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海南银保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显示,东风南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南方保险代理海南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海南银保监局对东风南方保险代理海南分公司予以罚款25万元,并对肖三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据中国银保监会于2017年5月发布的“海南保监局关于肖三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肖三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东风南方保险代理海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东风南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5%;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各50%。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人身保险监管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及监管报告报送有关问题的通报,涉及30家人身险公司。这些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费率立定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人身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坚决打击保险公司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 根据通报,在产品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个别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存在长险短做问题;某些公司的医疗保险续保约定不合理;某些保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存在较大利率风险等。 银保监会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持续加强产品管理,通过产品回溯等方式及时发现产品定价、销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正完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行业“开门红”、新政策实施等关键节点,对各公司产品开发、销售等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坚决打击保险公司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同时完善了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等相关要求。为保持制度一致性,《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去年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征求意见稿》也同步删除了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秉持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持加强风险管控,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保证规则相洽,防止监管套利。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38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通过将投标业务虚挂在个人代理人名下计提手续费,二是未按规定注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青海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2.7万元罚款。 青海银保监局对上述处罚的相关责任人李得海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黄生寿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宁海生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青海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中心支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青海银保监局对上述处罚的相关责任人李得海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上海银保监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在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要扩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 上海银保监局指出,近年来,上海保险市场蓬勃发展,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仍是引发消费投诉的重要原因。对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实践证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能够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是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上海银保监局介绍,《通知》扩大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并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销售流程和“双录”(即录音录像)用语的要求,增加了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应用,适当简化流程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通知》共十条二十七款,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地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但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已经适用的范围除外。 《通知》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将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扩大至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
近年来,上海保险市场蓬勃发展,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仍是引发消费投诉的重要原因。而“双录”则是监管对销售误导祭出的利器。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的《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是在原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保险“双录”的进一步加强。 所谓“双录”,指的是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对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实践证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能够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是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上海银保监局的上述《通知》则扩大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并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销售流程和“双录”用语的要求,增加了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应用,适当简化流程,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具体来说,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此次《通知》规定在上海地区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均需实施“双录”。 而在原保监会于2017年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需要实施“双录”。与此相比,此次《通知》的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显然发生扩大。 而在录制内容上,《通知》增加了销售人员对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的量化说明、投保人经销售人员询问作出是否已如实告知的答复、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信息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同时,此次《通知》前置消保审查,要求保险公司消费者保护部门事先审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完善全流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在鼓励新技术运用方面,《通知》积极推进语音播报、远程“双录”等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使用,并提出相应的合规要求,且规定远程“双录”不得违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等有关监管要求。 除此之外,此次《通知》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双录”基本用语示例,保险公司在基本用语示例的基础上制定销售用语,并提供保险中介机构一体适用,促进消费者通过各渠道购买保险时获得相对一致的客户体验。 据了解,《通知》将分两个阶段实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试点开展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完善内控措施;2021年4月1日,《通知》将正式实施。 上海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指导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断强化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并将各机构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促进上海地区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