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已经成为这届年轻人逃不开的阴影。 根据尼尔森发布的《中国年轻人负债状况报告》,18 到 29 岁的年轻人中,有 86.6% 都在使用信贷产品,也就是说,只有 13.4% 的年轻人零负债。央视财经也发布了一份《2019-2020中国青年消费报告》,直接指出,这届年轻人铺张浪费,中了消费主义的毒,但身体却依旧诚实。 一入网贷深似海。去年双十一前夜,「负债者联盟」冲进微博热搜,这个豆瓣小组集结了因超前消费、遭遇诈骗、投资失败等各种理由负债的一群人,他们抱团取暖,相互慰藉,可是至今上岸的仍是少数。 不过,年轻人越穷,互联网公司似乎越开心。“富人”找银行借钱,越借贷越有钱,“穷人”找互联网借钱去消费,越消费越穷,这种商业循环下,“穷人”只会越来越多,不是进了你的口袋,就是进了他的口袋。 这些年P2P的频频暴雷炸死了那些网贷公司,然而这遍地的血腥,却将更大巨头们吸引来了。 刘强东曾说,京东金融本身是要帮助穷人,这话不假,穷人是目标用户,但后一句“不是为了赚钱”,仁者见仁。 因为在艰难的2020年,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巨头都或多或少的进入了网贷领域。大家的日子已经这么难了,巨头们还这么想着借钱给需要钱的人,这种是一种什么精神? 没有人能躲得开互联网放贷 用了三年之久的墨迹天气,辰辰最后决定卸载这款原本她比较中意的气象服务软件。近两年,她发现墨迹天气的广告越来越多,覆盖招聘、租房、二手房、二手物品、家政、生活服务等等,几乎所有能够植入的地方全都被植入了广告。但是更令她不能容忍的是,现在贷款广告激增。 每次打开墨迹天气,类似“后悔银行贷款早了,小米日息低至xx”、“最高贷款30万,快至60秒”的广告,就浮现在首页。除了一些知名互联网公司旗下的金融产品外,像靖鑫金融、速贷中心、一点投、厚泽贷款、小顶金融等等,她听都没听过。 辰辰表示,“使用墨迹天气就是为了看天气的,这么多广告还不如手机自带的天气服务”。 对于为互联网金融打广告的软件产品来讲,用户有卸载的自主权,不过,如果都能一卸载了之,那用户手中可以继续使用的APP怕是不多。 根据极光大数据发布的2020 Q3用户流量价值Top 50 App排行榜,其中33个APP都上线了金融产品。如携程上线了自己的产品“借去花”、“拿去花”,驴妈妈上线了“随兴花”,飞猪在和招行一起推出联名信用卡,就连负责导航的地图APP,都设有贷款的入口。 一家咨询机构的金融板块负责人罗晓峰曾统计过,排名前100的流量巨头中,“70%都开始了金融变现”,而剩下的大多也充当了为这些金融产品导流的角色。 互联网借贷依附于这些国民级应用,即使借贷和其提供的核心服务完全没有结合的商业逻辑,但是只要用户使用它们,这些借贷服务或广告就会无孔不入地出现在用户眼前。当然,你可以说不主动点击借贷的入口,可是刷抖音、刷快手或线下扫码时,用户依然逃不开互联网金融广告的“荼毒”。 前段时间,阿里、京东的互联网金融广告接连翻车。前者在国庆期间推出了一系列地铁海报,其中一张内容是一个节俭的父亲从花呗借钱,让孩子过一个像样的生日,而后者则玩“土味梗”,利用“农民工”、“老板”等角色营造虚假场景,植入诱导性广告。 阿里美化借贷,京东低俗营销,巨头们的吃相引起了网民极大的不适,但这仅仅是互联网金融广告的冰山一角。 早在2019年,抖音平台上已经出现了约50家左右的贷款产品,有媒体揭露,抖音放宽对金融行业广告投放的限制,即便对于高利贷、暴力催收等劣迹平台,依然一路开绿灯。2020年字节跳动传出上市消息,称其在国内的广告收入有望达到1800亿人民币,这其中抖音贡献了近60%,游戏、金融两大广告板块是抖音最重要的利润来源。 巨头套路,既当又立 互联网金融概念提出时,颇有些变革传统金融、扶持弱势群体的意味。在我国80%以上的老百姓和小微企业其实很难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尤其是个体,年轻一代的消费需求和欲望空前膨胀,可消费能力却被放贷、车贷等现实的焦虑制约。所以说很大程度上,在传统金融面前这一群体是被忽视的。 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因为降低了门槛,被认为是实现普惠金融的最可行形式。 但是,时至今日,普惠金融变为了普遍负债。 多年前,刘强东曾在达沃斯论坛上谈起做金融业务的初心:帮助传统和新兴的金融机构优化风控系统、降低坏账率,而今,京东金融却利用又俗又Low的广告把手伸进还贷能力低下的下沉市场用户;周鸿祎也曾信誓旦旦,想“踏踏实实做好安全领域的产品,不涉足互联网金融”,可360金融净利润已然超过了三六零安全。 在金融这块巨大的蛋糕面前,互联网公司们频频变脸,可他们的坏更在于一面打着追求美好生活的旗子,鼓吹超前消费或借贷行为,一面则弱化代价,给用户灌输“一切问题都能用借贷解决”的意识。 家住长沙的一位95后小伙,对这种消费贷广告早就习以为常,他觉得“手机上点几下就能到账,还能分期付款,日息只要零点几,以前不知找谁借,现在是一机在手,应有尽有,这没什么不好”。只是,他或许不知道按照这些借贷广告中的最低日利率来算,年化利率未必低于传统银行消费贷款平均一年期利率。 引诱和美化借贷,互联网巨头们吃相难看,他们似乎也在变成一个个“吸血”的放贷公司。 为什么这么说?以360金融为例,早在2018年10月,360金融的核心产品360借条就达到了单月放款100亿的规模,这一年360借条业务收入在360金融整体业务的占比高达83.09%。360借条是什么?就是面向普通用户的小微信贷平台,所以说360金融是一个放贷公司,并没什么不合适。 当然,大至阿里腾讯,小至趣店拍拍贷,没人会说自己是放贷的。早前,互联网金融迎来一股改名潮,京东金融改为“京东数科”,玖富金科改为“玖富数科”,蚂蚁金服改为了“蚂蚁科技”。 去“金融”而凸显“数字科技”,我们原本以为这将是一场增加技术基因的转型,但事实是,这更像只是改个名迎合外部监管的举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放贷。 互联网金融拉大贫富差距? 去年9月,外滩大会主论坛上,凯文·凯利在回答一个问题时答道,金融科技的“超能力”还远未用足,未来或许可以成为穷人和富人之间的“破壁机”。在他的设想中,未来AR和AI会让金融科技变得看得见、摸得着,比如AI可以帮助我们一起聪明投资,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大众实现可信的公共账本。 从科技的维度看,这个设想不是没有可能,但是从金融的维度看,其结果非但不是打破贫富差距,反而可能是加剧,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便是如此。 2019年,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随机抽取7万份样本,推算出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有5.47亿人,1000-1090元的是5250万人,1090-2000元的有3.64亿人,满打满算,低收入群体的数量接近10亿人。 在普惠金融的概念里,服务对象始终是“穷人”,然而这些年来无论是余额宝这样的互联网理财产品,还是P2P等网贷产品,互联网金融实际上仍在为收入排前30%的群体服务。换句话说,庞大的低收入群体还没进入到互联网金融辐射范围,只是在“全民负债”的氛围下,被放大了受众。 不过,互联网金融尚未下沉到低收入群体,却将很多中等收入人群或家庭推入负债困境,他们财富的减少,是贫富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 小韩大二时无意闯入了网贷世界,起初他并不担心使用分期乐会带来资金失控,因为家里给其准备了一笔不小的理财基金。可是迷上潮鞋和名牌包后,一个平台的贷款显然不能再满足他的需求,毕业暑假时已经累计欠了20多万。如果没有父母的不断兜底,小韩的资金链早就断了不止一次,他把父母也拉入了负债深渊,让自己彻底从“富二代”沦为“负二代”。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在使用信贷产品的86.6%的年轻人中,其中工作90后占57%,工作95后为39%,在校学生的比例则为21%。正因为有父母兜底,网贷平台才敢把钱借给在校学生或毕业不久的职场小白,可是他们背后的家庭却要为子女的负债买单。 在金融市场上,低收入者是绝对弱势群体,中等收入者属于相对弱势群体,前者本来就穷,后者则是在消费欲望膨胀和信贷的诱惑下越来越穷。 而互联网巨头们呢?依然在乐此不彼地挑动对立,纵容欲望。 比如前段时间有网友曝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美团外卖和美团买菜诱导开通了“美团月付”,欠款100多元。而后,更多网友自曝也遇到类似问题,所涉及的业务还包括美团的单车、打车等业务。而这并不是个例,而是整个互联网巨头都或多或少存在的问题。 令人担忧的是,在行业乱象不引起反思的情况之下,互联网公司利用金融手段收割用户,或将越来越没有底线,并终将走向失控的边缘。 不过,这次最先失控的是可能正在疯狂放贷的互联网公司们。 歪道道,互联网与科技圈新媒体。同名微信公众号:歪道道。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未保留作者相关信息的任何形式的转载。 歪道道
近日,获悉,一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的文件已经下发。该文件显示,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多位业内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贷等机构定性与法律适用问题的明确都是应有之义。该批复文件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普适效力,所以不仅广东地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针对小贷、融资担保等7类机构利率水平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利率的限制,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凯分析认为,这绝非对小贷等机构利率松绑。在其看来,司法解释适用于裁判领域,金融监管层面对小贷等的利率上限划定,则属于监管领域,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等于对小贷利率的全面松绑,以监管文件、指导口径等形式作出的利率监管要求,肯定也会有所跟进或更新,这是必然的,绝非松绑。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对记者表示,将小贷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认定为金融机构,意味着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能适用于最新版的最高法民间借贷规定,也就是不会直接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利率保护上限等标准,相关民事金融纠纷的审判,会参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各金融机构行业的规定。比如此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各会员机构不提供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借贷及借贷撮合业务。此种规定,就是一种要求间接遵守的规定。 曾杰说,在刑事审判领域,该批复可能会引发进一步的讨论,即:小贷公司等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如果属于,那么擅自设立小贷公司,骗取小贷公司资金,转贷小贷公司资金等等,是否会涉嫌相关犯罪?这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1月15日,记者也进一步从华南地区某地方监管局获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司法解释,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并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若根据最新LPR报价计算,当前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2020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已经连续8个月保持不变。 不过,一位行业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是属于有名合同,但在操作层面,有些业务是“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关系。对于这类业务,利率上限可能会受“一年期LPR的4倍”的约束。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的还包括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以及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共111件修改后的司法解释。 该111件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中,在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首次修订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基础上,最高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审议通过后重新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通过对照新旧司法解释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本次修改变动涉及七项条文,如“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情形下逾期利息的确定;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制定具体“新老划断”期限规定等。 其中,最高法针对“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的重大调整,将为民间借贷案件司法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 根据最新修订版,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换言之,2020年8月20日前后成立的合同将锁定不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在该日期之前成立的借贷合同,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的规定;该日期之后成立的借贷合同,参照起诉时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规定。 而此前2020年8月20日版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新受理(2020年8月20日后)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这一版司法解释意味着,此前签订甚至履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包括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即便符合当时的司法解释即利率保护上限24%,如一旦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进入法院诉讼,法院或将审查和调整上限为起诉立案时的一年期LPR的4倍。 事实上,自2020年8月20日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4个月以来,法院实务中,法官普遍按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这一规则进行判决。 例如,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1日判决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中,2018年10月13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了一年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都未给付。对此,法院表示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陈述因被告已支付了一年利息,故被告应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该利率标准超过现行法律规定,因该笔借款日期为2018年10月13日,且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本案,故根据法律规定,本院确定该笔借款的年利率为2020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该笔借款的年利率为15.4%,故该笔借款的利息应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10日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中,关于一审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进行了终审判定。原告方在二审辩护称,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理原则,上诉人尹某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利息处理应当适用当时的实体法律(即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标准应予保护)。对此,法院则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上述决定的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该案一审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4日,应适用修改后的规定,又因该案的借贷时间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参照原告尹某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尹某起诉时(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即年利率上限为15.4%,一审法院认定适用利率正确。 不过,据记者观察,地方法院对上述2020年8月20日版民间借贷新规的不同解读,也出现了司法判例 “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议。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建添对此指出,该版本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受到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而最高法最新修订版符合“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法理,更为合理。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普遍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应该被将来的、不确定的法律规定而导致其在设定民事权利义务时的合法利益信赖受到影响。在多位业内律师看来,法的预测作用要求“法不溯及既往”,此次最高法修正2020年民间借贷解释,正是贯彻这一原则。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2月29日消息称,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对此,银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一是信息披露不当,存在销售误导风险。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二是过度包装营销,陷入盲目无节制消费陷阱。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过度宣扬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观念。这种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三是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四是无序放贷,导致过度负债。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有的机构甚至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低收入人群等过度放贷,进行暴力催收,冒充司法机关恶意催收,针对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催收,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针对这些过度借贷消费营销行为,银保监会提醒,要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一是理性消费,量入为出。要认真看清借贷产品内容,某些营销过度宣扬的“借贷消费”“超前享受”“借贷追星”行为不值得提倡,不值得效仿。二是合理使用借贷产品,切勿“以贷养贷”“多头借贷”。消费者应了解网络平台贷款、类信用卡透支及分期等借贷产品,知悉借贷息费价格、期限、还款方式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警惕一些机构或平台所谓“免息”“零利息”的片面宣传。三是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借贷。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欧阳剑环)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中国银保监会昨日发布风险提示,金融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银保监会消保局指出,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这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对此,银保监会提醒,要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 银保监会提示过度借贷风险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2月29日消息称,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对此,银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一是信息披露不当,存在销售误导风险。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 二是过度包装营销,陷入盲目无节制消费陷阱。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过度宣扬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观念。这种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 三是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 四是无序放贷,导致过度负债。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有的机构甚至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低收入人群等过度放贷,进行暴力催收,冒充司法机关恶意催收,针对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催收,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过度借贷消费营销行为,银保监会提醒,要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 一是理性消费,量入为出。要认真看清借贷产品内容,某些营销过度宣扬的“借贷消费”“超前享受”“借贷追星”行为不值得提倡,不值得效仿。 二是合理使用借贷产品,切勿“以贷养贷”“多头借贷”。消费者应了解网络平台贷款、类信用卡透支及分期等借贷产品,知悉借贷息费价格、期限、还款方式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警惕一些机构或平台所谓“免息”“零利息”的片面宣传。 三是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借贷。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 贷款产品过度营销 容易误导青少年 据央视网报道,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有些非银行机构或网络平台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让你觉得利息很便宜,借贷成本很低,诱导甚至误导你多借它的钱,当你还款时才发现实际上成本比银行贷款高很多。 而记者在不久前的调查中也发现,为打赏主播,有借贷的,也有直接骗家里钱的,甚至还有犯罪的。 在四川泸州,警方不久前破获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了打赏主播,竟然在7天里砸坏了7辆汽车盗窃财物。 泸州市泸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朱国强说:“据他(犯罪嫌疑人)说,主要都是用来打赏女主播,上网用了。12月2日把他抓到的,(当时)他正在网吧里面上网打赏女主播。” 董希淼称,不少直播平台、消费平台和网络游戏直接关联一些不正规的借贷平台,当你把钱花光之后就诱导你从借贷平台借钱继续消费,在校学生甚至一些未成年人往往抵抗力较低,经不起诱惑,容易被误导,从而陷入借贷陷阱,越借越多。 据中国科技新闻网报道,在今年11月时,银保监会、央行曾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二是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三是规范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四是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五是明确监管规则和措施,促使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是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资深金融人士、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嵇少峰发文表示,金融科技镀金时代已经结束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条款是对网络小贷尤其是蚂蚁小贷量身定制的。蚂蚁集团小微贷款业务最大的杠杆和利润点来自于“联合贷款”,蚂蚁在联合贷款中自己出资的比例低于5%,部分银行甚至只有1%,从而通过360亿表內资产驱动了1.8万亿联合贷款,以此带来了资本回报率的大幅度提升,支撑了蚂蚁估值。 “目前蚂蚁含联合贷款在內的杠杆率高达60倍以上,而当下新规最高支持16倍杠杆,由于蚂蚁一半的利润来自高杠杆的信贷业务,新规将会导致蚂蚁100亿元的信贷相关利润直接下降至40亿元左右,对应2万亿元的估值,直接估值将降至1.5万亿元以下。”嵇少峰称。
银保监会12月29日发布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称,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对此,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六期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一是信息披露不当,存在销售误导风险。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 二是过度包装营销,陷入盲目无节制消费陷阱。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过度宣扬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观念。这种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尤其易对金融知识薄弱人群、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青少年等产生误导。有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在网络平台借钱后,给明星打榜、集资、包场、送“粉丝应援礼”,“借贷追星”现象蔓延。盲目借贷、盲目消费终会侵害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 三是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在营销或借贷过程中,通过广告页面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在平台方、贷款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无序放贷,导致过度负债。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有的机构甚至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低收入人群等过度放贷,进行暴力催收,冒充司法机关恶意催收,针对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催收,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过度借贷消费营销行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 第一,理性消费,量入为出。要认真看清借贷产品内容,某些营销过度宣扬的“借贷消费”“超前享受”“借贷追星”行为不值得提倡,不值得效仿。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要有正确评估,杜绝不计后果盲目借贷、盲目消费行为。过度借贷往往导致资金断流,最终会使消费者个人甚至家庭陷入困境。 第二,合理使用借贷产品,切勿“以贷养贷”“多头借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应了解网络平台贷款、类信用卡透支及分期等借贷产品,知悉借贷息费价格、期限、还款方式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警惕一些机构或平台所谓“免息”“零利息”的片面宣传。合理发挥借贷产品作用,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过度依赖借贷消费,更不要“以贷养贷”“多头借贷”。 第三,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借贷。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重要信息,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范诈骗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针对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的情况,银保监会29日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银保监会指出,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一些网络平台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等。 银保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切勿“以贷养贷”“多头借贷”,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借贷,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