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官网3日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自9月19日起开始施行。 意见明确,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预计改革实施后,短期内对于消费者可以做到“三个基本”,即“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减,服务基本上只优不差”。届时,消费者将真真切切感受到改革红利。 根据意见,交强险责任限额将大幅提升,有责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同时,车损险主险将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 业内人士分析称,交强险是每辆车强制投保的险种,其保障金额大幅提高后,车主将拿到更多理赔金。对于一些使用较少的车辆,车主未来可以考虑仅投保交强险,能大大降低多台车家庭的车险保费预算。 在增加保障的同时,意见还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至少前3年。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将车险定价权进一步交还给保险公司。目前,对于3年不出险的车主,一些险企可以将无赔款优待系数降至0.6,如果险企将自主定价系数同步降至最低0.65来定价,那么多年不出险的车主享受的车险保费最低可以打3.9折。此外,扩大无赔款优待系数赔付记录参考范围后,偶然赔付对于费率的影响程度将降低,有助于打消车主出险时不敢要求理赔的顾虑。 这次改革不仅对车主有利,对于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也是一大利好。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了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车险产品费率与风险水平更加匹配。 业内人士表示,以前车主缴纳的车险保费,很大一部分分配给了4S店等车险代销渠道,剩下的才用于赔付和盈利,属于本末倒置。意见明确下调附加费用率、提高预期赔付率,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压缩中介渠道利润空间,让车险保费更多用在理赔上,回归车险本源,提升财险企业盈利能力。
增添活力增加动力增强能力 提高国有经济发展质量效率 昨日,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景俊海主持召开国企改革与发展座谈会。他强调,要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因时因地因业施策,增添活力、增加动力、增强能力,聚焦主业、事业、民生,提高国有经济发展质量效率,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会上,吉林省国资委等有关方面汇报工作情况,与会同志进行讨论。 景俊海强调,当前,吉林省国企改革依然任重道远,必须下定决心、一改到底、改出成效。一要聚焦“顶梁柱”定位,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坚持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为路径,与上混、与下混、与民混,聚焦主业、做精专业,把国企搞好、把质量提高、把效益提升。二要聚焦“激活力”目标,扎实抓好改革各项任务。坚持能改则改、能混则混,按照一企一策一专班推进,加快国有企业向多层次混合所有制转变,确保实现资本布局优化、运作规范、保值增值。在企业内部找原因、下功夫,理顺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持续增强内生动力。为企业赋权赋能、配置资源,创造改革良好条件。规范混改、完善内控、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要聚焦“主力军”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紧盯振兴发展大局,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项目建设,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壮大主业和优势产业,努力在增加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贡献力量。四要聚焦“支撑性”地位,发挥好国有金融资本推进现代化、维护金融安全重要保障作用。坚持回归本源、本地、本业,支持国企改革发展,强化自身资本管理,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五要聚焦“硬骨头”作战,保障国企改革顺利实施。强化组织领导、风险评估、对接合作,吉林省国资委要管资本、管收益、管考核,改革方案制定要兼顾各方利益、集成各方力量,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落细落实落到位。 吴靖平、李伟、王志厚等参加会议。
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宏观调控将围绕扩大内需和推动创新这两点进行跨周期设计和调节,这意味着防风险、推动科技创新等长期目标的权重可能会变得更高。 2008年金融危机后,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最近几年更是愈演愈烈。中国外部环境的巨变,是提出“双循环”这一发展新格局的大背景,也让“双循环”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内制定宏观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双循环”下宏观调控需要考虑的因素 要预判“双循环”新格局下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向,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需要了解以往时期,外循环对中国经济的积极作用。它至少包括以下两点:一是打开全球市场,中国经济加速崛起。以和出口直接相关的工业为例,2000年中国工业增加值全球占比只有5.9%,远低于美国的24.7%和日本的17.2%。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只用了9年时间,即在2010年,中国工业增加值规模就超过了美国,位居世界第一。2018年中国工业增加值全球占比接近四分之一,遥遥领先其它国家。二是融入世界市场,也为中国企业创新提供了资金和动力。众所周知,创新活动高风险、高回报,市场规模越大,企业更容易积累创新所需的资金,也更有动力去创新以提高市场份额。全球市场打开,以及进口产品和技术、代工等因素,加快了中国创新步伐。哈佛大学增长实验室的数据显示,中国出口产品的复杂性指数(可作为衡量产品技术含量的指标),从2000年的全球第39名,提高到2018年的第18名。 第二,需要了解建立“双循环”格局给中国经济带来的波动及应对思路。对比外循环对中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推动内循环,至少包括扩大内需和推动创新两方面的内容。但增长模式转变并非一日之功,国内大循环体系的建立需要时间。与此同时,由于逆全球化短期难以扭转,外循环对中国经济的贡献大概率会趋势性回落。内外两股力量综合的结果,可能是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下滑。客观看待这一事实,对决策层制定宏观政策和市场把握政策趋势都很关键。如果违背潜在增长率下滑的事实,去搞大规模刺激来托底经济,结果会得不偿失。 第三,需要考虑宏观调控如何跨周期设计和调节。今年7月30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了“完善宏观调控跨周期设计和调节”,这是中央根据国内外形势做出的权威和科学的定调。这次会议也明确指出“我们遇到的很多问题是中长期的,必须从持久战的角度加以认识”。既然很多问题是长期的,以长期风险的积聚,靠“走老路”来实现经济增长,并非理性选择。那么,宏观调控跨周期,就意味着各类政策目标中,比如防风险、推动科技创新等长期目标的权重可能会变得更高。但是像地产调控全局性放开、地方债务监管等短视的、“走老路”的政策,不宜抱有期待。 笔者认为,在考虑上述因素之后,“双循环”新格局下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向自然浮出水面,具体包括货币和信贷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货币和信贷政策:围绕扩大内需和推动创新这两点,提供适宜的货币和信用环境 严格落实“房住不炒”政策 高房价对内需,尤其是对居民消费和固定资产投资中最具生产性的部分——制造业投资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此外,长期高房价还会扩大金融行业的风险敞口。因此,在构建国内大循环过程中,房地产调控出现全局性放松的概率较低,“房住不炒”将是未来一个时期房地产调控的主基调。 金融条件是影响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因素。信用宽松、房贷利率下行时,房地产销售一般都不错。例如,居民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量、房贷利率这两个指标,和30大中城市的商品房销售都有着非常强的相关性。因此,需要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效配合调控房地产市场。一是实行差异化的房贷利率,在满足刚需和改善性需求的同时,遏制投资和投机性的购房需求。二是在首付环节,严格限制消费贷等短期贷款资金违规用作首付。三是严格规范开发商的融资,尤其是在拿地环节,股权、开发贷、非标、ABS、海外发债等融资方式也都需合法合规。 提高金融支持创新的能力 国内大循环需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基础研究和产业应用上都是如此。创新活动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它所需的金融支持,和传统的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不相匹配。未来要提高创新活力,需要打造更有利于科技创新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可以为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也能够为科技企业提供最直接的激励。近年来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突破,比如科创板设置了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都让更多高科技企业可以登陆资本市场。此外还需要维持一定的估值,很多高科技企业推行了员工持股,一旦上市将为员工带来丰厚的资本回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能把员工创新的积极性激发出来。但对造假、骗补、圈钱等行为,一定得零容忍。 另一方面,探索新型银行经营模式,提高间接融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比如可以出台政策鼓励科技信贷机构与风投机构间形成投贷联动模式,共同对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且强化两者的合作互助关系。风投机构可以弥补银行在投资价值评估、风险筛查方面的能力不足,信贷机构则可以为创业企业提供更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 财政政策:需要适应增长模式变化带来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结构变动,从而更好扩大内需和推动创新 降低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财政尤其是地方财政,对房地产有很高依赖。2019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7.3万亿,占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之和的26.4%。除了直接的卖地收入外,更重要的是把土地作为抵押品,借道城投去融资。而土地这一抵押品职能得以发挥的前提,是地价上涨,至少是能够保持平稳的预期。 前面分析过,双循环新格局下“房住不炒”将是未来一个时期房地产调控的主基调,这会改善家庭部门对房价的预期,恐慌性购房需求、投资和投机性购房需求都会减少。土地财政比重降低,各级政府需要尽快适应这种变化,包括培育新税源、改善消费基础设施以提高消费税比重、压减各级政府部门经常性支出等。 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一条完整的创新链条,基础研究是前端,产业应用开发是后端,不能将基础研究与产业创新割裂开。基础研究尽管成效慢,但只有基础研究做好了,才能拥有更强的原始创新能力,实现产业技术的重大突破。否则很容易受制于人,因此走自主创新之路,必须要具备极强的原始创新能力,这就要求在基础研究这一科技创新本源工作上发力。 但基础研究相比于应用研究,距离商业化更远,研究成果的公共品属性也更强。这些特点决定了,需要发挥政府在基础研究中的带头作用,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 产业政策:提高产学研合作高度、通过内迁的方式加快产业升级 提高产学研合作高度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产学研合作被证明是一种高效的创新模式。但在国内,通常是高校先形成研发成果,然后再和企业需求对接,进而实现商业化开发和成果转化,但是有大量科研成果并不能为企业所用,导致产学研效率偏低。对比发达国家,中国的产学研合作未来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事实上,在产学研合作中,政府可发挥重要作用,即通过改良制度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企业、高校参与产学研合作的意愿,为产学研提供更便利、更有保障的合作条件。首先,政府可以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并提供相关基础设施,同时培育更多的产学研一体化中介服务机构。其次,政府可以对产学研取得重大成果的机构和个人予以奖励,通过财政激励机制,增强各方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再次,政府可以基于区域重点发展的科技产业,设立相关的规划和项目,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和资金投入。最后,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产学研合作成果的归属权、使用权划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推动产业内迁 产业迁移也是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产业迁出地而言,释放出了生产要素,可以用于附加值更高产业的生产经营。对于产业迁入地而言,能够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就业。 随着东部劳动力、土地等要素成本的快速上升,劳动密集型产业正从东部向中西部地区和海外迁移。相比于将劳动密集型产业外迁,引导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不仅有利于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还能将产业链留在中国,完善国内工业体系,加快内循环的建立。 第一,中西部承接地应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的平台和产业园区。在产业转移过程中,中西部地区可以通过招商平台,有针对性地引进东部地区的转出产业。除了引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外,还应该加大对先进制造业、资金密集型制造业的招商引资。对东部地区而言,产业转移时不光会考虑要素成本,还会考虑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因此,中西部地区在主动招商引资的同时,还应该着手提高产业链的协同性,比如建立产业园区来为承接产业做好准备。 第二,承接地政府应该提高当地的“硬实力”与“软实力”,吸引企业自主转移。一方面,通过铁路、高速公路、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与此同时,加快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当地的硬实力。另一方面,政府应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当地“软实力”。相比于东部地区,中西部省市的营商环境还有一定提高空间。当地政府应该加快简政放权,减少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难度和时间。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减税降费、给予政策优惠等方式,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三,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时,要对自身状况有客观认识。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现有产业发展情况、自身竞争优势等,有针对性地选择、引进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不能为了引进而引进,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而大规模引进,未来可能造成产业园区大面积陷入荒废。
内容摘要 核心观点 8月11日《契税法》落地,保留前款主干,变化不大。《契税法》政策安排体现延续性和稳定性,不会导致税率提升,由于个人家庭购买住房可以根据套数、面积等减免1%以上的契税,实际契税税率并不高。房住不炒仍是地产政策核心,《契税法》安排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发挥作用。 《契税法》落地,保留主干,变化不大 地产政策是我国经济周期的决定性变量,8月11日,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后称《契税法》)正式落地,《契税法》也随即成为市场关注热点。我们认为,本次《契税法》保留前期规定的主干,变化不大,主要关注5大方面: 1、施行时间是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3%-5%,与《契税暂行条例》保持一致。3、保留差别税率安排,各地方政府仍可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4、《契税法》扩大免征范围,非营利性的教育、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相对受益,另外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也可以免征收。 5、降低扰动,保留前款的减免规定,实现平稳过渡。《契税法》要求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契税法》公布,提高了税率?没有,实际契税税率并不高 《契税法》提高税率?会导致交易成本大幅提升吗?没有,不会。首先,2021年9月《契税法》施行,在此之前无实质影响。其次,契税税率并未改变,仍是3%-5%,同时与《契税暂行条例》保持一致的是:各地方政府仍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三,《契税法》已经要求,前款规定减免征收的具体办法,可以由地方政府提出,上报人大和国务院备案。我们认为,可以看到,《契税法》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延续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契税税率没有提高。 实际契税税率并不高。法定契税税率3%-5%,执行过程中家庭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可以根据面积、套数等条件减征1%以上的契税税率,《契税法》也明确会延续前款规定,因此实际契税税率并不高。 《契税法》符合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 《契税法》长期有助于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发挥作用。《契税法》落地后,部分声音认为交易者可能会担心交易成本提升可能将购房需求前置,事实上《契税法》并不会带来税率提高,促进短期交易是一定的“误读”。同时,《契税法》草案早在2019年12月就提请了全国人大审议,也曾在今年初公开征求意见,本次落地并非超预期事项,市场较为关注的原因可能在于下半年地产政策是否会出现边际调整。 7月底政治局会议继续强调“坚持房住不炒,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契税法》落地并非收紧调控,法条主干部分几无变化,产生的实际影响较小,一系列条文设计和2021年施行的政策安排,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体现了促进市场平稳发展的长期政策思路,有利于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发挥作用。 风险提示 疫情超预期恶化,中国经济超预期下行,政策刺激不及预期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一读稿”)6月28日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针对资本市场,此次修订明确了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罚,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同时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读稿加大了对证券期货市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这将有助于形成明显的威慑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欺诈发行、违规信披刑罚力度大幅提高 一读稿此次修订的内容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金融秩序、企业产权保护、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6个方面。其中,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修订共3条。 首先,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罚。一读稿将该罪的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到15年,将针对个人的罚金额度由非法募资的1%至5%修改为无上限限制,将针对单位的罚金额度由非法募资的1%至5%提高至20%至1倍。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刑事责任相应增加。 其次,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一读稿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无上限限制;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了控股股东等主体属于单位时要实行“双罚制”,即同时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再者,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并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组织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读稿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专家建议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规定 新证券法今年3月开始实施,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强化投资者保护成为市场关注的重点。市场和专家呼吁,以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加快“联动修法”,通过修订刑法、公司法,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的处罚力度。 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从如下方面完善证券期货犯罪的相关罚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将欺诈发行存托凭证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明确对公司也可判处罚金,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可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同时增加有关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吸收新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操纵市场刑事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表述,修改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增加新的操纵市场情形,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 市场人士也建议,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制范围,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纳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制范围,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老鼠仓”的刑事打击力度;将商业银行出具虚假入账凭证、函证回函的行为,纳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规制范围,加大对商业银行协助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强化监管力度 落实“零容忍”要求 证监会近期召开的2020年证监会系统年中工作会议提出,要落实“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 “一读稿对证券犯罪刑罚作出修改,其政策意味非常明确,即加大犯罪惩罚力度,进一步织严法网。”时延安表示,调整法定刑,旨在通过刑罚威慑达到遏制犯罪行为发生的效果。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惩罚范围,也是为了避免有实际影响力的违法行为人逃脱刑事责任追究。 时延安还认为,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应该加大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对已构成违法行为的加大打击力度,才能促进形成“不愿违、不敢违”的资本市场法治生态。
在今年完成脱贫攻坚历史性任务,实现现行标准下绝对贫困人口脱贫之后,要继续着力化解相对贫困问题,防止收入分配不平等和财产占有不平等加剧。争取通过接下来三个“五年规划”的发展,将中等收入群体人数由目前的4亿左右扩大到8亿左右,实现中等收入人群倍增。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和理念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上世纪八十年代“国际经济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新时期的发展和修正。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曾依靠大力发展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出口加工产业,较快地融入了“国际经济大循环”,并在接下来三十多年时间里助推了工业化和经济发展。彼时,“国际经济大循环理论”曾经受到一些经济学者的认可,以及不少地方政府的推崇。 目前,我国经济体量已经很大,成为对世界经济具有明显外溢效应的“系统重要性”大国经济体。此时,不论从外部环境来看,还是从自身发展需要来看,再简单依靠出口拉动模式,都已经不足以继续支持长期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不是要走向封闭经济,而是应一体两面地看:一方面要壮大和畅通国内经济循环,另一方面要继续推动经济高水平开放,更主动和高效地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当然,在外部环境发生小概率的极端情况下,不论内循环抑或外循环,都有一个底线问题。 壮大和畅通国内国际经济循环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而不只是简单的扩大内需。这项系统性工程至少包含如下四层含义: 一是在生产端,一方面要通过市场化手段和体制优势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补齐核心关键技术的卡脖子短板,另一方面要根据需求变化规律,相应地调整生产结构,在供需再平衡中释放经济增长动能、提高各类资源利用效率。在未来一段时期,尤其须要增加医疗、养老、教育、基础科研、城乡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品的供给。 二是在分配环节,要增加劳动报酬在GDP中的占比,提高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增强社会流动性。在今年完成脱贫攻坚历史性任务,实现现行标准下绝对贫困人口脱贫之后,要继续着力化解相对贫困问题,防止收入分配不平等和财产占有不平等加剧。争取通过接下来三个“五年规划”的发展,将中等收入群体人数由目前的4亿左右扩大到8亿左右,实现中等收入人群倍增。 三是在流通环节,要新旧基础设施并重,切实降低流通成本。一方面加快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在交通物流的产业化运用,另一方面仍要继续强化交通、物流、通信等传统基础设施。县城和乡村处于流通体系的末梢,尤其须要市场和政府的力量共同加强。 四是在最终需求端,要平衡好消费和投资的关系。既要重视消费的作用,适度提高消费率;也要防止投资增速过快下滑可能引发的风险。客观上,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各主要大类资本存量相对于发展中国家仍然存在差距。不论是产业资本、传统基础设施、新基础设施、人力资本,都还有较大程度的投资空间,应当趁当前有效需求相对不足、产出缺口为负的契机,把过剩的劳动力、资金、工业产能利用起来,而不是放任其空置折旧。 提高各类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能力是壮大和畅通经济循环的关键突破口所在: 一是要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在户籍管理、社会保障、财产权利等方面有序实现城乡一体化治理,为人口和家庭在城乡之间、地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流动减小阻力、创造条件。逐步改善户籍城镇化慢于常住人口城镇化、家庭生活城镇化慢于劳动城镇化的局面。 二是提高金融市场的定价能力,加快金融制度补短板。一方面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运用提供金融保障,另一方面为产业结构转型活血化瘀,助力经营主体重组和要素资源再配置。 三是切实增加人口流入城市的住宅用地指标,化解房地产供需空间错配。避免高房价“反噬”实体经济,缓解因高房价而弥漫的普遍社会焦虑情绪。在年轻人购房压力较大的一二线城市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切实提高租房居住的稳定性、便利性、可靠性和宜居度。 四是逐步探索形成科学合理的数据要素产权界定方式,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争取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标准制定和制度建设方面走在全球前列。
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勇在人民日报撰文称,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情况下,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对降低企业和居民用能成本、增强绿色消费内需和拉动有效投资具有重要作用。要对标能效先进水平,加快工业、既有建筑等节能升级改造,建设节能高效的基础设施体系。加大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激发高效节能产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等消费潜力,推动居民消费绿色升级。要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价格、税收、金融政策,创新发展综合能源服务、用能权交易、产能置换交易等新机制,持续释放节能市场潜能和活力。 原文如下: 节能提高能效 推动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成就。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节能提高能效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把生态文明建设构筑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从源头上不断降低资源和环境代价,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深刻认识强化节能提高能效的重要意义 我们党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方略,这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我国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深化发展阶段,能源需求持续增长,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进一步强化节能提高能效,对从根本上破解资源环境瓶颈约束、建设生态文明、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节能提高能效是满足我国现代化能源增长需求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能源消费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建筑、交通用能较少,人均能源消费量尚不足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60%。随着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人民生活持续改善,我国能源需求还将持续增长。如果主要依靠开发原生资源或进口满足能源需求,无论能源安全保障还是生态环境容量都将承受很大压力。节能提高能效不仅是满足我国能源需求增长的最优先来源,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必然要求。 节能提高能效是实现建设美丽中国和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重要前提。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污染治理,环境质量改善之快前所未有。但随着末端治理的空间不断收窄、成本持续上升,必须从源头上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协同推进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同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节能是最具减排潜力、最经济的方式,是实现我国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最主要的途径。 节能提高能效是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源泉。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处在转变方式、优化结构、转换动力的攻关期。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技术不断突破,已经成为驱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动力。作为世界能源消费大国,一方面,超高能效设备产品、低能耗建筑、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等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应用前景,可不断形成绿色发展新动能;另一方面,对传统产业实施节能升级改造,可以赋能实体经济,在绿色转型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节能提高能效也是推动民生福祉普遍改善的重要内容。优美的生态环境、现代高效的能源服务,是民生福祉的重要内涵。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绿色建筑、清洁取暖、高效制冷等已成为消费升级的重要内容。通过深入挖掘节能潜力,能够从源头持续减少污染,不断增加高效节能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城乡现代高效能源服务普及,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民生福祉的改善。 节能提高能效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出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把节能提高能效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建立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节能工作取得重要成就。 一是助力经济由粗放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能源利用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我国能效水平明显提升。2013年—2019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24.6%,累计节能12.7亿吨标准煤,节能量接近目前京津冀、长三角地区一年能源消费量之和。我国以年均2.7%的能源消费增长,支撑了年均7%的经济增长,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作为全球能耗强度降低最迅速的国家之一,我国节约能源占同时期全球节能量的一半左右,对促进世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促进能源利用技术由追赶型向引领型加快跨越。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鼓励节能技术、产业和模式不断创新发展,我国能源利用技术实现跨越式进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等能耗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节能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取得长足进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持续完善,高速铁路里程位居世界第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世界一半以上。 三是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应对气候变化取得明显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节能提高能效,推动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近千万吨,减排二氧化碳超过27亿吨,对从源头上降低污染物排放负荷和碳排放强度发挥了关键作用。节能提高能效不仅节约了末端治理的大量投资,而且促进了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为绿色低碳转型奠定了重要的产业和技术支撑。 四是推动节能制度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完善节能政策体系,着力提升制度效能。严格节能目标责任,引导发展理念和政绩观加快转变。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加快推动重点行业产品、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完善价格、税收、金融政策,激发各类主体内生动力。鼓励合同能源管理、需求侧管理、用能权交易试点等市场化机制,促进能源资源高效配置。 推动节能事业迈上新台阶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要求深入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今年是全国节能宣传周三十周年,过去一个时期通过持续节能提高能效,我国能源供需紧张得以有效缓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基础。未来三十年,面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宏伟目标,我们要进一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将节能提高能效放在推进能源革命的优先位置,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快能源利用效率赶超升级,推动节能事业迈上新台阶。 一是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贯彻节约优先方针。当前,我国仍处在生态文明建设爬坡过坎阶段,稍有放松就有可能出现反复。要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不动摇、不松劲,把节能优先方针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作为评价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绿色标尺。要做好“十四五”和中长期节能工作规划,推动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跨越赶超。 二是深入挖掘节能潜力,通过节能促进投资和消费增长。当前,我国正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情况下,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对降低企业和居民用能成本、增强绿色消费内需和拉动有效投资具有重要作用。要对标能效先进水平,加快工业、既有建筑等节能升级改造,建设节能高效的基础设施体系。加大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激发高效节能产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等消费潜力,推动居民消费绿色升级。 三是加强政策协同,发挥节能提高能效在构建绿色经济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节能提高能效相比扩大能源供给、实施末端治理具有明显的经济优势。要把节能提高能效与深化能源革命、治理大气污染、加快绿色转型等统筹起来;在相关领域工作目标、规划、政策制定中,把从源头上节能提高能效作为重要考量;在重大项目建设等能耗要素保障中,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优先,充分挖掘节能潜力。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完善节能制度和政策体系。我国节能政策机制不断完善,但距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还存在差距。要坚持和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针对不同地区制定差异化的目标,引导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在高质量发展要求下创新实践双控工作。要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价格、税收、金融政策,创新发展综合能源服务、用能权交易、产能置换交易等新机制,持续释放节能市场潜能和活力。 (作者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