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民抗疫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却打起了疫情的主意,实施新型金融诈骗。3月10日,北京银保监局发文提醒广大消费者,不法分子针对公众居家防疫、普遍通过网络或手机获取信息的特点,借助“区块链”概念发行冠状病毒加密货币Coronaviruscoin等虚拟货币,宣称筹集的资金用于在境外建造口罩、防护服工厂,或用于研究生产冠状病毒疫苗,并许诺高额回报,骗取受害人钱财。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北京银保监局重点提醒消费者注意低息贷款型诈骗、投资理财型诈骗、盗取信息型诈骗、非法集资型诈骗这“四类”骗局。 “疫情期间,您缺钱吗?xx金融给您授信1万,申请后马上到账。”随着疫情蔓延,部分老百姓收入减少,资金紧张,一些诈骗团伙开始趁火打劫。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冒充各大知名金融平台,给用户授信数万额度。但要拿到这些额度,需要缴纳工本费、押金、解冻费等费用几百上千元,很多消费者上当受骗,缴纳费用后再无音讯。 利用“疫情贷款”诈骗。“您想申请政府疫情专项贷款吗?”疫情期间,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发布可代理申请“额度高、利息低、无抵押、下款快的政府疫情专项贷款”的虚假信息,诱使有资金需求的公司或个人申请贷款,然后以提前收取中介费、保证金等为由实施诈骗。 “宅在家里也能理财”。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老百姓在疫情期间旺盛的投资需求,通过网络聊天室、微信群向投资人推荐私募基金、指导买卖股票、期货等,引诱受害人下载虚假交易软件并开户投资。 盗取信息型诈骗中主要包含利用“退改签”诈骗、利用购买防疫物资诈骗;非法集资型诈骗主要涵盖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网站和微信等社交软件,冒充慈善机构、民政部门、医院、爱心人士等向消费者发送“献爱心”的虚假募捐信息,利用群众的同情心实施集资诈骗。利用感染者亲属众筹“医药费”诈骗;利用“销售返利”诈骗等方式。 金融安全知识普及活动也逐步展开。北京银保监局已印发通知,在全行业动员部署“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活动内容重点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服务意识、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主题,以教育引导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倡导依法维权、普及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金融服务政策为主线,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凝聚行业力量,强化消费者金融安全意识。 为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做好四个“应当”,做到四个“拒绝”,避免落入诈骗陷阱。申请贷款应当选择银行等合规金融机构,拒绝小广告、小作坊式的网络金融产品。正规的金融机构,不会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联系借贷人,沟通办理借贷业务。在放款前不会巧立名目来收取借贷人任何费用,只要是在网上预先交费的贷款业务,一律不要轻信和办理。 投资理财应当牢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拒绝高息诱惑。收益永远和风险成正比,面对过高的收益率应保持警惕和理性,切勿存在“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个人信息应当加强保护,拒绝泄露个人敏感金融信息。在收到“退改签”类的信息后,应通过相关企业或部门公布的官方渠道查询确认,切勿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使用不明来源的无线网络;遇到索要个人信息、短信验证码或银行卡密码等情况时,切勿盲目听信,切勿向他人透漏上述个人敏感信息。 爱心捐赠应当认准正规渠道,拒绝不法分子假借疫情非法敛财。为疫区人民捐款捐物献爱心时,应通过正规官方渠道进行核实,认准正规捐赠渠道。正规募捐均需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捐款前需核实对方账户名称与受捐公益组织的名称是否一致,不轻易将捐赠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避免上当受骗。
本报讯 5月8日消息,京东数字科技集团(以下简称京东数科)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通过远程签约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携手推进在供应链金融、金融科技、信息基础设施、消费电子终端及物联网终端等多领域的深度协作,助力信息通信“新基建”。 据了解,此次合作,烽火通信将发挥其在信息通信领域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制造供应链等优势,京东数科则发挥其在前沿技术应用、金融科技业务经验及客户场景运营等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信息通信行业供应链协同管理、消费电子终端的生产销售、物流仓配一体化等领域合作。(记者/李冰)(编辑 上官梦露)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黄大智 最近,脱口秀演员池子(真名“王越池”)举报某银行“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一时间冲上微博热搜。“大客户”、“全国知名银行”、“知名艺人”、“泄露个人隐私”……爆点实在太多,引来众多吃瓜群众。不过,与金融相关的瓜,历来都不是简单的吃完这个就去吃另一个,而是要秉承“顺藤吃瓜”的原则,吃到更多更甜更有营养的瓜。 “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 虽然该微博热搜已经广为人知,但是为了完整性,我们还是先简述一下该事件。 5月6日晚,知名脱口秀演员池子在其个人微博发布长文,回应与笑果文化解约一事,还顺带嘲讽了已经过了风口的P2P,以及发展尚处于早期的脱口秀“水浅甲鱼多”,并表示目前情况就是“没法开展任何工作,一直在和笑果文化打官司”。 但随后一转,池子指出在笑果文化寄给他的案件材料里面,发现了其本人在某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他去咨询了律师,认为笑果文化和涉事银行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他给银行打了电话讨说法,竟被告知 “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 在池子发布的这条微博最后,附上了对笑果文化和该银行支行的律师函。 随后,5月7日凌晨,涉事银行对此致歉,称经核实该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在笑果文化要求查询时提供了王先生(池子)的收款记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惩罚处理。 “顺藤吃瓜” 基本了解上述事件后,可以看到,个中重点并不在于池子与笑果文化的纠纷,而是被牵连进来的第三方——银行。在没有经过池子本人允许的情况下,笑果文化拿到了池子在该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该银行及笑果文化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想要吃到明确的瓜,那就必须要明确其中的几个关键点。 关键点一:一般情况下,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要如何打印 一般说来,个人账户交易信息中涉及大量的重要信息,银行都要求必须本人办理打印业务,无法进行代办。所以,想要打印个人账户交易信息,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种是线上方式,用户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选择账户交易信息进行打印。这种打印文件印有电子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实践中,仅有部分银行而非所有银行支持这种线上的服务方式。同时,鉴于这种信息的重要性,打印文件发送到电子邮箱中是进行加密传输,用户需要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上获取解锁方式后,才可打开文件。 第二种是线下自助方式,也就是通过银行网点中的自助服务终端打印机,用户只需要有银行卡和密码,即可自行打印。但在实践中,各银行有不同规定,有的银行需要网点中的相关主管人员进行授权操作;有的银行无需授权,但可选择的账单期限有限,如只能打印3个月内的交易明细。 第三种就是到银行柜台打印,无论是银行的高柜(带有防弹玻璃的)还是低柜(开放式的),都可以办理该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本人持银行卡、身份证,部分银行甚至需要进行人脸识别等多重验证方式,才可以打印。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银行账户的本人是老人、小孩或不具备行动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在提供相关证明后,代为办理。但这种过于特殊的情况,我们暂且不做讨论。 以上这些方式都是基于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用户本人进行个人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打印的方法。 但是根据银行给池子的反馈“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可以说明打印的交易信息并非是基于池子本人的意愿,这也就有了接下来的关(ji)键(xu)点(chi)二(gua)。 关键点二:非常规手段,个人账户交易信息的打印和获取 非常规手段进行交易信息的获取和打印,既有合法合规的方式,也有违规的方式。 第一种是合法合规情况下,公安机关、法院等权力机构进行“财产保全”(俗称冻结财产)。财产保全的关键问题在于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及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池子与笑果文化的合同纠纷中,若笑果文化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请对被保全人(池子)做财产保全申请,除了需要提交担保、保全申请书等材料外,最重要的便是“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而与之相关的除了房、车相关信息外,便属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最为重要。当无法提供相关线索,便可申请法院等相关机构进行对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如此,这种个人的账户交易信息也不应被笑果文化掌握。也就是说,即便笑果文化的保全申请执行了,其所提请的“财产线索”不可能、也不应该出现在笑果文化公司的掌控中。 第二种,违法违规的方式,也是众多网友猜测的最可能的一种,银行员工应笑果文化请求,私自为其打印池子的个人交易信息,而这也被该银行随后“对池子的致歉信”回复所证实。其中的原因也很简单,正如“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的回复一样,笑果文化作为该支行的重要企业客户,且知晓池子的姓名、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信息,银行员工出于维护大客户的心理,应其所求也不足为怪。而这种方式显然是违背了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甚至涉嫌触犯《刑法》235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至于有人奇怪,既然笑果文化可以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池子)的财产线索,为何要甘冒风险,自己去查询池子的账户交易信息。其中涉及到,在申请财产保全后,从银行及不动产交易中心等机构反馈查询结果需要一定的时间,时间成本很大,所以以申请人自己提交的相关的财产线索为最佳。 一般情况下,吃瓜行动也就到此为止了,接下来就是处罚甚至赔偿、监管进场整治、事件平息等情况。 但鉴于金融活动和金融信息的特殊性,我们仍然有必要做一些进一步的说明。 这个放在奇葩说里,大概就是升华的部分了,要脱离事件本身,提高境界。 而需要探讨的,自然是池子及大众所关注的“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特别是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问题。 任重道远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如果将“银行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进一步细分,其实质上是个人金融信息。在央行2020年2月最新发布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中指出: 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账户信息、鉴别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借贷信息和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个人金融信息与个人资产、信用状况等高度相关,一旦泄露,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更大。因此,监管十分重视对于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 事实上,早在2007年,央行就开始陆续通过《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文件,开始了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已有十部相关的部门规范、规章制度等监管办法,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见表1)。 除了正式的监管文件之外,央行的各级领导也在各种论坛、工作会议中强调要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这些无一不显示了监管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并且也透露着“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监管趋严”的信号。 但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仍存在很大不足。例如,缺乏统一的上位法,对于违法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追究机制也尚不健全,进而频繁出现金融机构、外包机构员工利用客户个人金融信息非法牟利的现象,也间接的导致了数据的大面积泄露,危害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远的不说,今年4月份就流传着涉及国内多家银行的数百万条客户数据资料,在暗网被标价兜售。尽管经过涉事银行的核查比对,与真实数据信息不符,但银行用户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如何保障,仍在持续引发全民关注。 此次“池子诉银行侵犯个人信息”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绝不仅仅是一个娱乐圈+金融圈的八卦,而是大众对于自身信息,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值得期待的是, 2019年下发征求意见稿后,正式的《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或许将在2020年出台,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将有“法”可依,个人金融信息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或许,类似此次“池子诉银行”的事件也将不再发生。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莫开伟 对于中信银行应对问题的态度,公众还是比较满意,但对事件处理的措施和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让公众觉得有故意搪塞和忽悠之嫌。事件已经发生,目前来看中信银行有诸多需要深刻反思的地方。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发布微博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在未经其授权、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提供给与其发生经济纠纷的笑果文化,侵犯了个人隐私。王越池通过律师函指出,笑果文化涉嫌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查看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目前自己已向公安局报案,且向银保监会等政府监管机关投诉,要求相关方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 此事在网上发酵之后,公众注意到中信银行还算反映及时,于5月7日凌晨在官方微博上发布致歉信称,“经我行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我们向王先生郑重道歉!”并称该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同时表示,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该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该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我行将举一反三,全面检查,加大培训,强抓制度执行,坚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中信银行应对问题的态度,公众还是比较满意,但对事件处理的措施和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让公众觉得有故意搪塞和忽悠之嫌。 因为整个事件至少有三个地方让人想不通,一是把责任推脱给几个经办人员或者给予相关责任人不痛不痒的处罚,过于轻描淡写,不仅起不到严惩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的作用,且简直就是一种怂恿,也是一种典型的自罚酒三杯行为,这是让人难以容忍的。银行机构网点不是路边小杂货店,有严密的内控制度,对于存款客户个人的流水账能否提供给第三方,查询需要凭什么手续,银行员工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如果连这一点都不知道或者不能坚守,或以大客户为由可以提供个人信息查询,那这个银行机构还算什么银行机构?跟路边讨价还价的小杂货摊又有什么两样?二是仅有道歉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整个事件都是中信银行员工人为造成的,而非科技信息技术的漏洞被黑客攻击诱发,具有人为主观违规违法性质,银行应该对自身的过失担责并给予信息被泄露人赔偿,才能真正愈合信息被泄露者受到的情感或经济损害。而且,从法理上讲,私自将公民个人银行存款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应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当严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及七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无论如何中信银行都是逃脱不掉干系的。三是当时回应客户的理由具有行业惯性的“霸王”经营思维在作怪,说是大客户可查询信息,纯粹是店大欺主、以势压人的行为;且对法纪麻木不仁,属于典型强势集团欺凌弱小个体金融消费者的行为,也是根本不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回事的“无赖”行为。而且,监管部门也一直有禁令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信银行的员工故意将客户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不可能不知道是违法行为,基于这些思考,中信银行的行为完全是一种耍流氓行为,足以显现基层部分中信银行员工的根本不把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的有关加强客户隐私保、严防泄密个人信息的禁令当回来,我行我素,这几乎成了一种顽疾,也是银行内控机制长期得不到落实,只能停留在纸上,挂在嘴上,根本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上真正元凶,这也是公众对中信银行这种故意泄露客户信息行为表示强烈愤慨的最根本表现。对此,不让有关人员付出惨痛的代价,很难唤醒部分中信银行的经营“良知”。 事件已经发生,目前来看中信银行有诸多需要深刻反思的地方。 其一,及时道歉需要,而积极与客户沟通协商,拿出赔偿的诚意,给客户因此带来的损失给予经济弥补,以便平息社会公众质疑,防止事件在舆论媒体的继续发酵,更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相当紧迫的,不能再有任何犹豫了。因为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这才是告慰受害人最好的态度或措施,也能获得受害人谅解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其他行为都是缺乏诚意的扯谈,也不会从根本上平息事件风波。而且,在网络信息时代,对于银行机构来说,任何经营行为都来不得半点虚伪,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不是小事,而是大事,任何忽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银行都会在公众面前处处碰壁。“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这次事件留给中信银行也是所有银行的最大思考。 其二,及时进行危机攻关,化解社会责议与非难,避免事件对中信银行带来较大的社会负面冲击。可以肯定的是,目前该事件对中信银行整体社会形象会带来严重的影响,也导致原来一些中信银行客户在忠诚度方面的下降,甚至一些客户会弃中信银行而投奔其他银行的怀抱。希望中信银行尽快采取有效的、过硬的措施来挽回这种软性的利益损失。而且,作为一家在国内149个大中城市设有1,410家营业网点,同时在境内外下设6家附属机构,目前总资产规模超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2019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19位;全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6位的大型银行,应该放眼长远,襟怀坦荡,拿出勇气与真诚纠错,以求得当事人谅解和民众理解。因为目前事件对中信银行非常不利,据相关媒体披露,中信银行曾经发生过类似问题,这起客户信息被泄露事件不是第一次,原来亦有反映,但多半不了了之。比如2019年9月,曾有长沙客户在网上反映自己的信息被泄密,但不知最终如何处理。同时,早在2014年,北京就有客户通过网上投诉称,“办理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却遭到了各种电话疯狂营销”,曾质疑为“银行泄露客户信息”。同时,中信银行一份发行文件中显示,2014月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三年时间内中信银行子公司、分支机构受到银监会、央行行政处罚的案例,多达150多起,累计罚款金额为1.1亿元。这表明信息泄露事件在中信银行绝非个案,情况相当严重,中信银行确实到了该认真纠错的时候了。 其三,以此为由,及时对内控机制进行再造,在此基础上严厉追责,绝不搞下不为例和自罚酒三杯的不痛不痒处罚行为,应该让相关人员好好长长记性,目前仅仅让基层支行行长和员工背锅是不行的,应按照银保监会曾制定的上追三级责任的监管措施,至少要追溯到省分行主管风险内控的副行长的责任,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为,警醒中信银行中高管对保护信息的重视,也让中信银行一般员工增强对法规的敬畏意识,整肃全行上下行规行纪:一是中信银行上级机构对自身内控制度进行清查,彻底梳理系统防信息泄露的问题,加大违规整改力度,尽快对全行业开展警示教育,加大员工教育引导力度,增强全员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二是严厉追责,仅对相关人员撤职处分太过轻描淡写,而是应该进行开除公职之处分,并对故意泄露信息背后的行为进行严查,如果发现有暗地利益输送行为,除处以经济上的重罚之外,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公安和司法机构处理。三是金融监管部门在介入查处的基础上,应积极提请全国人大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密法律条款。因为这起事件再次敲响了金融监管法治滞后的警钟,对于银行工作人员这种无视规章制度、故意泄密客户信息的行为,虽然《商业银行法》有所规定,但不完整,而且让监管部门感到处置棘手,难以操作。由此,必须对原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完善,加大对客户个人信息泄密尤其是故意泄密的打击力度。从现在来看,全社会急切呼唤一部新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密法》出台,以此来严惩这方面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违规违法成本,增强金融监管法治震慑力。唯有如此,才能使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在银行机构能得到充分保护,有法可据,对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客户信息安全的行为做到零容忍,一经发现,将严厉依法查处和打击,以儆效尤,增强金融监管的威慑力。
从光学镜片生产销售向大数据金融科技转型,到“康旗股份”更名为“旗天科技”,这家上市公司一直在为自己贴上“科技”的标签。 日前,A股上市公司旗天科技(300061.SZ 原康旗股份)在同一天对外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财报显示,旗天科技2019年取得营收12.3亿元,较上一年同期下滑46.5%,相比净利润为5223.7万元,较2018年亏损7.9亿元增长106.58%。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第一季度,旗天科技获得营收1.76亿元,同比下滑40.99%,净亏损达3059.4万元,同比上年同期骤降153.65%,且亏损程度超过去年盈利一半。 在这样业绩下,柒财经旗下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注意到,子公司上海旗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旗沃信息”)去年净亏损1.19亿元,该公司推出过信用分期借款平台串串钱包。 而聚焦互联网精准导流业务的另一子公司——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旗发信息”)去年盈利1798.6万元。据公开报道显示,该公司关联产品为贷超“秒白条”,现已关闭。 01 商品邮购分期为核心业务 收入占比超五成 公开资料显示,旗天科技原名为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10年3月在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康耐特”,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树脂镜片、成镜等,曾是全球眼镜市场上中国最大的供应商之一。 2016年11月,康耐特与上海旗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旗计智能”)完成重组,于2017年7月更名为“康旗股份”,并逐步介入金融科技领域。彼时正是现金贷最为火热时候。 值得一提的是,康旗股份在2018年财报中提到,剥离眼镜眼镜片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整体向金融科技服务公司转型。 时至今日,再次更名并成为“旗天科技”后,其在2019年财报中提到,从事业务包括银行卡增值营销业务、数字商品营销业务、旅游消费数字业务、保险经纪业务、金融科创服务等。 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注意到,在营收结构中,按行业分,电话销售行业去年取得9.2亿元收入,总营收比重达74.57%,信息科技服务行业仅占比3.85%。 而根据产品分类,商品邮购分期2019年获得7亿元收入,占总营收比重达56.82%。相比,互联网流量增值分发业务、金融科创服务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10.12%、3.85%。 另2019年,商品邮购分期、互联网流量增值分发业务毛利分别69.08%、35.59%。 回归到具体业务,银行卡商品邮购分期是指客户通过电话下单,旗计智能根据订单开具销售发票并发货,商品在已经送达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在客户确认签收并满七天后确认收入。 而对于互联网流量增值分发服务,旗天科技在财报中仅称,随著行业政策与下游业态变化,主动收缩并关停了该项服务。 另外,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注意到,提供金融科创服务的公司是上海旗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旗沃信息”)。 02 串串钱包主体去年亏损1.2亿元 旗天科技2019年财报显示,子公司旗沃信息2019年取得营收4747.4万元,净利润-1.19亿元。据天眼查,旗沃信息推出一款信用分期借款平台——串串钱包。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苹果手机APP Store,还是应用宝,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均找不到串串钱包APP下载渠道。 另外,除了旗沃信息外,孙公司霍尔果斯旗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旗发信息”)主从事业务是互联网精准导流。天眼查显示,旗计智能持有旗发信息83%股份。 2019年,旗发信息实现营收1.25亿元,净利润达1798.6万元。相比,2018年,旗发信息取得4.25亿元收入,净利润达到2.5亿元。而2018年,康旗股份(旗天科技)亏损近8亿元。 据公开报道显示,旗发信息开发一贷超名为“秒白条”。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在秒白条官微注意到,其认证公司主体同样为旗发信息。另“秒白条”APP目前也无法下载。 据2019年8月新京报报道,秒白条违规收集近60万个人信息,其运营商被罚10万元。而另有报道显示,旗发信息2018年营收中贡献近七成的前5大客户,有3家目前状况为“决议解散”、或已“注销”。 在21CN聚投诉上,秒白条投诉量达到2697条,主要集中在收取会员费、服务费及砍头息等问题。(文 / 南木)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莫开伟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发布微博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在未经其授权、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 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提供给与其发生经济纠纷的笑果文化,侵犯了个人隐私。 池子通过律师函指出,笑果文化涉嫌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查看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目前自己已向公安局报案,且向银保监会等政府监管机关投诉,要求相关方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 此事在网上发酵之后,公众注意到中信银行还算反映及时,于5月7日凌晨在官方微博上发布致歉信称: “经我行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我们向王先生郑重道歉!” 并称该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同时表示,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该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该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 “我行将举一反三,全面检查,加大培训,强抓制度执行,坚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中信银行应对问题的态度,公众还是比较满意,但对事件处理还是不尽如人意,而且一些回应的理由也让公众有一丝不满。 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 一是仅有道歉是不够的,尤其把责任推脱给几个经办人员或者给予相关责任人不痛不痒的处罚,过于轻描淡写,不仅起不到严惩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简直就是一种怂恿,这是让人难以容忍。 银行机构网点不是路边小杂货店,有严密的内控制度,对于存款客户个人的流水账能否提供给第三方,查询需要凭什么手续,银行员工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 如果连这一点都不知道或者不能坚守,或以大客户为由可以提供个人信息查询,那这个银行机构还算什么银行机构? 这一点值得中信银行深刻反思,平时的教育引导哪里去了,平时的监督又哪里去了? 同时,还应该及时向信息被泄露人池子所形成的后果或损失进行沟通,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这才是告慰受害人最好的态度或措施,也能获得受害人谅解和社会公众的理解。 2 二是仅仅对相关员工或当事行长进行撤职或其他处分也远远不够,应对此违规违法行为应进行严查,看看背后是否还隐藏着不可告人的东西。 从法理上讲,私自将公民个人银行存款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应该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而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及七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要做的是对银行制度进行再造,要将责任上追三级,上级负有管理失职之责。 据过往一些情况反映,中信银行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这不是第一起,以往就有反映中信银行的信息泄露问题。 但一些得不到妥善处置,希望银保监会介入,以此事作为契机,对中信银行内控制度进行清查,彻底梳理系统防信息泄露问题,加大整改力度,防止以后再出现类似现象。 3 三是监管机构也应该对此事引起足够重视,并果断采取措施对中信银行进行严厉处罚,不能让这种损害银行社会声誉的形象事件再发让,真正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同时,以此事为契机,开展对所有银行机构个人信息保密系统的检查,做到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加强员工的信息保密教育,提高对客户信息保密意识。 因为,近年来,银保监会印发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文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客户隐私保护。 但目前看来,银行机构还远远达到要求,不少制度依然停留在纸上,挂在嘴上,根本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对此,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提请全国人大出台专门个人信息保密的法律条款,使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在银行机构能得到充分保护,有法可据。 对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客户信息安全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将严肃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以儆效尤,增强金融监管的威慑力。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莫开伟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发布微博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在未经其授权、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 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提供给与其发生经济纠纷的笑果文化,侵犯了个人隐私。 池子通过律师函指出,笑果文化涉嫌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查看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目前自己已向公安局报案,且向银保监会等政府监管机关投诉,要求相关方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 此事在网上发酵之后,公众注意到中信银行还算反映及时,于5月7日凌晨在官方微博上发布致歉信称: “经我行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我们向王先生郑重道歉!” 并称该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同时表示,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该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该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 “我行将举一反三,全面检查,加大培训,强抓制度执行,坚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中信银行应对问题的态度,公众还是比较满意,但对事件处理还是不尽如人意,而且一些回应的理由也让公众有一丝不满。 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 一是仅有道歉是不够的,尤其把责任推脱给几个经办人员或者给予相关责任人不痛不痒的处罚,过于轻描淡写,不仅起不到严惩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简直就是一种怂恿,这是让人难以容忍。 银行机构网点不是路边小杂货店,有严密的内控制度,对于存款客户个人的流水账能否提供给第三方,查询需要凭什么手续,银行员工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 如果连这一点都不知道或者不能坚守,或以大客户为由可以提供个人信息查询,那这个银行机构还算什么银行机构? 这一点值得中信银行深刻反思,平时的教育引导哪里去了,平时的监督又哪里去了? 同时,还应该及时向信息被泄露人池子所形成的后果或损失进行沟通,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这才是告慰受害人最好的态度或措施,也能获得受害人谅解和社会公众的理解。 2 二是仅仅对相关员工或当事行长进行撤职或其他处分也远远不够,应对此违规违法行为应进行严查,看看背后是否还隐藏着不可告人的东西。 从法理上讲,私自将公民个人银行存款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应该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而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及七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要做的是对银行制度进行再造,要将责任上追三级,上级负有管理失职之责。 据过往一些情况反映,中信银行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这不是第一起,以往就有反映中信银行的信息泄露问题。 但一些得不到妥善处置,希望银保监会介入,以此事作为契机,对中信银行内控制度进行清查,彻底梳理系统防信息泄露问题,加大整改力度,防止以后再出现类似现象。 3 三是监管机构也应该对此事引起足够重视,并果断采取措施对中信银行进行严厉处罚,不能让这种损害银行社会声誉的形象事件再发让,真正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同时,以此事为契机,开展对所有银行机构个人信息保密系统的检查,做到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加强员工的信息保密教育,提高对客户信息保密意识。 因为,近年来,银保监会印发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文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客户隐私保护。 但目前看来,银行机构还远远达到要求,不少制度依然停留在纸上,挂在嘴上,根本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对此,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提请全国人大出台专门个人信息保密的法律条款,使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在银行机构能得到充分保护,有法可据。 对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客户信息安全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将严肃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以儆效尤,增强金融监管的威慑力。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