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来了!据银保监会网站25日消息,《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五章、35条内容,对责任保险业务的经营规则、内控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办法》所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提出,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 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 (二)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三)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 (四)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五)作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 (六)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 王艺 实习生 赵英然 邹晓桐)12月24日,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引发关注。《办法》明确规定,经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经量过多的女员工,每月可有1至2日适当休息。对此,有人担心该规定会加剧女性就业歧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姜颖表示,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有更具体程序性的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截图。“可以明确女性在什么情况下属于重度痛经,应该履行哪些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该知道如何去认定。”姜颖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并以此理由解雇员工,便会造成违法。对于该项规定是否会加剧女性就业的问题,姜颖表示,现实中女性职工被歧视由来已久,与该项规定没有关系。姜颖教授认为,上述《办法》是对我国已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的延续,在得到认可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上升至国家层面的法律中。
制定出台《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历经了“十年磨一剑”,既是我国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使然,也是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的责任所在。只有把防控安全风险的篱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更好地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平衡经济发展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应有之义。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将满一周年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简称《安审办法》),从政策法规层面填补了监管空白,从而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外资安全审查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作为全球最受欢迎的外商投资目的地之一,中国的一举一动全球瞩目。《安审办法》的发布,自然也引发了海外市场的广泛关注和多种反应。有一种观点认为,《安审办法》是一种保护主义,甚至会导致开放的倒退;也有一些外商担心,外资安全审查可能会出现泛化,继而影响到在华投资的效率。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误读。事实上,《安审办法》与我国全面扩大开放、坚持“稳外资”的政策基调并不矛盾。对外开放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绝不会因为一时一事而动摇,近年来我国外资“负面清单”不断瘦身、鼓励目录持续扩大就是佐证。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是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已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基础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专门提出要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3.720, -0.04, -1.06%)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这一系列表述都表明,中国扩大开放的决心不减、步履不停,对外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 从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演变看,出台《安审办法》恰逢其时,而是历经了“十年磨一剑”。早在2011年,我国就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2015年起,我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施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资“负面清单”连续缩减,制造业、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农业、金融等领域均实现了对外资的重大开放。在此背景下,建立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呼声也渐高。 不仅有实践基础,《安审办法》的发布也具备法律依据。作为新时期我国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从法律法规层面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提出要建立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按此要求,在总结梳理2011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安审办法》可谓水到渠成。 4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让我们愈发认识到,越是扩大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大工作,特别是要平衡好扩大开放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当前,我国经济已深度融入全球化浪潮中,一方面我们要用优良的营商环境、完备的产业配套优势吸引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兴业,另一方面也要努力防范风险、维护好国家经济安全。从这个维度看,制定出台《安审办法》既是我国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使然,也是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的责任所在。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境投资造成了巨大冲击。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我国利用外资仍稳中有增,成为全球极少数吸收外资保持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之一。欣慰之余,我们也要看到,当前跨境投资领域的潜在风险有所加大,不确定性因素持续增多,要切实把好安全审查这第一道防线,坚持开放和安全并重,坚持在开放中谋发展、保安全,推动扩大开放与风险防控协同共进,同时进一步增强安全审查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安全审查的泛化。 需要强调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没有安全保障的对外开放是不可持续的,只有把防控安全风险的篱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为新一轮对外开放奠定坚实基础,才能更好地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这也正是制定《安审办法》的意义所在。
本报记者 苏向杲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保险从业人员加速通过直播、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短视频等方式营销保险产品,行业展业形态出现深刻变革。与此同时,一些营销乱象也显现出来。近日,监管发布重磅文件,直播、朋友圈等新媒体端卖保险迎来强监管。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并从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办法》强化了持牌经营原则,对互联网保险营销进行严格规范。 大童保险服务执行副总裁、快保科技CEO李晓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出台利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近年来互联网保险销售领域出现许多新玩法,但也出现了类似一个代理人可在多个平台销售保险的乱象,随着新监管措施的出台,互联网保险营销将更加规范、有序。 互联网保险营销将更规范 天风证券分析师夏昌盛认为,近年来,保险经代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营销,各类保险自媒体(大部分为非持牌机构)通过提供保险咨询、比较保险产品等行为获得了不少的线上保险流量,并向保险经代公司导流,而当前政策已明确了对各类互联网业态强监管,行业竞争格局向好的趋势进一步明确。 具体来看,此次《办法》严格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的宣传: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近年来,大量第三方科技、流量平台,通过直播、新媒体端等形式宣传、销售保险,随着新规的出台,这一领域将趋向规范。 《办法》在认可的保险机构类型中增加了“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保险代理业务资质。但申请代销资格的互联网企业需要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 关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监管明确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此外,监管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李晓婧对记者表示,《办法》对保险行业是一大利好。《办法》颁布之前,市场还存在部分没有被规范的领域,随着新规定的出台,互联网保险市场将更加规范、有序。对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三点:一是保险代理人“各回各家”。此前,一个代理人可在多个平台上“挂着号”销售保险,这造成监管困难,新规实施后代理人“各回各家”,这对行业是好事;二是规范了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之前有些科技平台也卖保险,从公司属性来看,他们脱离了监管,新规之后所有做保险销售的机构必须持牌经营。三是新规将推动一些保险机构加大对自有科技平台的投入。 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也表示,《办法》的出台,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该办法一是明确了主体资格、销售行为、服务能力等监管要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二是通过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等方式提升用户体验、回应多元保险消费需求,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要求行业从客户真实需求为出发点丰富保险产品的层次与内涵,发展人民真正需要的商业保险。该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相信办法的出台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全球保险行业监管的升级和创新都具有重大意义。 多家险企营销不合规被罚 实际上,今年以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强险企互联网保险的合规经营,在《办法》出台之前,已有多家险企被罚。 12月10日,吉林银保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大型上市险企长春二道支公司销售人员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的违规行为,机构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今年7月份, 根据青岛银保监局开出的处罚函,某中型寿险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误导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青岛银保监局对其做出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从业者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20年1月份,湖北银保监局公布对某银行系险企湖北分公司的相关处罚,其中就指出部分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发布:“鑫丰瑞,非常好的理财产品,重磅上市”“如果想节省一半的钱买更全面的保障请私信我”等信息,存在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问题,上述人员被湖北银保监局进行处罚。 随着上述《办法》的出台,朋友圈、短视频、直播平台等渠道的保险销售误导现象有望进一步被遏制。 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办法》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包括信息披露、营销宣传管理、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可回溯,不得默认勾选、不得限制取消自动扣费等,极大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人民日报北京12月14日电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14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记者 屈信明 欧阳洁)《人民日报》(2020年12月15日 第02版)
互联网保险新规3个月后实施 这些变化你得知道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办法将进一步促进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推动保险科技发展,助推行业探索商业模式转型,意义重大。” 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并决定设置三个月过渡期后于2021年2月1日实施。这也意味着,在几经征求意见后,已经施行五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互联网保险迎来新的规范。 尽管早已向业内征求意见,但当正式文件下发时,《办法》还是在行业内引起了不少的讨论,在谈及《办法》推进意义时,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养老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如是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 在朱俊生看来,监管机构试图努力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两方面寻求平衡,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未来会尽可能出台配套措施,如扩大互联网保险的范围。 一位保险从业者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办法》落地后关于互联网保险的定义或将出台,而这将对中小保险企业产生深远影响,一旦保险险种扩容,或许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不再囿于地域限制,可以将铺设机构的成本用于产品创新。 怎样的互联网保险新规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据了解,《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办法》主要有六个要点,首先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四是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五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具体来看,《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还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此外,《办法》针对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应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微博微信卖保险合规吗?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因此,对于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此外,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政策五方面有突破 在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看来,《办法》直接抓住了目前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政策层面实现了五方面的突破: 一是贯彻强化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原则,明确了互联网保险是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并通过负面清单方式明确非持牌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行业红线,促使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可监管的框架下有序开展。 二是明确了争议日久的互联网保险定义,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是否通过互联网完成来准确划清了业务边界;同时,对现在日趋加深的线上线下融合趋势,通过线上行为按互联网政策监管、线下行为按原有政策监管等方式,消除了监管的灰色地带,抑制了监管套利。 三是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包括信息披露、营销宣传管理、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可回溯,不得默认勾选、不得限制取消自动扣费等,极大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强化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的要求,提出自营平台等保三级认证的技术标准,体现了互联网业务的特点。 五是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一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互联网企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使监管政策更清晰、更具可执行性。 “监管部门在起草办法的过程中与包括业界、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保持了密切的互动与交流,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诉求,为互联网保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规则基础。办法将进一步促进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推动保险科技发展,助推行业探索商业模式转型,意义重大”,朱俊生表示。 在他看来,随着办法的实施,也意味着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主体得以丰富: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拓展至兼业代理,这意味着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范围。这将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主体间通过业务合作、技术赋能以及股权投资,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将进一步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 此外,由于《办法》回应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信息传递、消费者服务和信息安全等核心问题,强化了对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风险管控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市场主体的业务规则,有助于防范和减少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投诉纠纷。 业内期待互联网保险范围扩容 朱俊生称,未来可尽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则。比如,可尽快扩大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要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进一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如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养老年金保险等。这可以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保障型产品的渗透力度,促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发展,既提高公众的保险保障水平,也为行业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契机。未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要进一步扩宽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并最终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销售险种。 而一位保险中介高级管理人员表示,关于互联网保险的定义或将不久后出台,而这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随着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也备受关注,一旦互联网保险范围得以明确,或许意味着中小保险公司不再囿于地域限制,面临较长的盈利周期。 “如果中小保险公司像以前那样不断的铺机构铺摊子,它的固定成本很难摊销,往往这些机构的盈利周期也比较长,所以中小公司的处境就很艰难。如果互联网保险现在可以更加规范的发展,险种的范围放得更宽,有些保险公司可能都不会考虑去铺设分支机构了,这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探索轻资产运作是非常有意义的“,在朱俊生看来,如果《办法》使用好了,可以帮助很多中小主体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探索一条差异化的发展之路。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促进险企线上化转型 一方面要求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加强互联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强化持牌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发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源优势,在朱俊生看来,《办法》赋予了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保险产业链的空间,促进互联网保险和保险科技新业态的发展。“市场上有很多有流量优势的三方平台,或者是在一些垂直领域做的有特色的电商平台,他们介入互联网保险生态,可以让这个生态圈更加的多元” 上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保险行业带来不小的冲击,部分线下渠道甚至业务停滞。而互联网保险发挥了业务模式中“无需接触”的独特优势,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互联网为保险业务中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应用提供了更好的平台,有效提升保险经营的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根据中保协统计,2020年上半年,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保持平稳增长,但受到疫情影响,不同产品的业务趋势出现进一步分化。其中,互联网车险和以旅游出行相关的互联网意外险出现下降,但与网络交易相关的退货运费险、产品质量保证险、账户损失险等互联网非车险,以及与人身保障相关的互联网医疗、健康险仍保持较快速度增长。互联网保险行业头部企业业务规模增速甚至高达50%-60%。 今年以来,推动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和科技手段更高服务消费者、提升经营能力的政策不断推出,如2020年5月,银保监会财险部下发《关于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2022年车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家财险等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行业各经营主体也在不断实施线上化和数字化转型,在未来互联网和科技将成为保险行业的水电煤,是行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必备要素。互联网监管新规的及时出台,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 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表示,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一直走在全球前列。当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及数字经济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的政策出台,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办法》一是明确了主体资格、销售行为、服务能力等监管要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二是通过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等方式提升用户体验、回应多元保险消费需求,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把握科技快速发展并积极赋能保险业这一时代红利,要求行业从客户真实需求为出发点丰富保险产品的层次与内涵,发展人民真正需要的商业保险,让互联网保险在全面普惠、服务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王敏表示,《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相信《办法》的出台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全球保险行业监管的升级和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作为国内首家专业互联网公司,截至2020年10月31日,众安保险累计保费规模突破500亿元,稳居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之首。2019年,众安保险实现总保费收入146亿元,在财险公司中排名第11位,并持续位列全国互联网非车财险市场第一名,全年服务用户4.86亿,总保单突破80亿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