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营房社区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老社区,目前一套58平米的两居室的价格为650万元,单价约11.2万元/平米。陆肖肖摄“没想到学区房会这么火,好的学区房基本都要靠抢”,王林(化名)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自己刚刚完成一套学区房的过户,从3月份开始看,到最后成交,预算整整增加了80万,总价低的要不看不上,要不抢不上,无奈只能提高预期多贷款。不同于前期市场上“凉凉”的预测,西城区在“多校划片”之后仅经历了短暂的市场冷静期,近期市场重回火爆。《华夏时报》实地走访学区房市场也发现,近期西城区的学区房成交活跃,房源成交周期缩短,价格开始走高,已经恢复到2017年317政策前的市场最高点。北京学区房成交近期再度火爆作为北京市教学质量高地,东城、西城、海淀也被大众称作“东西海”,相比之下,西城区的教学质量相对均衡,也成为家长追逐的学区房重点区域。今年4月底,北京市西城区调整了入学策略,2020年7月31日后,在西城区购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家庭适龄子女申请入小学时,不再对应登记入学划片学校,全部以多校划片方式在学区或相邻学区内入学。这一“多校划片”的政策由于对市场影响较大,也被称为“731新政”。文件发布后,不少购房者迅速入市,赶在7月31日之前完成过户,保障孩子的入学资格,当时的市场一片火热。当时也有诸多市场预测,称7月31日之后,西城区学区房要“凉凉”。不同于市场上对于西城区学区房的预测,近期西城区学区房实现了“绝地反击”,走出了一个上扬曲线。贝壳研究院数据显示,11月份,西城区二手房价格环比增长了0.8%,成交环比增长约11.5%,近三月成交持续修复,绝对水平已经处在2019年以来较高位上。《华夏时报》记者走访市场发现,西城区的学区房多数为“老破小”,但凭借优质的教育资源,价格处在北京市二手房的金字塔尖的位置,单价多在10万元以上。阜外大街甲22号院是1980年左右建成的社区,周边小学为阜外一小,小区内一套50平米的两室报价在580万元,单价达11.5万元/平米。南营房社区也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老社区,目前一套58平米的两居室的价格为650万元,单价约11.2万元/平米。西城区阜外一小 陆肖肖摄阜外大街甲22号院是1980年左右建成的社区,周边小学为阜外一小,小区内一套50平米的两室报价在580万元,单价达11.5万元/平米。 陆肖肖摄西城区月坛片区的一位经纪人小张(化名)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最近学区房又火了,价格在400-500多万的一居室和小两居比较抢手,基本上出来一套房源很快就卖出去了,业主挂牌价格有所升高,溢价空间也在缩小。“我们大区6家门店这个月成交了30多套房源,平均下来人均出手一套。” 小张说。小张介绍,当时731之前市场异常火爆,在之后的两个月左右,市场冷静了一段时间,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观望,大家已经消化了多校划片的政策,因为西城区的学区优势仍然在,除了极少数教育质量不是那么好的区域,大部分的学区房还是比较稳的,学区房的需求仍然在,所以经过了一段时间,大家又开始出手了。对于北京市的其他二手房,在2017年317新政后有的已经降了20%,但西城区的学区房一直坚挺,在短暂的跌价之后,目前整体价格已经回到了调控前的水平。和硕机构首席分析师郭毅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西城区的多校划片,让学区资源相对均衡。731之前学区房成交量走高,并不是透支了购房需求,因为大众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的追求是刚性需求,并不存在所谓的泡沫,稀缺资源必然会产生价值上的溢价。优质学区房仍然抢手考虑到未来孩子的上学问题,王林今年开始将购买学区房提上日程,经过了仔细分析,王林将看房区域锁定在海淀区。在看房的过程中,王林深刻的体会到了市场由冷变热的变化。王林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我们是三月份开始看房的,那时候疫情比较严重,好多小区还不能正常出入,进出都要靠出入证,加上大家对安全的考虑,所以看房人较少,价格整体处于低位,当时单价在9.5-10万元之间,可选范围挺多的,我们觉得还可以再看看就没着急出手。”“到了四月和五月,看学区房的人开始增多,我们看上的一套房子,在犹豫期间,第二天就被卖出去了。到了7月左右,明年着急入学的一波购房热潮应该已经过去了,但没想到市场依然火爆,我们看上的好几套房子想约业主谈价都要排队,排在前面的客户成交了,我们连谈的机会都没有。”王林说。面对房子需要靠抢的市场,王林感觉到了紧迫,在9月份定下了一套房子,王林表示:“本来市场上我们能相中的户型就比较少,出来稍微方正且满五唯一、低总价的房子就少之又少,基本都要靠抢。我们的预算也一再调整,从最开始是450万以内,到最后成交价都到了530万元了,单价涨到了10.5万元/平米。也是没办法,总价低的要不看不上,要不抢不上,无奈只能提高预算多贷款。”为什么今年购买学区房的旺季时间会提前呢?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学区房会在每年春节后3-5月达到成交高点,今年由于市场因素,导致学区房的关注度在年底就开始提升。从今年11月的数据来看,北京市二手房网签量环比上涨超过了40%,而新房网签则环比上涨近7成。郭毅也认为,教育资源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公众认可度最高的一种稀缺资源,将学习资源和房屋产权捆绑到一起之后,追求高质量教育就需要比较高的成本。二手房市场上,学区依然是个较为重要的关注因素。北京这一轮学区房热,其实是因为优质学区可选择性比较少,比如万柳、上地、德胜、金融街等板块,带动了周边二手房价值的提升。对于学区房引发的市场关注,张波表示,教育资源的均衡化是个方向,并且这个方向是非常明确的,目前一些老旧小区由于有学区而价格长期处于高位,会随着学区政策不断推进而逐步变化,当下热炒学区房有着极大风险,老旧小区回归其本身的居住价值是个大方向。
12月17日下午,科创板拟上市公司伟创电气在上证路演中心举行网上路演。在3个小时的网上路演中,投资者所提问题涉及公司现状、技术优势、行业发展等方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智勇,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贺琬株等人,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素养与平实的语言,向投资者呈现了一份真实、客观且明晰的“自我介绍”。胡智勇表示,伟创电气一直专注于电气传动和工业控制领域,主营业务为变频器、伺服系统与运动控制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种类包括:0.4kW至1200kW的变频器、50W至55kW的伺服系统、运动控制器、PLC和HMI,广泛应用于起重、矿用设备、轨道交通、机床、压缩机等行业。2017年、2018年、2019年,伟创电气分别实现营业收入约3.23亿元、3.57亿元和4.4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称“净利润”)分别为3160.83万元、3528.08万元和5755.38万元。公司初步核算,预计2020年营业收入约5.35亿元至5.51亿元,同比增长19.91%至23.45%;净利润约为8279.74万元至8524.22万元,同比增长43.86%至48.11%。贺琬株认为,由于下游变频器产品需求受疫情的影响较小,公司业绩保持了稳健增长。2020年上半年,国内包括口罩生产机械等各类防疫产品加工设备投入旺盛。而变频器是控制机械设备运转的重要部件,所以相关行业对公司变频器需求增加。良好的业绩也来源于企业对研发投入的重视。伟创电气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分别为3383.82万元、3673.55万元、4295.48万元和1920.02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10.48%、10.29%、9.63%和7.32%。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共有研发人员161名,占公司员工总数的20.85%。据介绍,此次在科创板上市的募投项目包括:苏州二期变频器及伺服系统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其中,苏州二期变频器及伺服系统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1.91亿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山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桥支行存在如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信贷业务“三查”管理不尽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不尽职。 2020年12月1日,山东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交通银行济南解放桥支行罚款九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罚单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近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黑龙江银保监局3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66号、67号、68号)显示,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宾州农商行”)存在5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遭罚款130万元。该行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周革、董事兼行长赵红刚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均遭警告,周革还被罚款10万元。 黑龙江宾州农商行存在的5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具体为: 1.股东在商业银行借款金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仍将其持有商业银行股份进行质押。 2.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3.股权质押超比例情况未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未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 5.向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020年11月30日,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对黑龙江宾州农商行罚款130万元。 周革对黑龙江宾州农商行上述5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日,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对周革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赵红刚对黑龙江宾州农商行上述5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日,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给与赵红刚警告。 2016年7月26日,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关于同意黑龙江宾州农商行开业的批复,其中提到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革,核准周革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赵红刚董事、行长任职资格。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八)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商业银行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及时入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对2018年5月、6月、8月职工工资进行计提,涉及金额136.44万元;未对2018年6月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费用进行计提,涉及金额2.23万元;未及时对2017年保险行业协会会费进行入账,涉及金额5.948万元;未将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10个月的房屋租赁费准确入账,涉及金额86.89万元。 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规定对费用进行分摊。在核算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10个月的职场租赁费时,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照实际部门办公面积进行分摊,涉及金额15.96万元;在分摊2017年车险纯风险保费测算发布体系运营费用时,未按各机构实际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摊,涉及金额3867.93元。 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虚列咨询费用。2018年9月17日,长安责任烟台中支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长安责任烟台中支向其支付9.7万元管理咨询费用,某网络科技公司向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提供企业和市场信息管理咨询服务。经查实,某网络科技公司后将8.924万元打入某保险销售服务公司账户,实际用于支付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手续费。 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保费收入等统计指标财务核算不正确。2018年至2019年2月底,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将本应于2018年确认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延迟到2019年确认,涉及保费3.45万元;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在对部分“长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婚姻津贴保险”保单退保时,未按照条款要求计算未满期净保费,涉及保单1件。 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张峰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山东银保监局表示,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张峰警告并罚款2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显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显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9号 当事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1101 主要负责人:张峰 当事人:张峰 身份证号码:37080219650702XXXX 职务: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 (一)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及时入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对2018年5月、6月、8月职工工资进行计提,涉及金额136.44万元;未对2018年6月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费用进行计提,涉及金额2.23万元;未及时对2017年保险行业协会会费进行入账,涉及金额5.948万元;未将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10个月的房屋租赁费准确入账,涉及金额86.89万元。 (二)未按规定对费用进行分摊。在核算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10个月的职场租赁费时,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照实际部门办公面积进行分摊,涉及金额15.96万元;在分摊2017年车险纯风险保费测算发布体系运营费用时,未按各机构实际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摊,涉及金额3867.93元。 (三)虚列咨询费用。2018年9月17日,长安责任烟台中支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长安责任烟台中支向其支付9.7万元管理咨询费用,某网络科技公司向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提供企业和市场信息管理咨询服务。经查实,某网络科技公司后将8.924万元打入某保险销售服务公司账户,实际用于支付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手续费。 (四)保费收入等统计指标财务核算不正确。2018年至2019年2月底,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将本应于2018年确认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延迟到2019年确认,涉及保费3.45万元;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在对部分“长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婚姻津贴保险”保单退保时,未按照条款要求计算未满期净保费,涉及保单1件。 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张峰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财务事项明细表、记账凭证复印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张峰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今日,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致软件”,688590.SH)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开盘价报33.60元,涨幅213.14%。截至今日收盘,新致软件报26.96元,涨幅151.26%,成交额8.43亿元,总市值49.07亿元,换手率77.29%。 截至2020年9月30日,新致软件资产总额达到16.25亿元,2019年末为13.51亿元,变动比例20.33%;负债总额达到9.04亿元,2019年末为6.64亿元,变动比例36.13%。 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收7.04亿元,同比下降2.38%;归母净利润3382.99万元,同比下降3.01%;扣非净利润2534.32万元,同比下降11.0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0亿元,同比增长17.25%。 公司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70亿元至11.20亿元、7600.00万元至8400.00万元、6200.00万元至6800.00万元。 新致软件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营收分别实现8.81亿元、9.93亿元、11.18亿元、4.81亿元;净利润分别实现3860.17万元、6511.86万元、8531.11万元、1782.06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实现3476.48万元、6068.70万元、7957.79万元、1806.33万元。 新致软件逾期应收账款连续三年超净利润。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3.66亿元、4.65亿元、6.25亿元、8.0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1.57%、46.80%、55.89%和166.28%,其中逾期金额分别为6055.82万元、8537.71万元、1.09亿元和1.65亿元。公司称,公司客户大部分为保险、银行、电信公司等,如果未来其财务状况发生持续恶化或宏观经济出现疲软,公司应收账款存在规模持续增加,甚至发生较大实际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和净利润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公司现金流屡年为负。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实现-4353.75万元、3168.48万元、-1659.64万元、-1927.61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贝为8.11亿元、9.57亿元、10.23亿元、3.40亿元;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6.42亿元、7.22亿元、8.13亿元、4.18亿元。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6184.82万元、7771.09万元、9147.81万元、4347.40万元,分别占应收比重为7.02%、7.82%、8.18%、9.04%。公司称,报告期内,公司在原有产品研发部的基础上相继成立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实验室,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研发投入,故公司研发费用上升较快。 值得注意的是,新致软件97%的研发费用来支付员工薪酬。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新致软件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分别为5988.84万元、7582.17万元、8892.16万元、4247.28万元。 公司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货币资金分别为2.63亿元、2.65亿元、3.06亿元、2.70亿元;应收账款分别为3.66亿元、4.65亿元、6.25亿元、8.00亿元。 公司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短期借款分别为2.84亿元、3.29亿元、4.45亿元、6.38亿元;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9024.81万元、1.03亿元、1.10亿元、1.04亿元;长期借款分别为3279.92万元、1649.85万元、1431.72万元、1921.88万元。 新致软件成立于1994年,是国内领先的软件外包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包括向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终端客户提供IT解决方案、IT运维服务,以及向一级软件承包商提供软件项目分包服务。 公司2020年12月1日发布的招股书显示,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37亿股,前置通信直接持有公司35.26%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郭玮持有前置通信68.55%的股权、持有中件管理63.59%的股权,前置通信持有公司35.26%的股份,中件管理持有公司7.50%的股份,郭玮通过前置通信、中件管理合计控制公司42.75%的股份;同时,郭玮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故郭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玮,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新致软件本次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4550.56万股,发行价格为10.73元/股,保荐机构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黄力、李强。新致软件募集资金总额为4.8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1亿元。 新致软件最终募集资金净额较原计划少1.13亿元。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5.25亿元,分别用于保险业IT综合解决方案升级项目、银行业IT综合解决方案升级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升级项目。 新致软件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7712.57万元,其中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获得承销保荐费用5517.20万元。 此外,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数量为227.53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获配金额为2441.38万元,限售期为24个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显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股票名称“ST网力”,300367.SZ)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包括: 2017年4月20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2亿元;2017年7月26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1.5亿元;2017年4月13日,东方网力为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1.00亿元;2018年4月26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5100万元;2018年6月14日,东方网力为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1.7亿元;2018年8月28日,东方网力为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2.2亿元;2018年12月25日,东方网力为北京联合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5000万元;2018年12月,东方网力为盛联租赁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2亿元;2018年12月,东方网力为警视达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5000万元;2019年3月18日,东方网力为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2亿元;2019年3月26日,东方网力为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2736.07万元。 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0亿元、7.41亿元和2.27亿元,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年4月21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6300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亿元,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北京监管局判定,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刘光作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回购协议》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指使从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有关担保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签署部分对外担保协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新跃从商务部门借出公章并使用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签署部分审议对外担保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张晨、张晟骏、张睿,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相关定期报告并签字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回购协议》,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回购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2017年年报,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签署《回购协议》并签字确认2017年年报,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张新跃、张晨、张晟骏,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2017年年报并签字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东方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5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50万元;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蒋宗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网力成立于2000年9月5日,注册资本11.96亿元,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刘光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8亿股,持股比例19.11%。 刘光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5日任公司董事长,公司2018年年报显示,刘光,硕士学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胥浦直属支行科技科工程师,深圳市印像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迪瑞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北京东方网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赵永军、张新跃、蒋宗文、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 〔2020〕12号 当事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4层408室。 刘光,男,1971年2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长,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赵永军,男,1972年8月生,时任东方网力法定代表人、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新跃,男,1963年2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蒋宗文,男,1972年12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晟骏,男,1972年9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张晨,男,1974年4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 张睿,男,1970年10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金毅敦,男,1976年12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郭全中,男,1976年9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健,女,1975年12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郭军:男,1977年9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监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尹丽,女,1972年8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监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诗卉,女,1991年12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监事,住址:南京市栖霞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网力及其原实际控制人刘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东方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等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视达)等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1.2017年4月20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20,000万元; 2.2017年7月26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15,000万元; 3.2017年4月13日,东方网力为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联租赁)的借款提供担保10,031.68万元; 4.2018年4月26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5,100万元; 5.2018年6月14日,东方网力为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17,000万元; 6.2018年8月28日,东方网力为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22,000万元; 7.2018年12月25日,东方网力为北京联合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5,000万元; 8.2018年12月,东方网力为盛联租赁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20,000万元; 9.2018年12月,东方网力为警视达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5,000万元; 10.2019年3月18日,东方网力为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20,000万元; 11.2019年3月26日,东方网力为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2,736.07万元。 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031万元、74,100万元和22,736.07万元,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年4月21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6,300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00万元,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以上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合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承诺函、法院判决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刘光作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回购协议》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指使从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有关担保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签署部分对外担保协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新跃从商务部门借出公章并使用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签署部分审议对外担保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张晨、张晟骏、张睿,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相关定期报告并签字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回购协议》,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回购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2017年年报,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签署《回购协议》并签字确认2017年年报,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张新跃、张晨、张晟骏,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2017年年报并签字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东方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5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50万元; 三、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蒋宗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