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对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科学部署。2016年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明确在公报中支持《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有效实施。银保监会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积极落实《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 改革开放四十年多年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壮大的历史,就是一部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深化改革、战胜艰难险阻的历史。1997年以来,党中央先后五次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作出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深入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使我国银行保险业不仅摆脱了资产质量低下、财务亏损的经营困境,而且通过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涅磐重生。特别是工行、建行等4家国有银行,从上世纪90年代的“技术性破产”,发展成为如今连续多年位列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前几名的大型上市银行。十八大至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等重要场合,对金融和金融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新时代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回顾过去,我国银行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历程,有力地佐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这一英明论断。展望未来,坚持党的领导将始终是我们做好一切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更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牢牢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对我国银行保险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有着决定性意义。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党的领导真正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做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一体化。要持续探索完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不断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研究制定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并严格落实。建立健全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之间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沟通机制,确保党委能够凝聚各方共识,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不断健全党委领导下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员工通过职代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等方式有序参与公司治理,注重发挥员工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的主人翁作用。 二、规范的股东行为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 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公司发展史表明:有效保护股东权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并且股东权利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化和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持续健全,正是长期以来全球公司治理制度不断向前演进的不竭动力。既不能允许以高管层为代表的内部人在经营中损害股东利益,也不能允许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肆意侵蚀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践不断拓宽人们对股东权利保护的认知,并使得股权结构透明度、控股股东行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等不断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关注的焦点问题。《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也突出强调要保护和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确保包括少数股东和外资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平等待遇,保障全体股东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均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 当前,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方面的问题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乱象丛生的根源。部分股东以信贷、理财或保险资金入股机构,甚至出资后又通过关联交易、违规质押、反担保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形成虚假出资。股权代持和隐形股东现象在中小机构中较为严重,很多股东通过设计高度复杂且频繁变更的股权结构,刻意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实现规避监管和幕后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的目的。少数不法股东甚至通过关联企业曲线入股并间接控制多家机构,形成拥有多类牌照的庞大金融集团。部分大股东胡作非为,丝毫不尊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肆意干预机构人事任免、经营计划和管理决策,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机构作为自身“提款机”。有的机构主要股东为争夺控制权内斗不止,导致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有的机构股东严重缺位,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司治理的原则和程序,中小股东、外资股东以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均不容侵犯。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管层依法自主履行职责,要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严格股东资质审核,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坚决将违法违规股东拒之于银行保险市场之外。深入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不断加大问责处罚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建立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形成有效震慑。要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支持股东间就行使基本权利开展正当的沟通协商,建立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机构间的沟通对话机制,支持股东就自身重大关切向机构问询。提升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便利性,倡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大力推动股权集中托管,提升股权结构透明度。 三、高效率的董事会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中心要素 20世纪初以来,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普遍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在公司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得到确立和巩固。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风险管理、薪酬激励、外部审计等方面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早已成为广泛认可的公司治理良好实践。《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对董事会职责特别重视,专门单列一章给予大篇幅论述,明确要求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以及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该原则还强调,董事会应当重视并公平对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和地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5年修订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也强调了银行机构董事会的专业性要求以及董事会在战略和风险管理、监督高管层、薪酬激励等方面重要职责。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制度,董事会规模和结构持续优化,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运作日益规范,董事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初步得到体现。独立董事来源日益多元化,国有大型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基本都是国内外政府治理、财政金融、法律会计等领域的顶尖专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基本都由独立董事担任。但近年来监管发现,董事不敢、不能或不愿履职现象仍然在很多机构中存在。部分董事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董事长个人意志,独立性严重缺失。有的机构董事会决策异化为董事长决策,甚至以所谓的“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专题会”取代董事会。部分股权董事缺乏长期从事金融工作的经验,专业性与履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部分非执行董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经营管理信息。部分董事担当意识不强、履职意愿不够,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有的甚至长期不出席董事会会议。部分机构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履职不到位,制定的发展战略盲目激进,考核短期化现象严重,高管中长期激励不足,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落实不到位,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激励。 加强董事会建设是下一步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点。要保障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责,确保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完善董事提名、选任和工作制度,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选聘范围,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库,切实改变部分董事过度受制于控股股东或内部人的情况。严把董事资质审核关,特别是在地方中小法人机构设立及重组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拟任董事的专业经历、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健全董事履职信息保障机制,确保股权董事、独立董事能够及时获得履职所需的财务经营等信息,鼓励无法获得正常履职所必需信息的董事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进一步完善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提升履职评价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强化考核和问责。引导董事会在道德方面遵循高标准,诚实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促进包括股权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组织实施提升董事履职能力的专业培训。 四、良好的外部市场约束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部市场约束主要指股东、金融消费者、债权人等广大社会公众,借助于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时对银行保险机构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过程。《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突出强调,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权和公司治理。巴塞尔协议将外部市场约束作为银行资本监管第三支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也强调了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要求。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我国金融机构要加强外部市场约束。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只注重股东权益的保护。1995年美国学者布莱尔(Blair)系统提出了利益相关者问题,明确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提供了专用性资产,从而承担了相应的企业经营风险,因而应该让他们参与治理,由此导致公司治理理论的又一次革命,公司治理保护的对象开始从股东扩大到全体利益相关者。《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提出,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投资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联合贡献的结果,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及其对公司长期成功的贡献,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就业和促进财务稳健性等方面开展合作。 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在加强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上市机构定期发布年报、半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不断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环境、社会等问题也持续受到关注。机构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员工对公司治理也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是问题也不容忽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还存在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稳健性和可比性不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外部审计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审计机构未能遵循职业审慎和客观公正的要求;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申诉救济机制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媒体报导、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下一阶段,要切实提升会计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平等、及时、低成本地获得定期、充分、可靠、可比的信息。绝不允许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要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要进一步强化外部审计独立、客观、审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的评价和管理功能。要深化机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重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向机构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五、科学有效的监管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保障 《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在引言中强调,有效监管是一个经济体中良好公司治理框架的重要前提。对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来说,有效监管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表明,低效的公司治理往往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也是导致金融脆弱性的问题之源。鉴于金融风险的巨大负外部性,危机后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均对公司治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201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明确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的公司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管,首次把外部监管直接作为机构公司治理原则之一,进一步凸显了监管部门在机构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保监会紧紧把握公司治理监管在银行保险业监管中的核心定位,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规制,深入整治公司治理乱象,不断深化公司治理意识、培育公司治理文化。2018年4月银保监会组建时,就成立了专司公司治理监管的功能监管部门,继而在成立伊始就召开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相继出台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独立董事管理等一系列规制文件,目前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已达50余项。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建立了覆盖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机制。以中小机构为重点,严厉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违规干预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陆续清退、从严处罚和公开通报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股东,监管震慑效应初步显现。其中仅2019年开展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就查处3000余项股东股权违规问题,清理1400余名代持股东。然而也应看到,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法制框架还不够完善,部分领域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仍存在缺失或未及时修订的情况,公司治理监管资源、监管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一步,要不断创新公司治理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尽快将监管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持续开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全面评估,严格问责处罚,加强公开披露,推动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评估对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引领作用。加快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短板,制定或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一批重要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尽快改变当前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体系性不足、部分领域规制缺失、部分规制修订滞后等问题。要持续健全公司治理监管的横向和纵向协作机制,促进公司治理监管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和运行规范。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管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要加强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 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均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的因素,成因非常复杂,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构建必然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既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要充分了解其复杂性和艰巨性;既需要发挥银行保险机构的主观能动性,需要监管部门的科学引领和严格监管,也需要包括股东、金融消费者、员工、债权人、供应商在内的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既要有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狠劲,更要有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韧劲,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毫不动摇地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2020年7月3日《经济日报》刊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文章指出,金融机构多数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的特征。只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之形成有效自我约束,进而树立良好市场形象,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以下为全文: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将强化公司治理作为转变体制机制的重要着力点,取得了长足进步。一是股权结构实现多元化。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境内外上市等多种途径,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形成由国有股东、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共同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国有大型银行较早开始探索海内外上市,改变了单一型股权结构。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的股权结构也逐步多元化。境外商业银行在我国设立41家外资法人银行和115家外国银行分行。保险公司民营资本占比达到49%,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占行业总数约27%。二是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基本形成。普遍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内监督与企业内控结合等机制安排,确保党组织真正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三是公司治理运作机制趋向规范。通过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等措施,董事会的地位和职能逐步得到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初步形成。推进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激励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机制,加大风险合规类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引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得到提升。四是经营发展模式不断优化。银行业基本树立资本约束的现代经营理念,经济资本、经济增加值和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在主要机构得到重视和应用,有力促进了资本配置、风险覆盖和激励考核机制的市场化和规范化。保险业实施以风险为导向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加快从重规模增长向重质量效率转型。五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持续健全。绝大多数银行保险机构实行了全面风险管理策略,设立了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从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等方面,完善制度框架,实行统一管理。相互制约的前中后台“三道防线”运行模式初步建立,各类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还不能完全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体系更加复杂和不断开放的趋势,尚不完全符合现代金融企业权利责任对等、激励约束相容、风险控制严格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一些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薄弱;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高管层职责定位存在偏差;监事会监督不到位;战略规划和绩效考核不科学。就中小银行和保险、信托公司而言,最突出的不良案例是大股东操控、内部控制,还有比较普遍的行政干预现象。要从多方面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首先,要压实金融企业自身的主体责任。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和完善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规则的现代企业制度。2016年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并发布公报,明确支持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和中小企业融资高级原则。只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参考借鉴良好实践,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优势,我们的现代公司治理实践一定能够走在世界前列。具体说来,就是要认真总结已有的经验教训,结合公司治理指引已经明确的规范标准、治理框架和主要内容,持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其次,管理部门要把公司治理作为基础性的监管要求。必须以更加有效的手段推进公司治理监管工作。持续关注银行保险机构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一体化情况,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章党纪得到贯彻,现代企业制度落实落细。切实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尤其是中小机构公司治理的评估、指导与督促,定期评估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存在的重大缺陷,特别是各种严重损害机构利益的现象,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强化股东行为监管,对通过隐瞒关联股东信息、股权代持等方式变相谋求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权的,责令转让股权或者限制股东权利。进一步强化对“三会一层”履职评价和薪酬考核的监督检查,严肃追究不履职、不当履职和不当激励等行为责任。第三,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落到实处。除少数中央金融机构之外,绝大多数银行、保险和信托机构党的关系在地方。要针对党的领导虚化弱化情况,首先从政治上组织上强化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从各机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团结各方,凝聚共识,推动落实“三会一层”决议。通过加强党的领导,使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真正成为守法合规的模范、服务客户的模范、落实民主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模范。对于民营资本占主体或外资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也要根据情况建立健全党组织,积极探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方式,共同推动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第四,依法清理规范金融企业股权关系。金融管理部门要配合各级地方政府,认真做好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的改革和整顿工作。要做到坚守“三条底线”:一是“长期稳定”底线。依法保护产权,在保持股权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大股东减持、增资扩股、扩大开放等方式,引进注重机构长远发展、资本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战略性股东。深化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必然进行许多兼并重组,但社会资本占主体的格局不会改变。二是“透明诚信”底线。严格规范股权管理,严格审查股东资质,有效识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提高股权透明度。三是“公平合理”底线。切实加强股东行为约束,进一步规范股权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严格约束控股股东行为,防止控股股东不当干预机构经营,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的原则,有序处置存量不合规股权。第五,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和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金融市场的各方主体、中介机构和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促进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要着力构建发挥其监督作用的机制措施。一是加强对客户、员工、交易对手、上下游供应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尊重利益相关者权利,建立救济机制,鼓励员工参与公司治理,保障知情权,支持投诉举报,保障债权人利益。二是鼓励各类基金、理财、证券机构主动关注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状况,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更积极主动地指导、帮助、督促金融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在遵守商业原则的同时履行更多社会责任。三是完善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规,特别是进一步细化对大规模投资者披露利益冲突的要求,规范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推动股本的市场价格真实反映公司治理状况。四是强化公众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督,建立长效机制,督促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持续改进银行保险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对现代化的银行保险机构而言,完善公司治理永远在路上。加强董事会建设。明确董事会职责定位,确保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董事会必须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承担公司经营决策的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加强董事履职能力建设。改进董事遴选机制,进一步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董事履职评价、考核和问责,提升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多渠道选聘独立董事,引导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各专门委员会,确保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独立、专业意见。执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切实履行审慎义务和忠诚义务,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要关注和尊重小股东的诉求,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做实监事会功能。优化监事会结构,增加外部监事占比,明确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责。推动监事会履职,深入开展财务、内控和履职尽职监督。定期对机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借助内外审计力量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监事与独立董事定期沟通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监督成果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强化监督成果应用。规范高管层履职。切实加强高管层履职约束,完善高管层向董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信息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岗位交流、履职问责等各项制度。确保高管层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严防内部人控制。正确处理好内部治理机构关系,合理优化董事会对高管层经营授权,切实缩短经营决策链条,提高经营决策效率。严格限制董事会不当干预高管层经营管理活动。推进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持续提升高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改进发展战略规划。明确战略定位,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风险承受能力和自身比较优势等因素,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明确市场定位,突出差异化和特色化。加强发展战略管理,董事会监事会要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管理层要在发展战略框架下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坚持改革创新,密切关注国内外金融形势变化和科技进步趋势,开展前瞻性研究规划。与此同时,要保持战略定力,努力克服短视、激进行为,保持发展战略的相对稳定性。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收益与风险兼顾、长期与短期并重、精神与物质兼备的原则,不断完善业绩考核机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战略目标实现。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市场变化及自身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等因素,完善考评指标体系,淡化规模指标,突出质量、风险、合规指标。对于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岗位、对稳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人员,应实施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要加强对高管相关信息的披露,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外部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多种激励方式,对高管人员和基层员工,都要更加重视精神鼓励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按照“了解客户、理解市场、全员参与、抓住关键”的原则,构建垂直独立的内控风险架构,形成上下联动的矩阵式风险防控网络,实现成长、效率与风险的平衡。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形成覆盖各种重要风险的控制指标体系,切实提升对全面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坚持审慎的会计准则,动态调整资产风险分类,对风险分类存在争议的按“就低原则”处理,并按照最严的标准足额提取拨备。强化风险合规意识,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大力培育风险为本、合规优先的企业文化。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赋予企业和职工广泛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更好地保障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金融机构要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助力打好精准脱贫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树立强烈的企业公民意识,增强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高度重视公共关系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治理机制的任务十分艰巨,意义重大而深远。金融系统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提升企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为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这些年,公司治理越来越有了 “万能解药”的气质。但凡公司企业有点“头疼脑热”,几乎都能从公司治理中找到病根与解药。远有国美黄陈之争、真功夫小舅子斗姐夫,近有当当“庆俞年”公章大战。不管事件情节如何纷繁复杂,最终都归因是公司治理问题。对不对呢?对。但很多时候,我们并没弄明白为什么对,对在哪儿。这也是为什么,事事都谈公司治理,但现实中治理得好的公司却是凤毛麟角。 那么,当我们在谈论公司治理时,我们到底在谈论什么? 公司治理,乍一看,很容易理解;但仔细琢磨,似乎又并不是十分清楚。究竟治什么?为什么治? 股权分配、控制权之争,是公司治理;三会一层、董监高,是公司治理;议事规则、行为准则,是公司治理;就连“门口的野蛮人”也涉及公司治理。那么,公司治理是一套方案设计、制度模板吗?那为什么掌握了 “九条生死线”的股比分配原则,理解了章程自治,企业却依然“过不好这一生”呢? 对公司治理的理解,既要落实到“术”层面的结构设计、制度运行;更要懂得体会“道”层面的核心精髓。不能充分理解公司治理的“道”,也很难践行公司治理的“术”。 公司治理,是在治什么? 2020年,不少公司都在“忙着”抢公章、夺执照。一时间,把从来没觉得是个问题的问题——公司的公章该如何安放,生生弄成了一个学术论题。 这个问题很难吗?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答案应该很简单:谁是老板谁说了算。一个简简单单的公司管理层面的问题,为什么闹出这么大动静?原因只有一个:到底谁是老板成为了一个问题。 所以,公章搁在哪儿不重要,别裤腰带上也行,藏被窝里也行,重要的是谁有权决定使用它。我们把这个问题归属为公司治理问题。 明明看起来是个管理问题,为什么都说病根在治理? 管理,是如何使用被赋予的权力,把事情做好的问题。所以,维持公司机制运行的规则、制度、执行、监督是公司管理;治理,是都想把事情做好,但各方意见不一致,这时候该听谁的问题。在公司管理运营过程中,各方主体一定会围绕责任、权力、利益产生博弈,形成冲突。这时候,如何协同各方关系,通过顶层机制设计,实现权力的制约、利益的平衡,才是公司治理。所以,公司管理是“表”,公司治理是“本”。 商业的世界,公司是不二主角,准确的说,是有限责任制公司。什么是有限责任制?就是出资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有限度的债务责任。出资额之外的财产不会因公司的经营债务受到牵连。这一小步的机制创新,实现了自然人企业到公司制现代企业的进化。没有了倾家荡产的顾虑,更多的人,甚至彼此陌生的人,解开束缚,投身商海。但正如有阳光就会有影子一样,有限责任制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埋下了权责无法对应匹配的隐患:当企业的所有者、实控人躲在有限责任制背后,利用信息优势、权力优势,中饱私囊,掏空企业,侵犯中小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权益时,用什么去制约这种恶? 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美国铁路公司在不懂专业的老板管理下,发生了列车对撞事件,从而引发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企业管理革命。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出现又将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可以说,是管理能力与货币财富的共同作用造就了今天公司创造的伟大经济奇迹。但与此同时,它也同样留下了迄今无解的挑战:对于企业的所有者来说,巨大的投入与风险,对应的却是可能失控的权益;对于经理层来说,实际的打工地位与真实的付出、获得感之间也形成了巨大的落差。对此,亚当•斯密在两百多年前就看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经理们管理的不是他们自己的钱,而是别人的钱,所以不能指望他们尽心尽力”。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始终横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托责任潜藏的冲突与矛盾如何解? 随着公司的发展演进,问题远不止如此。有限责任制缺陷需要股东治理,职业经理制度缺陷需要经理治理。公司还会面临创始人与投资人之间,“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利益冲突;共同创业者之间,也会出现能力、贡献与权益不匹配的矛盾隐患。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直至壮大,组织结构、利益主体日趋复杂,股东关系、信托责任、利益冲突,相互叠加,相互影响,形成熵増。 一言以蔽之,企业面临的所有的问题,本源都是各方利益主体“责权利”不对等、不平衡导致的问题。公司治理,就是企业用失败的经验教训给出的问题解药。 所以,公司治理究竟在治什么?——企业组织的熵増与企业各方主体权益的制衡。 二、透过风险看治理 今天,随着融资渠道的日渐多元,公司规模巨量扩张。企业涉及的利益主体越来越多。那么,公司走向复杂、混乱、无序、失控,亦是个大概率事件。今天公司制企业面临的风险是过去自然人企业所无法企及的,特别是战略风险、经营风险。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撕开冰山一角,到贾跃亭掏空乐视,大股东道德风险给企业及中小股东带来的毁灭性打击令人触目惊心。 但风险远不止如此,真正的风险来源于对抗。这是今天企业家最容易忽视,却又最不应该忽视的问题。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利益的地方就有斗争与博弈。公司,既创造了财富,也袒露了人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着参与主体的增多,愿景价值观的差异,广泛的利益分歧,各方主体在博弈过程中,轻则失和、违约、利益受损;重则同室操戈、夫妻反目、兄弟成仇,一损俱损。甚之更甚,是将纷争从民商事法律对抗升级为刑事举报,使得刑事法律风险成为了我国民营企业家面临的现象级重大风险。 为什么我们的商业文化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 第一,追求效率重于尊重规则。现代公司制度引入我国的历史不长,企业家对现代公司管理理念认识不足。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不能做到严格贯彻对制度、规则、法律的合规遵守,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比如,企业家英雄主义意识盛行,漠视正当程序,以企业控制人的个人意志取代公司决议;对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认识不足,企业家将其控制的公司财产视为其个人资产,随意调用;公司与关联公司混同管理,随意拆借资金等等。这些做法背后反映的是企业对效率、利益的追逐,对规则法律的漠视。这些潜存的违法行为,为企业及企业家面临刑事犯罪风险埋下了伏笔。 第二,重视把饼做大,忽视把饼分好。盈利、扩张,是企业的基因。但是,如果一味考虑企业如何盈利、如何快速扩张,甚至将其作为唯一指挥棒,而忽视了事前对各方参与主体愿景价值观的考量,就特别容易在利益主体中形成意见分歧与矛盾冲突。就如同,离婚如果很痛苦,结婚就需很谨慎,没有考虑好如何散伙,就不要开始合伙;企业经营尤其需要未雨绸缪的意识。创业之初,分配机制、退出机制和憧憬未来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但在我们的企业文化中,这样的意识还很欠缺。 第三,讲人情多,谈治理少。公司初立,利益关系相对简单,人合性的特点突出,人际间的情感、信任比制度信任更具有凝聚力,没有问题。但随着公司的成长,新的力量不断卷入,利益关系逐渐复杂。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就很难持续。从某种意义上讲,今天企业面临的很多问题,面对的很多风险都与企业家对于公司治理的认识既不够深入,也不够及时有很大的关系。没出问题的时候,没人关心治理问题,出了问题,再去考虑构建平衡,甚至是重构平衡,很多时候,这几乎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了。企业创立前没有充分考虑保障“责权利对等”的制度建设,就极易在各方主体间出现权益失衡的风险,为以后的矛盾纷争埋下隐患。 显而易见,我们的商业文明还远不够成熟。企业创立之时,对事、对人都缺乏未雨绸缪的顶层设计。公司治理,就是运用一整套制度设计来实现权益的制衡,通过制度控制,达到对风险的管理。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如果将公司比作一棵大树,公司治理就是深埋大地的树根。什么样的树,需要什么样的根。树成长了,根就需要扎得更深。根出问题了,树也就走向了终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也是为什么,公司呈现出来的问题,本质都是公司治理问题。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就不会有好的制度建设,没有良好的制度做保证,很多隐患,其实在企业迈出第一步时就暗暗潜藏,风险的变现只是一个时机的问题。 当我们谈论公司治理时,其实是在反思我们对商业的理解、对人性的理解。公司治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对人性风险的控制。当责任得到了有效的落实,权力得到了有效的制约,利益得到了公平合理的分配。规则才能被敬畏、被遵守,人性的风险才有可能被约束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公司治理结构呈现的,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只要是博弈,无外乎三种结局:零和博弈、正和博弈和负和博弈。然而,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零和博弈、负和博弈之下,没有企业可以存活。所以,公司治理是实现共赢和正和博弈的妥协智慧。制约一个权力的不是另一个更大的权力,而是一整套智慧的系统。而良好的公司治理就是这套系统的载体。公章不是问题、控制权也不是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公平合理才是问题。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当前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现状还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形势要求,部分机构股东行为失范、董事会运行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和监事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立足于我国行业实际,借鉴国际良好实践,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研究制定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