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就开出一批大罚单,严监管重处罚成为常态。 新年伊始,银保监会就开出一批大罚单,严监管重处罚成为常态。 1月8日,银保监会一口气开出21张罚单,对7家金融机构共计处罚1.995亿元。这7家机构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下简称国开行)、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租赁(港股01606))、中国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港股01398)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行情601658,诊股)(港股01658))、中国长城(行情000066,诊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新盛信托)、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华西银行)。 工行当天回应称,对于银保监会对工行等金融机构在交叉金融相关领域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事项源自2018年银保监会开展的专项检查,所涉及的问题均发生在2018年以前。工行对此高度重视,已按照监管要求全部整改完毕,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工行将继续坚持从严治行、依法合规经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强化内控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同时,按照机构与相关责任人“双罚”的原则,除机构受罚外,本次银保监会还对14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5-10万元不等的罚款。从被罚的案由看,贷款业务、不良资产违规转让、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依然是违规和受罚的重灾区。相较于往期银保监会公布的大罚单,此批罚单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多家被罚机构系母公司和子公司因业务往来不合规,致使子公司连带被罚。 银保监会表示,将继续大力整治各种金融乱象,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环境,强化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屡查屡犯、提供虚假整改材料,国开行两名责任人被罚 国开行因24项违规问题此次总共被罚4880万元。从被罚的违规业务案由看,问题主要集中在存贷款业务和同业业务,其中,存贷款业务的违规问题集中在国开行特有棚改业务,以及扶贫贷款等。 例如,国开行存在项目资本金管理不到位,棚改贷款项目存在资本金违规抽回情况;向棚改业务代理结算行强制搭售低收益理财产品;扶贫贷款存贷挂钩;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三查”不尽职,部分贷款资金未真正用于扶贫搬迁等问题。 在同业业务方面,国开行存在未落实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监管要求;以贷款方式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同业融资,未纳入同业借款业务管理;以协定存款方式吸收同业存款,未纳入同业存款业务管理等问题。 此外,国开行还有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公告显示,时任国开行浙江省分行行长、副行长因对逾期未整改、屡查屡犯、违规新增业务,以及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整改说明材料行为负有责任,均被处以警告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国开行还因存在利用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子公司间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致使该行的子公司也被罚。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因此被罚100万元。 工行理财业务被全面检查,监管列出多项违规行为 工商银行此次因存在23项违规行为被处以5470万元。从被罚案由看,理财业务的违规问题占绝大多数,主要包括如下: 1、理财产品通过申购/赎回净值型理财产品调节收益 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限额测算不准确 3、理财资金通过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的方式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4、理财资金违规用于缴纳或置换土地款 5、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不良资产或不良资产收益权 6、面向一般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权益性资产 7、理财资金投资他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或非标资产收益权、全权委托业务不规范 8、全权委托业务不规范 9、自营贷款承接本行理财融资、贷款用途管理不尽职 10、理财资金承接本行自营贷款 11、封闭式理财产品相互交易调节收益 12、滚动发行产品承接风险资产,且按原价交易调节收益 13、高净值客户认定不审慎 14、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 15、部分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未登记或超时限登记 可以看出,银保监会此次对工行理财业务合规性的检查较为细致,除理财业务外,此次被罚的其它违规事项还包括部分重点领域业务未向监管部门真实反映、为同业投资业务提供隐性担保、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关键岗位未进行实质性轮岗、法人账户日间透支业务存在资金用途管理的风险漏洞等。 此外,不同于此次被罚的其它多家机构实施“双罚”,从银保监会目前公布的罚单看,工行目前未有相关责任人受罚的情况。 邮储银行因理财、同业等多项违规被罚4550万 邮储银行则因存在26项违规行为共计被罚4550万元,被罚的违规业务仍主要集中在贷款业务、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 在理财业务方面,邮储银行存在理财投资收益未及时确认为收入、部分分行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投资权益类资产的理财产品违规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理财投资接受第三方银行信用担保、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未实现风险隔离、理财产品相互交易,未实现风险隔离、通过基础资产在理财产品之间的非公允交易人为调节收益、理财风险准备金用于期限错配引发的应收未收利息垫款、使用非代客资金为理财产品垫款、未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披露非标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信息等问题。 在同业业务方面,邮储银行存在同业投资业务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同业投资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个别产业基金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投向股权、同业投资资金(通过置换方式)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等问题。 邮储银行此次还有两名相关责任人连带被罚。时任邮储银行扬州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因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警告并罚款10万的处罚。 长城公司两家附属机构亦遭罚 针对长城公司的处罚,银保监会透露,本次行政处罚主要基于我会前期对长城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被罚案由看,长城公司因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虚增账面利润、考核利润并超发绩效奖励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资产业务多处违规等问题共计被罚4690万元。 长城公司还有两家附属机构此次亦被罚。长城新盛信托因存在违规设立子公司、抵押物评估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50万元。长城华西银行因存在违规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物向股东提供融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50万元。 在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方面,长城公司此次有10名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处罚,其中还有9名均被处以5万元罚款,被罚原因集中在违反财务制度超支管理费行为、虚增账面利润和考核利润,超发绩效奖励行为、三查”严重不审慎,个别项目出现重大风险行为三方面。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被罚的相关责任人中,也包括时任长城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投行事业部总经理桑自国,银保监会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此前桑自国因涉嫌受贿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 长城公司当天回应称,此次处罚涉及问题,系2017年10月银监会现场检查中发现,集中发生在2013年至2017年3季度末,揭示了公司以往年度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公司已经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认真落实整改,目前已基本整改完毕,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问责。 2018年以来,公司坚决回归本源,回归不良资产主业,持续强化内控合规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和决策机制,全方位提高了公司管控能力。下一步,公司将以此次处罚整改为契机,在前期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巩固深化整改成果,深入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确保真改、实改,不留死角。同时,在严守监管底线的前提下,坚持以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功能作用,不断提高主业核心能力,为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理财子公司销售管理迎来规范细则。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八章69条,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都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加强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厘清了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能够适应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后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需要,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填补销售管理制度空白 作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配套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公布。现有制度规则中,对于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已作出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出台《办法》有何考量?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出台《办法》是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其次,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上述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再次,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办法》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以前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分散,全面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不足。”董希淼表示,《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文本、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都作出详细规定,补足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制度空白。 互联网平台暂不纳入销售机构范围 针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办法》都有具体规定。不过,备受关注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并未纳入销售机构范畴。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保持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办法》对于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既保证了理财产品销售制度平稳实施,存量理财产品顺畅转型,还考虑到了投资者的接受度,并且为未来销售机构范围扩展预留了空间。”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对代销机构进行严格限定,有助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平稳起步,后续随着理财整改推进及投资者教育深化,代销渠道具有进一步拓展空间。 有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考虑到当前银行理财子公司品牌认可度和直销渠道需要进一步建设,商业银行目前仍是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但合作银行并不局限于理财子公司母行。农银理财副总裁孙建坤表示,未来,银行会从丰富自身渠道产品的角度考虑引入多家理财公司产品,以满足投资者需求。目前,农银理财已经积极展开相关工作,与符合规定的银行接洽。 厘清权责 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作出诸多规定。具体来看,一方面,《办法》进一步厘清了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投资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办法》强化了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此外,《办法》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了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 对此,中邮理财副总裁刘丽娜表示,长期以来,很多投资者将银行理财看作存款替代品,“保本保息”的预期比较强烈,投资者教育存在较大挑战与困难。《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厘清各方权责,在明确投资者义务的同时,通过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等。“以前,资管产品、理财产品在销售当中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包括虚假信息、故意混淆理财和存款、捆绑销售、信息记录不完整等,《办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和销售规范,有助于增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曾刚表示。 孙建坤表示,《办法》对于规范理财子公司销售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将促使理财子公司重新梳理健全销售管理体系。理财子公司有责任设计好产品,并将产品有序、透明、公开地销售给合格的投资者。
度过了2019年理财子元年,2020年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而言,可谓“开疆辟土”的一年。这一年,各家银行理财子公司或有序展业,或积极筹建,或报备审批,“你追我赶”纷纷抢占赛道。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末,已有24家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20家开始展业,10余家等待审批。 理财净值化转型也在同步推进,根据部分上市银行半年报披露的数据,目前银行业净值化转型比例预计在60%左右。不过按照现有转型进度,不少业内人士认为,2021年银行理财仍然存在一定的整改压力,尤其是存量老产品的压降进入“深水区”,将带来“回表”难题。 与此同时,摆在理财子公司面前的挑战还有销售渠道的开辟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二次转型”。近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出台,明确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而其他配套文件,如此前的现金管理类办法正式稿等有望明年落地,也将给理财业务带来冲击。 净值化转型过半 今年以来,银行理财子队伍加速扩充,临近年末,更有浙商银行理财子公司“浙银理财”和恒丰银行理财子“恒丰理财”落地开业,至此,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仅渤海银行一家理财子公司未有消息。 另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29日,全国共有24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准筹建,其中20家已开业,主要以国有大行、股份行以及头部城商行为主,还有12家理财子等待审批。 而随着理财子公司的陆续开业,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也在加速,理财子公司产品均按照理财新规要求进行净值化管理。从银行理财转型进度来看,截至2019年末,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10.1万亿元,占银行非保本理财存续产品规模的43.3%。到了今年,尽管净值化转型不断推进,但符合资管新规的净值型产品规模占比并不算高。 平安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袁喆奇对记者表示,结合部分上市银行半年报披露数据,预计当前全行业净值化比例在60%左右。普益标准统计数据也显示,2020年7~10月,全市场银行机构净值化转型进度为57.98%。 尽管如此,按照目前转型进度,2021年仍然存在一定的压力。华南某股份行理财子公司高管对记者说道,主要压力在于存量老产品的压降,比如涉及到非标资产处置的,尤其是像产业基金、PPP等流动性差、期限长的项目等,对于这些难消化的老资产,目前基本上是“一事一议”专项处置。 根据银行业协会数据,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中,非标债权投资占比为15.63%,以2019年的非保本理财余额测算,银行理财配置的非标资产约为4.1万亿元,考虑到新的非标资产认定规则更严格,实际规模可能会更高。 因此,业内普遍对存量资产集中处置可能带来的信用压缩风险较为关注。一位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称,为了加快存量资产的处置,大多银行预计会将部分表外资产腾挪回表,这就将占用银行的一部分信贷额度及资本,并且对表内资产质量产生一定影响。 发力销售渠道建设 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积极展业的同时,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则也在落地,今年的一大重磅文件就是近日出台的《办法》,一直以来,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办法》的发布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有助于理财业务的平稳转型。 具体而言,《办法》明确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包括本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其中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上述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称,根据《办法》,短中期来看,理财子通过其他非银渠道扩大规模的方式将受到限制,但短期内互联网平台对银行广义负债的扰动也将大幅减弱。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渗透将更多体现为理财子对他行渠道的渗透,零售端渠道具有优势的银行将受到更多青睐。 记者了解到,在《办法》发布前,就有部分银行理财子公司拓展代销渠道,产品除了在母行销售外,还“陈列”到其他银行的销售平台上,这意味着一售的产品不再局限于自家理财子的产品,些银行销也包含其他家产品。 (某银行APP上代销的理财产品) “这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来说是极大的挑战,之前理财子还可依靠母行的销售渠道,但观察现在的趋势,未来要和更多的机构竞争,比如客户经理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在意是哪家的产品,而是关注好不好卖,这就对理财子的投研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华东某股份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记者还获悉,一些理财子公司已经开始建立独立的销售渠道,比如创建官方APP及小程序,或是积极拓展其他银行渠道来代销产品。“从一定程度上讲,《办法》通过限制销售机构范围,反倒促进理财子公司逐步建立成熟的销售渠道,提高品牌管理能力和品牌辨识度。”上述股份行理财子公司高管称。 关注类货基“二次转型” 除了《办法》,理财子公司仍有相关配套文件还未落地,其中备受关注的是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正式稿的出台。 2019年年末,监管机构就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征求意见,对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投资管理、流动性管控、估值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按此规定,如果正式稿落地,将对理财业务产生较大影响。 袁喆奇提及,届时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管将趋同货币基金,包括投资期限、杠杆、流动性等诸多限制条件下,将造成相关产品的收益率显著下降,若相关文件在明年出台,在对投资者吸引力下降的同时,也将给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带来负面影响 。 实际上,资管新规后,现金管理类产品被视为银行净值化转型的主要抓手,此类产品可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每日申购赎回,利于销售,同时由于对投资资产的限制比货币基金更宽松,因此目前较货币基金享有110BP左右的利差,对个人投资者吸引力较强。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存续净值型产品中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达到4.16万亿元,占净值型产品规模的41%,同比上升1.93个百分点。 然而,一旦现金管理类新规正式下发,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框架或将全面对标货币基金,在此背景下,银行只能接受收益率降低或者放弃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而这两种方式均不利于产品销售。因而有业内人士预计,未来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短期将降速或下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产品投向上,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也在布局权益投资。普益标准统计,目前,理财子公司发布的权益类产品数量合计100款(含移行产品)。2019年发行47款,其中43款均为母行迁移产品;2020年发行53款,仅有4款为母行迁移产品,另外49款均为理财子公司新发的权益类产品。 可以看到,权益类产品的发行较去年明显加快。建信理财、工银理财和招银理财为权益类产品数量最多的三家理财子公司。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未来随着老产品转型进度加快,理财子不断加强投研能力建设,银行理财产品权益类资产配置将持续提升。 信银理财资本市场投资条线总经理彭凌薇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行内新产品投资权益类产品的比例主要由策略决定,相比同业,新产品中混合类产品占比居于行业领先,其中权益类占比的中枢约在20%。未来权益类产品的规模,直接取决于含权益新产品的增长速度,以及能否把相对收益类产品做大。
广州日报讯继互联网存款产品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下架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也将迎严监管。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对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等主体列明18条负面行为清单,并划定两大类销售渠道,提出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同时明确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目前互联网平台不能代销理财产品。互联网平台已悄然下架理财子产品《办法》规定,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二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同时,《办法》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而未来,理财子产品的销售机构范围有望扩展。前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指出,下一步,大型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能否成为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获得代理销售理理财产品的资质,成为关注焦点。他认为,《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相对谨慎,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是必要和恰当的,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划定18条销售行为负面清单值得关注的还有,《办法》对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也提出18项禁止性要求,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销售责任方面,《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银行理财子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另外,《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例如,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当前,理财子公司加速落地,银行理财的产品体系也进一步丰富。截至目前,全国已先后有24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含2家中外合资机构),已开业数量达20家,包括6大国有银行、6家股份行、6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以及1家合资机构。(记者 林晓丽)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受到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虽然在资管业务规则体系中,《办法》的‘辈分’不高,但它肩负着深入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的重任,是非常重要的。”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财产品的销售,一端连着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一端连着广大投资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在《办法》中予以了厘清。 合规销售机构只有两类 近期,互联网存款产品集体下架,与此同时,《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互联网平台对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展示也做了相应调整,目前大多数互联网平台已看不到相关产品在售。 那么,哪些机构才是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合规主体?上述《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另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这一点备受市场关注。”董希淼表示,此前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提出,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不少互联网平台及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寄希望于成为具备代销资质的“其他机构”。然而,此番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在理财子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还需加强等情况下,《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相对谨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是必要和恰当的,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董希淼对此分析认为,这将使得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与公募基金等存在一定差距。对一些年轻的投资者而言,如果不能从互联网渠道方便地购买理财子公司产品,可能会影响他们购买理财子公司产品的意愿。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预留了制度空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共同担责”推动打破刚兑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董希淼表示,《办法》厘清了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的销售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明确“是什么产品”“由谁来卖”“如何管理卖方”;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在于“卖什么产品”“卖给谁”以及“该怎么卖”,两者应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同时,《办法》还分别提出对机构和产品的尽职调查要求。 专家普遍认为,“共同担责”将有助于推动打破刚性兑付。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约为13.2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53%。其中,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均为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约达两万亿元。 禁止18项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 “此前发布的理财新规和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销售管理、代理销售提出部分要求。但上述规章制度,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分散,全面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不足。”董希淼认为,此番发布的《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文本、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责任,加强规范,补足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制度空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办法》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多达18条。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办法》分线下和线上两种情形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作出规范。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销售。”董希淼表示。 《办法》提出,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要求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设置明显标识,并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要求销售机构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继互联网存款产品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下架后,银保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方式进行规定。 随着理财子公司加速落地,银行理财的产品体系也进一步丰富。但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 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加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压实理财产品销售和管理责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其中,《办法》规定,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此前,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也曾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代销。记者注意到,在互联网存款产品集体下架的同时,互联网平台对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展示也做了相应调整,目前大多数互联网平台已看不到相关产品在售。 一位在支付宝已购买过交银理财相关产品的投资者称,仍能看到其持有产品的存续情况,持有产品并未受到影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 销售机构分两类 《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做出了哪些规定? 从内容来看,《办法》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同时,《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从《办法》规定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来看,《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二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从2019年6月我国第一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以来,全国已有约2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从产品发行情况来看,国有行理财子公司发行产品数量较多,由母行迁移过来的产品量也比较多,月发行量基本在20只以上(中邮理财除外);股份行和地方行理财子公司发行产品数量较少,每月不超过10只。 “从监管角度来讲,银行理财子刚刚起步,机构自身以及产品对社会的认知程度和原来的银行捆绑比较紧密。在这个背景下,沿用原来的销售渠道,有利于公众更好接受银行理财子发行的产品以及更好促进存量产品转型。”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梁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规定有关禁止性要求 过去,资管产品、理财产品在销售中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包括虚假宣传、故意混淆理财和存款、捆绑销售等。 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如实反映“是什么产品”、筛选“由谁来卖”和“如何管理卖方”;代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卖什么产品”、“筛选卖给谁”以及“该怎么卖”。 《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例如,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査,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也规定禁止性要求,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监管约束。 《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明确规定禁止性条款、对销售规范性提出要求,也是增加对消费者利益保护。”曾刚表示。
随着恒丰理财日前顺利落地,目前全国先后已有24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其中年内获批理财子公司数量为6家,已开业数量达20家,还有多家地方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议案已获股东大会通过。业内人士预计,在资管新规下,为了获得较稳定的高额回报,同时面向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理财子公司参与权益类资产是未来趋势,五年后权益资产配置比例或将达到10%以上。 银行理财子公司加速落地 时值年末,银行系理财子公司扩容明显提速。恒丰银行12月16日发布公告称,恒丰银行新一届董事会同意出资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全资设立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这也意味着恒丰银行将成为第11家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股份制银行。 事实上,自11月起,股份行就掀起一波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热潮。12月10日,民生银行出资50亿元筹建民生理财获批;浙商银行也在11月末宣布,拟出资20亿元全资设立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目前,全国已先后有24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年内获批理财子公司数量为6家,已开业数量达20家。从注册资本来看,目前六大行理财子公司注册资本已经累计超过600亿元,发行产品数量超2100个,其余理财子公司注册资本则多在10亿元至20亿元左右。与此同时,广东顺德农商行、江苏江南农商行、宁波鄞州农商行等多家地方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议案也均已在各自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 随着理财子公司加速落地,银行理财的产品体系也进一步丰富,打破刚性兑付以及实现产品净值化正成为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 从理财产品发行类型上看,预期收益型产品数量占比不断下降,净值型产品数量占比不断上升。普益标准监测数据显示,今年三季度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发行总量为7326只,环比增加941款,增长15%;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发行数量为13669款,占总量的64.98%,环比减少2796款。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设立银行系理财子公司,对推动理财净值化转型起到促进与加速作用。首先,母行与理财子公司天然具有关联性,母行能够为理财子公司提供和协调各类资源,帮助其成立及后续发展,助力银行理财产品的过渡与转型;其次,理财子公司发展遵循的是市场化规律,在业务风险的处置上与母行隔离,这与净值化产品背后体现的精神一脉相承。 不过,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表示,目前投资者对净值化产品的接受度仍有待提高。“面对净值化理财新产品,投资者较难在短期内改变以往的‘储户思维’。同时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大资管时代来临,激烈的竞争环境对银行渠道销售能力、客户服务能力、资产配置能力以及投研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要求。”他表示。 权益资产配置显著提升 从2019年6月第一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建信理财正式开业至今,银行理财子公司已经历了近一年半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以来,理财子公司发行权益类产品的速度明显加快。普益标准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9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权益类产品数量合计100款(含移行产品)。2019年共发行47款,其中43款均为母行迁移产品;2020年发行53款,仅有4款为母行迁移产品,另外49款均为理财子公司新发的权益类产品。新发权益产品数量相比去年同期增长超12倍。 “银行理财子公司多以中风险等级产品为主打,其配置结构主要以固收打底,通过增配FOF和权益投资等增厚收益。”普益标准研究员赵迪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资管新规实施后,单纯通过债券投资获得稳定且高额的回报是不可持续的,且面向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银行理财子公司也有发行不同波动水平产品的必要,因而未来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是大趋势。 “为了发挥银行理财的创新作用,一定要逐步加大权益资产的配置。”交银理财总裁金旗也在此前公开表示,权益资产配置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目前银行理财在二级市场的配置普遍偏低。他预计,当前权益资产在银行理财中的占比大概在3%左右,在三至五年之后或将达到1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监管层曾多次鼓励银行理财向权益类转型。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此前在陆家嘴论坛表示,要加大权益类资管产品发行力度,支持理财子公司提高权益类产品比重,并要求推进银行与基金公司、银行与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深度合作,鼓励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纳入合作机构名单。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日前也表示,支持银行理财公司提高权益类产品比重,鼓励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纳入银行理财合作机构名单。 “相较权益类公募基金,理财子公司配置权益资产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投资信贷资产收(受)益权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且在投资其他公募基金时没有相关比例限制。”普益标准研究员康箐芸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未来理财子可以适当配置部分非标资产以增厚收益,同时需要组建自己的人才团队,加深与公募基金的行业交流,以克服权益类投研积累不足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