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高新兴科技集团(下称“高新兴”)与中兴通讯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推进新基建多领域(网络通讯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的深度融合,探索人工智能与通信行业的创新应用场景,为新基建发展赋能。 据相关人士介绍,双方的合作将重点聚焦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在移动/有线网络内的创新应用,围绕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应用领域的整体解决方案、市场拓展、项目推进、实施交付、服务运营等各个层面形成长期稳定产业链伙伴与实质性合作关系。 据介绍,早在2016年双方已经在公共安全、智慧城市等领域进行了深层次合作,共享客户资源,共同探索大数据运营商业模式。而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双方再次签署了5G战略合作协议,重点探索5G行业应用拓展、产品和应用创新研究,加速5G商用的步伐。此前,中兴通讯与高新兴展开了5G巡逻机器人的合作,高新兴5G巡逻机器人适配中兴5G模组和CPE,在多地已有项目落地。 中兴通讯高级副总裁兼首席战略官王翔指出,随着时代的变化,各种创新技术和场景趋于融合。5G的来临在技术上实现更快更好的网络体验,但万物互联如何成为未来的主导,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产业链中的合作伙伴共同参与、研究以及创造。 高新兴执行副总裁古永承表示,近年来高新兴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领域大规模投入,仅2019年研发投入就超过5亿元。目前高新兴已经具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和行业应用优势,接下来如何把握5G新基建的发展窗口,将成为高新兴在新的发展阶段持续领跑的关键。 业内人士表示,中兴通讯是全球领先的综合通信解决方案提供商,高新兴是国内车联网和执法规范化的龙头,本次强强联合,在“5G+行业应用”方面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未来,双方将共同释放优质资源,联合打造系列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化产品及解决方案,不断拓宽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打开新基建浪潮下更多想象空间,为客户提供更便捷、高效、安全的优质服务,共创多赢新局面。(编辑 李波)
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9.5% 我国创新指数居世界第十四位 科技部部长王志刚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9年全社会研发支出达2.17万亿元,占GDP比重为2.19%;国际高被引论文数居世界第一,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居世界首位;科技进步贡献率为59.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估显示,我国创新指数位居世界第十四位,整体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创新型国家建设取得新进展。 王志刚介绍,过去一年科技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在支撑高质量发展、改善民生福祉、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新突破。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突出“从0到1”的原始创新,加强数学、物理等基础学科建设。通过实施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加强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首次观测到三维量子霍尔效应,嫦娥四号成功登陆月球背面,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悬浮试验样车下线。 科技创新为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科技重大专项持续攻关,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集成电路实现14纳米工艺产业化,5G研发应用和产业化全面推进。国家自创区和高新区成为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载体,169个高新区生产总值达12万亿元,经济总量占全国的1/10以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2.5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5.1万家。 科技创新不断增进民生福祉。科技支撑乡村振兴成效明显,数十万名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1.15万家企业,新增18家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深入推进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生态建设加快推进。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打通了科技、金融、产业和成果转化的通道。通过破除“四唯”倾向,进一步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成果转移转化机制不断完善,2019年全国技术交易额达到2.2万亿元,超过2019年度全社会研发支出总额。 科技开放合作迈出新步伐。中国与主要国家进一步加强创新合作对话,围绕气候变化、清洁能源、生命健康等深化研发合作。继续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推进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和技术转移4项行动。把港澳地区打造成科技开放合作的枢纽,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推动澳门成为国家创新体系对外连通的重要窗口和通道。(记者 赵永新)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杨
中新网重庆5月19日电 (记者 刘贤)四川、重庆两地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19日在重庆共同签署《成渝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战略合作协议》,通过构建一张“工业互联网”,大力支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2020年初,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近年来,川渝两地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重庆)已启动。 川渝两地将在五个方面推进合作。 一是协同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以标识解析推动平台协同、产业协同、企业协同。 二是合作建设成渝地区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汇聚政府、平台、企业、科研院所等各方资源,搭建合作交流桥梁,推动两地工业互联网资源合作共享,开展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运行统计,形成布局合理、高效协同的一体化服务能力。 三是共建成渝一体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体系,建立成渝区域工业互联网安全“一张网”。 四是强化成渝两地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政策协同,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等资源要素和服务共享,合作共建区域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 五是联合组建成渝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联盟,加强两地工业互联网交流合作。 川渝两地将通过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率先建设,逐步辐射中国中西部地区,打造成为中国示范。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朱家德表示,签约标志着双方合作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双方可在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合作。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陈金山表示,接下来双方将在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方面共同努力,为更多企业能使用工业互联网上云上平台打下坚实基础。双方要运用好顶级节点建设,培育一批在川渝地区有影响力的、支柱产业的二级节点。双方要大力建好5G等网络基础设施,为企业运营工业互联网提供更加良好的条件。
P2P网贷全面清退之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对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做了合理界定,明确助贷机构准入机制,并强调消费者保护。 与此前流传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业内人士认为,对消费贷与经营贷进行区分管理,“新老划断”过渡期从3年缩短至2年,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等多处细节的调整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与行业呼声。 《办法》对网贷机构转助贷也是起到了正面引导作用。“转型中的网贷类机构与银行合作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向银行证明自身具有合规开展相应服务的业务能力,二是对过往网贷资产的风险做了清退和隔离。”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董希淼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办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不过,董希淼认为,《办法》还有一定的修改空间。他建议将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调整到50万元以上,期限调整为3年。对于互联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也建议进一步放宽。 亮点:审慎包容、差异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贷款的线上化成趋势。近几年,商业银行纷纷联合助贷机构尝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业务形态和模式,却没有明确的业务标准和边界,各家银行业务能力千差万别,助贷机构也良莠不齐,合作模式并不统一,产品合规问题和风险时有发生。 《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办法》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生态和管理流程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规定。 有从业者表示,从整篇意见稿透露出的场景细分与开明态度来看,是充分考虑了如何规避过度授信、多头借债、资金用途不当等风险基础上,保留了适度的创新空间。感受到了监管层在框架制度设立时,秉承审慎原则,基于行业现状的深入调研,对各方声音充分倾听,对行业、产品以及不同场景下的情况充分考虑,坚持公平性、平等性,又兼顾了灵活性与普惠性。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但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也就是说,在个人贷款主体上,监管充分考虑了消费贷与经营贷的不同场景,为避免过度负债,控制个人杠杆率,将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上限下调;而为了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经营,提高实体经济融资在信贷规模上的占比,“豁免”了授信上限,松绑了期限制约。 董希淼指出,《办法》实事求是,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吸收和反映最新实践成果,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实施差异化监管,这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此外,《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在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在合作机构准入上,今年初的版本要求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来说,全部由总行审批在流程效率以及责任上会有很多限制,一刀切的方式不利于与合作机构业务的开展。目前版本规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相对更加合理,也有利于银行与各类机构开展合作的积极性,对于相关助贷合作方也比较有利。” 于百程称。 建议:提升限额、改进受托支付 不过,董希淼认为,《办法》还有一定的修改空间。具体而言,有以下三方面: 其一,建议调整消费类贷款金额和期限。将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调整到50万元以上,期限调整为3年。 “目前各家银行普遍开展互联网模式的汽车类个人贷款,汽车属于大宗、高端消费品,一般而言贷款金额较高,贷款期限较长。其他日常消费场景,如装修、婚庆、教育深造等,因消费需求金额较大,对贷款期限要求较长。实践中,一般分期产品普遍在24期以上。如果将贷款金额限制为20万元、期限限制为1年,将使互联网贷款无法适应更多消费场景的需要。”董希淼称。 其二,建议进一步改进受托支付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与其他个人贷款业务基本保持一致,商业银行还可以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但受托支付对于不直接面对面触达客户的互联网贷款而言,存在着较高的运营成本和操作风险,建议进一步放宽相应要求。 对银行而言,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始终是“老大难”问题。董希淼建议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互联网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 第三,建议加大打击互联网贷款逃废债行为。互联网贷款具有额度小、客户分散等特点,在实践中以民事法律手段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追偿难度大、成本高、效果不理想。在当前的信息传播条件下,一旦有个别客户或恶意机构组织煽动,容易形成群体性逃废债等问题。建议监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比照信用卡诈骗案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强对恶意逃废债和群体性逃废债的打击,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互联网贷款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此外,董希淼建议,在账户开立环节,允许部分科技实力强的互联网银行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采取远程视频和动态图像等验证方式开设银行I类账户,完善II类账户五要素认证体系并适当降低相关费用。 疫情期间对II类账户采取的过渡性政策,可通过一定的程序固化为一般性政策要求,并适时探索企业银行账户线上开立问题。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协调,进一步明确电子单证、电子影像、电子签章、电子数据的合规性、合法性,扩大应用范围,推动构建可信的互联网贷款发展空间。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朱太辉 张彧通 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版《征求意见稿》顺势而为,积极回应行业发展面临的争论问题,相对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以及上海、浙江、北京银保监局出台的地方性监管政策更加全面,通过放开前端创新和加强持续监管的组合方式,在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之间实现了更高水平的平衡:一方面,对银行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外包的限制要求有所放松,对合作机构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有所放宽,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定量限制;另一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要求,以及监管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情况采取的灵活处置权。《征求意见稿》对数据收集使用、数据安全保护、避免多头过度授信、明确资金用途、强化贷款支付、贷款逾期催收等,作出了具体要求,以下五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一、放宽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的限制,丰富合作形式 在核心业务不能外包方面,前期上海、浙江、北京等地方性监管政策基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宽泛笼统地要求“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尝试做了具体业务要求,但涵盖的范围过宽,要求“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在互联网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否外包上,事实上已有监管政策给出原则性指导:银行机构不能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完全外包,可以与第三方机构进行联合风控。如2010年2月原银监会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 相对于前期的这些政策,此次《征求意见稿》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明确两类不得外包的核心风控环节、五类可以合作开展的核心业务环节,提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时,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需要商业银行独立开展,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可以与合作机构合作,但“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实施;二是新增一类不得外包的职责,即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不得外包;三是明确了可以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承担的情形,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情形下,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全权委托给合作机构。 二、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量化指标限制,允许审慎展业 前期,2019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要求,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要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2019年10月北京市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手机号码归属地、客户登录IP地址等维度,制定属地经营规则”。(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运作模式、潜在风险和监管演变研究》) 当前人口流动和企业经营范围变化比较大,且金融科技发展和数字化风控解决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贷款“三查”,完全限定地方性银行不能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既缺乏合理性,也存在较大的现实困难(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并没有否定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或给出具体的跨区域量化指标,而是要求地方性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不受跨区经营的限制。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要经董事会批准,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水平等对商业银行的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更高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三、强化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管理而不限制共同出资比例,实质重于形式 在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之前的地方性监管政策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将小贷公司明确列示在合作机构的范围之内,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而此版《征求意见稿》将小贷公司被明确为合作机构,既包括持牌金融机构、有相应资质的准金融机构,也包括没有金融牌照的信息科技公司。考虑到合作机构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作用有客户支持、资金支持和风控支持等不同类型,根据合作机构是否出资放贷来明确合作机构是否需要持牌,显然更加合理。(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的要求,涉及从准入到退出的各个方面:在准入方面,要求制定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分层分类管理,按照合作机构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要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对于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要求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并充分考虑有资质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明确合作机构持续管理和退出要求。 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征求意见稿》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要求,而是回到底层的风险防控,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审慎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时,要包括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同时,商业银行要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四、按资金用途设定互联网贷款的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明确业务边界 根据原银监会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个人贷款和流动性贷款管理适用于不同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按资金用途将互联网贷款划分为消费贷款和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两大类,分别明确了授信和期限要求:用于消费的互联网贷款,适度收紧授信额度和期限,将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从之前的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用于生产经营的互联网贷款,授信额度由商业银行确定,但要求超过1年期限的贷款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审批。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类不属于互联网贷款的产品形式,给市场提供了更加清晰的预期:第一类是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即核心业务环节中虽然有线上贷款申请操作,但商业银行是通过线下或者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的;第二类是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第三类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五、采取银行机构业务报备和监管机构持监管组合,实施动态调整 不同银行的风险业务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存在加大差异,对所有银行的互联网贷款的规模、集中度、跨区经营等给出单一要求,缺乏合理性。合理的解决方案是监管机构给出基本的“展业标准”,然后基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状况等,并基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按照一个规范的机制,对不同银行、同一银行在不同时期给出不同的要求(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思路。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广开前门,提出“先干后管”的报备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先上线互联网贷款产品,在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等,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评估,发现商业银行不合规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暂停业务。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动态监管,新增 “预留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六、未来展望 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近年来政策关注和金融业需要破解的核心问题,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可以更加敏捷为银行业实现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是场景、技术和金融融合发展的产物,是金融数字化变革大趋势的重要组成部分,疫情爆发之后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非接触金融服务的“爆发式”增长进一步验证了其服务功效,监管部门也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给与了明确支持。《征求意见稿》守正出新,为互联网贷款制定了基本的展业标准,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政策预期,互联网贷款未来可期。 (本文作者介绍:经济学博士,京东数科研究院研究总监,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研究领域为金融科技、金融监管、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
5月8日,兵器装备集团副总经理、长安汽车董事长张宝林与国药集团副总经理石晟怡在京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兵器装备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徐平,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龚艳德,副总经理刘卫东;国药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刘敬桢,副总经理胡建伟,副总经理邓金栋等嘉宾出席活动。 根据协议,长安汽车与国药集团将发挥各自优势,探索合作新模式,重点围绕“健康汽车”开展健康研究和合作,涉及健康汽车产品开发及服务、医疗及生物制品专用运输车定制化开发、研发及认证合作等多方面内容。国药集团将先进的健康领域技术运用到汽车领域内,双方针对汽车在医疗健康领域展开深入研究,率先发力,以科技为证,筑起行车健康安全的第一防线。此次合作、大客户购车、本地服务、品牌合作等方面内容。 关爱大众生命健康共护用户出行安全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如今消费者的健康意识不断提升,健康类产品也随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不仅医药企业纷纷行动起来,围绕生命健康展开深入研究,不断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开发更多健康产品;同时包括汽车厂商在内的,许多与个人健康相关的企业也积极行动起来,决心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健康放心的驾乘环境和使用体验。 早在疫情暴发之初,长安汽车就积极行动起来,依靠自身科技研发实力,迅速推出“PM0.1高效复合抗病毒过滤器”,3月10日,首批搭载该过滤器的“健康汽车”逸动PLUS已经正式量产下线,整车对≥0.3μm的颗粒物过滤效果达到97.7%,有效抑制病毒对人体的侵害,极大提升了车内的呼吸安全性。 4月1日起,长安汽车还对全系车型进行了PM0.1高效复合抗病毒过滤器的切换,从根本上解决用户的“驾驶舱内空气安全”难题。为用户打造“绿色生态健康舱”,极大提升车内空间的呼吸安全。 而作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药集团在集团规模、效益和综合实力持续保持国内医药行业领先地位。据悉,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役中,国药集团率先成功研制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分子检测试剂盒,首批通过国家药监局认证,并通过欧盟CE认证。 国字号强强联合携手打造健康汽车 此次合作,不仅是长安汽车与国药集团在大健康、汽车制造两大产业领域的合作,更是国内又一次令人瞩目的强强联合。接下来,双方作为各自领域的优势企业,将共同打造健康汽车,并在大健康、汽车两大产业领域内,探索跨界合作新模式,以“互利共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原则,达成全面战略合作。同时,二者还将共同引领汽车消费新理念,推动汽车、大健康这两个超万亿的大市场进行深入融合、跨界创新,重新定义新业态。 长安汽车还一直坚持把企业成长与社会和谐紧密联系在一起,本次合作也凸显了长安汽车对用户的健康人文关怀,以及企业为确保用户的健康出行所做的巨大努力。 未来,双方将共同肩负国字号企业的责任与担当,深化中国品牌的强强联合,共同强化品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不断开拓创新,为消费者带来更多放心、安心的出行产品,引领中国自主品牌驶向更加健康的未来。
3天谈判完成,10天交割完成。 4月28日,国美零售发布公告称,拼多多2亿美元可换股债券战略投资已经完成交割手续,这意味着国美与拼多多正式开启战略联盟新阶段。 “与拼多多合作将加速国美线上线下融合的数字化升级。”国美零售CFO方巍表示,凭借到店、到家、到网和社群优势,国美将与拼多多携手引领零售行业线上线下全融合的新消费模式,全面提升消费活跃度、创新度和满意度,增强新消费的势能和魅力,为促进消费热起来、经济活起来贡献一份力量。 根据公告,初步股份转换价为每股1.215港元,若拼多多全部行权,则拼多多占经配发及发行转换股份扩大后的已发行股本约5.62%。公告称,随着成功向拼多多发行可换股债券,未来国美零售与拼多多将朝着更广阔和深入的合作空间迈进,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加速实现双方在新零售模式上的多元开拓,发挥更大的规模效应,持续提升盈利能力。此外,双方还将共同拓展社群营销和直播带货的新型消费路径,在新型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加速消费回补,促进经济增长。 4月19日晚间,国美零售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引入新电商平台拼多多作为战略投资人。同时,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国美将“家·生活”供应链、中大件物流网络、服务解决方案等“零售基建”接入拼多多,而拼多多则为国美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双方实现技术对接后,国美全量商品上架拼多多的同时,大家电接入拼多多“百亿补贴”,拼多多则会向国美零售注入消费趋势性大数据、平台流量等数位零售资源。双方将在联合规模化采购、定制化产品、联合营销、家电下乡、形成线上线下流量联盟等方面展开全面、深入、紧密的合作。 公告发布后,国美零售该项合作被投资人看多,连同拼多多股价双双连日大涨。其中,国美零售股价实现三连涨,共计涨幅超过28个百分点,成交量一度位列港股成交量榜首,自4月20日至28日7个交易日成交额共计超20亿港元。 与拼多多的合作,被外界解读为强强联合。“拼多多将通过合作进一步改变用户心智。”方巍表示,覆盖家电和消费电子品类全商品供应链、分布式物流体系、后服务入户优势,以及基于覆盖全国2600多家门店建立的16万个社群,是双方建立深度战略合作的基础。 国美内部人士表示,加大合作联盟的同时,国美联手央视新闻于5月1日共同发起“为美好生活拼了”直播带货活动,央视新闻四大主持人朱广权、撒贝宁、康辉、尼格买提将与国美零售总裁王俊洲一道,走进北京国美门店,共同开启国美央视直播专场,继续以直播带货为突破口,充分发挥供应链优势和规模优势,并提供大品牌高品质商品,助力第二届“双品网购节”,满足用户的消费升级需求,带动家电消费回暖,助力疫后经济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