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12月2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商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2017年8月,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300212.SZ)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富商通持有的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瑞”)55.2357%的股权,国富瑞55.2357%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20亿元。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富顾问为中泰证券。 根据易华录与国富商通签署的《关于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国富商通承诺国富瑞2017年度至2019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5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易华录将在次年4月30日前聘请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确定国富瑞各年度的实际盈利数。若国富瑞任一年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年度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国富商通应在各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的30日内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易华录进行赔偿。 2020年5月30日,易华录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2017-2019三年业绩对赌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情况的公告》显示,国富瑞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6851.90万元、6792.56万元、8032.64万元,未完成2018、2019年度承诺业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国富商通合计应向易华录支付业绩补偿款4409.74万元。截至处分决定出具日,国富商通未完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尚未支付业绩补偿款2965.82万元,违反了相关承诺。 国富商通作为易华录收购国富瑞股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 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国富商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条: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适用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的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涉及承诺事项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该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经本所多次提醒后仍未签署; (二)前述的声明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其作出的公开承诺,数额较大。相关当事人存在涉及承诺的违规行为,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11号1幢,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经查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商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8月,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富商通持有的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瑞”)55.2357%的股权。根据易华录与国富商通签署的《关于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国富商通承诺国富瑞2017年度至2019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800万元、8,200万元、10,000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5,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易华录将在次年4月30日前聘请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确定国富瑞各年度的实际盈利数。若国富瑞任一年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年度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国富商通应在各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的30日内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易华录进行赔偿。 2020年5月30日,易华录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2017-2019三年业绩对赌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情况的公告》显示,国富瑞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6,851.90万元、6,792.56万元、8,032.64万元,未完成2018、2019年度承诺业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国富商通合计应向易华录支付业绩补偿款4,409.74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出具日,国富商通未完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尚未支付业绩补偿款2,965.82万元,违反了相关承诺。 国富商通作为易华录收购国富瑞股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2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昨日,深交所向光环新网(300383.SZ)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双科技”)的交易对手方之一施侃下发了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98号)。 2016年3月,光环新网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了无双科技100%股权。无双科技本次交易作价为4.95亿元,光环新网以发行股份支付49.13%的交易对价,以现金支付50.87%的交易对价。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西南证券。 施侃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承诺,“自本人在无双科技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会自己经营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经营与无双科技及光环新网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会在同无双科技及光环新网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担任任何职务或为其提供任何服务。” 经查,施侃自2018年1月起担任上海开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域”)董事,2020年2月起同时担任上海开域法定代表人。上海开域及其下属子公司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搜索类广告代理业务,属于与无双科技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实体。施侃在上海开域的任职行为违反了前述承诺。 施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的有关规定。深交所要求施侃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施侃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98号 施侃: 2016年3月,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了北京无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双科技”)100%股权。你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承诺,“自本人在无双科技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会自己经营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经营与无双科技及光环新网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会在同无双科技及光环新网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担任任何职务或为其提供任何服务。”经查,你自2018年1月起担任上海开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域”)董事,2020年2月起同时担任上海开域法定代表人。上海开域及其下属子公司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搜索类广告代理业务,属于与无双科技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实体。你在上海开域的任职行为违反了前述承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11.11.1条的有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严格遵守承诺事项。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8日
10月27日,北京链家正式对外宣布了三项全新的服务承诺:推出“限时批贷,超期赔偿”和“限时放款,超期赔偿”,以提升二手房交易中的贷款服务效率;同时推出“电话营销,扰一赔百”承诺,全面禁止旗下经纪人未经客户许可的电话营销行为。 该承诺规定:北京链家在职经纪人未经客户同意,禁止对客户进行电话营销活动,否则每个来电号码赔偿100元。 事实上,为倒逼获客方式的改变,北京链家早在2016年就推出了“免电话营销,补偿一百元”承诺。从2016年推出至今,因这项承诺累计赔垫付交易601笔,赔垫付金额6.34万元。 北京链家总经理李峰岩表示,从之前的赔付数量看,说明流程体验并不好,由于此前的承诺需要客户进行号码设置,客户可能不知情,基于业务获取的目的,仍有不少经纪人会给消费者拨打营销电话,一定程度影响了消费者的体验,所以今年北京链家将会对“免电话营销”承诺进行升级。 相比旧条款,新的“免电话营销”承诺更加的坚决和彻底。“希望新的承诺的推出,一方面可以真正保障消费者的体验和权益;另一方面能够真正推动经纪人作业方式的转变,并提升经纪人的职业认同感。”李峰岩表示,“作为行业的领军企业,我们也希望可以通过自我的迭代和实践,去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自2001年成立以来,北京链家始终致力于提升房产交易的体验和效率,陆续推出了多项行业创新举措,打破了行业潜规则,并推动了行业的进步发展。 早在成立之初的2001年,北京链家就推出了行业首创的“免收看房费”服务,提升了购房者的体验。2004年,北京链家率先提出“透明交易、签三方约、不吃差价”的阳光作业模式,打破了长期以来房产经纪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2011年,首推“真房源”承诺,打破行业被假房源桎梏的潜规则,成为第一家在中消协建立先行赔付金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2013年,北京链家推出四大安心服务承诺,为消费者的交易风险保驾护航。此后,北京链家不断升级服务承诺的条款内容,倒逼经纪人作业精细化,为客户提供有品质的服务。截至2020年9月底,北京链家安心服务承诺已累计为消费者赔垫付21111笔,总金额共计9.11亿元。此次升级后,服务承诺的条款总数将增加至21项,覆盖二手、租赁、新房三大业务领域。 “十九年来,北京链家通过自己不断的探索和践行,助力北京成为全国最成熟、行业秩序最好的市场。”李峰岩表示,“北京链家将继续围绕对消费者好和对经纪人好这两个经营理念,让经纪人职业体验的提升与消费者体验的提升相互关联,更好地为北京老百姓提供与居住相关的品质服务。”
皖通科技10月18日晚公告称,因董事易增辉违反了此前收购承诺,公司已对其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易增辉配合注销其所持公司约1434.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48%)。 易增辉此番被起诉,诱因有二。一是其与南方银谷在9月14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二是皖通科技对子公司赛英科技进行人事调整,易增辉掌控赛英科技却拒绝移交管理权。皖通科技认为,易增辉直接违反了此前的承诺包括:“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增持公司股份、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及资源。” 易增辉则认为,这是李臻等人为了在11月2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占据有利位置,进而通过诉讼手段“锁定他的投票权”。如果他所持公司股份无效,南方银谷阵营所持股份比例也将下降。 以违反承诺起诉自家董事 将时间回拨至2018年2月,皖通科技完成对赛英科技100%股权的收购,易增辉作为赛英科技原股东获得皖通科技3.48%的股权。作为重组交易的重要前提及组成部分,易增辉等人签署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下称《承诺函》)。 《承诺函》显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易增辉(包括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一致行动人)保证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获得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保证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也不主动通过其他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被动因素增持除外),以确保王中胜、杨世宁和杨新子(原皖通科技实控人)对皖通科技的实际控制权。”此外,易增辉等人还在相关承诺函中提及:其本人及其关联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资源。 皖通科技认为,易增辉与南方银谷于9月14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且皖通科技对赛英科技进行人事调整,易增辉掌控赛英科技却拒绝移交管理权,这些行为均违反了此前承诺。于是,公司起诉易增辉,请求法院判令注销其所持公司股份。 而据易增辉介绍,他此前作出上述承诺,是为了确保王中胜等3人对皖通科技的实际控制权。而今年8月22日,皖通科技公告指出,公司将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基于这些情况,他上述承诺的基础已丧失,《承诺函》已失效。而即使《承诺函》有效,他与南方银谷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是为了促使皖通科技快速恢复至正常秩序,并非谋求皖通科技实际控制权。 同时,针对赛英科技的人事调整事宜,易增辉此前多次指出,基于皖通科技委派的人员未明确拥有相关资质,所以未移交赛英科技管理权。而就该事项,皖通科技截至目前尚未正面回应。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此分析称,这其中涉及对当时承诺的内涵理解问题,很难认定易增辉违背承诺。因为公告提到不主动通过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如果只是与其他人达成一致行动,没有主动或被动之分,这就很难界定易增辉是否违背承诺。 皖通科技董秘潘大圣表示,目前公司只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于易增辉是否违反此前承诺,须由法院等机构判定。 此时起诉另有深意? 在皖通科技内斗“决战”前夕,本次诉讼也进一步显示出当事双方正展开新一轮“暗战”。 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将于11月20日召开,届时将审议罢免李臻等人的非独立董事职务等议案。接近南方银谷的相关人士赵强(化名)认为:“内斗双方到了要比拼筹码的时候。” 从最新的持股情况来看,内斗双方所持股份比例仍在伯仲之间。截至10月12日,易增辉、南方银谷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华企管的持股比例合计21.96%;截至9月10日,西藏景源及明确与其存在诸多交集的福建广聚、梁山、刘含、王亚东所持股份比例合计达23.03%。而目前掌控皖通科技董事会的李臻等人与西藏景源“关系密切”。 在赵强看来,对方(指西藏景源阵营)增持股份会拉高股价,会进一步抬高其持股成本。而通过诉讼限制易增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管易增辉是否违反承诺,诉讼可能不会在11月20日之前结束,届时易增辉持股表决的有效性也将成为对方的“把柄”,这也无形中增加了南方银谷一方的“获胜”难度。 据易增辉透露,其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就本次诉讼发出的传票。“等正式收到法院传票后,将由律师去处理。”他说。
10月13日晚间,中公教育公布了2020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第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2亿元至16亿元,同比增长226.29%至243.47%;预计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2.9亿至13.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4.22%至42.56%,提前完成重组上市时的三年累计业绩承诺。 记者了解到,此前中公教育在重组报告书中承诺,中公教育2018年-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9.3亿元、13亿元和16.5亿元。2018年度、2019年度中公教育顺利超额完成业绩承诺,累计完成28.4亿元。根据中公教育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可完成三年累计业绩承诺。 同时,公司表示,稳就业政策主导下的公职扩招使公司发展更加强劲,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在弥补上半年亏损之后,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依然获得了稳健快速的增长。公告中还提到,本报告期,招录考试全面恢复,招生及教学也整体回归正常状态,中公教育上半年因考试延期积压的待确认收入在三季度获得部分释放。 据了解,今年三季度国内迎来了2020年省级公务员考试,省考联考笔试分别于7月25日和8月22日完成,部分省份的面试也在8、9月份陆续完成。随后还迎来了各省事业单位招录考试、教师招录考试等。 与此同时,随着职业教育行业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事业单位、教师、医疗卫生、等招录项目均有一定程度扩招。日前,教育部发布消息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教师、大学生征兵、科研助理、基层项目、社区治理等方面都面向2020届高校毕业生开拓了更多政策性岗位。截至9月1日,今年政策性岗位大幅增加,已吸纳280多万毕业生就业,比去年同期增加70多万。 对于三季度业绩的迅猛增长,中公教育方面表示,这得益于公司线上业务快速发展,线下布局稳步推进,线上与线下融合(OMO)优势更加凸显。研发、教学、市场、服务等关键驱动要素的人才与资本投入逐步增大,以研发为主导的市场领先优势进一步增强,行业综合优势进一步加大。 记者注意到,为了更有效地应对扩招趋势及增长的市场需求,中公逆势扩张,上半年公司教师和研发人员均新增超30%,直营分支机构也快速向数千个县城和高校扩张,增长到1335个。上半年培训人次大幅增长了近四成。 此外,随着职业教育扶持政策的不断出台,进一步增强了中公教育业绩稳健的确定性。自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的通知,支持推动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重后,9月30日,教育部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提出要大幅增招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平安证券研报显示,中公教育前期逆势扩网点和增师资是战略性投入,为公司市占率的提升提供强大的基础。光大证券也认为,相关政策积极影响下,职业培训需求将持续增长,中公教育招录考试培训板块中长期扩招趋势明确,行业未来5-10年仍将处于中高速发展期,学历提升板块也将受益。
重大资产重组中,业绩承诺已经司空见惯、屡见不鲜,几乎成了重组交易的“标配”。但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此类业绩承诺却并不多见。从制度安排初衷来看,业绩承诺的推出本是意在规范重组标的的高估值。背后的逻辑在于,交易的高估值要有实在的业绩兜底,才能有支撑、见真章。但市场实践到今天,业绩承诺却反似成了重组交易定价的一道“保险”,似乎有了业绩承诺就能有高估值。这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不妨先来做点实证分析。统计显示,2015年至2019年,沪市完成重大资产重组360家次,其中八成设置了业绩承诺。各个年度中,完成业绩承诺的公司占比分别为91%、86%、76%、72%、83%,至少七成以上的公司重组标的如约完成了业绩承诺。这么来看,业绩承诺大体还是比较靠谱的,不少公司还超比例完成业绩承诺。通威股份当年收购光伏资产,产业链日趋完善,业绩承诺累计完成率超170%,成为高纯晶硅龙头。克来机电装入上海众源后,承诺累计完成率也达到140%以上,带动公司近年业绩保持30%的增速。 面上如此,但具体分析看,也出现一些市场有所不满、为之诟病的问题。比较明显的是,业绩踩线达标的情况比较突出。还拿前述360单重组的数据看,有近六成公司的业绩承诺完成率在100%至110%之间。“精准”踩线的背后,有些公司业绩“拼凑”迹象明显。某制造业企业重组交易对方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等多种方式虚增经营业绩近3亿元。更为隐蔽的是,有些标的在承诺期内表现不错,期限一满却立即变脸,业绩大幅下滑。比如,有家医药公司2016年进行收购,3年业绩承诺基本踩线完成,待到承诺期届满,不仅业绩下滑超过七成,还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再比较干脆的,就是业绩根本没能实现。例如,某家电子公司收购时把收购必要性讲得信誓旦旦,重组标的第1年尚能踩线完成业绩承诺,此后2年不仅没达标,完成比率还逐年下滑,第3年仅能实现一半左右。 更让市场不太满意的是,有的公司非但业绩承诺不达标,当初约定的补偿也兑现不了。这里面,有的是承诺方拿不出真金白银,有的早就把换来的股份进行质押甚至被冻结,股份补偿也遥遥无期。这些年,因为业绩补偿诉诸公堂的案例也并不鲜见。例如,某医药公司重组标的连续4年未能实现业绩承诺,面对近4亿元业绩缺口,公司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家系统集成公司2015年进行收购,3年合计仅实现承诺总业绩的18.92%,交易对方不仅未按时、如约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还把交易得来的股份减持了之,再想追回补偿就难上加难了。 再往深里分析,业绩承诺这一安排还存在内在商业逻辑上的困境。按说,重组交易要发挥作用,靠的是上市公司和标的企业之间的有效融合,发挥协同整合效应。实际情况是,有了业绩承诺,反倒使得上市公司在标的资产管控和整合过程中缩手缩脚。管控得紧了,交易对方容易说标的公司后续经营是上市公司管的,业绩如何他担不了责任。这一情况使得实践中有不少重组往往是资产进了公司,但管理还在交易对方手中,俗称为“并表式”收购。这就衍生出了不少问题,有的标的资产业绩造假,有的更是完全失控。有家轨道交通设备生产商2017年信心满满地以34亿元进行收购,次年就爆出标的资产原实控人大额违规担保、虚增收入和虚假采购等财务造假行为,最后不得不以4亿元对价把标的公司转出,损失不可谓不惨重。这两年,市场上还发生了多家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完全丧失控制、无法获取审计资料、无法派驻董事进行管理等极端情况。 问题的根子到底在哪里?答案恐怕还是在于,有些市场交易主体谋求短期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心思太重、诚信不够。这背后,业绩承诺机制上有个不太为人所熟知的“乘数效应”,常常被一些动机不纯的人利用。资产交易的估值一般是按市盈率倍数来计算的。这也就意味着,业绩承诺的基数变化往往会带来估值上成倍的增长。举例来说,业绩承诺增加1亿元,以市盈率20倍算,交易估值就可多出20亿元,交易对方相应获取的股份数量也得以扩大,这样一个“乘数效应”使得交易对方乐此不疲地作出此类承诺。对上市公司而言,有了高额业绩承诺,可以向市场展示高成长预期,对股价短期推动作用明显。由此,有些业绩承诺在实践中就变了味,成了用来为高估值保驾护航的“幌子”。有家公司当年溢价近300%、支付24亿元收购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境外标的,次年标的就大幅亏损9亿元,商誉减值近13亿元,公司掏出的真金白银都打了水漂,业绩补偿更是化为泡影。这背后,是否藏着什么猫腻,也是费人思量。 从制度层面来看,强制业绩承诺的要求已经收窄了。2008年,重组办法首次对业绩承诺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以预测未来现金流进行估值的,交易对方必须进行业绩承诺,从而保证交易估值的可靠性。2014年,重组办法对业绩承诺松绑,仅就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收购资产,并且采用预测未来现金流作为估值方法的这一类交易,设置业绩承诺要求。实际上,也就是说,现在很多业绩承诺多是交易参与者自愿作出。实际上,如前文所言,有些业绩承诺已经变得有点畸形,成为某些交易主体“变了味”的市场选择,其目的是以市场化的名义谋取不当利益。真正的问题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何引导市场不再把业绩承诺当作高估值的“护身符”,让并购重组的定价回归市场化的本源? 这也并不容易。可以想见的解决路径,恐怕还是要推动市场化机制的完善。这方面,最重要的是市场自身的约束机制要起到作用。投资者需要真正关心并购标的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满足于短期内跟哪些热点概念沾边,要在股东大会上做出相应的抉择,对一些忽悠式的“三高”重组用主动投票表达意见。在重组交易的支付机制上,也可以参考境外分期支付方式。交易双方不是简单设置业绩对赌式的事后补偿,而是根据业绩收益的不同,分步支付收购对价,实现“阶梯级”的分期支付安排,真正体现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更长远看,还可以在市场成熟时,考虑放开交易定价机制,打破资产定价与股份定价之间相对刚性的挂钩。实际上,短期波动性较大的股份价格和标的资产相对稳定的估值定价之间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体,两者直接挂钩,意味着股份定价的短期上扬会导致标的资产价格估值跟着冲高,后续业绩承诺自然就难以实现了。 当然,市场机制的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业绩承诺仍然普遍的今天,对重组交易的全流程监管,仍然还是有必要的。前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充分关注高估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后端,存在承诺期明显“拼凑”业绩,业绩承诺不补偿、难补偿的,要抓住典型,做好重组日常监管。更长远的,还要推动并购重组交易定价的市场化,让当下盛行的业绩承诺成为过去时。 【更多内容详见沪市监管锐评专题】
1.61亿元对外投资三年“亏本”,本该兑现的业绩承诺补偿因股权回购“泡汤”。近日,天奇股份发布了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对原价收回深圳乾泰能源再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乾泰”)1.61亿元投资一事作出了说明。 2.25亿元业绩追偿 “被放弃” 8月25日,天奇股份公告称,江苏天奇循环经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循环产投)拟与深圳乾泰及其股东张树全、林忠军、曹兴刚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小小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权回购协议》,天奇循环产投拟收回已实际支付的1.61亿元投资款,深圳乾泰回购天奇循环产投持有的51%的股权。 天奇股份在公告中并未提及深圳乾泰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补偿安排。不过,公司在问询函回复中称,天奇循环产投与深圳乾泰及业绩承诺方共同协商,就深圳乾泰回购天奇循环产投所持股权事宜达成一致,并确认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随原协议解除而终止。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收购中,如果未实现业绩承诺,卖方通常要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果未实现业绩承诺不进行补偿,而是由卖方进行回购,并以相关股权和个人资产质押作为回购的担保,回购了就不用再履行补偿义务。” 从2018年、2019年业绩来看,深圳乾泰分别实现净利润-2381.49万元、-3052.68万元。连续两年亏损之后,深圳乾泰今年上半年依然未能扭亏,亏损1095.75万元。截至2020年上半年,业绩承诺期内深圳乾泰累计亏损6529.92万元。 记者查阅公告发现,根据当初的协议,交易对手方承诺深圳乾泰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3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6亿元。《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若深圳乾泰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差额部分将由业绩承诺方按其持股比例加权计算后对深圳乾泰进行补偿。 据记者粗略计算,若按照目前的业绩承诺完成度来看,交易对方需补偿2.25亿元,而天奇股份选择原价收回1.61亿元投资,因深圳乾泰亏损计提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上市公司则“闷声吃大亏”。 天奇股份方面则强调称,“即便业绩承诺方完成对深圳乾泰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未来几年内深圳乾泰的盈利情况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持续投资深圳乾泰将给公司带来较大投资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在亏本放弃投资深圳乾泰之后,天奇股份称,下一步公司将与深圳乾泰子公司深汕乾泰技术各股东探讨相关合作模式。从业绩表现来看,2018年、2019年、2020年1月份至6月份,深汕乾泰技术连续亏损159.59万元、648.16万元、517.9万元。深汕乾泰技术会不会成为下一个深圳乾泰? 关联借款 一再延期 记者注意到,上市公司如此“慷慨大方”并非一时兴起,天奇股份在与深圳乾泰之间的资金往来方面也格外“宽容”,1500万元的借款往来一再延期,此次深圳乾泰股权回购的付款安排中提到,深圳乾泰将归还天奇循环产投提供的1500万元财务资助及相应利息。 2019年1月8日,天奇股份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天奇循环产投向深圳乾泰提供不超过15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按照年化利率8%向深圳乾泰收取利息,利息随本金于归还时一次性支付。同时,深圳乾泰向银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由第二大股东张树全以个人房产抵押提供保证。天奇循环产投于2019年1月15日已支付该笔借款。 不过,2020年4月份,天奇股份公告称,鉴于深圳乾泰的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天奇循环产投拟延长上述财务资助期限至2020年7月30日。 7月30日,天奇股份却再次公告深圳乾泰借款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时,天奇股份在深圳乾泰的董事已由黄斌、张宇星更换为沈保卫、张宇星。并且,前述公告中深圳乾泰向银行申请的1500万元贷款变更为1000万元。 此次股权回购的付款安排中,深圳乾泰将根据深高速基建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的付款安排,于收到款项的当日或次日同步向天奇循环产投支付部分回款。归还的1500万元财务资助及利息即包含在深高速基建支付的前3笔股权转让款中。 选择追偿还是卖股权 专家称应由全体股东判断 “上市公司上述行为可以认为是‘甩包袱’,不仅是为了规避业绩承诺,更是为了规避因为业绩承诺无法完成而引发的监管。”上述业内人士说。 而天奇股份在问询函中是这样回复的:“业绩承诺方以其持有的深圳乾泰股权作为质押并以个人资产为深圳乾泰支付回购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质上增加了其所需承担的偿付责任,不存在通过股权回购规避业绩承诺补偿的情形。”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告诉记者,“在收购资产亏损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手追索业绩补偿款并继续持有资产,未必是最佳方案,及时止损也是可以考虑的选项之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也认为,“上市公司认为付补偿款价值并不大,索赔后续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亏损,通过上述手段是上市公司自身选择的止损办法。” “目前问题的关键在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完整披露关于收购资产的各项信息并给出具体的测算数据,以证明该项交易具备商业上的合理性,至于公司应该追索交易对手业绩补偿责任还是卖出股权止损,则应由全体股东判断。”王智斌补充道。 据了解,天奇股份将于9月14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就《关于深圳乾泰回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议,上述事项已经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通过。 业绩承诺成“一纸空文”,通过股权回购避免履行补偿义务会不会变成常态?王智斌则告诉记者:“业绩承诺上市公司并非可以随意免除,就算按照股权回购方式来,除收购方表决通过外,也需要交易对方愿意回购。” 对于此事进展,记者将持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