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银都股份(603277.SH)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14.00元,跌幅9.97%。昨日,银都股份涨停,收报15.55元,涨幅9.97%。 12月8日晚间,银都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更正公告,更正后,截至2020年12月7日收盘,戚国红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212.09万股(含2020年9月2日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172%,增持金额累计人民币2459.24万元,累计增持比例已超过计划增持比例的50%。公司控股股东周俊杰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银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戚国红合计持有公司2.47亿股A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60.12%。 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庚小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银都股份的第十大流通股股东,其持股数量为100.0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0.247%。 天天基金网数据显示,中庚小盘价值股票(007130)成立于2019年4月3日,截至2020年12月9日,该基金今年来的收益率为37.99%,成立来的收益率为40.98%,累计单位净值为1.4098元。 记者注意到,就在昨日,中信证券还曾发研报唱多银都股份,给出23.05元目标价和“买入”评级。 12月9日,中信证券发布研报《银都股份(603277)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国内餐饮设备龙头出口复苏叠加品类拓展推动加速成长》,研究员为刘海博、李睿鹏。研报称,公司是国内商用餐饮设备龙头企业,全球商用餐饮设备市场空间约5600亿元,且具有长期成长性、海外市场毛利率较高。公司是国内少有的在海外拥有自主品牌的厂商,较国外品牌存在价格优势。随着美国市场复苏、新市场拓展、新品类增加,我们预计2020~2022年公司收入为16.5/19.5/22.7亿元,归母净利润为3.1/3.8/4.7亿元,CAGR24%。考虑行业发展空间以及公司自身成长性和业绩增长趋势,给予公司2021年归母净利润25倍PE估值,对应目标价23.05元,首次覆盖,给予公司“买入”评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近日,深交所公布了关于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领益智造”,002600.SZ)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南东存在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两宗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诺。2017年7月26日,汪南东作为领益智造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配偶何丽婵、儿子汪彦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即2018年2月13日)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汪南东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7日累计被动减持领益智造股份合计1.39亿股,金额合计14.77亿元。汪南东未履行前述股份限售承诺,且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其持有的领益智造股份在限售期内被转让。 二、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1日,汪南东作为领益智造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领益智造股份5282.25万股,占领益智造总股本的比例为0.77%,涉及金额5.67亿元,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深交所指出,汪南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11.1条,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及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据领益智造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自2011年7月15日上市之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汪南东。2018年2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曾芳勤。汪南东自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8月20日任领益智造董事、副董事长,随后因个人原因离任。 截至2020年9月30日,汪南东为领益智造第二大股东,持有2.60亿股,持股比例3.70%,全部为冻结状态。 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涉及承诺事项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该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经本所多次提醒后仍未签署; (二)前述的声明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其作出的公开承诺,数额较大。 相关当事人存在涉及承诺的违规行为,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承诺,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本所综合考虑其违规金额、比例,以及造成的市场影响等,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汪南东,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汪南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诺 2017年7月26日,汪南东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配偶何丽婵、儿子汪彦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即2018年2月13日)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汪南东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7日累计被动减持领益智造股份合计138,732,957股,金额合计1,477,130,054元。汪南东未履行前述股份限售承诺,且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其持有的领益智造股份在限售期内被转让。 二、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1日,汪南东作为领益智造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领益智造股份52,822,498股,占领益智造总股本的比例为0.77%,涉及金额566,561,272.16元,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汪南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11.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汪南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领益智造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汪南东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7号)显示,经查,许峰九于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担任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股份”,601678.SH)副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许文广为许峰九之子,在上述期间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卖滨化股份公司股票,该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许峰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黄河三角洲腹地的滨州市,地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两大国家战略叠加区,北临渤海,南濒黄河,依河傍海,具有极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发展空间。2010年2月23日,滨化股份(601678 SH)在上交所成功上市。滨化股份具有四十年丰富的烧碱和环氧丙烷生产经验,是全国最早生产油田助剂的厂商之一,是我国最大的三氯乙烯、油田助剂供应商和重要的环氧丙烷及烧碱产品生产商,拥有良好的环氧丙烷、三氯乙烯、油田助剂和烧碱四大主营业务格局及独具特色的循环经济一体化生产模式,为国内化工氯碱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据天眼查APP显示,滨州水木有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0.79%。 当事人许峰九2010年至2015年2月任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2015年2月15日起担任滨化股份副总经理。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许峰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67号 许峰九: 经查,你于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担任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股份)副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许文广为你之子,在上述期间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卖滨化股份公司股票,该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1月27日
隆基股份:高瓴资本拟158.41亿元受让6%公司股份 隆基股份晚间公告,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李春安先生通知,李春安与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瓴资本”)于 2020年12月19日签署了《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李春安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高瓴资本(使用“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价值基金(交易所)”账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26,306,1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交易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每股转让价格为70元,本次交易对价总额为15,841,429,380元。 公司表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高瓴资本本次受让公司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获得公司的股份,以获得股份增值收益。 辽宁成大股东韶关高腾增持1.44%公司股份 辽宁成大晚间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韶关高腾的通知,韶关高腾于2020年12月14日至12月18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22,100,1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 本次权益变动后,韶关高腾持有公司 229,700,1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2%。 东方材料:许广彬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东方材料晚间公告,许广彬先生、湖州国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国赞稳健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赞稳健8号基金”)拟受让樊家驹先生所持的公司51,600,283股,占公司总股本35.9%。其中许广彬先生受让股份数量为42,976,281股,占公司总股本29.9%;国赞稳健8号基金受让股份数量为8,624,002股,占公司总股本6%。上述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许广彬先生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开市起复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安徽证监局发现解明海作为上市公司志邦家居(股票代码:603801)的监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而解明海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属于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志邦家居股票11.5万股,交易金额284.7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有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有关规定。 安徽证监局表示,为督促解明海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决定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解明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安徽证监局。同时,安徽证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志邦家居2019年年报显示,解明海自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此前曾在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彩虹装饰工程公司、志邦厨柜厂工作,历任志邦有限班长、经理。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解明海: 我局发现你作为上市公司志邦家居(股票代码:603801)的监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而你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属于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志邦家居股票11.5万股,交易金额284.7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有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有关规定。 为督促你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国际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芜汇检罚〔2020〕4号)显示,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贸流体”)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同时将部分融资款结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2.44万元人民币。 官网显示,金贸流体是集科、工、贸及信息化一体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球墨铸铁、特种材质金属管件、快速连接器、阀门等各类流体工程产品及轨道交通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金贸流体成立于2000年9月,注册资金7088万元,位于芜湖市孙村经济开发区。2013年11月,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伍股份,股票代码:300095)对金贸流体增资扩股。根据协议:华伍股份持有金贸流体51.22%股份。2015年12月,金贸流体在新三板上市,证券代码:835120。 华伍股份2020年半年报显示,金贸流体为华伍股份控股子公司,华伍股份持有金贸流体43.99%股份,华伍股份仍控制金贸流体的依据是在其董事会成员中公司委派成员过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贝瑞基因(000710.SZ)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持股3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约8.4601%)的股东宏瓴思齐(珠海)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瓴并购”)计划在2020年12月29日(含)至2021年3月28日(含)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 1063.8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约3.0000%)。 根据公告,宏瓴并购减持贝瑞基因的原因为自身资金需求。 据了解,贝瑞基因发行股份购买北京贝瑞和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进行重大资产出售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已于2017年8月10日实施完毕。本次重组属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交易。宏瓴并购在本次重组前从公司原控股股东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处受让了3000万股贝瑞基因股份,于2016年12月4日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自取得上述股份之日至本次重组上市完成后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值得一提的是,贝瑞基因曾于2020年8月12日发布公告称,宏瓴并购计划在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和上市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63.82万股。12月3日晚间,贝瑞基因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宏瓴思齐(珠海)并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减持进展的告知函》:在本减持计划期间,宏瓴并购尚未减持公司股份,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12月3日晚间,贝瑞基因还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减持 进展的告知函》:天津君睿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睿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22.7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2.0382%,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2020年8月6日,贝瑞基因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截至2020年7月31日,持有公司股份3316.4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9.3526%)的股东君睿祺计划在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63.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