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信披内控7宗违规 董事长曾芳勤6人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2号)显示,经查,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002600.SZ)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领益智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领益智造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3号)显示,当事人汪南东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公司大宗商品贸易直接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全部7条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汪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汪南东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4号)显示,当事人曾芳勤作为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的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曾芳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曾芳勤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5号)显示,当事人李晓青作为领益智造财务总监(任期为2018年3月4日至今),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的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李晓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李晓青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6号)显示,当事人周战峰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17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和重大合同订立的情况的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周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周战峰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7号)显示,当事人刘刚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财务总监(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与重大合同订立的情况、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和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5条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刘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刘刚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8号)显示,当事人梁丽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7月24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和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3条问题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梁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梁丽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领益智造存在的具体问题如下: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领益智造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领益智造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领益智造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领益智造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2014年6月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时,未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大宗商品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关制度。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规范、授权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公司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25日成立,于2011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时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002736.SZ)。公司前身为江门市粉末冶金厂,成立于1975年,为广东省江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1994年,江门市粉末冶金厂改制为江门市粉末冶金厂有限公司。2018年3月,公司名称由“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6月30日,当事人汪南东直接持有领益智造3.99亿股,持股比例为5.85%,为第二大股东。汪南东于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4日连任3届董事长并担任领益智造总经理一职,于2018年3月4日至8月21日担任领益智造副董事长。 其个人简历如下:汪南东,男,1953年1月7日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1977年进入江门市粉末冶金厂,1984年3月-1990年12月任副厂长,1990年12月-1994年9月任厂长,自1994年江门市粉末冶金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担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领益智造第一大股东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持有领益智造41.40亿股,持股比例为60.65%,当事人曾芳勤全资持有该公司,为其实控人、执行董事;深圳市领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领益智造1.96亿股,持股比例为2.87%,为第四大股东,当事人曾芳勤持有该公司72.46%股份,为其实控人;深圳市领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领益智造9385.93亿股,持股比例为1.38%,为第五大股东,当事人曾芳勤持有该公司2.59%股份。曾芳勤于2018年3月4日起担任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 其个人简历如下:曾芳勤,1965年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曾任深圳市远洋渔业公司副总经理、广东富海公司总经理、美时精密加工有限公司中国区域总经理。2006年5月创立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2年7月创立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现任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 当事人李晓青自2018年3月4日起担任领益智造财务总监。其个人简历如下:李晓青,1975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曾在方大集团、中汇会计事务所深圳分所工作;2012年10月加入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历任财务经理、财务副总监。现任领益智造财务总监。 当事人周战峰曾于2008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17日担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于2011年8月20日至2018年3月4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个人简历如下:周战峰,男,1977年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2001年-2002年,历任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项目经理、副总裁助理;2002年-2003年,担任中天光子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3年-2004年,担任上海艾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4年至今,历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项目经理、证券部经理、总经办主任、董事会秘书。现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并出任广东江粉金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广东金信泰富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当事人刘刚于2011年8月20日至2018年3月4日担任领益智造副总经理,于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4日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其个人简历如下:刘刚,男,1980年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北大光华EMBA,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2002年-2006年,担任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2007年-2008年,担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审计经理;2008年7月至今,担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现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规定: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规定:企业采购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市场变化趋势预测不准确,造成库存短缺或积压,可能导致企业生产停滞或资源浪费。 (二)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科学,授权审批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受欺诈。 (三)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完善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明确请购、审批、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建立价格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物资采购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审核人的责任和权力,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付款。 企业在付款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采购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虚假发票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处理。 企业应当重视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拒绝付款,避免出现资金损失和信用受损。 企业应当合理选择付款方式,并严格遵循合同规定,防范付款方式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涉及大额或长期的预付款项,应当定期进行追踪核查,综合分析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情况,发现有疑问的预付款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规定:企业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二)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四)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资金的会计系统控制,严格规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 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履行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 企业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2号 关于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你公司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你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你公司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你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你公司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2014年6月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时,未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大宗商品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关制度。你公司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规范、授权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3号 关于对汪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南东: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领益智造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领益智造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领益智造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采购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2014年6月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时,未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大宗商品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直到2017年1月才制定相关制度。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过程中,存在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授权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三)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你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公司大宗商品贸易直接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4号 关于对曾芳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曾芳勤: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领益智造董事长兼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5号 关于对李晓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晓青: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领益智造财务总监(任期为2018年3月4日至今),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6号 关于对周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战峰: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领益智造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领益智造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17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7号 关于对刘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刚: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领益智造于2014年6月开始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该业务属公司新增业务,且业务规模大、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领益智造在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领益智造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贸易资金支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未对大宗商品贸易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在无具体采购订单支撑下支付大额预付款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二)大宗商品贸易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领益智造在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存在未对大额长期预付款项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对大额预付款项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不严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你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财务总监(任期为2008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3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58号 关于对梁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丽: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订立情况。2016年6月1日,领益智造全资子公司江门江益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益磁材)与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卓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江益磁材向广州卓益采购电解铜、铜杆等商品,江益磁材自2016年6月1日起按需分批向广州卓益预付8亿元货款;2016年12月2日,江益磁材与广州卓益再次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将预付货款总额调增为15亿元,合同金额占领益智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4%。领益智造未及时披露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对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7年10月30日,领益智造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4亿元至3.3亿元。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97亿元。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报,公告当期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4.05亿元。领益智造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年4月28日,领益智造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23亿元至6.87亿元。2018年7月13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半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9亿元至盈利1.06亿元。2018年8月27日,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报,公告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亏损5.81亿元。领益智造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最终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领益智造董事会秘书(任期为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7月24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公司做好整改工作,维护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8月14日,广东省公安厅官网公示,7月监测发现44款存在违规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行为的APP,其中涉及多个金融类平台。 近来,各地监管对于APP获取用户隐私的情况愈加关注。前不久,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文督促40款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的APP尽快整改,《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40款APP中有17款为金融相关APP,实属“重灾区”。对于这背后的原因,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向记者表示,这与行业发展的贷后催收“潜规则”有关,而监管的加强既为行业发展助力,也保证用户合法权利。 监管加强 一直以来,与借贷相关的金融类APP大多都需要获取用户手机上的各类信息。目前市场上较多情况需要获取用户的手机通话状态和识别码、通讯录、短信、通话记录的读取权限等。部分APP在用户不予授权的情况下就无法正常使用。而监管已经注意到了这些现象。 2019年1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公告要求,APP运营者不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要以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展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经个人信息主体自主选择同意;不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与用户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 随后,各地都开始了APP的治理和监测,并且初有成效。如上海、广东、宁夏等地都对APP进行了约谈,并公示了需要进行整改的APP名称。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类APP在监管整治的过程中成为了“重灾区”。近期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了《关于督促40款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的APP运营者尽快整改的通知》,点名40款APP在个人信息手机使用方面存在问题且未公开联系方式,要求其于10日内联系APP专项治理工作组,领取整改通知,并于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工作组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领取整改通知或未完成整改的,工作组将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在40款APP中,有17款为金融类APP。根据APP专项治理工作组的统计,截至6月11日,共收到举报信息5500余条,其中实名举报信息1800余条。从反映的问题看,占比最多的是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与业务功能无关,如金融借贷类APP收集用户通信录等,占比约31.2%。 8月14日,广东省公安厅官网公示,7月监测发现44款存在违规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行为的APP,其中涉及多个金融类平台。 同时,广东警方表示,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净网2019”专项和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APP的监测力度和通报整改,强化对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活动。 那么,金融类APP缘何频繁出现在整治名单中,信息的违规收集,或者过度收集会对用户带来怎样的影响? 对此,肖飒表示,金融借贷类APP获取用户通讯录,一度是行业发展“潜规则”,APP通过后台抓取客户通讯录与通话记录,了解与借款人联系最紧密的人,当借款人发生逾期或失联情形时,APP可以与之前所获取的其他紧密联系人联系获取借款人最新经济状况与联络方式。如此,也能增大贷后催收的回款几率。可过度获取用户通信,当信息泄露时,用户的个人隐私与安宁生活无法保证,严重者,其他与借款人有紧密联系之人的安宁生活也将受到严重困扰。 而对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的举措,肖飒建议道,金融借贷类APP获取必要的用户信息是贷后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的督促整改与通报是必要的,也是可以取得立竿见影效果的。除此之外,建议监管层通过深入行业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用户信息收集细则,规范用户信息使用范围与方法,权衡行业发展与普通借款人权利行使边界。既为行业发展助力,也保证用户合法权利。 信息多用于催收 根据此次广东省公安的公告,2019年7月,监测到某网贷信息中介平台涉嫌读取用户联系人数据、读取用户通话记录日志、允许应用程序录制音频,并指出其有用户协议,但隐私政策未单列出来。 对此,记者翻阅该平台的《隐私政策》,APP收集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真实姓名、身份证信息、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生物信息(声纹、指纹)等。确实没有明确标示通话记录、允许录制音频。 根据用户的网络投诉情况来看,上述数据可能被用来进行催收工作。 如黄女士就在聚投诉表示,由于还款日当天该网贷平台并未扣款导致了逾期。次日有催收人员打电话给她的手机联系人进行了催款。类似的,罗女士也在聚投诉上表示,有平台未经同意获取了通讯录信息,催收人员对罗女士和家人的照片进行后期修改后群发给两位通讯录的联系人。 同样是在公告中提到的另一家金融类APP立刷,其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情况包括:读取用户联系人数据;允许应用发送短信/彩信,导致意外收费以及允许应用程序录制音频,且该款APP无隐私政策。 8月19日,立刷的母公司嘉联支付通过官方公众号发布申明,公司接到相关部门监测结果后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并已连续迭代APP版本,目前立刷APP线上官方渠道已为最新版本(安卓2.0.6版本)。同时,对APP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均已作出整改,如:关于读取用户联系人数据方面,最新版本已默认关闭此权限,若用户在使用中需快速选择手机联系人号码,则需单独确认授权。关于允许应用发送短信/彩信,导致意外收费方面,最新版本已关闭此权限等。 那么,在不能随意获取通讯录信息的情况下,对催收工作的影响又如何?对此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催收的不规范行为近期一直受到监管和媒体的关注,如今的催收工作已经进行了较大调整,对于出现逾期的情况,更多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催收。根据实际的操作,法律催收的成本并不高同时催收效果也较好。
高仿公号“钓鱼” 平台也应担责 看病、开卡、办事,上微信公众号预约一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微信公众号上处理事务。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骗子们如今开始利用仿冒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诈骗,有的通过取“高仿名”冒充正规机构,有的通过造假、借用他人工商执照、法人信息注册微信公众号实施诈骗。 不少人都认为公众号可信度较高,对公号提供的信息、链接等往往毫不设防。殊不知,微信公众号里面也是鱼龙混杂,一些看似正规的公众号,实际上却是“山寨公号”、“钓鱼公号”。日前,福建泉州许先生根据短信提示,搜索到名叫“福建车辆年检”的公众号,通过链接被诱导到一个网址,输入了银行卡号、发动机号、卡密码及短信验证码,被骗走2000元。 高仿微信公众号招摇撞骗的背后,暴露出微信平台在公众号审核和监督方面存在漏洞。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使用者的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进行审核,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但在现实中,微信平台的审核很可能被钻空子,在一些电商平台,有商家承诺“缴纳680元可注册经微信官方认证的企业号”,微信要求的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法人信息等资料全由商家包办。 前不久,央视新闻频道披露了微信公众号中出现“高仿”官微的乱象:河南、湖北、广西、福建等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微信公众号名称被个人和培训机构恶意抢注,严重干扰了高考招生工作。这些仿冒官方招生考试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不仅搜索排名靠前,有的甚至还得到了微信的认证,极具误导性,不仅极有可能存在招生骗局,考生的信息也面临泄露的风险。事后,微信公众平台对所涉及的76个高仿公众号予以永久封禁。 治理高仿公众号不能止于事后查处,更要加强源头监管,遏制滥竽充数、浑水摸鱼。一方面,全方位进行身份核验,尤其对于金融、招生等敏感领域,除了审核申请者递交的书面材料外,更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避免无资质者挂羊头卖狗肉。另一方面,筑牢防骗“防火墙”。假冒微信公众号“钓鱼”,大都是通过引导到第三方钓鱼网站实施诈骗。微信平台应主动与有关部门的钓鱼网站信息库进行对接,在跳转链接时予以及时提醒,甚至自动停止访问,从而让骗术无法得逞。 遏制高仿公众号“钓鱼”,不缺技术缺决心,关键要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目前,对于一些假冒公号违法行为,微信平台往往并不需要承担责任,自然缺乏严格把关、认真监管的动力。《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将被责令限制整改或停业整顿,并面临最高二百万元罚款;如果明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还将承担连带责任。不妨借鉴电商平台的管理模式,让互联网平台因高仿公号被问责,为“钓鱼”诈骗承担连带责任,才能唤醒平台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扮演好“守门人”的角色。
原标题:暴风金融受冯鑫影响延迟兑付 P2P进入行业洗牌期 7月30日,暴风集团创始人兼CEO冯鑫因涉嫌犯罪的负面影响仍在持续发酵。今日,暴风集团开盘再次跌停,每股报价5.1元,总市值16.81亿元。 消息面上,7月29日晚,深交所向暴风集团下发关注函,要求其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冯鑫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以及是否涉嫌单位犯罪、是否与公司有关、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信息披露有重大影响等诸多问题。同时要求暴风集团说明公司获悉该事项的具体时间,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除了暴风集团核心业务与股价直接受到影响,集团旗下金融板块也被波及,其分支暴风金融因此事影响而停止发布新标,同时宣布部分产品将延迟兑付。 打开暴风金融官网,首页即显示《关于暴风金融平台运营及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暴风金融方面称,为保证暴风金融用户的利益及资金安全,平台将停止发布新标。暴风金融针对此事成立紧急事件应急小组,已第一时间向相关监管进行积极沟通,并且将定期以公告形式通报该事件进展及暴风金融平台运营情况。与此同时,受此消息影响,部分产品将延迟兑付。 天眼查信息显示,暴风金融成立于2016年10月,由北京暴风成信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和维护,后者为暴风集团参股子公司;同时由北京暴风融信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其高管团队信息显示,暴风金融执行董事为冯鑫、法人代表及经理为史化宇、监事为赵晶。从股权结构来看,暴风集团间接控股暴风金融,其法人代表为史化宇。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天辰智投累计出借金额9936.63万元,借贷余额1840万元,累计出借用户数6278人。天辰智投2018年净亏损313.2万元,2017年净亏损105.6万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开资料显示,工信部此前曾点名整改暴风金融。7月1日,工信部官网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通告,一季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100家互联网企业106项互联网服务进行抽查,发现18家互联网企业存在未公示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告知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未提供账号注销服务等问题,并责令相关企业整改。其中,暴风金融因存在“未公示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和“未提供账号注销服务”等问题被点名。 一位不愿具名的金融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第三方金融科技主要问题在于通过科技手段改善客户体验,进而获得市场与流量,但这种方式在监管方面是缺乏监管的,且专业技能方面也存在问题,尚未形成专业的组织架构模式,如银行内独立的风控体系,这将导致很多问题,例如很多互联网理财与私募项目都在逐步爆雷。从贷款领域来讲,很多现金贷业务已转变成一种高利贷,不是在做金融,而是做一种类似灰产或黑产领域的业务。 另外,P2P与私募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即平台将投资者的钱拿走,所投项目与收益期限未必与承诺的一致,这也将导致兑付风险。 以暴风金融为例,查阅暴风金融网站可发现,其产品均为“安享”系列,预期年化收益率6%——12%,宣称“优质项目、期限灵活、选择自由”。但点击项目之后,页面直接跳转至天辰智投,后者运营方为内蒙古天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系内蒙古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单位。 P2P业务正盛的2015年,全国范围内P2P平台数量超过8000家,各家平台涉及金额或十亿、或百亿、或千亿,甚至有单个标的募资额达上亿元。截至2018年底,据网贷天眼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降至1798家,相比2017年底减少了442家。2018年行业成交额达1.92万亿元,环比下降21.19%。打破成交额连续5年上涨,网贷行业交易规模首次出现负增长。2018年下旬至今,国内P2P行业持续出现“爆雷”、跑路现象,甚至包括头部企业陆金所也计划停止网贷业务,将进行转型。 伴随网贷整治、普惠金融提速等背景,金融科技行业通过爆雷形式洗去劣币,逐渐经历行业洗牌,IDC认为,2019年生态开放与科技转型是中国金融行业两大关键词。随着顶层设计的革新与完善,金融机构迎来技术赋能的未来金融时代。金融科技在金融行业的应用正在逐步呈现出金融服务场景化、平台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以云计算和大数据为首的科技技术将推动金融行业的业务场景创新与技术应用创新。 过去在互联网金融泡沫期“流量为王”的发展模式逐渐被否定,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词汇频被业内人士提及,技术研发与数据应用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浪潮信息再融资之惑 公司近年来发起的三轮融资约50亿元,在货币资金宽裕情况下再次配股融资,高增长、高融资模式在资本市场引起争议。 2018年,浪潮信息(000977.SZ)的扣非净利润为6.1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3.7%;营业收入为469.41亿元,同比增长84.2%。2014-2018年,浪潮信息普通股现金分红占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在10.4%至12.1%。2013年至今,公司每隔一年发起一笔股权融资,累计金额约50亿元,根据2019年7月18日的最新公告,公司计划配股募资20亿元。 公司方面指出,浪潮信息开展的股权融资既支撑了业务规模增长,也保持了资产负债率的相对稳定。近年来,公司的业务快速发展,营业收入从2012年的21.91亿元快速增长至2018年的469.41亿元;2018年浪潮x86服务器出货量、销售额均居全球前三、中国第一,增速全球第一;2019年一季度,公司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7.4%。这些发展均体现了股权融资的优势。 薄利多销? 在2012年之前的十年里,浪潮信息营收规模始终在10亿元左右徘徊;2012-2016年,公司营收规模有所突破,每年保持20亿元以上的增长;2017年营收为254.88亿元,同比增长率为101.2%;2018年营收为469.41亿元,增长率为84.2%。然而,公司的销售毛利率自2012年起一路下滑,2013-2016年分别为17.1%、14.2%、15.5%和13.7%,近两年毛利率仅为11%左右。且不论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IBM(IBM.N)、戴尔科技(DELL.N)和惠普公司(HPQ.N)的销售毛利率分别在46.4%、27.7%和18.3%左右,即使与国内生产和销售计算机设备及信息技术的上市公司相比,浪潮信息的毛利率也显得过低,同方股份(600100.SH)、中国长城(000066.SZ)和中科曙光(603019.SH)2018年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0.6%、21.9%和18.3%。 根据Wind数据,2013-2018年,浪潮信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从14.1%下降至8.5%,体现出一定程度的规模效应。随着营收规模的增长,浪潮信息的资产减值损失也随之增加,2016-2018年,公司的资产减值损失依次为4.03亿元、2.68亿元和5.10亿元。 不容忽视的是,浪潮信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自2012年至2015年持续为负,其中2013年甚至达到-8.25亿元,与该年度1.45亿元的净利润反差巨大,经营性净现金流在2016年有所回暖,金额为7199万元,但仍与该年度2.84亿元的净利润存在差距。2017年和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逆转,分别达到2.55亿元和13.30亿元,究其原因,系公司开展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2017年11月,浪潮信息决定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应收账款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累计发生额不超过25亿元;年报显示该年度公司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为18.64亿元。2018年11月,公司再次决定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累计发生额不超过30亿元;该年度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为32.06亿元,与终止确认相关的损失为2616万元,保理保证金为2.78亿元。若没有保理业务的支持,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净值会依然为负。 而前文提到的国内同行中,2018年,中国长城向香港汇丰银行办理了800万美元应收账款保理;中科曙光办理了2.90亿元的不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了7000万元的有追索权保理,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31亿元。可见该业务对同行公司来说仅为应急,那么,浪潮信息依靠巨额保理业务扭转经营性净现金流符合行业发展逻辑吗?浪潮信息在年报中没有披露办理该业务的细节。公司方面表示,浪潮信息在股东授权额度范围内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实际保理金额占营收比例较低,具有合理性;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影响到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是符合企业经营逻辑的。 股权融资隔年一笔 近日,浪潮信息发布2019年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称,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这一举措延续了公司每隔一年向资本市场融资一次的惯例。 2013年和2015年,浪潮信息发起了两次非公开发行,均在一年后实施,募集资金净额分别为9.73亿元和9.78亿元,2017年,公司向普通股股东配股募集了29.64亿元资金。难以否认公司扩大经营依靠融资补血的事实。 2013年,浪潮信息的募投项目为关键应用主机产业化项目、大数据一体机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关键应用主机产业化项目计划总投资7.93亿元,项目建设期为两年,第三年投产70%,第四年达产;达产后将新增年营业收入为7.74亿元,净利润为1.40亿元。大数据一体机产业化项目计划总投资2.24亿元,建设期为两年,第三年投产70%,第四年达产;达产后将新增年营业收入3.60亿元,年净利润为7322万元。 募集资金发挥的实际作用更多体现在补充流动资金上。2014年4月,公司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出4.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15年3月归还;2014年3月,公司决定使用不超过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该额度在12个月内滚动使用;2015年3月,公司决定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3.3亿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015年的非公开发行也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提供了便利,截至2018年12月,公司累计使用了8.28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均已归还。 2017年的配股公开发行预案显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7.8亿元补充流动资金、10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1亿元用于模块化数据中心研发与产业化项目,1.1亿元用于全闪存阵列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根据2019年7月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浪潮信息多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9年3月仍有2.11亿元尚未归还。另一方面,配股募投项目进展迟缓,2018年年报显示,上述两个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9年7月,投资进度分别为14.1%和20.2%。 为未来业务储备资金? 定增和配股不能完全满足浪潮信息的资金需求。2018年,公司通过发行短期和中期票据的方式募资32亿元,而资产负债率由2017年年末的59.3%上升至2018年年末的63.6%,2019年5月,公司再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募资10亿元。从2018年年报来看,公司账面不缺钱,年末的货币资金为55.35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30倍;其他流动资产中的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32.09亿元,比上年同期多2.09亿元。年报显示,2017年浪潮信息的委托理财金额累计为189.08亿元,报告期实际损益为3497万元;2018年公司委托理财金额累计为332.07亿元,报告期实际损益为7983万元。公司方面表示,委托理财期限较短、较为灵活,既满足了公司经营资金的调配需要,也使暂时闲置的资金获得了稳健的收益。 浪潮信息存在较大金额的资金用于理财的现象,公司货币资金显得相对宽裕,配股融资不那么迫切。公司方面表示,从企业经营角度讲,负债率超过65%后业务合作会受限。且公司判断2019年下半年业务体量会扩大,因此需要提前部署降低资产负债率。为了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结合公司发展现状,浪潮信息选择配股作为再融资工具。 此外,浪潮信息对关联方和经销商厚爱有加。委内瑞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VIT”)曾受浪潮信息的大股东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控制,2012-2014年,该公司系上市公司的第一大客户,公司对其销售额为7.71亿元、6.37亿元和7.10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的35.2%、15.1%和9.7%。2016年年报披露,浪潮信息的子公司山东浪潮进出口有限公司向VIT主要出口IT终端等产品,近年来委内瑞拉国内外汇额度极其紧张,通货膨胀严重,受此影响,VIT无法进行正常换汇从而拖欠对公司的货款,为控制业务风险,公司已于2016年年初全面暂停了对VIT的出口业务。 然而,2017年和2018年,公司依旧向VIT销售产品,关联交易明细披露,公司向其销售计算机散件的金额分别为1.69亿元和1.62亿元;2018年度公司对VIT的应收账款为3.03亿元,坏账准备为2.87亿元。 2014年起,浪潮信息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银行为公司推荐的符合融资要求的经销商提供贷款业务,该贷款全部用于经销商向公司支付采购货款;2018年8月,公司将为经销商提供的担保额度由1亿元增至3亿元。公司方面表示,云服务器和AI是浪潮业务快速增长的直接原因,浪潮的增长是内生性的,推动浪潮服务器业务规模持续扩大,需要公司未来持续为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