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28日,由上海华证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华证指数)推出的华证ESG评价数据在Wind资讯金融终端正式上线。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使关注中国A股市场的海内外投资者和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更加便捷直观地获取和使用华证ESG数据,将有助于推进ESG投资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发展。国内的ESG投资发展即将进入快车道。 ESG是英文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的投资理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国际市场中ESG投资已成为成熟主流的投资理念,全球ESG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30万亿美元。近几年,ESG投资理念在国内的实践应用也逐步受到重视,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已发布了《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和《绿色投资指引》,基金公司、保险资管、券商资管等各类机构也开始积极研究ESG理念在资管产品中的应用。 据介绍,华证指数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专业从事指数与指数化投资综合服务,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指数编制行情授权。 华证ESG评价数据具有贴近中国市场、覆盖范围广泛、时效性高等特点。目前华证ESG数据的应用场景包括ESG指数构建、投资组合风险管理、资管产品ESG评价、量化策略研发等各个领域,客户已经覆盖基金、保险、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华证指数表示,此次与万得资讯开展ESG数据方面的深度合作,将为国内的ESG投资研究提供更加丰富的基础工具和应用场景,共同推进可持续发展投资理念在我国的深入发展。(见习记者/郑馨悦)(编辑 田冬)
4月27日,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保投资”)与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临港集团”)在陆家嘴中国金融信息中心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据悉,双方将以此次签约为契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关系,发挥中保投资对中长期资金的配置优势和临港集团的园区开发优势,围绕临港新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升级中的资金需求,以基金和资管产品等方式开展总规模200亿元的项目合作。 中保投资党委书记、董事长任春生表示,临港新片区聚焦打造全球高端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将成为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作为国家级战略性配置平台,将积极服务临港新片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的重大发展战略。(记者/苏向杲)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王永利 推出和发展REITs有利于实现“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要求,应当积极尝试和有效发展。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是指“不动产(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将不动产或房地产证券化并推动其在资本市场上交易流通(少数属于封闭运行),从而可以吸引更多投资并增强其流动性的重要金融手段。 REITs为中小投资者及社保或养老金、保险资金等提供了投资于较大规模的房地产或基础设施的机会;由专业的信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组合与全程管理,有利于分散和控制房地产或基础设施的投资风险;投资人还可以将投资的基金份额进行转让,提高资产的变形性和流动性;REITs与一般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不同,具有特定的设立条件和管理要求,通常只适用于可出租的商业地产,主要面向中小投资人,以租金作为主要投资回报,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强调基础设施REITs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这标志着研讨已久的公募与可交易REITs在我国正式开闸,将为资本市场增添新的投资和交易产品,需要配套专门的监管规则和管理要求。 这在当前受到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超出年初预期,亟待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扩大基础设施投资(新基建、老基建),推动经济恢复发展的特殊时期,可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有利于盘活规模庞大的各种存量基础设施,并通过资本市场交易,更好地对房地产或基础设施进行定价,进而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促进房地产或基础设施的健康发展。所以,推出和发展REITs有利于实现“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要求,应当积极尝试和有效发展。 当然,REITs同样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推出和发展REITs,还必须切实完善监管规则,强化业务全流程监管,特别是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和违规处罚力度。 (本文作者介绍:前中国银行副行长)
31省份经济“一季报”近日悉数出炉,受疫情影响,除西藏外30省份一季度GDP均出现同比下滑,不过积极因素正在累积,地方主要经济指标已出现回升势头。与此同时,新动能也在加速崛起,稳住了经济运行基本盘。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地方在密集开会研判经济形势,并加快谋划出台稳经济新政。记者注意到,全力扩内需仍是各地施策重中之重,促投资、扩消费、打造新经济增长点等多箭齐发,一系列“超常规”“强有力”举措将陆续落地,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 地方经济成绩单彰显韧性 地方密集出炉的一季度经济成绩单显示,尽管大部分地方一季度GDP增速同比下滑,但在疫情冲击下普遍表现出较强的经济韧性。 从经济总量看,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四川六省份GDP超万亿元。其中广东、江苏分别达到22518.67亿元和21002.8亿元。 从经济增速看,虽然大部分地方经济负增长,但经济增速低于全国水平(-6.8%)的省份仅有四省份。其中,包揽经济增速前10名的中西部省份展现出较强“抗跌力”。 积极因素也在加快累积。地方经济运行逐步恢复常态,部分经济指标降幅明显收窄。特别是新动能加速崛起为经济加快复苏注入活力。比如,四川一季度数字经济逆势飘红,实现20%以上的高速增长。山东一季度“四新”经济投资同比回升13.9个百分点。 在国务院日前召开的部分省市经济形势视频座谈会上,多个地方也反映,抗疫期间新动能加快成长,显示出经济的韧性。 “虽然各地因疫情冲击呈现经济增速普遍下滑态势。但在全球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环境下,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不易。”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林致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随着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的有序推进,各地经济活力正在恢复,经济增长逐步呈现良好势头。 硬核举措集中“上线” 5月6日,武汉召开全市主动作为快干实干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动员大会,会上同时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五一”小长假后第一天,武汉吹响了稳经济集结号。 这只是一个缩影。近段时间,特别是地方经济一季报出炉前后,地方密集开会研判经济形势,释放更大力度稳经济的强烈信号。 比如,辽宁省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扩大)会议,听取一季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汇报,强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抓好经济运行,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江苏省召开一季度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座谈会时强调,因时因势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推动经济运行全面加速、全面激活。 一系列稳经济新政也在紧锣密鼓出台。记者5月6日获悉,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围绕投资、消费、招商引资等六领域提出43条超常规措施。 而从各地开会部署和新出政策来看,下一步稳经济基本脉络已清晰,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成主线,全力扩内需仍是重中之重。 比如,投资方面,5月6日召开的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92场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潘幼成介绍,湖北省政府出台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就是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投资和项目建设看得更重,抓得更实。“我们已经按下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启键,还要按下有效投资的快进键,跑出项目建设的加速度。” 消费方面,甘肃省5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挖掘城乡消费潜力,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消费规模,提升消费水平,千方百计打造各层面消费新热点,形成消费拉动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此外,在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上,上海提出,聚焦在线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进新基建、布局新产业、培育新消费、形成新动能。持续打造投资热点、培育发展亮点,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 “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各地复工复产稳步推进。二季度起经济运行大概率显著改善,但外需乏力问题短期仍难以克服。各地仍要以扩大投资和激发消费为工作重点,形成以消费拉动的良性循环;同时加快新基建,强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林致远说。 需更大力度落实落细新政 在专家看来,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地经济稳中求进仍面临较大压力,更大力度落实落细各类稳经济举措势在必行。 “当前制约经济加快恢复的主要矛盾从供给端转向需求端。下一阶段各地稳经济工作重点在于保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力点在于刺激新消费。”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哲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要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持续补充企业流动性;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对冲企业盈利压力;对于困难企业要加大员工工资、租房租金等成本端的补贴力度,缓解企业刚性成本,保就业保稳定。 “同时,通过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补贴,尤其是针对智能手机、新能源汽车等新消费领域,加大补贴力度,激活居民的消费积极性,推动消费与供给同步复苏,打通供需的良性循环,进而推动经济稳步恢复。”刘哲说。 既要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还要聚焦服务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不动摇。国泰君安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高瑞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各地以更大力度政策应对疫情冲击的同时,将紧紧围绕三条主线:一是千方百计扩大有效投资和提振消费;二是努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三是大力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在这三条主线下,下一阶段各地既要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投资,又要促进新型基础设施投资;既要着力恢复餐饮旅游等传统消费,又要大力鼓励在线办公和数字娱乐等新型消费;既要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又要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各地将充分挖掘改革潜力和运用资本市场工具,优化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要素配置,最大程度地服务并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班娟娟)
一季度实到外资增长4.5%,其中3月份增长20.8%—— 上海利用外资势头强劲 本报记者 沈则瑾 4月9日,行人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建筑物旁走过。上海市一季度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0家、外资研发中心5家。新华社记者 陈飞摄 今年以来,上海全力克服疫情影响,利用外资逆势上扬,一季度吸引外资实到46.69亿美元,同比增长4.5%。其中,3月份实到外资18.72亿美元,同比增长20.8%。一季度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0家、外资研发中心5家。 1月份和3月份,上海两次举办外资项目集中签约,共签约129个项目、投资总额达239亿美元。4月份,上海市商务委又举办了第32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颁证仪式,31家跨国公司获颁证书。 外商投资的热土和高地 上海是外商投资的热土和高地。上海市商务委副主任杨朝介绍,近期落户上海的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具有四个特征。 一是开放力度大。一批扩大开放的首创项目落户上海,比如德国安联在沪设立外资独资保险控股公司,美国摩根大通、日本野村证券在上海设立外资控股证券公司等。 二是大项目多。比如香港怡和集团新设徐汇滨江综合体项目总投资45亿美元,日产与东风合资的汽车金融项目总投资8亿美元。近30个项目投资超过1亿美元。 三是产业先进。多数项目属于上海重点发展产业领域。31家获颁证书的企业制造业占比90%,其中,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占比27%,数字信息科技及人工智能领域、智能制造领域企业占比均为13%。 四是项目能级水平高。多数项目体现出跨国公司将更多全球资源和关键供应链环节配置在上海,将承担更多功能的总部型机构设置在上海。 法国梅里埃公司继将大中华区总部落户上海后,又将大中华区研发中心设在上海,今年在上海还会有3亿元的投资,将原本只在美国的生产线放到上海来注册、研发、临床试验和生产。 近期,沃尔玛、三菱商事、福特等世界500强企业等都继续扩大在上海的投资。 山姆会员商店是沃尔玛旗下的高端会员制超市,目前在上海开有两家门店。沃尔玛宣布将在上海外高桥开设山姆会员店中国首家旗舰店,预计2021年内开业。沃尔玛中国公司事务部华东区总监杨雯说,“上海一直是沃尔玛在中国的重点市场,随着上海营商环境的日益优化,沃尔玛更加坚定了在上海投资的决心”。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扎堆 今年一季度,浦东新区实到外资21.55亿美元,同比增长36.6%。 4月29日,又有18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意向项目在浦东集中签约,这些企业均是全球行业领军者,他们投资浦东的长期战略没有改变,浦东是他们在中国设立总部的首选地之一。今年以来,浦东新区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家,累计340家,约占上海近一半。 全球领先的聚合物生产公司设立的科思创(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区总裁雷焕丽表示,“今年我们决定对现有的地区总部进行升级,新升级的地区总部将会转型为投资性总部,并提升能级,将亚太区研发创新中心纳入其中,形成在浦东的完善布局,期望通过其在中国的运营,更好服务中国、辐射亚太、引领全球”。 史密斯(上海)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区总裁万江表示,“中国是集团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亚太市场对我们吸引力越来越大,我们希望在未来5年,亚太业务总量可以提升到集团全球业务总量的三分之一,和北美、欧洲市场三分天下”。 世界知名往复式压缩机制造商设立的布克哈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李思敏说:“浦东拥有优质的营商环境和诸多优惠政策,还有一流的教育医疗设施、高端的人才资源等,早已经是最具有外商投资吸引力的区域之一,许多外商都将张江作为投资总部的首选”。 卡尔史托斯内窥镜(上海)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入驻浦东11年,我们的销售收入增长超过12倍,成为集团全球价值创造的重要贡献者。德国总部决定,继续加大在华投资,投资近2.65亿元建设的卡尔史托斯中国区总部将是卡尔史托斯集团在海外的最大投资项目”。 “全球制造业都在思考,工厂应该放在哪?我们非常真诚地说,未来我们会加大在中国、在上海浦东的投资。”沃尔沃建筑设备公司全球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董事长郭腾泽宣布,将亚太区总部从新加坡搬来上海浦东,管辖业务量超过全球一半以上。借助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沃尔沃建筑设备走通了中国离岸贸易的第一单,推动了离岸贸易在浦东的先行先试。 “24条”新政引领长远发展 去年11月7日,第二届进博会期间举行的2019上海城市推介大会上,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揭牌。这个“全球投资上海第一站”将紧紧围绕外国投资者的需求,对标国际先进投资促进平台标准,不断提升外商投资促进服务能力。 德勤在近日发布的上海外商投资指南中总结了上海吸引外资的三大特点:开放的基因成就了上海海纳百川的胸怀;创新的特质积淀了上海追求卓越的实力;服务的本色塑造了上海大气谦和的姿态。 德勤中国副主席蒋颖认为,得益于这些独特的魅力与亮点,上海已成为中国大陆利用外资最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为集中、综合竞争力最突出的超级城市,成为全国乃至全球最受外资欢迎的投资目的地之一。 4月10日,上海出台《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从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强化外商投资保护等四个方面发布“24条”措施。 杨朝认为,“24条”措施可重点关注三方面。首先是开放,“24条”提到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争取在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会给企业创新带来机遇。其次,“24条”中有10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强调了政府参与,特别是鼓励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外资,这对于上海形成稳外资促外资的氛围非常重要。第三,“24条”要求完善政企合作圆桌会议等机制,加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制度。这些措施必将引领长远发展。
财联社5月6日讯,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募集 (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九)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三、投资运作 (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四、登记托管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 (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 (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财联社5月6日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募集 (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九)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三、投资运作 (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四、登记托管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 (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 (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