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若晖 叶秋 公募基金行业将正式迎来一个划时代的新产品! 证监会8月7日发布正式《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这意味着各大基金公司最快将于下周一上报此类产品,公募REITs即将问世。 据基金君了解行业内对REITs产品一直非常,一些有此类资源基金公司以及大中型公司自这一政策征求意见稿出台以来积极布局,招兵买卖、寻找项目等,而伴随着这一指引正式落地,公募REITs将正式启航。 曾有机构预测,参考REITs发源地美国市场规模及GDP规模占比推算,中国公募REITs市场规模可达到6万亿人民币,这一业务给公募行业带来新天地。 REITs产品指引正式出台 所谓REITs,是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的缩写,意思是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这并非是一个新鲜事物,公募REITs自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推出以来,已有40多个国家(地区)发行了该类产品,其投资领域由最初的房地产拓宽到酒店商场、工业地产、基础设施等,已成为专门投资不动产的成熟金融产品。 为填补当前我国公募REITs产品空白,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为后续推动我国REITs立法积累实践经验,因此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框架下,聚焦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公募REITs试点。 此前这一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在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看,社会各界反应积极正面,普遍认为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丰富资本市场投融资工具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被采纳的主要包括:减少重复尽职调查,完善基金份额发售、基金借款和扩募安排,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 而这一《指引》共51条,主要对产品定义、参与主体资质与职责、产品注册、基金份额发售、投资运作、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基金君对其中核心的20个要点进行梳理,值得投资者。 鹏华基金表示,市场对中国版REITs呼声已久,经过监管和市场机构的深入研究和努力,最终选定以基础设施为底层资产来开展中国版REITs。这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一、REITs产品要80%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指引》规定,所谓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 (一)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二)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以下统称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 (四)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点评:这一指引还规定,基础设施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其余基金资产应当依法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这样相对来说更为稳健,同时封闭运作还可以选择上市交易,具有一定流动性。 值得一提的是,相较征求意见稿,指引正式稿中出现一些修改。当时证券意见稿表述是“80%以上基金资产持有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而修改成上述表述,删除了“单一”。 鹏华基金表示,这意味着公募基金投资ABS“一对一”改为“一对多”,这样在操作上增加了灵活度,使得后续扩募增发成为可能。 二、申请REITs的公司需设立独立业务部门 根据《指引》规定,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公司成立满3年,资产管理经验丰富,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二)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 (三)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五)具备健全有效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拟任基金管理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验,配备充足的专业研究人员;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 点评:显然这一条是对REITs管理人提出较高要求,基金管理人除应当具备常规公募基金投资管理能力外,还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或运营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等。此前基金行业就大力招揽具有相关项目运作经验的人才,有些开出的百万年薪挖人,还有些给了部门领导的岗位。目前这类人才在国内并不多,可能未来人才是此类业务运作的掣肘之一,或许又将上演一轮抢人大战。 三、托管人需要有相关托管经验 根据《指引》规定,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三)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 (四)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人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当为同一人。 点评:不仅对管理人有要求,对托管人也有要求,尤其是要求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以及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未来托管行也要行动起来,对这一块加大布局力度。 四、基础设施项目也有要求 《指引》规定,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外; (二)主要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原则上运营3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 (四)现金流来源合理分散,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点评:对于基础设施资产的要求,正式稿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鹏华基金分析,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不存在经济或法律纠纷和他项权利设定”,对于他项权利设定在正式稿中调整为“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外”,结合第二十八条“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前,基础设施项目已存在对外借款的,应当在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偿还”,这为希望通过募集资金来偿还负债的基础设施资产提供了优化解决方案,不必通过过桥资金解除他项权利设定。 对于运营期限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经营3年以上”,正式稿中调整为“原则上运营3年以上”,增加了政策灵活性,避免“一刀切”。 对于现金流分散度的要求,由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现金流来源具备较高分散度”调整为正式稿中“现金流来源合理分散”,这也使得一些to B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纳入试点范围,我们也发现,“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仍保留,体现了基础设施REITs坚定的权益属性导向,避免构造合同债权。 其实在8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为做好基建REITs申报试点工作进行有关事项通知。其中明确,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1.仓储物流项目;2.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4.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5.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6.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7.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此外,还鼓励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始试点。 五、管理人需做尽职调查 《指引》规定,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协商确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等相关事宜,确保基金注册、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与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之间有效衔接。 尤其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对基础设施项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内容也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但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财务顾问而免除。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享有基础设施项目权益时,应当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应当由取得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状况 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点评:公募基金尽职调查、聘请中介机构等,都是要求公募基金在运作REITs要有责任心,强化卖方责任,其中尤其提出“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财务顾问而免除”,值得注意。 鹏华基金表示,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管理人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外,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而正式稿中对财务顾问角色相对弱化,并未强调“独立”等。财务顾问的角色弱化调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逻辑。 六、应聘请独立评估机构评估 《指引》规定,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具备良好资质和稳健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运作、诚信经营、声誉良好,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行为。评估机构为同一只基础设施基金提供评估服务不得连续超过3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客观、独立、公正,遵守一致性、一贯性及公开、透明、可校验原则,不得随意调整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 其中还规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首次发售,评估基准日距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不得超过6个月;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评估基准日距离签署购入或出售协议等情形发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点评:跟之前公募基金运作模式非常不一样。REITs产品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时间也有要求,投资者布局这类产品也需要注意。 七、申请产品提供多方面材料 《指引》要求,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申请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同类产品与业务管理情况等; (三)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拟提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材料等; (四)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基础设施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同步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同意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和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的,应当将无异议函在产品注册前报送中国证监会。 点评:申请产品也跟普通基金差距很大,值得投资者。 八、产品招募说明书内容 《指引》规定,基础设施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公开发售3日前,依法披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及拟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情况; 2、基金份额发售安排; 3、预期上市时间表; 4、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及存续期相关费用,并说明费用收取的合理性; 5、募集资金用途; 6、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情况; 7、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概况、基础设施项目所属行业和市场概况、项目概况、运营数据、合规情况、风险情况等等24条。 点评:非常详细的规定了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投资者要布局这类产品,一定要认真看看这些资料,仔细研读之后才考虑布局,不要盲目布局新产品。 九、认购价格由网下询价方式确认 《指引》要求,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财务顾问受委托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 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点评:借鉴境外市场公募REITs询价发行成熟做法,基础设施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采取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这跟普通公募基金差异很大。同时,相较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稿在网下投资者中增加了养老基金和企业年金。 十、战略配售不得低于20%,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不低于70% 《指引》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点评:对战略配售、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都有明确要求。较为值得一提的是,相较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稿中对网下投资者认购比例调低,当时规定“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80%”,而正式稿中成为70%。 十一、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指引》规定,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公众投资者公告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公众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会同基金销售机构认真做好产品风险评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目标识别、适当性匹配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作基础设施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简明清晰说明基金产品结构及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显著位置,充分揭示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础设施基金风险特征,要求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环节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基础设施基金产品特征及主要风险。 点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是基金销售的基础法规,此前部分风险等级较高的基金,银行双录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基础设施REITs是一类新的基金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时要了解清楚这类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要盲目追新。 十二、基础设施基金成立门槛不少于1000人 《指引》要求,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 (一)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 (二)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人少于1000人; (三)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四)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五)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点评:不同于普通公募基金“2个亿、200人”的成立门槛,基础设施REITs是首类在基金首发时要求投资者不少于1000人的基金,成立门槛高于普通公募基金。 此外,基础设施REITs募集时,对战略配售、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也要严格要求。 十三、封闭式运作,可上市交易 《指引》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应当采取封闭式运作,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后,可上市交易。 点评:基础设施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同步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同意基础设施资 产支持证券挂牌和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的,应当将无异议函在产品注册前报送中国证监会。 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可解决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无法流通的问题,不过上市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经常会随着市场预期及市场情绪变化出现折溢价,即二级市场价格低于或高于基金净值,投资者在交易上市基金也需注意其折溢价情况。 十四、杠杆比例不超140%,借款金额不超基金净资产20% 《指引》规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前,基础设施项目已存在对外借款的,应当在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偿还,满足第二款规定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的对外借款除外。 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二)基础设施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三)基础设施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四)基础设施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金分红稳定性; (五)基础设施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基础设施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点评: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指引明确允许基础设施项目带债发行,也允许基金存续期间项目公司对外借款 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但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其中在满足相关风控要求前提下可将不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借款用于项目收购。 鹏华基金也表示,杠杆约束进行了较大调整。REITs底层投资的是较为稳定的不动产,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了提高REITs的整体收益,海外成熟市场的REITs均允许REITs进行负债,如香港、新加坡的REITs规则下允许45%的负债率,而美国REITs规则下则没有杠杆率约束。 此前征求意见稿也对项目负债情况进行了规定,“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在此规则下,REITs无法通过负债减少权益出资,仅能通过负债解决项目维修、改造等经营开支,REITs无法起到杠杆效果。但对于基础设施资产来说,利用杠杆提高收益是非常必要的,设置杠杆也是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利用效率角度出发,提高基金份额持有人ROE的手段。因此杠杆问题也是机构对于征求意见稿集中反馈的问题。 在综合了各方意见后,正式稿对杠杆率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及放宽,做出了较大改动。从目前规则上看,监管出于基础设施REITs真权益属性运作考虑,希望基础设施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完全破产隔离,基础设施资产也必须完全干净无权利负担地装入REITs中。因此,对于带有他项权利,如外部担保、资产抵押的负债则无法继续保留,发行后需通过募集资金偿还,但对于纯信用的负债则时用豁免条件,可以在发行后继续保留。 对于总杠杆率约束正式稿也放宽至140%的杠杆率,换算为负债率为28.57%,对于负债率的控制相较于海外REITs来说还是比较谨慎的。对于负债用途,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项目收购的用途,因此对于未来需要继续装入项目的情况,除了原有扩募增发的方案,还可以采用负债收购的方案。同时,监管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设置了诸多条件,包括上限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基础设施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基础设施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金分红稳定性;基础设施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十五、90%可供分配金额用于基金分红 《指引》规定,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 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具体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规定。 基础设施基金进行分配的,应当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前2个交易日公告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点评:正式指引明确了基础设施基金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 鹏华基金表示,对于强制分红的条款由征求意见稿“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调整为“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该条调整也体现了规则匹配业务实际。由于REITs的基础资产均有折旧较大的属性,因此若以考虑折旧的可供分配利润来作为分配基数的话,可能面临现金流与净利润的不匹配,导致大量现金无法分配,造成资金闲置,使得与以获得现金流为主要目标的投资策略相违背。正式稿对强制分红口径调整,使得基金产品的分配规则更贴近实际。 十六、部分费用不能在募集期间从基金财产列支 《指引》规定,基础设施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如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下列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1、基金管理费、托管费;2、为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收取的服务费用;3、由基金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点评: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相关费用支取情况规定为:基础设施基金合同生效前,资产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募集资金中列支。 正式指引中也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明确基金扩募要求和程序 《指引》规定,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一)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且低于基金净资产5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二)金额低于基金净资产50%的基础设施基金扩募; (三)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且低于基金净资产20%的关联交易; (四)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对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二)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三)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 (四)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证券交易所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基础设施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 点评:明确基金扩募要求和程序,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和要求、战略配售安排、尽职调查要求、信息披露等应当 与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售要求一致。使指引更具操作可行性。 十八、基金运作环节加强重大事项临时披露 《指引》规定,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编制并发布临时公告: 1、基础设施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2、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外借入款项或者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 3、金额占基金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交易; 4、金额占基金净资产10%及以上的损失; 5、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6、基础设施基金扩募; 7、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现金流或产生现金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基础设施基金的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动; 9、更换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10、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11、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点评:基金运作环节加强重大事项临时披露,发生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或损失、对外借入款项、项目现金流或产生现金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项目购入或者出售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十九、可设置专门子公司承担项目运营管理 《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第三十八条第(四)至(九)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外部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点评: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交割,有效归集和管理项目现金流,购买项目保险,办理租赁管理、协议签署、追收欠款、安保消防等。 《指引》允许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外部管理机构负 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 司财务管理,并持续加强对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估,约定外部管理机构的考核安排、解聘情形和程序。 二十、需明确约定清算情形 《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点评:最近几年基金清盘进入常态化,基础设施REITs也自诞生之初就明确了合同终止的情形,确保基金清算过程中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 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设立、运作等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 (一)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二)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以下统称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 (四)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础设施基金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守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实现专业化管理和托管。 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出具的专业意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因基础设施基金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承担。 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础设施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五条 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公司成立满3年,资产管理经验丰富,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二)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 (三)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五)具备健全有效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拟任基金管理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验,配备充足的专业研究人员;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三)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 (四)为开展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托管人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当为同一人。 第七条 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协商确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等相关事宜,确保基金注册、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与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之间有效衔接。 第八条 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外; (二)主要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原则上运营3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 (四)现金流来源合理分散,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对基础设施项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目管理机构等主要参与机构情况; (二)基础设施项目财务情况; (三)基础设施项目对外借款情况,及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保留对外借款相关情况(如适用); (四)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及未来现金流的合理测算和分析; (五)已签署正在履行期内及拟签署的全部重要协议; (六)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及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七)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权属,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冻结等他项权利限制和应付未付义务; (八)是否已购买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及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 (九)同业竞争、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情况; (十)基础设施基金是否可合法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十一)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但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财务顾问而免除。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享有基础设施项目权益时,应当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应当由取得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具备良好资质和稳健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运作、诚信经营、声誉良好,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行为。评估机构为同一只基础设施基金提供评估服务不得连续超过3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客观、独立、公正,遵守一致性、一贯性及公开、透明、可校验原则,不得随意调整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基础及所用假设的全部重要信息; (二)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方法的选择依据和合理性说明; (三)基础设施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地址、权属性质、现有用途、经营现状等,每期运营收入、应缴税收、各项支出等收益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情况,包括供求情况、市场趋势等; (五)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参数,包括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利剩余期限、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运营净收益、资本性支出、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期、折现率等; (六)评估机构独立性及评估报告公允性的相关说明; (七)调整所采用评估方法或重要参数情况及理由(如有); (八)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的其他事项。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首次发售,评估基准日距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日不得超过6个月;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评估基准日距离签署购入或出售协议等情形发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就基础设施项目合法合规性、基础设施项目转让行为合法性、主要参与机构资质等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础设施项目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申请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同类产品与业务管理情况等; (三)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拟提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材料等; (四)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基础设施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同步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同意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和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的,应当将无异议函在产品注册前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公开发售3日前,依法披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及拟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情况; (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 (三)预期上市时间表; (四)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及存续期相关费用,并说明费用收取的合理性;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情况; (七)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概况、基础设施项目所属行业和市场概况、项目概况、运营数据、合规情况、风险情况等; (八)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分析; (九)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测算分析; (十)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未来展望; (十一)为管理基础设施基金配备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十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聘请外部管理机构的,应当披露外部管理机构基本信息、人员配备、项目资金收支及风险管控安排等; (十三)借款安排,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保留基础设施项目已存在对外借款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详细说明保留借款的金额、比例、偿付安排、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及对基础设施项目收益的影响,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十四)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及防控措施,包括基金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关联关系情况,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概况,基金管理人就关联交易采取的内控措施等; (十五)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及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情况; (十六)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十七)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权属到期、处置等相关安排; (十八)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十九)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招募说明书披露日不超过6个月。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则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二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测算期限不超过2年且不晚于第二年年度最后一日; (二十一)基础设施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二十二)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 (二十三)主要参与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成立日期、通讯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等; (二十四)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财务顾问受委托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且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总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比例及持有期限等。 第十九条 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二十条 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公众投资者公告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公众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会同基金销售机构认真做好产品风险评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目标识别、适当性匹配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作基础设施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简明清晰说明基金产品结构及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显著位置,充分揭示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础设施基金风险特征,要求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环节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基础设施基金产品特征及主要风险。 第二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 (一)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 (二)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人少于1000人; (三)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四)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五)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其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并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全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拥有特殊目的载体及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控制权和处置权。前述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依法披露。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制。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其余基金资产应当依 法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基金应当采取封闭式运作,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后,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条 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前,基础设施项目已存在对外借款的,应当在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偿还,满足本条第二款规定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的对外借款除外。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二)基础设施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三)基础设施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四)基础设施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金分红稳定性; (五)基础设施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基础设施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范利益冲突、健全内部制度、履行适当程序外,还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指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 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具体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规定。 基础设施基金进行分配的,应当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前2个交易日公告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如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下列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 (二)为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收取的服务费用; (三)由基金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一)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且低于基金净资产5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二)金额低于基金净资产50%的基础设施基金扩募; (三)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且低于基金净资产20%的关联交易; (四)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对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二)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三)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 (四)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证券交易所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基础设施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 第三十三条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应当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战略配售安排、尽职调查要求、信息披露等应当与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售要求一致,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一)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二)基础设施基金扩募; (三)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四)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编制并发布临时公告: (一)基础设施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外借入款项或者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 (三)金额占基金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交易; (四)金额占基金净资产10%及以上的损失; (五)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六)基础设施基金扩募; (七)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现金流或产生现金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八)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基础设施基金的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动; (九)更换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十)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 (十一)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金产品概况及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包括基金本期收入、本期净利润、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本期可供分配金额和单位可供分配金额及计算过程、本期及过往实际分配金额(如有)和单位实际分配金额(如有)等;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除前述指标外还应当包括期末基金总资产、期末基金净资产、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等,年度报告需说明实际可供分配金额与测算可供分配金额差异情况(如有); (二)基础设施项目明细及相关运营情况; (三)基础设施基金财务报告及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业绩表现、未来展望情况; (四)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归集、管理、使用及变化情况,如单一客户占比较高的,应当说明该收入的公允性和稳定性; (五)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外借入款项及使用情况,包括不符合本指引借款要求的情况说明; (六)基础设施基金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托管人、外部管理机构等履职情况; (七)基础设施基金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托管人及参与机构费用收取情况; (八)报告期内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情况; (九)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十)报告期内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变化情况,并说明关联方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及变化情况; (十一)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基金季度报告披露内容可不包括前款第(三)(六)(九)(十)项,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应当载有年度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充分披露与产品特征相关的重要信息。 确不适用的常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基础设施基金可不予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每周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定期报告基金净值增长率及相关比较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涉及评估报告相关事项的,应在显著位置特别声明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也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基础设施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计量过程的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应当评价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合理性。 第三十八条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一)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二)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三)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四)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五)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六)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七)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八)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九)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十)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等; (十一)按照本指引要求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十二)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十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十四)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十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第三十八条第(四)至(九)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外部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第四十条 外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动产运营管理资质(如有); (二)具备丰富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充足的具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三)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外部管理机构受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的,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外部管理机构同时向其他机构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的,应当采取充分、适当的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外部管理机构不得将受委托运营管理基础设施的主要职责转委托给其他机构。 外部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外部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相关档案。 第四十二条 外部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一)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础设施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二)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上述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与外部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十三条 基础设施基金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履行职责; (二)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第四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二)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三)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四)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六)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公开发行证券要求建立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及基金上市审查制度,制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上市、交易、收购、信息披露、退市等具体业务规则,强化对相关参与主体的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自律规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并实施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础设施基金人员管理、项目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专业机构等从事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顾问、外部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并构成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限制业务活动等行政监管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本指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的整体架构。 (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载体,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基础设施财产或财产权益份额的有价证券。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 (三)原始权益人是指基础设施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 (四)参与机构是指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外部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 (五)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均指合并报表层面的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 (六)本指引第三十二条所述相关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及时全球市场报道,基金报读者都在看: “
近期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政策密集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3日发布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相关通知,中国证监会也于8月7日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安永金融服务合伙人江海峰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这标志着中国版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将很快闪亮登场,呼之欲出。 “发展公募REITs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江海峰表示,发展公募REITs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资产类别,提高了基础设施建设中直接融资的比例,增加社会权益性资本的参与,因而可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江海峰表示,发展公募REITs为公众提供了崭新的投资渠道。公募REITs是以现金流稳定的基础设施作为底层资产,因此对于经济形势变化具有较强的抗压性。同时,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标准可随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因此,也是抗通胀的有力工具。而且,由于其权益性投资的属性,投资者还有机会享受底层资产升值带来的收益,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 “与其他成熟市场以商业地产起步不同,我国公募REITs的特色为由基础设施起步,具体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产业园区、以及以5G和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基建项目等其他基础设施。充分体现了服务实体经济,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的初衷,符合当下我国的现实国情,也是一个创新式的举措。”江海峰说。 之所以由基础设施领域起步,江海峰认为,首先,基础设施建设代表着对于未来的投资,且相较商业地产来说规模更大、复杂程度也更高,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因此,对于今后经济的促进发展作用也更加明显。其次,我国基础设施存量规模巨大,因此有效盘活现有存量资产,为新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融资成为了一个较合适的选择。 此外,他介绍称,许多基础设施的年化综合回报率高于商业地产。“在我国,很多基础设施拥有国资背景,因此在运营上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代表着优质的资产。以基础设施作为试验田,积累经验并完善制度,待成熟后逐渐扩大底层资产范围至包括商业地产在内的整个不动产领域是一个很合理的安排。” 具体在产品设计方面,江海峰建议,在对于公募REITs的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时,我国可以借鉴上述发达国家或地区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首先应避免对于公募REITs和投资者的双重征税。从目前其他国家情况来看,在公募REITs层面进行税收减免的效果可能更好。 其次,对于REITs购买资产和退出项目阶段可以考虑提供税收优惠,以降低进出的壁垒。比如基础设施项目金额庞大,因此会造成转让双方承担较高的印花税。而目前税收减免政策更多是参考资产重组进行,建议可专门对于REITs交易进行相应税收制度的优惠设计。最后,可根据经济及REITs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活用税务的调节功能,提供一些定向、定点、定时的税收减免。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云上云”行动计划,加快云南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抢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机遇,瞄准“国内领先、国际一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原则,建用并举、以用促建,以整体优化、协同融合为导向,统筹存量和增量、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发展,补齐信息基础设施短板,加快布局5G、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推动传统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促进新型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数字经济产业、传统产业数字化的叠加效应、乘数效应,促进产业繁荣、激发创新活力,助推云南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旅游、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达到全国一流水平,云南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进入全国领先行列,成为云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建成新一代信息网络。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优质的新一代信息网络,提升国际通信枢纽能力,助力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打造创新应用支撑体系。基本形成一体化数据中心体系,建成一批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重点基础平台,行业协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构建传统基建升级样板。交通、能源、物流、水利等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持续深化,补齐传统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发展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形成新基建行业融合示范标杆。有效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产业转型升级、社会事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高速泛在优质新网络 1.打造5G网络。加快工业园区、矿山、煤矿、物流园区等5G网络覆盖,在采煤、采矿等高危环境下推广“5G+无人作业”应用,打造烟草、先进装备制造、有色等领域“5G+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动5G网络在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场所连续覆盖,加快数字医疗、智慧教育、自动驾驶、智慧交通等应用建设。围绕4A级以上景区、特色小镇等部署5G网络,推进“5G+智慧旅游”应用落地。到2022年,全省5G基站数量达8万个,5G融合应用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打造数字工厂、无人车间、无人生产线、无人采矿、自动驾驶等20个重点应用场景。 2.补齐网络短板。实施4G补盲提速工程,推进农村偏远地区、自然村、边境沿线、大滇西旅游环线等区域4G网络深度覆盖和扩容提速。开展老旧小区百兆光纤网络升级改造,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乡镇和农村地区延伸覆盖,对现有百兆以下固定宽带用户升级提速至百兆,加快建设千兆宽带。推进国家级与省级干线融合,增加光缆出省方向和路由,提高网络承载能力和互联网省际出口带宽。统筹推进全省基础网络、终端、应用平台IPv6改造升级。加快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建设。到2022年,新建4G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4万个,滇中城区、重点旅游地区、其他地区移动网络下行平均速率分别达600Mbps、500Mbps、300 Mbps,自然村(20户以上)4G网络有效覆盖率超过90%。云南互联网出省总带宽达35T以上,重点区域千兆宽带覆盖率达100%,家庭宽带普及率、百兆以上宽带用户占比达100%,自然村百兆宽带通达率超过75%,互联网平台IPv6支持率达100%。 3.大力发展物联网。加大5G标准下物联网建设力度,按需新建物联网基站,加快在高标准农田、工业园区、城市路网、社区街道、水库、湖泊、水电站、自然保护区等布设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的智能传感器。到2022年,实现全省县级以上城市主城区普遍覆盖、重点区域深度覆盖,在网终端设备达600万台。 4.提升国际通信服务能力。推动昆明国际通信出入口局从语音、数据专线和互联网转接业务向全业务拓展。积极争取建设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和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推动根服务器镜像节点建设,构建云南域名生态体系。推动昆明、德宏等州(市)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到2022年,昆明国际通信出入口局汇聚能力进一步增强,区域性国际通信枢纽初具规模。 (二)打造数字创新应用新平台 5.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设立工业互联网公共基础支撑平台,承载设备连接,汇聚数据资源,支撑应用开发。构建全省统一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在昆明打造省级节点,推广到其他州(市)和各行业。通过电网建设绿色能源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开展现场设备运行监测、故障预警、性能优化,支撑智能调度、预测及运营决策。围绕烟草、有色、钢铁、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等建设行业平台,为企业提供规范、开放的集成应用服务和协同制造支撑。到2022年,建成10个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6.建设区块链技术云平台。打造云南省区块链基础服务平台与服务网络,提供集成开发环境,支持区块链应用快速上线、降低开发运营成本。推广使用“孔雀码”。加快建设重要产品溯源、金融服务、税务、物流、医疗、跨境贸易等重点领域的区块链行业应用平台。到2022年,全面建成云南省区块链基础服务平台,打造50个区块链应用。 7.发展人工智能应用支撑平台。推进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多语言人工智能应用及产业化基础能力服务平台,推动多语言技术与制造业、出口加工业融合。重点在旅游、能源、物流、先进制造、政务、公安、智慧城市、医疗、教育、交通等领域打造人工智能行业平台。到2022年,建成10个人工智能行业应用。 8.构建绿色数据中心高效算力平台。按照“因地制宜、差异布局”的原则建设大数据中心,打造一体化数据中心体系,重点支持昆明、玉溪、保山、红河、普洱等州(市)建设边云协同的数据中心体系,推进旅游大数据中心、政务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先进计算中心、容灾备份中心等建设,加快国际互联网数据中心建设。到2022年,建成10个行业级数据中心。围绕将中国林业大数据中心打造成为全国林业数据汇聚治理中心,面向全国及南亚东南亚提供生态数据,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9.打造基础研究与产业创新平台。围绕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关键技术领域,加快建设产业创新云南省实验室、面向南亚东南亚多语言人工智能研究院、智慧旅游工程研究中心、量子加密通信平台、区块链工程研究中心等产业特色鲜明、数字技术融合、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载体。到2022年,建成5个科技创新基础设施。 (三)铸造传统基建升级新引擎 10.实施智慧交通行动计划。加快汽车向智能移动空间和应用终端发展,提供“互联网+”智慧出行、车车通信、人车交互等车载服务,试点推广智慧车牌,强化车辆电子身份认证、实时跟踪和事件溯源,提高车辆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基于5G的车联网示范,统筹推进汽车、公路、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智能化升级,提升“人、车、路、云”融合协同能力。推进高速公路感知网络、通信网络建设,重点打造昆大丽香、昆玉磨智慧高速试点。开展城市交通流量智能分析、动态优化,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共享,试点开展公路、铁路、民航客运“一票制”,货运“一单制”。在机场、车站、景区等区域,开展零换乘、自动驾驶游览等交旅融合应用。建设智慧机场,搭建刷脸登机、行李自助托运等智能服务设施。到2022年,全省智能汽车发展实现突破,建成全省交通智慧管控服务体系,有效减少交通事故。打造5个自动驾驶试点,智慧车牌推广取得显著成效。 11.推进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发展智能电网、智能微网,推进“源网荷”协同调度,精准匹配电力供需,提升全省绿色能源发用占比。推进煤矿智能化采掘和危险岗位无人化技术装备应用。在全省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公共场所安装智能充电桩,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产能。到2022年,打造7个智能电网和5个智慧煤矿试点,建成4万个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产能突破10万辆。 12.加快建设智慧物流基础设施。依托昆明、大理(祥云)、红河(河口)、西双版纳(磨憨)、德宏(瑞丽)等地,联合电商物流龙头企业,深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与装备应用,推动仓储、分拣、配送、装卸等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打造国家级、省级智慧物流枢纽。建设综合物流生态平台、综合物流运行监测与信息服务系统和重点领域物流信息系统。到2022年,在仓储、运输、配送领域建成10个智能化、无人化智慧物流试点。 13.开展数字水利设施体系建设。构建全省中小河流、中小型水库、防洪城市、跨国界河流等涉水信息动态监测和智能感知网络,建设全省水信息“一张网”,提升水利信息监测预警、预测预报、综合分析、应急处置等能力。到2022年,建成8500个感知终端,数字水利感知与监测网络全覆盖,实现重要江河湖库水文水资源监测预警、预测预报和远程控制。 (四)建设行业融合赋能新载体 14.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围绕普洱茶、花卉、中药材等领域强化农业物联网应用,建设智慧农业产业园区、智慧农场、智慧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立绿色农产品线上销售、供应链协同、防伪追溯等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数字化水平。大力发展电商农业、直播农业等新业态。到2022年,全省建成40个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基地,农产品线上销售率达50%。 15.推进制造业改造升级。大力推动企业实施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开展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支持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联合研发、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新型生产制造方式。加快先进数字化装备替换和数字化生产线建设,打造一批数字工厂、无人车间和无人生产线。推进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加快工业设备联网上云、业务系统云化迁移。到2022年,建成10个以上全国领先的智能制造示范。 16.加强智慧旅游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全省旅游景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导览、智慧厕所、智慧停车场、电子闸机等基础设施。深入推进“一部手机游云南”,打造云南旅游大数据平台,构建智慧旅游监管服务体系。到2022年,全省所有4A级以上景区和特色小镇完成智慧化改造,全部接入“一部手机游云南”。 17.增强在线经济新业态发展支撑能力。支持网络互动视听服务建设,大力发展短视频等新媒体。持续优化“一部手机云品荟”,推动传统零售和渠道电商整合资源,发展在线超市、直播带货、无人超市等电商零售新业态。加快推广无接触配送,支持冷链物流、限时速送、夜间配送等发展。推进以南博会为代表的智能化会展场馆建设,打造在线展览新模式。支持建设在线办公应用。到2022年,建成4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在线经济应用。 18.推进数字化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持续完善“一部手机办事通”、“一部手机办税费”、“一部手机办低保”、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打造全省智慧政务一体化服务体系。推进“数字统计”建设,实现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加快建设全省应急监测预警和资源数据采集网络、应急通信网络,完善各级应急广播网络传输覆盖。打造全省市场监管大数据体系,支撑食品药品监管、综合执法等应用。稳步推进数字边境建设,加快部署智能感知、信息采集等基础设施,构建边境地区社会治理智能化支撑体系。到2022年,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运行和管理,实现“一网通办”,应急、监管服务数字化水平快速提升,基本实现边境数字化管理。 19.打造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大脑”,加强城市数据互联共享与系统整合。持续布设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终端,建设云南公安智慧警务大数据平台。搭建社区自助服务、智慧零售、智能配送等终端设施,拓展社区智慧化应用。加快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刷脸就行”工程。到2022年,将大理、楚雄、普洱等州(市)打造成为试点示范。 20.打造数字医疗服务体系。搭建省级和州(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推进全省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国家心血管病区域医疗中心、国家呼吸区域医疗中心和滇东北、曲靖、滇南、滇西4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数字化建设。加快远程医疗向基层深度覆盖。建立智慧医保平台。推广健康养老物联网监测设备,提供安全监控、健康分析等服务,实现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全覆盖。到2022年,打造5个互联网医院。 21.推进智慧教育普惠提质。推进全省智慧校园建设,加快教育专网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覆盖,大力发展“5G+远程互动教学”,推动全省教育资源互通共享、引导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到2022年,全省学校网络覆盖率达100%,公共教育资源、远程互动教学实现全省覆盖。 22.构建数字生态环保支撑体系。建设环境要素、林业资源、自然资源数据感知与动态监测体系,打造生态环保、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大数据平台,持续推进“中国林业双中心”基础平台建设。到2022年,实现对九大高原湖泊、六大水系、森林火灾、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的动态监控和分析预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省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专项召集人的云南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统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要素资源配置等,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加大组织推进力度,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强化全省统筹规划、协调布局,避免一拥而上、重复建设。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跟踪督办,建立定期考评机制,推动有关项目尽快落地见效。 (二)强化用电保障 依托绿色能源优势,积极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及配套高端产业落地,加快数据中心、5G等载能项目建设,带动绿色能源本地化消纳,推动云南由“绿色能源大省”向“绿色经济强省”转型。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市场化交易规则,丰富交易模式,简化交易流程。开通电力接入绿色通道,简化电力接入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强化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等重要公用事业项目用电的安全可靠供应。支持具备条件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单独装表建户,加大转供电向直供电改造力度,力争3年内完成应改尽改。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 (三)推动覆盖共享 各级政府要将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在详细规划中严格落实,加强对重大项目土地指标的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及时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高效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各级政府要将通信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两个环节配套通信基础设施审核机制。支持通信管理部门加快出台建筑物、市政设施配套通信基础设施地方标准和光纤到户地方标准。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财政直接(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向5G基站建设免费开放。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与电力、交通、水利、教育等专用通信网基础管线和各类基站共建共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按季度梳理公共建筑、绿化用地、社区资源开放需求清单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 (四)加大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全省各级政府连续3年每年总共统筹安排100亿元,其中,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统筹用于支持全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公益性项目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经营性项目强化政府引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对复制性强、社会带动效应明显的行业示范项目给予奖励,对重点行业的全国一流标杆项目给予补助。鼓励全省各类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建立总规模1000亿元以上的“新基建”信贷专项,提高中长期贷款占比,并给予利率优惠。加强招商引资和对外推介,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五)增强安全保障 建立适应新型基础设施有关技术的安全保障体系,深化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支持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广应用安全可信产品和服务,提升关键设备安全水平。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公共数据向社会主体深度有序开放,促进政企数据融合与创新应用。
>>央行:下半年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 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下半年工作电视会议。会议要求,2020年下半年,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切实抓好已出台稳企业保就业各项政策落实见效。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明显高于去年,同时注意把握好节奏,优化结构,促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大幅增长。 >>制造业PMI超预期回升 下半年经济复苏稳步启航 8月3日公布的7月财新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录得52.8,较6月提高1.6个百分点,跃升至2011年2月以来最高。业内指出,两个制造业PMI表现均超出市场预期,生产、需求两端持续回暖,下半年经济开局向好,这为经济持续复苏释放了积极信号。 >>央行设立金融科技公司 注册资本超20亿元 央行系金融科技公司再添生力军。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人民银行旗下一家金融科技公司日前正式注册设立。记者从天眼查获悉,该公司名为成方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78亿元。 >>基础设施项目REITs试点 聚焦5G等重点行业和区域 基础设施领域的公募REITs试点将正式步入实操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5G、通信铁塔、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 >>税务总局出台10项税收措施 支持和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推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10项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基础设施领域的公募REITs试点将正式步入实操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5G、通信铁塔、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吴亚平表示,此举标志着基础设施领域引入REITs的正式启航。他认为,统筹存量和增量基础设施,权益型REITs算是最好的抓手之一,发展前景巨大。 《通知》指出,基础设施项目手续依法合规是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在此基础上,聚焦重点区域和行业尤为关键。 要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要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通知》要求,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等。 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是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吴亚平告诉记者,我国存量基础设施资产规模巨大,存量资产引入权益型REITs有助于降杠杆、防风险,也有助于拓宽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来源,同时也为资本市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机会。 吴亚平认为,基础设施REITs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按照基础资产5%的转化率估算,潜在融资规模将达到2.5万亿元至3万亿元。而为支持权益型基础设施REITs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微信号3日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指出,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 《通知》提到,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通知》还提到,聚焦重点行业,主要包括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此外,《通知》还要求,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等。
上半年交通投资1.45万亿 基本补齐疫情缺口 记者从23日的交通运输部7月份例行发布会上了解到,交通投资基本补齐疫情造成的缺口,上半年完成投资1.45万亿元,同比增长6.0%。截至目前,监测的625个重点项目已100%全面复工,并完成新开工公路水路项目430个,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牵引作用正在逐步有效、有力地发挥作用。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孙文剑表示,下半年将继续着力扩大固定资产投资,首先继续“稳在建”“促新开”,全面推进交通运输项目建设,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加快推进规划内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包括京雄高速北京段、太原西北二环等在内的计划新开工项目。同时,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交通脱贫攻坚等重点任务,聚焦交通运输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短板,积极谋划和推进一批交通重大项目,包括川藏铁路、深中通道等,也包括拉萨至日喀则机场、宜宾新市至攀枝花高速公路等深度贫困地区的交通重大项目,重大项目的完成对助力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孙文剑表示,将通过简化办事流程、强化执法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不合理限制条件和隐性壁垒。破除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玻璃门、旋转门,让民营企业能够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将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鼓励具备专业经验的民营企业参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还将配合推动铁路企业股份制改革、邮政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交通建设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在孙文剑看来,与传统交通基建项目相比,新基建项目资金体量相对较小、科技含量高、商业化应用开发潜力巨大,更加有利于民营企业参与,更加符合民营企业参与的特点。“对此,我们积极鼓励支持。大家感兴趣的自动驾驶、车路协同等新业态,很多都是民营企业主导的。” 孙文剑透露,交通运输部将加强力量,在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制定实施中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加强向社会推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拓宽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息渠道。将开展精准帮扶市场主体调研,研究进一步帮扶的政策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