心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证券交易与结算体系、中央交易对手等,目的是弱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降低风险传染的程度。 在中国,相应监管部门和央行都积极推动改革,以稳固整个金融体系的自我调剂机制,规避系统性风险。但是,“大而不能倒”尤其是“刚性兑付”等政策所带来的隐患还继续存在。 今天的要点有三。其一,银行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也就是,跟一般工商企业不同,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度很高。一家银行的倒闭也能对经济运行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大型银行更是如此。如果大型银行倒闭,容易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影响到整个经济。其二,当前的大型银行,已经从“大而不能倒”转变为“复杂而不能倒”,雷曼兄弟就是一个案例。最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从巴塞尔新协议到金融稳定理事会,都在努力解决“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力求降低大型银行的倒闭概率。但是,跟存款保险一样,“大而不能倒”也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鼓励银行从业者和金融消费者去冒险。再者,在“大而不能倒”的银行政策框架下,老百姓都更愿意把钱存到大型银行,远离小型银行。长此以往,银行业、金融业会越来越高度集中,达到谁都是“大而不能倒”的银行,使整个金融业成了实际的国有行业。那么,小型银行还有空间发展吗?如何发展呢?金融创新和竞争的空间还有多大?
原标题:知道创宇受邀参与2020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助力金融反欺诈 近日,2020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在北京金融安全产业园会议中心顺利举办,知道创宇受邀参会,知道创宇金融安全产品负责人、大数据情报分析及反欺诈专家潘少华,在会上进行了题为“AI+黑灰产情报驱动金融反欺诈”的分享。 本次论坛以“新金融、新基建、新安全”为主题,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指导;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社主办;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学术支持。 知道创宇与众多政府知名人士、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企业共话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探讨金融安全未来的发展,促进金融安全领域全球化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金融稳定,为维护国际金融安全发展建言献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劲松在论坛上发表讲话:“首都金融将迈向国际化合作,高质量发展,技术创新驱动的更高发展阶段,北京将积极发挥金融监管、基础设施、市场环境、人才资源、专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以贯彻落实两区政策为着力点,持续推进建设法定数字货币实验区和数字金融体系,探索制定跨境数据流动和交易规则,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设立金融科技公司,在京设立国家金融科技风险监控中心,建设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实验区等工作,构建富有定力、耐力和活力的现代金融体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资产的不断拓展,传统的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的交界地带越来越多,围绕金融安全本身的攻击风险在不断提高。 知道创宇反欺诈专家潘少华表示,金融安全领域里黑灰产的比重越来越大,黑灰产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甚至产业链化。而产业链中每个业务都是相互隔离的,这对于打击欺诈行为很不利。 对于金融反欺诈,重在获取黑产情报。知道创宇对暗网黑产情报的侦测,目前已经处于国内前列。通过服务于工信部的12321平台和安全联盟,知道创宇积累了各种各样的黑名单数据、黑灰产数据。同时,通过对黑标签数据的核验,发现业务风险。针对不同的业务场景、不同的诈骗类型,知道创宇能够进行整个链条的溯源和真实场景还原。利用AI模型,对行为关联和黑产历史数据进行迭代,能够第一时间感知新出现的业务风险并进行分析。 知道创宇希望能够立足网络安全业务,依托金融安全产业大平台,有机结合创宇在打击网络黑灰产、对抗网络黑客和在金融风控领域的技术和经验,发挥更大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