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回顾2020年主要工作,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20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银保监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委的决策部署,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对于2021年的工作,会议强调,要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改革优化银行保险机构体系。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金,继续推动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资本,推动大型银行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 银保监会表示,要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规定。继续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加快推动高风险机构处置。加大对非法金融以及“无照驾驶”打击力度。积极防范外部风险冲击。 要大力规范整治重点业务。持续整治影子银行,对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的新形式新变种露头就打。对理财存量资产处置不力的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活动的监管。坚决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 人民币贷款增19.6万亿 坚决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金融服务,确保疫情期间金融秩序不乱、服务不断。紧急提供专项信贷5.3万亿元。全力支持武汉、湖北打赢疫情防控保卫战。累计为中小微企业和外贸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6.6万亿元,发放应急贷款242.7亿元。 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步复苏。全年人民币贷款新增19.6万亿元,增长12.8%。新增制造业贷款2.2万亿元。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8.1个百分点,5家大型银行增长54.8%。全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新增3.2万亿元,保险赔付超1.4万亿元。 在上周举办的国新办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介绍,银行业保险业2020稳妥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继续保持稳健运行良好态势,改革发展取得新的成绩。 资产负债及业务稳步增长。2020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319.7万亿元,同比增长10.1%。总负债293.1万亿元,同比增长10.2%。保险公司总资产23.3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原保险保费收入4.5万亿元,同比增长6.1%;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1.7万亿元,同比增长17%。 高风险金融机构、重点领域风险有序处置 会议指出,2020年银保监会持续做好包商银行风险处置。依法接管“明天系”6家保险、信托机构。安邦集团结束接管。稳妥推进高风险中小银行、保险、信托机构风险处置。全年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3.02万亿元,2017年至2020年处置不良贷款超过之前12年总和。有序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房地产贷款增速8年来首次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全部归零。探索金融反垄断治理机制。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化解大型企业集团债务风险。处置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2020年全系统处罚银行保险机构3178家次,责任人4554人次,合计罚没22.8亿元。 花大力气补充中小银行资本 积极推动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持续推进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体制机制改革。出台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车险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持续深化。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主要工作基本完成。持续推动34项对外开放措施落地见效。 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兼新闻发言人肖远企上周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去年银保监会把中小银行的改革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抓,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进一步明确了中小银行的发展方向。中小银行、地区性的银行必须要做到:一是在本地发展,不能够全国各地到处跑,原则上它只能够在本地发展。二是应该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以及个人金融服务,满足当地企业和居民的金融需求。三是做普惠金融,特别是要把一些薄弱的环节和领域填补起来。这是中小银行的优势所在,也是它们应该承担的使命。中小银行必须要有抗拒盲目做大诱惑的能力,扎根在当地,做小、做细、做实。 正风肃纪反腐 跑在系统性风险前面 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切实规范履职用权。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严肃查处薛纪宁、张安顺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积极探索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 会议强调,在监管实践中,逐步深化了对新时代金融工作的认识: 一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是以自我革命的方式防止发生金融危机。通过刮骨疗毒、精准拆弹,及时清除风险隐患,努力跑在系统性风险的前面。 三是通过改革开放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把完善公司治理作为重中之重,通过改革开放、推动创新和科技赋能,使我国金融业不断迸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四是坚持依宪行政和依法监管。遵循宪法宗旨和立法精神,弥补制度短板,主动担当作为,规范金融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是集中强光照射金融领域“灰色地带”。我国金融体系很多问题和隐患来自性质模糊、名实不符的产品和交易,必须加强穿透监管。 六是对“有证”和“无照”活动实现监管全覆盖。从维护人民利益和金融安全出发,恪尽职守、未雨绸缪,始终坚持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会议指出,2021年将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力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努力实现银行保险监管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要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持。全力支持国内国际双循环。积极探索促进科技创新的各种金融服务。持续促进扩大内需。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信托。加强外贸领域综合金融服务。稳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整体效能。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持续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民生领域金融支持。推动发展养老、健康、责任、巨灾等保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要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改革优化银行保险机构体系。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金,继续推动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资本,推动大型银行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和技术。有序推进省联社改革试点。推进村镇银行改革化险和兼并重组。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巩固车险改革,持续深化意外险和健康险改革,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和保险营销体制转型变革。 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加大对“无照驾驶”打击力度 要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规定。继续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加快推动高风险机构处置。完善重大案件风险和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机制。加大对非法金融以及“无照驾驶”打击力度。积极防范外部风险冲击。 要大力规范整治重点业务。持续整治影子银行,对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的新形式新变种露头就打。对理财存量资产处置不力的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深入整治保险市场乱象。大力整治名实不符金融产品。会同有关部门深化债券市场改革。 坚决遏制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活动的监管。坚决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 梁涛表示,近期,金融管理部门约谈了蚂蚁集团等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出其在发展金融科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普惠性方面发挥了创新作用,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包容性。但是也指出了它们存在的违规监管套利、垄断经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基本要求,采取了规范性措施,开展了清理整顿。这些措施符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法治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根本利益,与支持民营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完全是一致的。 “我们注意到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被约谈后整改的态度较为积极,有了初步的效果,我们相信,经过自身的整改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将坚守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意识,在服务实体经济和遵从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守正创新,成为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助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力量。谢谢大家。”梁涛称。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会议指出,要持续提升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水平。落实股东承诺制。加强股东穿透审查,依法规范大股东行为,持续清理违法违规股东,建立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常态化公开披露机制。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提升董事监事履职能力,完善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规则。大力倡导合规文化建设。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组、江西省监察委员会消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皮利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纪委纪律审查和江西省监委监察调查。 皮利伟简历 皮利伟,男,汉族,江西吉安县人,1963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7月至2001年7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副股长、股长、副经理、经理,吉安市分公司营业部经理; 2001年7月至2001年11月,待业; 2001年11月至2013年7月,历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筹建小组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江西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员; 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待业; 2014年4月至2019年11月,历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干部,江西分公司筹建负责人、江西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历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员工、创新研发部专家。
目前,2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业超过70%的资金,资产管理规模近15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同时,各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性质、管理风格、受托规模、投资能力以及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吸收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相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等关键领域对评价表现不同的保险资管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机构面临五个维度考验 依据《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包括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五个要素。 具体来看,公司治理与内控主要评估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有效性的情况;资产管理能力主要评估资产配置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以及服务保险保障、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情况;全面风险管理主要评估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以及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交易与运营保障主要评估交易运营能力建设、信息治理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对投资管理业务支持保障的情况;信息披露主要评估公司依据监管要求和协议约定报送或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监管评级体系充分突出了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特点。“一是注重长期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纳入了大类资产配置、产品发行管理、长期投资考核、薪酬递延机制等细项指标。二是定位于资管机构服务质量,用保险资产受托目标达成度、管理业内外资金规模等指标衡量公司的市场化竞争力,评估服务保险保障情况和在国内金融市场的贡献度。三是着眼于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树立保险资产管理行业最佳实践、明确行业标准,为行业发展指明方向。四是增加评价指标的包容性和平衡性,考虑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个体差异较大,在服务第三方保险资金指标、信息系统资源投入等指标设计上,按照行业排名和相对占比两项孰高原则进行评分。”上述负责人表示。 《办法》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以上5个要素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另外,银保监会可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依据得分情况,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将分为A、B、C、D四类。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A类,70分(含)至85分为B类,60分(含)至70分为C类,低于60分为D类。 评级结果影响监管方式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评级制度,其目的就在于借助评级形成正向激励,促进机构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奖优罚劣”的监管导向也在上述评级指标体系中有所体现。《办法》显示,银保监会专门设置了调整项指标。一方面,对于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交易市场及自律组织采取纪律措施的机构相应扣减一定分数,对于出现特别重大风险事件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D类;另一方面,将业外资质、资产管理规模、服务业外资金、单位管理资产利润率等列入加分项,鼓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和“专而精”“小而美”的特色经营公司发展。同时,对于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绿色投资,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酌情予以加分。 监管评级制度实施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不仅将作为衡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同样也将会成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确定监管方式方法的主要依据。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评级结果主要用于银保监会日常监管,由银保监会以“一对一”方式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报,各公司不得将其用于商业宣传。银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差异化对待。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会谈和调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风险情况,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另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公司,给予持续监管关注,在业务上做“减法”,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 举例来说,除了对获评A类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发行和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外,对于获评D类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考虑到其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存在较多问题和缺陷,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个别公司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其承受范围,监管部门应当给予持续监管关注,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督促其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必要时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据悉,《办法》自发布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试运行期,在这期间,暂不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监管措施,此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将以一年为周期开展,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评级结果与监管政策衔接,加强评级结果运用,确保分类监管措施切实落地,维护监管评级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信息化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机制、分支机构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随着保险业近年来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地位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与合规程度相对不足,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已经成为影响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短板。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无疑成为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办法》,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具体来看,《办法》突出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例如,针对当前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与合作保险公司间的业务信息交互不规范、不透明,业务流程难以追溯,监管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等问题,《办法》明确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数据对接的要求,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行为,使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信息交互规范、透明、可追溯,促进保险中介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效率,改善保险中介监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提升监管效能。 此外,从切实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应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信息化事项外包给关联企业的,应按照《办法》外包要求实施有效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在确保数据安全、独立的前提下,可与关联企业采用同一套信息系统。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尤其是车商、旅行社等往往呈现“多、散、小”的特点,针对此类机构的信息化工作要求备受关注。据了解,在此前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有部分单位建议降低对兼业机构的要求或规范对象不包含兼业机构。但此次出台的《办法》所规范的对象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且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出了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的信息化工作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虽然只是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但在代理活动中其业务环节和涉及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业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上往往不如专业机构规范,更需加强监管,故兼业机构应该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与专业机构保持一致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在加快推进信息化工作过程中,由于在自身资源、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表现参差不齐,中小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进展并不一致。鉴于此,《办法》明确,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以上几种建设方式成本渐次降低,保险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建设方式。当前,有部分第三方机构以云服务的方式提供面向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财务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也能够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互提供服务。《办法》明确,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采用此类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以满足监管要求。但监管部门同时强调,中小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认识和有效控制信息化建设相关风险,不论以何种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保险中介机构均应遵守《办法》要求,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提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这一政策要求表明监管层意在强有力地推进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豆包网创始人兼CEO张启科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同时废止。保险中介机构需按照《办法》进行信息化工作自查,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将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报送至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张启科表示:“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中小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整改迫在眉睫,短期会有较大压力,但监管层给出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在第三方科技公司的帮助下,无论是采用云服务还是外包开发、定制开发,合规应该是前提。更为重要的是,在信息化系统升级之后,中介机构更要从经营理念上重视后续的数字化培训,一是培养高素质的信息化研发人才,二是加强实践型数字化经营人才培训。”
2020年最后一天,广东银保监局发布《广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共包括6章、28条内容,涉及报告范围和标准、报告时限和方式、报告处理和反馈、考评和问责等。 其中该细则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共同标准以及银行、保险业的特有标准。例如,因聚众围堵、冲击银行保险机构,致使1个营业网点停业4小时以上、2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则属于突发事件。 《细则》同时指出,在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银保监会此前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之后多地跟进发布所在辖区的细化版本,但总体内容相差不大。 列明30项突发状况“需报告” 《细则》规定,以下23项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因聚众围堵、冲击银行保险机构,致使1个营业网点停业4小时以上、2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银行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受到100人以上围堵、冲击,或者连续一周受到20人以上围堵、冲击;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致使银行保险机构5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3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银行保险机构受到暴恐袭击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受到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影响; (五)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者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六)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利用职务工作挪用、侵占资金1000万元以上,或者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非法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七)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假冒银行保险机构印信、凭证、渠道等骗取、套取资金1000万元以上; (八)银行保险机构客户或他人涉嫌利用虚假票证、交易、信用等骗取银行保险机构资金1000万元以上; (九)银行保险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资料、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十)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一)广东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监事长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二)银行保险机构同一系统内有3名以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重要部门(岗位)人员同时或相继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非正常死亡严重影响正常对外营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十四)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突然集体辞职,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十五)银行保险机构被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执法部门罚没单个机构1000万元以上或者同批次多个机构共计5000万元以上; (十六)银行保险机构被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执法部门处以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业务类处罚; (十七)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内子公司(含非金融类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十八)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外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被境外监管机构实施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十九)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出现危机或其他严重问题,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二十)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诉讼案件,造成1000万元以上损失或导致重要监管指标、经营指标发生变,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十一)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形成重大声誉风险; (二十二)其它可能对银行保险机构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事件; (二十三)其它严重影响单体机构或区域银行业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的突发事件。 针对银行业,除此之外,《细则》规定,出现以下5种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挤兑事件; (二)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库、保管箱库、现金业务区、自助设备存放的现金、贵金属或其他物品等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自助网点、业务库、运钞车或其外包押运公司运钞车;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授信余额1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金融债权安全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1亿元以上,或已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 针对保险行业,发生以下两种保险业突发事件,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或者境外突发性的战争、武装暴动、政权更迭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人身伤亡赔付1000万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或者对保险机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细则》还表示,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敏感人物的突发事件信息,不拘泥于上述标准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全部报告广东银保监局。此外,若发现非法设立银行保险机构、非法办理银行保险机构业务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信息。 强化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先报意识 广东银保监局表示,《细则》出台旨在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 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谁监管、向谁报”的原则,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细则》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各银保监分局应强化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先报意识。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尽快报告信息。 对涉及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1小时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对涉及诈骗侵占、丢失泄露、人员异常、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24小时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 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进展或者需要补充内容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续报,最迟不超过72小时。 《细则》要求,各银保监分局接到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广东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接到下级机构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青海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39号),阳光一家家庭综合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一家”)青海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注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违法违规行为,青海银保监局对阳光一家青海分公司上述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阳光一家于2011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公司大股东为北京中关村融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阳光一家大股东有华融资产背景,北京长盛安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北京中关村融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57.28%股份,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北京长盛安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9.98%股份,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76.79%股份。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全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人身保险监管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及监管报告报送有关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740号)。通报称,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主要有四类,分别是产品设计问题、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产品费率厘定问题和其他问题,复星保德信、大家养老等30家保险公司被点名。 在产品设计问题上,一是长险短做问题。如,复星保德信、同方全球人寿和华泰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可灵活减保,且无比例限制,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阳光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前五年退保率过高,存在长险短做风险。二是万能险产品问题。如,中华人寿报送的某万能型终身寿险,其万能账户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但备案材料中并未说明其具备万能险按日结算的账户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在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上,一是续保约定不合理。如,中韩人寿、和泰人寿、富德生命人寿和中邮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申请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太平人寿报送的某意外伤害保险,续保流程不合理,存在误导风险。二是续保约定不完整。如,交银康联人寿和中华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续保申请方式等内容缺失。三是医疗处方审核约定不合理。如,爱心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处方审核主体为第三方服务商,而非保险机构,未明确列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审核责任。 在产品费率厘定问题上,一是产品费率厘定存在较大利率风险。如,信泰人寿和恒大人寿报送的2款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过高,与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不符。二是健康保险产品基于基因检测结果进行区别定价。横琴人寿报送的某疾病保险,条款约定可根据指定机构基因检测结果调节费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针对其他问题,银保监会主要通报了两点,一是产品报送材料不规范。如,大家养老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精算报告未经总精算师签字。二是法律责任人任职资质不合规。如,工银安盛人寿未严格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有关要求,任命不符合资质人员担任公司法律责任人。 在2021年业务计划报告报送方面,银保监会点名多家险企,具体问题包括,人保寿险、富德生命人寿等公司未按期提交报告;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泰康人寿等公司缺少具体费用率水平等详细内容;前海人寿、建信人寿、农银人寿、英大人寿、百年人寿、中邮人寿、中信保诚人寿、友邦人寿、同方全球人寿、中融人寿等公司缺少产品是否为单独销售或组合销售等信息。 银保监会表示,将结合上述情况,将报送内容不全面、风险指标较高、投诉举报较多公司列入重点关注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通报》同时对近期新发布的2020版重疾新定义的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提醒各保险公司进行关注,包括涉及使用新版重疾定义的保险产品,各公司应当在产品报备时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使用的重疾定义与“2020版定义”保持一致;对于在“2020版定义”发布前已备案的老产品(除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外),各公司应当在产品使用时,避免出现不同类型产品因定义使用不同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产生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在《通报》中对工作要求进行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持续加强产品管理,认真落实有关产品监管政策规定,各层级产品管理人员在产品开发报备工作中要切实把好审核关。总精算师应当落实好产品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通过产品回溯等方式及时发现产品定价、销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正完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银保监会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全面报送2021年业务发展计划,信息不全的应及时补报,同时加强业务管理和销售行为管控,防范误导风险和激进经营风险,维护稳定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在行业“开门红”、新政策实施等关键节点,对各公司产品开发、销售等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坚决打击保险公司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