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房产租赁领域侵害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最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天(18日)通报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自今年4月1日至9月30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各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1474件,查获涉案信息369.2万条,罚没款1946.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54件。 房产租售、装饰装修、教育培训等三领域违法行为高发 从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当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主要高发在房产租售、装饰装修、教育培训等三个领域,其中,房产租售行业案件数量和涉案信息数量均列首位,查办案件273件,涉案信息数量153.2万条,罚没款428.2万元,分别占总数的18.5%、41.5%和22%。 最突出的违法行为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710件,涉案信息276.3万条,罚没款1006.3万元,分别占总数的48.2%、74.8%和51.7%。 三大特点:多发性、隐蔽性、取证难度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案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 违法行为具有多发性。从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等情况来看,违法行为涉及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保险经纪、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等多个领域,与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违法经营者在非法收集、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往往通过便携式存储器、互联网等途径传递信息,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储存在网盘、电脑甚至手机中。在与消费者联系时,一般都是通过电话、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基本不与消费者直接见面。有的甚至利用修改软件隐藏真实信息,消费者很难知道违法者真实身份。 案件查办难度大。电子文档具有难发现、难固定、易销毁的特点,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在第一时间综合运用控制现场、电子取证、讯问当事人等多种手段固定相关证据,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此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往往具有涉众、跨地域等特点,取证难度也相对较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一步将继续组织开展“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经营者法律意识、消费者维权能力。(央视记者 王婧)
尽管知道是一笔赔本买卖,但中国人寿还是一步步用25次增持站稳了万达信息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11月8日晚,万达信息公告称,截至2019年11月7日收盘,中国人寿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40375561股,通过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1078676股,共计增持上市公司414542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6824%。 此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万达信息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中国人寿还表示,成为第一大股东后,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万达信息的股票。 长江商报记者还发现,万达信息三季报计提应收账款等资产减值损失5168万,三季报更是增收不增利,营业收入16.59亿元,同比增长近6%,归母净利润为4297.86万元,同比下滑逾七成。 虽然接手的是张“烂牌”,中银国际证券分析师杨思睿认为,国寿拥有广泛的C端保险用户信息和产品,参考平安集团“科技+金融”发展路线,国寿与公司有望围绕技术、数据与金融服务展开协同。财通证券分析师赵成也认为,中国人寿将在医疗健康、智慧城市、云计算、大数据等业务领域,以万达信息为主要平台整合科技资源和业务资源,实现业务协同,这样看,中国人寿“放长线,钓大鱼”的意图很明显了。 国寿系耗资28.5亿元三度举牌 中国人寿对万达信息的关注从2018年的纾困计划开始。 去年12月下旬,国寿通过纾困质押专项产品“凤凰”的投资,从上海万豪手中协议受让了5500万股万达信息股份,持股比例5.0025%,耗资6.325亿元,成为万达信息第三大股东。 期间,国寿系(中国人寿、国寿集团、国寿资产)合计增持至10973.4175万股,对应股比10.0042%。增持从5%到10%这部分,国寿系再耗资约8.65亿元。 6月23日晚,万达信息公告,控股股东万豪投资、实际控制人史一兵与中国人寿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转让公司5.0142%的股份。完成后,万达信息的第一大股东将由万豪投资变更为中国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国寿集团、国寿资产),后者持股1.65亿股股份、股比15.0183%;实际控制人将由史一兵,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然而7月23日,中国人寿入主万达信息的交易生变,《股份转让协议》解除,原因是万豪投资未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债权人、担保权人的同意。 随后,中国人寿又通过增持加大持股比例。据统计,2019年,中国人寿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24次增持万达信息,本次是今年第25次,而自2018年12月27日以纾困资金进入万达信息以来,“国寿系”已对万达信息进行了6轮增持,3次触及举牌线,耗资28.5亿元。 原大股东占用资金5.8亿元 万达信息原控股股东的“劣迹”是中国人寿目前要面临的问题。 三季报显示,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合作方非经营性占用万达信息资金余额为5.8亿元。 万达信息于2019年8月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史一兵先生的告知函,获悉万豪投资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058880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的18.29%)及史一兵先生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50860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的0.50%)均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此次股份被冻结,系大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对万豪投资及史一兵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另外,8月7日,法院还受理龚纯良诉万豪投资及史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龚纯良因该事项提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万豪投资持有的公司200588800股股票。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万豪投资累计被司法冻结后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2005888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8.28%;史一兵累计被司法冻结后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5508600股,占其持有万达信息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0.50%。 11月6日晚间,上海万豪投资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深交所还对此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在万豪投资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情况下,其承诺的资金占用返还计划是否能够如期实现。若上述资金占用款短期内无法归还,会否对万达信息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计划,万豪投资具体的返还安排为:2019年10月31日前返还占用资金不低于1.5亿元,2019年11月30日前返还占用资金不低于4亿元,2019年12月31日前将占用资金全部返还。 万达信息经营现金流为负 长江商报记者发现,万达信息三季报增收不增利,营业收入16.59亿元,同比增长近6%,归母净利润为4297.86万元,同比下滑逾七成。 另外,公司应收账款较年初增长42.65%,从15亿元上升至22亿元,现金流承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11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3.2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3.74亿元,资金链捉襟见肘。 由此看,万达信息的客户大量为公立医院、事业单位,依赖于财政拨款,可能存在受付款流程及财政因素影响,回款较慢、付款周期较长的问题,这对于中国人寿也是个不确定因素。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表示,中国人寿对万达的增持是战略性投资,而非财务性投资,而且万达信息流动性较好,且双方存在较大的业务协同空间。数据显示,目前万达信息总市值在200亿元左右,流通股占比高达99.33%。 除开其他因素,赵成认为,在医疗健康领域,依托中国人寿业务资源和公司的技术能力,强化双方业务合作,提升双方在医保科技和健康科技方面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在智慧城市领域,依托中国人寿长期的服务政府经验和公司全面的技术能力,在一网通办、市民云、城市大脑和城市安全等领域深入布局,可以进一步增强公司智慧城市信息化业务的综合竞争实力,强化中国人寿服务政府的能力,协同带动保险主业深入推进。
“双十一”前后促销垃圾短信连番“轰炸” 律师称此行为涉嫌违法 央广网北京11月11日消息(记者钱成)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双十一”前后,垃圾短信的“轰炸”达到了高峰,很多网友的手机里,这两天都不停地收到各种商家的广告短信。其实,从上月开始,多位消费者就反映,手机的广告短信明显增多,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和各大电商平台的“双十一”优惠促销活动有关。另外,来自银行、酒店、航空公司的广告信息也不少,而这样的连番短信“轰炸”也让部分消费者不胜其扰。那么,铺天盖地的短信“轰炸”是否合乎法律要求?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家住黑龙江的马先生(化名)告诉记者,从上个月20日左右开始,手机短信的收件箱里就陆续收到各种商家的优惠活动信息,其中大部分都与“双十一”促销有关。马先生表示,这些商家中有一部分是自己曾经购买过的,但是也有不少是自己从未购买甚至是从未咨询过的商家。 马先生说:“现在不仅仅是以前买过东西的商家,很多不认识的App、商铺、店铺也都会发来‘双十一’促销短信,短信内容都大同小异,比如降价促销、拼团、领取购物券,会在后面附上相应的网址,让去点击。但是有些不认识的网址、不认识的商店发来的短信,根本就不敢点进去,怕有陷阱。” 这样的遭遇,来自浙江的夏先生也十分有同感,去年他有过一次点击不明链接被恶意扣款的经历,如今对于很多促销的信息他难辨真假,即便想买也不太敢点击。 “这些商家会不时地发来一些红包这种东西,我们也不知道这个东西是什么内容,点进去以后会不会出现上当受骗的问题。”夏先生说。 那么,这些商家是从何处得到消费者的手机号码?又是通过什么途径大批量地发到用户手中? 据媒体报道,商家发送广告短信使用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有部分是商家自己收集的,主要是在自己店铺购买过的消费者,还有些则是通过其他机构倒卖的。而商家发送广告短信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找运营商发送,另一种是通过代理公司发送,而大部分此类信息都是通过代理公司发送的。 截至发稿前,记者打开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搜索“短信群发”时,都显示没有相关产品,但是只搜索“短信”或其他相关的关键词时,就会显示不少提供短信代发等业务的店铺。记者通过咨询商家后了解到,代发短信业务每条的收费在4分钱到5分钱不等,发送条数越多越便宜,平均花2000元就可以发送5万条信息,而电话号码则需要买家自己提供。 据消费者透露,近期的广告短信除了数量多,另一个特点就是退订困难,很多短信中都写了回复字母“T”就可以退订,但是不少用户在回复之后,该商家的短信并没有就此停止发送。 对此,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商家未经过用户同意群发广告短信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中第四十三条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韩骁说:“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对广告主,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韩骁认为,之所以这样的广告短信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违法的成本过低。韩骁建议,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才能对这些不法商家起到警示的作用。“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比如对这种二次违法或者多次违法的行为,提高处罚的标准,不能‘一刀切’。另一方面,应该做到全面监管,违法必究、违法必查。” 韩骁建议,如果部分消费者频繁受到广告信息的困扰,可以通过电信运营服务商来办理相关的“短信拦截”服务,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用户可以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对垃圾短信进行举报,如果商家的行为涉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严重涉嫌违反《刑法》的,用户还可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韩骁表示。 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建议,解决广告短信的问题,需要出台专门的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法,消费者也要增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他说:“首先要加强立法,以前的立法重一些原则、轻细则,或者重企业的自律而轻监管或者规制。我们建议,对这方面专门出台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另外,相关企业也一定要加强内部管理,不要通过这种手段获取这种信息或者去从事这种经营活动。”
10月20日,万达信息发布公告称,10月18日,中国人寿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1522100股股份。增持完成后,中国人寿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64869445股股份,占比15.0259%。 中国人寿表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董事会占三席 据了解,在“重振国寿”的战略方向中,科技国寿三年行动方案快速推进,入股万达信息,国寿联盟、统一客户联络中心、国寿先锋等先后上线都是重要举措。 值得一提的是,万达信息10月15日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换届聘任。 在9人董事会成员中,中国人寿派驻的有三人,分别是匡涛、胡宏伟、钱维章。其中,匡涛为万达信息新一届董事会董事长;胡宏伟为副董事长、总裁;钱维章为董事。 公开资料显示,匡涛为中国人寿集团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09年6月进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先后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8年7月起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曾有段小插曲 8月30日,万达信息公告,中国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至12.73%。9月12日晚,万达信息公告,中国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749%。 此前,8月6日,万达信息发布公告称,自2018年12月28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至2019年8月6日收盘,中国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5497.25万股,累计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117%。此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万达信息10.0259%的股份。 值得一提的是,6月23日,中国人寿与万豪投资等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拟受让5500万股万达信息股份,并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过,根据后来的公告,截至2019年7月23日,因万豪投资无法达成协议生效条款,其申请解除协议。经审慎研究,中国人寿同意终止《股份转让协议》,并按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万达信息于7月23日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 据了解,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终止,主要是由于万豪投资与债权人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达成一致导致。目前万豪投资的债务问题未对万达信息的日常经营造成影响,万达信息的规范运作情况良好。 中国人寿表示,双方的战略合作是基于双方业务上的巨大协同空间,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解除,不会影响中国人寿与万达信息长期业务战略合作关系。中国人寿作为万达信息的重要股东,将一如既往看好和支持万达信息持续健康发展,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基于双方稳定良好的战略合作前景,未来中国人寿不排除通过其他方式增持万达信息股份,如发生增持行为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而后,8月4日,万达信息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万豪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史一兵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共计2.1亿股,占总股本的比例18.79%。 公告表示,公司知悉冻结情况后,立即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问询关情况,公司收到回复是其对冻结情况完全不知情,目前尚且不知冻结原因。 在此之前,中国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万达信息9.98%股份,是万达信息第二大股东。 2018年,中国人寿委托资产公司分红账户通过纾困产品“国寿资产-凤凰专项产品”持有万达信息5.0025%的股权;2019年,中国人寿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买入方式增持该公司股份4.9734%。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前,中国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万达信息109,734,175股股份,占万达信息总股本的9.9808%。
刷脸支付还需过好几道关? 新华社上海9月25日电题:刷脸支付还需过好几道关? 购物付款时,不用打开手机,只是看一眼支付设备,就能完成付款。今年以来,刷脸支付在大小商店、餐馆逐渐铺开,消费者和商家在感到新鲜、好奇的同时也发现,这一设备利用率较低,体验也没有二维码支付好,此外还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刷脸支付未来如何?市场还在观察和等待。 刷脸支付遍地开 在上海陆家嘴一栋写字楼一层的快餐厅,白领胡晓璐用自助点餐机完成点餐,选择支付方式时,屏幕上除了微信、支付宝二维码付款等选项外,还有一个“刷脸”选项。“只用对着屏幕上方的摄像头看一眼,然后再输入绑定的电话号码,就可以完成支付,感觉挺新鲜的。”胡晓璐说。 不只是连锁餐厅,上海市民郭先生在一家服装店购物付款时也发现,收银台除了此前经常能见到的扫码枪,还有一台类似于iPad的设备,通过摄像头扫描面部信息,郭先生也快速完成支付。 消费者周小姐说,和扫二维码支付相比,刷脸支付确实带来一些便利。“比如付款时,刚好打着电话,扫二维码就很麻烦,如果可以刷脸支付会方便很多。” 今年以来,刷脸支付迅速升温。去年底,支付宝推出刷脸支付产品“蜻蜓”。今年3月,微信刷脸支付设备“青蛙”正式上线,刷脸支付进入大规模应用阶段。 除了大超市、连锁餐厅,不少中小商户都收到了来自支付宝和微信两家的“诚意邀请”。上海闵行区一家餐馆负责人朱先生对记者说,最近一段时间,支付宝、微信两家推广刷脸支付的工作人员已多次上门推销,“安装设备的价格已经从最初的六七百元降到了现在的两三百元。”随着推广力度不断加大,市场上甚至已出现“零成本”安装刷脸硬件设备的情况。 一家水果店店主祝女士则说,微信、支付宝两家推销人员均承诺,如果刷脸支付达到一定额度,还可以有现金返还奖励,“感觉这力度就像几年前推广二维码支付一样。” “每周可以铺七八台设备。”刷脸支付设备代理商吴强说,一降再降的安装成本,再加上1000多元的返还奖励,让更多中小商户接受安装刷脸支付设备。支付宝方面曾透露,未来三年将投入30亿元支持商家完成刷脸支付硬件的数字化改造。 刷脸支付还需过三道关 尽管平台力推,消费者和商家也展现出足够的好奇心,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刷脸这一新支付方式也暴露了利用率低、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等问题,能否被市场接受还有待检验。 ——解决的痛点不够“痛”。“扫码支付很麻烦吗?”在上海静安区一家便利店,面对记者提出的刷脸支付的问题,刚刚买了一杯咖啡并扫码完成支付的徐先生如此反问。徐先生说,他购买了该便利店的会员资格,付款时一方面需要扫描APP积分,另一方面,一些优惠券也需要扫码才能使用,所以他并不会选择刷脸方式进行支付。 一些中小商家也对这一支付方式的市场需求表示疑虑。一家餐馆负责人丁先生说:“我还在犹豫到底要不要装这个设备,怕装了之后没几个人用。”而在相隔不远的一家服装店,负责人查询后发现,安装刷脸支付设备后第一周的流水只有320元,远低于扫码支付。“这和当初二维码支付不一样,二维码一出来,大家可以不用带现金了,刷脸支付再方便也不可能让大家不带手机。”该负责人表示。 ——体验尚不完善。在上海虹口的一家连锁咖啡店,记者看到,收银台上的刷脸支付设备黑着屏幕,无法正常使用。“坏了两天了,还没有人来修。”收银员说,和二维码扫码收款相比,刷脸收款设备故障率高。该收银员还表示,高峰期,刷脸支付慢、效率低。“有刷脸支付的时间,三笔扫码支付都完成了。” ——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业内人士表示,刷脸相较于指纹、密码,优势在于去掉了手机这一介质,但介质的缺失,也意味着人脸信息利用变得更加容易。 “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在互联网领域,并以此作为交易支付的认证,风险是有的。”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会长谈剑峰表示,刷脸支付的基本原理是将终端服务器采集到的信息与云端信息进行比对,看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云端生物数据库发生信息泄露,则不仅会给账户安全带来风险,也会造成具有唯一性的个人生物信息外泄。 行业应自律 监管也应加强 针对刷脸支付,监管部门也在加快顶层设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提出,探索人脸识别线下支付安全应用,借助密码识别、隐私计算、数据标签、模式识别等技术,利用专用口令、“无感”活体检测等实现交易验证,突破1:N人脸辨识支付应用性能瓶颈,由持牌金融机构构建以人脸特征为路由标识的转接清算模式,实现支付工具安全与便捷的统一。 “就个人信息保护来说,用户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尽管目前已有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但关于个人敏感信息、生物信息等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建议尽快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谈剑峰表示,任何一项技术都有它适合的应用场景,不能一味滥用科技。在用作支付认证时,不能仅仅凭借面部信息等生物特征进行单一验证,而应结合着传统密码等方式,进行多重认证。 刷脸支付既要便利,更要安全。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表示,这一方面需要行业自律,企业应该对采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存储,也需要企业明确和规范用户信息使用的目的和范围,避免消费者信息被过度使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监管,“在金融科技领域,创新走在监管前面是常有的事,这需要监管部门及时跟踪创新以及创新带来的问题,对监管机制进行更新和强化。”
监管处罚进一步细化,日前,陕西省银保监局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陕国投信托”)做出行政处罚,并开出3张罚单。 具体来看,陕国投信托受罚原因是“未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息”。陕西省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处以28万元罚款。 同时,陕西省银保监局还对陕国投信托当事人姜广平和陈中源二人进行警告。姜广平对信托项目未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息的行为负领导责任,陈中源负主要承办责任。 陕国投信托信披相关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回应称,本次处罚中的违规行为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最初,是银保监会对上述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让公司去申辩,行政处罚书是最近收到的。目前,陕国投信托已经进行了整改。 第一财经记者盘点发现,今年以来,监管对信托公司的处罚已达到10多起,其中9月份除上述处罚之外,还有中信信托、建信信托两家龙头企业由于将信托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等,被罚款120万元。
中国网财经9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近日发布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以及安泰集团董事长杨锦龙、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风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安泰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完整披露部分对外担保 一是2018年3月22日,安泰集团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1.24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迟至2018年4月21日才披露。 二是2017年12月29日,安泰集团及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77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以价值9,592.5万元H型钢、精煤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以及上述所有权受限资产。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安泰集团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于2010年2月,未能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 3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未规定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是未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的内容。 三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是安泰集团2018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时,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二是安泰集团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债务重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安泰集团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全文如下: 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完整披露部分对外担保 一是2018年3月2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1.24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迟至2018年4月21日才披露。 二是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77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以价值9,592.5万元H型钢、精煤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以及上述所有权受限资产。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于2010年2月,未能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 3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未规定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是未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的内容。 三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是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时,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二是公司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债务重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9月3日 关于对杨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锦龙: 近期,我局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本人在2018年度担任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完整披露部分对外担保 一是2018年3月2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1.24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迟至2018年4月21日才披露。 二是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77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以价值9,592.5万元H型钢、精煤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以及上述所有权受限资产。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于2010年2月,未能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 3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未规定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是未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的内容。 三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是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时,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二是公司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债务重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本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关于上币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本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9月3日 关于对王风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风斌: 近期,我局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本人在2018年度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经查,我局发现公司以及你本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完整披露部分对外担保 一是2018年3月2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1.24亿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事项迟至2018年4月21日才披露。 二是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与光大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泰钢铁77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泰型钢、宏安焦化以价值9,592.5万元H型钢、精煤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以及上述所有权受限资产。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于2010年2月,未能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 3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未规定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是未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的内容。 三是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是公司2018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时,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二是公司与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该债务重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本人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本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