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粮食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粮食连续获得“十六连丰”,但值得警惕的是,我国粮食在产后环节损耗严重。记者27日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据测算,我国粮食在储藏、运输、加工等产后环节损失量每年在700亿斤以上,接近粮食大省吉林全年粮食产量。“一年损失一个吉林”,主要是农户储粮、粮油加工等环节损失较为集中,粮食流通个别环节损失率高。前几天,山东遭遇强降雨,临沂数百个村庄不同程度受灾,一些种粮大户和粮食加工企业的粮食被水浸泡。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陈家白崖村村民 贾学增:小麦都泡这样了,这个要是不及时处理的话,就发霉就烂了。你现在就是给面粉厂也不要,包括那边那个面粉厂,现在也是淹了,它那个小麦也都淹了。贾学增说的面粉厂位于道口镇前介脉头村,工厂负责人说,厂里存储的1000吨小麦、80吨玉米以及部分成品面粉都过了水,磨面机械也都进了水,粮库的外墙甚至出现了裂缝。同样为储粮发愁的还有江西省高安的吴有平,尽管今年的早稻收成不错,但好收成并不意味着有好收入。江西高安黄沙岗镇农民 吴有平:放粮都是用木桶、用蛇皮袋,老鼠会咬,浪费很大。在我国耕地有限的情况下,改善粮食储存条件,减少农户、中小企业、粮食经纪人等储粮环节损失,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积极推动科学储粮的基础上,下一步,将采取立法的形式最大可能地减少粮食损失,保护农民利益。全链条节粮减损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在产后环节,各地通过建设农户科学储粮仓,减少储粮损失。正确使用科学储粮装具,粮食损失可降低至2%以下。目前,0.5-2吨农户储粮装具和10吨农户仓,10吨至20吨中小型农村烘干整理装备,都已推广应用。江西高安黄沙岗镇农民 吴有平:现在政府给我们提供了这种铁皮仓,老鼠也咬不到,经济实惠,也不会浪费粮,再也不用记挂老鼠咬的事。全链条节粮减损的第二个主要措施,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通过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帮助农户解决收粮、储粮、降水、干燥等问题,通过社会化服务,有效推动节粮减损。山东临沂莒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每吨100元的成本价,为种粮大户、粮企开展粮食烘干服务,并以每斤1.18元的价格,收购泡水返潮粮。临沂市莒南县板泉为农服务中心经理 孙开强:中储粮给我们烘干粮食(每斤)1.22元的收购价格,除去运输费用加上我们的人力费用,我们按照(每斤)1.18元的费用直接收购农户的粮食。有了这个政策,为粮食受潮发愁的贾学增拉着他的小麦,来到了板泉镇为农服务中心,7吨小麦以每斤1.18元的价格卖了出去。目前,板泉镇为农服务中心的6组粮食烘干机,正开足马力,24小时不歇机,全力抢救泡水返潮粮,尽量减少农民和粮食企业的损失。仓储有保障 口粮供应不依赖国际市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粮食库存总量持续高位运行,库存消费比远远高于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安全警戒线水平。稻谷、小麦库存都能够满足1年以上需求,我国的粮食安全有保障。我国的粮食库存构成主要分三大类:政府储备、政策性库存、企业商品库存。此外还有一部分农户存粮,通常不统计在库存范围内。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这是守底线、稳预期、保安全的“压舱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司长 王宏:从仓储技术看,我国粮食仓储能力明显增强,总体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从储备品种看以口粮为主,小麦稻谷等口粮占7成左右,我们正在组织编制《十四五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建设一批大型粮食物流枢纽,增强分播集散能力,加快建设高标准粮仓。目前,我国国有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有5388家,成品粮日加工能力在百万吨以上;粮食应急供应网点44601家,应急配送中心3170个,应急储运企业3454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加强粮源组织调度,发挥储备吞吐调节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米面油生产和投放力度,有效保障了市场稳定。中储粮上海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保管科科长 拾强:这个就是我们储存了2年的稻谷,外壳剥掉其实这还是糙米的状态。但是从这个糙米来看,色泽度包括气味没有明显的变化,和新粮相比仍保持新鲜度。2019年发布的《中国的粮食安全》白皮书显示,我国已实现谷物基本自给,谷物自给率超过95%,我国口粮即稻谷和小麦的产量均大于消费量,进口量仅占国内消费量的2%左右,完全能够自给,进出口主要是品种调剂,口粮供应并不依赖国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李国祥:我们仍然是掌握主动权,就是说把这个饭碗牢牢地端在手里头的。我们的这个手里头,端到的仍然是中国粮。
近日,记者获悉,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原油宝”相关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据悉,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另两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设立,采取的是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还认为,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销售“原油宝”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应予赔偿。 此前,银保监会就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银保监会还暂停了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相关分支机构准入事项,责令中国银行依法依规全面梳理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问责必到位;同时责令中国银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汲取教训,举一反三。
据新华财经11日消息,英国央行行长贝利称,无法预测在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市场将如何反应。英银行系统可承受2000亿英镑的损失,即使产出明显低于预期,银行体系仍具有弹性。有关负利率的工作正在进行中,正在就负利率的实际问题与银行业开展广泛合作。他表示,英国企业和家庭可能需要金融体系的进一步支持,以抵御未来的混乱局面。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确保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可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吸收损失 《办法》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较高的总损失吸收能力保证银行进入处置程序时有充足的能力吸收损失,由此降低“大而不能倒”的银行在危机中出现倒闭并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概率。此外,“内部纾困”模式有助于激励银行股东和管理层加强风险管理,降低其过度冒险并陷入危机的可能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 我国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积极参与了总损失吸收能力框架的制定和出台,并争取到新兴市场经济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可延后6年执行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即最迟须从2025年和2028年起分别达标。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深入研究国际规则,加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的沟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办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二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此外,人民银行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 “《办法》出台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加强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强化主动负债能力,完善风险处置机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增强稳健发展能力。”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四大行能否按时达标 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与其他机构有较强的关联性,同时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冲击。 目前,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中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距离我国总损失吸收能力达标还有4年多的时间,不少投资者关注四大行当前存在多少资金缺口以及是否能够达标的问题。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办法》对四大行的资本要求提升,可能对其盈利构成有限影响,但在中长期有助于提升国内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强抗风险能力。 周茂华进一步表示,总体来看,《办法》主要是补齐国内金融监管短板、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更倾向于制度建设,整体上对市场影响有限。 夯实金融体系稳定性 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而言,其不仅需要计提更多监管资本,而且会面临更多的监管约束。2018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了总体性的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初步建立。 2019年11月,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评估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之一,是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董希淼提示,《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主要是对接和落实国际监管标准。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征求意见之后,尽快正式公布管理办法,补足监管制度短板,推动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逐步落实要求,加强和完善对我国金融业有效监管,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业内人士也认为,多份文件陆续出台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推动银行高质量发展。同时,对标全球监管最新实践,实现监管标准一致,也有利于中资金融机构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迎来中国版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框架。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健全我国银行业风险处置机制,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 所谓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资产规模大、业务复杂程度高、关联度强、国际活跃程度高、不可替代性强等特点,其损失吸收和风险抵御能力事关金融全局稳定。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份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TLAC条款),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近年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深入研究国际规则,加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的沟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该《办法》在起草说明中称。 目前,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中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TLAC条款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监管资本以外,持有更多的具有次级属性、可通过减记或转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债务工具,为抵御风险准备更厚的缓冲。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须从2025年起分阶段满足TLAC要求。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从短期看,国内大型银行可能面临一定的补充资本金压力,资本金硬约束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银行信贷资产扩张。目前,国内大型银行TLAC达标资本金缺口整体不算大(粗略测算缺口在2.0%至4.0%),且距离2025年有4年多过渡时间,国内大行完全可以通过内部利润积累、定增、可转债、优先股及监管认可的TLAC债务融资工具等进行多元化补充。 “从中长期看,强化大型银行TLAC资本约束,将健全我国银行体系风险处置机制,提升银行应对未来复杂经营环境的能力,夯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底线。更重要的是,可以引导大型银行提高内部管理精细化程度,平衡盈利、规模与质量,稳健经营,并推动银行经营理念与方式转变。”周茂华说。(记者 姚 进)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确保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为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份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正式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深入研究国际规则,加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的沟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以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二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计算方法及达标要求。三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四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项,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资本扣除作出了规定。五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六是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七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时限等内容。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按本《办法》执行。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据银保监会9月30日消息,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健全我国银行业风险处置机制,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二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计算方法及达标要求。三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四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项,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资本扣除作出了规定。五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六是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七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时限等内容。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按本办法执行。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早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长远看,实施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