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百年资管与恒生电子关于数据中心开发项目的签约仪式在上海举行,百年资管总经理卜勇与恒生电子高级副总裁张永、总裁助理郑小勇出席签约仪式。 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险企进军第三方受托管理业务。2016年,保险系资管再迎扩容,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获批开业。4年后的今天,百年资管加码布局科技,与恒生电子合作,建设数据中心。 百年资管总经理卜勇强调,本次合作对于双方而言都是重大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百年资管作为行业的后起之秀,需要以科技发展、精细运营为抓手,实现弯道超车,数据中心将为公司发展注入强大活力。另一方面,恒生电子通过将先进技术融入到实际业务场景中锤炼,可以进一步提炼出优质的解决方案。双方优势互补,必将在行业内树立新的标杆。” 数据中心作为恒生数据中台iBrain的核心产品之一,致力于满足金融业务需求,实现数据的价值,一方面以敏捷的方式为前端业务提供高质量数据服务,另一方面有利于数据分析能力的专业化沉淀。 AllData:全面数据管理 通过数据管理实现企业数据信息的描述和分类实现格式统一。数据管理主要包括企业数据总览、元数据采集、元数据知识库、元数据查询、数据血缘、数据影响关系等功能。 DataStandard:建立数据标准 结合国家数据标准、监管数据标准及恒生电子对保险资管业务的理解,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实际,涵盖定义、操作、应用多层次数据的标准化体系。通过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实现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准确性、唯一性、时效性等。 DataModel:完整数据模型 集成保险资管所有系统数据,根据业务需求,设计数据模型、E-R模型、多维数据模型、数据采集、计算流程,并实现为多个相互依赖的任务,供调度系统自动执行数据采集、计算、存储。 数据模型是数据资产管理的基础,一个完整、可扩展、稳定的数据模型对于数据资产管理的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数据模型管理可以清楚地表达客户内部各种业务主体之间的数据相关性,使不同部门的业务人员、应用开发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获得关于内部业务数据的统一完整视图。 SmartData:智能数据分析 智能数据分析平台是基于数据中心赋能的数据服务和开放的BI工具,能快速大量生成各类格式报表。通过智能数据分析平台,业务人员如同使用OfficeExcel一样,能方便地对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同时分析结果能发布到数据门户或者嵌入其他业务系统中,以方便一线人员使用。智能数据分析平台可实现基于语义层的数据查询和分析、拖拉拽式自主分析、数据钻取分析等。 自成立以来,百年资管与恒生电子一直在投资一体化系统方面保持着紧密的合作。此次数据中心开发项目的签订,将是一个新的开始。不断加深加强合作,迈向数字化转型新阶段,恒生电子与百年资管携手同行。
2019年,P2P网贷机构并不好过。“整顿、清理、取缔”,有人认为中国P2P生于2007年,卒于2019年。九省份发文取缔P2P网贷业务2019年1月,《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即“175号文”)下发,P2P行业持续加速出清和良性退出。梳理显示,2019年已有多个省市对辖内网贷机构的P2P业务进行清退。目前,已有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河北省、云南省、甘肃省、山西省,共9省市宣布取缔P2P网贷业务。最近对辖内全部P2P网贷机构的P2P业务予以取缔的是山西省。近日,山西省宣布对“晋商贷”等26家P2P网贷机构的P2P业务予以取缔。同时对15家在营P2P网贷机构进行了行政核查,结果显示15家在营机构P2P业务均不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要求在营P2P机构停发新标,并限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良性退出、市场出清。而最早行动的是湖南省和山东省,2019年10月中旬,湖南和山东金融监管局分别发布公告称,辖内网贷机构的P2P业务未有一家通过验收,将全部予以取缔。随后,2019年11月8日,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网站发布公告,对重庆市内机构开展的P2P网贷业务一并予以取缔。2019年11月15日,河南省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河南省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公告》称,2016年以来,河南省网络借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并研究确定了河南省第一批拟注销网站备案编号的网络借贷平台名单。2019年12月4日,四川金融监管局发布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按照整治要求,对四川省业务不合规网贷机构及省外未经许可的网贷机构在川开展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2019年12月12日,云南省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市场退出的公示(第六批)“,公示称云南省至今没有一家平台完全符合国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根据有关整治安排,对所有纳入整治范围的网贷机构全部取缔退出。2019年12月13日,河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河北省内开展P2P网贷业务机构行政核查结果的公告》称,全省未有一家开展P2P网贷业务的机构完全符合”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有关规定,全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2019年12月19日,甘肃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表示,经甘肃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研判确定,对甘肃省目前注册的28家P2P网络借贷公司通过四种途径全部退出市场。网贷机构的最后出路:83号文?P2P行业不容乐观,留存下来的平台日子也不好过。清退潮中,P2P平台的表现各不相同,有发布良性清盘公告,隔天就被立案的平台;也有立案后依然可以继续兑付的平台;还有依然在运营没宣布良退,却已然开始了三折收割的平台。目前,有部分省市还剩下一些一枝独秀的网贷平台,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2019年10月底,有网络传闻称”上海及全国全面结束P2P“,后被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证明为不实信息。2019年11月15日,有自媒体发布消息称,北京市正酝酿全面取缔所属区域P2P网贷运营机构,相关执行方案已落地到所属地执法机构。随后该文章显示,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截至目前,未收到相关指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辟谣声明表示,一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工作,均按照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及安排稳步推进中。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1月27日,一份关于P2P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文件出台,即《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简称83号文),83号文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下发,意在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提供制度依据。根据83号文,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有明确的资本金要求。对小贷公司的资本要求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中,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注册资本不低于0.5亿元;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而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83号文其实是给网贷的最后出路。”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态度用大白话说就是,这段时间内:有问题的平台该暴露就暴露出来;该清退的就清退;该经侦立案的立案,该转型的转型,实力雄厚的平台冲刺小贷牌照或者转型消费金融,去拿牌当正规军。
2019年,P2P网贷机构并不好过。“整顿、清理、取缔”,有人认为中国P2P生于2007年,卒于2019年。 九省份发文取缔P2P网贷业务 2019年1月,《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即“175号文”)下发,P2P行业持续加速出清和良性退出。 梳理显示,2019年已有多个省市对辖内网贷机构的P2P业务进行清退。目前,已有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河北省、云南省、甘肃省、山西省,共9省市宣布取缔P2P网贷业务。 最近对辖内全部P2P网贷机构的P2P业务予以取缔的是山西省。 近日,山西省宣布对“晋商贷”等26家P2P网贷机构的P2P业务予以取缔。同时对15家在营P2P网贷机构进行了行政核查,结果显示15家在营机构P2P业务均不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要求在营P2P机构停发新标,并限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良性退出、市场出清。 而最早行动的是湖南省和山东省,2019年10月中旬,湖南和山东金融监管局分别发布公告称,辖内网贷机构的P2P业务未有一家通过验收,将全部予以取缔。 随后,2019年11月8日,重庆市金融监管局网站发布公告,对重庆市内机构开展的P2P网贷业务一并予以取缔。 2019年11月15日,河南省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河南省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公告》称,2016年以来,河南省网络借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并研究确定了河南省第一批拟注销网站备案编号的网络借贷平台名单。 2019年12月4日,四川金融监管局发布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按照整治要求,对四川省业务不合规网贷机构及省外未经许可的网贷机构在川开展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2019年12月12日,云南省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市场退出的公示(第六批)“,公示称云南省至今没有一家平台完全符合国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根据有关整治安排,对所有纳入整治范围的网贷机构全部取缔退出。 2019年12月13日,河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河北省内开展P2P网贷业务机构行政核查结果的公告》称,全省未有一家开展P2P网贷业务的机构完全符合”一个办法三个指引“有关规定,全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2019年12月19日,甘肃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表示,经甘肃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研判确定,对甘肃省目前注册的28家P2P网络借贷公司通过四种途径全部退出市场。 网贷机构的最后出路:83号文? P2P行业不容乐观,留存下来的平台日子也不好过。 清退潮中,P2P平台的表现各不相同,有发布良性清盘公告,隔天就被立案的平台;也有立案后依然可以继续兑付的平台;还有依然在运营没宣布良退,却已然开始了三折收割的平台。 目前,有部分省市还剩下一些一枝独秀的网贷平台,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 2019年10月底,有网络传闻称”上海及全国全面结束P2P“,后被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证明为不实信息。 2019年11月15日,有自媒体发布消息称,北京市正酝酿全面取缔所属区域P2P网贷运营机构,相关执行方案已落地到所属地执法机构。随后该文章显示,此内容因违规无法查看。 “截至目前,未收到相关指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辟谣声明表示,一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工作,均按照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及安排稳步推进中。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1月27日,一份关于P2P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文件出台,即《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简称83号文),83号文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下发,意在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提供制度依据。 根据83号文,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有明确的资本金要求。对小贷公司的资本要求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其中,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注册资本不低于0.5亿元;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而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 “83号文其实是给网贷的最后出路。”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态度用大白话说就是,这段时间内:有问题的平台该暴露就暴露出来;该清退的就清退;该经侦立案的立案,该转型的转型,实力雄厚的平台冲刺小贷牌照或者转型消费金融,去拿牌当正规军。
图片来源:微摄原标题:包商银行接管组关于蒙商银行成立答《金融时报》记者问 来源:央行1.蒙商银行与包商银行是什么关系?2019年5月24日以来,包商银行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接管已近一年。在2019年6月完成大额债权收购与转让后,7月-9月完成了清产核资,10月起接管领导小组启动了包商银行改革重组事宜。为稳妥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和员工合法权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两级财政及部分区属企业,并引入建设银行、徽商银行等优质机构,发起设立一家新银行(名称为蒙商银行),收购承接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和负债。2020年4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了新银行即蒙商银行的筹建申请;4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批准了蒙商银行的开业申请。蒙商银行已于2020年4月30日完成工商登记,依法设立。蒙商银行是新设立且独立于包商银行的法人主体。蒙商银行定位为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界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内,回归内蒙、服务内蒙经济社会发展。经营宗旨为扎根内蒙,依法稳健经营,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区域性商业银行。2.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客户原有业务如何划分,如何办理?包商银行客户原有业务划分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基于上述总体原则,对于个人客户而言,包商银行北京分行、深圳分行、成都分行、宁波分行个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个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由蒙商银行承接。个人客户通过包商银行“有氧金融”线上渠道或通过包商银行合作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办理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基金业务,均由蒙商银行承接。对于对公客户而言,包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包括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的对公理财产品由蒙商银行承接。对公贷款业务、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表内外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按照客户/底层资产融资人注册地划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外的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注册地在区内的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其他同业资产类、金融市场相关资产类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则划分承接主体的对公客户,将另行通知。前述承接涉及的后续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包商银行相关业务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及相关权利人仍可继续至包商银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也可继续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及相关权利人办理各项业务不受影响。3.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的个人存款如何保障?包商银行原个人存款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后,各项权利及业务办理不受影响,并由存款保险基金依法保障。4.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如何保障?包商银行原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后,各项权利及业务办理不受影响,并由存款保险基金依法保障。5.蒙商银行成立后,包商银行原有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业务如何办理?包商银行原有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全部由蒙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仍可继续前往包商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
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报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拟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受让方基本情况(一)蒙商银行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险峰行长:乔俊峰成立日期:2020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MA0QNTD751(二)徽商银行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121.55亿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学民行长:张仁付成立日期:1997年4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46613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范围包商银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徽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未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债权,不在本次承接范围内,仍保留在包商银行。相关情况如下:(一)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下同)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二)包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均由蒙商银行承接。(三)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四)包商银行对公贷款业务、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表内外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按照客户/底层资产融资人注册地划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前述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注册地在区外的前述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其他同业资产类、金融市场相关资产类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五)包商银行的托管业务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六)包商银行的股权投资由蒙商银行承接,蒙商银行履行对包商银行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责任,以及包商银行所发起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责任。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则转让的对公类业务、资产及负债,将另行通知相关客户及权利人。上述承接涉及的后续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三、本次业务转让后的客户相关权益保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及相关权利人仍可继续至包商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也可继续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及相关权利人办理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包商银行、蒙商银行以及徽商银行将共同维护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各项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监督各方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咨询方式如对本次转让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向包商银行、蒙商银行或徽商银行提出,并由相关银行予以处理。(一)电话方式的咨询,可拨打以下任一专线服务热线:1.蒙商银行/包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95352为便于客户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咨询和意见,蒙商银行和包商银行暂使用同一专线服务电话。2.徽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40088-96588(二)书面方式的咨询和意见可以寄送至以下任一地址:1.包商银行联系人:包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邮编:0140302.蒙商银行联系人:蒙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邮编:0140603.徽商银行联系人:徽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邮编:230001特此公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2020年4月30日
图片来源:微摄-图片银行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报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拟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受让方基本情况(一)蒙商银行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险峰行长:乔俊峰成立日期:2020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MA0QNTD751(二)徽商银行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121.55亿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吴学民行长:张仁付成立日期:1997年4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46613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范围包商银行本次业务、资产及负债转让的总体原则为: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徽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债权人持有的未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债权,不在本次承接范围内,仍保留在包商银行。相关情况如下:(一)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下同)由蒙商银行承接,内蒙古自治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个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二)包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均由蒙商银行承接。(三)包商银行总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对公存款业务、同业负债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四)包商银行对公贷款业务、表外业务(包括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表内外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按照客户/底层资产融资人注册地划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前述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注册地在区外的前述业务由徽商银行承接。其他同业资产类、金融市场相关资产类业务由蒙商银行承接。(五)包商银行的托管业务及内蒙古自治区内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蒙商银行承接,区外各分支机构的中间业务(包括代销国债、保险、基金、信托及其他资管产品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及现金管理业务等)由徽商银行承接。(六)包商银行的股权投资由蒙商银行承接,蒙商银行履行对包商银行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责任,以及包商银行所发起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责任。少量未按照上述原则转让的对公类业务、资产及负债,将另行通知相关客户及权利人。上述承接涉及的后续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三、本次业务转让后的客户相关权益保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承接。因银行系统切换和标识、凭证、印章的更换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客户及相关权利人仍可继续至包商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也可继续通过包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业务,客户及相关权利人办理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包商银行、蒙商银行以及徽商银行将共同维护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各项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监督各方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咨询方式如对本次转让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向包商银行、蒙商银行或徽商银行提出,并由相关银行予以处理。(一)电话方式的咨询,可拨打以下任一专线服务热线:1.蒙商银行/包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95352为便于客户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咨询和意见,蒙商银行和包商银行暂使用同一专线服务电话。2.徽商银行专线服务电话:40088-96588(二)书面方式的咨询和意见可以寄送至以下任一地址:1.包商银行联系人:包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邮编:0140302.蒙商银行联系人:蒙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邮编:0140603.徽商银行联系人:徽商银行办公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邮编:230001特此公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