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困苦,玉汝于成。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很多行业的节奏,商业银行作为百业之母,与实体经济同频共振,与整体经济一起脉动。 在疫情对经济的压力测试下,银行既肩负输血实体经济、减费让利的使命,又扛起防风险、降不良、提规范的严监管要求。随着国内经济迎难而上、渐次恢复,上市银行也于下半年得到投资者认可,在资本市场“乘风破浪”,迎来久违的大涨行情。 这一年,无接触场景等新业态蓬勃发展,银行数字化转型加速。后疫情时代,银行业发展来到了面临多个抉择的十字路口。 抗疫让利保实体 2020年初,突发的疫情让各行各业措手不及,消费、投资、出口均受明显冲击。不少中小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面临断裂的风险。 多部门、各地区的多项“硬核”金融措施迅速出台,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资金需求。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保证了实体企业平稳运行。 金融力量体现在数字里。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介绍称,今年前三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16.3万亿元,同比多增2.6万亿元;银行保险机构新增债券投资超过8万亿元;民营企业贷款增加5.4万亿元;制造业贷款增加2万亿元,是去年全年增量的2.6倍;保险业赔付9989亿元。 抗击疫情,大型银行继续发挥“头雁”作用。今年前三季度,工农中建四大行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分别较上年末增长10%、11.99%、9.33%、11.12%,同时推动普惠金融增量、扩面、降价。 降低银行资金成本,引导信贷“活水”顺畅流入实体经济,今年以来,人民银行3次降准,释放流动性1.75万亿元。同时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等方式,出台了规模可观的宏观对冲措施。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搭建起“宽货币”向“宽信用”转变的桥梁。充裕的流动性环境下,今年上半年LPR连续走低,推动企业融资成本走低。 在此背景下,金融保市场主体工作进入“下半场”,6月中旬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金融系统让利目标,提出进一步通过引导贷款利率和债券利率下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等一系列政策,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 推动减费让利方面,今年前三季度,21家全国性银行服务收费减费让利1873亿元,预计银行业今年全年可实现减费让利3600亿元左右。 抵御风险增资本 金融稳,实体兴。在抗击疫情的同时,2020年亦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收官之年,这一年的攻坚战取得重大成效。 影子银行风险持续收敛。自2017年集中整治至今,资金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20万亿元,根本上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 金融违法犯罪受到严厉打击。“安邦”“明天”“华信”等不法金融集团资产清理、追赃挽损、风险隔离等工作扎实推进。恒丰银行、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机构风险处置取得阶段性成效。 威胁金融安全的“灰犀牛”得到控制。前三季度,新增房地产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重较去年同期下降3.7个百分点。 客观上,疫情影响给银行信贷资产造成下迁压力。为储备抵御风险的“弹药”,银行机构一方面纷纷加大拨备计提力度,使得净利润首次整体“负”增长;另一方面,主要通过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两种方式“补血”,2020年商业银行合计融资规模超1.2万亿元。 虽然今年上市银行再融资规模不大,但融资方式出现新变化。今年12月,江苏银行完成148亿元的配股,意味着7年来上市银行首单配股成功落地。 然而,非上市银行无法通过IPO、配股、定向增发等手段融资,资本补充渠道较为狭窄。为支持中小银行募资,专项债在今年成为创新“补血”工具之一。 2020年6月举行的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明确,拟从今年的专项债额度中划出2000亿元用于注资中小银行。 自7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以来,各地都在探索可行模式。12月1日,广东省公告全国首只定向支持中小银行的专项债,运作模式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参考样本。下半年以来,还有浙江、广西、山西、内蒙古等省份陆续发布地方专项债注资中小银行的计划。 规范发展补短板 今年以来,金融业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演进趋势,一揽子监管补短板政策陆续出台,继续堵“偏门”开“正门”。 2020年,沿用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开始拥抱变革。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10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总资产超250万亿元的商业银行,即将迎来更健全的金融法治顶层设计。 对行业乱象的规范和治理,脚步从未停歇。今年,中国银行“原油宝”等事件为行业规范经营敲响警钟。单一事件背后更深层次的症结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关注,为银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内控管理、注重文化建设等上了重要一课。外部舆论监督、银行自查自纠、监管依法查处、行业协会自律正形成治理银行业乱象的合力。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公司治理,银保监会年内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向社会公众曝光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初见端倪。 今年以来,金融管理部门释放了明确的政策信号,规范银行资产、负债两端业务。 在负债方面,要求银行整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创新”存款产品、大幅压降结构性存款、规范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等,以防止银行过度依赖高利率吸储。 在贷款、借贷方面,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严网络小贷新规限制高杠杆率扩张、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解释上限新规、P2P网贷清零退场等多个监管政策出台。 数字转型向阳生 银行数字化的成果在疫情防控中得到验证。 金融机构加速优化手机APP等“非接触式”服务,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产品,保障了基本金融业务不中断。不少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辟绿色通道,大幅提高金融服务时效,支持各类企业迅速复工复产。 同时,疫情更加速了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进程。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总结,国有大型银行加快数字化转型,广泛对接公共部门的涉企信息,开发大数据风控模型进行小微企业客户的准入和风控;中小银行利用贴近社区、贴近企业的优势,努力深耕细作,服务地方经济;互联网新型银行利用数字化信贷产品为成千上万户小微市场主体提供高频的流动资金。 伴随银行线下业务向线上转移,线下实体网点裁撤力度加大。公开信息显示,近两年来退出的商业银行网点已超过6280个。2020年以来,已有近3000个商业银行网点被裁撤,其中将近四成是国有大行网点。 随着金融机构加大金融IT投入力度,直销银行、金融科技子公司等全新发展形态成为银行增强线上能力的拓展方向。2020年以来,农业银行金融科技子公司“农银金科”、交通银行金融科技子公司“交银金科”或成立或开业,招商银行、邮储银行也将独立法人的直销银行牌照收入囊中。 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同时,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研发取得重大进展,商业银行纷纷深度参与到数字人民币研发测试之中。 深圳开展的“礼享罗湖数字人民币红包”活动中,四大行数字人民币钱包首次正式亮相。12月在苏州开展的数字人民币试点中,参与试点的银行又增加了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参与主体扩大至六大行。 权益保护定边界 在经济金融数字化快速转型的当下,加强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促进数字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2020年,相关部门持续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9月18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其中就从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进行规范。 作为权益保护的一部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在2020年格外受到关注。今年以来,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新闻屡次成为热点话题。比如,“池子”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百万银行客户数据疑在“暗网”出售、银行私自与合作平台“共享”客户信息、北京“健康宝”小程序明星信息泄露事件等,都指向“大数据时代,人人在裸奔”的严峻现实。 同时,2020年也被称为个人信息保护元年,相关立法和规范工作不断推进,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力度升级加码。 5月份,针对移动APP违规收集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首批拟备案的金融类APP名单,涉及商业银行、金融科技、消费金融等33家机构73款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而金融APP的备案管理,将推动信息采集、使用更加规范,有利于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源头追踪和保护。 随着相关部门日益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多金融机构都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规范与互联网平台场景方的数据共享操作,防止个人敏感信息外泄。 今年2月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数据保护义务提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要求,具有标志性意义。而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全生命周期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此外,专门性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即将出台,将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屏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知科技”,300038.SZ)股价今日开盘报3.66元,跌3.43%;截至收盘报3.91元,涨3.17%,成交额4.40亿元,总市值45.82亿元,换手率9.85%。12月24日,数知科技收报4.34元,跌19.93%;12月25日收报3.79元,跌12.6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3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7、203、204号)显示,经查,数知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2.06亿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16亿元,总计16.22亿元。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当事人张志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裁,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时忆东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数知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清偿,并于2020年年报披露时专项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核意见,自收到决定书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张志勇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清偿,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加强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提升规范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自收到决定书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对陈鹏、时忆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二人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充分尽职履责,推动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指数科技成立于2004年9月10日,注册资本11.72亿元,于2010年1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1月5日,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7亿股,持股比例13.38%。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股东、实控人为张志勇,出资比例56.38%,最终收益股份93.41%。 张志勇自2009年2月15日至今任公司4届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10月14日。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张志勇,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生于1963年11月,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1992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工业经济管理专业;曾任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北京科奥高技术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副总经理,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冶金工业财务服务中心干部;2006年起任职于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97号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20,591万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1,635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清偿,并于2020年年报披露时专项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核意见。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7日 关于对陈鹏、时忆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203号 陈鹏、时忆东: 经查,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20,591万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1,635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陈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时忆东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充分尽职履责,推动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对张志勇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204号 张志勇: 经查,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9年度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20,591万元;2020年1月至6月,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1,635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裁,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前完成资金清偿,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加强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提升规范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显示,2019年12月中旬,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300074.SZ)与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相关人员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涉及“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2019年12月24日,华平股份与东亚前海证券签订保密协议。2019年12月下旬,北京汉鼎科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咨询”)进场编制“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月27日,华平股份与汉鼎咨询签订保密协议。 2月15日晚间,华平股份初步确定岳迅信息等7家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月17日上午,华平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在内的12个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确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岳迅信息、壹玖捌壹、皓谦信息和赣州景赫。2月17日11:45,华平股份在指定媒体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 华平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于2020年2月17日11:45。 2020年2月16日,华平股份实际控制人叶某彭通过邮件向徐露发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认购协议,当晚徐露通过邮件进行了回复。徐露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岳迅信息的法定代表人,知悉了华平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迟于2020年2月16日。 2019年2月17日上午,徐露通过手机操作本人账户,分4笔累计买入“华平股份”16.56万股,成交金额76.43万元;2月20日,全部卖出“华平股份”16.56万股,成交金额85.29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盈利87249.85元。 徐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相关规定,青岛监管局决定:没收徐露违法所得87249.85元,并处以261749.55元罚款。罚没合计34.90万元。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上海,2010年4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074)。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02%。 岳迅信息为上海岳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露全资持有该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 2020年02月17日,华平股份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月17日,华平股份发布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岳迅信息、壹玖捌壹、皓谦信息和赣州景赫,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且均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2月25日,华平股份发布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赛摩网络、兴太信息、磐石信息和赣州景赫,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且均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4月22日,华平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2020〕1号 当事人:徐露,男,1985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徐露内幕交易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徐露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2月中旬,华平股份与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相关人员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涉及“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 2019年12月24日,华平股份与东亚前海证券签订保密协议。 2019年12月下旬,北京汉鼎科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咨询”)进场编制“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月27日,华平股份与汉鼎咨询签订保密协议。 2020年2月14日晚间,东亚前海证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准备、起草、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材料及文件。 2月15日晚间,华平股份初步确定岳迅信息等7家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月17日上午,华平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在内的12个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确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岳迅信息、壹玖捌壹、皓谦信息和赣州景赫。 2月17日11:45,华平股份在指定媒体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 华平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于2020年2月17日11:45。 二、徐露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华平股份” (一)徐露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20年2月16日,华平股份实际控制人叶某彭通过邮件向徐露发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认购协议,当晚徐露通过邮件进行了回复。徐露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岳迅信息的法定代表人,知悉了华平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迟于2020年2月16日。 (二)徐露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本人账户交易“华平股份”情况 “徐露”账户,2016年9月7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真华路营业部,资金账号为010XXXX077,下挂沪市证券账户A62XXXX130和深市证券账户021XXXX636。“徐露”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立于交通银行,账号尾号为0927。 2019年2月17日上午,徐露通过手机操作该账户,分4笔累计买入“华平股份”165,600股,成交金额764,343元;2月20日,全部卖出“华平股份”165,600股,成交金额852,850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盈利87,249.85元。 以上事实有华平股份公告、保密协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邮件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徐露违法所得87,249.85元,并处以261,749.55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0年12月2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显示,2018年4月下旬,通过民生证券介绍,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对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绿色纤维”)有了初步的了解。 2018年5月2日,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总经济师邵某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带领团队到古纤道绿色纤维访问,并与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达成合作共识,准备就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进行进一步磋商。2018年5月9日,郭某东通过邵某祥向民生证券居某表示,原则上同意由金浦集团或集团控制的企业先以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51%的股份,再由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发行股份购买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全部股权。 2018年6月3日,郭某东与施某强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开展谈判,达成基本合作意向。邵某祥、杨舒媛参与此次谈判,杨舒媛负责配合邵某祥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之后由邵某祥与施某强通过电话继续磋商价格问题,并向郭某东汇报。2018年6月5日,施某强到金浦集团参观,邵某祥、杨舒媛负责接待。2018年6月8日,郭某东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与施某强经谈判后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收购协议,当时参与谈判过程的还有邵某祥、杨舒媛、居某、杨某。当晚,金浦钛业申请停牌。 2018年6月11日,金浦钛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标的公司整体估值预估为56亿元,上述股权收购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金浦钛业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事项,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3日,公开于2018年6月8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杨舒媛作为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参与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关键性谈判,以及对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的接待,并在收购谈判过程中向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充分参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充分了解内幕信息形成及发展过程。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舒媛作出买入决策,并手机指示杨某华操作“杨某华”证券账户,通过杨舒媛丈夫的笔记本电脑以网上委托方式于2018年6月8日买入“金浦钛业”72.36万股,买入金额269.90万元。2018年11月16日已全部卖出,“杨某华”账户涉案期间交易“金浦钛业”盈利13.40万元。 “杨某华”证券账户开立于1997年1月15日,2016年4月27日至内幕信息敏感期前一直处在空置状态。2018年6月8日即金浦钛业申请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杨舒媛向该账户突击转入270万元,几乎全部用于在当日买入“金浦钛业”,买入占比为100%,停牌前持股市值占比为100%。该账户空置后仅买入“金浦钛业”,交易品种单一,买入方式为单笔大额买入,买入时间靠近停牌时间点。杨舒媛上述交易“金浦钛业”的资金变化时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且杨舒媛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杨舒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杨舒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吉林监管局决定:没收杨舒媛违法所得13.40万元,并处以40.20万元罚款。罚没合计53.60万元。 金浦钛业是由吉林市制药厂、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总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家企业法人单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3]85号文批准于1993年11月12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并于1993年12月15日上市流通,股票代码为000545。2013年7月24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中文名称由"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10日,公司中文名称由“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5.61%。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杨舒媛担任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浦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金浦小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京金浦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2018年6月11日,金浦钛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本次重组拟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先行收购标的公司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51%的股权,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由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重组将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018年8月6日,金浦钛业发布交易预案。2019年5月15日,金浦钛业发布交易草案。在经过多次修改后,2019年7月8日,金浦钛业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中,金浦钛业拟向金浦东部投资、古纤道新材料和前海久银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古纤道绿色纤100%股权。根据中通诚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9]第1209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古纤道绿色纤维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56.53亿元,评估增值38.61亿元,评估增值率215.45%。经交易各方协商,并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为56亿元。此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杨舒媛) 当事人:杨舒媛,女,1972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舒媛内幕交易“金浦钛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舒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4月下旬,通过民生证券介绍,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对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绿色纤维)有了初步的了解。 2018年5月2日,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总经济师邵某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带领团队到古纤道绿色纤维访问,并与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达成合作共识,准备就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进行进一步磋商。 2018年5月,邵某祥率领中介机构民生证券、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和金浦集团风控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到古纤道绿色纤维开展尽职调查。 2018年5月9日,郭某东通过邵某祥向民生证券居某表示,原则上同意由金浦集团或集团控制的企业先以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51%的股份,再由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发行股份购买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全部股权。 2018年6月3日,郭某东与施某强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开展谈判,达成基本合作意向。邵某祥、杨舒媛参与此次谈判,杨舒媛负责配合邵某祥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之后由邵某祥与施某强通过电话继续磋商价格问题,并向郭某东汇报。 2018年6月5日,施某强到金浦集团参观,邵某祥、杨舒媛负责接待。 2018年6月8日,郭某东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与施某强经谈判后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收购协议,当时参与谈判过程的还有邵某祥、杨舒媛、居某、杨某。当晚,金浦钛业申请停牌。 2018年6月11日,金浦钛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标的公司整体估值预估为56亿元,上述股权收购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金浦钛业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事项,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3日,公开于2018年6月8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杨舒媛内幕交易“金浦钛业” (一)杨舒媛实际控制“杨某华”证券账户交易“金浦钛业” 杨舒媛作为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参与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关键性谈判,以及对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的接待,并在收购谈判过程中向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充分参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充分了解内幕信息形成及发展过程。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舒媛作出买入决策,并手机指示杨某华操作“杨某华”证券账户,通过杨舒媛丈夫的笔记本电脑以网上委托方式于2018年6月8日买入“金浦钛业”723,600股,买入金额2,699,028元。2018年11月16日已全部卖出,“杨某华”账户涉案期间交易“金浦钛业”盈利133,987.25元。 (二)杨舒媛交易“金浦钛业”异常 “杨某华”证券账户开立于1997年1月15日,2016年4月27日至内幕信息敏感期前一直处在空置状态。2018年6月8日即金浦钛业申请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杨舒媛向该账户突击转入270万元,几乎全部用于在当日买入“金浦钛业”,买入占比为100%,停牌前持股市值占比为100%。该账户空置后仅买入“金浦钛业”,交易品种单一,买入方式为单笔大额买入,买入时间靠近停牌时间点。杨舒媛上述交易“金浦钛业”的资金变化时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且杨舒媛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舒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杨舒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杨舒媛违法所得133,987.25元,并处以401,961.7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据广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12月27日消息,近期,广东省公安机关持续开展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App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共监测发现38款App存在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违规行为。 这些App违规行为主要为:App隐私政策中未逐一列出第三方SDK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未经用户同意就私自获取存储、电话状态信息、通讯录、短信、通话记录并获取推送通知、用户相机、麦克风设备及访问位置权限;应用内未发现注销账号功能。 其中,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万联e万通”V8.04.10版本App存在以下三种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情况:隐私政策中未逐一列出第三方SDK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应用申请使用相机和定位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应用内未发现注销账号功能。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万联证券股票开户”3.3.8版本App存在以下三种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情况:隐私政策中没有列举说明获取相机和录音权限的目的、方式、范围,且未逐一列出第三方SDK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应用申请获取相机和录音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未经用户阅读隐私政策,应用就申请获取相机、录音、存储和位置信息权限。 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家保险”2.0.2版本App存在以下两种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情况:隐私政策中未逐一列出第三方SDK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未经用户阅读隐私政策,应用就申请读取手机状态和存储权限。 深圳市富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富途牛牛”10.17.1252版本App存在以下两种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情况:隐私政策中未逐一列出第三方SDK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未经用户阅读隐私政策,应用就申请获取存储权限。 目前,广东省公安机关已将有关监测情况上报公安部通报属地公安机关开展清理整治。 资料显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现有注册资本59.54亿元,公司总部设在广州市。万联证券的第一大股东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9.10%。 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5日,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深圳市富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腾讯战略投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富途控股(NASDAQ:FUTU)旗下子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科技类产品的研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显示,经查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药业”,300255.SZ)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2018年5月1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补充公告》,称“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山药业28号公告披露的上述内容,是常山药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后,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树华、吴志平 当事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药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高树华,男,1947年2月出生,时任常山药业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吴志平,男,1982年10月出生,时任常山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常山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常山药业、高树华、吴志平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6日,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公告》(编号2018-28,以下简称28号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山生化药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 2018年5月17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常山药业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的补充公告》(编号2018-29,以下简称29号公告),称“原公告中上述数据主要来源于国信证券2014年5月底发布的相关研究报告,公司证券部通过网络检索取得并节选了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描述。此外,公司证券部亦查询到东吴证券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报告中预测‘中国ED患者人数约1.27亿’”,“对于上述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市场空间的预测,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以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山药业28号公告披露的上述内容,是常山药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后,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常山药业、高树华、吴志平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公司是在对市场上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后,结合行业对市场状况的普遍认识,最终选取了国信证券《抗ED药物专题研究》研报中的数据,以作为《公告》中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与事实情况一致,不构成误导性陈述;2.由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所认定的《公告》的相关披露内容未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中要求的“重大性”标准,且涉案披露内容并不足以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根本影响,不符合“投资人依赖披露内容”、“误导性信息达到影响投资人做出决策的程度”的要件,公司《公告》披露案涉信息的行为不构成误导性陈述;3.公司不存在违规披露的动机,不具有误导投资者的故意或过失;4.对于案涉信息披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树华、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志平已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5.即使认定公司案涉信息披露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亦过重,考虑到公司无违规的主观故意、违规情节轻微、在第一时间发布《补充公告》等情形,请求对当事人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常山药业28号公告所披露的“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的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其一,常山药业28号公告,是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引用第三方机构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制作的。28号公告未注明数据来源,事实上,国内对治疗ED药物进行专题研究的机构不止国信证券一家,调研报告亦有多个,常山药业并未披露信息来源,导致投资者无法对信息来源进行检索,无法了解确切的计算方法。其二,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只是简单提及“据统计数据显示”,并没有向投资者揭示相关数据属于研究性结论,准确性待定,误导投资者可能认为国内ED人数确为1.4亿人。直至5月17日29号公告才披露“公司证券部未向报告撰写方咨询其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未对其数据是否准确进行核实。”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中直接引用准确性待定的数据,且未向投资者告知该数据准确性待定,不符合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其三,28号公告未披露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包括同类药品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使用情况等),对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同类药物其他生产厂商只字未提,对本公司的市场规模、推广进度和市场份额等信息没有充分揭示风险。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同行业可比数据做参考以使其产生客观、合理的预期,仅凭简单的假设和推测即得出“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级别”,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28号公告所披露的内容符合“重大性”标准。其一,常山药业作为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意味着产品线的丰富、经营范围的扩大,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的“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其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第四条第六项,收到GMP证书应当及时披露,亦证明该事件具有重大性。其三,28号公告中“本次《药品GMP证书》的取得,说明公司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剂......可以正式投产并上市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产品是公司在肝素系列产品外新开发的产品,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充分证明公司自认所披露信息属于重大信息。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属于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不是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第三,当事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本案中,常山药业在28号公告的制作、审核过程中,高树华、吴志平未能严格把握信息披露标准并执行监管要求,未能发现公告内容存在前述问题。在28号公告中对信息的引述和审核过于轻率,对投资者做出判断已然造成误导,存在明显过失。 第四,当事人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不应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综上,我局认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根基,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全面沟通的桥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常山药业披露的28号公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常山药业直接对第三方的研究数据进行部分援引,没有披露信息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使信息处于不准确、不完整的状态,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九条,应当认定为误导性陈述。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高树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志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0年12月24日
记者28日从央行网站获悉,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对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结构框架、格式体例等提出了细化要求。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推出了深化改革发展、统一市场规则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管理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该人士还表示,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记者 张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