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开出史上最大征信罚单的消息将老牌企业征信机构鹏元征信推上风口浪尖。 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2月30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下称“鹏元征信”)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的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 据了解,此次处罚系有史以来征信机构最大罚单。鹏元征信也成为了首个因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而被处罚的企业征信机构。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表示,此次罚单是金融监管“开正门、堵偏门”的重要表现,结合2020年12月央行受理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筹)个人征信业务申请可以看出,个人征信牌照开闸是“开正门”,而此次鹏元征信受罚则是“堵偏门”。 在苏筱芮看来,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领域首收罚单充分释放出这样一种市场信号:在我国,凡是搞金融的必须持牌,征信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征信行业属于金融业,因此也必须持牌经营,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市场机构不得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 在2020年12月2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副行长陈雨露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央行对于征信市场培育和管理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严监管”就是其中之一。陈雨露进一步指出,因为征信经营的是信息,信息涉及到人民的信息权益维护问题。所以,在监管上一定要把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放到首位。根据《民法典》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央行将会继续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所有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服务,全部纳入征信监管,实行持牌经营。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央行第二张个人征信许可就是出于这样一个考虑,个人征信服务一律持牌经营。 鹏元征信旗下多个征信产品惹争议 公开资料显示,鹏元征信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商业征信机构之一,其最早建设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从2002年8月开始运行,甚至早于央行征信中心。2005年在深圳注册成立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业务逐渐覆盖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等范围。 2015年1月,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允许鹏元征信等8家公司开展第一批个人征信试点业务。2017年4月,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公开表示,8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无一合格,并指出这8家机构不具备第三方独立性、数据割据不利于信息共享等问题。2018年1月,个人征信试点以新筹建的百行征信获全国首张个人征信牌照而告终,鹏元征信等8家公司成为百行征信股东,每家持股8%。 这也就意味着,鹏元征信从始至终未单独获得个人征信牌照,不具备直接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资质。 然而,从鹏元征信介绍其征信产品及业务,如身份认证、个人反欺诈服务、贷前贷中风险防控、用户画像等不难看出,个人征信业务属于鹏元征信主营业务之一。有媒体在2016年报道,其收入构成中,个人征信产品占近70%。 其中由鹏元征信2016年推出的互联网征信平台“天下信用”,被媒体曝光曾提供过贷款、贷超服务引发争议。其不仅在APP设置“热门贷款”的入口,为小赢卡贷、嗨钱、招联好期贷等贷款产品导流,还曾先后与如期分期、省呗等至少9家现金贷平台合作。此后,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鹏元征信被用户投诉以风险评估报告为名义,与现金贷平台合作收取砍头息等相关投诉多达数百起。 此外,鹏元征信曾于2019年8月新推出产品“数兜兜”,上线一个月后即下架,有媒体指出该产品涉及用户个人敏感数据信息,如手机号码核查、个人卡流水交易记录等,平台接入的数据是否经过审核,数据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引发业界猜想。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无证开展个人征信业务,鹏元征信也在从事信用修复相关业务。鹏元征信官网介绍,其入选为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可通过信用修复培训,为一般失信行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主体提供服务。 然而针对市场上提供有偿征信修复现象,央行人士曾在多次公开场合表示,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提出可以做征信洗白或不良征信记录铲单。这些网络骗局要通过大力宣传,让人民群众不要轻信。媒体报道,央行征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当前央行征信系统中并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说法,逾期产生的记录将从逾期欠款还清当月开始算起,在征信报告中保留五年,“建议用户保护好个人信息,以防上当受骗”。 天眼查信息显示,鹏元征信大股东为深圳市菁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菁木科技”),持股比例53%,此外还包括自然人谷国良,其同时也是鹏元征信法人代表以及菁木科技股东。2018年7月,三胞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宏图高科(600122.SH)曾公告称,拟置入鹏元征信的控股权,预计不低于51%。但因三胞集团陷入债务危机,次月,宏图高科再次公告称终止置入鹏元征信控制权。 监管戴上“紧箍咒” 事实上,在央行征信系统与百行征信外,市场上不乏第三方机构通过对外输送个人征信产品,提供有偿数据信息服务。大量以大数据风控之名行个人征信之实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商,造成了数据滥用和数据交易的灰色地带。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分析称,个人征信市场以前是没有个人征信牌照的,所以大家擦边球做做,但现在已经在发放个人征信牌照了,如果谁都能继续做个人征信,那么个人征信牌照的价值就不突出了,也无从依托牌照发放进行规范。 陈文还称,央行针对鹏元征信开出近2000万元的罚单背后,反映出监管对于金融数据治理规范的决心,现在无照开展个人征信几乎都是在打数据产品的擦边球,而当下数据治理的政策导向越来越强,对于个人数据的获取、使用以及交易的规范力度不断加强。 据陈雨露在上述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央行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强度不断加大。 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范金融机构的展业行为,强化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律合规意识。另一方面,对发生了信息泄露,甚至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从严惩处,形成监管震慑。 此外,央行还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大数据公司、大数据征信名义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查处以信用信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名义招摇撞骗的行为。 陈雨露表示,下一步,会根据国家将要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新的法律,及时推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暂行办法》,以更大的力度来规范个人信息在金融领域里的依法合规使用,切实维护好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2021年将成为个人征信合规、蓬勃发展的重要年份,预计后续将有更多市场化机构积极参与申请个人征信牌照,恪守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监管要求,与数据规范、数据治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结合起来,在坚持合规的基础上稳健前行。”苏筱芮对记者说道。
12月3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秋喜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因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秋喜因被予以监管关注。 信息显示,经查明,2020 年 12 月 26 日,山西汾酒控股股东汾酒集团召开 2020 全球经销商会议。公司董事长李秋喜在会议上表示,2020 年汾酒集团收入预计增长 17%,利 润总额预计同比增长 60%,全年营收预计排名行业前列,利润同比 增速继续保持行业第一。 根据山西汾酒2019年年报及相关公告,山西汾酒2019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汾酒集团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8%、113%。山西汾酒是控股股东汾酒集团的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经营业绩与控股股东高度关联。 上交所表示,董事长发布的汾酒集团相关信息,直接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2020年度经营业绩,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李秋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交所做出监管措施决定: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秋喜予以监管关注。 除李秋喜外,贵州茅台董事长高卫东今日也因信披违规,遭上交所监管关注。
12月31日,上交所发布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高卫东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信息显示,高卫东作为贵州茅台时任董事长,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经查明,2020 年 12 月 16 日,贵州茅台召开 2020 年度贵州茅台酱香系列酒全国经销 商联谊会。会议上公司董事长高卫东表示,公司 2020 年预计可完成 酱香系列酒销量 2.95 万吨,实现含税销售额 106 亿元,同比增长 4%。 上交所表示,多家媒体对会议内容进行报道,引发了市场和投资者的广泛 关注。 近期,白酒板块上市公司受到投资者及媒体的广泛关注,相关 公司的产销情况及业绩信息是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信息,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针对此事贵州茅台董秘办曾回应称,“茅台系列酒不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占比不大,对公司整体的经营趋势和结果不构成特别重大影响,认为不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12月23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贵州茅台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监管函具体内容未披露。 董秘办之前表示:“监管函只是常规事宜,按规定不需要披露。最近公司关注度比较高,交易所这次是提醒公司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在公开场合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神译局是36氪旗下编译团队,关注科技、商业、职场、生活等领域,重点介绍国外的新技术、新观点、新风向。 图片来源:Fabiola Peñalba on Unsplash 如果让你总结一下最近读过的三本书或文章,你能回忆起来多少? 如果你比较诚实,我想你可能不能回忆起来多少。 这是因为我们每天都饱受信息的轰炸。 21世纪的信息洪流是祸也是福:它使我们能够以低成本快速学习任何东西,但与此同时,它经常让我们不知所措。 Jim Kwik认为,我们的学习能力是无限的,而需要知道的只是如何使用它。 Kwik是一位大脑教练,几十年来他一直致力于研究我们的大脑是如何工作的。在他的书Limitless中,他提出了三个简单但有效的问题,可能会帮助你从所读的每一本书或每篇文章中收益最大化。 在阅读时想着如何回答这三个问题似乎画蛇添足。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它们会帮助你记住读过的东西,并确保知识从书中转移到头脑中。 没有什么技能比学会如何学习更强大。它是其他所有技能进步的基础。 ——Eric Schurenberg 我能怎么运用它? 阅读非小说类书籍,你的目标是利用所学知识。 无论是自我提高、商业、技术还是其他任何事情,你的最终目标都是从阅读中受益,从而变得更好。 虽然优秀的书籍和文章通常会告诉你如何使用读到的信息,但坏消息是优秀的书籍和文章数量很少。 在大多数情况下,你会学到一些东西,但不知道如何使用。这就是为什么要问自己,我该如何使用它? 该问题可以帮助你弄清楚这些建议如何真正影响你的生活和事业,而不仅仅是启发了你。 如果你是为了获得灵感而阅读,那么你可能不需要这个问题。但是,如果阅读的目的是做出改变,成为更好的自己,那么你就需要弄清楚如何将知识付诸实践。 你该怎么做: 想想看,当你在读这篇文章的时候,有没有问自己,“我该如何运用它”呢? 如果你这么做了,答案很简单:因为这篇文章的主旨是告诉你如何从读过的所有东西中获取最多的信息,那么你可以在任何时候阅读非小说内容时使用这些信息。 例如,你可以把这三个问题写在便利贴上,贴在你正在阅读的书的第一页上。这是一个小小的提醒,可以帮助你获得最大的信息。 然而,你也可以在电脑桌面上创建提醒事项,这样在线浏览时,就可以想起它们。 如果这些问题时刻萦绕心间,你使用它们的频率将会高得多。 我为什么要运用它?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相关性的。 为什么这些信息和你有关?你为什么要关心它?它怎么可能改变你的生意、人际关系,甚至生活? 然而,真正的问题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你的最终目标是什么?你为什么读书?是为了得到启发?是为了炫耀自己读了很多书?还是为了学习? 如果你是为了寻找灵感或者炫耀已经看完的书,你可能不会关心它的“相关性”。但如果你是为了得到更多信息,你就需要多想一想。 这可能会放慢你的阅读速度,但它能确保你从每一篇文章中得到最大的收获。 你该怎么做: 如果你想问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本文中所学到的内容,那么答案很简单:因为它可以让你从读到的内容中获得更多内容,因为它们将确保你不仅获得灵感,而且理解如何将信息付诸实践。 如果某件事感觉不相关,我们就不会费心思去记住它。然而,问题是,大多数时候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浏览书籍和文章,就很难说哪些信息是真正相关的,哪些不是。 这就是为什么你应该有意识地问自己“我为什么要运用它”,因为它可以帮助你区分相关和不相关的信息,筛掉没用的,留下有用的。 在为信息洪流所淹没的碎片化世界,我们需要学习如何过滤各种数据,并且发展新技能、新方法,从而在二十一世纪实现蓬勃发展。 ——Mark Hyman 我什么时候能够用到它?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时机的——你什么时候才能用到所学的知识?应该在何种情况下加以运用? 与内容的相关性相似,考虑时机同样可以帮助我们弄清楚如何使用信息。 你可能会遇到一大堆很重要很有价值的建议,但如果你不能把它们付诸实践,它们就毫无价值。 假设你刚开始创业,读了一些关于领导力的书来学习如何管理员工。然而,问题是,你目前只是光杆司令一个,甚至无法支付某人为你工作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更多关于领导力的知识是件好事,但对当前的你来说并不适用。 相反,你应该专注于学习更多对现状有实际影响的话题。 你该怎么做: 在弄清楚如何使用特定的信息以及为什么要使用它之后,试着想出一个特定的应用情形。 在哪种特定的情况下你可以应用你所学到的东西? 如果你现在就问自己这个问题,答案显而易见:你可以在下次阅读一本书或一篇文章的时候使用这三个问题。 写在最后 很多时候,问题可能是最具启发性的答案。 根据大脑教练Jim Kwik的说法,问题能够引导我们的注意力,并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为人们在阅读时通常不会问足够多的问题,这会影响他们的注意力、理解和记忆力。 下次你要长时间阅读的时候,设置一个计时器,过了一段时间(比如20分钟)就停止阅读。休息一下,问问自己学到了什么,然后寻找以下三个问题的答案: 我能怎么运用它? 我为什么要运用它? 我什么时候能够用到它? 当你坐下来阅读非小说类书籍时,随身携带一本笔记本,一些便利贴,或者用电脑进行记录,这样你就可以随时记下如何应用你所学到的东西。 不要害怕在书上划线、写字、做笔记做批注。毕竟,你的目标是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能够运用那些知识,而不是打造一个闪闪发亮的书架。 多记住你读过的东西不仅能帮你把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还能帮你向朋友和家人推荐有意义的书,想想吧,是不是很酷呢? 译者:喜汤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显示,经查明,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430505)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共3宗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 2016年5月23日,史信与自然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等协议,约定史信向杨某借款2亿元。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史仁、史俭等人同时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上述2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09%,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11月,上陵牧业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家公司分3笔向黄河银行借款共计2亿元。同时,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与黄河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及账户资金质押协议,约定以上陵牧业在黄河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对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2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72%,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2018年1月8日,上陵集团与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卫金超”)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上陵集团可向中卫金超最高借款1亿元。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另有3家企业以及史信、史仁、史俭等自然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1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51%,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上陵牧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情形,应当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史俭,在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配合史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史仁擅自使用公章以上陵牧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史俭以上陵牧业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两人隐瞒上述事项,未告知上陵牧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上陵牧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陵牧业实际控制人史信,利用其地位、优势和便利,授意、指挥史仁和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隐瞒上述事项,未告知上陵牧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上陵牧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史信的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宁夏证监局决定对上陵牧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史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史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史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陵牧业成立于2000年8月18日,注册资本2.90亿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史信,董事长为史仁,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总经理为史俭。上陵牧业于2014年1月24日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股票代码430505,主办券商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陵牧业大股东为上陵集团,持股比例为35.0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8年10月8日,上陵牧业披露《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划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公告》显示,2018年9月30日,公司发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被冻结,经向公司董事长史仁报告并自其处了解得知:上陵牧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资金被用于向黄河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黄河银行已将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1.95亿元及上陵牧业基本户中的244.09万元于2018年9月26日划转用于上陵集团的担保贷款还本付息。 2016年5月23日,上陵集团董事长史信个人签订借款协议向杨斌借款人民币2亿元(资金打入了上陵集团账户),并由上陵集团、上陵牧业以及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上陵牧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以及史俨共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上陵牧业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目前在上陵集团有存档一份,除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外,杨斌未要求出具上陵牧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要件)。截至2018年10月8日,该笔借款余额为1亿元。 2017年6月13日,上陵集团全资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黄河银行借款7500万元(期限12个月,2017年6月13日-2018年6月13日),到期后经协商展期12个月(2018年6月13日-2019年6月13日);2017年4月10日和11月8日,上陵集团全资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向黄河银行借款1亿元(期限36个月,2017年4月10日-2020年4月9日)和2500万元(期限12个月,2017年11月8日-2018年11月7日),上述借款总额2亿元,由上陵集团、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上陵牧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以及史俨共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上陵牧业与黄河银行签订了《账户资金质押协议》(协议全部留存于黄河银行,公司无留底,同时应黄河银行要求,上陵牧业出具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上仅有上陵集团和其一致行动人宁夏思瑞投资合伙企业的盖章,该决议亦未留存),协议约定以上陵牧业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2.25亿元作为质押提供担保。截至2018年10月8日,黄河银行上述三笔借款归还80万元,借款余额为1.99亿元。 2018年2月8日,上陵集团实际控制的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短期流动资金借款5000万元,上陵牧业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上陵牧业仅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全部由对方留存,公司未留存协议,对方未要求出具上陵牧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要件),截至目前,该笔借款余额为3000万元。同时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过法院将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3000万元进行了诉前保全。 上述五笔向上陵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及诉讼保全金额合计3.29亿元,均未通过上陵牧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公告披露,除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外,上陵牧业所有有关人员在2018年9月30日前均不知情。所有上述担保事项中,目前,除上陵集团全资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黄河银行借款7500万元担保协议外,其余暂未取得,具体金额后续还需核查取证,公司将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四)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五)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六)其他事项。全国股转系统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制定具体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其保荐业务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相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八条: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当事人: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史信,男,1959年2月出生,上陵牧业实际控制人,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史仁,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上陵牧业董事长,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史俭,男,1969年6月出生,时任上陵牧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陵牧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陵牧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 2016年5月23日,史信与自然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等协议,约定史信向杨某借款2亿元。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史仁、史俭等人同时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上述2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09%,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11月,上陵牧业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家公司分3笔向黄河银行借款共计2亿元。同时,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与黄河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及账户资金质押协议,约定以上陵牧业在黄河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对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2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72%,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 2018年1月8日,上陵集团与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卫金超)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上陵集团可向中卫金超最高借款1亿元。史信决策并指使史仁、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另有3家企业以及史信、史仁、史俭等自然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1亿元担保,占上陵牧业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51%,上陵牧业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直至2018年10月9日,才将该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账户资金质押协议、银行资金划转记录、法院判决书及裁定书、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陵牧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形,应当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史俭,在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配合史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史仁擅自使用公章以上陵牧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史俭以上陵牧业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两人隐瞒上述事项,未告知上陵牧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上陵牧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陵牧业实际控制人史信,利用其地位、优势和便利,授意、指挥史仁和史俭以上陵牧业名义对外提供担保,隐瞒上述事项,未告知上陵牧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通知上陵牧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规定,史信的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史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史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史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宁夏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今日,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法本信息”,300925.SZ)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开盘报36.00元,涨79.28%,盘中最高报78.88元,最低报36.00元。截至今日收盘,法本信息报53.01元,涨163.99%,成交额8.76亿元,振幅213.55%,换手率67.72%。 过去三年一期,法本信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均不及同期营业收入。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法本信息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32亿元、7.82亿元、13.07亿元、7.97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99亿元、7.05亿元、12.05亿元、6.83亿元。 2017年至2020年1-6月,法本信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185.09万元、6516.59万元、9595.44万元、4777.1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45.04万元、5839.98万元、9009.33万元、4350.0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70.93万元、1276.35万元、4062.49万元、-8129.25万元。 过去四年一期,法本信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同期净利润的差距逐年扩大。2016年度至2020年1-6月,其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为-942.70万元、-1914.16万元、-5240.24万元、-5532.95万元、-1.29亿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法本信息资产总计分别为2.56亿元、3.98亿元、6.61亿元、7.86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分别为3686.44万元、7910.88万元、1.44亿元、1.36亿元。 上述同期,法本信息负债合计分别为8442.09万元、1.61亿元、2.48亿元、3.26亿元,其中,短期借款分别为910.00万元、4110.00万元、3168.61万元、9237.42万元。 2020年1-9月,法本信息营业收入为13.21亿元,同比增长44.0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300.63万元,同比增长21.3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428.60万元,同比增长16.06%。 法本信息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8.50亿元至19.50亿元,同比增长41.58%至49.2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0亿至1.20亿元,同比增长14.64%至25.0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0亿元至1.10亿元,同比增长11.00%至22.10%。 法本信息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信息技术外包(ITO)服务的提供商。公司基于对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客户的业务场景,为客户在信息化和数字化进程中的不同需求提供软件技术外包服务。 法本信息本次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为3237万股,发行价格为20.08元/股,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孙小丽、汪建华。法本信息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5亿元。 法本信息最终募集资金比原计划多1.27亿元。法本信息于12月23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4.58亿元,其中3.07亿元用于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3114.42万元用于软件研发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项目,6281.66万元用于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700.00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法本信息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6487.24万元,其中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4575.4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验资费用1010.00万元,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用400.00万元。 此外,招股说明书显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木加林、嘉嘉通、耕读邦、深圳市法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法本电子”)、深圳市金之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人合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深圳法本电子间接控制上海法本电子以及法本电子(香港)。 值得关注的是,法本信息与实控人的深圳法本电子出现了共用商号“法本”。 深圳法本电子成立于2013年6月21日,注册资本为128.00万元。深圳法本电子股权结构为严华持股61.09%,邱春城持股21.87%,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3.13%,陈文慧(严华配偶)持股3.91%。深圳法本电子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研发、销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深圳法本电子总资产2.93亿元,净资产3268.08万元,2019年度净利润1040.94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深圳法本电子总资产3.00亿元,净资产5185.35万元,2020年1-6月净利润1868.57万元。 法本信息和深圳法本电子不仅共用商号,就连两企业官网展示的商标图也极为相似,如下图所示: 截图来自法本信息官网 截图来自深圳法本电子官网 据壹财信,商号是企业长期运营中形成的企业信誉的一部分,作为企业区别于同行的自身独特性、识别性,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商号不仅是识别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
燕窝事件才刚过去不久,辛巴辛有志又在配合警方调查“直播间消费者遭电信诈骗”事件,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据悉,所骗消费者皆收到自称是“辛选客服”的来电,接通后对方不仅能准确说出消费者姓名,甚至连购物信息也能一并说出。尽管一开始受害者都能保持质疑的态度,但在如此详细的描述下,有不少消费者还是选择了信任,结果一步一步掉进圈套,损失钱财。对此,大家心中一定会有疑惑:究竟是谁泄露了消费者信息? 关于这一问题,目前警方还在紧随案件发展追踪源头,但钱款一经多次转账就会增加调查难度,大家也只能静静等待结果。仔细想想冒充客服诈骗的套路已多次针对淘宝、京东各大平台上演,骗子的套路其实几乎一样而且十分粗糙,主要是通过取消会员、退货理赔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转账,甚至网络贷款。 比起调查结果,大众更应该注意的是如何应对这类电信诈骗。对此,小编提醒各位消费者,不仅要在平台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在互联网上也需要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对不明来源,尤其是索要钱财的信息更要提高警惕。 冒充客服类电信诈骗应当如何防范?牢记以下几点,对防此类诈骗会有一定的帮助: 1、快递、物流、电商交易平台、银行等部门发现问题,均不会要求被害人离开平台通过具有转款功能的社交软件进行退、赔款。 2、绝大多数退、赔款都是从被害人支付的账户中原路返回,无需被害人在其他社交软件中操作,更不会要求被害人通过扫码、点击链接、提供银行卡卡号、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方式进行退、赔款。 3、绝不会要求被害人通过网络APP软件贷款提现的形式进行退、赔款。 4、常规的退、赔款会有一个时间审核阶段,不会要求被害人在短时间内按照指导操作。 5、遇到任何订单交易问题,请拨打商家预留的正规客服电话,切勿相信通过其他方式和你取得联系的人,遇到问题及时反馈商家或咨询公安机关。 6、关注当地公安部门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微信、微博公众号,及时获取防诈知识。 7、保护好个人的信息安全、不要随意在网站上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信息和各类订单信息,遇到链接不随意点击、遇到二维码不随意扫描、遇到电话不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