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相关问题答记者问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认定规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制订出台《认定规则》的背景是什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有关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制定了《认定规则》,明确标债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2.《认定规则》的起草思路是什么?第一,坚持法治化原则,根据《指导意见》对标债资产给出的较为宽泛的定义,从历史经验和市场实践出发,确定了除现有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标债资产应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并借鉴国内外私募债券发展经验,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对五项标债资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第二,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3.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何?经国务院批准,《认定规则》于2019年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充分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标债资产”)的信息披露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避免对发行文件签署方产生额外影响。《认定规则》还明确,“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以避免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发行人主体信用的歧义。在标债资产的定价与流动性机制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进一步支持应用第三方估值。4.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具体如何操作?《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体看,《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为标债资产的各类债权类资产,无需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如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后续,人民银行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公布通过认定的债权类资产名单。5.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施机构的关系?《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6.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7.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资产,如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中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永续债、可转债等品种,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是否属于标债资产?《认定规则》将标债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并列举了部分标债资产。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属于《认定规则》中所列固定收益证券的细分品种,属于标债资产;对永续债、可转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资产属性不属于债权的,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且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此外,考虑到其他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规范性等方面,与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认定规则》仅将后者纳入标债资产,这也与《指导意见》精神保持了一致。8.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非标资产除外类别?《认定规则》将非标资产界定为不符合前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主要考虑是:上述资产既不符合标债资产认定标准,也不符合原先非标资产特征,不宜简单列为标债资产或非标资产。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这类资产也不是《指导意见》规范的主要目标,故纳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后续,除上述已明确为除外类别的资产之外,其他债权类资产若不符合标债资产的五项具体认定标准,均应属于非标资产。(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5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现予发布,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附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 监 会外 汇 局2020年6月24日附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二)信息披露充分。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五、本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整理:债市研究
12月31日,证监会发文称,为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近日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完全匹配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可转债的规章,对其进行系统规制。 《管理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问题导向。针对可转债市场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监测监控等制度安排,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二是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三公”原则,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等各项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预留空间。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等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为证券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管理办法》共23条,涵盖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监管处罚、规则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关于交易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现行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同时要根据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明确强制赎回条款触发前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证券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职责等。 二是关于信息披露。以《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可转债的特点以及交易所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披露重大事件进行了完善。 三是关于转股价格。按照兼顾发行人、股东与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结合现行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修正及调整进行了完善。 四是关于受托管理制度。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明确受托管理人职责要求等。 五是关于监管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关于规则衔接。《管理办法》不改变可转债现有发行规则,同时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预留一定的制度空间。 七是关于新老划断。《管理办法》施行日及施行日以后发行申请被受理的可转债适用本办法,但是本办法有关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赎回回售等交易环节的要求,一体适用于已经发行和尚未发行的可转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继续支持可转债市场规范发展,丰富企业直接融资工具,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可转债市场秩序的行为,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从单一指标变为“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有人说退市新规在“大赦天下”。其实,这种观点只是看到了表面现象,甚至是以偏概全。看得深一些可以发现,这种调整是在改变“唯净利润为上”退市政策思路,向“实质重于形式”迈进;看得远一点更可以发现,这是自1994年公司法首次提及退市制度至今,监管首次不再只聚焦净利润指标,与正在试点的注册制改革一脉相承。 2020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 在备受瞩目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上,退市新规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财务组合指标。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可以从三个细节来理解上述政策调整。首先,将原有单一指标变为组合指标,看似需要同时满足才会触及退市风险,好像“圆圈”缩小了,其实是用这种调整让空壳公司加速退市,而不会对一些周期类公司或前期投入较大的公司造成“误伤”;其次,营收、净利润均应扣除非主营业务相关数据,目的在于防止个别公司为了满足财务指标而依靠出售资产等常见的保壳措施一次次逃出生天;再次,将上述两个细节叠加在一起,为主营业务正常却亏损的公司敞开正门,使之不必为了保壳而使用财技,降低了公司“铤而走险”的可能性。 从A股历史来看,此次退市新规对公司经营逻辑的影响是巨大的。从1994年公司法搭建了退市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至今,上市公司至少每隔两年必须盈利已成为业界共识。为了保住上市资格,不少公司会将亏损在一年内推出,以保证后续年份的盈利,财务洗澡等现象屡见不鲜。而这与退市制度聚焦净利润指标有一定的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此次退市新规最核心的思路调整之一就是允许不盈利的公司长期在市场中存在,上市公司只要正常经营主业,有一定的营收规模,哪怕一直不盈利,只要投资者认可,在不触及其他退市规则的情况下,都无需为退市风险担心。有投资者表示:“这是开正门,堵偏门。” 长期趋势很明确,短期该如何看待ST股生态变化?以退市新规的政策逻辑出发,结合答记者问中关于新老划断的表述,可以更加清晰地回答这一问题。 目前,沪深两市共有ST股超200只,其中约有120只ST股因为“连续两年亏损”而披星戴帽。按照新老划断的规定,对于新规生效实施前未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同时提出补充性条款——对于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2018年度至2020年度连续亏损但未触及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理解新老划断对上述约120只ST股的影响。首先,如果ST公司在2020年实现净利润为正,那么在不触及其他退市条款的情况下,其在年报披露后很有希望实现摘星脱帽,这批公司大约有30家。例如,海陆重工在2019年年报披露后,因连续两年亏损而变为*ST海陆,公司预计2020年扭亏,预计当期净利润为7亿元至7.8亿元。公司在公告中表示,预计2020年净利润为正,可申请撤销风险警示。 其次,如果ST公司在2020年仍然亏损,但营收超过1亿元。这并不意味着公司会“摘星脱帽”,而是按照上文提到的补充性条款,因为2018年至2020年连续亏损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换言之,这些公司并不因为退市新规而获得“赦免”,而仍处在风险警示之中,其能否回到正轨,需要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交易所适用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还有一种情况是2020年亏损且营收未超过1亿元,这类股票会比照退市新规处理。例如,*ST环球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2759.28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为-9302.38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8947.56万元。如果这一情况在第四季度得不到扭转,公司将触及退市新规“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从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可以预见,2021年,改变才刚刚开始。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决策部署,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上海票据交易所于近日制定了《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接入规则》),明确了供应链平台的接入标准和流程规则。 《接入规则》明确了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平台需要具备的条件,涉及供应链平台持续运营、系统功能、安全保障、业务基础、风险管理等方面。《接入规则》还明确了接入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可向票交所提交相应材料,票交所将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并在一定期限内反馈受理意见。受理通过后,供应链平台应与票交所签署合作协议,完成相应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同时,为落实《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关于完善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甄别和监测预警机制的要求,《接入规则》对供应链平台的监测评估也提出了相应要求,规定了异常情况处理措施,有利于保证供应链平台规范开展业务,保障供应链票据平台稳定运行。
为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期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完全匹配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可转债的规章,对其进行系统规制。 《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公开公平公正、预留空间的原则。 《管理办法》共23条,涵盖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监管处罚、规则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一是关于交易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现行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同时要根据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明确强制赎回条款触发前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证券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职责等。二是关于信息披露。以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可转债的特点以及交易所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披露重大事件进行了完善。三是关于转股价格。按照兼顾发行人、股东与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结合现行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修正及调整进行了完善。四是关于受托管理制度。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明确受托管理人职责要求等。五是关于监管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关于规则衔接。《管理办法》不改变可转债现有发行规则,同时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预留一定的制度空间。七是关于新老划断。《管理办法》施行日及施行日以后发行申请被受理的可转债适用本办法,但是本办法有关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赎回回售等交易环节的要求,一体适用于已经发行和尚未发行的可转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继续支持可转债市场规范发展,丰富企业直接融资工具,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可转债市场秩序的行为,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纵观历年来A股市场的退市情况,确实显得并不乐观。根据东方财富(行情300059,诊股)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以来,剔除吸收合并以及重新上市的企业,A股市场累计退市数量仍不到百家。从2015年以来,A股市场的退市公司数量开始有所增加,但年内退市公司依然未能够突破20家,今年属于历年来退市数量最多的年份,但截至目前,全年退市公司数量为17家,尚未突破20家的水平。 A股市场的退市公司数量长期低迷,即使近年来的退市数量有所增长,但与同期的上市数量相比,A股市场的上市率及退市率却呈现出明显的差距。很显然,多年来A股市场的上市率远高于退市率,股市年均退市率水平明显不足。 时隔多年,退市新规再度出台,与往年的退市规则相比,今年出台的退市规则更注重规则细分化,且更注重信披等因素。很显然,这也是注册制改革下的重要调整。 其中,牵涉到几项改革力度较大的措施。例如,以往强调面值退市,但如今的新标准,则强调了1元退市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新增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的规则。又如,以往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如今把退市整理期缩短至15个交易日,步入退市整理期的退市股将会面临更少的交易机会了。此外,则是简化了退市的流程,并取消了暂停上市以及恢复上市环节,对连续两年触发财务类标准的条件即退市等。 退市规则趋于严谨,有利于提升股市的退市率水平。但是,从近年来股市的退市情况分析,确实并不是特别乐观,与同期A股市场的上市率相比,股市退市率仍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A股市场的上市率与退市率仍然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 实际上,相对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等强制退市现象,近一两年时间最容易触及退市的规则,莫过于面值退市规则。从某种程度上来看,面值退市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低价股的投资逻辑,低价股尤其是超低价股成为了面值退市的重灾区。 在退市规则趋于严谨的背景下,未来A股市场的退市率有望水涨船高。在退市新规出台的影响下,未来首要受到冲击影响的,应该是以面值退市及财务退市为代表的退市股。因此,对投资者来说,一方面要尽快改变以往低价股投资逻辑的误区,不要总以为低价股或便宜的股票就是很安全的股票;另一方面则是尽量回避问题股或长期绩差股,在财务退市规则趋严的背景下,未来绩差股或问题股踩雷的风险会明显增加,这两类上市公司更容易成为未来A股退市新规下的重灾区品种。 多年来,因部分地方对地方企业的特别照顾,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着股市不死鸟的现象。然而,在股市不死鸟频繁出现的背后,却导致大量亏损企业或僵尸企业长期占据着市场的资源,由此造成了不该上市的企业长期占据市场资源,该上市的企业却因门槛条件不够,却迟迟未能够获得上市的机会。 但是,要从根本上打破A股市场的股市不死鸟神话,还是显得任重道远。在地方过度保护地方上市公司的背后,实际上要想从本质上提升股市退市率,也是显得非常不容易。即使未来A股市场的退市率会有所提升,但仍然与同期市场的上市率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不过,可以预期,虽然未来A股市场的退市率不会发生大幅度飙升的迹象,但退市率稳步抬升应该是一个发展趋势。在股市优胜劣汰效率逐渐提升的背后,未来A股市场的投资逻辑以及盈利策略也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未来市场资金更可能进一步聚集到头部企业或稀缺企业之中,未来绩差股、问题股以及同质化严重的普通企业更可能处于不断边缘化的状态。
参考消息网12月8日报道据台湾《中国时报》12月7日报道,台当局防务机构日前首度松口,“凤展项目”共追加两次预算,达300余亿元新台币(1元新台币约合0.23元人民币——本网注),因美方最初报价较高,台当局预算不足,所以先买核心部分,再编列预算追加,这验证了所谓美国对台军售有“潜规则”,美方只要报了价,就没得谈。台当局“建案”后,先是减量、减项采购,少买的,日后也会被要求补齐,一分钱也不少。报道称,除了“凤展项目”验证有潜规则,台当局向美采购的重型鱼雷也是。此外,“爱国者”导弹三型重鉴测案,作业维持费也很高。报道还称,台当局军购连创新高,但预算跟不上,采取减量减项再追加预算已是固定套路模式。此外,暂缓推延部分“建案”,也是必使招数,整个规划被美方“硬推销”而打乱。报道指出,民进党当局对军售有很深的依赖情结,认为美国卖武器给台当局,有所谓“高度的政治象征意义”。民进党当局执政,美国军火商就等着做笔大买卖,事实证明蔡英文当局这4年,也的确等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