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确保自然人合格投资者便利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中保登于前期发布专项通知,正式启动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持有人账户业务,并明确采取代理开户原则。 日前,中保登正式受理太平资产、泰康资产、阳光资产、长江养老等4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代理开户机构资质申请,并与上述机构就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持有人账户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等业务和技术环节展开对接,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据了解,下一步,中保登将秉持统一开户、代理开户、实时开户、实名开户、便捷开户的开户原则,稳妥做好自然人账户代理开户的落地工作,持续加强代理开户机构自律管理,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业持有人账户体系规范建设。
近日,身边有朋友因为家人重病而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大家在踊跃捐款和感叹世事无常之后,也在问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在笔者看来,除了保持健康的生活作息、定期体检以外,给自己和家人配置一些合适的健康险产品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配置健康险呢?以下是一些小提示:健康险包括哪些?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开始健康险的配置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常见的健康险产品具体包括哪些类型、特点如何,这些产品就像我们应对风险的盾牌,只有熟悉它们,才能够根据我们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构筑防御工事,将风险的冲击挡在外面。关于健康险的产品类型总结,如下表所示:在此需要说明,我们常见的健康险其实仅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种产品类型。严格意义上,意外伤害险不属于健康险的范畴,但意外险与健康险互为补充,为我们的家庭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故在此一并讨论。健康险配置小提示前面对健康险的各个险种进行了介绍,那么,具体到各个险种的配置方面,我们都应该注意些什么呢?1、医疗保险以“基本医保”为基础,适当配置商业保险。医疗保险直接对被保险人的医药费进行报销,减轻了就医人的经济负担。在实务中,医疗保险又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两个部分。经过二十年的努力,我们的国家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基础医疗保障体系,表现在:(1)为全体国民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数据,2018年参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包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13.45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实现人员全覆盖。(2)集中招标采购,调控药价。由医保出面,和药厂开展准入谈判,集中招标采购,一方面,老百姓得到更加实惠的价格,另一方面,药厂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得到提升,进而实现双赢。相信大家对去年那段医保谈判专家“灵魂砍价”的视频还记忆犹新——治疗糖尿病的药品达格列净片的价格被从“5.62元”一直砍到了“4.4元”,专家一句“4.4元4太多,不好听,再降4分钱!”,将该药的价格定格到全球最低价4.36元。在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中,新增的70个药品,价格平均下降60.7%;续约的27个药品,价格平均下降26.4%。使得患者个人负担减少80%以上,个别药品负担下降95%以上。纳入医保的进口药品,基本都是全球最低价,堪称患者的福音。当然,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基础保障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一方面保额有限。以北京为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1800元起付,全年最高报销2万元,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另一方面,基本医保的用药也是受到限制的。基本医保的用药仅覆盖1858种甲类药和817种乙类药,而对于超过19万种丙类药则需要全自费,自费药中包含了许多大病进口药和特效药。因此,在有基本医疗保险兜底的基础上,建议根据经济条件,适当配置一些商业医疗保险,以应对不时之需。另外,对于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会更低一些。2、疾病保险关注“疾病范围”、“二次赔付”等要素。与前面介绍的医疗保险直接报销医疗费不同,疾病保险在确诊相关疾病时,一次性赔付一笔保险金。患者可以用保险金继续治疗,或者改善生活。配置疾病保险,一定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疾病范围”。在疾病保险的保单里,会严格约定所保障范围和赔付比例,保障范围之外的疾病是不赔的。因此,保障范围的差异是配置疾病保险需要关注的重点。在重疾方面,银保监会已经对25种重大疾病做了统一的规范和规定,这一块,各保险公司的产品差异不会特别大,建议选择赔付比例更高的产品。而在轻症方面,监管机构没有做硬性要求,各个产品的赔付范围千差万别,建议对“极早期恶性肿瘤”、不典型心肌梗塞等高发轻症进行保障。除此之外,由于每个人的家族情况、工作生活状态的不同,面临的疾病风险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家族里罹患心血管病的比例较高的当事人,在概率上,未来罹患类似疾病的可能性也较高,因此在选择疾病保险时需重点保障此类疾病。二是“二次赔付”。一般疾病保险只赔“一次”,赔完以后保险责任就解除了。所谓“二次赔付”是指,如果被保险人治愈后,又罹患约定范围内的疾病,还可以获得赔偿。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重疾,包括早期的肿瘤都可以治愈,因此,“二次赔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当然,“二次赔付”的保费价格要贵一些,建议在报价合理的范围内,优先选择“二次赔付”。三是“保费支付方式”。保费支付方面有“消费型”和“储蓄型”两种方式。所谓“消费型”是指每年缴纳一定保费(几百到几千元),享受相应的保障。而“储蓄型”每年需要缴纳更高的保费(上万元甚至更高),保险公司承诺除了提供相应保障之外,若干年后(如当事人60岁的时候)全额退还保费。两种方式,笔者更推崇“消费型”保险,在保障效果差不多的情况下,“储蓄型”保险占用大量资金,而十几二十年后,即使退还保费,由于通货膨胀,现金价值折损也是相当厉害的。3、意外伤害保险合理配置,可以省不少。所谓“意外”是指受到“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一般情况下,“意外”发生的概率较疾病更低,所以保费也要低得多。目前的市场上,意外险的销售呈现小额高频的特点,报价也是特别乱的,如果做到以下两种方式,可以有效减少意外险的保费开销:一是“选择合适的渠道,主动投保”。相信很多人会在买机票的同时,顺带花20元给自己买一个航空意外险。20元才保几个小时的飞行时间,这个价格其实挺贵的。有多少人知道,在许多保险公司的官网上,只要花上几十到上百元钱,即可对全年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障,保险范围也更加全面,除了飞机、汽车等交通意外,还包括很多其他意外情况。二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性投保”。现实中,还有人活得“更加精细”——仅仅对风险高的时间段进行投保。如在家和去云南旅游,面临的意外风险是不一样的,有的人仅仅对旅游期间进行投保,保费能够低至0.1元/人/天。最后,收入保障保险和护理保险主要是解决出现健康问题后,收入受到影响以及需要护理的问题,挑选产品的思路和前面介绍的类似,这里不再赘述。健康险配置的“那些坑”前文介绍了配置健康险的一些小常识,在实际操作中,健康险配置中也存在着一些“坑”,来看看你有没有踩过:1、谁最该配置健康险?身边很多客户认为家里的孩子或者老人是健康险配置的重点。一方面,家里的孩子和老人免疫力较弱,更需要得到关爱和保护,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自己处于青壮年,出现健康风险的概率较小,配置健康险的意义不大。其实,家庭里最该配置健康险的正是处于青壮年的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是这个家里的顶梁柱和主要收入来源,一旦出现问题,对家庭的影响是灾难性的。假设老人或者小孩病了,即使没有保险,至少我们的收入还能扛一阵。一旦我们自己倒了,收入断了,又没有保险,谁来照顾家里的老小。所以,在关心家人的同时,请先保障好自己。2、“保费返还型”产品最划算?很多人都希望在享受健康保障的同时,尽量少付钱,最好能够免费——这是不现实的。保障服务都是有代价的。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背后是专业的精算师团队、管理团队、销售团队,以及HR/IT/财务等中后台支持团队,也意味着巨大的运营成本。有人问,很多“保费返还型”保险承诺多年后退还保费,这不是免费服务吗?实际上,因为通货膨胀,多年后退还的保费现金价值会大幅缩水。在此,以每年3%的CPI增长率计算,经过一定时间后,退还保费的现金价值缩水情况如下:如1万元的保费,即使10年后全额返还,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其购买力已经缩水到现在的73.7%,也就相当于现在的7370元的购买力。而这种缩水效应,随着保费返还期限的增长,通货膨胀的增加,还会进一步的加剧。因此,无论是“消费型”保险直接支付保费,还是“保费返还型”保险以退还保费的现金价值缩水为代价支付保费,“免费保险”是不存在的。考虑到“保费返还型”产品每年交纳的保费也更高,故“保费返还型”产品不一定比“消费型”更划算。建议大家不要被“保费返还”的条款所迷惑,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更高的保险产品。3、只买一个险就好了?前面介绍的各种健康险类型,在保障范围内是有一定交叉的。比如一旦查出某个重疾,医疗险可以报销医药费,疾病险也可以赔付一笔现金用于治疗。看起来,两个保险的产品效果是一样的,只买一个就好了。其实不然,以某人意外失明为例,从医疗险的角度,仅报销两万元的治疗费用,而疾病险则可以赔付50万元的现金,用以支持今后的生活。因此,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三个类型的产品即使在保障范围上有交叉,但保障目的是不一样的,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和经济实力,综合配置。4、等到有风险了再去买保险?很多人觉得自己年纪轻,身体健康,无需买保险。等年纪大了,有疾病风险了再说。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要知道,保险服务从来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一旦风险出现了,再找保险公司就没用了。从投保的角度,健康险在投保阶段一般都要进行“核保”,即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如果“核保”不合格,保险公司一般会直接拒保。相比之下,年轻人身体素质更好,更容易通过核保,获得保障。年纪大了以后,身体难免会出现一些小状况(如甲状腺结节),从而引发拒保。从成本角度,年轻人的保费也会低很多。所以,趁年轻健康,先把保险上了,可能是一个更明智的选择。5、用自己的医保帮别人一把?在医保过程中,有人会耍小聪明,用自己的医保,帮助其他人看病拿药。这种情况,在三四线小城市特别常见。一方面,这种行为属于骗保,本身就违法,严重的可能要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这些就诊和用药记录会记到医保系统中,对自己今后的投保和理赔造成影响。如某人用自己的医保帮朋友拿了几瓶心脏病的药,看起来占了便宜,其实,除了可能因为“骗保”受到惩罚以外,在医保系统中,他会被标记为“心脏病人”,对他今后购买重疾险,或者申请理赔都将造成影响。所以,“诚信做人,合法用保”是一个更加符合我们利益的选择。
自去年银保监会启动网络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持续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风险排查和整治工作,银行保险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据上证报 不过,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仍然存在部分机构董事会、高管层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足,部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部分机构对重要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部分机构关键设备老化,部分机构对业务连续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机构外包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从监管评级评分情况来看,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科技水平也参差不齐。2019年度,监管部门共对225家主要保险机构开展了信息科技评分,平均为77.66分,最高分90.66分,最低分48.36分。 业内人士透露,近日,监管部门就在保险业内部通报了地方监管局成功处置一起“非法入侵保险机构移动出单系统,为异地投保车辆逃缴车船税”案件。此案为保险业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再次敲响了警钟。 在这起案件中,某保险公司基层机构移动出单网络系统遭受非法入侵,不法分子窃取公司员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冒充保险从业人员,通过QQ及微信与车主联系,承诺只需缴纳少量费用,便可减免车船使用税,个别消费者因贪图便宜而被不法分子利用。不法分子意图通过为异地号牌车辆投保交强险,录入虚假车船税完税信息,以逃避缴纳车船税。因发现较早,该入侵行为被及时制止。 对于背后成因,监管部门在通报中分析称,主要有三点:一是防范系统入侵技术滞后,部分保险机构网络系统尤其是终端业务系统安全设置不高,在应对网络恶意入侵或攻击时,无法实现有效识别和拦截;二是网络安全内控管理薄弱,部分保险机构网络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内部管控不严格,未及时清理无效用户,未定期开展自查整改,应急处置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网络安全防范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消费者缺少法制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部分消费者存在“少缴费,少花钱”的比价心态,以及被发现几率较小、违法逃税程度不严重等侥幸心理,易被不法分子诱导。 基于此,监管部门喊话各保险机构:面对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预防研判,提高风险甄别和防范能力。同时提出六点要求:完善信息科技治理等层设计,强化网络安全管理,加大数据安全管控力度,加强基础运维安全保障,提升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重视外包风险防控。 具体来看,首先,各保险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增强主动防御能力,包括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增强网络安全主动防御能力、提高安全设备迭代升级频率。其次,提升风险甄别能力,加强安全风险排查。同时,应加大网络安全投入,强化普法宣传教育。 “监管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探索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资源,在互信共治的前提下,建设保险网络安全整体防御机制。此外,也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普法宣传教育,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途径办理保险业务,提高客户对金融法律知识的了解,增强守法意识。”一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它标志着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在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实践与完善之后,将开启一个全新的时代。同时,《民法典》颁布与实施的背景具有极为特殊的时代特征,它是在我国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推出的。此外,我国保险业的深化改革正全面展开,行业面临深刻转型与升级的历史任务,《民法典》无疑将成为一个重要契机、推手和动力。 保险作为社会经济和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进行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因此,保险与民法典的关系十分密切,并涉及方方面面。首先,民法典将对我国的民商事活动,也包括保险,产生重大和深刻影响。其次,尽管民法典解决的是一般民事关系,但民法典将对所有民商事的法律基础,产生深刻且系统的影响。第三,作为一般法律规定,民法典是保险法的重要基础,保险活动不仅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有满足民法典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险法不能解决问题时,就需要援引和适用民法典的原则规定。第四,民法典涉及整个社会大量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调整和保护,保险能够有效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能力,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基础保障。因此,民法典将对我国保险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保险也将为民法典的全面实施保驾护航。作为基础和前提,保险行业需要认真和系统地学习民法典,全面规范和改善自身经营行为,同时,要充分利用民法典实施的机会,强化行业的社会服务意识与能力,促进行业的转型与发展。 一、保险业要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领会立法精神与原则 首先,要认识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既有总结与传承,更有创新与发展,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其次,要认识民法典的根本诉求、立法原则和制定特点。从表面看,我国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但从本质看,是全面贯彻和坚持了“以人为本”和“人民中心论”的先进立法理念,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以切实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更是将对“人”的保护,贯穿民法典的始终。 第三,要认识民法典不是一部“新法”,它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基础上,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可谓是“九法归一”和“顺理成章”。从内容看,全新条文的量不大,部分是在原有相关条文基础上做实质性的修改,大多数条款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直接承继,因此,传承和稳定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学习民法典需要“承前启后”,更需要“温故知新”。 第四,要认识民法典的是一部新法,这种“新”不仅仅是形式的新,即以“法典”的形式,系统整合,统一规范,更重要的是内容的新,不仅是新的结构,更有全新的理念,同时,“民商合一”是民法典“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特征与进步,学习、理解和执行,均需要在理解内在逻辑与诉求的基础上,解决好民法典(一般法)与商事专门法(特别法)的逻辑关系与衔接问题,保险就是一个典型的场景,因此,要认识、理解并处理好保险经营、保险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第五,要认识民法典的法治意义与价值。从技术的角度看,民法典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质的飞跃,不仅是一次历史总结,更是一次全新探索。但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背景看,民法典的出台,既是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又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更是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一个重要契机和动力,因此,无论是学习与认识,还是落实与执行,都不能“就事论事”,要有更高的站位,更深的觉悟。 第六,要认识到民法典的推出和实施,将开启我国新一轮全民普法教育行动,也应当成为我国保险业开展依法经营教育的契机。近年来,随着人们公民意识的强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民事,还是商事活动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其中一个基础原因是法治水平,也包括立法水平,相对较低,因此,民法典将全面提升我国民事立法水平,并更好地扮演民事法律活动“百科全书”的角色,全面普及并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 二、保险业要结合民法典,全面规范和提升经营水平 保险属于既典型,又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保险合同既是一种经济合同,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合同,因此,民法典与保险具有基础和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保险业的法治水平相对较低,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合同纠纷多发,导致了行业存在经营不规范,社会形象不佳,法律风险较大等问题,因此,保险行业学习贯彻民法典,首先,要解决“补课”问题,即利用这个机会,加大行业普法力度,通过系统学习,深刻理解民法典的公平正义原则,全面提升行业懂法和守法水平。其次,从内容看,民法典修改不多,但修改的均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将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以及保险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行业特别关注。 首先,要从根本上全面领会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原则,特别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指导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根本。民法典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守法的原则,特别是诚信原则,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和基础,不仅是针对投保人,更是对保险人的要求。目前,在保险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营销、承保和理赔过程中,仍存在与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做法,需要在深刻领会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全面整改、完善与提升,更重要的是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融会贯通,成为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其次,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民法典要求从事民事活动,不仅不能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在过去的一个时期,保险经营,特别是在创新过程中,行业仍存在不少误区,有些人认为只要形式上不违法,只要符合“概率”,就可以做,至少可以“打擦边球”,如当年的“贴条险”、“世界杯遗憾险”和“脱光险”等,却忘了“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保险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注企业自身利益,出现大量“过度营销”导致的消费误导问题。保险具有显著的社会性特征,因此,行业要理解并树立一个满足“公序良俗”的行为标准。 第三,保险经营的本质和载体是合同,因此,行业高度关注和深刻领会民法典的“合同编”。民法典在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基础上,完善合同制度,势必对保险产生重大影响。保险业要从两个层面学习和思考,一是民法典将对保险合同与经营产生怎样的影响,二是作为保险经营的对象,各类合同的变化,将对保险经营和服务产生怎样的影响。同时,要特别关注合同成立与变更、典型合同、格式条款制度、电子合同、预约合同、代位权及准合同等相关规定,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视角观察、学习和理解,同时,要把保险合同和经营管理“放进去”进行思考和领会。 第四,民法典的一个重要诉求和进步是全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这将对保险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从营销的视角看,民法典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些新规将对保险营销,特别是电网销、微商和直播营销等新的营销形态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监管部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互联网保险治理活动,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管,因此,保险业要理解并觉悟“保护客户就是保护自己”,将个人信息保护转化为行业的自觉行动。 第五,在保险的经营过程中,无论是风险评估,还是个性化服务,均涉及大量的客户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在民法典全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背景下,保险行业面临如何“依法用数”的挑战,既要解决认识问题,也要解决能力问题。民法典强调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与相关的权益进行了系统的保护,明确“健康信息”为个人信息范畴。保险的射悻合同特征决定了需要在更大程度上获取客户信息,但作为前提是尊重和保护客户隐私和利益,离开了这一点,保险经营,乃至存在的基础就会受到质疑,因此,行业要理解并觉悟“只有管好数据才能得到数据”。同时,也将对保险公司的信息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六,作为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也面临着转型与升级,其核心是依法合规和公平正义。民法典在“总则”第七章中对“代理”做了原则性的规范,同时,在“典型合同”中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做专门化的规范。保险业要结合近年来监管部门颁布的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关系的和谐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民法典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需要很好把握 作为民事领域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实施与普及,将全面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法治观念,一方面是强化民事主体的维权意识,倒逼相关责任方的依法合规;另一方面是强化民事主体的责任风险意识,特别是通过保险进行转移风险。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为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同时,责任保险的发展,也为民法典的实施,特别是民事法律责任的救济和落实,切实维护权利方的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还应当注意发挥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通过保险能够实现对违法成本的再分配,形成一种市场化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社会法治水平的提升。 首先,民法典的一个核心诉求是对“人”的保护,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具体而言,是要切实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同时,进一步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人”是人身保险的对象,因此,民法典对“人”的保护为人身保险的经营提供了重要的逻辑基础,同时,也为人身保险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民法典从更好地保护人的基本权益出发,确立了“居住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将对我国的住房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 其次,“家”是民事活动的一个重要形态,因此,家庭关系是重要基础,也是民法典调整的重要领域。民法典传递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基于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传统文化的家庭互助,这是保险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环境。从传统经营模式看,无论是保险利益的确定,还是赔付对象的甄别,均涉及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民法典进一步明确和清晰了相关规定。从创新经营模式看,“家庭保单”将成为未来的一种重要的经营模式,其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而“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重要基础。 第三,在财产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可保利益原则是重要基础,其核心是“确权”,依据是“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针对“物权”问题,进行的全面梳理和规范,尤其是针对存在的法律“空白”进行了补缺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法律秩序。民法典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等,特别是解决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障碍。从城市看,住宅相关权益的明确和清晰,为家庭财产保险、住宅质量保险和住房抵押养老保险等,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农村看,土地承包经营和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为农业保险,特别是规模化和集约化农业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为土地流转履约保险营造了良好环境。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为农村以房养老保险提供了制度支持。此外,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范畴,为网络经济领域的保险理顺了关系。 第四,信用和保证保险,既是未来保险发展的重要领域,又是当前保险面临的巨大挑战。民法典为信用和保证保险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一是通过“典型合同”的第十三章,对“保证合同”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保证责任的外延与内涵。二是关于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默认”问题,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纳入。四是完善了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五是明确和规范了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为信用保险的经营范围与服务领域扩大营造了良好环境。 第五,民法典是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的一次全面和系统的完善与提升,“侵权责任”部分,与保险经营,特别是责任保险关系密切,不仅涉及产品开发与定价,也涉及理赔与服务。一是将侵权责任性质明确为“侵权之债”,清晰损害赔偿对象,为责任保险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要关注民法典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这是基础,同时,要关注“自助责任”的相关规定。三是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将对体育保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等产生重大影响。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申“故意”和“重大过失”归责原则。五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将对知识产权保险产生重大影响。六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核心是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为网络安全保险,特别是“第三方风险”保险的发展营造外部环境。 第六,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是责任保险经营的基础,同时,个体的法律责任风险意识是责任保险发展的环境条件。民法典在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完善和提升了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四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这势必全面强化相关领域主体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催生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保险业需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的基础上,开发更有针对性的产品,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保险机构揽才助力稳就业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强化。财政、货币和投资等政策要聚力支持稳就业。努力稳定现有就业,积极增加新的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各地要清理取消对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促就业举措要应出尽出,拓岗位办法要能用尽用。 今年以来,保险业积极响应“稳就业”号召,业内企业纷纷提高招聘岗位数量。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各大保险机构在人才市场上的逆势揽才,为稳就业添砖加瓦。 前段时间,一则“20000个岗位,来了就是平安人!”的宣传广告引起了很大关注。据介绍,中国平安(行情601318,诊股)保险公司向海内外高校毕业生开放了约2万个就业岗位,涵盖了技术类、产品类、医疗类、营销类等多种职位。 与此同时,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也向毕业生发出了邀约。3月13日,中国人寿启动春季校园招聘活动,累计提供了1057个岗位,拟招聘2161人。 不仅如此,保险业协会也在4月中下旬连续组织了3场线上校园招聘,来自全国保险行业的65家总部机构和99家分支机构为此次活动提供了精算评估岗、法务岗、业务管理岗等600余个岗位,就业机会达到3000余个。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刘萧,近来接连参加了好几家保险公司的线上笔试和面试,目前他正在等候通知。刘萧说,自己之所以选择保险行业,是因为看好该行业的发展潜力。“今年许多大型保险公司都扩大了招聘规模,这是个不错的机会。” “今年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874万人,增量、增幅均为近年之最。疫情突发正值春季招聘期,毕业生求职就业受到了较大影响。”中国平安副总经理兼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蔡方方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保险机构也是这么做的,因为就业关乎国计民生,更关乎千家万户。 除了扩大招聘应届毕业生规模,众多保险公司还向社会敞开了更多就职岗位。例如,中国平安将面向全国招聘数十万保险代理人,中国大地保险新增近3万人就业。 据介绍,中国大地保险上海分公司代理人王强原本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受疫情影响失业。正当他为生计着急时,遇上了中国大地保险招聘。经过培训,王强在车险、健康险销售方面取得了不错的业绩,生活又有了保障。 其实,与其他行业一样,保险行业同样受到了疫情影响。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67万亿元,增幅同比下降13.6个百分点。但是,正如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所说,今年保险业务增长速度虽然比去年同期有所放缓,但行业具备较好的抗冲击能力。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这得益于近年来保险业快速发展积累下的殷实家底。作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中国保险业总资产目前已超过21万亿元。更重要的是,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数据表明,世界正在快速“变老”。1990年至2019年,世界人口平均寿命提升8.4岁,达到72.6岁。预计到2050年,80岁以上老人将达到4.26亿人。“人类社会正在进入长寿时代,这其中有机遇也有挑战。首先,在养老方面,居民将更加依赖投资回报和财富积累提升养老金替代率,财富管理需求旺盛。其次,在医疗健康方面,与健康相关的费用支出剧增,将促使健康产业结构升级、医疗健康保险需求增加。”泰康人寿总裁程康平说。 在我国,随着百姓财富的增加,为客户提供完整健康与财富规划的人才将愈发紧缺。有数据预测,专业健康管理师需求将超过200万人。 “健康与财富管理将成为一个新风口,一个高速成长的新兴行业。健康财富规划师将大有可为。”程康平说,保险市场潜在的巨大需求是行业扩大就业规模的强大推手,保险业有望在发展中容纳更多的职业岗位。 稳就业不光是规模扩大,更重要的是如何让招聘来的人员通过培训学到真正的技能。近年来,保险机构在人才培训方面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中最为出彩的是科技赋能人才培训。 “在提升代理人专业能力方面,平安人寿开发了‘智能拜访助手’及‘智能陪练’等AI应用,全面赋能百万级代理人‘学练考评用’流程。”平安人寿CTO钟捷表示。 此外,中国人寿也配合智能平台,建立了星火计划、展翼计划等多个培养项目,并设有管理序列、专业技术序列等多条发展通道,通过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赋予员工职业技能。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江 帆
6月1日,李源祥正式接任友邦保险集团首席执行官兼总裁一职,并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李源祥为黄经辉的继任人,而黄经辉已退任在友邦保险集团的行政职务。 加入友邦保险之前,李源祥为中国平安(行情601318,诊股)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并曾担任该公司的联席首席执行官及首席保险业务执行官。任职于平安集团之前,李源祥曾于英国的Prudential plc 担任多个高级管理职位。 友邦保险独立非执行主席谢仕荣表示:“李源祥在亚洲保险市场的卓越成绩,使其成为在友邦保险史上这一重要时刻接替黄经辉的理想领导人选。我很高兴友邦保险将会受益于李源祥在亚洲人寿保险行业的丰富经验。” 李源祥表示:“友邦保险是亚太区卓越的人寿保险公司,我深感荣幸及非常振奋能够成为友邦保险集团首席执行官。友邦保险在过往一百年取得了累累硕果,我期待与我们出色的员工合作,共同开创友邦保险下一个长期及可持续增长的篇章。”
保险中介市场最严、最全监管来啦!整治对象覆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从业人员职业登记等七个方面的全中介业务领域。 5月2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整治对象覆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从业人员职业登记等七个方面的全中介业务领域。 犹记得去年今时,银保监会“查杀”保险中介市场乱象,对保险公司、代理、经纪、公估、第三方网络平台下发“二十个禁令”。顿时,中介江湖诚惶诚恐。 一年过去,整治乱象取得一定成效,但诸多顽疾仍在。去年全年,超过160家中介机构因编制虚假材料、虚列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被罚近3000万元。还有51家保险公司被点名批评清核不彻底、数据差异率大。 “保险中介市场一直以来都非常混乱!”某大型寿险公司资深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无奈地表示。比如,监管层相关制度框架不健全、业务人员流动大、主体公司和中介机构之间存在各种灰色需求等。而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保险中介平台的加入,保险中介市场更是乱上加乱,也更加难管理。 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险企高管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本来的逻辑应该是,因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需要中介来辅助做好专业的服务工作。但因管理不到位等因素,造成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也催生了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之间的灰色地带,比如编造虚假业务、虚构从业人员、虚假列支业务费用等。 “整治方案出台后,专门靠做灰色业务营生的中介机构会死一大片,但大浪淘沙,能切实做好专业服务的中介也将活得更好。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获客能力,减少对中介机构的依赖。”上述险企高管称。 1 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等套取费用;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4、是否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5、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6、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7、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8、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3、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4、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列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套取费用。 5、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6、是否超出自身或被代理机构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 7、是否委托不具资格人员履行高管职责。 8、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以外利益。 9、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 3 保险经纪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存在高管人员空缺或未实际履职的情况,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情况。 2、注册资本金托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并保证其连续性。 3、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业务档案,是否如实记载业务情况,是否按时、如实报送报告及报表。 4、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列人员、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资金。 5、是否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6、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是否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或其他利益。 7、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信息披露;是否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8、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 4 保险公估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备案后由于股东变更、公估从业人员变更致使机构没有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2、是否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3、是否业务经营、财务数据不真实。 4、是否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5、是否未按规定对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情况进行报告。 6、是否违规无资质展业。 7、是否虚列业务套取费用。 8、是否展业过程不规范。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5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3、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列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套取费用。 4、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5、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以外利益。 6、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销售误导,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其他理财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未向客户解释犹豫期条款等重要事项,片面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 7、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篡改客户信息或未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客户信息等情况。 8、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9、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强制搭售保险行为。 6 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1、保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是否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依法设立。 2、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3、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 4、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协同承保的保险公司有效保障售后服务质量。 5、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6、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7、保险客户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所有并承担合规责任。 7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回头看”工作要点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 1、是否为所有从业人员按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下称“中介系统”)办理执业登记。 2、是否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 3、是否存在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 4、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5、在2019年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自查、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计划进行整改。 6、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机制是否健全。 7、在同口径统计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自身人员管理系统以及对外公开披露这四个方面的从业人员数据是否一致。 《方案》还要求,各银保监局还要对本辖区过去三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治效果进行自我评估。并鼓励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对于公司在自查整改工作阶段积极暴露问题并整改落实到位的,可依法免于处理。 同时,也要求各银保监局严格处罚措施,坚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坚持机构和高管双罚制。对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机构和高管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对于需要移交的问题线索依法坚决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