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违反业绩承诺,迅游科技并购交易对手厦门允能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天成投资”)被处罚。四川证监局1月7日发布的信息显示,迅游科技于2017年作价27亿元收购狮之吼100%股权,根据业绩补偿相关协议,因三年累计业绩未达承诺金额,天成投资应当向迅游科技补偿约578.98万股。迅游科技2020年6月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截至目前,天成投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依据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天成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迅游科技总裁袁旭是天成投资有限合伙人(LP)。天成投资成立于2016年3月,最初由润泽允能(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刚等2名合伙人设立。2017年5月,袁旭采取受让出资份额、增资的方式合计出资2.21亿元,持有天成投资99%出资份额。润泽允能(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天成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7年,迅游科技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狮之吼100%的股权,交易金额为27亿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6.86亿元。天成投资即是此次重组交易对手之一,该公司仅采用“股份对价”方式完成此次重组,共获得股份支付约3.50亿元。天成投资与狮之吼其他股东共同承诺,2017年-2019年度狮之吼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00万元、24960万元、32448万元。根据业绩补偿相关协议,因三年累计业绩未达承诺金额,天成投资应当向迅游科技补偿5,789,841股。 不过,2017年-2019年,狮之吼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9378万元、22459万元、4469万元,完成率分别为100.93%、89.98%、13.77%,累计差异数为3.03亿元,累计完成率仅60.45%。 2020年6月,迅游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天成投资应当向迅游科技补偿5,789,841股。截至目前,天成投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四川证监局指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天成投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天成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不过,天成投资能否兑现承诺仍存不确定性。2019年8月23日,迅游科技披露,袁旭直接持有公司2185.39万股股份(占比9.78%)已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8月22日-2022年8月21日。此外,袁旭的一致行动人天成投资所持迅游科技的全部股份(884.96万股)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9月5日-2022年9月4日。 2020年1月15日,迅游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建伟、袁旭、陈俊与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数据集团”)签署了《纾困暨投资协议》,若据此约定的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事项完成后,大数据集团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对应的总股份数为47,898,931股,占迅游科技表决权的21.5%,大数据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贵阳国资委”)。 2020年9月4日,贵阳国资委成为迅游科技实际控制人。目前,上述纾困协议仍在履行中。
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如期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为了解协定有关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谈判成果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中欧投资协定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着眼于制度型开放,是一项平衡、高水平、互利共赢的协定。 平衡主要体现在,一是双方作出开放承诺的同时十分注重保留必要的监管权;二是双方既注重促进双边投资合作,也强调投资需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高水平主要体现在,双方致力于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达成了高水平的谈判成果。协定涉及领域远远超越传统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成果涵盖市场准入承诺、公平竞争规则、可持续发展和争端解决四方面内容。 互利共赢主要体现在,双方都拿出了高水平和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所有的规则也都是双向适用的,将为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惠及中欧双方企业乃至全球企业。 问:请您介绍一下协定对双方企业将带来哪些利好? 答:刚才提到,协定着眼于制度型开放。高水平的市场准入承诺将为双方企业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高水平的公平竞争规则将为双边投资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 市场准入方面,协定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中方首次在包括服务业和非服务业在内的所有行业以负面清单形式作出承诺,实现与《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外资负面清单管理体制全面对接。欧方也在协定中对我承诺其较高的市场准入水平。 此外,针对本身不歧视外资、但对企业设立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场准入限制,双方还将承诺在大多数经济领域不对企业数量、产量、营业额、董事高管、当地研发、出口实绩、总部设置等实施限制,并允许与投资有关的外汇转移及人员入境和停居留。 公平竞争规则方面,双方立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技术转让、标准制定、行政执法、金融监管等与企业运营密切相关的议题达成共识。 问:刚才您提到协定还包括可持续发展议题,能否介绍一下有关内容? 答:中方一贯重视可持续发展问题,包括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践行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纳入与经贸有关的环保、劳工议题已成为近年来国际经贸协定的重要特征。基于上述考虑,协定对与投资有关的环境、劳工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双方将促进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投资,处理好吸引投资与保护环境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并遵守相关国际承诺。 问:请问协定将于何时生效? 答:下一步,双方将开展文本审核、翻译等工作,力争推动协定早日签署。此后,协定将在双方完成各自内部批准程序后生效。
在2019年谋求创业板上市无果后,苏州星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诺奇)近日再次提交IPO申报文件,已被深交所问询。星诺奇主要为汽车、消费电子零部件厂商提供注塑齿轮等产品,拟通过IPO募集资金3.52亿元,进一步扩大产能。 2017年,星诺奇在引进多位新股东时,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分别与之签订了对赌协议,包括2016年至2018年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条款。目前来看,星诺奇的业绩并未达到对赌协议的承诺,不过星诺奇已经启动IPO申报,各方于2019年终止了业绩承诺条款。但是,各方关于股份回购的条款尚未完全终止,公司股东仍存在可能履行对赌协议的风险。 净利润波动比较大 汽车领域是星诺奇最大的收入来源,2017~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星诺奇应用于汽车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66.52%、60.11%、53.06%和48.73%,整体占比较高,下游汽车行业的发展情况对其业绩水平产生了一定影响。 不过,星诺奇的营业收入正出现增速下滑的情况。2017~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星诺奇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61亿元、3.34亿元、3.48亿元及1.43亿元,2017年至2019年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5.72%、27.71%及4.32%。星诺奇表示,2019年受汽车行业需求下滑及国内外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公司收入增速有所放缓。 而其净利润也呈现先增后降的趋势。报告期内,星诺奇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2664.06万元、5285.28万元、3213.44万元及1476.22万元,2019年净利润出现明显下滑。星诺奇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主要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费用支出增加所致。 随着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汽车零部件的供应格局也受到了影响,星诺奇对此也进行了风险提示:若公司及公司下游客户未能及时进入新能源车型供应链体系,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 星诺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能源汽车对公司产品的影响仅限于动力系统零部件的部分产品,其他汽车零部件产品既可以用于燃油汽车也可以用于新能源汽车;同时,汽车领域主要客户已不同程度开发新能源车型零部件,公司已加强了新能源汽车、汽车轻量化零部件的配套开发工作。 业绩未达对赌要求 2017年3月,星诺奇从新三板摘牌后,先后进行了股权转让与增资行为,引进了多名新股东。 在股权转让和增资过程中,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永辉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毅达创新签订了对赌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叶茂控制的苏州中安颐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颐合)与金浦信诚、金浦创新等8名新股东签订了对赌协议,两份对赌协议涉及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条款。另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叶茂控制的苏州将梅盛与施建华签订了对赌协议,仅涉及股份回购条款。 按照业绩承诺,王永辉、中安颐合承诺星诺奇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扣非净利润为3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3年累计1.4亿元。若公司3年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则王永辉、中安颐合需按照交易作价对增资方进行现金补偿,补偿现金值高于一定数额时,承诺方可以选择执行回购条款。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星诺奇2017年、2018年分别实现扣非净利润2374.20万元及5089.45万元,与5000万元、6000万元的承诺业绩差距较大。另外,星诺奇2019年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2016年实现扣非净利润1302.08万元,也未能实现当年承诺业绩。2016~2018年,三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8765.73万元。 为何公司未能达到业绩承诺的目标?对此,星诺奇并未明确回复,仅对记者表示,2019年5月,相关方就此前对赌条款清理签订了补充协议,终止业绩承诺条款。 每经记者 张明双 每经编辑 魏官红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8号)显示,经查,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文体”,600136.SH)于2019年3月1日发布公告称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8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2.27元每股。 2019年8月10日,公司公告称将回购计划延期至2019年9月30日,回购计划其他条款不变。2019年9月30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52.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回购总金额1798.76万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2.48%,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 湖北证监局判定,公司未按照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且在回购到期前,未履行变更程序,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二款中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代文体成立于1992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5.85亿元,于1998年3月3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026.22万股,持股比例13.73%。 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发布的《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8亿元(含0.8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含1.6亿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2.27元/股(含12.27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次回购期限届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52.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其中,最高成交价为12.2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1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798.7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主要原因系回购期间内,受定期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窗口期,以及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自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红利权益登记日期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据不得发生变动)的影响,符合公司要求可供回购股票的天数进一步减少,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首次提交权益分派申请文件)以及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公司均无法实施回购;公司首次实施回购后,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一度超过回购价格上限;此后回购实施期间内,有9个交易日均存在股价超过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的情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股份回购的实施;此外,受金融环境、市场动荡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融资难度加大,存在一定的流动资金压力。回购期间内,公司偿付贷款本息以及投入亚足联、西甲相关项目资金共计12.69亿元,为保障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优先满足运营资金需求,未能完成本次回购。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日,你公司公告称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8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人民币12.27元每股。2019年8月10日,你公司公告称将回购计划延期至2019年9月30日,回购计划其他条款不变。2019年9月30日,公司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52.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回购总金额1798.76万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2.48%,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 你公司未按照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且在回购到期前,未履行变更程序,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二款中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1号)。经查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实业”)、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信投资”)作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的原股东和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600525.SH)资产收购的交易对方,尹智勇、孙兰华作为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在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80%股权的资产交易事项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长园和鹰存在业绩造假,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6年6月,公司以现金18.8亿元收购和鹰实业、王信投资等16名股东合计持有的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长园和鹰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5628万元、17572万元。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公告称,长园和鹰涉嫌业绩造假。2019年4月27日,公司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长园和鹰通过虚假项目和合同虚增收入,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调节业绩,且存在重复确认收入、销售费用跨期核算等情形,导致前期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同时,鉴于长园和鹰业绩造假等情形,公司重新对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分别在2017年、2016年计提了99378万元、36222万元的商誉减值准备。上述追溯调整后,长园和鹰2016年、2017年分别亏损5992.02万元、22992.49万元,分别调减2016年、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3365,93万元、103016.96万元,占更正后披露数据的比重为530%、1386%,并直接导致长园集团2017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长园和鹰作为上市公司大额现金收购的标的公司,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交易标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交易完成后公司发展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长园和鹰通过上述虚增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直接导致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17年公司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差异。上述财务造假行为使得投资者无法获取、了解关于公司财务状况、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误导,情节严重。 (二)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根据2016年6月8日公司披露的资产收购公告,交易对方和鹰实业、王信投资承诺长园和鹰2016年度、2017年度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00万元、20000万元,2016年度、2017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少于35000万元。若长园和鹰2016年度、2017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少于35000万元,长园集团作为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相应业绩补偿金额后,再确定补偿义务人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如业绩补偿金额大于尚未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款金额,则长园集团无需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而和鹰实业、王信投资作为业绩承诺方需要用自有资金进行补足。 公司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长园和鹰2016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5628.51万元,“踩线”完成业绩承诺15000万元。但2017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7572.11万元,未完成2017年业绩承诺20000万元。根据公司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长园和鹰存在业绩造假,追溯调整后长园和鹰2016年、2017年分别亏损5992.02万元、22992.49万元,均未实现业绩承诺,且与承诺业绩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差异。但截至目前,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和鹰实业、王信投资并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业绩补偿是公司交易对方必须遵守的公开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标的公司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业绩承诺方在业绩不达标后,未按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开承诺,背离了全体投资者的合理信赖。 长园和鹰存在业绩造假,导致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尹智勇在收购完成后继续担任长园和鹰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长园和鹰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直接策划并组织实施了长园和鹰业绩造假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性质恶劣,应对该项违规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同时,和鹰实业、王信投资作为业绩承诺方,尹智勇、孙兰华分别作为和鹰实业、王信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影响恶劣。前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兰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尹智勇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成立于2006年,是全球服装数字化设备全面解决方案提供商。依托公司创新的技术、卓越的研发能力和雄厚的资金实力,长园和鹰数控裁剪系统连续8年全国销量领先,行业市场占有率达80%以上。长园集团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0%。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5.64%,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36%。 长园集团官网显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25)是1986年由中科院创立的科技型产业集团,专业从事工业与电力系统智能化数字化的研发、制造与服务。拥有13家主要控股子公司。集团总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在深圳、珠海、东莞、苏州等城市拥有11个产业园区。智能工厂装备产业主要包含测试系统和自动化装备两大产品系列,为电子、汽车、医疗、新能源、服装、照明等行业提供全面解决方案;智能电网设备产业覆盖了从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到用电的全网各领域,在国际智能电网解决方案一体化的趋势中,公司已取得了领先优势。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3.11%。 尹智勇持有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96%股份,为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经理、执行董事。 孙兰华持有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78.36%股份,为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21号 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孙兰华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尹智勇,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孙兰华,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鹰实业)、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信投资)作为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的原股东和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资产收购的交易对方,尹智勇、孙兰华作为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在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80%股权的资产交易事项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长园和鹰存在业绩造假,2016 年度、2017 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6年6月,公司以现金18.8亿元收购和鹰实业、王信投资等16名股东合计持有的长园和鹰80%股权。2016年7月28日,长园和鹰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长园和鹰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5,628万元、17,572万元。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公告称,长园和鹰涉嫌业绩造假。2019年4月27日,公司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长园和鹰通过虚假项目和合同虚增收入,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调节业绩,且存在重复确认收入、销售费用跨期核算等情形,导致前期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同时,鉴于长园和鹰业绩造假等情形,公司重新对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分别在 2017 年、2016 年计提了 99,378万元、36,222万元的商誉减值准备。 上述追溯调整后,长园和鹰2016年、2017年分别亏损5,992.02万元、22,992.49万元,分别调减2016年、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3,365,93万元、103,016.96万元,占更正后披露数据的比重为530%、1386%,并直接导致长园集团2017年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长园和鹰作为上市公司大额现金收购的标的公司,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交易标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交易完成后公司发展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长园和鹰通过上述虚增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直接导致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2017年公司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差异。上述财务造假行为使得投资者无法获取、了解关于公司财务状况、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误导,情节严重。 (二)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根据 2016 年 6 月 8 日公司披露的资产收购公告,交易对方和鹰实业、王信投资承诺长园和鹰 2016 年度、2017 年度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000 万元、20,000 万元, 2016 年度、2017 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少于 35,000 万元。若长园和鹰 2016 年度、2017 年度累积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少于35,000 万元,长园集团作为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相应业绩补偿金额后,再确定补偿义务人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如业绩补偿金额大于尚未支付的剩余股份转让款金额,则长园集团无需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而和鹰实业、王信投资作为业绩承诺方需要用自有资金进行补足。 公司 2016 年及 2017 年年度报告显示,长园和鹰 2016 年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5,628.51 万元,“踩线”完成业绩承诺15,000 万元。但 2017 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7,572.11 万元,未完成 2017 年业绩承诺 20,000 万元。根据公司 2019 年 4 月 27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长园和鹰存在业绩造假,追溯调整后长园和鹰 2016 年、2017 年分别亏损 5,992.02 万元、22,992.49万元,均未实现业绩承诺,且与承诺业绩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差异。但截至目前,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和鹰实业、王信投资并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业绩补偿是公司交易对方必须遵守的公开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标的公司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业绩承诺方在业绩不达标后,未按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开承诺,背离了全体投资者的合理信赖。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长园和鹰存在业绩造假,导致 2016 年度、2017 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尹智勇在收购完成后继续担任长园和鹰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长园和鹰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直接策划并组织实施了长园和鹰业绩造假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性质恶劣,应对该项违规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同时,和鹰实业、王信投资作为业绩承诺方,尹智勇、孙兰华分别作为和鹰实业、王信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影响恶劣。前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23 条、第 11.12.1条等相关规定。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交易对方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和鹰实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提出,长园集团管理层恶意破坏长园和鹰的正常经营,通过会计差错调整故意营造长园和鹰主要项目安徽红爱、山东吴宝及上海峰龙 3 家智能工厂业绩造假的假象。同时,长园集团管理层阻碍长园和鹰获得银行贷款,压制长园和鹰开展正常经营并阻却其完成业绩承诺,导致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尹智勇认为,长园和鹰不存在业绩造假行为,和鹰实业不应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王信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兰华提出,王信投资作为仅持有长园和鹰 4.36%股权的小股东,孙兰华作为其实际控制人,并不参与长园和鹰的经营管理,未参与长园和鹰项目合同的业务决策,不应当对相关违规负责。长园和鹰业绩造假及会计差错调整,未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认可。长园集团对长园和鹰的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调整没有依据,不存在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违规行为。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交易对方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1.对尹智勇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 号)查明的事实和责任认定,长园和鹰存在业绩造假及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公司 2016 年、2017年连续两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等主要会计科目,涉案金额和比例较大,2017 年还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差异。长园和鹰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涉案期间,尹智勇作为主要交易对方和鹰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且在收购完成后继续担任长园和鹰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承担长园和鹰全面经营管理职责;长园和鹰时任财务总监、时任常务副总裁等均向尹智勇报告工作。尹智勇明知海外销售收入确认存在异常,但仍予以默许、放任,并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安排主要客户签订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验收确认书等方式,直接导致业绩造假行为,是长园和鹰业绩造假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应对相关违规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尹智勇称长园集团管理层恶意破坏长园和鹰生产经营、阻挠长园和鹰获得银行贷款、营造业绩造假假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相关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对和鹰实业、王信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兰华的异议理由予以酌情考虑。经核实,长园和鹰上述业绩造假及重大会计差错等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司收购交易完成之后。和鹰实业、王信投资作为交易对方,孙兰华作为王信投资实际控制人,在收购完成后并未在公司或长园和鹰任职,不参与长园和鹰的具体经营管理,也未参与长园和鹰重大合同项目的业务决策,未发现上述责任人组织、致使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故对其相关申辩理由予以酌情采纳。但和鹰实业、王信投资作为业绩承诺方,孙兰华作为王信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在长园和鹰实际业绩情况与承诺情况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差异后,至今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王信投资的业绩补偿义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需对该项违规负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尹智勇、上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兰华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尹智勇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吉芳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67号)。2016年,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000408.SZ)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林吉芳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林吉芳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林吉芳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林吉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林吉芳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ST藏格成立于1996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9.94亿元,于1996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2017年6月13日,公司名称由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改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由*ST金源改为*ST藏格。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营业务为钾肥(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钾肥(氯化钾)。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59亿股,持股比例43.08%。肖永明持有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股份,林吉芳持有另外10%股份。林吉芳为*ST藏格实际控制人肖永明之妻。 2016年7月26日,*ST金源(*ST藏格前身名称)发布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和重组相关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藏格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利润补偿承诺:承诺藏格钾肥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预测净利润分别为10.01亿元、11.45亿元、15.02亿元、16.27亿元。若不能达到盈利承诺,按《利润补偿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补偿。 *ST藏格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于2016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藏格钾肥未完成2017年度和2018年度业绩承诺,依据藏格钾肥盈利实现情况及《利润补偿协议》中的计算公式,测算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和林吉芳2017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额为1.03亿股;2018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额为3.11亿股。汇总2017年度和2018年度4名补偿义务人合计补偿股份数额4.13亿股。2017年半年度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据此计算,4名补偿义务人2017年度、2018年度需赠送的分红收益合计为1.24亿元。因上述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股票均处于质押状态及资金周转问题,截止本报告批准报出日,上述业绩补偿义务人尚未完成股份赔偿和赠送分红收益事项。 2019年9月11日,林吉芳因1.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股东增持承诺未履行,遭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吉芳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67号 林吉芳: 2016年,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藏格”)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你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你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你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新余市贵丽妃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2016年4月18日,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数娱”,股票简称*ST天润,代码002113.SZ)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方式完成对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乐”)100%股权的收购,交易金额为8亿元。 本次交易中,新余市贵丽妃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乐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联创盛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兵马奔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君创铭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咸城信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锡天乐润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七家公司”)承诺点点乐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500.00万元、8125.00万元和10150.00万元,如利润未达承诺数,应以现金、所持股份对天润数娱进行补偿。 根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点点乐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77.1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97.46万元,净利润未达承诺数,同时七家公司均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湖南证监局指出,作为承诺方,七家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七家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七家公司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5年11月,天润数娱发布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8.30亿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11.82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022.00万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收购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于2015年3月31日与点点乐的股东签署了收购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5月27日与点点乐的股东签署了收购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8.00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对价收购该等公司的全部股份。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赵旭、付彪。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新余市贵丽妃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5号 关于对新余市贵丽妃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余市贵丽妃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乐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联创盛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兵马奔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君创铭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咸城信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锡天乐润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4月18日,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数娱”)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方式完成对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乐”)100%股权的收购,交易金额为8亿元。本次交易中,你们承诺点点乐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500.00万元、8,125.00万元和10,150.00万元,如利润未达承诺数,你们应以现金、所持股份对天润数娱进行补偿。根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点点乐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77.1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97.46万元,净利润未达承诺数,同时你们均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作为承诺方,你们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