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莫开伟 商业银行经营重心转移和金融资源由房地产领域流向中小微企业,不亚于一场金融革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必须跨越很多障碍。 近日,央行、银保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30条具体政策措施,强调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 《指导意见》出台获得了全社会广泛赞同和高度认可,也让中小微企业看到了新的希望,增强了渡过难关的信心。 但作为这么一项庞大的社会金融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且商业银行经营重心转移和金融资源由房地产领域流向中小微企业,不亚于一场金融革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必须跨越很多障碍。 之所以持这种看法,并非对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移没有信心,而是现实的阻力必须面对并大力解决: 首先,将经营转向中小微企业,有大量旧有金融制度需要破除,有太多的利益需要割舍,商业银行要做到的确需要勇气。因为向中小微企业转向实际上是商业银行的一次经营战略转移,在这种转移中,商业银行及监管部门有很多不适合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制度、金融模式、金融产品等需要打破或废除,每一项制度都关系到商业银行既得的经营利益,也关系到监管部门监管定势;尤其需要商业银行及监管部门保持改革活力,探索出一条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新路来。《指导意见》30条措施,吹响了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集结号,需要银行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按照划定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一步一个脚印,毫不动摇,排除一切困难,才有可能取得这场战略转移的胜利。 其次,需要消除原有的思维定势,大胆突破一切守旧观念的框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商业银行向中小微企业转型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不消除旧有经营理念,不突破旧有的思想条条框框,《指导意见》就无法落地生根,甚至有可能陷入阳奉阴违的滑稽结局,这对转向服务中小微企业百害而无一利。由此,银行机构及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金融长远可持续发展意识,确立不进行金融服务重心和金融资源转移就没有出路的改革立场,将所有金融服务意识统一到为中小微企业服务上来,为中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再次,需要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作彻底决裂,进一步提高自律意识,这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向中小微企业服务转向,需要银行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同一切不良经营行为或倾向作斗争,严厉惩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利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让正气占领金融经营阵地,需要金融机构及监管当局树立合规意识和法纪意识,并努力构建一种推动转向顺利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过去很多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措施不可谓不多,但落到实处却是少之又少,以至于中小微企业服务问题成了顽疾,一个根本原因是商业银行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及由此而带来的收益难以割舍,使得金融资源过度流向房地产、楼市、股市及其他虚拟产业经济领域。此次经营转向中小微企业,更需要商业银行识大局顾大体,消除不切实际的经营幻想,遏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回归支持实业主途,并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迫使商业银行经营真正转向。可见,这确实有较大的难度,决不能盲目乐观。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莫开伟 商业银行经营重心转移和金融资源由房地产领域流向中小微企业,不亚于一场金融革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必须跨越很多障碍。 近日,央行、银保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30条具体政策措施,强调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 《指导意见》出台获得了全社会广泛赞同和高度认可,也让中小微企业看到了新的希望,增强了渡过难关的信心。 但作为这么一项庞大的社会金融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且商业银行经营重心转移和金融资源由房地产领域流向中小微企业,不亚于一场金融革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必须跨越很多障碍。 之所以持这种看法,并非对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移没有信心,而是现实的阻力必须面对并大力解决: 首先,将经营转向中小微企业,有大量旧有金融制度需要破除,有太多的利益需要割舍,商业银行要做到的确需要勇气。因为向中小微企业转向实际上是商业银行的一次经营战略转移,在这种转移中,商业银行及监管部门有很多不适合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制度、金融模式、金融产品等需要打破或废除,每一项制度都关系到商业银行既得的经营利益,也关系到监管部门监管定势;尤其需要商业银行及监管部门保持改革活力,探索出一条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新路来。《指导意见》30条措施,吹响了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集结号,需要银行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按照划定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一步一个脚印,毫不动摇,排除一切困难,才有可能取得这场战略转移的胜利。 其次,需要消除原有的思维定势,大胆突破一切守旧观念的框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商业银行向中小微企业转型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不消除旧有经营理念,不突破旧有的思想条条框框,《指导意见》就无法落地生根,甚至有可能陷入阳奉阴违的滑稽结局,这对转向服务中小微企业百害而无一利。由此,银行机构及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金融长远可持续发展意识,确立不进行金融服务重心和金融资源转移就没有出路的改革立场,将所有金融服务意识统一到为中小微企业服务上来,为中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再次,需要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作彻底决裂,进一步提高自律意识,这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向中小微企业服务转向,需要银行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同一切不良经营行为或倾向作斗争,严厉惩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利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让正气占领金融经营阵地,需要金融机构及监管当局树立合规意识和法纪意识,并努力构建一种推动转向顺利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过去很多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措施不可谓不多,但落到实处却是少之又少,以至于中小微企业服务问题成了顽疾,一个根本原因是商业银行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及由此而带来的收益难以割舍,使得金融资源过度流向房地产、楼市、股市及其他虚拟产业经济领域。此次经营转向中小微企业,更需要商业银行识大局顾大体,消除不切实际的经营幻想,遏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回归支持实业主途,并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迫使商业银行经营真正转向。可见,这确实有较大的难度,决不能盲目乐观。
搭载两名美国宇航员的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SpaceX龙飞船发射成功,乘“猎鹰9号”火箭飞往国际空间站。这也是自2011年以来,美国首次有航天员从美国本土进入太空,也是史上首次商业载人航天发射。 与官方机构效率和组织形式不同,作为私人商业公司的SpaceX,在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上,极大降低了火箭发射和载人航天成本。回望SpaceX的发展,既有美国在航天领域深厚的技术积累,也有资金和产业链的强大支持。 美国1969年把人类送上月球,1981年发射航天飞机,积累下数万家参与企业和科研机构及人才储备。这些深厚的航天技术基础,让SpaceX创立之初就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此外,美国拥有肯尼迪航天中心等多个发射场数十个发射阵地,为商业机构租用发射场提供便利条件。 SpaceX从成立至今,除获得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的资助外,绝大部分依靠私人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航天事业风险非常高,SpaceX的火箭飞船屡次爆炸失败即是实证。而美国成熟的金融市场和活跃的风投资本,为SpaceX提供了可能的融资环境。 与2002年成立的SpaceX相比,国内的商业火箭公司大都成立于2015年、2016年。从2015年开始,中国诞生了以星际荣耀、蓝箭航天、星河动力、科工火箭、长征火箭等为代表的商业火箭企业,以及以微纳星空、银河航天、天仪研究院等为代表的商业卫星企业。 据统计,目前我国商业航天企业数量超过160家,涉及到A股公司超过15家。其中,星际荣耀的双曲线1号已成功入轨发射,蓝箭航天的天鹊发动机(80t推力)已成功完成100%推力100秒试车。但相比SpaceX取得的成就,国内的商业航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商业航天近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技术进步有目共睹,但毕竟起步较晚,仍处于急起直追的阶段。国内商业航天公司中,目前只有蓝箭航天、零壹空间在自建工厂,其他公司对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环节的议价能力相对一般。 国内航天产业链上游材料供应商多为国有科研机构下属公司或军工国企,对民营航天公司的支持度和开放度存在不足。一旦商业火箭进入量产阶段,能否稳定获得供应商供货,零部件品质和成本能否可控,将成为各家商业航天公司的关注重点。 此外,“火箭热”形势下,国内民营火箭泡沫化初现,类似早年的“造车新势力”涌现后一地鸡毛的情况,也需要市场持续警惕。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首次就“新基建”概念和内涵做出正式解释,“卫星互联网”首次被纳入“新基建”范围。这一方面说明商业航天技术的快速发展,同时也说明国家对太空开发及“天地信息网络一体化”的重视。卫星互联网的建设将对火箭、卫星制造即将带来新的发展机会,也为国内商业航天公司提供充足的市场空间。 SpaceX采用的技术方案都相当成熟,最大突破是降成本,这正是民营商业公司相比国企的优势所在。随着国内商业航天公司的涌现和发展,在国有航天事业体外后,商业航天公司将是中国争夺全球商业发射市场的有生力量。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曾刚 王伟 2020年一季度,新冠疫情对实体经济造成较大冲击,但商业银行总体表现较为平稳。2020年3月末,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51.8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7%,同比增速较去年末有所减缓。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6001亿元,较去年同期上升5%,但中小银行盈利增长乏力,其中城商行利润增速同比出现负增长。商业银行整体净息差为2.1%,较2019年末下降10BP,达到近两年来新低,其中农商行净息差较上季度下降幅度较大。商业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1.91%,较上年末增加5BP,已升至2009年以来新高。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覆盖率稳步提升,达到151%以上,但不同类型银行流动性分层现象日趋明显,流动性风险依然是未来一段时间中小银行面临的挑战。 展望2020年二季度,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加大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仍是商业银行主要任务。商业银行应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差异化做好对疫情影响客户的金融服务支持,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并稳定就业;同时应着力化解金融风险,特别应关注中小银行风险特征;商业银行应加强市场风险管理,提升针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管理能力,有效应对国际资本市场剧烈波动;适时启动逆周期监管,帮助银行体系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完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机制,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银行业面临的宏观环境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快速蔓延,全球经济步入衰退将成为大概率事件。国际方面,美国金融市场受到疫情强烈冲击,美联储启动史无前例的宽松政策;欧洲经济景气指数严重下滑,英央行两次紧急降息,欧央行启动紧急抗疫购债;日本被迫将奥运会推迟至2021年,经济陷入衰退已成定局;新兴经济体整体走弱,政策进一步宽松。国内方面,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下降6.8%,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4.9%,目前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复工复产正在有效进行。展望二季度,国际疫情拐点尚未出现,加之部分新兴国家仍有可能成为新的疫情爆发点,对中国外部需求也会造成不利冲击,这将对经济的全面恢复形成制约。 从货币政策来看,一季度央行通过三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了1.75万亿元长期资金,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同时通过合理把握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和节奏,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3月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0.1%,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11.5%,M2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增长。 2020年一季度银行业监管政策主要侧重于引导商业银行支持防疫和恢复经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加强银行业乱象整治等。包括通过专项再贷款、再贴现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促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推广运用,降低贷款实际利率;加强银行业乱象整治,对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信贷资金被挪用、反洗钱等违规领域加大处罚力度,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本杠杆、流动性、定价等领域作为监管重点发力整治方向;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 二、银行业运行情况 ❑资产规模增速下降 截至2020年3月末,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监管指标数据,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251.8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7%,同比增速较去年末有所下降。2018至2019年以来,受益于资本补充渠道拓宽、金融供给侧改革力度等因素,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2020年一季度,由于受到疫情冲击,部分行业开工不足,与之相对应的信贷需求也受到干扰,导致资产增速出现下降,资管新规暂缓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减慢了理财资产回表的速度。在不同类别银行中,中小银行资产增速要低于大型银行。2020年一季度,大型银行、股份行、城商行和农商行的资产同比增速分别为10%、12%、8%、8%。 图1 商业银行贷款及贷款增速变化趋势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中小银行利润增长乏力 2020年3月末,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6001亿元,较去年同期上升5%,增速有所回落。分银行类别来看,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分别增长5%、9%、-1%、2%。继2019年9月以来,城商行利润增速第二次同比出现负增长。 商业银行平均资产利润率为0.98%,平均资本利润率为12.09%,较2019年末分别上升了0.11%和1.13%。 图2 商业银行净利润及增速变化趋势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以净息差衡量各类银行的盈利能力,2020年3月末商业银行整体净息差为2.1%,较去年月末下降了10BP,达到近两年来新低。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农商行净息差为2.44%,较上季度末下降37BP,下降幅度显著高于平均水平,这说明农商行资产收益率下降与负债成本居高不下之间的错配风险更加明显。大型银行、股份行、城商行净息差分别较上季末下降8BP、3BP和9BP。 图3商业银行净息差变化趋势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风险状况 1. 不良贷款增速加快 不良贷款余额环比增速下降。截至2020年3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1万亿元,较上季度末增加1986亿元,较12月末增加8%,较去年同期增长21%,不良贷款生成速度有所加快。从最近几年来看,不良资产余额仍在稳步上升,上升幅度要显著高于资产增速。 图4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变化趋势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商业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1.91%,较上年末增加5BP,已升至2009年以来新高。目前银行不良资产仍面临一系列压力,主要体现在:一是受疫情影响,餐饮、住宿、房地产、文化娱乐等行业复工复产延迟,导致这些行业的中小企业不良资产上升相对较快,个人客户收入下降也会增加信用卡业务的违约;二是监管要求银行做实真实不良资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强化监管和非标置换将逐步完成,将进一步加快不良资产的暴露。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疫情经济冲击对银行业不良率影响的“滞后性”,并做好相应的预判和应对。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分银行都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采取了还本转期续贷、贷款展期、利息减免、征信保护等阶段性扶持措施,大部分客户也可依靠存量资金或其他融资手段支撑一段时间,因此疫情在一季度还不会直接带来不良贷款的快速上升。二是不良率自身的滞后性特征。当前不良主要体现在4~6年前开发或者叙做的业务,并不能完全体现当前的资产质量,也不会立刻体现在一季度不良数据中。三是一些特定领域引发的信贷风险可能不在不良率的统计覆盖范围内,但也会对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造成较大冲击,例如一季度经济疲软导致新增债券违约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且预计会继续上升,在目前债券信用运行机制下,债券违约可能最终转化为表内不良贷款。 分银行类型来看,不良率走势也出现分化。农商行、城商行不良率分别为4.09%和2.45%,较去年末上升19BP和13BP,显著高于平均水平;股份制银行不良率为1.64%,与年末持平;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保持稳定,小幅微升1BP。 图5 主要类型银行不良率变化情况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2. 逾贷比有效压缩 逾期天数指标一直是监管看重的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截至2020年3月末,大部分银行已经按照要求压缩了逾贷比(逾期90天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多数银行逾贷比均压缩到了100%以内。但随着逾期指标监管的日趋严格,银行逾贷比的压力将长期存在。 3. 中小银行风险抵补能力下降 拨备覆盖率体现了银行抵御预期损失的能力。截至2020年3月末,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83.2%,较上季末略有下降。当前拨备水平远高于监管要求,且在全球范围内仍处于稳健水平,总体风险抵补能力仍处于合理区间。但也要看到尽管大中型银行的抵补能力较为稳健,但城商行和农商行不仅低于平均水平,且一直处于下行趋势。其中,大型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为231%,较最高点有所下降。大型商业银行本身拨备覆盖率较高,远超最低标准,适度下调可适当优化利润结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99.9%,连续两个季度上升,风险抵补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城商行3月末拨备覆盖率为150%,较去年末下降了4个百分点。农商行3月末拨备覆盖率为122%,较上季度下滑6.4个百分点。 图6 主要类型银行拨备覆盖率变化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4. 股份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上升 流动性比例。截至2020年3月末,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为58.57%,较2019年末上升0.11个百分点。分银行类型来看,除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下降2.27个百分点之外,其他银行流动性比例有所上升。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2.51%,较2019年末上升0.1个百分点,与年初基本持平;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74.9%,较2019年末下降0.5个百分点。 图7 主要银行类型流动性比例变化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3月末流动性覆盖率为151.53%,较年初上升了4.9个百分点。2016年以来,流动性覆盖率呈现阶梯上升趋势,显著高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要求的100%监管指标。 从分析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各项流动性指标数值都满足监管指标的下限。未来大型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点仍然应该是不断提高额外流动性的运用效率,最大化资金利用价值;股份制商业银行需要重点保持流动性指标的稳定,并对市场流动性压力情景做好充分的准备;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面临较大挑战,未来还是应该在加强核心负债、降低负债成本、增加资本金补充和合理压缩同业资产规模上多下功夫。 图8 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从分析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各项流动性指标数值都满足监管指标的下限。未来大型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点仍然应该是不断提高额外流动性的运用效率,最大化资金利用价值;股份制商业银行需要重点保持流动性指标的稳定,并对市场流动性压力情景做好充分的准备;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面临较大挑战,未来还是应该在加强核心负债、降低负债成本、增加资本金补充和合理压缩同业资产规模上多下功夫。 5. 其他一级资本占比依旧偏低 2020年3月末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88%、11.94%、14.53%,较2019年末均略有下降。在结构性上,其他一级资本对资本充足率的贡献继续上升,从12月末的1.03%上升到1.06%,说明2019二季度以来监管引导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永续债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政策已经初见成效,但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占比仍相对偏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充足率更是大幅低于平均水平,说明仍需在政策上进一步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二级资本充足率贡献由2019年6月末的2.72%下降到2020年3月末的2.59%,这也与包商银行事件后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市场收缩有关。 图9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化趋势 三、银行业二季度运行展望与建议 疫情对实体经济产生的巨大冲击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修复,而且,修复过程中还面临着很多国内外不确定性因素。实体经济的损失,将不可避免地带来金融层面的风险。与金融危机时风险首先在金融领域爆发,然后向实体经济传导不同,新冠疫情首先冲击的是实体经济,然后向金融体系传染,这意味着,金融风险的暴露会滞后于实体经济。也正是预期未来可能出现巨额损失,美国的大型银行在一季度大幅提高了拨备力度(平均为上年同期的3~4倍),利润水平也随之大幅下降。 对中国银行业而言,对潜在风险同样需要未雨绸缪,对挑战的严峻程度要有前瞻性的评估,并及时做好充分的准备。我们预计,2020年二季度开始,银行体系仍将保持一定的规模增速,继续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复工复产,但所面临的风险损失压力可能会显著上升,利润增速则可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金融与实体变化的同步,反映了金融回归本源,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良性循环机制正日渐畅通。 从长期看,得益于中国经济的韧性和较为充足的政策空间,随着实体经济的全面复工复产,银行整体风险仍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不过,考虑到疫情冲击有较为显著的结构性效应,特定区域、客户、行业所受到的影响不尽相同,不同机构由于业务的区域分布、客户类型以及客户所处行业有所差异,加之经营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的参差不齐,行业分化有可能进一步加大。 加大政策力度,支持中小银行发展 从一季度数据来看,商业银行总体资产、利润、不良率表现较为平稳,但其中出现的中小银行指标下滑的情况还需引起重视。首先,中小银行利息收入不及预期,其中,农商行净息差较上一季度下降37BP,城商行利润同比出现下降,这表明中小银行的盈利情况不容乐观,原因既包括中小银行负债成本较高、负债结构不合理,也包括在资产方面中小银行主动定价能力不足,资产收益率下降。其次,中小银行集中度风险较高、行业结构单一,经营区域集中,在疫情冲击下会导致风险较难分散,资产质量堪忧,此外,疫情影响最大的小微企业也是中小银行主要客户,其经营情况恶化会率先传导到中小银行资产质量。第三,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委托-代理”关系、利益调节机制等方面还不能完全按照遵循市场化原则决策,部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还存在较大缺陷。第四,中小银行风险抵补能力相对不足,无论从自身资本补充渠道还是资本充足率情况,还是从流动性、存贷比、核心存款依存度等风险指标来看,都要弱于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银行的政策支持力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中小银行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普惠金融客户的能力,助力“六稳”和“六保”政策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要着力改善中小银行生存环境,及时化解潜在风险,为中小银行长期稳健发展创造条件,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考虑通过降低存款基准利率。在部分中小银行定期存款占比不断上升、息差收窄压力加大,且缺乏足够手段进行负债结构管理的情况下,存款基准利率的调整对降低负债成本至关重要。而且,负债端成本的降低,也可以为资产端利率进一步下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供更大的空间。 二是规范存款、理财市场。加大对存款自律机制执行的监管力度,强化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控,适度加大对资金套利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规范,确保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的定价相对存款趋于合理。畅通从资产端利率到负债端利率的市场化传导路径,逐步提高存款利率市场化程度。 三是实施差异化、逆周期的监管政策。如实施差异化、逆周期监管政策,阶段性灵活下调目前2.5%的储备资本要求,降低中小银行资本监管负担,以实现宏观审慎调控的目的;灵活调整拨备覆盖率要求,鼓励银行利用拨备核销坏账,降低风险资产压力;优化资本补充监管协调机制,明确规则、简化流程,为商业银行(尤其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提供便利;引导银行合理分红,增加银行内源资本补充能力,在满足投资人合理回报的同时,将更多的利润转增资本;此外,针对中小银行创设专门的货币信贷支持工具,给予其更多低成本、中长期的资金支持,帮助它们降低负债成本和流动性风险,等等。 加强市场风险管理,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随着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快速传导到国际资本、商品市场,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的国际金融市场业务也面临较大波动,其风险预判能力以及市场、操作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也遭受较大考验。三月份,疫情全球扩散叠加原油价格战,诱发海外流动性枯竭,导致中资美元债市场整体出现较大幅度下跌,部分银行的外币债券投资遭受浮亏。四月份,个别银行挂钩原油期货的产品,在短时间内造成客户和银行近百亿元的巨亏,一方面暴露了国内银行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内在逻辑缺少深入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业银行在代客背景的自营业务方面缺少必要的审慎性和风险预警机制。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进以及银行业务日趋复杂化,中资银行不可避免会更深入的介入到国际金融市场,所以需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利率、汇率、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金融产品风险,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严格产品管理,提升市场异常波动下的应急管理能力。 加快数字化转型,助力小微企业 中国银保监会近期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有助于小微企业缓解长期以来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小微企业风险的复杂性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不完全匹配,在当前疫情中受到的打击最为严重。互联网贷款是支持小微融资的有效方式,可以从线上化、触达、风控、成本四个角度促进小微信贷服务。一是加速小微信贷转型线上化,加大线上金融供给能力;二是提升小微触达,优化信贷供给,提升信贷效率;三是有效提升风控效率,根据小微群体的特征来建立风控模型,以该客群既有替代数据判别欺诈风险和信贷风险;四是推动线上信贷流程,引入大数据风控和智能风控技术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此外,还应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更充分地发挥互联网经营贷款的价值,实现供给侧的升级改善,具体措施可包括:通过互联网经营贷实现货币政策对小微企业的精准传导,鼓励多元化主体参与小微信贷;合理区分互联网经营贷和消费贷款并进行差异化的监管;通过在受托支付、交易场景、合作平台资质、风险控制模式等方面制定系统的规则,来对贷款资金流向、用途等进行管控。 (本文作者介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意见领袖聚焦2020全国两会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曾刚 陈晓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具体措施包括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政府工作报告还强调,务必推动企业便利获得贷款。 近年来,互联网贷款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重要方式。今年小微企业贷款要实现高增长,互联网贷款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意味着,促进并规范互联网贷款发展变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互联网贷款已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 互联网贷款业务最早起源于非持牌的小贷公司等机构。2008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后,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其数据规模和信息服务能力的优势,通过网络小贷公司在线发放贷款,突破了传统金融地域和模式的限制。到201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大推动了网络消费金融、网络小额贷款、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其间,头部企业还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大幅度提高了杠杆水平和放贷规模。 业务的快速增长,起到了提高贷款效率、拓展金融服务范围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大量高风险甚至违规业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扩大了金融系统风险。 2017年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分水岭。当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和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办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简称“141号文”),不仅从利率、客群、风控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还对小贷公司业务范畴和资本计提出台了多项规定,并严格约束P2P企业的多项出借行为。此后,P2P开始被逐步清退,网络小贷公司牌照也被停止发放;存量小贷公司的出表资产需要按回表计算资本占用。 在此情况下,头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转而通过“助贷”或“联合贷款”的方式与商业银行合作。同时,大量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商行将此作为切入点。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也积累了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贷款的经验,以互联网为渠道针对自有客群发放的贷款规模也日渐提升,总规模已达到千亿级别。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成为零售业务、小微企业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情况风险可控,并起到了扩大服务群体、降低服务成本的作用。但是,其间也存在跨区域经营、风控流于形式、消费者保护不足、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部分操作环节同前期规定存在一定程度冲突。 因此,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发布专项管理办法,越来越具有必要性。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以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在风险管理、风险数据、风险模型、信息科技、合作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政策规定。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不仅能有效补足前期制度短板,更能为传统金融机构主动求变建立良性轨道。 以更加开放和务实的方式实施监管 从《办法》的具体内容看,监管部门的基本思路是,在监管规范的基础之上,打开互联网贷款创新的正门,以全面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这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同。 首先,精准施策,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 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前期开展过程中,因为存在大量自主支付的模式,导致互联网贷款以“现金贷”为主,资金流向难以监控,存在被投资于金融或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另一方面,互联网贷款的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主),其用途则包括消费和经营,同对公贷款、住房按揭等业务相比,复杂性和特异性较高,如采用“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则可能误伤正常融资需求。 《办法》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对互联网消费性信贷和经营性贷款进行了区分,并设置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既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又能更加精准地抑制非正常融资需求。针对消费性的需求,将前期30万的上限降低到20万,并要求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经营性的需求,则由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审核确定授信额度。 这一安排,既能保证正常大额消费的合理需求,又避免了过高的授信非法流入房市或资本市场,规避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对于个人以及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在额度和期限上可以由贷款行合理灵活匹配,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特殊时期,提高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解决其融资贵和融资难问题。 其次,以更加开放和务实的方式实施监管。 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机构的思路是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保证有效性的前提下简政放权,让微观市场主体在合规框架下充分发挥能动性,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牌照经营曾经是重要的监管方式,但针对互联网贷款,监管则未设置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及参照执行机构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还对跨域经营做了更加开放的规定,虽然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但允许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而线上开展业务为主的银行更是不受此限制。 将具体业务权限下放至市场主体的同时,监管则以压实责任的方式强化管控,在顶层架构上保障责权利匹配。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例如,针对公司治理层面提出管理要求,强调由董事会或管理层负责审议业务制度、制定业务规划和设计风控指标等工作。 其三,促进并规范贷款合作模式。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于商业银行同相关机构的合作持高度开放态度,一是将现有存在合作关系的各类持牌及非持牌机构全部纳入,不仅包括银行业机构、保险公司,还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二是明确可以采用包括保证保险、信用保险、融资担保等增信方式开展业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这实质上是认同了目前极为普遍的“银行+助贷机构+增信机构”的模式。三是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可以承担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使合作机构得以深度介入业务运营环节。 针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则设计了较为严格和完整的框架,保障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包括在总行层面统一准入和名单制管理,从多方面强化对合作机构的评估,禁止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不得开展暴力催收,建立持续管理和退出机制等等。 其四,引导商业银行主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鉴于互联网贷款在野蛮生长期发生过银行风控流于形式、单纯依靠第三方增信等问题,《办法》用大量篇幅强调了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 首先,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适合其特点的治理架构、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开展身份核验、反欺诈、尽调审查、统一授信、资金用途监测等风控措施,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其次,强化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数据来源必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授权充分,数据使用依据必要原则,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不得外包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最后,特别强调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要建立高效和可靠的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采取切实措施同合作机构有效隔离敏感数据,加强客户端程序的安全能力,确保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 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服务小微的价值 互联网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是商业银行服务零售客户、小微企业的理想渠道。前期受制于面谈面签、实地调查和属地经营等合规风险,商业银行并未放开手脚推动互联网贷款业务。此次《办法》的出台,从政策上确立了银行贷款业务全流程线上化的合规性,商业银行从此可以摆脱业务盈利性和合规性的选择难题,全面互联网化。 而商业银行通过近年大规模的IT系统和渠道建设,不仅对现有零售客户、小微企业的服务实现了深度互联网化,且在场景金融领域也已初具规模,同时金融科技和数字建模能力显著提升,对合作方关于技术和获客的依赖性显著下降。 可以预见,商业银行将成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核心,而互联网贷款也将成为商业银行占比越来越大的业务,成为大量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向。 风控和服务能力将成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核心竞争力。零售客户、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客户分散、受经济周期影响大的特点。这意味着风险化解的难度大,需要贷款人具有更高的风控能力。而前期被奉为圭臬的“风险模型”等手段已被周期和疫情充分验证了后验性的固有缺点,因此,只有回归风控本源,打造完整的风控体系,才是最有效的风控手段。 在互联网贷款的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得到全面强化。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金融行业投诉和监管处罚的主要来源,而互联网贷款远程验证、电子传输、多方介入等特点更是加大了相关风险。诸如客户信息校验不充分、客户信息泄露和非授权使用、引导或捆绑销售、破坏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问题都还是行业中的痛点难点。业务效率和消费者保护往往是两难选择。但是,从长期来看,只有以客户为中心,将消费者保护置于头等地位的商业银行,才能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看,互联网贷款是金融数字化发展的必然方向,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需要全面肯定互联网贷款的定位与价值,并根据其主要特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而言,安装监管要求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积极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更充分地发挥互联网经营贷款服务小微和个体工商户的价值,促进“六稳”和“六保”目标的实现。 本文首发于21世纪经济报道,原标题为《规范并促进互联网贷款发展,助力企业便利获得金融支持》 (本文作者介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朱太辉 张彧通 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版《征求意见稿》顺势而为,积极回应行业发展面临的争论问题,相对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以及上海、浙江、北京银保监局出台的地方性监管政策更加全面,通过放开前端创新和加强持续监管的组合方式,在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之间实现了更高水平的平衡:一方面,对银行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外包的限制要求有所放松,对合作机构可以承接的业务范围有所放宽,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定量限制;另一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要求,以及监管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情况采取的灵活处置权。《征求意见稿》对数据收集使用、数据安全保护、避免多头过度授信、明确资金用途、强化贷款支付、贷款逾期催收等,作出了具体要求,以下五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一、放宽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的限制,丰富合作形式 在核心业务不能外包方面,前期上海、浙江、北京等地方性监管政策基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宽泛笼统地要求“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尝试做了具体业务要求,但涵盖的范围过宽,要求“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在互联网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否外包上,事实上已有监管政策给出原则性指导:银行机构不能将授信决策、风险控制完全外包,可以与第三方机构进行联合风控。如2010年2月原银监会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 相对于前期的这些政策,此次《征求意见稿》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明确两类不得外包的核心风控环节、五类可以合作开展的核心业务环节,提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时,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需要商业银行独立开展,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可以与合作机构合作,但“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实施;二是新增一类不得外包的职责,即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不得外包;三是明确了可以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承担的情形,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情形下,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全权委托给合作机构。 二、对地方性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不作量化指标限制,允许审慎展业 前期,2019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要求,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要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2019年10月北京市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应立足本地经营,主要服务本地客户,通过合作机构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手机号码归属地、客户登录IP地址等维度,制定属地经营规则”。(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运作模式、潜在风险和监管演变研究》) 当前人口流动和企业经营范围变化比较大,且金融科技发展和数字化风控解决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贷款“三查”,完全限定地方性银行不能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既缺乏合理性,也存在较大的现实困难(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并没有否定跨区域发放互联网贷款或给出具体的跨区域量化指标,而是要求地方性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不受跨区经营的限制。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合作机构管理政策以及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要经董事会批准,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水平等对商业银行的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更高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三、强化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管理而不限制共同出资比例,实质重于形式 在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之前的地方性监管政策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将小贷公司明确列示在合作机构的范围之内,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而此版《征求意见稿》将小贷公司被明确为合作机构,既包括持牌金融机构、有相应资质的准金融机构,也包括没有金融牌照的信息科技公司。考虑到合作机构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作用有客户支持、资金支持和风控支持等不同类型,根据合作机构是否出资放贷来明确合作机构是否需要持牌,显然更加合理。(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的要求,涉及从准入到退出的各个方面:在准入方面,要求制定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分层分类管理,按照合作机构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要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对于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要求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并充分考虑有资质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明确合作机构持续管理和退出要求。 对于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征求意见稿》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要求,而是回到底层的风险防控,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审慎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时,要包括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同时,商业银行要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四、按资金用途设定互联网贷款的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明确业务边界 根据原银监会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个人贷款和流动性贷款管理适用于不同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按资金用途将互联网贷款划分为消费贷款和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两大类,分别明确了授信和期限要求:用于消费的互联网贷款,适度收紧授信额度和期限,将单户授信额度和期限从之前的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用于生产经营的互联网贷款,授信额度由商业银行确定,但要求超过1年期限的贷款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审批。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类不属于互联网贷款的产品形式,给市场提供了更加清晰的预期:第一类是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即核心业务环节中虽然有线上贷款申请操作,但商业银行是通过线下或者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的;第二类是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第三类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五、采取银行机构业务报备和监管机构持监管组合,实施动态调整 不同银行的风险业务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存在加大差异,对所有银行的互联网贷款的规模、集中度、跨区经营等给出单一要求,缺乏合理性。合理的解决方案是监管机构给出基本的“展业标准”,然后基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状况等,并基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按照一个规范的机制,对不同银行、同一银行在不同时期给出不同的要求(详见报告《助贷业务的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研究》)。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很好地体现了这一思路。 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广开前门,提出“先干后管”的报备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先上线互联网贷款产品,在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等,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评估,发现商业银行不合规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暂停业务。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动态监管,新增 “预留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六、未来展望 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近年来政策关注和金融业需要破解的核心问题,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可以更加敏捷为银行业实现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合作贷款是场景、技术和金融融合发展的产物,是金融数字化变革大趋势的重要组成部分,疫情爆发之后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非接触金融服务的“爆发式”增长进一步验证了其服务功效,监管部门也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给与了明确支持。《征求意见稿》守正出新,为互联网贷款制定了基本的展业标准,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政策预期,互联网贷款未来可期。 (本文作者介绍:经济学博士,京东数科研究院研究总监,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研究领域为金融科技、金融监管、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
图片来源:微摄中国金融网讯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一是合理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消费者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不得再发放或者存续违反《办法》规定的互联网贷款。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二、《办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办法》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传导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理念,防止各类风险积聚。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三、《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互联网贷款定义范围内的贷款。互联网贷款除应遵守《办法》规定外,也应遵守现有相关监管规制中关于授信、贷款等一般规定。四、《办法》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五、《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二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三是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四是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六、《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思路?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七、《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哪些要求?《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八、《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九、《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