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12月22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存在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违规办理借名贷款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官网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初创于1987年,200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6年由地方城市信用社改建为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昨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网站发布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银管罚〔2020〕38号)显示,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拒收现金的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该公司处以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1668万美元。该公司为Malverest(HongKong)Limited全资子公司。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下称“第19号公告”)明确了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据悉,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具体的操作细则,还需要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平台进一步制定。 人民银行曾于2020年6月份发布过《关于规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与意见稿规范的对象“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有所差异,“第19号公告”规范对象的范围只限于商业承兑汇票(下称商票)。 在实践中,商业承兑汇票因信用问题导致其流动性和融资便利性较低,一些企业对商业汇票产生负面评价。例如,尽管进入了电子票据时代,但商票真实性风险事件仍然频发,“李鬼”商票还会不时冒头。从2019年至今,不断有一些知名央企发声,宣称市场上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资料,冒用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公司名义签发和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改善市场信用环境尤显迫切。“商票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降低票据真实性风险和承兑人信用风险。”票据从业人士表示,从大环境看,应收账款票据化是人民银行一直倡导的,在此趋势下,商票供应链融资迎来发展机遇,但商票的流通性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为规范承兑人商票信息披露,建立承兑人信用约束机制,今年1月,上海票据交易所就上线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截至12月18日,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累计注册用户416家,其中,企业386家、财务公司30家。 人民银行此次发布“第1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引导和激励政策,明确了监测责任和风险提示,其发布有助于提升商票信息透明度,助力解决商业汇票流动性和融资问题。 “第19号公告”第八条要求: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承兑人及时、高效披露相关信息,并加强监测,对承兑人披露信息延迟、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以及披露的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信息不一致等情况进行提示。企业、金融机构发现伪假商业承兑汇票或者冒名承兑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第19号公告”要求,对于信息披露及时、准确、无逾期记录的承兑人,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其办理票据业务;对于信息披露延迟、虚假、持续逾期的承兑人,金融机构应当审慎为其办理票据业务。 目前,商票的信息披露机制仍待完善,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具体的操作细则,还需要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平台进一步制定。 “商票流动性是最核心的问题,因为大家更关心到期会不会兑付。”上述票据人士认为,信息披露机制不等于信用背书。在信用风险上,该机制不代表承兑人不产生逾期或者拒付的情况;在真实性风险上,该机制只是一定程度解决伪假商票的情况。
十条信披新规落地,商业承兑汇票市场能打破沉寂吗? 12月23日,央行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出十条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其中明确:该公告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资深银行人士汤志贤表示,公告对此前商业承兑汇票交易存在一些问题做出了针对性的规范,“往前迈出了重大一步”,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长远发展意义巨大。 亦有学者指出,疫情“黑天鹅”的冲击造成企业融资需求与潜在的违约风险双双增加,在这一背景下,提高商业承兑汇票信息透明度,不仅有益于历史信用较好的企业获得更多融资选择,还能防止市场“踩雷”高风险企业,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过渡期至2021年8月1日 据了解,商业票据是上下游企业之间一种常见的支付结算工具,亦被业内俗称“打白条”。市场上最主要的两类商业票据是由银行承诺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由企业承诺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除了支付结算功能,商业票据还可进行贴现、转贴现,因此被视为解决企业资金周转与融资问题的重要工具。 “银票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流通性强,但银行承兑汇票开票难度相对较大,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商票签发灵活,开立成本相对较低,且是法律认可的支付工具,本应在企业资金融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汤志贤指出,但在实践中,商业承兑汇票因为是以商业信用为支持,而非银行信用,加上真实性校验难度相对较大,导致其流动能力以及融资便利性程度较低,作用一直未得到充分发挥。 为此,今年6月5日至7月5日期间,央行就“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中表示,此次拟规范承兑人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旨在“建立承兑人信用约束机制,以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商业汇票更好发挥其功能作用”。 对比来看,此次公告的最终版本与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保持一致,但以下四处出现细微调整: 1、明确适用范围为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参照该规范执行; 2、将承兑人的信用信息披露时限从“每月前7日内”放宽至“每月前10日内”; 3、将承兑人有披露债券市场违约情况的义务调整为由承兑人自主选择披露; 4、明确预留过渡期至2021年8月1日。 化解“假商票”等问题 具体来看,该公告对汇票承兑人应披露的两类信息列举了详细要求,一类是票据的承兑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另一类是承兑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情况,应当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披露。 “这是监管部门对商票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的明确规范,对于商票交易存在的实际问题,公告中也做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要求。”汤志贤指出,如公告明确了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等票据业务前的信息核对、核实要求,并规定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协助承兑人及时、高效披露相关信息,这些措施有利于控制“假商票”等业内备受困扰的问题,形成更好的合规交易环境。 仅在2019年,就有中交一局、中建六局、中建八局等多家央企发布公告表示,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资料,冒用公司名义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据了解,“假商票”通常是指商票为虚假承兑人开具,最终难以完成承兑,将对票据流转、贴现的各个环节参与者造成损失。 此外,“从中短期来看,国内货币政策随着疫情防控节奏逐步回归常态化,但经济受创事实仍然存在,这也就导致企业融资需求与潜在的违约风险同时凸显。”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江日初指出。 他表示,在这一背景下,提高商业承兑汇票信息透明度,改善票据流转过程中银行与银行、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仅有益于历史信用较好的企业获得更多融资选择,促进实体经济复苏,还能防止市场“踩雷”高风险企业,与摸排债券市场违约情况等一系列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措施一脉相承。 打破沉寂之难 事实上,监管部门早已着手整治承兑汇票市场乱象,推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以促进商业票据发挥其应有的资金融通功能。例如,2009年起,商业票据开始接入电子系统,截止2019年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规模已超10万家。2016年底,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平台——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承担起票据交易市场基础设施这一重要功能。 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支持着商业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但相比于较为活跃的银票市场,商票市场仍略显沉寂。一位从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市场流通的大部分是银票。他认为,这是因为银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而商票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市场认可度较低,往往贴现利率较高,“利率越高,融资功能就越有限,用的人自然就越少”。 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数据显示,截至11月30日,累计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承兑余额为11.68万亿元,累计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未承兑余额为2.10万亿元。据此计算,银票在汇票市场占比超八成。 “相比于发达国家,中国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量确实偏低。”江日初也表示,但要实现这类业务市场体量的突破,除了提升信息透明度外,还需要市场大环境的整体提升,“包括市场诚信意识的培育、产权保护与对债权人法律保护等方面都还需要加以完善”。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今日晚间,苏农银行(603323.SH)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9号令),经与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沟通,由于徐晓军属于同类性质职务平级调动,无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仅需向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报告。截至目前,徐晓军的董事长任职资格已向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报告。 此外,近日,苏农银行收到《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徐卫忠等2人任职资格的批复》(苏州银保监复〔2020〕447号),核准徐卫忠、邱萍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 相关人员简历: 徐晓军,1972年10月出生,江苏海安人,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96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海安南屏信用社柜员、信贷员、副主任、党支部书记、主任;海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党支部书记、主任、公司业务部经理;如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委员、副主任、主任;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 徐卫忠,1977年10月出生,江苏苏州人,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9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吴县农村信用联社东渚信用社员工、信贷科科员;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吴中区信用社业务股副股长;东吴农村商业银行相城支行副行长;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行长;东吴农村商业银行宿城支行行长;苏州银行宿迁营业管理总部主任、苏州分行副行长、零售银行相城区域总裁;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助理、高新支行行长、苏州与异地业务总部总监。现任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监。 邱萍,1975年2月出生,江苏吴江人,本科学历,助理会计师,中共党员。1992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桃源农村信用社柜员、平望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平望支行综合柜员、行长助理、副行长、同里支行副行长、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苏州农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部长、风险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监。现任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党委委员、风险总监。
1 风向‘反转’ 春节之后,金融科技监管持续加码。 昨天下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作为对于去年下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补充文件,通知正文虽然只有短短684个字,但已经足以令不少从业者彻夜难免——头上的紧箍咒又加码了。 通知里最具杀伤力的要求落在了几个量化标准上面,包括: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此外,地方银行的‘跨区经营’被‘一刀切’——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 层层加码,几乎已经堵死了联合贷款的发展空间。而‘跨区经营’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另一种‘助贷’模式下的放贷规模。 联合贷款: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 助贷模式:助贷机构利用自身掌握的获客、风控及贷后管理优势,向资金方(包括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推荐借款人,经资金方风控终审后,完成发放贷款,并获取相关服务费的业务。 事实上,《暂行办法》的颁布之所以获得了市场极高的呼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剔除和弱化了‘量化限制’,没有‘一刀切’的表述。 比如,只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对贷款余额采用限额管理,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采用区间管理;对于合作机构,只强调适度分散,避免对单一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风险;对于跨区经营则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应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审慎跨区经营。 彼时,市场认为,疫情刺激下联合贷款的需求增加,以及监管部门鼓励‘开正门’的意图使得互联网贷款有了发展的机会。尤其是对于缺乏网点优势和科技能力的中小银行而言,可能是一次实现数字化、赶上新浪潮的机会。 然而短短半年之后,风向就有了彻底的转变。 2 存贷‘双杀’ 新政之下,整个市场的‘缩水’已是必然。 国盛证券测算显示,截止到截止2020 年末,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净额整体规模为20.05 万亿元,假设全部与一家互联网巨头合作,按‘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的比例粗略估算,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规模预计不超过5万亿元。 考虑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因素,其促成的联合贷整体规模预计不超过7.14万亿元。 这已经是在非常理想状态下测算出的市场规模‘天花板’,实际情况是,净资本规模较大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联合贷款业务方面的占比远不会达到如此高的占比,‘天花板’只低不高。 在这样的预期之下,联合贷款相关的各方都被套上了层层枷锁,我们一一来看。 一类是以网商和微众为代表的巨头系互联网银行,他们在流量、场景和技术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并以此拓展了许多合作方。也是由于这些优势的存在,他们在每笔贷款中出资比例较低,因而杠杆较高。 尽管监管给予了过度期,但控制增量、调整存量的压力不容小觑。前述对于出资比例的要求直接卡住了巨头们的‘咽喉’——规模扩张必须以补充资本金为前提,这与网络小贷的控杠杆监管趋势相吻合。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补充资本金能否获批,决定权依然掌握在监管部门手中。 一类是消费金融公司等,目前从头部几家公司披露过的数据,以及私下了解的情况来看,参与联合贷款的规模和占比有限,所以受到新规的影响也有限。 还有一类则是缺乏场景与流量,寄希望于依托这种模式拓展业务的中小银行们。 无论是跨区经营被禁,还是限额与机构集中度限制,都非常致命。在过去几年银行的数字化与线上化浪潮之中,中小银行由于在技术、网点、流量方面的不足,大多选择了搭上‘互联网’的顺风车,依托外部机构加速发展线上业务。 不久前,互联网存款‘新规’下发,已经切断了其负债端拓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商业银行不仅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获取存款,甚至不能由其他平台提供营销、展示和宣传服务,互联网存款也被‘一刀切’。 如今,在资产端再次遭遇种种限制,对于那些苦寻出路的中小银行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典型如新兴的一批民营银行。截至目前,我国正式开业运营的民营银行数量,达到了19家。 除了有巨头加持的几家之外,其他的十几家银行既没有场景、流量和用户优势,甚至不像城商行、农商行一样有本地网点可以依托,遭遇互联网的‘存贷双杀’之后,无异于被斩断一双‘翅膀’。 3 分化加剧 客观来说,联合贷款+助贷模式的蓬勃,在推动互联网贷款、消费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催生了不少风险。‘大干快上’的背后难免会有乱象,何况是在银行业,面对高昂的利润说不动摇是很难的。 代价就是,近两年,这部分贷款的不良蹿升很快。这其中有疫情的因素,但更多可能还是过度借贷、风控不严的结果。所以,去年开始已经有很多银行主动压降这部分业务。监管出手,也有这重考量。 但眼下,这种全面严控的局面也是超出了很多从业者的意料之外。 毕竟,对于很多十八线的小银行来说,借助金融科技公司或互联网银行等外部力量,可能是它们拓展业务半径和提升自我能力的唯一途径。 对于银行来说,数字化早已不是意愿问题,更多是能力问题。如果缺少了外部力量的刺激和推动,一大批小银行也就更没有了创新的空间和可能。与此同时,资源和机会再次向头部银行聚集。就如这轮互联网贷款新规,间接利好国有大行、股份行等头部银行。 这也是让人深感无奈之处。银行业两极分化的趋势本就愈发显著,互联网、数字化,原本可以调配资源,让在地域、网点、规模上处于弱势的银行得以通过新的渠道和方式博得一些发展的空间。 没曾想,绕一圈又回到了原点。
人民日报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从16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党的十八大以来,人身保险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在保障民生、促进消费、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已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现有90家人身险法人机构,今年1—11月人身险保费收入3.1万亿元,占保险业的74.1%,同比增长7.4%;人身险公司总资产近20万亿元。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介绍,目前我国有3亿人购买长期人身险保单,被保险人接近6亿人,商业人身保险覆盖面达42.7%,风险保障总额超1000万亿元。前三季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10亿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4个百分点。截至11月末,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18.5万亿元,占全行业的88.3%,其中绝大部分为长期资金,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黄洪介绍,商业健康保险快速稳定发展,保费收入由2012年的863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706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超30%。到今年11月末,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7641亿元,同比增16.4%;赔付支出2531亿元,同比增22.4%。下一步将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鼓励推出长期健康保险,鼓励把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作为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加强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从“保疾病”到“促健康”。黄洪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仍较为滞后。到今年三季度末,我国养老年金保险原保费收入551亿元,在人身保险原保费收入中仅占2.1%。下一步,将加快发展专业化经营市场主体,支持设立养老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支持境外资本参股设立各类养老保险机构,支持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加大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提供更加灵活的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映东说,截至2019年底,全国有14家保险公司参与了15个省份35个城市的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覆盖人群超过5000万。银保监会将加强与国家医保局沟通合作,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数据分析和经验积累,合理设计保障方案,科学核定成本费用,严禁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行为。保险资金规模快速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拓宽,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截至2020年10月末,保险资金通过债券、股票和非公开市场投资为实体经济融资18万亿元。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长期限的产品,根据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创新产品形式,丰富长期资产市场;简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政许可项目,推进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制改革。(记者 屈信明)《人民日报》(2020年12月17日 第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