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电商“双十一”价格套路问题,刚刚,监管对相关平台开出了罚单。 12月30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电商平台均因不正当价格问题,被罚50万元。 针对上述处罚,唯品会回应称,唯品会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记者发稿前,京东、天猫暂未就此进行回应。 京东、天猫、唯品会均被罚 12月30日晚,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称,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家电商平台均书面致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京东 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对当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商品编码45035536302),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标价1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 二、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销售维达卷纸(商品编码1082266),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标价79.9元。经查,该商品11月2日销售价格为77.9元。 三、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商品编码1151232),开展秒杀促销活动,标价73.8元。经查,该商品11月7日开展秒杀活动,标价为72.9元。 四、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销售“海信A5pro经典版6+128G黑”(商品编号:100013836472),商品页面标示“¥1499 ¥1799 直降300元”。经查,该商品实际降价91元。 五、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销售博世速热恒温小厨宝(商品编号8682417),标示“11月17日京东厨卫家装节,限时抢购狂欢价不高于728元,抢完调回888”。经查,该商品11月18日价格仍为728元,未调回888元。 六、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阿迪达斯男子跑步鞋(商品编号100003967151),开展“京东秒杀”活动,标价329元,页面宣传为“1年历史最低价”。经查,该商品销售记录始于2020年10月2日,实际销售不足两月。 七、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销售小型犬通用粮(商品编码4924644),开展秒杀促销活动,秒杀价格为3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0日销售价格为34.9元。 八、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脱毛器(商品编号3039666),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格14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九、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泰国香米(商品编码:100007283842),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11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天猫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天猫超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商品编号620426636515),标价599元,开展满1件6折活动,折后价359.4元。经查,标示的价格599元无依据。 二、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商品编号13313347038),商品销售页面标示“买即送价值74元面膜2片”。经查,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2片销售价格为56.3元。 三、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销售金龙鱼(行情300999,诊股)软香稻(商品编号12368769027),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27.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销售价格为24.9元。 四、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商品编号20443384201),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12.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至13日销售价格为12.5元。 五、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销售崇明岛米(商品编号565304567360),开展满1件5折促销活动,标价88.8元,折后价44.4元。经查,该商品促销活动前原价为44.4元。 六、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洗发水(商品编号582405188715),开展买2免1促销活动,标价69元,折后价34.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3日标价为59元。 七、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全家桶(商品编号38549516259),开展“第2件0元甜蜜初冬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9.8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9.8元的价格结算。 八、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益达口香糖(商品编号600591208989),开展“第2件0元清新冬季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1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1元的价格结算。 九、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贝亲奶瓶清洗剂400ml(商品编号21623488545),开展“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19.6元,划线价24.5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十、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友臣正宗紫米面包(商品编号589409778960),开展 “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22.8元,划线价2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唯品会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唯品会”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商品编码FB40Simple111),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二、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商品编码:裸机MPXU2CH/A银色),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79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79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三、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波司登羽绒服(商品编码B00145935-5177),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18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18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四、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Ecco女鞋(商品编码20763301385),商品销售页面标示“¥1829、¥2199、8.4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五、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斯凯奇外套(商品编码L420W277-002K),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59、¥699、5.1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六、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欧莱雅日霜+晚霜组合(商品编码:60920200723346),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39 ¥490 6.9折券后价¥329”。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七、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电动剃须刀,商品页面标示“¥188 ¥699 2.7折券后价¥182”。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12月起监管规定实施,规范促销行为 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消费者,“6·18”“双11”“双十二”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对市场上的多种促销活动做了规范,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解决先涨价再降价的问题。之后,促销前先涨价再降价,促销规则复杂,有奖销售造假等行为都行不通了。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对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提供遵循,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近年来,上海保险市场蓬勃发展,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仍是引发消费投诉的重要原因。而“双录”则是监管对销售误导祭出的利器。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的《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是在原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保险“双录”的进一步加强。 所谓“双录”,指的是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对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实践证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能够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是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上海银保监局的上述《通知》则扩大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并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销售流程和“双录”用语的要求,增加了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应用,适当简化流程,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具体来说,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此次《通知》规定在上海地区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均需实施“双录”。 而在原保监会于2017年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需要实施“双录”。与此相比,此次《通知》的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显然发生扩大。 而在录制内容上,《通知》增加了销售人员对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的量化说明、投保人经销售人员询问作出是否已如实告知的答复、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信息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同时,此次《通知》前置消保审查,要求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部门事先审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完善全流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在鼓励新技术运用方面,《通知》积极推进语音播报、远程“双录”等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使用,并提出相应的合规要求,且规定远程“双录”不得违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等有关监管要求。 除此之外,此次《通知》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双录”基本用语示例,保险公司在基本用语示例的基础上制定销售用语,并提供保险中介机构一体适用,促进消费者通过各渠道购买保险时获得相对一致的客户体验。 据了解,《通知》将分两个阶段实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试点开展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完善内控措施;2021年4月1日,《通知》将正式实施。 上海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指导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断强化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并将各机构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促进上海地区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广州日报讯继互联网存款产品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下架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也将迎严监管。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对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等主体列明18条负面行为清单,并划定两大类销售渠道,提出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同时明确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目前互联网平台不能代销理财产品。互联网平台已悄然下架理财子产品《办法》规定,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二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同时,《办法》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而未来,理财子产品的销售机构范围有望扩展。前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指出,下一步,大型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专业机构能否成为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获得代理销售理理财产品的资质,成为关注焦点。他认为,《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相对谨慎,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是必要和恰当的,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划定18条销售行为负面清单值得关注的还有,《办法》对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也提出18项禁止性要求,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销售责任方面,《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银行理财子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另外,《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例如,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当前,理财子公司加速落地,银行理财的产品体系也进一步丰富。截至目前,全国已先后有24家银行的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含2家中外合资机构),已开业数量达20家,包括6大国有银行、6家股份行、6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以及1家合资机构。(记者 林晓丽)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受到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虽然在资管业务规则体系中,《办法》的‘辈分’不高,但它肩负着深入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的重任,是非常重要的。”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财产品的销售,一端连着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一端连着广大投资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在《办法》中予以了厘清。 合规销售机构只有两类 近期,互联网存款产品集体下架,与此同时,《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互联网平台对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展示也做了相应调整,目前大多数互联网平台已看不到相关产品在售。 那么,哪些机构才是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合规主体?上述《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另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这一点备受市场关注。”董希淼表示,此前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提出,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不少互联网平台及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寄希望于成为具备代销资质的“其他机构”。然而,此番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在理财子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还需加强等情况下,《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相对谨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是必要和恰当的,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董希淼对此分析认为,这将使得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与公募基金等存在一定差距。对一些年轻的投资者而言,如果不能从互联网渠道方便地购买理财子公司产品,可能会影响他们购买理财子公司产品的意愿。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预留了制度空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共同担责”推动打破刚兑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董希淼表示,《办法》厘清了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的销售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明确“是什么产品”“由谁来卖”“如何管理卖方”;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在于“卖什么产品”“卖给谁”以及“该怎么卖”,两者应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同时,《办法》还分别提出对机构和产品的尽职调查要求。 专家普遍认为,“共同担责”将有助于推动打破刚性兑付。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约为13.2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53%。其中,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均为净值型产品,存续余额约达两万亿元。 禁止18项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 “此前发布的理财新规和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销售管理、代理销售提出部分要求。但上述规章制度,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分散,全面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不足。”董希淼认为,此番发布的《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文本、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责任,加强规范,补足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制度空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办法》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多达18条。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办法》分线下和线上两种情形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作出规范。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销售。”董希淼表示。 《办法》提出,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要求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设置明显标识,并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要求销售机构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 发行情况: 公司简介: 华安鑫创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中控和液晶仪表等座舱电子产品的核心显示器件定制选型、软件系统开发及配套器件的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具体包括汽车专用显示屏幕的定制开发和选型销售、全液晶仪表的软、硬件系统开发,以及集成化座舱显示系统开发、人机交互(HMI)设计、用户交互界面(UI/UE)设计、车载以太网系统开发等多种符合汽车座舱智能化、电子化发展方向的软、硬件产品和解决方案,同时配套销售其他通用元器件产品。 华安鑫创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计划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拟募集资金5.50亿元,分别用于前装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后装座舱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座舱驾驶体验提升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在诸侯割据的战国时代,如果其中某一方在屯粮招兵,那么很有可能: 他要长肌肉。 前不久,热映的古装剧《大秦赋》中讲到,战国后期局势紧张,情势不妙。与此同时,嬴政的野心逐渐显露,相邦吕不韦给他的建议是: 屯粮和招兵。 这两大策略,让秦国的肌肉长了几个档次,迅速与其他国家拉开差距。 商场如战场,一些“练肌肉”的方法是相通的。如今,许多房企在寻求自我增长时,也会进行“屯粮和征兵”: 也就是加大土储、招纳人才。 梳理机构发布的房企拿地情况榜单,有一家企业的“屯粮招兵”动作尤为明显,开始大练肌肉。 一、逆势,屯粮纳贤 今年以来,受大环境及“三条红线”影响,不少中小房企、甚至一些头部房企,受制于没有充裕的现金流都开始节衣缩食。 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放缓拿地节奏。 在步子放慢的房企队伍里,金科是其中的“逆行者”: 今年前三季度,金科已新增土地123宗,计容建筑面积1995万平方米,合同投资金额740亿元。 并且,斩获的这些土地,一大半位于高能级城市。 以今年前三季度斩获的123个项目为例,位于一线城市(含新一线)的有44个,位于二线城市的有30个,不管是数量还是面积,这两者占比都超过60%。 第四季度,金科的拿地动作还在继续。 据第三方数据统计,截止到12月中旬,金科四季度继续深耕浙江省,强势布局郑州、济南、大连等二线核心城市,南阳、信阳等强三线城市。 在这些城市中,金科获取到许多大型粮仓型项目:郑州城市更新项目、济南一二级联动项目、大连产业项目等等。 在斥巨资补充粮草的同时,金科做了第二个战术动作: 大规模招兵买马。 今年各行各业都在谈内卷化,地产行业也面临这个问题,特别是用人方面。听得最多的是房企在裁员、收编,人员只出不进,很少听说有大动作扩编的。 金科是其中的少数派。 截至目前,金科共计引进行业精英近1000名,其中9级以上中高级管理干部21名,标杆房企“卓越2.0”管培生80名。 大规模招贤纳士,金科的目标是保障人才储备和无时差供给。 毕竟,员工才是生产的源头。 二、“西南王”的全国化调仓布局 花大力气屯粮招兵后,金科的肌肉明显在增大。 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销售额的增长。 根据金科最新发布的销售情况公告,截至11月,已实现销售金额约1954亿。根据金科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金科的回款率更是高达97%。 根据11月末已公布的销售数据显示,按照上述数据推算,金科全年目标已完成近90%,同时金科也曾在公告中表示对完成全年2200亿销售目标充满信心,但这是许多房企没能做到的: 克而瑞数据显示,定了2020业绩目标的36家房企里头,截至11月,有4成房企目标完成率低于90%,其中有5家完成率不到85%。 肌肉增大背后,是金科的“屯粮思路”发生转变。换句话说,金科的拿地动作有所转变: 更均衡的全国化布局,二三线为主,一四线为辅。 在很多人印象里,金科一直是“西南王”。 这是因为,金科土储大量集中在低房价的西部地区,销售均价在行业内一直处于低位。 不过,随着金科此轮的土储调仓,区域销售发生了变化: 据测算,2020年前三季度,金科在华东地区的销售额超600亿,占全部地产销售额约43%,早已超过大西南区域。另外,金科的华中、华南板块的销售占比也在提升,分别达到11%和7%。 土储分布发生变化后,金科的销售均价也发生明显变化: 2018年上半年金科在全国的销售均价只有8500元/平方米。2020年上半年,这一数据已经达到10093元/平方米。 金科进行更均衡的全国化布局,通俗地来说就是: 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更要把鸡蛋放在鸡肉价格贵的地方。 除了在大的区域上进行土储换仓,金科还在城市布局上有一套自己的想法。 跟许多房企一样,金科深耕在三圈一带。也就是长三角经济圈、珠三角经济圈、京津冀经济圈和长江经济带。 不同的是,对城市的选择。 按照金科的说法,它选择城市的逻辑是: 进得去、留得住、能赚钱。 面对业内争论已久的“在一二三线城市拿地,孰好孰坏”问题,金科认为拿地除了参考城市基本面,更看重城市供求关系。 在它看来,一线城市的城镇化率已相对高,土地供应有限,市场容量有限,且处于调控的风口浪尖;四线城市虽然政策宽松,但基本面缺乏支撑,市场稳定性差。 而二三线城市,市场容量大且有上升空间,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并且对于人才吸引力也在不断提升,是一片值得深耕的沃土。 可以说,“全国化”“二三线”的六字秘诀,指引着金科的拿地方向,也推动其销售规模的快速增长。 三、宏图大展,金科牛年值得想象 除了“屯粮招兵”动作,金科今年能提前完成销售目标,还在于其较好的业务面提供了充分保障。 今年12月中旬,金科对外发布未来五年的总体发展战略——“四位一体、生态协同”高质量发展,即精耕地产主业,做强智慧服务,做优科技产业,做实商旅康养。 自提出“四位一体”战略以来,这四大板块都表现出了高质量发展的一面。 除了地产主业外,智慧服务表现尤为明显。 今年依然是物管企业上市大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上市的已达16家,超过去年的12家。但和以往不同的是,不是所有的物业股都能躺着被看好: 破发的情况变多了。 11月17日金科服务上市,一个多月来,它的市值已经涨了近100亿港元。 物业登陆资本场后,金科手上已经握着A+H股境内境外双资本运作平台。对金科而言,资本护城河更宽了。 这些,都在为金科的销售增长铺平道路。 2020年只剩下几天时间,明年的市场仍处在不确定性中。 在稳健的基本面上,金科仍在继续“屯粮招兵”,两大动作已经显露成效。 金科的前景,值得更多想象。
2021年春节前,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茅台销售公司”)频频出台控价稳市举措:100%拆箱销售;取消线上“抢购”门槛;宣布将2020年可售茅台酒全部投放市场,实现库存清零。中国证券报记者春节期间走访发现,以1499元/瓶的价格购买53度500毫升飞天茅台仍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事情,而且“新炒货”应运而生:一个茅台酒纸箱炒到500元。 消费者线上难“抢” 在北京家乐福超市四元桥店,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锁着的酒柜里茅台酒价签标注为1499元/瓶,不少顾客驻足围观,但营业员一句“这里不卖,到网上抢”,瞬间浇灭了顾客“捡到便宜”的想法。 针对线上价格为1499元/瓶的飞天茅台,茅台销售公司要求电商不得在线上设置消费限制门槛。春节期间,在京东、苏宁APP抢购1499元/瓶飞天茅台页面,点击预约按钮,不再弹出需要会员身份的提示。小米有品APP凭身份证完成实名认证后即可预约。为防止“黄牛”刷单抢货,小米有品还设置人脸识别环节,且同一用户30日内最多购买2瓶,每次限购1瓶。 放低门槛后,在网上抢购茅台是否变容易了?其实,普通消费者更难抢过已经有一年经验并有软件加持的“黄牛”们。“我都没有机会进入二级页面。”一位参与过京东、苏宁两大平台抢购茅台酒的网友表示,“立即抢购”键一亮起就不停地点,但除了“很遗憾……”“抱歉……”等提示语,用“秒杀”形容这稍纵即逝的机会都显保守。 “1499元一瓶的茅台酒?不可能有。现在店里的货2700元一瓶。”在北京西城区某特约经销商店内,中国证券报记者看到地上摆着十余个茅台手提袋,每个袋内装有两瓶茅台酒,这些都是以2750元至2800元的单价卖出去的。 茅台浑身是“宝” 1月,茅台销售公司规定专卖店每月将80%的53度500毫升飞天茅台以1499元/瓶的价格拆箱售卖,随后又规定100%拆箱以1499元/瓶的价格售卖,并将不定期检查拆箱售卖情况。如果发现箱子数量没达标,会对经销商作出相应处罚。但春节期间,茅台酒市场越发疯狂,甚至出现销售茅台酒纸箱的渠道,一个2020年茅台酒纸箱售价炒到500元,同规格普通纸箱每个售价不过3元。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市场售价是茅台原箱酒(每箱6瓶)3300元/瓶、散瓶酒2700元/瓶,500元一个的纸箱起到重要作用。“买整箱茅台的人并不是自己饮用,不然不会在乎纸箱。就因为有纸箱,单瓶茅台身价才能再涨600元。” 白酒零售商林明(化名)表示,外行以为买箱子的人都是去装假酒的,其实不然。买箱子的基本是终端酒商。“拆箱令”下诞生很多“新名词”,比如原箱、涂码、扣码、剪角。林明解释称,原箱即完整的整件茅台酒,单价最高,3300元/瓶;随后依次是涂码、扣码、剪角等,按照箱子完整度,酒价有一定区别。 将散瓶酒尽可能地变成原箱酒,拿到纸箱找酒和拿到酒找纸箱考验的是“黄牛”们的功力。茅台酒的纸箱和每瓶酒都有对应的批次和编号,彼此对应才算集齐原箱。用“黄牛”的话说“要实现‘三同’”,即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物流码相同。 林明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茅台全身是“宝”。除了箱子外,飘带、酒杯、绷带、提袋、验酒器等都可以流通:飘带一根2元,原装酒杯一套30元,绷带一条15元,手提袋一个100元。 价差之下难解的结 在加大投放量的情况下,茅台销售公司将“拆箱令”视为控价的重要举措。这记重拳的确让众多经销商的高价茅台酒消失了,整箱的飞天茅台成为“稀缺品”,原箱飞天茅台市场单瓶价从2900多元一路升至逾3300元。 部分超市有其他容量规格的茅台酒出售,唯独没有“500ml、53度”的规格,2L装茅台,折合每500ml价格3000元左右。业内人士表示,春节因素支撑了对茅台酒的刚需,导致市场终端价格坚挺。 为提高开瓶率,实现“酒喝不炒”,部分茅台酒直营店出台“以瓶换购”活动,即出示一次购酒的出库单、空酒瓶、发票等,在直营店可以1∶1换购茅台酒。 天眼查显示,茅台销售公司只有两名股东: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5%,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 杭州延瑞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李振表示,飞天茅台作为市场稀缺资源,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供求失衡,从1499元/瓶到3300元/瓶,其中的利润空间吸引着各路商人。由于官方定价与市场价存在巨大差额,茅台销售公司控价稳市措施面临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