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王衍行 中国即将推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与此相伴的是,信息披露成为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中提出: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 信息披露一直是股票市场心头之患,殷鉴不远,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给中外股票市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4月3日,中国证监会在声明中称:中国证监会高度关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4月24日,证监会发文称,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5月4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调: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坚决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 2019年以来,中国已累计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 痛定思痛,虚假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股票市场的毒瘤,创业板注册制信息披露面临困难及挑战。 一、制度沿革:信息披露成为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核心 核心是事物中起主导或中坚作用的部分,意思是中心及主要部分(就事物之间的关系比较而言)。 注册制是通过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出售股票的价格和品质有着隐含的要求。通过市场来判断股票的价格和品质。 核准制则是由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直接对出售证券的价格和品质做出投资价值判断,政府在其中具有选择权,承担了重要的角色。核准制之下,信息披露则居于从属地位。 注册制使信息披露上升为核心地位。注册制转变到督促企业向投资者披露充分和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上来,注册审核机关不对企业的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进行实质判断,也不对发行人“背书”。投资者依据披露信息所作的投资决策也不应由注册审核机关承担责任。注册制下审核实质信息绝非对于证券的投资价值本身作出判断,更不会基于注册审核机构的负面判断行使否决权,而是围绕实质性信息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督促企业以一种负责的方式,及时披露一切有关投资决策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这既是信息披露的核心要义,也是注册制区别于核准制、审批制的本质所在。 注册制是通过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出售股票的价格和品质有着隐含的要求。注册制之下,投资者通过市场判断的股票的价格和品质,自主进行价值判断。 注册制实行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判断股票的投资价值,必须基于与股票相对应的企业的资产、经营、财务等公开披露信息。因此,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以信息为基础的交易市场,股票信息的质量决定着市场引导资本流动、决定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 投资者只有在获取充分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才能对证券的品质和价格是否合适予以确认。因此,发行人只有提供充分信息,投资者才会做出基础判断。充分信息披露因此成为发行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关键在于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创业板注册制推出后,之前游资普遍采用的“打板”吸引跟风盘的策略有效性将大大降低,创业板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提升风险偏好,创业板主要容纳一些规模较小、投机性更强的股票,从而形成创业板市场供需双向扩容的良性互动。 二、重新界定注册审核机关的审核把关责任 主要有两点: 一是不对申报文件是否存在虚假承担责任。落实注册审核机关的审核把关责任。注册制条件下,审核工作所针对的是经过中介机构核查验证和专业把关的申报文件,注册审核机关不再需要对上市企业作实质判断,也不需要对申报文件是否存在虚假承担责任。 二是对信息披露提出更明确的要求。注册审核主要是对申报文件是不是符合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要求,进行把握和判断。齐备性主要是指注册文件披露内容的项目、范围和程度等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是否达到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所要求的充分和必要水平。一致性主要是指披露内容所反映的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合理、财务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符合逻辑、财务与非财务数据之间是否能够得到印证等。可理解性主要是指信息披露文件的语言表述,要立足于投资者阅读和使用的需要,充分考虑一般投资者的认知水平与专业能力,尽量做到浅显易懂,尽可能避免使用晦涩难懂、冗长、技术性宽泛及模棱两可的术语。 三、约束及处罚:确保信息披露核心地位不落空 一是落实发行人的基础诚信责任。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无条件地承担法律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或者协助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同样承担法律责任。落实发行人的诚信责任,一方面要大幅提升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数额幅度,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同时,要全面落实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法律责任,实行最严厉的市场禁入措施,构成犯罪的,坚决实施刑罚制裁。另一方面,要健全民事赔偿责任制度,针对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特征,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着力优化方便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机制和途径。同时,要赋予监管机关责令回购股份、责令先行赔付等职权,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特殊性,让投资者更为有效地获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二是落实保荐机构监管及连带责任。加大对保荐机构监管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注册制改革,明确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监管职责,形成高效协同的综合监管体系。扩大惩戒对象范围,将保荐机构全体项目人员、各级责任人员均纳入违规惩戒范围,做到问责的“应问尽问”。补充完善违规问责情形,建立信息披露质量与保荐业务资格挂钩机制。增加监管措施类型,强化经济约束,提高监管威慑。加大惩戒力度,扩大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资格罚”的适用范围,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三是落实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责任。确保中介机构依法履职、恪尽职守是事关注册制成败的关键所在。中介机构运用其专业知识和专门经验,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查验证,作出专业判断,投资者往往基于对其的高度信赖作出投资决策。他们应当履行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特别注意义务,承担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专业把关责任。要在合理界定和划分参与股票发行活动的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职责范围和责任边界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审慎、勤勉地履行好法定职责,对于不遵守执业规范要求、违反业务准则的执业行为,必须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四是落实自律和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必须以强有力的事中事后监管为后盾。为此,要从强化自律和行政监管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落实好注册制条件下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协会要全面建立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和自律公约制度,特别是要研究建立专门适应注册制改革要求的先行赔付、质保金和黑名单等自律管理制度。监管机关要按照注册制改革的理念与责任分配原则,全面调整并完善注册制条件下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注册审核工作的动态管理与过程控制,确保注册审核工作的合规性和一致性。特别是要赋予监管机关必要的监管职权和充分的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专门的事中核查制度。发现发行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严厉处罚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增加资本市场司法供给、实行违法违规成本与危害相称原则。主要包括:推动有关方面加快修法修规进度,修改《证券法》《刑法》,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等。证监会、司法机关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对风险较高。 六提高信息披露风险较高公司风险承担成本。包括,提高声誉风险保证金额度,对高管人员实施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等。 搞好信息披露任重道远。尽管在打击虚假信息披露上已经初步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但是,面对强大的利益诱惑、强烈的作案动机,创业板市场上恬不知耻、愍不畏法者可能大有人在。“谦受益、满招损”,未来,自满和言胜也许意味着失败。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5月6日,脱口秀演员池子(本名王越池)通过微博发布长文称,在处理与笑果文化的合约纠纷时收到来自对方的案件材料,里面包含本人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 池子通过律师函指出,笑果文化涉嫌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查看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目前自己已向公安局报案,且向银保监会等政府监管机关投诉,要求相关方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 5月7日凌晨,中信银行在官方微博上发布致歉信称,“经我行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我们向王先生郑重道歉!”并称该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中信银行表示,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该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该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我行将举一反三,全面检查,加大培训,强抓制度执行,坚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个人账户交易明细遭银行泄露 客户投诉并报案 池子表示,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是重要的个人隐私,银行不能把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交给第三方,笑果文化此举属于侵犯公共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而中信银行则表示,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 金融机构客户信息保护频遭质疑 最近一段时间,金融机构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频遭质疑。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大量中国金融业数据在暗网被兜售”,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集团、中国人寿等。 对此,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公开回应称,经查,被贩卖的信息绝大部分是黑客伪造或拼凑的。银保监会始终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客户信息安全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严肃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同时,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保险机构网络安全工作,尤其把客户信息保护作为重中之重。近年来,印发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文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客户隐私保护,对客户信息严格实行从采集到存储、销毁等全流程的制度化管理。 他称,银保监会还建立了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长效工作机制,把银行保险业客户信息保护工作纳入了日常信息科技风险监管中。银保监会不定期组织开展客户信息保护专项行动,银行业、保险业网络安全专项治理,指导监督银行保险机构加强网络安全风险排查整改。 专门立法迫在眉睫 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仍存在不足,缺乏专门性立法,对违法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追究机制尚不健全。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出台专门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切实保护个人金融信息。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央行下发了《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初,央行发布的2020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也明确,将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办法》)。根据2019年末的征求意见稿,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加工和存储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确认信息发生泄漏、毁损、丢失时,金融机构应当在72小时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金融消费者。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在全民抗疫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却打起了疫情的主意,实施新型金融诈骗。3月10日,北京银保监局发文提醒广大消费者,不法分子针对公众居家防疫、普遍通过网络或手机获取信息的特点,借助“区块链”概念发行冠状病毒加密货币Coronaviruscoin等虚拟货币,宣称筹集的资金用于在境外建造口罩、防护服工厂,或用于研究生产冠状病毒疫苗,并许诺高额回报,骗取受害人钱财。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北京银保监局重点提醒消费者注意低息贷款型诈骗、投资理财型诈骗、盗取信息型诈骗、非法集资型诈骗这“四类”骗局。“疫情期间,您缺钱吗?xx金融给您授信1万,申请后马上到账。”随着疫情蔓延,部分老百姓收入减少,资金紧张,一些诈骗团伙开始趁火打劫。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冒充各大知名金融平台,给用户授信数万额度。但要拿到这些额度,需要缴纳工本费、押金、解冻费等费用几百上千元,很多消费者上当受骗,缴纳费用后再无音讯。利用“疫情贷款”诈骗。“您想申请政府疫情专项贷款吗?”疫情期间,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发布可代理申请“额度高、利息低、无抵押、下款快的政府疫情专项贷款”的虚假信息,诱使有资金需求的公司或个人申请贷款,然后以提前收取中介费、保证金等为由实施诈骗。“宅在家里也能理财”。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老百姓在疫情期间旺盛的投资需求,通过网络聊天室、微信群向投资人推荐私募基金、指导买卖股票、期货等,引诱受害人下载虚假交易软件并开户投资。盗取信息型诈骗中主要包含利用“退改签”诈骗、利用购买防疫物资诈骗;非法集资型诈骗主要涵盖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网站和微信等社交软件,冒充慈善机构、民政部门、医院、爱心人士等向消费者发送“献爱心”的虚假募捐信息,利用群众的同情心实施集资诈骗。利用感染者亲属众筹“医药费”诈骗;利用“销售返利”诈骗等方式。金融安全知识普及活动也逐步展开。北京银保监局已印发通知,在全行业动员部署“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活动内容重点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服务意识、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主题,以教育引导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倡导依法维权、普及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金融服务政策为主线,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凝聚行业力量,强化消费者金融安全意识。为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做好四个“应当”,做到四个“拒绝”,避免落入诈骗陷阱。申请贷款应当选择银行等合规金融机构,拒绝小广告、小作坊式的网络金融产品。正规的金融机构,不会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联系借贷人,沟通办理借贷业务。在放款前不会巧立名目来收取借贷人任何费用,只要是在网上预先交费的贷款业务,一律不要轻信和办理。投资理财应当牢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拒绝高息诱惑。收益永远和风险成正比,面对过高的收益率应保持警惕和理性,切勿存在“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个人信息应当加强保护,拒绝泄露个人敏感金融信息。在收到“退改签”类的信息后,应通过相关企业或部门公布的官方渠道查询确认,切勿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使用不明来源的无线网络;遇到索要个人信息、短信验证码或银行卡密码等情况时,切勿盲目听信,切勿向他人透漏上述个人敏感信息。爱心捐赠应当认准正规渠道,拒绝不法分子假借疫情非法敛财。为疫区人民捐款捐物献爱心时,应通过正规官方渠道进行核实,认准正规捐赠渠道。正规募捐均需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捐款前需核实对方账户名称与受捐公益组织的名称是否一致,不轻易将捐赠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避免上当受骗。
原标题: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达730个“北上广浙”占比近八成 日前,国家网信办官网发布第三批共224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至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达730个,相关服务遍布24个省市。全国大多数省市均有区块链信息服务,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推进。 从地域分布来看,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主要聚集在“北上广浙”四地,占备案总数近80%。记者统计发现,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共计571个,占备案总数的78%。 整体来看,中西部地区正在迎头追赶,将区块链视为弯道超车的新赛道。从前三批备案数量来看,四川、湖南、重庆等地均跻身于前10位,逐步缩小了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北京备案数量居首 第三批备案名单中,北京以83个备案数量的绝对优势占据首位,广东以44个备案数量次之,浙江、上海分别以27个、17个备案数量位居其后。 引人注意的是,第三批备案名单中区块链创业企业明显增多,尤以浙江最为突出。浙江不仅有阿里、网易等互联网巨头,还有趣链科技、复杂美等知名区块链创业企业。对于此次备案的“面向企业的极速可编程底层区块链技术平台”,趣链科技副总裁匡立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平台是国内首批通过工信部标准院与信通院区块链标准测试并符合国家战略安全规划的区块链核心技术平台,具备自主可控、高效易用、高可扩展、安全合规四大特征,并在2019年中国信通院区块链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中均名列第一。其技术现已应用于金融、政务、电力、司法、制造、农业、军事、社会治理等关键场景中。” 河北金融学院教授赵永新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北上广浙”等地的区块链产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原因是,一方面,上述经济发达地区思想观念超前,对于区块链接受程度高;另一方面,区块链相关政策出台早且扶持力度大,同时人才和技术基础较为雄厚,具有产业协同作用。另外,从政府服务职能提升到企业转型升级,以上地区区块链的作用得到市场认可,并逐步落地。 商务部CECBC区块链专委会副主任、数字经济商学院院长吴桐对记者表示,“北上广浙”是国内区块链技术和产业的核心聚集区,具有较强的原创技术研发能力、较为健全的产业生态和良好的行业氛围,是将区块链纳入新基建定位落地的核心力量。 川湘渝闯进备案量前十 从前三批备案的整体情况来看,多个中西部省份正在加速布局。“中西部地区十分重视区块链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重要效应,正在大力推广区块链应用,将区块链作为弯道超车和消除数字鸿沟的重要工具。”吴桐对记者说道。 虽然与“北上广浙”等地有不小的差距,然而四川(14个)、湖南(13个)、重庆(11个)三地的备案区块链服务的数量位居全国前十位。 在今年的地方发展规划中,区块链作为重要的内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比如,重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四提“区块链”,不仅要在产业转型升级中出台区块链相关专项政策,还要提档升级区块链产业创新基地,促进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更要建设以AI计算、区块链等为支撑的赋能平台。 值得关注的是,有着“区块链之城”之称的湖南娄底市在区块链探索上卓有成就。湖南省区块链产业园(娄底万宝)是湖南首个省级区块链产业园,娄底市编制了《娄底市区块链产业发展规划》,娄底市“不动产区块链信息共享平台”荣获第四届中国“互联网+政务”优秀实践案例50强。 “娄底市发展区块链具有鲜明特点,主要提出‘以应用场景换产业’模式,也是国内典型的带项目、带应用场景进行产业招商的城市。”娄底市区块链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副主任谢纬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们对引进的企业有明确的目标,这要求有很好的场景谋划能力和商业模式构建能力,能够说服技术研发企业接受我们提出场景和商业模式,企业入驻后,我们会帮助企业协调产品落地并快速迭代,形成商业模式的闭环,进而实现快速复制效应”。
“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工作于1月16日启动 新京报快讯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钰诚系员工、理财师和未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暂不列入本次资金清退范围。参与本案集资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理财师)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 根据公告,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本次资金清退工作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成,资金清退公告发布后中国工商银行将会发送短信提示。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中登记了接收清退资金银行账户的,清退的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对信息核实中同意开立电子银行账户的,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集资参与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领取清退资金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银行的《领取清退资金通知》。 集资参与人可及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公告具体内容请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bj1z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的资金清退公告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核实等重点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核实登记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资金清退工作,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退时间 本次资金清退自2020年1月16日开始。 二、清退对象 资金清退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钰诚系员工、理财师和未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暂不列入本次资金清退范围。 参与集资的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理财师)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 三、清退金额 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每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通过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受损金额,具体为充值金额减去提现金额的差额。 四、清退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完成。 集资参与人在信息核实中登记了接收清退资金银行账户的,清退的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该银行账户。对信息核实中同意开立电子银行账户的,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集资参与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任一境内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 五、特别提示 本次资金清退按照“应发尽发”的原则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清退后将根据涉案资产继续归集的情况开展后续资金清退工作。 因登记的收款银行账户销户、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转账失败的,通过开立银行电子存单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 领取清退资金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银行的《领取清退资金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考拉征信被查背后的黑产:30元可买10套身份证照 熟悉征信的业内人士称,被泄露的身份证正反面大部分来源于金融贷款机构。 涉嫌非法提供身份证返照查询9800多万次,获利3800万元……11月20日,拉卡拉参股的考拉征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业界引发震动。警方已将考拉征信及北京黑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销售、技术等20余名涉案人员抓获。黑格公司则是从考拉征信获取端口,再向下游出售。 不同于市场上许多不知名的小公司,考拉征信称得上“根正苗红”。官网资料显示,公司是首批获央行备案开展企业征信和批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的八家机构之一,也是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的发起方之一。 但也恰是这样的正规背景,让公众更加担忧个人信息安全。新京报记者11月20日调查发现,倒卖信息的情况仍然存在。有信息贩子在群内频繁发布贩卖广告,记者以30元的价格便购买了10套文件,其中每套包括个人手持身份证照片,身份证正面、反面各一张。记者注意到,多张身份证都是附在网贷申请表上拍摄。 “如果你做网贷的话,这些都是一手的料。”这名贩卖人员告诉记者。而熟悉征信的知懂创始人马旺旺告诉新京报记者,被泄露的身份证正反面大部分来源于金融贷款机构。 30元购买10套身份证照片 包含手持照及正反面 11月20日下午,微信收到转账30元后,梁庄(化名)通过QQ给记者发来10套共计30份图片文件。梁庄为某黑产交流群中的信息贩子。10月24日至26日,梁庄每天都会在这个群中发布有关信息贩卖的广告,其业务颇为广泛,包括出售“正反手持SFZ”。 一位接近黑产的人士向新京报记者透露:“SFZ就是身份证。”如同大部分黑产从业者一样,为了规避平台监管,梁庄也用拼音大写首字母来代替敏感词。 “我这是三件套,手持身份证的照片,身份证正面、反面各一张。”梁庄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你做网贷的话,这些都是一手的料。”记者获悉,料是行话,指这些个人信息。 梁庄发送给记者的这些照片文件显示,被售卖的十位信息对象全部为女性。从户籍地来看,大部分系山西人,主要围绕在太原。此外,极个别来自江西。 记者发现,多张身份证均附在申请表上拍摄,除了包含相关亲属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还有担保人姓名、手机号以及借款用途等字眼。其中一张照片的背景中显示“达飞云贷”字样。 天眼查显示,达飞云贷运营主体为达飞云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并于2016年由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更名为现用名。其实际控制人为高云红,高云红旗下还拥有港股上市公司达飞控股。此外,达飞云贷长期负面缠身。截至11月20日,在聚投诉关于达飞云贷的投诉帖已有1740条,多位用户称其涉嫌高利贷、暴力催收。 当事人称网贷未获批 申贷证件照却流出 “她确实申请过达飞云贷。”记者通过所购买信息中显示的家属联系方式找到刘某,而刘某系身份证持有人的爱人。 刘某向新京报记者称,确实在去年申请过这一贷款,不过他并不知道爱人的个人信息正在被公开贩卖。收到记者发送的照片后,刘某确认:“这就是申请网贷的时候拍的。”据刘某称,这个网贷最终未审批下来,拍摄该照片的业务员是他的一位朋友。 值得关注的是,这三十张照片只是梁庄存量的冰山一角。“现在手里还有一百多套,不过你要是想要,一万套我都有。”梁庄向新京报记者透露,“这些都是近期从上家购买的。”而买卖这种身份证件照片并非他的主要业务。“只是恰好一个客户有这种,我就卖着玩。” 据他描述,他之前主要利用这些照片去注册某婚恋网站,吸引中老年婚恋粉丝后去引流。 在信息贩卖的地下黑市,类似于梁庄这样的卖家并不少见。“出手持身份证加正反,资料齐全”“高清手持,想要联系我”“银行卡、正反身份证”……记者卧底多个黑产交流QQ群发现,几乎每天都会有这样的广告出现在群中。不过,真正的交易往往是在微信端。“QQ只是发布广告,不常看。”梁庄告诉新京报记者。 “通常,被泄露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大部分来源于金融贷款机构,注册POS机、注册APP账号时的信息也会被泄露。”熟悉征信的知懂创始人马旺旺告诉新京报记者,“有的APP注册要上传照片。认证完以后,照片自然而然就会被这些公司保存。” 马旺旺称,一般来讲,金融贷款公司和支付公司存有此类照片较多。多数是用户注册认证完以后,照片资料就会在这些公司数据库内,一旦监管不到位或者有内鬼便会有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信息“裸奔” 收集和使用合规边界在哪? “当下倒卖信息的情况仍然泛滥,你前脚买车,跟着车险的推销电话可能就来了。有的APP要求用户必须提供个人信息,它有没有后门?会不会倒卖信息?信息提供给谁?用户都不知道。”金融科技专栏作家、资深观察人士毕研广对新京报记者说。 早在7月,广东省公安厅官网公布,在2019年第二季度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APP清理整治工作中,共监测发现1048款APP存在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行为。其中,“酷狗音乐”“艺龙旅行”“语文100分”等42款APP,存在超范围读取用户通话记录、短信或彩信,收集用户通讯录、用户设备上已知账号,超权限使用用户设备麦克风等突出安全问题。 10月,51信用卡催收公司被警方调查后,有报道称,央行、银保监会已组成调查组,摸底大数据的使用边界和采集边界,将会涉及外包催收公司管理办法。 数据收集和使用的边界在哪儿?毕研广举例称,到银行办一些业务时,银行需要我们留下身份证复印件,但同时会在上面盖章,注明该复印件仅能用于办理银行指定业务,这样的信息收集属合规。另外我们常看到一些金融机构和大数据机构合作的新闻,数据公司采集的信息供金融机构使用,如果仅是从业务角度,比如供金融机构对贷款用户进行审核、验证等,而非进行买卖,也属合规。 但市场上鱼龙混杂,个人隐私保护法至今没有出台,信息买卖依然处于无监管地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年8月的记者会上,发言人透露,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目前法工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加紧推进起草工作,将按照立法工作计划,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让个人隐私有望尽快地摆脱“裸奔”的尴尬。
永兴材料内幕交易案曝出惊天巨亏 3人累计亏损1387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3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永兴材料”,2019年8月8日更名)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案中,出现了3宗内幕交易。据统计,3宗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交易分别获利5487.93元、亏损1166.37万元、亏损221.39万元,合计亏损1387.21万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进行关于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的商谈合作。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公司股票停牌。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号)显示,当事人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2月6日,刘同良参与了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2017年1月19日至6月9日,刘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交易“永兴特钢”股票, 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刘同良操作“周某平”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3.70万股,成交金额106.75万元。累计卖出3.70万股,成交金额107.70万元。实际获利7523.03元。2017年2月28日,刘同良操作“刘同良”信用账户买入“永兴特钢”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14.78万元。3月3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14.65万元。实际亏损2035.1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5487.93元。 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显示,刘某程系合纵锂业股东殷某(据中国经济网查询,殷某为殷英)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刘某程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2017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 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260万元、40万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09.72万元、305.16万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83.86万股,成交金额2316.26万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100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1166.37万元。麦剑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见面接触,账户资金来源与刘某程有关联,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单一集中交易“永兴特钢”股票,交易金额较麦剑伟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麦剑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显示,廖某为合纵锂业股东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纵锂业董事。廖某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杨健与廖某的妻子孙某艳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新西兰华人圈聚会。2017年4月,杨健向孙某艳提出借款请求。5月9日,廖某、孙某艳与杨健在新西兰一处茶馆见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杨健提供了借款。 2017年6月5日、6日,杨健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286.40万元、200万元。2017年6月5日至7日,杨健操作该户共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18.21万股,成交金额499.55万元。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0.54万元。实际亏损221.39万元。杨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其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廖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账户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杨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州久立特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9日。后来整体变更设立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8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000000388。2015年5月15日上市。 2019年8月8日,公司名称由“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永兴特钢”变更为“永兴材料”。 2017年6月29日,永兴特钢股票停牌。2017年6月30日,永兴特钢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首次披露了对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收购事项。2017年11月29日,永兴特钢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2018年4月25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称,合纵锂业拟与上游相关企业进行业务整合,以达到上游原料与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的匹配。鉴于整合计划尚在协商论证中,可能涉及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短期内无法确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终止后,各方视情协商后续方案。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后,公司仍持有合纵锂业25.7549%的股权。 2018年11月8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收购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永兴特钢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97亿元收购旭锂矿业81.4329%的股权(7028.95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公司于2017年7月通过增资已持有旭锂矿业12.19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的旭锂矿业股权新增81.4329%,合计持股比例达93.6280%,从而成为其控股股东。 2018年12月12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转让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永兴特钢于2017年7月和2017年9月分别通过增资和股权受让获得合纵锂业14.2857%和11.4691%的股权,合计持有合纵锂业25.7549%股权。因合纵锂业与公司目前从事锂电新材料的下属子公司分处两地,交通不便,业务有一定重合,为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公司拟将持有的合纵锂业25.7549%股权以人民币1.75亿元转让给湖南锂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春科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中大技术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高效利用锂云母矿制备电池级碳酸锂等锂产品及钾、铷、铯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规模化生产的高科技企业。目前,永兴材料已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当事人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而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仍持有该公司6.36%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当事人廖某为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合纵锂业董事廖斌。 旭锂矿业已于2018年11月19日更名为江西永诚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永兴材料目前持有该公司93.63%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号) 〔2019〕10号 当事人:刘同良,男,1966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同良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同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同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公司股票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12月6日,刘同良参与了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 二、刘同良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2017年1月19日至6月9日,刘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交易“永兴特钢”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周某平”账户 “周某平”账户,2007年2月2日开立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0XXXXX20,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9日,刘同良操作“周某平”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37,000股,成交金额1,067,510元。累计卖出37,000股,成交金额1,076,967.8元。实际获利7,523.03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 (二)关于“刘同良”账户 “刘同良”信用账户,2014年7月16日开立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9XXXXXXXX22,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2017年2月28日,刘同良操作该户买入“永兴特钢”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147,800元。3月3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146,500元。实际亏损2,035.1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 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5,487.93元。 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 〔2019〕11号 当事人:麦剑伟,男,1978年9月出生,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麦剑伟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麦剑伟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了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麦剑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某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下午,公司股票临时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刘某程系合纵锂业股东殷某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刘某程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 二、麦剑伟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2017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 麦剑伟于2017年4月13日在方正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别墅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XX26,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2017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2,600,000元、400,000元。2017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097,202元、3,051,550.2元。2017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838,591股,成交金额23,162,647.66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100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11,663,700.07元。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麦剑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见面接触,账户资金来源与刘某程有关联,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单一集中交易“永兴特钢”股票,交易金额较麦剑伟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麦剑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麦剑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其买入“永兴特钢”股票主要是基于看好特种钢铁行业预期将有新的成长机会,而不是该公司的某项并购事件;第二,该次投资行为已有巨额亏损,对其处以50万元巨额罚款过于严厉,恳请酌情考虑适当宽免。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麦剑伟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系基于看好特种钢铁行业预期成长机会的申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麦剑伟的账户交易记录、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其申辩理由不足以排除其交易异常性,不予采纳。第二,当事人发生巨额亏损不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在审理中已经充分考虑了麦剑伟违法情形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 〔2019〕12号 当事人:杨健,女,1955年8月出生,住址:长沙市芙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健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2016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某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 2016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 2017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17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下午,公司股票临时停牌。 2017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9072%的股权事宜。 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于2017年11月29日。 廖某为合纵锂业股东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纵锂业董事。廖某于2017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 二、杨健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 杨健与廖某的妻子孙某艳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新西兰华人圈聚会。2017年4月,杨健向孙某艳提出借款请求。5月9日,廖某、孙某艳与杨健在新西兰一处茶馆见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杨健提供了借款。 杨健于1997年11月6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09XXXXXX71,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2017年6月5日、6日,杨健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2,864,000元、2,000,000元。2017年6月5日至7日,杨健操作该户共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182,100股,成交金额4,995,465元。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05,355元。实际亏损2,213,876.06元。 杨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其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廖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账户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杨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