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是否能按时编制和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关键。新证券法等上位法律法规持续强化“关键少数”的忠实勤勉义务,《业务指南》结合年报编制的关键环节和董监高的职责要求,相应予以解释说明,强化事前提醒。通过引导“关键少数”在定期报告编制与审议中明确分工、加强配合,推动提高编制与审议效率。 8月18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下称《业务指南》),梳理整合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有关的规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期达到定期报告“一本通”的效果,方便上市公司参照使用。 上交所公司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业务指南》是对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定期的清理和优化,主要着眼于“层次分明、结构清晰、内容精简”的目标。《业务指南》的定位侧重于指导性而非规范性,集中解释说明上位规则要求、提示日常信息披露注意事项,使得规则查询更加便利、编制使用更加容易。 紧贴业务规则 据了解,《业务指南》集成了定期报告有关的7项备忘录和2项监管问答,根据定期报告的业务逻辑,构建了完整清晰的规则框架,上市公司一本在手,在编制与披露定期报告时即可“按图索骥”。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业务指南》覆盖定期报告的“全链条”工作,提供综合性业务指导,涉及业绩预告和快报、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财务会计和非财务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相关重要事项处理、上网披露文件等内容。 《业务指南》在规则整合过程中,并非对备忘录、监管问答等进行简单汇编,而是坚持重要性原则和问题导向,就上位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供示范性做法。 记者注意到,《业务指南》的实操性非常强,其中特别汇总了定期报告涉及的常用文件模板和业务流程作为附件,包括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模板、资金占用相关情况汇总表、现金分红网络投票要求、前10大股东填写要求、XBRL文件编制报送要求及常用规则目录等。 《业务指南》的一大特色是化繁为简,使用友好度较强。从整体结构来看,《业务指南》集中梳理了定期报告的关键事项,根据实际情况作了整理总结,删繁就简,积极回应市场需求。 “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上位规则已有规定的内容中,如确有必要保留的,尽量采用援引方式,其余直接删除,既方便查询,也避免重复和冗长。”公司监管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同时,《业务指南》注意提炼成熟做法,减少短期政策和口径依赖。据悉,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每年会发出定期报告业务通知、业务提醒,此次《业务指南》对部分具有长期性、通用性的内容进行总结,固化为长效指引,以提高市场可预期性。对于市场惯例,如仅有定期报告一项议案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免于披露等,《业务指南》也一并予以明确。 强化关键职责 在整合简化信息披露业务规则之外,《业务指南》一个新增的亮点是,进一步提示、强化“关键少数”的责任。 定期报告是否能按时编制和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关键。新证券法等上位法律法规持续强化“关键少数”的忠实勤勉义务,《业务指南》结合年报编制的关键环节和董监高的职责要求,相应予以解释说明,强化事前提醒。通过引导“关键少数”在定期报告编制与审议中明确分工、加强配合,推动提高编制与审议效率。 近年来,董监高对定期报告“不保真”、提出异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业务指南》针对性进行提示,有助于董监高正确理解规则,避免因不当异议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与披露。此外,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尤其是年报期间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业务指南》承续原定期报告备忘录的内容,专门提醒独立董事注意积极履职。 上交所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早在2012年,已形成“基本业务规则、一般业务规则、常用业务指南”三个层次的信息披露业务规则体系,在官网全部对外公开,并坚持每年定期清理优化。经过多年实践,沪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集中予以解决。比如,有的专项规定较为分散,有的仅服务一时之需,有的规范性要求与指导性要求界限不清。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清理先行从定期报告相关的备忘录、监管问答等入手,集合形成《业务指南》。下一步,将继续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监管与服务并举的理念,持续整合、优化上市公司信披业务规则体系,做好一线信披业务规则制度供给,更好满足服务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制度需求。
汽车报废迎千亿级市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今年9月1日起施行。据业内人士测算,目前我国汽车拆解市场规模为每年66亿元,未来规模有望达每年1100亿元。其中“五大总成”市场规模为700亿元,成长空间巨大。动力电池回收高峰期来临日前,商务部、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近年来,大量新能源汽车投入市场,动力蓄电池产销量逐年攀升,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迫在眉睫。随着动力电池2020年迎来回收高峰期,这一百亿级市场备受关注。易纲:保持金融总量适度 着力稳企业保就业总的看,中国经济潜力大、韧性足的特点并没有改变,下半年我国经济增长将延续复苏的态势,全年有望实现正增长。专家: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将震慑重大违规行为投服中心日前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简称《业务规则》),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肖宇表示,配合证券诉讼改革的一系列实施措施出台,投服中心发布《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为中国式集团诉讼提供了实施和操作的路径。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具有公益性、专业性以及程序的公开和受监督三大特点。上海证券报易纲:坚定不移地深化金融业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下半年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切实抓好已经出台的稳企业保就业各项政策落实见效。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明显高于去年,同时注意把握好节奏、优化结构,促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合理增长。刑法修正案提高证券违法刑罚力度 “零容忍”方能构建良好法治生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一读稿”)6月28日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针对资本市场,此次修订明确了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罚,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同时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局长陶玲:继续深化资管业改革开放 目前仍有多项改革需推进“资管行业正在面临全新的成长环境,在发展的新阶段,仍需要推动多项改革。”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局长陶玲昨日在“2020中国资管年会”上表示,中国资管行业渐渐达成了一些共识,如何认识过往,在此基础上继续坚定地深化改革开放,方可引领和塑造资管行业的未来。肖钢:银行理财转型不可操之过急“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到2021年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平衡关系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尊重市场规律,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必要举措。纠正过去影子银行存在的问题,必然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不可操之过急,目前个别银行仍存在‘浮夸之风’。”在昨日召开的“2020中国资管年会”上,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表示。证券时报股市震荡资金回流债市 债基收益率回升 7月中旬以来,A股市场宽幅震荡,受国际局势不稳定,中美关系进一步紧张等因素影响,资金避险情绪升温,回流至风险收益较低的固收类资产。7月份以来债券市场逐渐回暖,债基收益率也有所回升。对于后续债市,机构认为,目前看,利率仍缺乏明确的方向,短期或以震荡为主。不过,经过了5月份以来的快速调整,债券市场已具有了不错的配置价值。茅台青啤掌门人巅峰对话 白酒啤酒能擦出怎样的火花茅台和青岛啤酒(600600)(600600),两者是为数不多能直接把城市和品牌等同的产品。近日,两个不同赛道的王者,其掌门人来了一次巅峰对话,可谓金风玉露一相逢,便激起无限浪花。易纲: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昨日,央行行长易纲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下半年我国经济增长将延续复苏的态势,全年有望实现正增长。央行将保持金融总量适度、合理增长,着力稳企业保就业,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加快深化金融改革开放,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货币政策要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切实抓好已经出台的稳企业保就业各项政策落实见效。补短板锻长板 增强我国对外开放主动性中国经济正站在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近段时间,多个重要会议都提到“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构建国内国外相互促进的双循环格局”。7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还首次提出“锻长板”,与“补短板”相辅相成,二者都是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证券日报央行行长易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保持金融总量适度 全年经济有望正增长日前,央行行长易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上半年我国宏观金融数据亮点较多,说明稳健的货币政策得到了有效实施。从宏观总量上看,各项金融指标明显高于去年。6月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1.1%;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增长12.8%;上半年新增贷款12.1万亿元,同比多增2.4万亿元。从价格上看,今年以来,央行注重引导主要市场利率下行。公开市场7天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下行30个基点至2.2%;中期借贷便利中标利率下行30个基点至2.95%;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30个基点至3.85%;再贷款利率下调了50个基点。新证券法强化上市公司信披及时性 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作为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新证券法中得以升级,并被系统地予以归纳总结。国信证券高级研究员张立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法合规的信息披露是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广大投资者能够进行正确投资判断的前提条件,无论是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还是近日证监会时隔13年对上市公司信披办法进行修改,均体现了监管部门致力完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约束证券发行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提升证券市场效率的根本目的,以此进一步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向投资者呈现最真实的上市公司信息。贯彻新证券法注册制平稳推进 专家预计明年有望扩围至中小板和主板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法治供给,新证券法强调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新证券法实施近半年,注册制已经从科创板平稳推进到创业板,注册制下的IPO也实现常态化。《证券日报》记者据数据统计,截至8月9日,今年以来,75家企业登陆科创板,合计首发募资1394.73亿元。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瘦身”显效 畅通注册制改革接轨路径日前,上交所公布了一份自律监管和市场服务事项清单。值得关注的是,在此份清单中,为了提升规则体系的友好性,上交所以“层次分明、体例清晰、易懂好用”为目标,针对现行规则体系规模庞大、层级丰富的特点,大力“合并同类项”和“删减冗余项”,对业务通知、指南等低位阶规范进行整合归并,对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规则予以废止。本次清理集中废止了13件业务规则和33件业务指南,规则体系“瘦身”效果初显。人民日报消费市场持续稳步回升(经济新方位)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不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消费市场持续稳步回升。商务部数据显示,6月份,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35万亿元,同比下降1.8%,连续4个月降幅收窄,累计收窄18.7个百分点;1―6月,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23万亿元,同比下降11.4%,降幅比一季度收窄7.6个百分点。
图片来源:微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现予发布,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附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 监 会 外 汇 局 2020年7月3日 附件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本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 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认定规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制订出台《认定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有关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制定了《认定规则》,明确标债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2.《认定规则》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第一,坚持法治化原则,根据《指导意见》对标债资产给出的较为宽泛的定义,从历史经验和市场实践出发,确定了除现有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标债资产应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并借鉴国内外私募债券发展经验,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对五项标债资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第二,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3.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认定规则》于2019年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充分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标债资产”)的信息披露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避免对发行文件签署方产生额外影响。《认定规则》还明确,“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以避免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发行人主体信用的歧义。 在标债资产的定价与流动性机制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进一步支持应用第三方估值。 4.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具体如何操作?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体看,《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为标债资产的各类债权类资产,无需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如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后续,人民银行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公布通过认定的债权类资产名单。 5.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施机构的关系? 《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 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6.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 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 7.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资产,如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中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永续债、可转债等品种,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是否属于标债资产? 《认定规则》将标债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并列举了部分标债资产。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属于《认定规则》中所列固定收益证券的细分品种,属于标债资产;对永续债、可转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资产属性不属于债权的,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且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此外,考虑到其他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规范性等方面,与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认定规则》仅将后者纳入标债资产,这也与《指导意见》精神保持了一致。 8.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认定规则》将非标资产界定为不符合前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主要考虑是: 上述资产既不符合标债资产认定标准,也不符合原先非标资产特征,不宜简单列为标债资产或非标资产。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这类资产也不是《指导意见》规范的主要目标,故纳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后续,除上述已明确为除外类别的资产之外,其他债权类资产若不符合标债资产的五项具体认定标准,均应属于非标资产。(完)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2020年7月3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并予以发布,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早在2019年10月12日就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主要目的是明确标准化与非标准化类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通俗地理解,标类债权资产与非标类债权资产的区别在于条款有没有个性化特征,假如一项资产对于不同的交易对手具有不同的收益-风险特征,则是非标。标准化就是对所有的投资者都一样,而非标准化就是“一事一议”。直观地理解,标准化能减少投资人和融资人之间的沟通成本,同时标准化债券有利于进行交易,更充分地反映市场投资者对融资主体的总体评价,充分对融资人的信用进行定价,这对于提高对资本要素的定价效率、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一、为何要出台《认定规则》?2018年4月27日,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同时,《指导意见》中指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同时符合如下标准:(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和非标的核心是流动性及信息透明度,其他的规则都是围绕这两者的辅助功能(比如可交易、集中登记等)。本次四部门联合出台《认定规则》作为资管新规的重要配套细则,明确了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的清晰界定,正是对上述要求的执行,并且充分考虑了当前内外部经济形势、实体经济融资的困难、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以及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等因素,旨在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认定规则》的核心目的是什么?由出台的背景可知,本次《认定规则》的核心目的是对“标准债权”的认定。根据《认定规则》,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1. 无需进行认定的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2. 可以认定的债权类资产:由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提出认定,并符合《认定规则》中相关的五项标准,简单地理解就是要在能够被有效地监管范围内进行,具有证券化特点: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3. 资产属性本质上为债权的: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对永续债、可转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4. 已然受到有效监管的:对于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不纳入非标范围,仍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资产并不符合前述五大标准,属于例外情况。这正说明了此次《认定规则》的核心实质大于形式。由上述定义范围可知,此次对于标准债权的认定完全贯彻了《指导意见》的要求,并且围绕风险可控、提高流动性、市场化定价、降低融资成本等目标进行。自此,标准化债权、非标准化债权均有了明确的认定规则。三、《认定规则》的现实意义是什么?《认定规则》的出台确定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及非标资产,以往的“非非标”品种(银登中心、北金所、中证报价系统、保交所等场所的项目)此次均被认定为非标,但保留了这些非标产品未来申请成为标准化产品的可能性。1.认定路径及认定标准与之前的列举方式不同,《认定规则》明确了对标债资产的认定标准,并确定了可行的认定路径。《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这就理论上避免了资管产品因为监管原因而进行非标资产的集中处置,造成市场大幅波动,从而违背监管初衷。2.对于之前市场认知不明确的非标债权计划,予以明确《认定规则》明确指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交所的债权融资计划,机构间报价系统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前述五项标准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3.促进现有资管产品进行改造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即“非非标”,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简单理解,就是存量“非非标”可以豁免,但新增的“非非标”必须按照非标认定。4.提高了标准债权类资产的定价效率本次《认定规则》特别提出了对资产的流动性和定价有效性的要求。主要方式是通过市场的交易机制改进(竞价撮合、做市商)来提升资产的定价效率,同时也十分注重对于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市场成交价格和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的优先级高于估值,这对于为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透明化和市场化有重要的意义。四、《认定规则》对投资者会产生啥影响?毫无疑问,本次《认定规则》对于标准债权的认定,会影响到现存的理财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而影响产品的收益。1. 资管产品期限匹配更加严格,产品收益受限标和非标最大差异是期限错配。因为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资管产品的净值化要求加强久期管理,从而控制净值的波动性。更为严格的是,资管期限的认定是按照到期日和开放日双重认定的,这就大大缩小了非标资产的投资范围。非标资产的投资期限缩短,理所当然会降低理财产品的收益。2. 资管产品信用风险偏好上移,降低产品收益由于对于期限较长的非标资产的投资限制,将增加非标融资占比较高的融资主体的偿债压力。此类企业可能会面临非标融资难以续滚的问题,理财产品由于净值波动约束,会倾向于选择高信用等级债券,这也会降低收益。也许理财产品会适当增加债券期限,但是在久期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投资高信用、加长期限来实现收益平滑的可能性有限。3. 产品净值化势不可挡,对投资者的理财产品识别能力要求更高此前,对于固收类产品我们不太关心其持有期间的价值波动,因为在债券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固收类产品的收益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累积增加,最终总是赚钱的。《认定规则》明确指出标类债权资产优先采用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定价,并引进做市机构和承销商报价提供流动性支持,这就导致产品的净值受市场的影响更大,对投资者的理财产品识别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4. 公募债基是不错的固收类产品选择根据《认定规则》,对于固收类公募资管产品,只有公募债基属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等产品都是非标。其中最关键的因素不在于底层资产投什么,而在于“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的规范性”,这表明监管对于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重视。同时,公募债基的投资范围也不包括非标债权资产,因此收益不会直接受《认定规则》的影响,总体收益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属于典型的“风险可控、收益可期”的产品。
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认定规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制订出台《认定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有关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制定了《认定规则》,明确标债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2.《认定规则》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第一,坚持法治化原则,根据《指导意见》对标债资产给出的较为宽泛的定义,从历史经验和市场实践出发,确定了除现有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标债资产应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并借鉴国内外私募债券发展经验,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对五项标债资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第二,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3.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认定规则》于2019年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充分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标债资产”)的信息披露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避免对发行文件签署方产生额外影响。《认定规则》还明确,“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以避免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发行人主体信用的歧义。 在标债资产的定价与流动性机制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进一步支持应用第三方估值。 4.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具体如何操作?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体看,《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为标债资产的各类债权类资产,无需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如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后续,人民银行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公布通过认定的债权类资产名单。 5.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施机构的关系? 《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 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6.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 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 7.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资产,如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中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永续债、可转债等品种,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是否属于标债资产? 《认定规则》将标债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并列举了部分标债资产。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属于《认定规则》中所列固定收益证券的细分品种,属于标债资产;对永续债、可转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资产属性不属于债权的,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且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此外,考虑到其他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规范性等方面,与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认定规则》仅将后者纳入标债资产,这也与《指导意见》精神保持了一致。 8.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认定规则》将非标资产界定为不符合前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主要考虑是: 上述资产既不符合标债资产认定标准,也不符合原先非标资产特征,不宜简单列为标债资产或非标资产。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这类资产也不是《指导意见》规范的主要目标,故纳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后续,除上述已明确为除外类别的资产之外,其他债权类资产若不符合标债资产的五项具体认定标准,均应属于非标资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本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
提供标债资产认定的路径,消除市场对非标资产清理“一刀切”的疑虑和误读,《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靴子落地。 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下称《认定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重要配套细则,《认定规则》细化了《指导意见》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下称“标债资产”)的五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既没有制造进一步紧缩的预期,也没有放松监管要求,对市场影响相对较小。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认定规则》既有利于化解非标资产难入表、难接续的问题,又有利于非标资产的规范发展,为市场增添了弹性。 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 记者从央行有关人士处了解到,在制订《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时,央行充分考虑了当前内外部经济形势、实体经济融资的困难、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以及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等因素,旨在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认定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记者梳理发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认定规则》对标债资产的五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进行了3处调整: 第一处为:征求意见内容为“投资者和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调整为“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央行有关人士解释称,此处调整是为了弱化对发行文件签署方的限制,避免产生歧义。 第二处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调整为“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 对此,央行有关人士表示,此处调整是为了避免产生资产支持证券等的偿付依赖发行人主体信用的歧义。 第三处为:征求意见稿“买卖双方优先依据历史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调整为“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 央行有关人士解读称,该调整是为避免特定情况下的历史成交价格无法准确反映部分低流动性资产的公允价格,进一步支持使用第三方估值。 性质模糊的金融产品如何归类?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规则》不仅细化了《指导意见》关于标债资产的五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同时《认定规则》也将一些市场机构普遍关心、性质模糊的金融产品归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下称“非标资产”)。 例如,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券商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与资产支持计划、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明确了市场对非标资产范围的预期。 对此,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举体现了弹性化的认定思路。上述认定的非标资产存量产品和规模既成事实,虽然已定为非标,但往后看,如果这些机构按照标债资产的五项要求及相关认定标准对产品进行针对性的改造,或进行新产品创设,后续通过认定后,仍可成为标准化产品的。 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 如何支持实体经济? 业内人士认为,《认定规则》推出不仅有助于稳定市场各方预期,也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记者了解到,自《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市场对《指导意见》的资管产品投资要求适应性已明显增强。从当前市场运行情况看,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投资模式已逐步转型,非标资产投资有序压降,并逐步转向投资债券和存款等表内资产。 去年10月起《认定规则》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舆情反映总体正面。具体而言,一是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的清晰界定,有利于资管行业、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同时,明确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有助于引导新增债权类资产向债券等标债资产规范转型,有利于提升市场直接融资比重;市场普遍支持“非非标”资产过渡期豁免安排,认为有助于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支持市场平稳过渡;另外,有关基础设施机构对于参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态度积极,已有机构着手推动债权类资产的改造工作。 上述负责人强调,在制订《认定规则》过程中,央行从市场角度出发,客观地看待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的利与弊,并未强制非标资产进行转标,而是将投资标债资产的主动权交给市场机构。其次,在不干扰正常融资、不改变市场标准的情况下,《认定规则》提供标债资产认定的路径,消除市场对非标资产清理“一刀切”的疑虑和误读。 在当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多措并举的情况下,《认定规则》的落地可使资管新规要求落到实处,金融机构可以更好的把握合规边界,有利于标债市场进一步激发内在动力。
近期,美联储动作不断,不仅放松沃尔克监管规则,还披露了单个公司债券交易规模。财信证券研究院副院长伍超明29日在接受上证报记者专访时预期,下半年美联储仍将保持宽松政策立场,其资产负债表规模大幅缩减的可能性并不大。 上周,美联储投票通过了修改沃尔克规则,将允许银行增加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另外,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取消了银行在与其关联机构交易衍生品时必须持有保证金的要求。修改后的规则将于10月1日生效。 伍超明解读称,美联储放松沃尔克规则,原因有二:一是美国疫情二次爆发风险凸显,美国多州宣布暂停或推迟经济重启,同时美联储连续两周缩表,流动性宽松预期被打破,美股回调风险增加,美联储此时放松沃尔克规则,将为市场提高增量资金,为美股等“补血”,避免金融市场再次动荡。另外,他认为不排除有美国大选因素的考虑,特朗普政府促成沃尔克规则修改,放松对资本、金融的监管,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华尔街的支持,另一方面希望规则修改能够助力美股反弹,以赢得更多的支持率。 放松沃尔克规则是否会加剧金融风险?伍超明认为,适当放松沃尔克规则,短期有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推动经济复苏步伐。但长期看,放松沃尔克规则会增加银行表外套利和投机行为,使银行脱离本源业务,造成信贷资金脱实向虚,对实体经济资金形成挤占,不利于实体经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削弱经济长期增长动能,增加系统性金融风险。 对于美联储下半年政策,伍超明预期,疫情对全球经济影响严重,下半年美联储的货币政策仍将保持宽松,但不会持续加大宽松力度,因为美联储本轮扩表规模已超过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的两倍,且美国经济已经重启,货币加大宽松力度的必要性在减弱。但如果疫情出现大幅反弹,不排除美联储打破常规,再度开启直升飞机撒钱模式。 近期,美联储的资产负债表规模持续缩小。伍超明认为,这表明美元流动性供给已有所放缓,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货币政策已大幅收紧。因为美联储资产负债表规模缩小,有一部分原因是外国政府对美联储的美元互换额度需求下滑,这并不会直接影响到美国国内的流动性。 伍超明认为,未来美联储继续大幅缩表的概率不大,因为美国经济的基本面依旧疲弱,不支持货币大幅收紧。 美联储近期披露了购买单个公司债券计划的首次交易情况。数据显示,美联储购买了4.28亿美元单个公司债券,投资对象包括沃尔玛、AT&T、可口可乐。 “对于公司而言,美联储直接购买公司债券,可以直接有效地为其提供流动性支持,缓解其资金链断裂风险。但美联储购债只能暂时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将债务违约风险后移。如果经济恢复持续慢于预期,企业生产经营迟迟无法恢复正常,新增加的债务也就是新增加的风险,届时市场将面临更大的债务违约压力。”伍超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