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情:最高法、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据介绍,为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意见》分别从尊重契约、促进金融为实体服务、拓展担保合同范围、规范互联网交易、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包括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近年来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引起了最高法的高度重视。“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今天上午的发布会上表示。据了解,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郑学林说。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郑学林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意见》对此均有所规定。“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郑学林表示。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有新调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引发关注。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法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也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过这个问题。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过高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郑学林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另外,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畴,为非典型担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担保观念上的巨大进步。 对此,最高法明确,在服务企业融资方面要依法认定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对于促进商事交易健康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记者 李万祥)
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下调,消息一出,社会密切关注。 飒姐作为行业老兵,面临诸多记者和从业人员的询问,写这篇文章回应大家的问题,为确保本文顺利发出,有些深层次原因飒姐不一一阐述,可通过约饭面谈交流。 利率到底需不需要设上限 如果按照民间借贷的自然利率,多高的利率也许都有合理理由。 例如:李家儿媳妇难产需要一辆车送到县医院,村里迷信沾上血不好,没有人出借车辆,最终老李头在村里喊道:俺出5000块钱,谁原因帮忙?最终,王二狗看在钱的面子上同意了。可老李头没有5000块钱现金,就找刘会计借钱,刘会计狮子大开口要了300%的利息,老李头也只能答应,毕竟两条命更重要。可如果刘会计没办法要高利息,老李头就借不到钱,借不到钱就没有人开车送孕妇去医院,也许是惨剧。 故事再往下发展,母子平安,老李头背负债务继续生活,儿子被套路贷一家人经济状况雪上加霜,最终一个下雨天,老李头走进河里,再也没回来...... 由此看出,利率不能定的太低太死,否则没有“勇夫”出来帮一把(咱们不能指望每个人都是雷锋一样的人物);利率如果定的太高太灵活,就会出现借款人经济和精神压力大,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当下,无异于是炼狱,会造成负面的社会效果。 飒姐认为,当下的民间借贷利率虽然偏高,但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会重视借款人的综合费率,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将综合费率就当做民间借贷利率来处理。凡是综合费率超过年化36%则视为高利贷。应当甄别综合费率中的有真实劳动付出的收费项目,不能搞一刀切,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公平对待。 助贷机构的出借行为,到底是不是民间借贷 有记者朋友询问,互联网消费贷款中,银行、小贷公司只作为出资方出现,而注册、还款、客服都在助贷机构的App上完成。那么,其利率到底应当遵守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还是按照金融机构的利率呢。 这位记者朋友还提供了一个助贷App的借款订单截图,从图中我们清晰地看到收款银行是X银行,而征信查询授权书是给到Y银行,看不到借给个人钱的是小贷公司还是银行机构。综合年化费率赫然写着:26.78%,其中一部分是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另一部分是App所属互金平台的中介费等。 这样就区分出来了,金融机构放贷按照金融机构借贷的利率规范处理(2013年起已利率自由),另一部分按照中介费,根据合同法和新民法典,中介费都没有设置上限,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但是,此次最高院发布的法发【2020】25号文第13项,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理论司法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以飒姐办案经验,将互金平台的信息中介服务费划入利率范围内比较常见,而“银行利率+中介费率”之综合费率在实践中又常常被误解为“民间借贷利率”。 理由也不难理解,这些年来互联网金融被污名化,一看到互联网上与借贷相关的网站或App,社会上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民间放贷,是违法犯罪行为。其签署的合同就是民间借贷合同,就应该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上限之内。因此,建议尚存的消费贷类的互金平台,务必时刻盯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做好预案,防止民间借贷利率降低到12%-15%之后,无法生存。 个人破产制度和大众财商教育 最高法院也一直关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给予每个自然人一次或若干次重头再来的机会,飒姐留学时在中国城的小律所实习,每天做的工作就是为本地穷人制作个人破产文件。彼时只是观察了那些要个人破产的人,他们中并不全是有劣迹的人,有些人只是倒霉,生意失败,被伴侣卷包,身患疾病等。 之所以,有很多权威人士反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理由无非是:1. 养懒人;2.金融机构债务增多;3.骗子横行。但好处却是:尊重人,给生命一次重启的机会。飒姐坚决支持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和落地。 在制度设立的基础上,下一步就是大众财商教育,我们对于投资的教育是成功的,从最早的股票,再到金融衍生品,后来是P2P和虚拟币,投资人在不断被教育,飒姐也是普通的金融消费者之一,通过这些年的锤炼,也逐渐培养了金融知识和良好心态。 但是,我们对于借款人的教育太少了,老赖们为了少还几千块钱不惜将一个大型平台整垮,在背负债务后,很多人的心态变得很极端。飒姐一位同事沉痛地告诉我,他的表弟因为借了好几家网贷而轻生。了解情发现,网贷平台也没有死乞白赖追索要钱,是这位兄弟自己思想负担太重,钻了死牛角。 写在最后 为了写这篇文章,飒姐在知网上查了N篇文章,有的讲各国利率市场化,有的讲民间借贷的影响因素,有的在分析高利贷定性,没有一篇文章给我有说服力的理由:为啥当年年化定在24%、36%的坎上,为啥不是波动区间,为啥现在的利率就高了。 2019年10月21日,民间借贷中高利放贷入刑,自此,对于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多有讨论,当下是在年化36%之内各种满足长尾金融客户的平台还在生存。若利率真降至12%-15%,也许相关平台就真的要彻底凉凉了。 我还是希望能够为民间借贷,留一定的生存空间。也许,未来有一天,时机成熟了民间借贷行业,会对社会发挥空前的正面作用。
22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在谈到民间借贷利率设定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过高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发布会现场 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意见》分别从尊重契约、促进金融为实体服务、拓展担保合同范围、规范互联网交易、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是尊重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合理判断股权融资、双向对赌等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是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三是依法认定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 四是有效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正确适用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是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和保障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设定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过高的问题,郑学林指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 郑学林表示,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郑学林介绍,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 他提到,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及时研究制定针对场外配资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意见同时提出,及时研究和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然而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24%”的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7月2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 据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司法解释修订总的原则是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郑学林认为,在当前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意见还提出,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 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 在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方面,意见提出,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合理确定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和举证责任,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受理、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发挥证券侵权赔偿诉讼的规范、震慑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继续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支持建立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工作机制,通过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方式拓宽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切实解决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维权难问题。 在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方面,意见提出,及时研究和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主动性、预判性。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针对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意见明确,健全清理拖欠企业债务长效机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
央行今日发布公告称,2020年7月15日,人民银行开展了4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此次MLF操作是对本月两次MLF到期和一次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到期的续做,其中TMLF续做可继续滚动,总期限为3年。今日无逆回购操作。
注:据平安上城官方微博通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依法对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微贷网”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依法侦办中。通报称,公安机关将全力开展资产查控、处置等追赃挽损工作,并全力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平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希望广大出借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不信谣、不传谣,合理理性表达诉求。对于在网上编造、散布各类谣言,恶意挑拨、煽动非法聚集闹事,干扰阻碍案件侦办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据公开资料显示,微贷网成立于2011年,主营业务为汽车抵押贷款,运营主体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8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姚宏。2018年11月,微贷网在纽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WEI。招股书显示,微贷网在2017年的市场占有率约为35%。实际上,微贷网是在纽交所上市的首家中国车贷P2P平台,也是继51信用卡港股上市后,浙江第二家P2P上市公司。按发行价10美元/股计算,当时微贷网估值为7亿美元。上市当天,微贷网开盘价10.5美元/股,随后一个月到达股价最高点13.63美元/股。此后,微贷网股价一直处于单边下行状态。自2020年3月5日起,微贷网的股价就长期在1~2美元之间徘徊。今年5月份,微贷网宣布2020年2月已经停止向在线投资者提供新贷款项目,即不再经营新的P2P网贷业务。今年5月31日,微贷网正式宣布将于2020年6月30日前退出网贷行业。根据微贷网此前公告的债权转让方案,将把出借人在微贷的债权先转让给一家AMC认可的第三方公司,这家第三方公司会跟AMC建立合作,将债权进行打包整合,并由AMC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以后将会由这家第三方公司给出借人按期进行本金及利息的回款,由微贷对该回款的本金和利息附连带担保责任。根据微贷网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今年2月份,微贷网累计借贷金额2986亿,借贷余额(未偿还)86亿,当前出借人数量11.5万人,人均累计出借金额26.4万。昨日晚间,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还发布了《“微贷网”网贷平台借款催收公告》,公告称,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为保护广大出借人合法权益,杭州市上城区防范金融暨网络借贷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现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敦促通过微贷网进行借款且尚未还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平台借款人”)积极主动归还借款。为保证出借人合法权益,处置办将根据催收工作进度适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追究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平台借款人若逾期还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可能影响借款人正常的生活消费、日常出行、银行贷款等事项。若平台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恶意逃废债,经催收后仍不还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股价距最高点已经跌去超90%资料显示,微贷网实控人为姚宏,持股比例达到60.11%;第二大股东汉鼎宇佑通过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5.54%,第三大股东为德清锦绣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达到13.19%。今年5月,微贷网(NYSE:WEI)公布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2019年第四季度及2019年全年未经审计财报,财报显示,微贷网2019年营收33.58亿元,同比减少14.2%;净利润2.63亿元,同比减少56%。2018年,微贷网全年净收入为39.14亿元,同比增长10.4%;实现净利润7.11亿元,同比增长38%。2018年,微贷网为57.05万借款人促成借款总额752.47亿元,为62.96万出借人完成615.54亿元的资金出借。截至2019年末,微贷网总贷款余额为137亿元,2018年同期为199亿元。此外,微贷网提到,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在2020年第一季度的贷款发放量和贷款余额都受到了负面影响。为了应对,微贷网已采取更审慎的方式管理其贷款组合,并正在调整其业务战略,以尽量减少疫情对其业务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1月23日,微贷网第二大股东汉鼎宇佑发布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4000万元。然而,在一个月后, 汉鼎宇佑便发布了业绩修正公告,修正后的业绩为:亏损74500万元至75000万元。对于业绩修正的原因,汉鼎宇佑表示,因获悉自2020年2月18日开始,孙公司微贷网不再发新标,原X智投投资按照穿透后的标的到期日兑付本金,收益部分暂不兑付。由于其影响程度目前尚无法确定,出于谨慎考虑,经初步测算,公司拟对微贷网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67217万元减值准备。据了解,汉鼎宇佑对微贷网计提减值6.72亿元,占到整个亏损的9成。截至7月3日(周五)收盘,微贷网市值9371亿美元,股价仅剩下1.33美元/股,距最高点已经跌去超90%。P2P进入“清零模式”随着各地P2P网贷整治进入收官之年,P2P以‘退’为主方向的整个整治政策,已经决定了P2P平台们必须彻底消化存量“断腕自救”的生存模式,否则,将没有“前路和未来”。今年2月,央行在2020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到:“多措并举,彻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而各地也在加速出清网贷风险。6月初,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连发三则通告,宣布取缔3批共28家机构P2P网络借贷业务。5月29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全省纳入专项整治的147家法人网贷机构,没有一家完全合规并通过验收,所有P2P网贷业务也未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该局在公告中指出,上述147家法人网贷机构已全部停业。任何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P2P网贷业务,一经发现,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取缔。这意味着,湖北成为我国第16个宣布取缔P2P的省份。此外,今年3月份,包括内蒙古、陕西、吉林、黑龙江、江西、安徽在内的6个省份在一个月之内齐声宣布取缔辖区内所有网贷业务。而综合多方消息,目前尚未宣布取缔网贷业务的省份,也正在监管的指导下,全面推进P2P退出和转型。一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31日,全国实际在运营网络借贷机构139家,比2019年初下降86%;借贷余额下降75%;出借人数下降80%;借款人数下降62%。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1个月下降。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累计已有近5000家机构退出。据e公司消息,接近监管的业内资深人士向透露,去年底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加快网络借贷机构分类处置工作推进会时提出,争取2020年6月底P2P网贷“清零”,各地视实际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