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易纲 2021年1月19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五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 第六条 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第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业务实行监督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携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开户所需材料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第十条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第十一条 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两家特定业务银行,每家特定业务银行可以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家特定业务银行的多个币种跨境外汇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视作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外汇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客户、商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以及境内和跨境资金划转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收取客户的购卡、充值资金,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或者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转账。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交存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前发起、经由备付金银行审核确认的当日误入款的原路退回交易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并出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他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备付金”字样。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应当于每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前全部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非银行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账户。 第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名称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迁址等原因需变更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应当在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变更等手续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到迁址后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于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原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资金全部划转至新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办理原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备付金银行办理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变更。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撤销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账户及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事项,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终止相关业务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开立、变更和撤销备付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原因及后续安排报告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在备付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当日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书面告知清算机构。 第二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将账户信息书面告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备案自有资金账户与其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户管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案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并书面告知清算机构。 第二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清算机构: (一)依法成立的清算机构;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熟悉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监测系统; (三)具有满足国家和金融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业务设施,具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以及保障清算服务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应急处置、灾难恢复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四)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护客户备付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清算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清算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系统对接方式、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时,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银行: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熟悉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五)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护客户备付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银行(包括同一备付金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银行等内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开立新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原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分别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责任约定不明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和清算机构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的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者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对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与交易相关的材料。 清算机构有权拒绝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或者违反本办法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发起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 第三十一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预付卡章程、协议、售卡网点、公司网站等以显著方式向客户告知用于接收购卡、充值资金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非现金方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接收的预付卡业务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交存至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相关业务规定的情形下,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的资金仅能向其商户和客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在合规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认可的其他账户划转。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合规业务,需要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自有资金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按规定通过非现金方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资金;按规定通过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通过备付金主监督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提取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手续费收入、因办理合规业务转入的自有资金等资金的,应当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提交表明相关资金真实性、合理性的材料,经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审查通过后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的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等资料,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设置风险监测专岗,持续监测辖区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情况,建立备付金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设客户备付金管理系统,组织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清算机构之间、各清算机构之间、清算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指导清算机构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和风险监测体系。 第三十九条 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客户备付金相关交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测及监督机制,指定专人实时监测备付金风险,及时核实异常交易。 第四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定期按照要求对自身业务合规性、流程可靠性、系统连续性、客户信息安全性等进行自查。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按年对备付金业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特定业务银行定期核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并在备付金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他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进行备付金监督,定期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业务及风险信息,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收集汇总后与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核对,并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核对校验结果。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主监督机构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同时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后的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及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安排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加强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管理,发现客户备付金或者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非银行支付机构纠正,并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由其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风险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机制,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五条 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特定业务银行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上一月其辖区内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报告,包括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余额、风险和处置情况等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报告,包括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余额、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特定业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存放、使用或者划转客户备付金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发送客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备付金协议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开展备付金业务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备付金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备案自有资金账户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划转手续费收入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变更事项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项或者报送、告知相关信息的;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自查机制等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工作机制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自查等客户备付金管理相关工作的; (十一)拒绝配合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客户备付金业务进行监督的;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客户备付金信息共享机制义务的; (十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监测、监督客户备付金交易的; (十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核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账务的; (十五)其他危害客户备付金安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清算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客户备付金相关业务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监督,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客户备付金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理顺相关账户体系,选定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建立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的客户备付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原备付金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为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人民银行起草并发布了部门规章《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二、备付金监管职责如何划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哪些职责? 答: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对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账户有何规定? 答:《办法》在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支付机构上述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商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四、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互转是否意味着放开支付机构间合作? 答: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备付金违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答:为强化备付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树立监管权威,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办法》,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严肃惩处备付金违规行为。 一是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是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是明确阻碍、干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付金检查行为的处罚。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原标题:二三四五业绩预告:2020年净利预亏8.06亿—9.98亿元 由盈转亏 二三四五公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8.06亿元—9.98亿元,上年同期净利润为7.59亿元。受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公司于2019年度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进行了调整,导致2020年度营业收入下滑;2014年收购的二三四五互联网信息业务商誉存在减值迹象,拟计提减值准备11.96亿元-13.48亿元。 来源:金融界网
原标题:二三四五一字跌停:拟计提最多13.48亿减值准备,预亏9.98亿 1月24日晚间,二三四五(002195)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约8.06亿元至9.98亿元,同比下降206.23%至231.53%;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14元至0.17元。同时,由于二三四五互联网信息业务商誉存在减值迹象,拟计提减值准备11.96亿元至13.48亿元。 企查查APP显示,二三四五成立于1989年,布局“互联网+金融创新”战略,旗下业务涵盖网络科技、金融科技、星球联盟等三大板块,主要产品包括2345网址导航、2345浏览器、2345好压、多特软件站、2345看图王等核心产品。 根据业绩预告,业绩变动主要原因是,受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公司于2019年度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进行了调整,导致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下滑等。 今日二三四五一字跌停,股价为1.95元/股。 编辑 张莹莹 校对 元旦
原标题:巨头暴雷!二三四五去年巨亏或超10亿,股价累跌超98%! 昨晚,曾被网民称作“互联网头号流氓”的二三四五爆了颗大雷。 1月24日晚间,二三四五发布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2020年度拟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2.41亿元—13.93亿元,预计亏损近10亿元。 此外,二三四五还公布了2020年度的业绩预告,同样大幅亏损。2020年度,该公司营业收入为11.5亿元—14亿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8.4亿元—10.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21%—248%。 两份文件发布后,今日股价果然做出了反应。截至收盘,二三四五全天封死涨停,股价现报1.95元,成交额8782万元,最新总市值111.6亿元。 鼎盛时期,二三四五市值曾高达750多亿元。截至目前,与2015年3月创下的112.75元历史高点相比,二三四五股价已累计跌去近100%。昔日的互联网巨头,难道终究要走上退市之路? 二三四五业绩表现如此之差,主要有三个原因。 (1)市场份额下滑 首先是受疫情影响,客户的互联网推广支出有所减少,公司的互联网推广活动也因疫情受到一定的影响。事实上,从2019年开始,该公司无论移动端还是PC端业务收入都出现大幅下滑的趋势,去年的疫情更是大大加速了这一趋势。 数据显示,2016年,二三四五旗下拳头产品2345浏览器市场份额排名还超过了搜狗浏览器,仅次于360浏览器、QQ浏览器,居国内浏览器第三位。然而到现在,无论PC端还是手机端,排名前10位的浏览器都已见不到2345的影子。 其实,早在2016年之前2345称霸浏览器市场的阶段,这家公司的产品在用户群体中就已臭名昭著。不仅恶意木马,软件捆绑,广告弹窗等现象层出不穷,并且还有难以卸载、恶意推广等卑劣行径。种种原因,使2345当年曾被冠以“中国互联网毒瘤”的称号。 因此,其市场份额的下滑在情理之中,而这也或是其互联网推广收入萎缩的根本原因。 (2)互联网金融业务受挫 其次是受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二三四五在2019年度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进行调整。 这部分业务的收入降幅是最大的,2018年,二三四五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收入还高达18亿元,2019年则只有10亿元。2020年前两个季度,该项业务收入只余1.05亿元,同比上年降余83%。 数据来源:IFinD 2015年2月,二三四五募资48亿投入互联网金融业务。所谓互联网金融业务,实则是指其现金分期金融产品“2345贷款王”、“2345车贷王”和面向B端商户的“2345商贷王”等产品。2017年,该项业务甚至占到二三四五毛利构成的65.5%。 然而从2018年开始,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开展相关业务的公司都已经出清,二三四五亦于2019年度开始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进行调整,收入占比较大的现金贷业务被叫停,导致该公司营业收入呈逐年下滑之势。 值得一提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业务折戟后,二三四五开始寻求新的业务转型。2018年开始大力发展区块链等金融创新领域,2020年5月又启动并确立了“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的发展战略。但目前来看,频频转型并未能挽救该公司逐年下滑的业绩。 (3)商誉减值 最后,则是二三四五在2020年大约12亿元-13.5亿元的商誉减值。商誉减值暴雷是二三四五2020年度业绩形成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而这笔商誉还要追溯到2014年。 当年,二三四五的前身海隆软件通过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上海二三四五网络100%股权,完成了从软件外包厂商向软件、互联网综合平台的转型。但与此同时,公司也形成了24亿元商誉。 数据来源:公司公告 正是因为这笔商誉存在减值迹象,二三四五才拟对该部分商誉计提减值准备11.96亿元至13.48亿元。 另外,在业绩亏损、转型不利的情况下,二三四五高管及大股东频频减持的消息,更是给投资者的心头浇了盆凉水。 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浙富控股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2.4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同时,浙富控股计划自2020年11月2日起的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26亿股。 2020年初,浙富控股还以9.93%的持股比例位居二三四五第一大股东。截至2020年10月30日,浙富控股持股比例仅余5.7%。 数据来源:公司公告 另外,自2013年11月海隆软件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起,原实控人及法人包叔平及一致行动人曲水信佳就减持2.6亿股,在不到6年的时间里减持至持股比例仅2.23%,失去实控人地位。也就是说,从2017年11月2日起至今,一直都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虽然2020年业绩预亏,是二三四五上市后首度亏损。但这家公司背后的问题,恐怕远远没那么简单。
原标题:二三四五遭受互金业务重创:2020年净亏损至少超8亿元 金融虎讯 1月25日综合消息,A股上市公司二三四五(002195)遭遇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收紧之后的重创。2020年,二三四五公司的净利润在过去七年里首次转亏,预计净亏损在8.06亿元至9.98亿元之间,较上年同期下降206.23%至231.53%。受该消息影响,二三四五股价今日跌停,收报1.95元,市值111.6亿元。 昨日晚间,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显示,2020年,营业收入在11.5亿元至14亿元之间,上年同期则为24.4亿元。 针对业绩变动原因,二三四五表示,一是受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公司于2019年度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进行了调整,导致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下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二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客户的互联网推广支出有所减少,公司的互联网推广活动也因疫情受到一定的影响,导致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下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三是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的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形成的24亿元商誉存在减值迹象,拟对该部分商誉计提减值准备11.96亿元至13.48亿元。本次计提后,二三四五互联网业务商誉余额为10.5亿元至12亿元。 另值得一提的是,1月20日,二三四五公告称,董事会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公司董事房振武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其担任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房振武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据了解,此前,二三四五有“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商业金融”三大业务方向。2019年下半年,据WEMONEY报道披露,二三四五的互联网金融事业群已经解散,相关人士透露,二三四五只剩下互联网事业群,做互联网传统业务,网址导航桌面软件是核心业务。接近二三四五人士当时透露,二三四五的金融类业务已经全部停止,未来对于金融的发展也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方向。
1月26日,龙湖官方披露,将新增C5、C6两个新业务航道,分别为房屋租售、房屋装修。两个业务航道拥有一个共同的新品牌“塘鹅”。 上述新业务航道是龙湖在2020年线上年度工作会议中宣布的。在此之前,龙湖的四大航道分别为地产开发、商业运营、租赁住房和智慧服务。 所谓智慧服务,主要包含物业管理业务。龙湖集团副总裁曾益明表示,物业管理服务航道是承接了整个空间即服务战略坚定落地的航道,其最大的使命就是要把土壤做到足够肥沃、深、广,在广袤的土地上成长更多的增值业务出来。 对于房屋租售,龙湖一位人士表示:“开辟房屋租售业务并不意味着龙湖要进军传统中介,也不仅仅是租售龙湖自持的物业项目。” 据了解,龙湖新开辟的房屋租售业务板块,主要依托物业服务板块。目前,中国恒大、万科、碧桂园、绿城服务、保利、旭辉等头部物业企业都对房屋租售业务有所布局。 去年,龙湖租售与阳光100签订战略合作,运营其重庆地区的租售业务,随后在西安接管了御景城及莱安的房屋经纪业务。去年九月,龙湖租售接入重庆金科天宸项目的销售。 “在物业板块里孵化租售,可以理解为在传统物业管理业务中,提供了增值服务。”龙湖人士称,“龙湖租售业务已经做了有十几年,只是现在单独拿出来了。但不排除未来有其他拓展方式。”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龙湖房屋租赁团队人数超过1000人,在30余座城市设立超百家门店。 此外对物业和商业是否分拆上市,吴亚军再次重申,目前并没有单独上市的计划。 此外,关于新设立房屋装修业务航道,龙湖人士表示,房屋装修业务由智慧装饰、整装设计院、智慧新材三方面组成,所服务的对象包括住房租赁、智慧服务、住宅开发、商业运营。 据介绍,随着产品在龙湖体系内打磨成熟,房屋装修业务开始对外部输出。其中,智慧新材的部分产品在2019年、2020年持续实现外销。 不过数据显示,房地产开发仍然是龙湖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据2020中报披露的数据,龙湖集团去年上半年物业发展收入452.49亿元,占比为87.9%;物业投资实现收入33.6亿元,占比为6.5%;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和其他收入为28.53亿元,占比5.54%。 2020年,龙湖集团录得合约销售额2706.1亿元,同比增长11.59%。商业方面,2020年共开业10座天街,平均出租率99%。
鹿晗、黑豹乐队、郝云、魏大勋,这些知名艺人背后的音乐服务商风华秋实赴港上市了。 近日,港交所披露了风华秋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风华秋实)的招股书。资料显示,其音乐版权许可和录制业务收入逐年增长,去年前三季度为5731.3万元。但演唱会业务收入起伏极大,2018年达6073.7万元,2019年则跌至180.6万元。 对于鹿晗、腾讯的依赖,也成为了风华秋实的风险点。在鹿晗举办3场演唱会的2018年,鹿晗贡献的收入占比高达70.6%,但该指标在去年前三季度降至12.6%。其源自腾讯的收入占比在去年前三季度也达到了70.7%,双方签订的合约将于2022年12到期。 为了降低对鹿晗的依赖,风华秋实计划新签、挖掘更多艺人,并外购单曲;此外,其还将在2021年及2022年主办至少4场演唱会。招股书显示,其今明两年的预算金额至少为1.11亿元。但其截至去年11月末的净现金余额为3736.9万元,仅为今明两年预算金额的33.6%。 鹿晗一场演唱会平均贡献收入1860万 招股书显示,风华秋实的主营业务有三类,分别为音乐版权许可和音乐录制(下称版权许可和录制)、演唱会主办及制作(下称演唱会)、艺人管理。 音乐版权许可业务,是指将音乐库中的歌曲、数字专辑、MV和视频的版权许可给各类数字流媒体平台,以获得版税收入。音乐录制业务,是为旗下艺人或第三方艺人录制和发行数字歌曲以及数字和实体专辑。 演唱会业务,具体包括招揽艺人、娱乐内容创作、获取演唱会场地及相关许可、门票销售安排、舞台管理等工作。艺人管理业务,则包括为所管理的艺人提供音乐事业、演艺事业服务,以及为练习生艺人提供培训和管理服务。 截至今年1月18日,风华秋实共拥有包括鹿晗、黑豹乐队、郝云、魏大勋在内的10名音乐艺人,以及10名练习生艺人。 从近年的收入情况看,版权许可和录制业务收入呈现逐年上涨的态势;演唱会业务收入起伏极大,有的年份收入占比可以超过60%,有的年份收入甚至为零;而艺人管理业务的收入占比一直较低。 2018年,版权许可和录制业务收入为3044.4万元,收入占比30.3%,毛利率为78.8%;演唱会业务收入为6073.7万元,收入占比60.5%,毛利率为31.9%。风华秋实该年的综合毛利率为51.5%。 需要注意的是,鹿晗该年的3场演唱会就贡献了5590.2万元收入,占演唱会业务收入的比例为92%。以此计算,鹿晗一场演唱会的收入平均约为1863.4万元。 到了2019年,由于鹿晗未举办演唱会,演唱会业务收入锐减至180.6万元,收入占比降至3.3%;而版权许可和录制业务收入则增长至5056万元,收入占比提升至90.9%。由于毛利率偏低的演唱会业务收入大降,风华秋实的综合毛利率也涨至82.2%。 风华秋实还表示,该年版权许可和录制业务收入增长,主要源于与客户X重续版权许可合约,确认了较多的固定最低保证金,以及鹿晗专辑的版税费增加。由于招股书称客户X的母公司在纽交所上市、且拥有全民K歌,故可以推测客户X为腾讯音乐旗下公司(下称腾讯)。 2020年前三季度,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演唱会业务收入更是减少至零;版权许可和录制业务收入则同比增长19.1%,至5731.3万元,收入占比继续提升至98%。 风华秋实称,版权许可和录制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主要是因为其在2020年9月与一名艺人签订新的独家音乐合作协议。但由于该业务中毛利率较低的录音业务收入大幅增加,该业务当期的毛利率有所减少,进而使当期的综合毛利率下降至83.6%。 综上所述,风华秋实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前三季度的收入分别为1亿元、5560.5万元及5850万元,毛利分别为5173.4万元、4568.5万元及4893.2万元。 不过,由于风华秋实与第三方演唱会主办方的投资协议终止,其在2018年确认金融资产减值亏损1770万元,又在2020年前三季度收回投资1720万元。受此影响,其最近两年一期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865.8万元、2131.6万元及4855.3万元。 去年前三季源自腾讯的收入占比71%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信息,风华秋实在供应商和客户方面均存在较明显的依赖。 从供应商角度看,核心艺人鹿晗通过旗下3家公司(下称鹿晗集团),为其贡献了大部分收入及采购成本。 最近两年一期,风华秋实来源于鹿晗集团的收入分别为7090.9万元、1419.4万元及736.6万元,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6%、25.5%及12.6%。 最近两年一期,风华秋实对鹿晗集团的采购额分别为1598.1万元、255.2万元及151.5万元,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35.8%、46.1%及22.8%;鹿晗集团分别为其第一大、第一大及第二大供应商。 风华秋实提示到,其不能保证鹿晗在合约期间一直保持高热度;也不能保证在合约期满后,鹿晗将继续与其合作,或者按其认为合理的价格合作。 但风华秋实同样认为,尽管其近年的大部分收入来源于鹿晗集团,但这些收入实际上来源于其精选的音乐库目录,其拥有相关音乐版权。因此,鹿晗对其收入的影响力属于间接性,这种倚赖程度并无不妥。 此外,风华秋实还称,其近年已与包括魏大勋在内的音乐艺人新签独家音乐合约,培训10名练习生,以及在2020年前三季度首次从市场上外购音乐作品。由于其继续采用上述多元化策略,其未来对特定艺人的依赖程度可能会下降。 在客户方面,风华秋实主要表现为对腾讯的依赖。 最近两年一期,其来源于腾讯的收入分别为2629.5万元、4369.6万元及4138.3万元,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2%、78.6%及70.7%;腾讯均为其第一大客户。 风华秋实提醒,因为腾讯控制着大部分在线音乐的发行,其提高数字流媒体平台上价格的能力可能会被限制;其与腾讯签订的有条件独家合约将于2022年12月到期,其无法保证腾讯将继续按现有水平使用其音乐作品,或者腾讯根本不会使用。 不过,风华秋实认为,由于腾讯音乐方面的业务模式为倚赖版权持有人向用户提供音乐作品来维持市场地位,因此腾讯也依赖于它。即使腾讯终止业务联系,其能够按合理价格向其他数字流媒体平台授出类似的独家许可。 招股书没有披露风华秋实此次IPO的拟募资金额,但根据其对今明两年的预算安排,仍可以看出其扩张计划。 招股书称,为了与成名艺人紧密合作,并挖掘和招募更多有潜力的艺人,以便创作约190件音乐作品,其2021年及2022年的创作预算约为4500万港元;为了外购约25首单曲,以便丰富音乐库,其2021年及2022年的收购预算约为3340万港元。 为了资助至少4场由其主办的演唱会,其2021年及2022年的预算为5490万港元;为了在2021年及2022年为艺人录制约55件音乐作品,其亦有预算安排,但招股书未披露具体金额。 据此计算,风华秋实今明两年的预算至少为1.33亿港元(约合1.11亿元人民币)。尽管招股书称上述4项预算安排均有部分资金来源于此次的拟募资金额,但相对于风华秋实目前的体量而言,这些预算金额仍属过多。 截至2020年11月末,风华秋实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5727.3万元,有息负债为1990.4万元;净现金余额为3736.9万元,是其今明两年预算金额的33.6%。截至2020年9月末,其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1.35亿元、8302万元,分别是其今明两年预算金额的12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