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多项措施,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使用现金。 (二)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 (三)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四)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二、现金收付主体规范 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提供找零的服务窗口或柜台等。 (二)公共服务机构。 涉众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如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三)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轮渡码头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工或自助现金机具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的物理场所。 提供转换手段是指相关经营主体在不具备直接接受现金条件的情况,为接受客户现金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四)大中型商业机构。 大中型商业机构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 采用一卡通形式、进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园区、厂区及景区等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五)小微经济主体。 采取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六)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 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标示,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并向公众做好解释工作。 提供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在交货地支持现金支付。 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七)其他。 各类经营主体应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说明和引导;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收付双方对现金的券别、材质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情形,各类经营主体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原则,协商解决。 三、现金收付服务主体规范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服务机具厂商应执行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优化现金服务。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与客户面对面办理金融业务涉及现金收付及费用缴纳的,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金融机构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公共服务收费受托方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现金服务作为基础性业务,充分考虑现金使用需求及存取便利性,确保现金业务网点及自助现金机具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满足公众需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在本机构开设账户的经营主体的宣传引导,引导其严格遵守现金收付规范。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充分考虑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兼容性,做好对服务对象的提示,不得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个人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无现金支付或歧视现金支付概念。 (三)自助服务机具厂商。 自助售货机、自助售票机等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在研发、提供机具和服务时要充分考虑现金收付需求,做到多种支付工具兼容,不得排斥现金支付。 自助服务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应主动配合开展现金使用相关宣传,优化现金流通环境。 四、现金收付生态规范 现金收付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和规范现金收付相关行为,不得出台与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付管理要求相悖的管理规定。 基层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主动对接基层社区开展宣传,发挥基层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现金流通环境。 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公众应培养良好的现金使用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2月9日
近日,深交所官方网站“法律规则——自律监管与市场服务事项”二级栏目正式上线“办事指南”专栏,集中推出29项市场主体常用的办事指南。专栏突出改革重点,此次新增了创业板IPO等办事指南,让市场主体更有获得感。 为保障创业板注册制高质量运行,深交所此次新增了创业板IPO、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发行承销等办事指南,清晰直观地呈现申请条件、审核流程、材料清单、办理时限和常见问题解答,与创业板审核信息公开网站、“深证服”APP以及全流程电子化审核系统互为补充。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还将结合退市制度改革等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更新相应办事指南,以优质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明确的业务办理预期。 据悉,深交所围绕自律监管和市场服务清单中涉及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的事项,对现有各类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进行了全面梳理整合,查漏补缺、丰富完善,形成了涵盖发行上市、交易、上市公司、会员、固收产品、基金、衍生品和综合服务等业务领域的“全口径”办事指南,为市场主体办理业务提供清晰、便利服务。 专栏汇集了分布在不同栏目、不同业务专区的各类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并按业务领域排列、集中展示,市场主体只需要通过深交所官网“办事指南”三级栏目就可进行全面查阅,实现了检索查询渠道统一。同时,专栏将市场主体最关注的办理依据、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咨询方式等关键要素突出显示,并结合日常业务开展情况推出常见问题清单,实现了指南样式模板与内容要素统一,更方便市场主体理解和使用。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人民银行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公告称,坚持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的基本原则。 公告从现金收付的整体生态环境出发,将现金流通、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划分为现金收付主体、现金收付服务主体及现金生态主体等三大类。公告聚焦公众日常生活消费的高频场景,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大中型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以及线下无人销售、线上网络经营等不同现金收付主体、不同场景、不同支付方式下的现金收付要求,进一步厘清了拒收现金行为边界。公告对各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自助服务机具厂商等现金服务主体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社区和社会公众提出倡议,号召大家共同维护现金流通生态环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为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会议决定,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惩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会议还确定了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的措施,要求推进金融、政务、公用事业等相关征信信息跨领域、跨地域依法共享。加快政府相关数据开放和有序利用。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完善征信配套法规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对征信评级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惩。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草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赵文君)记者30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845万户,同比增长3.3%,较1至8月增速提升2.6个百分点。截至9月末,全国登记在册市场主体1.34亿户,较去年底增长9%。 从数据看,受疫情影响,今年以来市场主体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发生转变。1至9月,第一、二、三产业新设企业同比分别增长35.8%、13.5%和5.7%。第一、二产业新设个体工商户分别增长54.4%、6.0%,第三产业下降0.6%。 高技术产业企业增长显著,住宿和餐饮业、教育业持续恢复、降幅收窄。高技术制造业增长62.8%,远超制造业整体增长水平,主要是受医药制造业和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高速增长带动。卫生和社会工作,农、林、牧、渔业及建筑业恢复较快,且增幅明显,分别为52.1%、34.8%和16.5%。住宿和餐饮业、教育业持续受疫情影响,降幅显著高于其他行业,但较1至8月降幅有所收窄。高技术服务业增幅较服务业整体增幅高1.5个百分点,其中检验检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增幅较大,分别达45.0%、30.0%、15.5%。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近期开展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跟踪调查显示,受疫情管控政策影响无法开业的受访者比例下降,个体工商户正常营业率已稳定在八成以上;个体工商户用工情况持续好转,已接近去年同期水平。
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商家又回来了!市场监管总局10月30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日均新设市场主体6.7万户,日均净增3.9万户;日均新设企业2.2万户,日均净增1.2万户。 记者注意到,2019年前三季度全国日均新设企业为1.99万户。也就是说,虽然有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我国日均新设企业的数量同比依然增加了2100户。 企业被称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新设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且结构不断优化,说明中国经济已经实现“细胞”级别的底层修复。 “市场主体回暖的情况超过预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这说明近几年深化“放管服”的一系列改革,包括疫情期间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的措施起到了保市场主体的作用,激发了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 经济整体回暖是基础 “市场主体的回暖是经济回暖的微观体现。”中钢经济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数字经济智库高级研究员胡麒牧认为,最近披露的第三季度GDP同比增速达到了4.9%,从前三季度的趋势来看,我国经济在一季度触底后呈现出明显的复苏趋势。经济整体回暖,是市场主体数量显著增加的主要原因。 胡麒牧表示,成绩首先得益于国内疫情在短期内得到有效防控,为全面复工复产和经济持续复苏提供了有利的环境,避免了复工时好时坏、疫情不断反复的情况出现。其次,我国提出了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各种经济政策的出台和调整指明了方向。此外,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功不可没。一方面,数字技术的运用让一些产品和服务突破了时空限制,让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的中小微企业依然可以实现正常运转;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平台化”“共享化”等特征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激发了微观主体的活力。 系列改革激发活力 盘和林表示,疫情后我国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市场主体回暖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比如,今年2月,在复工复产的关键时刻,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支持复工复产十条》,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又比如,财政部、人社部等多个部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多措并举全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共减免9107亿元,缓缴616亿元,降低费率减收2322亿元,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850亿元,支出就业补贴638亿元,累计让企业直接受益超过1.3万亿元。 一系列改革举措扎实推进,极大激发了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统计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845.0万户,同比增长3.3%,较前8个月0.7%的增速提升2.6个百分点。其中,新设企业589.8万户,新设个体工商户1242.6万户,新设农民专业合作社12.6万户。截至9月末,全国登记在册市场主体1.34亿户,较去年底增长9.0%。 消费稳了 创新强了 “从新设市场主体的类型来看,个体工商户的新增数量最多,而个体工商户有两个特点,一是规模小,属于小微企业;二是多为与居民消费相关的行业,比如餐饮、社区小店、网店等。”胡麒牧认为,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起到明显作用,经济循环的末梢在逐步恢复;另一方面说明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必将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 疫情以来,一些新兴产业逆势增长,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前三季度,高技术产业企业增长显著。高技术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增幅较大,分别达45.0%、30.0%、15.5%。高新技术企业的增长反映出我国经济增长动力转换明显,创新驱动增长能力在不断增强。 今年新设企业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也发生转变。前9个月,一二三产业新设企业同比分别增长35.8%、13.5%和5.7%。胡麒牧分析,第一产业增速远高于二三产业,这反映出了两个事实,一是我们的扶贫攻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很多贫困户有了造血功能;二是电商扶贫、直播带货等新模式帮助农户能够直接连接到消费终端。 虽然市场主体回暖趋势明显,但盘和林提醒,目前阻碍企业发展的制度性成本依然较高,住宿和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还需要持续精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佘颖)
原标题:减税降费为市场主体添活力(新数据 新看点) 重量少了近一半,仅比1元硬币宽5毫米,广泛用于无人机、工业机器人等领域……近日,四川爱联科技有限公司国产超小体积5G通信模组成功下线,公司财务负责人卢育军特别激动。他表示,企业搞创新投入很大,取得这样的成果,离不开减税降费的支持。 “几项减税降费加起来,今年我们已经减负约1000万元。”卢育军说,年初公司一度资金紧张,“关键时候,减税降费帮了大忙,坚定了我们继续创新、推出新产品的信心!” 今年1—8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累计达18773亿元。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对纾解企业困难、支持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效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减税降费有力度,为经济稳步恢复提供动力。 “今年我们研发投入预计可以享受600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政策延长了,预计能为企业减负500多万元。”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俞春燕说,“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前期研发投入高、周期长,企业资金压力较大,各项实打实的税费优惠政策给企业研发增添底气。我们准备投入新的生产线,把产能再提升30%以上。” 今年以来,我国在继续执行去年出台的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的同时,强化阶段性政策,出台实施支持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等并延长执行期限。“减税降费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激活市场活力。”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说。 ——减税降费有速度,助复工复产按下“快进键”。 “只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其他申请内容系统自动带出,200万元的退税申请可以说是秒批!”中粮米业(大连)有限公司经理庄占利说。 为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发展,大连保税区税务局优化服务流程,整合纳税人端、税务人端、税收数据端,实现纳税人所有业务,无需手动填写,数据库自动填充。 各地税务部门下足功夫,用办税提速为企业发展加速。在河南,1月起实现了河南自贸试验区内所有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一站式办理。在湖北,纳税人登录增值税纳税申报“轻松填”,一键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减税降费有温度,“非接触”办税让企业更便利。 “真没想到,依托‘电子税务局’,首次领用发票一次都不用跑。”江西洋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户新办企业,企业负责人裘敏近日通过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税务人员远程指导,在线上完成了包括“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微信公众号上办税人员实名认证等等,最后通过邮政快递顺利取得了发票。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围绕支持疫情防控、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措施,让纳税人办税更省心、更舒心。目前,全国企业纳税人90%以上涉税业务可在网上办理,其中纳税申报业务网上办理率达99%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表示,将以更扎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落实纾困惠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助力市场主体实现更大发展,更好服务“六稳”“六保”。(王观) 《人民日报》(2020年10月27日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