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日,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上交所表示,经过近两年的实践,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试点已经初见成效,但从审核情况看,无论是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还是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意识和执业质量,距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的内在要求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现阶段制定《自查表》一是进一步压严压实“两个责任”,二是进一步提升审核效能,把好上市企业入口关,三是进一步提升上市审核透明度和友好度。 聚焦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 《自查表》主要围绕已公布的科创板相关审核标准、问答,结合审核实践发现的问题,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在申报文件信息披露及核查把关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归纳和提炼。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的相关问题,如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持续经营能力、研发投入等。二是常见信息披露和核查问题,如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等常见IPO申报问题,以及重大事项提示、合作研发等科创板审核实践中总结的针对性问题。 总体来看,本次业务指南设置了两张《自查表》。其中,第一张表是关于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的自查事项,共29项;第二张表是关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的自查事项,共48项。 上交所称,《自查表》所列示的审核标准、问答相关自查事项,事关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和执行。具体执行层面,上交所要求,确保《自查表》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真正落地,同时《自查表》与招股书相关信息披露保持一致。此外,《自查表》填写、提交需符合要求规范,包括签字盖章要求、会计师专项核查报告、提交时间等,中介机构可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同时或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 采取三方面针对性措施 上交所表示,《自查表》中所列披露和核查事项,涉及上市公司质量入口关,涉及信息披露质量,一直是科创板审核的问询重点。从2020年审核情况看,对于申报文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中介机构核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形,上交所审核实践中主要采取了三方面针对性措施。 一是纳入重点审核范围。重点是对于信息披露和核查不到位的申报项目,加大审核问询和质疑力度,强化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要求,有效传递审核压力。对不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的,依法依规决定终止上市。2020年,经过审核问询和否决终止审核的企业40余家,科创板审核淘汰率保持在17%左右。 二是加强现场督导联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或财务存在重大疑问的,及时启动现场督导。2020年共开展现场督导企业23家,其中20家撤回申请。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20年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信息披露不规范、中介机构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作出通报批评决定2份,监管警示决定15份,出具监管工作函56份,约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13家次。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上交所将根据有关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此外,《自查表》的执行情况和填报质量,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对于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上交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作为金融业的基础设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压舱石」之一,征信是一个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一环。 2021年开年,央行就下发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的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界定、业务规则等问题,折射出的是眼下中国新金融、新商业对于社会「基础设施」需求的剧烈变化。 征信是一个太过特殊的行业。 按照官方定义,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无论在金融服务、商业世界还是置于整个经济社会来看,其涉及的主体之广、角色之重要,大概鲜少有哪个行业能与之匹敌。而其与数据信息为生命线的特征,又使其与新技术的发展紧密连接。 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的征信体系从萌芽到成长,从一片空白到建成全球最大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每一步走来,都是在这样的变化中不断探索。 如今,数字时代加速到来。在信息大爆炸的同时,数据与信息的产生速度、体量规模,以及能够发挥的作用都在剧烈变化,而与之相关的产业链条、监管体系也随之而变。 未来,征信行业迎来一场新变革已在所难免。 1、萌芽:劈开混沌,重拾信用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刚刚迈出第一步。经济发展凯歌高奏,却也难免泥沙俱下。 其中,对于银行业而言,一个困扰已久的问题就是企业的「多头开户」。 1996年,河南省新乡市一家企业的审计报告显示,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数达到51个,分散于不同银行以及他们下设的不同分支机构。而趴在这五十多个账户上的,是数十笔呆账、坏账,企业银行账户与银行对账单之间长期不符。 当时,类似的问题在很多地区都普遍存在。究其根源,这是中国银行业打破了按行业、地域分工的格局之后,却没有解决信用信息共享问题,所面临的发展「阵痛」。 事实上,金融监管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早在1992年,原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推出了「贷款证」制度,即把企业的概况和在各家银行的贷款、还款情况由各贷款银行登记在一个纸质的文本「贷款证」上,企业到哪去借款,都必须提供「贷款证」,贷款银行就可以查询到企业在其他银行的借款信息。 在1994年和1996年,央行分别推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贷款证管理办法》进一步管控「多头开户」与「多头借贷」,将相关制度推广到全国。 到1997年,为了克服纸质「贷款证」使用不方便的问题,央行提出「贷款证」要逐渐转向电子化管理,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这也成为后来中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基础。 央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三级联网运营 然而对于处于蒙昧与混沌期的中国市场而言,金融系统的一己之力很难改变整个市场对于「信用」二字的漠视。 监管的约束没能断绝「多头开户」的乱象,企业违规操作的情况依然屡禁不止。 虽然经营亏损严重,但由于各银行甚至网点之间的信息不互通,企业通过开设新户就可以源源不断地获得新贷款。与此同时,多套账本、多个账户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逃税、骗税,甚至可以规避税收的强制执行。 这种混乱的情况在「共和国第一税案」爆发时达到了顶峰。 1999年至2000年6月,作为汕头经济特区的「排头兵」,潮阳、普宁两地从事出口退税的100多个犯罪团伙通过注册公司、开设账户,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高达323亿元,涉嫌偷税骗税近42亿元,甚至比当地的财政收入还要高出许多。 这事件的影响究竟有多恶劣呢? 当时,有很多地区甚至直接发文禁止自己的下属企业和潮汕地区的企业做生意。两年内,汕头累计迁走的企业超过1200家。到2001年,汕头GDP破纪录地下降了2%,而占汕头市经济总量三分之一以上的潮阳市,GDP竟下降了21%。 一记当头棒喝,终于令整个市场从蒙眼狂奔中清醒过来,市场经济并非盲目逐利,反而更加需要「信用」作为支撑。 从某个角度看,这或许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根据当时上海社科院的一组研究数据,人均GDP在300~500美元之间时,「信用」往往被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在500~1000美元之间,「信用」往往被大肆破坏;在3000~5000美元间,是「信用」重组阶段;而当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后,「信用」便进入良性循环。 彼时的中国市场正在完成从破坏到重组的「惊险一跃」。 更重要的是,伴随着人均收入增长与市场化进程加速,多年来聚焦于「企业服务」的中国金融业捕捉到了「个人信贷」爆发的信号,进而开始推动个人信用建设的大发展。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下发,提出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年后,央行下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积极扩大消费信贷业务,进一步扩拓展了个人信贷服务范围。 有了企业信贷的前车之鉴,个人信贷发展更加需要「信用」先行。为此,1999年6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在上海率先开展个人消费信用联合征信试点,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随之成立。 2000年7月1日,服务系统为工商银行查询了第一份信用报告 至此,中国个人信用制度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 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在上海逐步成型,更多城市开始加入信用建设的行列。2001年12月,历经了信用恶化之苦的汕头率先提出全面启动信用体系建设,而后,深圳、北京也相继加入。与此同时,垂直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信用服务机构也在全国各地成立。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3年10月底,全国共有专门征信机构近200家,此外还有其他从事部分征信业务的中介机构约1000多家。 然而对于一个以信息收集为基础、以数据整合为核心、以持续不断的交互为发展前提的行业而言,「分散」这个行业最大的掣肘——其服务效率的提升、服务范围的拓展都需要打破信息和数据「孤岛」。 市场呼唤一个全国统一和标准化的信用共享平台,以及一套成熟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2、奠基:个人向左,企业向右 金融行业对于信用信息共享的迫切需求使其再次站在了最前线。 早在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就向国务院递交了一份报告,核心内容是要求建立一个覆盖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贷款机构的数据库。 而根据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于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成为整体规划中最迫切的一环。 根据当时的规划,要在一两年内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基础信息系统,首先满足商业银行信用查询的基本需要,并逐步为企业信用评级、个人信用评分等业务提供基础数据的支撑。 金融行业的急迫源自业务高速发展的需求。征信作为金融业的「基石」,如果迟迟不能落座,很多业务的发展都无从谈起。 最典型的就是信用卡行业,当时正欲提速发展,没曾想一抬脚就在「征信」这里摔了一跤。 2003年被称为中国信用卡发展「元年」,此前的两年里各大银行相继成立信用卡中心,搭建发卡系统,摩拳擦掌地准备大干一场。然而很快大家就发现,提不上速。 以最早成立信用卡中心的招行为例,2003开业首年便发卡超过60万张,一举刷新亚太地区发卡新纪录。2004年全年新增发卡222万张,是2003年新增卡量的3.6倍。然而当时的征信系统难以匹配高速增长的发卡「产能」,一度造成大量压件。 而彼时,大洋彼岸的美国信用卡产业以成熟的征信服务为基础,发卡审批时间早已缩短至秒级。中国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完善,已然成为了横在信用卡中心前面的一座大山。 无独有偶。 同样在2004年前后,以GMC为代表的外资汽车金融公司进入中国。它们迟迟没有进入最擅长的个人业务,而大都是以企业服务为主,其担忧的核心也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服务的不完善。 很快,这种发展需求和配套设施不匹配的矛盾愈发显著。到2005年,中国银行业的「大零售转型」已蔚然成风。 这一年,交行在港上市后,宣布将重点发展零售银行业务,目标是5年内把零售业务的收入份额增至20%;中信实业银行银行则去掉了「实业」二字,表示要加强零售银行业务;作为国有大行之一的建行在引入战略投资者之后,将曾经的口号「哪里有建设,哪里有建行」变更为「建行建设现代生活」,标志着建行开始了从公司业务为主到个人业务为主的转变。 越来越多的需求让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迫在眉睫。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尽管一直以来,企业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搭建被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但两者的采集基数、难度、要求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别。 企业征信数据库建设的优势在于,由于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建立较早,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已经相对成熟,伴随着工商、税务体系等监管体系的完善,数据库的建设也相对容易和标准化。 因此在2005年,此前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在准入门槛方面,还是监管部门采取的「备案制」管理,都保持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策略。 相比之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则显得更加任重而道远。比如,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基础设施」的不完善。 直到2000年,我国才正式颁布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具备建立个人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2002年,我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NCIIS)才逐渐起步,依托身份证号对于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服务开始成为可能。 终于在2004年初,央行组织商业银行开始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止到当年底,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 回过头来看,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也直接推动了数据库的扩充与完善。与此同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行业标准的出台也加速推动了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走上正轨。 至于数据库的建设结果到底如何,只能交给实践去检验。就像人们每每提及阿里巴巴的技术能力,总会提起「双十一」的流量考验一样。央行的基础数据库在2007年迎来了一次大考。 这一年的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就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进行差别化的「杠杆调节」,即购买二套房将提高首付比率和贷款利率。 但要实现这种差异化调节的前提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央行基础数据库认定二套房——换言之它必须覆盖全国所有地区、所有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到后来,它还要进一步满足以家庭为单位的认定需求。 这也是征信基础数据库第一次在宏观调控中发挥「定星盘」的作用。 此外,央行征信中心还在2008年选取了7家试点银行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结果显示,2008年第三和第四季度, 7家行利用个人征信系统「拒绝」高风险客户信用卡申请171万笔;利用个人征信系统清收不良贷款和信用卡业务6.6万笔,涉及金额达43.7亿元。 来源: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 受益于征信系统完善的不止金融业。 世界银行在其发布的2007年度《全球商业环境报告》中指出,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成,使中国的信用信息指数从2005年的3上升到2006年的4,列全球商业环境改革第四名,东亚地区第一名。 而排名上升的原因之一便是中国建成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3、抉择:起手落子,立法十年 相比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推进,中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另一个支柱——立法建设,却经历了漫长的跋涉。 事实上,征信立法的起步比数据库的搭建要更早。 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作为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为此,国务院成立了「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17个部委、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等单位参加,对立法等问题进行研究。 当年,行业管理条例草案开始起草,并且在之后的时间里数易其稿,扩充了多个版本,但等到该条例正式出台已经是十年之后了。 其中的原因十分复杂。 从宏观层面来看,参考任何一个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征信立法都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以美国为例,其先后颁布了《隐私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信息自由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披露。 而具体到当时的国内环境来看,前期各地区和行业分散的试点、多层级的市场结构也带来了许多「后遗症」。 比如,由于征信立法横跨近20个行政部门,此前已有的相关法规既有央行主导的信贷征信系统规章,又有建设部、商务部等主导的的非金融体系规章,此外还有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相关规则。 多层次、多系统和多头监管之下,统一立法一拖再拖。期间,全球市场还经历了美国次贷危机等,这也给国内金融市场敲响了警钟——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而完善的行业监管与立法同样重要。 终于在2009年,千呼万唤之下,国务院发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信立法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与前几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明晰了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明确了人民银行对征信业的监管职责和各不同征信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等等。 但在更细节的问题上,比如,哪些信息属于征信范围依然未进行明确的说明,而当时不同地区对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录入内容有一定的随意性。尤其在对「非金融业务信息」的采集方面引起了许多争议。 例如,2008年1月,北京市规定,机动车车主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将进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如果欠缴养路费,将直接影响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信用等级和融资服务,这也直接引发了一场关于「个人征信系统越来越霸道」的讨论。 事实上,在此之前,一些商业银行还曾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宣布,手机欠费将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也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对。 除了涉及隐私与边界的敏感问题之外,关于征信机构注册资本的门槛问题等也受到了极大关注。《意见稿》有意抬高征信机构的注册资本门槛,但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大多数公司难以企及,有观点认为此举可能抑制征信行业的市场活力。 两年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央行修改形成的《征信管理条例(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问世,这版进一步厘清了一般商业性征信活动的范围、内容及相应的管理条例,并对国家设立的金融征信与一般的商业性征信做了区分。 终于,从宏观到微观的条件都逐渐成熟之后,2012年12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管理条例」)。 次年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作为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管理条例以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为主线,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与此同时,管理条例对于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准入坚持了「高门槛」的要求——需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等硬要求。 这也标志着酝酿十年的征信行业法正式出台,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4、冲击:数字时代,试点难产 计划总是没有变化快。征信立法刚刚落定,视野之外却已炸响惊雷。 2013年被视作是新金融行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这一年,余额宝横空出世,移动支付搭上了「红包」和O2O大发展的顺风车,P2P开启高速增长与资本涌入的新阶段,京东立项首个消费金融产品「白条」…… 这一切发展的背后带出了一个冉冉升起的风口——大数据。 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催生了大量的新业态,更导致了数据信息的激增,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数据已经成为了和「石油」一样重要的战略资源。 也是在这一年,一大批数据公司成立,典型如杭州的同盾科技,北京的聚信立等等。虽然创业团队的背景不同、经历不同,但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摸索后,他们不约而同地锁定了在线借贷市场。 这背后的原因并不难推测,新的市场需求催生新的服务——从2013年到2015年,中国市场上的P2P网贷平台从800家增长至2595家,累计交易规模超过1.4万亿。而从业务逻辑来看,网贷业务与数据业务有着天然的契合。 在这样一个急速扩张的市场里,大部分P2P平台的数据能力、风控能力都极为薄弱。因为P2P平台无法获得央行征信数据,若要大规模展业,必须依赖第三方大数据来辅助做风控。而这无形间也为同盾科技、聚信立这样的公司创造了巨大的市场机会。 很快,魔蝎科技、新颜科技、白骑士……越来越多有着征信专业背景履历的创业者一头扎进了数据行业。后来,伴随着现金贷市场的爆发,基于「爬虫技术」的数据公司更成为其扩张的利器。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第三方数据公司们所扮演的角色已然发生了转变。如果说之前他们更多是扮演第三方「外包」的角色,那么在积累了一定的客户和数据基础后,它们无形间成为了互联网市场中隐形的「征信中心」,或者说「信息共享中心」。 从2017年开始,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就开始密集合作,肃整大数据行业野蛮生长的乱象。 回过头去看,他们的野蛮生长与快速覆灭,或许只能算得上一段「插曲」。 相比之下,互联网巨头们对于数据和服务的思考似乎更加思之深,也谋之远。在行业发展走向新的十字路口时,他们率先向个人征信牌照发起了冲刺。 2015年1月,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就在央行通知下发的23天后,芝麻信用分开始公测。 芝麻分最初考量的维度包括个人用户的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和人脉关系 事实上,从此前一些地区将电话费、养路费等缴纳情况纳入征信就可以看出,征信本身并不局限于金融服务,这种情况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更加凸显——互联网公司对于用户画像、履约能力的描绘和认知与金融机构有着很大的不同,其应用场景也与以往有极大差异。 以芝麻信用分为例,其数据来自用户在阿里生态中产生的数据,比如淘宝、支付宝等。而在应用场景方面,公开信息显示,截止到2016年年中,接入芝麻信用商家自助平台服务的企业数量超过130家,生活类公司(租赁、出行)和金融类公司各占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5年接连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征信机构监督指引》来看,监管确实在试探个人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尤其是要求个人征信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保证金等细则,也意在尽量规避潜在的市场风险。 然而遗憾的是,个人征信牌照最终没能「顺产」。 2017年4月21日,在京召开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和央行副行长陈雨露的发言,让大家了解到了监管部门对于个人征信试点机构的态度。 对于8家试点机构为何迟迟没能通过验收、获得牌照,万存知直接点出了它们的「三宗罪」:形成「数据孤岛」、信息误采误用,以及主体治理结构不具独立性。事实上,这也是后来互联网巨头在数据问题上备受诟病的根源。 「每一家都追求形成自己的业务闭环,这在客观上分割了市场的信息链,而每一家的信息覆盖范围都受到限制,因为信息不广、不全面,这样带来产品的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征信需要信息共享,现在我们开业准备的情况是不利于信息共享的」万存知强调。 仅这三点就几乎推翻了当时8家试点机构的商业模式、股权结构、还有战略定位,个人征信试点一夜回到解放前。 最终,个人征信试点以8家征信试点公司各持股8%、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共同组建百行征信的方式落地,虽然迈出了打开「个人征信」市场化的第一步,但却难以真正脱离行政化的基因。 5、重塑:重新定义,未来可期 显然,征信行业发展所面临的变革,不只是一张个人征信牌照而已。 究其根本,征信系统的使命是为整个社会经济更好的运行和发展提供支持。事实上,每一次征信系统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以新的市场需求出现为基础,以新的技术变革为支持。尤其是在2020年,疫情导致线下市场停摆,使得整个社会的数字化进程突然加速。 无论是作为金融业的「基础设施」还是整个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压舱石」,征信行业都面临着新一轮的变革。 今年年初,央行征信中心正式启动二代征信系统切换上线,开始面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 相比于以往,其不仅在信息采集、技术架构和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了优化改进,更重要的是丰富了信息内容,进一步提升了信息采集的扩展性和灵活性。 而在基础的产品和服务层面之上,2020年,征信行业有了更进一步的突破。 2020年12月,继百行征信之后,朴道征信拿到了个人征信业务许可,成为第二家获央行批准的个人征信公司。而从朴道征信的股权结构来看,京东数科、小米、旷世科技均在其列,可见监管部门对于谋求新技术、新服务以激活市场的思路。 半个月后,央行银行草拟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表示,在《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的新业态不断涌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 而在新规之下,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扩大个人征信信用信息的范围——其中包括「消费信息数据采集、加工」等等。 从这个角度来看,征信行业在真正意义上被重新「定义」——打破以往其与金融业务强相关的印象,转而进化为一种个人行为数据的采集。 在大数据采集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今天,这种重新「定义」可能会对整个互联网市场产生持续的影响。一切对于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应用都要谨慎——因为它可能涉及侵犯公众隐私、不公平竞争等后果严重的问题。 而从另一个层面看,当更多数据成为信用共享信息,也将进一步解决五年前试点时的「数据孤岛」问题,还有如今尘嚣甚上的「数据垄断」问题。 但在数字化发展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一切的发展都与数据有关,企业的增长、商业的潜力、资本的空间……一切都跟数据紧密连接。就像困在系统里的外卖小哥,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每一个人都被「数据」定义和安排着。 而建构在数据之上的征信行业将向何处去,它所面临的挑战可能是前所未有的。这关乎的是市场的公平和秩序,还有个人的隐私与安全。 参考资料: 1)《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作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编写组 2)《中国信用体系亟待走向成熟》,作者:傅双琪 3)《对征信管理条例的几点疑惑与修改建议》,作者:尹振涛
1月11日,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期为一个月。 目前,征求意见期过半,市场关切的焦点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对信用信息的界定、对征信业务范围的界定引发讨论最多。《办法》明确,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也将纳入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当前市场上部分机构的“擦边球”行为将得到更有力的监管。 实际上,本次《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大数据时代下征信行业的一些新特点。随着金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在界定、流转、交易等环节都突破了传统认知,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涉及个人征信业务的新兴产品和服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告诉记者,市场上有一些机构“无牌照”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却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管,已成为规制外的“第二征信”,严重干扰了市场的规范发展。 “《办法》中的规定更加符合征信的本质,将部分未冠以‘征信’名号但实际从事征信业务的数据服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相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更加贴合市场需求以及社会经济金融发展需要。”工商银行管理信息部总经理苏宗国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明确信用信息 激活替代数据 界定何为“信用信息”,是本次《办法》的亮点之一。新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都视为信用信息。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是征信业务,都要纳入征信监管。 上述信息多属于替代数据。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替代数据是借贷信息以外数据的统称。近年来,采集和利用替代数据刻画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成为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新趋势。 在本次《办法》出炉前,监管部门也明确表示出对替代数据的重视。央行在2020年12月召开的“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工作推进现场交流会上提出,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需要纳入征信监管。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大量有效的替代数据的采集成为可能。而近几年的实践证明,作为借贷征信数据的补充,替代数据能够很好地刻画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其潜在的商业价值已经逐步体现出来。 记者获悉,2020年12月刚刚获批筹建的朴道征信就瞄准了这一领域。此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2018年成立的百行征信分别专注于采集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放贷机构的信贷类交易数据,主要覆盖有信贷交易记录的人群。而朴道征信希望借助非信贷的替代信用数据,为缺乏信贷记录的“白户”或“准白户”提供有效金融服务。 据统计,目前全国在校大学生约4000万人,工作五年以内的毕业生约3500万人,民政低保人群约6000万人,全国小微企业数量超过8000万户,这些人群和企业中大部分都是信用“白户”或“准白户”。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这部分群体的日常消费、行为被记录下来,产生了大量的贷前可替代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判断其信用状况。 打破信息孤岛 探索可持续的市场化模式 虽然信息时代产生了海量数据,但获取、利用数据并不容易。从整体上看,现阶段非信贷类征信信息采集不充分且机构之间缺乏互联互通,容易形成信息孤岛。 在此前的探索中,一些市场化的持牌征信机构,也曾在探索数据共享机制方面遭遇过挫折。有市场人士告诉记者,即便是在市场化机构内部,也会因为股权过于分散,导致各个股东之间并没有共享其核心的数据资产,从而形成大量的数据孤岛。 对于上述情况,金融科技行业专家苏筱芮表示,在推动征信业高质量发展方面,要通过优化价格机制、股权机制,激励数据共享,让更多主体积极参与到数据的开放生态中,打破互联网巨头的数据垄断地位。 “持牌经营+数据服务提供商”模式被很多专家提及。根据《办法》,包括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服务等也被纳入监管范围,结合此前鹏元征信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而被罚来看,未来持牌经营将是一个基本要求。 在1月25日人民银行举行的“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强调,在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因此,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类征信”业务将会被“一刀切”。对于很多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而言,《办法》提出“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这被市场解读为“非持牌机构或有可能与征信机构合作实现合规展业”。 根据汉坤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的分析,如果非持牌机构将其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或对用户的画像及评分开放给公众查询,则属于相对典型的征信业务,需要取得牌照才能开展相关业务;但如果非持牌机构把此类信息提供给持牌征信机构,则仅属于前述“信息提供活动”,而非“征信活动”,在确保有关个人信息共享的授权充分并进行相应人行报备的前提下,此类活动并不需要征信牌照作为前提。 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该项规定实际上就是鼓励征信业市场化发展,这符合社会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征信需求的现状。“不管是美国还是欧洲的征信市场发展,都经历了漫长的市场竞争过程。上述合作形式,实际上是对个人征信市场严格监管之下的一种补充。在征信体系中,一家独大的个人征信机构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远远大于其提高的社会效益。我们应利用国内巨大的人口基数以及征信市场容量巨大的优势,促进有效竞争,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个人征信细分市场。”杨东说。 在苏筱芮看来,此次文件的颁布,也有助于完善数据规范与数据治理,能够为后续数据确权乃至推动完善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打下坚实基础。她表示:“当前,中国政府已明确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数据确权是数据市场化配置及报酬定价的基础性问题。” 杨东进一步强调:“只有加速我国数字化金融的发展,包括数据行业、数据企业、数据平台的多维度发展,才能实现国家数据要素市场的爆发式增长,在国际数字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取得主导地位、拥有数字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告别“野蛮生长” 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更好地利用替代数据、探索数据共享机制是征信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而与之同样重要的是加强对信息主体的保护。杨东表示,随着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包括个人交易、社交、上网痕迹等多种类型的替代数据开始发挥作用,来源也由传统的金融机构发展到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数字金融公司等,现已被普遍应用于信贷支持。但是,需要平衡替代数据应用与用户私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 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正是征信工作的底线,一旦信用信息泄露或个人信息被诱导滥用,可能会引发诸多问题。 多位专家表示,在此前征信业务开展中,存在无授权采集,“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加工处理过程不透明、自动化决策有失客观公正性等问题,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无法得到保障。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征信业加强对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例如,《办法》提出“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苏筱芮认为,上述规定有助于规范征信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对客户主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是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征信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杨东认为,面对资本垄断和数据垄断双重垄断扰动数据市场的局面,《办法》的及时推出有利于规范数据市场,加速中国数据市场的发育。他建议,未来要以数据保护性开发为指导,制定个人数据保护的标准,辅以数字技术体系,更充分、更全面、更完善地对个人信息和隐私进行保护。 苏宗国则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谈及《办法》的意义。“《办法》的实施不仅能对信息主体及信息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强的保障,而且能对商业银行合法合规引入外部征信信息提供更加明确、可遵循、可操作的依据与准绳,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将信息与资金相结合,实现信息价值,推出更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各方共赢。”他建议,商业银行在后续引入征信信息或征信服务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筛选出合格服务商,确保业务合法合规开展。 汉坤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也在分析中表示,随着《办法》的发布,相关业务规则逐步清晰,我国的征信行业将走上更为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一位业内人士强调:“数据市场上‘跑马圈地’的时代即将结束,‘野蛮生长’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或者企业会被逐渐取缔,对个人数据的利用会走上法治化、正规化的道路。”
记者从国家网信办获悉,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近日发布,2月22日起正式施行。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全面修订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依法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在平台责任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并新增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等平台主体责任。另外,《规定》针对账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生产、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数量限制、账号交易买卖、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等突出问题新增了多个条款。 在落实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上,《规定》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和账号安全审核机制,不得从事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剽窃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进行敲诈勒索、买卖交易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强制关注账号 据了解,当前,一些平台利用自已掌握的数据、技术、资本等不对等优势,单方面制定所谓“霸王条款”“免责协议”,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推脱平台主体责任,网民反映强烈。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制定了相关措施。 《规定》从规则管理、功能管理、行为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措施。一是要求平台制定公众账号相关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服务协议等,应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是要求平台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三是要求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用户依法文明上网,不得假冒仿冒他人公众账号,不得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名誉。四是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依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10项违法违规行为 《规定》不仅明确了公众账号平台和生产运营者的主体责任,同时还明确了针对生产运营者的10项违法违规行为。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月11日,人民银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后,征信行业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 《办法》共七章46条,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办法》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市场对此高度关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近年来,互联网生态不断丰富,个人征信数据的维度随之延展,例如网上购物、社交关系、出行情况、理财持有情况等,但这些数据多被把持在互联网巨头手中,规范数据的收集、利用迫在眉睫。 恰逢其时 数字经济时代征信业发展呼唤新规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本次《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征信业发展趋势。实际上,每次征信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无不与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紧密相连。 从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成立至今,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进入了稳步推进阶段。经过多年的研究,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同年,根据《条例》规定,人民银行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条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此后,人民银行一直在持续研究,寻找合适的时机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自《条例》发布以来,我们一直在关注征信市场的发展情况。2016年,人民银行开展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广泛征求和听取来自相关部委、专家学者的意见,借鉴参考了国外征信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前述负责人表示。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征信面临新挑战,出台《办法》可以更好地适应新技术条件下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征信的有效供给。”前述负责人表示。 在数字经济时代,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使得大量涉及信用信息的数据能够更容易采集和加工,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成为可能。征信服务正逐步从银行信用扩展到商业信用以及与信用相关的替代数据领域。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办法》的制定工作开始提速推进。一方面,出台《办法》能更好地适应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的需要。该负责人解释,《办法》将替代数据纳入信用信息范围,而缺乏信贷记录的“白户”或“准白户”(主要是小微企业、刚刚工作的个人)此前多因信息不对称问题难以享受到正常的金融服务。对这部分群体而言,非信贷的替代信用数据将发挥更大作用。 另一方面,《办法》还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兼顾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规使用。在征信业发展过程中,一些新的现象也引发各界高度关注。由于新业态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出现了无授权采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需从法律层面“正本清源”。 此外,《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该负责人强调:“当前,我们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扩大征信业对外开放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办法》对境外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对此前规定的有效补充。” “经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各方认为出台《办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通过出台《办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明确信用信息定义依法依规开展征信业务 “本次《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何为信用信息。”一位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此前,各方对借贷信息属于信用信息认识较为一致,但对于身份、支付交易、财产、社交等信息是否属于信用信息的认识并不统一。此外,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在界定、流转、交易等环节都突破了传统认知。实践中,信用信息早已突破借贷信息的范围。 而《办法》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都视为信用信息。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是征信业务,都要纳入征信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即便是持牌的征信机构,也不可以随意获取、调用相关信息。记者了解到,部分信息属于限制采集信息,在充分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使用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充分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采集,如财产信息;而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信息,属于严格禁止采集范畴,征信机构不得采集。 “明确何为信用信息,有助于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有利于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这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遵循“最少、必要”原则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办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对个人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都属于征信业务,这意味着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事的个人信息服务也将被纳入征信监管范畴。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当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打着征信旗号的大数据风控公司和数据服务商,不乏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身影。这些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在未经充分授权的前提下,过度采集企业和个人数据,并广泛应用于各种商业目的,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 这些机构游走于法律边界,事实上却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管。对此,前述央行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此前的征信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无授权采集,“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加工处理过程不透明,自动化决策有失客观公正性等问题,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无法得到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围绕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环节,提出了信息采集“最少、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取得同意、用于合法目的等要求,有助于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信用信息安全、合规、合理的流动。 “对于信息采集的禁区,《办法》也有明确规定。我们不允许征信机构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从非法渠道采集、或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采集信用信息。”该负责人解释。 适应开放新形势破局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 除了规范国内征信业务,《办法》对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建设开放型经济的必然要求。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扩大征信业对外开放是贯彻落实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施,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越来越密切,国内企业“走出去”,投资“走出去”,都需要征信信息的跨境交流合作。 此前的法律法规中,对这部分内容并未有明确规定。前述负责人表示:“《条例》只提到了要遵守有关规定,而《办法》是对这方面的重要补充。我们了解到,之前各家征信机构在提到跨境业务时难免束手束脚,随着《办法》出炉,征信信息跨境流动与合作有望破局。”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对此,《办法》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也适用本《办法》。 同时,《办法》对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范。例如,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不得将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批量企业的信用信息传输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或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上述规定将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纳入监管范围,以后这方面的业务开展就有规可依了。《办法》兼顾了信息安全和合规使用,有助于征信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业内专家表示。
图片来源于网络 1月11日,交通银行官网发布公告,回应网传交通银行被黑客攻击致使大量用户信息泄露一事。 据悉,近日有公众号发帖称,2021年1月“中国交通银行”遭遇黑客攻击,导致大量信息被泄露,并以“8.8BTC”的价格被发帖贩卖。 图片来源于交通银行官网 对此,交行官网发布公告称,该行监测到有不法分子在暗网发帖贩卖所谓交行客户信息,并有部分自媒体转发相关信息。经系统核查比对,确认与交行真实客户信息不符。 交行声明,不存在黑客入侵,不存在客户信息泄漏。交行已就相关违法行为向公安部门报案,将依法追究损害该行商誉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周看点:①瑞幸咖啡CEO郭谨一遭联名罢免,董事会成立独立委员会调查;②五粮液:预计2020年净利润199亿元,同比增长14%;③农夫山泉钟睒睒身家超越巴菲特;④豫园股份取得舍得集团70%股权,郭广昌成为公司实控人 行业资讯 2020年白酒相关企业新注册2.9万家,同比下降12.1% 目前我国共有19.9万家白酒相关企业,四川省以3.6万家企业排名第一,贵州、湖北分列二三名。近年来,相关企业年注册量在2018年达到3.4万家的峰值,随后两年略有下降,2020年新注册企业2.9万家,同比下降12.1%,其中四季度新注册0.6万家。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从事食品及酒制造相关业务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近日,深交所官网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4号——上市公司从事食品及酒制造相关业务》。指引提出,从事食品及酒制造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以临时报告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头条 茅台酱香系列酒今年或提价10%-40%,赖茅涨价20% 1月8日,市场消息称今年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自有产品提价10%-40%,王子酒、迎宾酒减产75%-80%,部分产品退出市场。 茅台酱香系列酒一经销商向搜狐财经确认了这一消息,并表示赖茅产品将涨价20%。 新乳业收关注函:要求补充说明“一只酸奶牛”商标争议 1月8日,新乳业收到关注函,要求补充披露“一只酸奶牛”商标涉诉情况,以及对新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新乳业1月5日发布公告,公司拟2.31亿元投资“一只酸奶牛”项目。相关方将“一只酸奶牛”品牌相关资产及业务资源置入成立新公司,并由新乳业收购新公司60%股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显示,2017年8月16日,一只酸奶牛申请注册第25884887号“一只酸奶牛”商标,被驳回了注册申请。新注册商标和他人2015年4月9日抢注的16676428“一只酸奶牛”商标为类似商标,且处于有效注册状态。 五粮液:预计2020年净利润约199亿元,同比增长14%左右 1月7日晚间,五粮液发布公告:预计2020年净利润为199亿元左右,同比增长14%左右。 五粮液表示,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实现增长,主要系公司核心产品销售增长所致。 同时五粮液回复关注函称,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在2020年10月30日至12月18日期间,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五粮液股票的情形。 瑞幸咖啡CEO郭谨一遭联名罢免,董事会成立独立委员会调查 1月6日晚,一封“关于罢免郭瑾一瑞幸咖啡董事会主席和CEO的请求信”在社交平台流传,信中直指现任董事长和CEO郭谨一无德无能,请求董事会和大股东立即罢免其董事长和CEO职务。 郭谨一发布了瑞幸咖啡全员信显示,举报信是由陆正耀、钱治亚等组织并主持起草,部分当事员工不明真相,被裹挟签字。 瑞幸咖啡官网发布声明称,公司董事会已立即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对董事长兼CEO郭谨一受到的指控进行调查。举报信中的指控与去年4月2号披露虚假交易的行为无关。 红牛商标案终审宣判,中国红牛:已提请国际仲裁 1月6日下午,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泰国天丝集团对此前最高院下发的“红牛系列商标案”终审判决断章取义,且双方的争议焦点《95年合资合同》已进行国际仲裁。 同时,中国红牛在声明中指出,二审判决并非双方法律关系的终局,法院仍未能厘清双方在缔约、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商标等权益关系。因此中国红牛将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夫山泉创始人钟睒睒身家超越巴菲特 彭博近日消息,根据彭博亿万富翁指数,农夫山泉创始人钟睒睒身家已飙升至917亿美元,超越巴菲特成为全球第六大富豪。据悉,农夫山泉股价自9月份上市以来的股价涨幅达到了200%。 传今麦郎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将启动IPO 据证监会河北监管局消息,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已与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这意味着,成立于1994年的今麦郎正式向A股发起冲击。 目前,今麦郎集团旗下的业务主要分为面品、饮品两大品类,前者以“一桶半/一袋半”方便面为代表,后者最为知名的产品则为“今麦郎凉白开”。 根据2020年9月10日发布的《2020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今麦郎在2019年的营业收入为218.488亿元,首次实现单年营收破200亿元。 伊利确认涨价传闻:基础白奶将有不到5%的提价 1月5日,国盛证券调研称伊利、蒙牛基础白奶产品元旦后涨价。其中,伊利于12月29日对旗下基础白奶产品进行提价,提价幅度3-5%。蒙牛于12月底开始对旗下白奶产品进行提价,提价幅度约4-5%。 伊利董秘办回复个人投资者表示,公司基础白奶有不到5%的提价,主要因原奶成本上涨的压力,具体经营计划将在年报中披露。 蒙牛相关负责人对搜狐财经表示,消息正在核实中。 酒鬼酒因信披违规收监管函: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 1月4日晚间酒鬼酒公告:公司收监管函,此前公司分别在上市公司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2020酒鬼酒创造历史,2021酒鬼酒馥郁腾飞!”的报道。 深交所认为,酒鬼酒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公司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程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希望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ST舍得:豫园股份取得舍得集团70%股权,郭广昌成为公司实控人 1月5日晚间,ST舍得发布公告:豫园股份通过执行司法裁定的方式取得沱牌舍得集团7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本公司29.95%股权。郭广昌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豫园股份同日发布公告称,1月5日,公司收到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舍得集团70%的股权的冻结,豫园股份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再次对簿公堂 中国庭审公开网显示,2021年1月4日,茶颜悦色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茶颜观色。目前该案仍处于审理之中。公开信息显示,“茶颜悦色”奶茶店自2013年12月在长沙开办第一家店至今,已拥有近两百家分店。 2019年5月,与“茶颜悦色”仅一字之差的“茶颜观色”奶茶店在长沙开业。随后双方陷入一场持久的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之争。 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不存在阿里方面联手其他企业打压云南咖啡的现象 1月5日晚间,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向媒体发出声明,表示不存在阿里方面替云南咖啡制定标准的情况,而2020年12月31日下午该协会举行的媒体见面会所发布的消息系双方沟通中存在信息误差而产生的误会,也不存在阿里方面联手其他企业打压云南咖啡的现象。 西安冰峰汽水披露上市辅导备案 昨日,陕西证监局官网公布了华创证券关于西安冰峰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备案的申请报告。根据申请报告,冰峰饮料将于2021年5月31日前递交IPO申请材料。 冰峰是西安汽水品牌,主营产品为“冰峰”牌的橙味饮料、酸梅汤以及纯净水。冰峰汽水至今已有60多年历史,与凉皮、肉夹馍一起被称为“三秦套餐”。 市场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第3期认证风险预警的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指出,总局对有机产品认证领域(有机蔬菜、食用菌、葡萄酒、茶叶、水果、粮谷、乳制品、食用植物油、婴幼儿配方食品9类产品)的25家认证机构涉及的320批次产品实施了认证有效性抽查,认证机构覆盖率为28.7%。抽查发现18批次抽样产品(涉及8家认证机构)不符合认证要求,总体不符合率为5.63%。市场监管总局已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认证机构,有关认证机构已依据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作出撤销24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严肃处理。 (综合搜狐酒业、中华网财经、酒业家、云酒头条等整理,编辑/顾梓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